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S/T 175-2019 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港口岸上接收设施设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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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2.2船舶生活污水接收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5.2.2.1船舶生活污水接收量的计算应包括船舶抵港携带生活污水量和在港停 泊期间生活污水产生量,宜分别预测单艘和单日的船舶生活污水接收量。 5.2.2.2船舶抵港携带生活污水量宜根据到港船舶船型、艘次、生活污水贮存 舱(柜)容积等因素进行预测,现有码头的船舶抵港携带生活污水量可根据码头 运营统计资料分析确定。 5.2.2.3船舶在港停泊期间生活污水产生量宜根据到港船舶船型、艘次、在港 时间等因素进行预测,现有码头的船舶在港停泊期间生活污水产生量可根据码头 运营统计资料分析确定

    5.3.1船舶生活污水岸上接收设施设计规模应与船舶生活污水接收量相匹配。

    5.3.2船岸连接和接口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5.3.2.1船岸连接和接口设备应包括接收接头、接收软管和污水提升泵。 5.3.2.2船岸连接和接口设备的配备数量应按照码头的泊位数量、泊位分布和 到港船舶等因素确定。 5.3.2.3船岸连接和接口设备宜布设在码头前沿绿化标准规范范本,且方便与船舶生活污水排放 管道连接的位置。 5.3.2.4接收接头应与现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国内航行海船法 定检验技术规则》等船舶检验技术规范中要求的生活污水排放接头匹配,承受压 力不宜小于0.6MPa,接头的法兰螺栓规格宜为4xΦ16mm。船舶生活污水接收接 头法兰尺寸见图5.3.2

    图5.3.2船舶生活污水接收接头法兰尺寸 D一接管外径

    5.3.2.5接收软管的长度应满足与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管道连接的需要,应设置 阀门,可配置手动或电动辅助收放管装置;软管管径应根据单艘船舶的最大生活 亏水接收量、上岸接收作业时间与管道设计流速确定;软管材质可选用PVC钢丝 软管或纤维增强软管。 5.3.2.6污水提升泵应具备自吸功能,宜配置备品泵;提升泵的流量由单艘船 舶的最大生活污水接收量与上岸接收作业时间确定;提升泵的扬程应综合提升高 度、管路系统水头损失和不小于2m的富裕水头等因素确定

    5.3.3岸上输送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3.3.1岸上输送管道的管径宜综合考虑污水提升泵的数量、流量及管道设计 流速等因素确定。 5.3.3.2岸上输送管道及阀门等配件应满足耐腐蚀、不易堵塞的要求。 5.3.3.3岸上输送管道与船岸连接软管连接的端口应配备流量计与阀门。 5.3.4使用槽车接收船舶生活污水时,应考虑槽车通行通道和驻停区等要求。 5.3.5船舶生活污水储存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5.3.3岸上输送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3.3.1岸上输送管道的管径宜综合考虑污水提升泵的数量、流量及管道设计 流速等因素确定。 5.3.3.2岸上输送管道及阀门等配件应满足耐腐蚀、不易堵塞的要求。 5.3.3.3岸上输送管道与船岸连接软管连接的端口应配备流量计与阀门。 5.3.4使用槽车接收船舶生活污水时,应考虑槽车通行通道和驻停区等要求。 5.3.5船舶生活污水储存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5.3.5.1港口接收的船舶生活污水不具备直接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污水处理设 施条件,需设置预处理设施时应建设储存设施,需采用槽车接收时宜建设储存设 施。 5.3.5.2储存设施的选址应综合考虑占地面积、码头高程、港区布置等因素确 定,宜设置在生活区的主导风向下风侧,储存设施可采用污水罐、污水池等型式。 5.3.5.3储存设施的容积应综合考虑单日港口船舶生活污水接收量与转运频次 等因素确定,不宜小于单艘船舶的最大生活污水接收量。 5.3.5.4储存设施宜设置通气管系、清洗和液位装置。 5.3.5.5污水罐应考虑防腐与防渗漏等要求,罐体宜采用钢质、PVC等材料。 5.3.6水质不满足市政污水管网或污水处理设施的接收要求时,应设置预处理设 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5.3.6.1预处理设施宜设在生活区的主导风向下风侧,并结合港区地形以及便 于施工、维护和管理等因素确定。预处理设施宜与储存设施合建。 5.3.6.2预处理设施设计规模一般考虑单日船舶生活污水接收量和预处理需求 确定。 5.3.6.3预处理后船舶生活污水应满足市政污水管网或污水处理设施的接收水 质要求,

