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 0153-2018 内河港口作业(物流)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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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1应看装整洁,礼貌用语,诚信待人,恪守职业道德。 6.1.2应文明服务,礼貌待人,树立“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客户发生争执。 6.1.3应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流程、管理要求和岗位责职,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岗位操作规程。凡有 规定应持证上岗人员,均应持证。

    5.1.1应看装整洁,礼貌用语,诚信待人,恪守职业道德。

    6.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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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0号令的规定,经过特种设备 乍业人员培训,通过考核路桥图纸,取得国家授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6.2.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所使用设备的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程序的规定进行作业。 6.2.3宜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6.3.1应做好货物进、出港及船舶调度工作。 6.3.2应做好船只的报港登记工作,将船名、货物名称、吨位、到港时间登记在册。 6.3.3应根据客户的货物情况,开出理货作业通知单,写明发货单位、收货单位、货物名称、承运单 位、件数、吨位、货票号码、船号等,务必填写清楚、字迹清晰。 6.3.4应按时报单,不得无故压担。 6.3.5宜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6.4.1应经过本岗位的应知、应会培训,熟练掌握本岗位的业务技能,并通过考核才能上岗。 6.4.2应掌握所操作微机的配置、性能,并能熟练操作。 6.4.3应认真、仔细录入相关数据信息,确保数据信息记录完整,准确。 6.4.4宜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3.5.1理货员收货时应根据理货作业计划,合理安排库位,严格按货物质量标准验收。发货时应根据 发货通知单,对货物进行核对,无误后方能发货。 6.5.2与船方、货主认真进行双方交接,发现破损、残缺、数量、规格型号不符应及时协调处理。 6.5.3做好货物接收和发货记录。 6.5.4应定期对仓库进行巡查,检查货物的堆放质量,仓库的安全和消防防范工作。 6.5.5应确保库(场)清洁卫生,货物堆放整齐有序,货物标识清晰,安全通道通畅。 6.5.6宜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6.6.1应熟练掌握库(场)管理流程,确保库(场)管理符合规定要求。 6.6.2掌握相应入库、出库及盘点程序,做到帐帐、帐物相符。 6.6.3 应熟练掌握计算机的操作。 5.6.4 应熟练使用消防器材,掌握库(场)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实施的技能。 665宜目有高由及以上学压

    6. 7 司索工(装卸工)

    6.7.1应熟悉所用吊具的基本性能、使用要求、最大允许负荷及报废标准。 6.7.2熟悉并掌握装卸指挥信号。 6.7.3作业时应与理货员互相配合,听从理货员的指挥,配合理货员做好理货工作。 6.7.4应按装卸操作规程作业。 6.7.5宜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

    6. 8 短驳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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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1应取得短驳驾驶员车辆驾驶证和货运资格证书,具有二年以上实际驾龄。 6.8.2熟练掌握库(场)内短驳运输的流程。 6.8.3宜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5.9.1维修工应根据工种不同,经过培训井通过考核,才能上岗。电工、电焊工等特殊工种应取得国 家授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登高作业维修人员应有高空作业证。 6.9.2应按安全技术规程操作,维修工作作业前应穿、戴好防护用品。作业时电气开关处应挂上“有 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禁止在未切断电源的设备上进行维护、检修作业。 6.9.3应具备对机械、电气、设备的维护、检修及事故抢修的能力。 6.9.4电工应熟练掌握本岗位责任区域的电气设备性能,熟悉触电急救方法、防火灭火操作方法和事 故紧急处理措施。 6.9.5宜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6.9.5宜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6.10.1应熟练掌握地磅的使用技能,计量准确。

    6.10.1应熟练掌握地磅的使用技能,计量准确。 6.10.2应根据地磅计量数据,准确无误地填写磅码单。 6.10.3宜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

    1.1应制定人员招聘、聘用、调岗、辞退等规章、制度。 1.2应制定各岗位人员的岗位职责,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考核评价要求。 1.3 应制定各岗位人员的培训计划、培训制度。培训的基本内容: a 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恪于职守: C 安全服务规程和服务技能; d 上岗前的应知应会培训,掌握相应岗位的操作技能和基本知识 e)常规的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实施的培训。

