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S 166-2020 河港总体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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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码头前方供设计吃水船舶安全停泊和装卸作业的水域,其宽度从码头前沿线起算。

    2.0.3泊位长度Berth Length

    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在码头前沿线方向上的

    2.0.4码头长度LengthofWharfStructu

    船舶安全系缆和装卸作业所需要的码头前沿水工建筑物两侧最外端点在码头前沿线 上的投影距离。连续布置的多个泊位,其码头总长度等于各单个泊位的码头长度之和。 2.0.5顺靠BerthinginParallelwithBerthingLine 船舶停靠码头的一种方式。在该方式下试验、检测与鉴定,停靠船舶的纵轴线平行于码头前沿线。 2.0.6丁靠BerthinginPerpendicularwithBerthingLine 船舶停靠码头的一种方式。在该方式下,停靠船舶的纵轴线垂直于码头前沿线。 2.0.7泊位有效利用率EffectiveBerthUtilizationRatio

    2.0.7泊位有效利用率

    3.1.1港址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地区经济开发的需要,结合自然、社会、营运和建设等 条件综合论证确定。 3.1.2港址应符合港口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与城市总体规划、防洪规划、环境保护和其他 功能规划相协调。 3.1.3对适宜建港的水域、岸线及陆域应合理利用,按照深水深用的原则,优先考虑港口 建设的需要,并应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3.1.4港址宜选在河势、河床及河岸稳定少变、水流平顺、流速适宜、水深适当、水域面积 足够,并应具备船舶安全营运条件的河段。在河势、水文条件等复杂的河段,港址应进行 技术论证。

    建设的需要,并应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3.1.4港址宜选在河势、河床及河岸稳定少变、水流平顺、流速适宜、水深适当、水域面积 足够,并应具备船舶安全营运条件的河段。在河势、水文条件等复杂的河段,港址应进行 技术论证。 3.1.5港址宜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在不良地质条件的地区建港,应进行技术论证。 3.1.6港址应考虑现有和规划的水库、闸坝、桥梁等临河、跨河、拦河建筑物和航道整治 建筑物等对河床冲淤和港口作业条件产生的不利影响。 3.1.7港址选择应考虑港口对河势、防洪、航道等的影响,根据不同的河流类型进行河床 演变分析或论证,

    3.1.6港址应考虑现有和规划的水库、闸坝、桥梁等临河、跨河、拦河建筑物和航

    3.1.8港址应具备港口正常运营的陆域用地和供水、供电、通信、集蔬运等外部协作 条件。

    3.2.1港址选择应具备下列主要资料

    (1)气象、水文、河势、地形、地质、地貌、地震等自然条件: (2)城市、防洪、交通、枢纽开发的现状和规划,枢纽的功能和调度运行资料,历史人 文资料; (3)港口、航道、船型和锚地的现状和规划; (4)水源、电源、通信、地方材料、施工条件等; (5)跨河桥梁、过河电缆、管道、隧道、闸坝、取排水设施等临河、跨河、拦河建筑物和 航道整治建筑物的现状和规划,国防设施对港口的要求; (6)生态与环境的现状和规划

    3.2.2平原河流港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3.2.2.1顺直河段,港址宜选在稳定深槽的下段。

    河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6—2020)

    3.2.2.2微弯河段,港址宜选在回岸弯顶下段,凸岸不宜建港。 3.2.2.3婉蜓河段不宜建港,确需建港时,港址可选在凹岸弯顶下段,并应对河段自然 裁或切滩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论证。 3.2.2.4分汉河段的港址选择应对汉道的稳定性进行分析,港址应选在相对稳定或发 展汉道的凹岸深槽一侧。支汉河段的港址选择,应经论证确定。汉道口外单一河段的港 证选择应研究分、汇流口的水力特性及河床冲淤的变化,港址宜选在相对稳定或发展的深 槽一侧,

