JTS 203-2019 水运工程钢结构施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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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运工程钢结构施工规范(JTS203—2019)

    3.0.1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

    3.0.1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 3.0.2工程实施前,应有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与其配套的专项 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并按有关规定报送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 3.0.3钢结构工程制作和安装应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对设计文件进行工 艺性审查,必要时应开展施工阶段设计,当需要变更时,应取得原设计同意,并办理相关 变更手续

    3.0.5钢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时,应使用经法定计量单位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 计量器具

    施工要求,技术安全状况良好:

    3.0.7.1原材料、标准件和工厂加工件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应按相关 见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和复验 3.0.7.2各工序应按施工工艺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实行工序检验, 3.0.7.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 3.0.7.4 隐蔽工程在封闭前应进行质量验收

    3.0.8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结构,首次使用时应进行试验或分析论证,并

    4.1.1钢结构施工阶段设计应包括结构分析计算、结构临时加固和预变形设计、施工详 图设计等内容, 4.1.2施工阶段设计指标应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钢结构 设计规范》(JTS152)的有关规定:

    4.2施工阶段结构分析

    4.2.1当钢结构安装的施工方法和顺序对结构的内力、变形和稳定性产生较大影响或设 计文件有特殊要求时应进行施工阶段结构分析,并应对结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进行验 算,其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结构分析中结构应力要求在设计文件规定的限值范围内。 当设计文件未作规定时,应力限值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4.2.2钢结构工程安装时采用的临时支承结构和措施应按其承受的载荷进行强度、刚度 和稳定性验算:当临时支承结构承载吊装设备时,应进行专项设计:当临时支承结构或 借施对安装结构产生较大影响时,应进行验算并提交原设计确认: 4.2.3支承吊装设备的码头、地面等基础应进行承载力验算,必要时应进行变形验算, 4.2.4进行施工阶段结构分析时.荷载效应组合应按照施工期间实际情况选取:结构安 全等级的重要性系数、作用分项系数和作用组合系数的选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港口 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8)的有关规定:吊装状态下的构件,动力系数 的选取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钢结构设计规范》(JTS152)的有关规定:

    水运工程钢结构施工规范(JTS203—2019)

    4.3结构预变形与临时加固

    4.3.1钢结构安装的施工方法和顺序对钢结构产生的内力和变形超过设计文件的要求 或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时,或设计文件对钢结构有预变形要求时,应对钢结构采取临时加 固或预变形措施,

    4.3.2钢结构的临时加固措施和预变形值应根据施工工艺确定,钢结构临时加固和预 变形的结构分析计算,应符合第4.2节的有关规定 4.3.3临时加固结构对被吊装结构的内力分布产生较大变化时,应对加固结构卸载和拆 除的时间顺序和方法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4.3.2钢结构的临时加固措施和预变形值应根据施工工艺确定:钢结构临时加固和预

    4.4.1施工详图应根据结构设计文件和其他技术文件进行编制,含有节点构造设计计 算内容的施工详图及修改应经原设计确认: 4.4.2施工详图设计应满足结构特点、施工工艺、构件运输等有关技术要求 4.4.3钢结构施工详图应包括图纸目录、施工详图设计总说明、构件布置图、构件详图和 安装节点详图等内容,空间复杂构件和节点的施工详图宜增加三维图形表示,图纸表达 应清晰、完整 4.4.4构件重量应在钢结构施工详图中列出,钢板零部件重量宜按矩形计算,焊缝重量

    宜以结构件重量的1.5%计算

    1.1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必须具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等,并应按国家理 标准和设计要求对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进行验收,有复验要求的应进行复验,复验合 各后方可使用

    5.1.1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必须具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等,并应按国家现 行标准和设计要求对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进行验收,有复验要求的应进行复验,复验合 格后方可使用 5.1.2进口材料必须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和商检报告,商检报告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 可作为有效的材料复验结果,有复验要求的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 可使用,