    5.3.5船舶生活污水储存设施应符合下列

    6.1.1船舶含油污水经船岸连接和接口设备接收上岸,可经预处理设施处理后排 入市政污水管网,也可通过岸上输送管道或槽车接入港内现有含油污水处理设施 或港外含油污水处理设施。 6.1.2船舶含油污水岸上接收设施应包括船岸连接和接口设备,根据需要可配置 岸上输送管道、槽车、储存设施和预处理设施等。 6.1.3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设施应满足防火、防腐蚀要求

    5.2.1含油污水含油量宜根据实测资料确定,无实测资料或资料不足时,含油量 可取2000mg/L~20000mg/L。 5.2.2含油污水接收量应根据到港船舶船型、艘次等因素进行预测。现有码头的 接收量可根据码头运营统计资料分析确定

    6.3.1船岸连接和接口设备应由岸上接收接头、接收软管和污水提开泵组成,宜 布设在码头前沿,方便与船舶含油污水排放管道连接的位置。 6.3.2船岸连接和接口设备的配备数量应根据码头的泊位数量、泊位分布、到港 船舶等因素综合确定。 6.3.3与内河船连接的岸上接收接头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与现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规定的船舶含油污水标准排放接 头相匹配,接收接头法兰尺寸见图6.3.3(a)和(b); (2)承受压力不小于0.6MPa, (3)法兰螺栓分别为6×Φ20mm和4×Φ10mm。

    图6.3.3内河船含油污水接收接头法兰尺寸 a)法兰螺栓6×Φ20mm;(b)法兰螺栓4×Φ10mm

    6.3.4与海船连接的岸上接收接头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与现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规定的船舶含油污水标准排 放接头相匹配,法兰尺寸与6.3.3(a)相同 (2)承受压力不小于0.6MPa; (3)法兰螺栓为6×Φ20mm。 6.3.5接收软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3.4与海船连接的岸上接收接头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与现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规定的船舶含油污水标准排 放接头相匹配,法兰尺寸与6.3.3(a)相同:

    6.3.5.1软管长度应满足与船舶含油污水排放管道连接的需要,并设置阀门, 可根据需要配置辅助收放设备。 6.3.5.2软管直径宜根据单艘船舶含油污水最大接收量及上岸接收作业时间与 管道设计流速确定。 6.3.5.3软管宜选用防静电的材料或采取防静电措施 6.3.6码头污水提升泵应符合下列规定。 6.3.6.1提升泵的选择应适应到港船舶含油污水黏度要求。 6.3.6.2提升泵的扬程应综合考虑提升高度、管路系统水头损失和一定的富裕 水头等因素确定 6.3.6.3提升泵的流量应根据单船舶含油污水最大接收量及上岸接收作业时 间确定。 6.3.6.4提升泵应具备自吸功能,宜配置备品泵。 5.3.7船舶含油污水岸上输送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3.7.1管道敷设、阀门设置、选材及连接、防腐与隔热等的设计宜符合现行 行业标准《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设计规范》(SH3034)的有关规定。 6.3.7.2管道管径应根据提升泵的数量、流量和管道设计流速等因素确定。 6.3.7.3管道与船岸连接软管连接的端口应配置流量计与阀门。 6.3.7.4管道可配备清洗装置。 5.3.8使用槽车接收船舶含油污水时,应考虑槽车通行通道和驻停区等要求。 6.3.9储存设施可采用污水池或污水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3.9.1选址综合考虑其占地面积、码头高程、港区布置等因素。 6.3.9.2通过槽车转运船舶含油污水时,储存设施容积应根据船舶含油污水接 量、转运频次等综合确定,不宜小于单艘船舶的含油污水最大接收量。 6.3.9.3船舶含油污水接入含油污水预处理或处理设施时,储存设施容积应根 居船舶含油污水接收量、含油污水预处理或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等综合确定 6.3.9.4污水池或污水罐宜设置清洗和液位装置。 6.3.9.5污水池或污水罐应考虑防静电和防渗漏等要求。 5.3.10船舶含油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前应进行预处理,预处理设施应符合下列 树定