    速、流态较好的缓流段和顺流区。回流沱内建港,港址宜选在多年冲淤变化相对稳定和流

    3.2.4.1单一河段、分汉河段主汉或主要以落潮流动力维持水深的支汉,港址宜选在 落潮流速大和流路顺畅的岸段。 3.2.4.2主要以涨潮流动力维持水深的支汉或边滩内倒套河段,港址宜选在涨潮流动 力较强、流路顺畅且具有一定水深处,并应论证倒套的稳定性。 3.2.4.3利用低洼陆域或河汉建挖入式港池,应考潮汐和泥沙对挖入式港池的 影响。 3.2.5封冻河流的港址选择应考虑冰凌的影响,避开受冰凌危害严重的河段。宽窄相接 的顺直河段,港址宜选在宽阔河段和展宽河段。弯道河段,港址宜选在凹岸冲点的下 游,并应避开流冰璀积区,必要时应在顶冲段岸坡设置防护设施。 3.2.6人工运河和河网地区的港址选择应考虑水域、陆域条件,保持主航道的畅通,可利 用河汉、洼地或采用挖入形式建设港池。 3.2.7湖港宜选在其有天然掩护的湾内或风浪较小的区域;在河流人汇口附近宜避开来 水来沙的不利影响。

    3.2.8.1港址应满足与枢纽的安全距离要求,并避开通航建筑物上下游弓航道的口门 区及其与主航道的连接段。 3.2.8.2枢纽上游河段港址宜选在风浪较小、泄洪影响小和水流条件较好的地区,并 宜避开由于库区水位变化可能引起岸坡失稳的岸段。变动回水区选址应对水位、水流利 可床演变等情况进行论证

    3.2.8.3枢红下游河段港址选择应考虑泄洪,枢纽运行及河床冲淤等不利影响。

    3.2.9干、支流交汇处附近港址选择应考虑干、支流来水来沙的影响。 3.2.10在凸岸、矶头或河岸凸嘴附近建港时,应对岸线稳定性、水深及不同水期的流 速、流态、泥沙、航行安全、船舶靠离和装卸作业条件等进行论证,必要时应通过试验 确定,

    3.2.9干、支流交汇处附近港址选择应考虑干、支流来水来沙的影响。

    渡槽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3.2.11的规定。

    表3.2.11码头、锚地与桥梁、渡槽的安全距离

    注:①码头与桥梁、渡槽的安全距离系指码头设计船舶至桥粱、渡槽边线的净距;铺地与桥梁、渡槽的安全距离系托 锚地边线至桥梁、渡槽边线的净距; ②L为码头、锚地的设计船型长度; ③河网地区码头与桥梁、渡槽的安全臣离可适当减小; ④一孔跨过通航水域的桥梁、渡槽,不受上表限制。

    注:①码头与桥梁、渡槽的安全距离系指码头设计船舶至桥梁、渡边线的净距;锚地与桥梁、渡槽的安全距离系指 锚地边线至桥梁、渡槽边线的净距; ②L为码头、锚地的设计船型长度; ③河网地区码头与桥梁、渡槽的安全距离可适当减小; ①一孔跨过酒航水域的桥烫渡博不受上变腺制

    码头与生活用水取水口的距离应符合国家

    河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6—2020

    4.1.1港口应根据客运基、货运基、货种、流向、集疏运方式、自然条件、安全和环境保护 等因素合理划分港区和港口作业区,

    等因素合理划分港区和港口作业区。 4.1.2港口作业区布置应考虑风向和水流流向的影响。 4.1.3港口作业区布置应统筹考虑码头、综合物流、临港工业和城市等的发展要求。 4.1.4总平面布置应在港口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港口作业区性质、规模和装卸工艺 要求,充分利用自然条件,远近结合,合理布置港口的水域和陆域,满足港口运营安全的要 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4.1港口作业区水域、陆域、集疏运等系统能应相互匹配。 4.1.4.2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回旋水域、进港航道和锚地等水域,应根据具体情况组合 设置或单独设置。水域布置应满足船舶安全靠离码头、装卸作业、掉头、进出港和锚泊等 要求。 4.1.4.3在综合性港口作业区,散货码头宜布置在作业区常风向的下风侧,油气化工 码头应布置在作业区的下游岸段。 4.1.4.4顺岸式码头的前沿线宜利用天然水深,沿水流方向布置,并应考虑码头建成 后对防洪、水流、河床冲淤、岸坡稳定和相邻工程的影响等。 4.1.4.5港口作业区陆域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应综合考虑装卸工艺、自然条件、安全 卫生、环保、防洪、拆迁、土石方工程量和节药用地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应与城市规划和建 港的外部协作条件相协调。 4.1.4.6港口作业区陆域应按功能分区布置。功能区内部布置应紧凑、合理,功能区 之间应相互协调。 4.1.5改建工程和扩建工程的总平面布置应与已建工程相协调,充分、合理地利用原有 设施,并应考虑减少建设过程中对已建工程生产的影响。 4.1.6统计船舶作业天数时,船舶作业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4.1.6.1船舶装卸作业时的风力不官大于6级