    5.1.2进口材料必须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和商检报告:,商检报告经监理工程师认可 可作为有效的材料复验结果,有复验要求的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进行复验,复验合 可使用,

    5.1.2进口材料必须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和商检报告:,商检报告经监理工程

    装等,并应核对材料的牌号、规格、批号、数量、质量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等。 .1.4经检验合格的材料应做好标识,分类存放并要善保管 1.5材料入库和发放应有记录,发料和领料时应核对材料的品种和规格,剩余材料应 回收管理,回收入库时应做好标识并分类保管

    回收管理,回收入库时应做好标识并分类保管

    5.2.1钢材性能、材质、技术条件与检验要求等均应以设计文件及国家现行产品 依据:常用钢材产品标准见附录A,

    钢材性能、材质、技术条件与检验要求等均应以设计文件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为 常用钢材产品标准见附录A 进口钢材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技术文件规定的标准要求, 钢材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5.2.3.1钢材表面的质量要求和重量、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

    1/2 5.2.3.3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表 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第1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 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GB/T8923.1)规定的C级及C级以上: 4钢材端油求断口外不应右分巨金体垒幼吃

    2.4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材.应进行扣

    (1)进口钢材; (2)钢材混批; (3)板厚大于或等于40mm且设计有Z向性能要求的厚板

    水运工程钢结构施工规范(JTS203—2019

    (4)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大跨度钢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所采用的钢材; (5)设计文件明确有复验要求的钢材; (6)对品质有疑义的钢材, 2.5钢材复验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内容应包括力学性能、化学成分和工艺性 式验,其取样、制样及试验方法应按附录B所列的常用钢材试验标准和国家现行有关 连执行

    (4)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大跨度钢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所采用的钢材: (5)设计文件明确有复验要求的钢材;

    5.2.5钢材复验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内容应包括力学性能、化学成分和工艺性能

    .2.5钢材复验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括力字性能、化学成分和工艺性有 式验,其取样、制样及试验方法应按附录B所列的常用钢材试验标准和国家现行有关标 隹执行

    5.3.1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并满足设计要求,常 用焊接材料产品标准宜按附录C选用,焊条、焊丝、焊剂、电渣焊熔嘴等焊接材料应与设 计选用的钢材相匹配,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I)的有关 规定 5.3.2用于重要焊缝的焊接材料、对质量证明文件有疑义的焊接材料.应进行抽样复验

    计选用的钢材相匹配,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I)的有关 规定 5.3.2用于重要焊缝的焊接材料、对质量证明文件有疑义的焊接材料,应进行抽样复验 复验时焊丝宜按五个炉批取一组试验,焊条宜按三个炉批取一组试验, 5.3.3用于焊接、切割的气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和附 录D所列标准的有关规定

    复验时焊丝宜按五个炉批取一组试验,焊条宜按三个炉批取一组试验: .3.3用于焊接、切割的气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和阶 录D所列标准的有关规定

    复验时焊丝宜按五个炉批取一组试验,焊条宜按三个炉批取一组试验:

    5.4.1连接用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网架用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螺钉、自攻螺钉、锚 栓、地脚螺栓等紧固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 标准的规定并满足设计要求: 5.4.2大六角头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 力等内容的出厂检验报告: 5.4.3连接用紧固件应妥善保管,不得混批存储,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按包装箱上注明 的批号、规格分类保管,室内存放: 5.4.4大六角头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并按批配套使用 5.4.5大六角头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施工前应按出厂批次复验扭矩系数,每批应复验8 套,8套扭矩系数的平均值应为0.110~0.150,每套扭矩系数标准偏差值不应大于0.010 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施工前应按出厂批次复验紧固轴力,每批应复验8套,试验方法 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3632)的有关规 定:复验用的螺栓应在施工现场待安装的螺栓批中随机抽取: 5.4.6当高强度螺栓连接副保管时间超过6个月后使用时,必须重新进行扭矩系数或紧 固轴力试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4.7用作永久连接的普通螺栓,当设计有要求或对其质量有疑义时,应进行螺栓实物 最小拉力载荷复验,试验方法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50205)和《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GB/T3098.1)的有关规定,复 验时每一规格螺栓应抽查8个:

    固轴力试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8连接紧固件的包装、标志和验收检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验收检查 GB/T90.1)和《紧固件标志和包装》(GB/T90.2)的有关规定

    5.5.1钢结构防腐涂料、稀释剂和固化剂,应按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 定选用,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5.5.2钢结构防火涂料的品种和技术性能,应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钢结构防火涂料》(GB14907)的有关规定: 5.5.3涂装材料的型号、名称、颜色和有效期应与其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水运工程钢结构施工规范(JTS203—2019)

    .1.1加工前应制定加工工艺,加工工艺应确定零部件的技术要求、工艺措施、检验方 法、测量器具、采用的加工设备和工艺装备等内容, .1.2样板或样杆、胎架、夹具和模具等工艺装备应操作简单、安全可靠、加工方便

    6.2.1放样与号料用的样台样板和样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放样与号料用的样台样板和样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放样与号料用的样台、样板和样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1放样平台应平整光洁 6.2.1.2样板和样杆应平直坚固, 6.2.2放样与号料时应预留制作或现场焊接收缩余量及切割、铣刨等加工余量,并符合 表6.2.2的规定

    表 6.2.2焊接收缩余量及切割、铣创加工余量(mm)

    6.2.3号料前必须核查原材料的材质、规格和质量:不同规格、不同材质的零件应分别 号料,并依据先大后小的原则依次号料: 6.2.4主要受力构件和需要弯曲的构件,在号料时应按工艺规定的方向取料,弯曲件的 受拉部位钢材表面,不应有样冲点和伤痕缺陷 6.2.5样板或样杆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5的规定

    6.2.5样板或样杆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5的规定

    表6.2.5样板或样杆的允许偏差

    2.6采用样板或样杆号料时,号料与样板或样杆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6的规定 表6.2.6号料与样板或样杆的允许偏差(mm)

    表6.2.6号料与样板或样杆的允许偏差(mrm)

    5.2.7采用钢结构详图设计软件放样号料时,根据实际钢板尺寸情况进行排版和放样 后,应由数控切割机在钢板上直接切割下料:首件下料检验合格后方可批量加工, 6.2.8号料后的零部件和剩余材料应进行标识

    6.2.7采用钢结构详图设计软件放样号料时,根据实际钢板尺寸情况进行排版和放样

    6.3.1钢材的切割可采用机械切割、气割、等离子切割和激光切割等,切割方法应根据 结构特点、材质和板厚等情况选定,并满足工艺文件的要求

    6.3.2机械剪切应符合下列规定

    32机械剪切的允许偏

    6.3.3气割、等离子切割和激光切割应符合下列规定: 6.3.3.1切割前钢材切割区域表面应清理干净,并应根据钢材材质、厚度、切割气体等 因素选择合适的切割工艺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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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割面厚度,单位mm

    :为切割面厚度单位mm.

    注:为管半径.单位mm

    6.4.1矫正可采用机械矫正、加热矫正、加热与机械联合矫正等方法 6.4.2对号料质量有影响的钢板材料,应先作初步矫正,其余可在各工序加工完毕后矫正: 6.4.3钢材的机械矫正,应在常温下用机械设备进行。矫正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明显 的凹面或损伤,划痕深度不得大于0.5mm,且不应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偏差的1/2: 6.4.4薄钢板宜在下料完成后采用机械或火焰和机械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矫正

    表6.4.6钢材矫正后的允许偏差(rnrm)

    注为长度.6为宽度,4为垂直度「为平面度,单位均为m

    6.4.7采用热加工成型时,加热温度应控制在900℃~1000℃,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钢 在温度分别下降到700℃和800℃之前,应结束加工,低合金结构钢应自然冷却:同一部 位不应反复进行热加工,温度冷却到200℃~400℃时,严禁锤打、弯曲和成型, 6.4.8型钢冷矫正和冷弯曲时的最小曲率半径和最大弯曲矢高应符合表6.4.8的规定