    7.2.1应保持内河港口作业(物流)服务设施的完好,机械、电气功能受损的设施不应投入运行, 7.2.2 应制定完善的设备管理、维修、保养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设备。 7.2.3 不应超负荷运行和带安全隐惠运行,发现故障隐惠现象时应及时处理。 7.2.4 对设备维护、检修需进行用火作业时,应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2.5 应保持检修工具、计量器具、消防设施以及应急救援设施的完好。 7.2.6 应制定计量器具的年度检查计划和周检计划,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校验。 7.2.7 选用的计量器具的量程范围应能覆盖待计量货物的量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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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1应建立健全库(场)管理制度,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管理人员及安全保卫和消防人员,配有相应 的消防器材。 7.3.2库(场)区域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储存危险货物的库(场)应使用防爆型的安全照明设备。 7.3.3非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存放危险货物,应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并根据货物性质安装安全 电气照明设备,配备消防器材和必要的通风、报警设备。库(场)内应保持干燥、阴凉。 7.3.4货物入库(场)前,应严格验收。包装破损、撤漏、外包装有异状、受潮或沾污其他货物的危险 货物应单独存放,及时妥善处理。 7.3.5危险货物堆码要整齐,稳固,垛顶距灯垂直距离不小于1.5m;垛距墙不小于0.5m。性质不相容 的危险货物、消防方法不同的危险货物不得同库存放。消防器材、配电箱周围1.5m内禁止存放任何物 品。库(场)内消防通道宽度不小于6m。 7.3.6存放危险货物的库(场)应经常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迅速处理。 7.3.7危险货物出运后,库(场)应及时清扫干净,对存放危险货物而受到污染的库(场)应及时进行洗 ,必要时应联系有关部门处理

    8.2作业现场安全要求

    8.2.1进入作业现场应佩戴安全帽等劳动防护

    8.2.2外来人员不得进入作业现场。 8.2.3作业前应对起吊用具、起重设备进行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应重点检查吊机易耗件和易出故 障的地方。 8.2.4吊机作业区范围内严禁站人,严禁载人,在不作业时,其吊臂应停在不影响车辆、船只通行的 地方。 8.2.5作业现场、库(场)禁止吸烟,在结束作业后应检查工作现场的安全情况,必须切断电源,

    8.3危险货物安全要求

    8.3.1危险货物的管理应符合交通部2003年第9号令的规定。标志、标识应符合CB2894及国家和行 业的有关规定。 8.3.2装卸前应详细了解所装卸危险货物的性质、危险程度、安全和医疗急救等措施,并严格按照有 关操作规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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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船舶设备和装卸机具不符合要求; b)货物装载不符合规定; c)货物包装破损、渗漏、受到污染或不符合有关规定。 8.3.17抵港危险货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前通知收货人做好接运准备,并及时发出提货通知。交 付时按货物运单(提单)所列品名、数量、标记核对后交付。对残损和撤漏的地脚货应由收货人提货时一 并提离港口。 8.3.18无票、无货主或经催提后收货人仍未提取的货物,内河港口服务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8.4.1应建立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 预防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等。 8.4.2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救援装备和急救物品。 3.4.3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8.5.1应建立健全消防预警机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履行辖区内的消防安全责任、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应急器材。 8.5.3 对消防重点部位予以告示,并张贴和书写提示、警言和禁令。 8.5.4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状态,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 8.5.5应定期进行消防培训,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熟练掌握安全疏散与自救互救方法