    4.1.6统计船舶作业天数时,船舶作业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4.1.6.1船舶装卸作业时的风不宜大于6级。 4.1.6.2船舶装卸作业时的日降水量,散粮码头和袋装水泥码头,应小于10mm;集装 箱码头、煤码头和矿石码头,应小于25mm;油气化工码头,应小于50mm。 4.1.6.3船舶进出港和靠离泊作业时,雾的能见度不宜小于1000m。集装箱码头正常 装卸作业时,雾的能见度不应小于500m。

    4.1.6.4在有波浪作用的河口、库区、湖区等港口,船舶作业时的允许波

    行业标准《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的有关规定执行。 4.2码头水域布置

    4.2.1码头前沿停泊水域的布置应符合下

    4.2.1.1码头前沿停泊水域不应占用主航

    4.2.1.2船舶顺靠码头时,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度应为设计船型宽度加富裕宽度;册 百丁靠码头时,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度应为船舶离岸端至码头前沿线的距离与富裕宽 之和(图4.2.1)。

    图4.2.1工靠方式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度示意图

    4.2.1.3富裕宽度宜取1.0倍设计船型宽度,水流较急河段富裕宽度应适当加宽。 4.2.1.4当装卸采用水上作业船舶时,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度应为水上作业船舶宽 度、设计船型宽度与富裕宽度之和。 4.2.2顺岸式码头端部泊位的水域底边线与码头前沿线的夹角(图4.2.2)宜为 30°~45°

    4.2.1.3富裕宽度宜取1.0倍设计船型宽度,水流较急河段富裕宽度应

    图4.2.2质岸式码头端部泊位的水域底边线与码头前沿线夹角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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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Btbt + Bu2

    武中 B。挖入式港池宽度(m)

    4.2.7.4当港池内通航密度较大时,宜设置专门的船舶航行水域。 4.2.7.5在港池末端顺港池宽度方向布置泊位时,港池宽度尚应满足泊位布置的要求。 4.2.7.6在港池内进行水上过驳或设置锚地时,港池宽度应根据需要加宽。 4.2.7.7当挖人式港池规模较大时,港池宽度应根据其各区段的船型、通航密度、作业 式等条件分段确定,必要时应进行专题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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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L—泊位长度(m); L—设计船型长度(m); d—泊位富裕长度(m)。

    L =L +1. 5d L,=L+d

    4.2.8.3莲续布置的油气化工泊位,泊位长度尚应满足相邻油气化工泊位 的要求。 4.2.8.4连续布置的滚装泊位,泊位长度尚应满足接岸设施的布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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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中L——泊位长度(m); B设计船型宽度(m)。

    武中L1一 端部泊位的泊位长度(m); B设计船型宽度(m):

    Lb1=2B+0.5d L, =B+d.

    4总平面L2——中间泊位的泊位长度(m);dg——泊位富裕宽度(m),内河船可取1.0m,海轮不宜小于1倍设计船宽。4.2.11相邻油气化工泊位的船舶净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4.2.11.1两相邻油品或液体化学品泊位之间的船舶净间距不应小于表4.2.11规定的数值。表4.2.11相邻油品或液体化学品泊位的船舶净间距设计船型长度L(m)L≤110110235船舶净间距(m)2535405055注:①船舶净间距是指相邻油气化工泊位设计船型船舶间的最小净距;②相邻泊位设计船型不同时,其间距应按船长较大者取值。4.2.11.2两相邻的液化烃泊位之间,其船舶净间距不应小于0.3倍最大设计船长,且不得小于35m。4.2.11.3液化烃泊位与油品或液体化学品泊位相邻布置时,其船舶净间距不应小于0.3倍最大设计船长,且不得小于45m。4.2.11.4码头装卸平台两侧或浮码买内外档停靠船舶的船舶净间距,液化烃泊位间的船舶净间距不应小于60m,甲类油气化工泊位间的船舶净间距不应小于25m,乙、丙类油气化工泊位间的船舶净间距可不受限制。对于两侧装卸不同火灾危险性货物的船舶净间距,应按火灾危险性等级高的执行。4.2.12油气化工泊位与其他货种泊位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4.2.12.1油气化工泊位与其他货种泊位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2的规定。表4.2.12油气化工泊位与其他货种泊位的防火间距(m)装卸液体火灾危险性泊位类型甲、乙类丙类位于油气化工泊位上游河港客运泊位300位于油气化工泊位下游河港客运泊位3000其他货种泊位15050注:①防火间距是指油气化工泊位与其他货种泊位设计船型船舶间的最小净距;②500吨级以下的油气化工泊位与其他货种泊位防火间距可取表中数值的50%;③液化经泊位与客运泊位的防火间距按本表执行,与其他货种泊位的防火间距则应按照4.2.12.2款执行。4.2.12.2河港液化烃泊位与油气化工品以外的其他货种泊位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0m。4.2.12.3甲类油气化工泊位与工作船泊位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0m,乙类油气化工泊位与工作船泊位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丙类油气化工泊位与工作船泊位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对于油气化工码头附属的工作船停靠泊位,在采取等同生产泊位和船舶防火措施的前提下,防火间距可不受限制。4.2.12.4油气化工泊位与除工作船泊位之外的非生产性泊位的防火间距可按照与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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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货种泊位的防火间距要求执行,与海事等水上保障系统基地的防火间距可按照客运泊 位要求执行。