    表6.4.8冷矫正和冷弯曲时的最小曲率半径和最大弯曲矢高(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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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曲矢高,为厚度,为香曲弦长.人为高度.6为宽度,单位场

    表6.5.4边缘加工的允许偏差

    注L为零件长度!为钢板厚度单位均为mm

    .5焊缝坡口的允许偏参

    表6.5.6零部件铣削加工后的允许偏

    生.L为铣平面的测量长度,单位

    6.6.1制孔应根据材料性质、厚度、孔的精度等级、安装质量要求和安装工艺选择合适的 方法

    6.6.2制孔方法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6.6.2.1孔径、孔距精度要求不高的一般构件的普通螺栓连接孔可采用划线钻孔: 6.6.2.2依靠群孔作为定位的构件且当精度要求较高时,宜采用模板钻孔, 6.6.2.3一个节点上两个以上方向有高强度螺栓连接的构件或设计上有特殊要求的 构件宜采用数控钻床钻孔或模板钻孔: 6.6.2.4安装精度要求较高的法兰及节点板螺栓连接孔,宜采用数控钻床钻孔: 6.6.3多层板制孔应采取有效的防窜动措施 6.6.4制孔时钻头或火焰割炬应与加工面保持垂直 6.6.5机械或气割制孔后,应及时清除孔周边的熔渣、毛刺、切屑等杂物,孔壁应光滑、无 裂纹、无喇叭口、无凹凸痕迹和大于1.0mm的缺棱等 6.6.6孔的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6.6.6.1A、B级螺栓孔孔壁表面粗糙度不应大于12.5um,其孔径允许偏差应符合 主产

    7.1.1焊接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规定

    7.1.1.1焊接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对于大型重要的钢结构工程,应取得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五年以上焊接生产或施工实践经验 7.1.1.2焊接质量检验人员应有一定的焊接实践经验和技术水准,并经岗位培训取得 相应的资格证书: 7.1.1.3焊缝无损检测人员必须取得国家专业考核机构颁发的等级证书,并应按证书 合格项目及权限从事焊缝无损检测工作 7.1.1.4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在认可的范围内进行焊接作业,严禁 无证上岗。

    7.1.2焊接用施工图的焊接符号表示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焊接符号表示法》 GB/T324)和《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50105)的有关规定,图中应标明工厂施焊 和现场施焊的焊缝部位、类型、长度、焊接坡口形式、焊缝尺寸和焊接检验合格标准等 内容,

    7.1.2焊接用施工图的焊接符号表示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焊接符号表示法》

    7.1.3焊缝坡口形式和尺寸应满足焊接工艺的要求

    7.2.1.1施工单位对其首次采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接头形式、焊接位置和 旱后热处理等各种参数及参数的组合,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试验,焊接工艺评定试验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的有关规定: 7.2.1.2焊接工艺文件应以合格的焊接工艺评定结果或采用符合免除工艺评定条件 为依据:焊接施工前应根据焊接工艺文件编制作业指导书,并结合工程特点对焊工进行 交底,焊接工艺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焊接方法或焊接方法的组合; (2)母材的规格、牌号、厚度和覆盖范围; (3)焊接材料的规格、类别和型号; (4)焊接位置、焊接接头形式、坡口形式、尺寸及其充许偏差; (5)清根处理

    交底,焊接工艺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I)焊接方法或焊接方法的组合; (2)母材的规格、牌号、厚度和覆盖范围; (3)焊接材料的规格、类别和型号; (4)焊接位置、焊接接头形式、坡口形式、尺寸及其充许偏差; (5)清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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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焊接电源的种类和极性,焊接电流、焊接电压、焊接速度、焊层和焊道分布等焊接 工艺参数; (7)预热温度和道间温度控制范围; (8)焊后消除应力处理工艺