    6.3.10.1预处理设施宜与含油污水储存设施合建。 6.3.10.2预处理设施的设计规模宜根据船舶含油污水接收量和预处理需求等 综合确定。

    6.3.10.1预处理设施宜与含油污水储存设施合建。 6.3.10.2预处理设施的设计规模宜根据船舶含油污水接收量和预处理需求等 合确定

    附录 A 本指南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指南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 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允许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本指南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

    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程金香 (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 支霞辉 (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 (以下按姓氏笔画为序) 田荣洁 (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 刘磊磊 (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李向阳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张利国 (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 苗 青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林宇 (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胡怡 (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 徐洪磊 (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 贾建娜 (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顾明 (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韩兆兴 (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 彭士涛 (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鲍志远 (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 魏燕杰 (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主要审查人: 解曼莹 (以下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琳 陈红为 范云志 杨海兵 胡承兵高景 般承启 董乐义 翟绍兵 总校人员: 谢 吴敦龙 徐洪磊 支霞辉檀会春 胡承兵殷承启 田荣洁 张利国 曹俊杰 管理组人员: 程金香 (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 支霞辉 (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 徐洪磊 (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

    管理组人员: 程金香 (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 支霞辉 (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 徐洪磊 (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港口岸上接收设施

    2.0.1本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 八士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结合船舶情况提出

    3.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一条规定,“港 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 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 3.0.8本条中提出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监管信息管理系统,可实现自动统计、 储存、记录船舶、污染物类型及接收数量信息等功能,实现船舶水污染物转运电 子化管理,是船舶污染物监管电子联单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G=ZN,×F×P,×T×k

    5 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施

    5.1.1本指南按照《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149一2018)中第4.6.1条 关于港口生活污水去向的要求,提出船舶生活污水应按照集中处理原则优先接入 市政污水管网。船舶生活污水港口接收流程见图5.1

    图5.1船舶生活污水港口接收流程示意图

    5.2.1本条依据《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149一2018)第4.6.2条规定 结合实际调研情况提出。船舶生活污水的水质与城镇污水的水质有较大差别,存 在超出《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一2015)标准限值的情况 因此条文规定宜按实测资料及统计数据分析确定。 5.2.2.1本款依据《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149一2018)第4.1.6.1 款“接收设施可选择接收池、储罐、工作船或槽车等形式,接收设施容积不应 小于船舶抵港携带量和在港产生量之和”的规定提出。单艘船舶生活污水接收量 为单艘船舶抵港携带生活污水量与该船舶在港停泊期间的单日生活污水产生量 之和,单日港口船舶生活污水接收量为港口全天到港船舶的单艘船舶生活污水接 收量之和。 5.2.2.2单舰船舶抵港携带生活污水量通常参考下式计算

    k1一一生活污水贮存舱的满舱程度调节系数,根据码头运营统计资料 确定,资料不足时取1; Vi一一船舶生活污水贮存舱(柜)容积(m3/艘)。 内河船的生活污水存舱(柜)容积通常根据码头运营统计资料确定,资料 不足时采用《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7篇第5章第5.2.2.2款 的公式计算,公式中船舶人员等参数一般根据到港船型的设计参数、《中华人民 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8)》和现行行业标准《工程船舶劳动定员》 (JT/T383.2一2008)等相关标准确定。 海船的生活污水贮存舱(生活污水集污舱柜)容积通常根据码头运营统计资 料确定,资料不足时依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6)》第5篇第 5章第1.4.1条确定。 5.2.2.3依据《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149一2018)第4.6.2条提出 单艘船舶在港停泊期间单日生活污水产生量通常参考下式计算