    表4.2.13油气化工码头与错地的安全距离

    表4.2.17直立式顺靠码头单个泊位的码头长度

    .东的就定讯行 ③滚装码头的码头长度应满足接岸设施的布量要求; ④移船作业的码头长度应根据移船装卸作业要求确定; ?有特殊使用要求时,单个泊位或端部泊位的码头长度可适当加长; ③部有系缆墩的码头,码头长度从系缆墩最外端点起算并按具体布置确定; 当采用埋设在岸坡或岸上的系船块体系崩瞩缆时,码头长度不受上表限制,但应满足船舶安全靠泊的要求。 4.2.18丁靠码头的码头长度应根据码头系缆布置和装卸作业要求等确定。 4.2.19斜坡码头和浮码头的钢质船主尺度应根据靠泊船型、装卸工艺、船设备等确 定,并应符合表4.2.19的规定。

    .2.19斜坡码头和浮码头的钢质船主尺度应根据靠泊船型、装卸工艺、船设备等确 ,并应符合表4.2.19的规定,

    表4.2.19钢质系船主尺度

    注:①L为设计船型长度(m),L为瓷长度(m), 歪船长度不受上表限制,但应满足船舶安全靠泊要求。

    4.3.1码头设计高水位应根据河流水文特性、淹没影响、枢纽和梯级运行调度等情况综 合研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1平原河流、河网地区和山区河流码头设计高水位应按表4.3.1规定的标准, 采用频率法或综合历时曲线法计算确定

    4.3.1码头设计高水位应根据河流水文特性、淹没影响、枢纽和梯级运行 合研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4.3.1平原河流,河网地区和山区河流码头设计高水位设计标准

    :①D码买受沌损失分类: 一类:码头受将造成生产、货物及设备重大损失的码头; 二类:码买受滤将造成生产、货物及设备一定损失的码头: 三类:码头受淹将造成生产、货物及设备较小损失的码头。 ②多年历时保证率可采用综合历时曲线法计算,其计算方法见

    一类:码头受滤将造成生产、货物及设备重大损失的码头; 二类:码头受淹将造成生产、货物及设备一定损失的码头; 三类:码头受淹将造成生产、货物及设备较小损失的码头。 ②多年历时保证率可采用综合历时曲线法计算,其计算方法见现行行业标准《港口与航道水文规范》(ITS145)

    河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6—2020)