    7.2.7预热和道间温度控制应符合下列规

    7.2.7.1预热及道间温度控制宜采用电加热、火焰加热和红外线加热等方法: 7.2.7.2预热的加热区域应在焊接坡口两侧,宽度应各为焊件施焊处厚度的1.5倍以 上,且不应小于100mm: 7.2.7.3应采用专用的测温仪器测量温度,非封闭空间构件,测量点宜选择在焊件受

    不小于100mm处,

    7.2.7.4焊接接头的预热温度和道间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 CB50661)的有关规定

    7.2.8焊接变形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7.2.8.1采用的焊接工艺和焊接顺序应使构件的变形和收缩最小,可采用下列焊接 顺序: (1)对接接头、T形接头和十字接头,在工件放置条件充许或易于翻身的情况下,采 用双面对称焊接;有对称截面的构件,采用对称于构件中性轴焊接;有对称连接杆件的节 点,采用对称于节点轴线同时对称焊接: (2)非对称双面坡口焊缝,采用先焊深坡口侧部分焊缝、然后焊满浅坡口侧、最后完 成深坡口侧焊缝;特厚板增加轮流对称施焊的循环次数; (3)对长焊缝采用分段退焊法、跳焊法或多人对称焊接法 7.2.8.2构件装配焊接时,应先焊收缩量较大的接头、后焊预计收缩量较小的接头,接 头应在约束较小状态下施焊: 7.2.8.3在正式焊接前宜采用预留焊接收缩余量或预置反变形方法控制,收缩余量 和变形值宜通过计算或试验确定: 7.2.8.4对组合构件宜采取分部组装焊接、分别矫正变形后再进行总装焊接或连接的 方法, 7.2.9焊后消除应力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7.2.9.1焊后热处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碳钢、低合金钢焊接构件焊后热处理方 法》(JB/T6046)的有关规定: 7.2.9.2设计或工艺文件对焊后消除应力有要求时,需经疲劳验算的结构中承受拉应 力的对接接头或焊缝密集的节点或构件,宜采用电加热器局部退火和加热炉整体退火等 方法进行消除应力处理,仅为稳定结构尺寸,可选用振动法消除应力: 7.2.9.3当采用电加热器对焊接构件进行局部消除应力热处理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自动控制仪的加热设备具有自动加热、测温、控温功能; (2)构件焊缝每侧面加热带的宽度不小于钢板厚度的3倍,且不小于200mm; (3)加热带以外构件两侧采用保温材料适当覆盖: 7.2.9.4用锤击法消除中间焊层应力时,应使用圆头手锤或小型振动工具进行,不应 对根部焊缝、盖面焊缝或焊缝坡口边缘的母材进行锤击: 7.2.9.5用振动法消除应力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焊接构件振动时效工艺参数选 择及技术要求》(JB/T10375)的有关规定

    7.2.10焊接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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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头厚度的1/4, 7.2.10.3部分熔透焊缝焊接尺寸应保证设计文件要求的有效焊缝厚度,T形接头或 角接接头中部分熔透坡口焊缝与角焊缝构成的组合焊缝,其加强角焊缝的焊脚尺寸应为 接头中最薄板厚的1/4.且不大于10mml

    7.2.11角接焊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7.2.11.1由角焊缝连接的部件应密贴.根部间源不应大于2mm;当接头的根部间 大于2mm时,角焊缝的焊脚尺寸应根据根部间隙值增加,但不应大于5mm, 7.2.11.2当角焊缝的端部在构件上时,转角处宜连续包角焊,起弧和熄弧点距焊缝端 部宜大于10mm(图7.2.11.2a);当角焊缝为连续焊缝且端部不设置引弧和引出板时,起 熄弧点距焊缝端部宜大于10mm(图7.2.I1.2h).弧坑应填满

    图 7. 2. 11. 2起熄弧点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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