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T 1334-2020 港口客运斜坡缆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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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3.2主要零部件材料

    5.3.3.1锻件不应低于GB/T699—2015中45钢的规定。

    闸阀标准焊接件卷筒材料不应低于GB/T700一2006中Q2

    5.3.5.1锻件不应低于GB/T699—2015中45钢的规定。

    5.3.6.1轧制件不应低于GB/T699—2015中60钢的规定。

    料应采用不低于GB/T1222一2016中60Si2Mn

    5.4线路、轨道与基础

    5.4.1.1线路选择应综合考虑气候、地理条件、线路坡度等各种因素。 5.4.1.2线路走向宜使钢丝绳走向通顺。 5.4.1.3变坡缆车轨道的地面纵向倾角变化值应满足GB19402一2012中3.1.2的要求。 5.4.1.4应合理确定线路会车段及其长度

    5.4.2.1轨道基础设计及施工应符合GB50007、GB50009、GB50010以及JTS217等有关规定的 要求。 5.4.2.2轨道基础应建在钢筋混凝土、钢结构、钢结构和混凝土的组合结构上。 5.4.2.3轨道基础底面压力应在地基允许承载能力范围内。 5.4.2.4轨道基础应能承受缆车紧急制动时造成的影响。 ,基础周边应有排水和边坡护坡等设施

    5.4.3.1缆车轨道应满足缆车安全设施的设计要求。 5.4.3.2轨道的安装应符合JTS217的要求。 5.4.3.3缆车轨道应满足工作压力要求,轨道及其零部件应能承受缆车紧急制动时的冲击影响。 5.4.3.4缆车轨道及轨距应按照缆车总质量对应选取,应优先选择标准轨距,轨距偏差应符合GB/T 10183.1的规定,

    5.5.1结构件表面预处理

    5.5.1.1结构件材料的表面预处理应按矫形、除锈、涂防锈漆的顺序依次进行。 5.5.1.2重要焊接结构件的钢板、型钢等在焊接前应进行表面预处理。 5.5.1.3涂装前构件表面应进行除锈处理,其质量等级应按GB/T8923.1一2011的规定执行,手工方 式除锈应达到St2级化学处理和抛(喷)丸(或其他磨粒)方式除锈应达到Sa2一级

    上注明。 5.5.2.2所有焊缝均不应有漏焊、烧穿、裂纹、未焊透、严重咬边、夹渣、熔瘤等影响性能和外观质量的 缺陷。 5.5.2.3未注焊缝高度的角焊缝,其焊缝高度不应低于被焊接件中较薄连接件板厚的80%。 5.5.2.4对现场安装时施焊的重要焊缝,应在实物上用钢印或涂漆的方法做出明显的“安装重要焊 缝"的标记,并按相关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检查。 5.5.2.5重要受力构件的焊缝在外观检查后,应根据焊缝特点进行无损检测,焊缝质量射线探伤不低 于GB/T3323—2005中Ⅱ级的要求,超声波探伤不低于GB/T11345—2013中规定的I级标准,表面磁 粉探伤不低于GB/T26952—2011中I级的要求。

    5.5.2.6焊条应符合GB/T5117和GB/T5118的规定,且焊条与焊丝的选择应与主体构件材料强度 以及焊缝所受载荷类型相适应 5.5.2.7结构件制造允许偏差应符合GB/T17495的规定

    5.5.3连接结构件的高强度螺栓副

    5.5.3.1连接结构件的高强度螺栓副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T1228、GB/T1229和GB/T1230的 规定。 5.5.3.2连接结构件的高强度螺栓副设计、安装及检验应符合GB/T3811等的有关规定

    5.6.1运行机构应设有轮压均衡装置。 5.6.2运行机构应运行平稳 5.6.3运行机构应设有防脱轨装置。 5.6.4运行机构应设有减震装置,并满足运行舒适性要求。 5.6.5运行机构应设有防车厢失速下滑的机械安全装置(如钢丝绳牵引等形式的机械安全装置)

    5.7.1.14 钢丝绳的选用应符合GB8918的要求,钢丝绳抗拉安全系数不应小于7,严重腐蚀区域不应 小于8。 5.7.1.2 钢丝绳端部采用绳夹固定或压板固定时,应符合GB/T5974.1、GB/T5974.2或GB/T5975 的规定。 5.7.1.3钢丝绳应选用整根钢丝绳,且与卷筒以及坡顶固定装置应可靠固定连接, 5.7.1.4钢丝绳的检验和报废应符合GB/T9075或GB/T5972的有关规定。