    4.3.1.2潮汐影响不明显的感潮河段码头设计高水位应按表4.3.1中“平原河流、河 网地区”规定的重现期计算确定。潮汐影响明显的感潮河段码头设计高水位可按现行行 业标准《港口与航道水文规范》(JTS145)中海港设计水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4.3.1.3湖区码头设计高水位应根据所处河流及码头受淹损失类别按表4.3.1规定 的标准确定。运河码头设计高水位应根据综合利用的要求并结合表4.3.1规定的标准 确定。 4.3.1.4枢纽上游河段码头设计高水位应根据枢纽项前正常蓄水位或设计挡水位时 的沿程回水曲线确定,并应计人河床可能淤积引起的水位高值,当该值低于按表4.3.1 规定的标准确定的数值时,应按表4.3.1规定的标准确定;枢纽下游河段码头设计高水位 应按表4.3.1规定的标准确定,并应考枢纽运行的影响。 4.3.1.5封冻河流码头设计高水位应根据所处河流类别、码头受淹损失类别和枢运 行情况等,按照第4.3.1.1款~第4.3.1.4款的规定确定。计算多年历时保证率时通航 期应以全年总天数减去封冻和流冰的天数。 4.3.2码头前沿顶高程应考虑码头的重要性、设计船型、装卸工艺、码头布置及形式、前 后方高程衔接条件、地形、地貌和工程投资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1码头前沿顶高程不应低于码头设计高水位加超高,超高值宜取0.1m~ 0.5m。 4.3.2.2码头陆域自然地面较高、受铁路或道路及衔接高程的限制或装卸工艺有特殊 要求时,码头前沿顶高程可适当提高。 4.3.2.3波高较大的库区、湖区和河面开阔的港口,码头前沿顶高程宜适当提高。 4.3.2.4改建工程和扩建工程,码头前沿顶高程宜与已建工程的高程相适应。 4.3.3码买设计低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4.3.3.1平原河流、山区河流、河网地区、湖区和潮汐影响不明显的感潮河段,码头设 计低水位应接表4.3.3规定的标准,采用多年历时保证率计算确定。多年历时保证率可 采用综合历时曲线法让管

    表4.3.3码头设计低水位的多年历时保证率

    4.3.3.2潮汐影响明显的感潮河段码头设计低水位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港口与航道 水文规范》(JTS145)中海港设计水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4.3.3.3运河码头设计低水位应根据综合利用的要求并结合表4.3.3的有关规定 确定。 4.3.3.4封冻河流和湖区码头设计低水位可按第4.3.3.1款~第4.3.3.3款的 有关规定确定。计算多年历时保证率时通航期应以全年总天数减去封冻和流冰的 天数。

    4.3.3.5码头所在河段滩险整治将导致码头前沿水面下降时,确定设计低水位应考虑 水面下降的影响,

    4.3.3.5码头所在河段滩险整治将导致码头前沿水面下降时,确定设计低水位应考虑 水面下降的影响。 4.3.3.6码头设计低水位应与所在河段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相一致。 4.3.4码头前沿设计水深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4.3.4.1平原河流、山区河流、河网地区、湖区和潮汐影响不明显的感潮河段的码头前 沿设计水深,可按式(4.3.4)计算。

    4.3.4.1平原河流、山区河流、河网地区、湖区和潮汐影响不明显的感潮河段的码头前 沿设计水深,可按式(4.3.4)计算。

    武中D码头前沿设计水深(m); T船舶吃水(m),根据航道条件和运输要求可取船舶满载吃水或减载吃水; 当设计船型为进江海轮时,船舶吃水还应考虑由于咸淡水密度差而增加的 吃水值,海水密度按1.025×10kg/m计; Z一龙骨下最小富裕深度; AZ一其他富裕深度。

    4.3.4.2龙骨下最小富裕深度可按表4.3.

    表4.3.4龙骨下最小高裕深度Z(m)

    注:①设计船型载货量天于3000t时,Z值可适当加大; ②码头前沿河底有石质构筑物时,Z值应按石质河床

    4.3.4.3其他富裕深度应考虑下列因素取值: (1)波浪作用导致船舶下沉量的富裕深度,波浪富裕深度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 体设计规范》(JTS165)的有关规定取值; (2)因船舶配载不均匀增加的船尾吃水,散货和油品码头取0.10m~0.15m;滚装码 头船舶DWT≤1000t或GT≤3000t时取0.3m,船舶DWT>1000t或GT>3000t时取 0.2m; (3)码头前沿可能发生回淤时增加备淤的富裕水深,备淤富裕深度根据回淤强度、维 护挖泥间隔期及挖泥设备性能确定,且不小于0.2m。 4.3.4.4潮汐影响明显的感潮河段,码头前沿设计水深的确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的有关规定。

    4.4.1当码头前沿停泊水域紧邻主航道时,可不设专用的进港航道。挖人式港池与河流 或湖区主航道间应设进港航道;当在河流汉道内布置码头时,码头上游或下游汉道应满足 船舶进港要求。 简安人进山动