    Os= m . V2

    Qs一一单艘船舶在港停泊期间单日生活污水产生量(m3/d); m一一船舶配员和乘客定额(人); V2一一人均单日生活污水产生量(m3/(人·d))。 船舶配员和乘客定额一般根据到港船舶主力船型的设计参数、《中华人民共 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8)》和现行行业标准《工程船舶劳动定员》(JT/T 83.2一2008)等相关技术规范确定 内河船舶的人均单日生活污水产生量一般依据《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9)》第7篇第5章第5.2.2.2款的规定,对采用真空便具者取值35L,对 采用普通便具者取值70L。 海船的人均单日生活污水产生量一般依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6)》第5篇第5章第1.4.1条确定。

    5.3.2.1根据调研情况,部分船舶的船泵不能满足船舶生活污水上岸要求,为 呆证船岸连接和接口设备的正常使用,提出污水提升泵的配置要求。 5.3.2.5依据《油污水和生活污水国际通岸接头》(CB/T3657一2011)及相关 调研数据,接收软管的公称直径通常选用40mm、50mm、65mm、80mm或100mm 等不同规格。 5.3.2.6本款中的提升高度通常按照船舶生活污水标准排放接头所在高程与岸 上输送管道最高点所在高程之差等参数确定。 5.3.3.1设计过程中,管道设计流速通常按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2016)中第4.2.9条进行设计。 5.3.3.3本款提出岸上输送管道与船岸连接软管连接的端口处应配备流量计, 更于统计船舶生活污水接收量,促进船舶生活污水的送交和接收行为的监督。 5.3.5.2依据《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149一2018)第4.6.3条的规 定,提出本款。 5.3.5.4本款依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一2003)(2009年版 第4.7.8条的规定提出,储存设施宜设置通气管系和液位装置。依据《室外排水设 计规范》(GB50014一2016)第4.14.8条的规定,本款提出储存设施宜设置清洗 装置。船舶生活污水储存设施在运行一定时间后易沉淀积泥,通常根据实际运营 需求采用潜水搅拌机或潜水泵排空生活污水、清理储存设施。 5.3.6根据有关规定,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船舶生活污水应满足《污水排入城镇 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一2015)中的相关规定,排入港内污水处理设施 或港外其他污水处理设施的船舶生活污水应满足对应设施的接收水质要求。根据 调研,船舶生活污水实际浓度存在超过国家现行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 示准》(GB/T31962一2015)规定情况,参照第5.2.1条提出本条

    6.1.1港内现有含油污水处理设施和港外含油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具备含油污水处 理功能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工业废水处理设施等。经调研技术标准,个别港口的港内含 油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有富余,可兼顾船舶含油污水的处理需求,因此本指南 将接入港内现有含油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作为船舶含油污水可选择的去向之一。船 舶含油污水港口接收流程见图6.1

    图6.1船舶含油污水港口接收流程示意图

    6.2.1本条依据《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149一2018)提出。 6.2.2船舶含油污水接收量一般通过计算单艘到港船舶含油污水携带量和单日到 港船舶含油污水携带量来预测。单日到港船舶含油污水携带量为港口全天到港船 舶的含油污水携带量之和。 单艘到港船舶含油污水量通常采用下式计算

    式中:Q一一单艘到港船舶含油污水量(m"); V。一到港船舶含油污水贮存舱(柜)容积(m3); ko一到港船舶含油污水存舱(柜)满舱程度调节系数; 到港船舶含油污水贮存舱(柜)的容积和满舱程度调节系数通常根据码头设 计或运营统计资料等调研确定。

    无实测资料或资料不足时,船舶含油污水接收量也可参考《水运工程环境保 护设计规范》(JTS1492018)第4.2.4条相关规定估算

    6.3.5.2软管直径一般股参考《油污水和生活污水国际通岸接头》(CB/T3657 2011),可选择公称直径为32mm、40mm、50mm、65mm、80mm、100mm或 25mm等不同规格的接收软管 6.3.7.3为有效避免对水域造成污染体育标准,本款提出在与船岸连接软管连接的端口 配备阀门。为有效统计船舶含油污水接收量,接收设施的入口处考虑配备流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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