    5.7.1.1钢丝绳的选用应符合GB8918的要求,钢丝绳抗拉安全系数不应小于7,严重腐蚀区域不应 小于8。 5.7.1.2 钢丝绳端部采用绳夹固定或压板固定时,应符合GB/T5974.1、GB/T5974.2或GB/T5975 的规定。 5.7.1.3钢丝绳应选用整根钢丝绳,且与卷筒以及坡顶固定装置应可靠固定连接, 5.7.1.4钢丝绳的检验和报废应符合GB/T9075或GB/T5972的有关规定,

    5.7.2.1卷筒直径和钢丝绳直径及其比值应符合GB/T3811的规定。 5.7.2.2卷筒及其上附带的制动盘制造应符合JB/T9006、JB/T7019和JB/T7020的规定,其焊接质 量应达到GB/T11345一2013中Ⅱ级以上的要求。

    5.7.2.1卷筒直径和钢丝绳直径及其比值应符合GB/T3811的规定。 5.7.2.2卷筒及其上附带的制动盘制造应符合JB/T9006、JB/T7019和JB/T7020的规定,其焊接质 量应达到GB/T11345一2013中Ⅱ级以上的要求。

    5.7.3滑轮与托索轮

    7.3.1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应符合GB/T3811的要求,滑轮与托索轮均不应有影响使 能的缺陷。 7.3.2托索轮设置应使钢丝绳在任何时刻不会接触地面。托索轮应设置弹性衬垫

    5. 7. 4 驱动装置

    置应符合GB/T20961

    缆车应设适应水位高低变化的调绳装置,调节牵引钢丝绳长度,调绳离合器应能正常工作,动 古

    5. 7. 6 张紧装置

    没有张紧装置,可采取重锤式或液压式等方式的引

    5.7.7导向装置和缓冲

    导向装置应保证张紧小车或张 器时不会脱轨、倾翻或卡住,站内线路终 端应设置缓冲装置

    5.7.8.1减速器轴承温升不应超过40℃,油温升不应超过35℃。 5.7.8.2减速器应运转平稳,不应有异常噪声和周期性振动,噪声不应超过85dB(A),密封面不应有 渗油现象,

    5.7.9.1制动器的选择不应低于GB/T3811和GB6067.1中起升机构制动器的相关规定。 5.7.9.2制动轮的制动面应热处理,其表面硬度应为HRC45~HRC55,深2mm处的硬度不应低 于HRC40 5.7.9.3电力液压块式制动器应符合JB/T6406的规定。 5.7.9.4盘式制动器应符合JB/T7019与JB/T7020的规定。 5.7.9.5主驱动装置应设彼此独立的工作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

    5.7.10.1主轴制作完成后应对其进行无损探伤检测

    5.7.10.1主轴制作完成后应对其进行无损探伤检测。

    液压站应符合JB/T3277的要求

    5.8.1上、下车站台宽度不应小于车体宽度,且应设有站台门。 5.8.2水侧应设船与缆车之间过渡靠船设施,高度应可调,且应设有符合要求的扶手、栏杆等设施。 5.8.3车厢会车段内侧不允许乘客通过,外侧应设有维修及乘客疏散道路。 5.8.4缆车的沿线至少一边应设有维修及旅客通行的道路,道路宽度不小于0.6m。 5.8.5应设置缆车维护保养的检修坑,

    5. 9. 1一般要求

    5.9.1.1电气设备应符合GB5226.32、JT/T93和JT/T622的规定。 5.9.1.2采用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的电控系统,安全回路应具备硬件和软件余,同时具有应急 操作功能。 5.9.1.3采用全数字调节的电控系统,应具有运行参数自检、故障记忆和自诊断等功能。 5.9.1.4缆车室外传感元件应选用防水和防潮产品,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 5.9.1.5电气控制应设置安全运行连锁装置,缆车的动力电源、控制系统的工作电源和控制电源应具 有备用电源。 5.9.1.6电气设备应设置有不能自动复位的紧停开关。 5.9.1.7零线和接地线应分开,不应采用接地线作为载流回路。 5.9.1.8电气设备安装后的交接试验应符合GB50150的规定,

    5.9.2.1控制系统应安全可靠并可扩展升级,具有平稳运行功能、运行及故障情况自动记录功能和存 储功能。 5.9.2.2控制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的功能。 5.9.2.3控制系统应具有操作室控制和机房控制的互锁功能,并应在站台和维修平台设置紧急停止 开关,

    5.9.3.1操纵台布置应便于操作、监视和调校。 5.9.3.2各类信号指示灯及操作按钮应选用不同颜色或不同形状的元件按不同区域分别布置,并设 有标识牌。 5.9.3.3设置有辅助操作台时,应具有互锁功能

    5.9.4.1机器房内应设置防雷装置,其电阻不应大于3002。 5.9.4.2缆车及机器房等所有金属结构、轨道、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线管等应可靠接 电阻不应大于40