    4.4.2进港航道应满足船舶或船队在主航道与港口之间安全航行进出的要

    河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6—2020)4.4.3进港航道采用单线或双线航道,应根据船舶航行密度、进出港船型比例、航道长度、地形地质条件、助航设施和交通管理等因素,经技术经济论证确定。4.4.4进港航道应利用天然水深,选取路径短的航道轴线,并结合风向流向、地形地质、冲淤演变、船型和港口总体规划等,对进港航道的使用要求、施工条件、工期、造价及维护挖泥费用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确定。4.4.5进港航道宜顺直布置,避免多次转向。因地形地质条件的要求需要布置为曲线时,应满足船舶安全通视距离的要求,宜采取减小转向角、加长两次转向间距、加大转弯平径等措施。4.4.6冰冻港口进港航道选线应考虑排冰条件和冰凌对船舶航行的影响。4.4.7进港航道位于受潮汐影响的河口地区时,应考愿河流动力、海洋动力和泥沙对进港航道的影响,进行河床演变稳定性分析,必要时应进行模型试验,并在试验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程措施。4.4.8进港航道位于河流汉道内时,应根据通航要求,对汉道的演变进行分析论证,必要时应进行模型试验。4.4.9进港航道进入主航道的走向宜偏向主航道的下游方向,进港航道人口段的轴线与主航道水流方向的夹角(图4.4.9),在河网、运河地区宜取60°~90°,在含沙量较大的河段宜取30°~60°,必要时应通过模型试验验证。进港航道轴线水流图4.4.9进港航道轴线与主航道水流方向夹角示意图4.4.10进港航道与主航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4.4.10.1流速较小、含沙量较少的河网地区或运河,进港航道与主航道的连接宜采用喇叭形。4.4.10.2含沙量较大的河段,进港航道与主航道的连接形式和尺度应根据设计船型、进出港船或船队的密度等综合确定,必要时应采取防淤、减淤措施。4.4.10.3进港航道与主航道连接处的设计应考患安全航行的无障碍视域,进港航道中的船舶和主航道中的船舶应在一定范围内互相通视,并应满足反应的时间差和控制停船要求的距离。4.4.11进港航道的尺度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和《航道工程设计规范》(JTS181)的有关规定确定;有海船通行的进港航道尺度可接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的有关规定确定。对于横流流速较大的水域,航道尺度宜通过船舶操纵模拟试验或结合实船试验和通航安全要求等论证确定。18

    4.5.1当有船队编解需要或船舶密度达到一定规模时,港口应设置锚地。锚地的规模应 根据到港船型及其密度、港口生产组织和水域自然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4.5.1.1锚地的规模可采用反映船舶到港规律的排队论模型或其他数学模拟的方法 推算。 4.5.1.2在港船舶保证率应根据港口具体情况确定。 4.5.2锚地位置的选择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5.2.1锚地宜选在泥质或泥沙质河段。不宜选在硬黏土、硬砂土和走沙、淤沙严重 的河段。 4.5.2.2锚地应选在水流平缓、风浪小、水深适宜的水域。在风浪较大的河段,宜选在 强风向的上风侧。 4.5.2.3锚地宜靠近港口作业区,但不应占用主航道或影响码头的装卸作业及船舶 调度。 4.5.2.4危险品船舶锚地应单独设置,并应满足与其他设施的安全距离要求。 4.5.2.5当固定锚地不能适应全年使用要求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选设枯、中、洪水期 锚地。 4.5.3锚地系泊方式应根据港口生产要求、锚地功能、气象条件、河流水文特性、水域条 件、河床底质和船型等因素确定。锚地系泊可采用抛锚系泊、浮简系泊、船系泊、靠岸系 泊等方式。 4.5.4锚地水深应大于锚地设计低水位时船舶或船队吃水加富裕水深之和。富裕水 深可按第4.3.4条计算。常年错地和枯水期锚地的设计低水位可按第4.3.3条规定 确定。 4.5.5锚地采用船系泊时,船舶或船队宜在船两侧系泊, 4.5.6进出锚地船舶的回旋水域尺度应取单船或船队长度作为设计船型长度,按第 4.2.3.2款确定。拖带船队的回旋水域尺度可适当减小。 4.5.7在水面狭窄的河段或有适宜设置锚地的河岸,可顺岸布置靠岸系泊的锚地。 4.5.8在水流较缓、岸坡适宜的河段,船舶可沿岸布置丁靠系泊的锚地。 4.5.9钅 锚地所在水域水位差不天,水域宽度受到限制时,天型船舶宜采用双浮简系泊 方式。 4.5.10 不同系泊方式的锚位面积可按附录A确定。 4.5.11锚地应划定范围,并设界限标志。当锚地规模较大时,应设锚地指挥中心及必要 的交通,通信,供应等设施。

