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S 110-10-2012 水运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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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JTS110—10—2012)

    施工监理招标文件(JTS1101

    1.1.1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监理进行招标设备安装施工组织设计 ,项目概况见本 章附件一。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监理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监理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本监理标段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各调整系数按照国家现行《建设工 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填写。 1.1.7本监理标段计费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监理服务阶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监理工作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施T.T期和监理服务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监理的资质、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主要监理人员资格要求(可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款和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原则: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 各方权利义务; (2)拟派驻现场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为联合体牵头人单位人员,且登记工作 单位为本单位; (3)联合体成员可以由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量的监理企业组成,联合体各方均 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本章第1.4.1款规定的相应要求,由同一专业的单 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5)联合体各方必须分别提供能证明其监理资质、法人资格及工程监理业绩等的文 牛或资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 著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与本标段的施工承包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 (4)与本标段的施工承包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5)与本标段的施工承包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 (6)与本标段的施工承包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 (7)被责令停业的; (8)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9)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的: (10)在最近三年内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围标串标行为或严重违约等的。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内容保密,违 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 注释。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 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 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10)根据本章第1.10条、第2.2条和第2.3条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 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索取,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 自己承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 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澄清发出的时间距 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 的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招标人,确认已收到澄清。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 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修改的内 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在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 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 件为准。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监理服务费投标报价表; (6)监理大纲;

    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JTS110—10—2012

    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JTS110

    (7)监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未进行资格预审)或资格审查资料及更新部分内容(已进行资格 预审);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 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项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允许分包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8)项 所指的拟分包项且情况表。

    3.2.1投标报价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监理服 务阶段监理工作所需的费用。 3.2.2本合同监理服务费依据国家现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计取,计费依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3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监理服务费报价方式进行报价,如采用 投标控制价上限的报价方式,投标人在投标书中的报价应在投标控制价上限范围内。 3.2.4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计算投标报价。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 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 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 充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投标人有权撤销其投标文件,并收 回投标保证金。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 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 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 充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投标人有权撤销其投标文件,并收 回投标保证金。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 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监理的资质 条件、能力和信誉。 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 性的,其投标无效。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公司简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 检合格的证明材料、监理资质证书副本、质量认证证书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5.2“投标人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由独立于投标人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 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投标人近年已完工的类似工程一览表”应附所列工程的施工监理合同协议 书、项目评定书或交工验收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投标人在监的和新承监的项目一览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 复印件。 3.5.5“投标人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一览表”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 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款至第3.5.5款规 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 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投标有效期、适用的技术标准、监 理服务阶段、监理工作范围、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 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投标有效期、适用的技术标准、监 理服务阶段、监理工作范围、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施工监理招标文件(JTS110—10

    3.6.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代理人签学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学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改。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 应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学确认。签学或盖章的 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 成册,并编制目录。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 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制件,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当副本、电子版内容和正本不一致时,以 正本为准。电子版格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5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监理大纲)应分别独立成册,具体装订要 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人单位公章。 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 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除此之外不得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记。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投标文件提交人应在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后再提交 投标文件。如法定代表人为投标文件提交人,应在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后再提交投标 文件。 4.2.5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6对以下情况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1)逾期送达的; (2)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3)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4)木按本章第4.1条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的。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2.2.2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 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款的要 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节、第 4节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学样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参加开标的,视同该投标人承认开标记录,不 得事后对开标结果提出任何异议。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参加开标的,视同该投标人承认开标记录,不 得事后对开标结果提出任何异议。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 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下列内容:投标人名称、投标标段名称、投标 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密封情况、监理服务费报价、监理服务期、总监理工程师以及招标文件 确定的其他内容,并当场记录在案; (7)招标人应做好开标记录,并经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 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应当场作出答复, 并做好记录。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开标结果。 (8)开标结束。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 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 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 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 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 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 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 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 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1.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 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见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签订合同、不按照招标文 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 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 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1.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 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 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 标投标活动。中标候选人经公示无异议、招标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评标结果备案 手续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7.1.4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1在本章第3.3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 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投标人

    7.2.1在本章第3.3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 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7.2.2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 可能影响其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 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7.2.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 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 文件第四章规定的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 人提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保证金 格式要求。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款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 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 分予以赔偿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 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 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 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应向中标人退还 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经书面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后招标人可不再招标,并可通过谈判确定中标人,将谈判情况书面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备案。

    施工监理招标文件(JTS110—10

    9.1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 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 益,不得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进行干预和施加任何影响。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审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招标代 理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 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 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 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撞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接受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 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 行为。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 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 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 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 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受理投诉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注:“包含施工内客”应写明对应施工标股的主要工程内容、建设条件、建设要求、各标段相互联系或配合等投标人

    在确制投标文件时需要了解的详细情况。

    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JTS110—10—2012

    (项目名称)施工监理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施工监理开标记录表

    水运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JTS110—10—2012

    标准施工监理招标义文件(JTS110

    根据施工监理招标的持点,其竞争量点应放在设标人业绩、信誉、拟人的人 和技术服务能力方面。招标人选择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 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量低投标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 文件,根据本章第2.2条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 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 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 自行确定(招标人自行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说明)。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 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监理大纲和监理机构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提应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款至第3.5.5 款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条规定的标准 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款、第2.1.3款、第2.1.4款规定的标准对投 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当投标 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款规定的标 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漆清、说明或补正的

    维施工监理招标文件(JTS110—1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 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项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项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项 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条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 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2.2经评审,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 标底,且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 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 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2.3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招标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标准 和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 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 者诱导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丰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 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 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 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存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格式参 考附件A。

    产品质量标准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

    东工监理招标文件(JTS11010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接 照本章第2.2条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 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 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招标人自行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在 招标文件中说明)。

    园林养护管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 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监理大纲: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评审(监理业绩、企业信誉、监理机构和设施设备配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监理服务费报价评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监理大纲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评审评分标准: ①监理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②企业信誉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③监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④设施设备配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监理服务费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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