    5.9.5驱动装置电气保护

    5.9.6通话及通信系统

    9.6.1控制室、站台、机房间及车厢之间应设有有线通信联络设备,控制室设有与外界联系的通 备。 9.6.2控制室与车厢间可采用无线通信设备联络

    5. 9. 7 电气元件

    5.9.9.1操作信号站台的开车信号应为主动信号。 5.9.9.2应设置有准备开车、开车和停车声响及灯光信号装置。 5.9.9.3声光报警信号应显示清晰、准确

    牵引失效保护装置; 紧急断电保护装置; 超速保护装置; 过卷保护装置; 防倾保护装置; 坡顶越位逆止器装置; 超载保护装置; 减速保护装置; 缓冲器; 锚定保护装置; 一防风保护装置; 车厢内部安全设置电压装置; 行程保护装置 10.3缆车应在缆车运行的减速点、停车点和过卷保护点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在同一限位保护点应 置两套安全保护装置,应考虑气候环境影响,宜选用两种不同形式开关同时控制。 10.4缆车应设有位置指示器。位置指示器应能显示线路上缆车位置及其运行速度的变化,并能识 缆车运行方向

    5.11.2产品的安全标志颜色应符合GB2893和GB2894的规定。 5.11.3涂层的漆膜附着力不应低于GB/T9286—1998中规定的1级

    5.12.1设备安装应符合JTS217等的有关规定 5.12.2电气设备安装应符合GB50147、GB50168及GB50170等的规定,且应满足缆车要求。控制 系统应便于检修和调校

    5.12.1设备安装应符合JTS217等的有关规定

    6.1.1缆车各总成、部件、附件及附属安全装置等应按规定装备齐全,调整至正常运行

    6.2.1缆车应在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完成后,经全面检查已具备试验条件后再进行试验。应首先 开展零部件运转试验,合格后方可进人整机试验, 6.2.2整机试验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顺序进行空车试运转、负载试验。若前置试验环节出现 故障,排除后方可进人后续试验环节。

    目测所有重要部件的规格和/或状态是否符合要求

    6.4技术性能参数测定

    5.1空车运转应由低速向高速试验,直至额定运行速度,连续正反转运行。 市.2以额定运行速度做启动、工作制动、安全制动、紧急制动试验,连续运转应不少于4h,其中以 运行速度运行应不少于2.5h

    6.5.1空车运转应由低速向高速试验,直至额定运行速度,连续正反转运行。

    运行速度运行应不少于2

    6.6.1以额定载质量25%、50%、75%和100%分级逐渐增加载荷,进行负荷试运转,全面检查各部件 有无残余变形和其他缺陷,同时对控制系统的超速、减速、越位等安全监控装置性能进行检测,连续累计 运行时间不少于40h。 6.6.2缆车分别按额定载质量的半载、偏载(上行满载、下行空载或下行满载、上行空载)试验以及满 载(上行或下行均为重载)试验验证各监控装置联锁、机构动作性能等

    应在按6.2~6.6试验后结果为合格日 125%额定载质量的静载试验,时间不少于 曼加载到全部试验载荷

    应在按6.2~6.6试验后结果为合格的 125%额定载质量的静载试验,时间不少于 曼加载到全部试验载荷

    JT/T13342020

    如按6.2~6.7进行试验后无异常现象,应进行110%额定载质量的超载试验,上下行各运行3次

    6.9辅助驱动(或紧急驱动)装置试验

    按6.2~6.8进行的试验结束后,应进行辅助驱动(或紧急驱动)装置试验。辅助驱动(或紧急驱 动)与主驱动装置切换后,完成缆车空载、低速运行。

    验验分型式检验和出厂

    7.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一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性鉴定;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产品停产3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一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使用单位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2.2从所生产设备中抽样一台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按表2规定进行

    7.3.1每台缆车都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见表2

    7.3.1每台缆车都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见表2

    缆车的检验项目应全部合格,则缆车为合格。若缆车的检验项目中有任何一项不合格的 对缆车进行复检,若复检仍不合格体检标准,则判定缆车不合格。若缆车中有两项检验项目不合格 不合格。

    8.1.1每台设备应在缆车操作室和机器房设置内容如下的铭牌

    缆车的型号和名称; 缆车的主要技术性能参数; 产品编号; 产品制造年月; 制造广名称等, 1.2在操纵手柄转换开关、仪表及信号装置近旁,应装设指示功能的标牌 .1.3随车应附使用说明书、维护说明书以及应急处置说明等资料性文件。

    3.1.2在操纵手柄转换开关、仪表及信号装置近旁山东标准规范范本,应装设指示功能的标牌

    运输应符合GB/T13384和铁路、公路、航运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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