    4.6.1码头,进港航道和锚地宜设置助航设施。

    4.6.1码头,进港航道和锚地宜设置助航设施。

    河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6—2020)

    4.6.2助航设施应根据码头、进港航道、锚地的实际情况和当地航行条件,选择视觉航标 或无线电助航设施。 能标酮在应相据工组水域白然多低及目左能标的分在情况标示出研头一进进能

    4.6.4灯桩宜设置在码头结构端部抗震标准规范范本,其灯质不得与码头上其他标志的灯光相混淆

    建筑物宜布置在陆域前方的生产区,其他辅助生产建筑物宜布置在陆域后方的辅助生产 区。使用功能相近的建筑物宜集中组合布置。 4.7.2陆域平面布置应根据工艺流程,结合自然条件,合理组织货流和人流,减少相互 干扰。 4.7.3仓库和堆场宜与前方泊位相对应。有粉尘和异味的仓库和堆场应布置在常风向 的下风侧。对相互产生不利影响的货种,其仓库或堆场不应邻近布置。堆放危险品的库 场应单独设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4.7.4码买的陆域纵深应根据泊位性质、货种、货运量、装卸工艺、集疏运条件和港口发 展需要等综合分析确定。 4.7.5件杂货码头和多用途码头的前方作业地带、一线库场及二线库场应根据工艺要求 和地形条件自码头前沿依次向陆域后方布置。 4.7.6集装箱码头陆域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7.6.1集装箱堆场应根据箱类、箱型和装卸工艺等要求布置,外贸箱堆场应分隔 专用。 4.7.6.2集装箱拆装箱库宜布置在作业区后方。 4.7.6.3集装箱港口作业区的道路应根据交通组织的要求合理布置,减少车流平面 交。 4.7.6.4集装箱港口作业区出入口的集装箱通道与其他通道应分开设置。在进港大 门处宜布置集装箱拖挂车缓冲停车区。 4.7.6.5外贸集装箱码头的口岸联检设施宜靠近出口大门布置。 4.7.7散货码头陆域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7.7.1散货码头的堆场宜布置在居民区常风向的下风侧,堆场与道路间宜设挡块 分隔。 4.7.7.2可燃材料堆场布置应满足消防要求。

    气化工码头的建(构)筑物与码头前沿线防火间距

    注:①防火间距是指船长范国内码头前沿线和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 ②内河浮码头逐船上相关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可按中国船级社《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③对于采用棚式或露天式布置的转输泵和泄空泵等工艺泵站,其间距可不受限制; ④当建(构)筑物内有非防爆设备时,其位置应位于爆炸危险区域之外,否则建(构)筑物应采取达到非爆炸危 险环境的安全措施。 4.7.8.3陆域设施的相关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雅《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 JTS158)、《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的有关规定。 7.9滚装码头陆域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7.9.1客货滚装码头根据功能要求,可布置站前广场、候船建筑物、汽车待渡场、货 堆场、生产和辅助生产设施、辅助生活设施等。

    ②内河浮码头逐船上相关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可按中国船级社《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③对于采用棚式或露天式布置的转输泵和泄空泵等工艺泵站,其间距可不受限制; 当建(构)筑物内有非防爆设备时,其位置应位于爆炸危险区域之外,否则建(构)筑物应采取达到非爆炸危 险环境的安全措施。 4.7.8.3陆域设施的相关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 (JTS158)、《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等的有关规定。 4.7.9滚装码头陆域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7.9.1客货滚装码头根据功能要求,可布置站前广场、候船建筑物、汽车待渡场、货 物堆场、生产和辅助生产设施、辅助生活设施等。

    4.7.9.1客货滚装码买根据功能要求,可布置站前广场、候船建筑物、汽车待渡场、货 物堆场、生产和辅助生产设施、辅助生活设施等。 4.7.9.2货物滚装码头根据功能要求交通标准,可布置货物堆场、汽车待渡场、生产和辅助生产 设施、辅助生活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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