    8.5.1应建立健全消防预警机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8.5.2 履行辖区内的消防安全责任、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应急器材。 8.5.3 对消防重点部位予以告示,并张贴和书写提示、警言和禁令。 8.5.4 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状态,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 8.5.5应定期进行消防培训,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熟练掌握安全疏散与自救互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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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1危险、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前应根据货物性质配备必要的应急用具和防护设备。 3.6.2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现场指挥员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开展施救,并立即报告 公安消防部门和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 3.6.3泄漏货物处理后,对受污染处所应进行清洗,消除危害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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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0号令的规定,经过培训,通过 考核,取得国家授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操作。 A.1.2起重机械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TSGQ5001的规定。作业前应严格按照各设备、设施的润滑规定进 行注油,并保持油量适当,油路畅通,油标(窗)醒目,油杯等清洁。 A.1.3检查各传动装置、操纵系统、大、小车走行轮、卷筒、吊钩、滑轮、肖轴、钢丝绳等有无磨损 及不良处所,起重机轨道上及其两侧米以内禁止停放任何物件。雨后应检查起重机路基和轨道是否良好。 A.1.4检查信号铃、信号灯及照明设备是否完善,试验起升高度和行程限位开关,以及各制动器动作 是否灵敏,可靠。 A.1.5起吊设备的吊钩放到最低位置时,钢丝绳应在卷筒上最少留有三圈以上。钢丝绳磨损腐蚀超过 表面钢丝直径40%、烧坏压扁变形、折断一股或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根数超过顺绕钢丝5%,互绕钢丝10% 时均应禁止使用。 A.1.6作业时,司机只听一人指挥,司机和指挥者应有明显的手示信号或音响信号,司机在执行前, 应以音响信号呼应,如遇有危险或起重机发生故障时,不论“停车”信号发自何人,均应立即停车。 A.1.7第一钩先试吊,将重物吊离地200mm时,做刹车试验并确认吊装良好后再作业。 A.1.8起重机的升降、起动、停止应缓慢,禁止在运行中突然改变方向,当大、小车运行接近终点时 应用最慢的速度,禁止用限位器作为停止运行的手段。 A.1.9如遇停电、电压大量下降或设备发生故障、大车行走时两侧支腿不同步发生偏移时,应立即将 所有控制器移至零位,并拉开电源开关。如重物处于悬挂位置时,应采取措施,使重物缓慢降落。 A.1.10不应斜拉重物或吊拨理在砂土或其他物件中的货物。 A.1.11两台起重机在同一轨道上行驶相距必须在3m以上。 A.1.12钢丝绳应定期检查,并每隔15天涂油一次,涂油前应将钢丝绳上的油垢杂物清除干净,把润滑 油加热至60℃左右,以促使润滑油渗入绳股间隙。 A.1.13作业后,应将吊钩升起,小车停靠在司机室一端,并将起重机械停放在指定地点,放下地锚和 塞好防风铁鞋。检查、清扫设备,做好日常保养工作,将各操作手柄(开关)置于空挡(零位),拉开 电源开关,锁闭驾驶室,达到整齐、清洁、安全。

    A.1.14起吊时应做到“十不吊”

    a)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b)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谈不吊; c)吊索具不符合安全要求、吊物捆缚不牢不吊; d)行车挂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不吊; e)歪位、斜挂不吊; f)吊物上站人或吊物上浮放有活动物品的不吊: g)氧气瓶、乙炔瓶等具有爆炸物体安全措施不到位不吊; h)带棱角快口未垫好不吊; i)埋在地下的物体或与他物挂连的不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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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地面人员违章指挥不吊。 A.1.15指挥信号应符合GB5082的规定。指挥信号要清楚、明确,起吊手势应有哨音信号配合 A.1.16基本指挥信号(手势): a)手心向上表示挂钩向上; b)手心向下表示挂钩向下; c)手心向前表示大车向前; d)手心向后表示大车向后; e)手心向左表示小车向左; f)手心向右表示小车向右; g)小指向上表示吊钩小起; h)小指向下表示吊钩小落; i)两手交叉表示停止。

    A.2行车工安全作业规程

    A.2.1行车工必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者方能独立上 岗操作。 A.2.2开车前应按要求认真检查设备机械、电气和防护装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控制器、限位系统、联 系信号、紧急开关、主接触器等安全装置。行车钢丝绳断丝断股超标、吊钩磨损超标严禁吊运作业。 A.2.3熟练掌握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A.2.4必须听司索工的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A.2.5行车工必须在得到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行车起动时应先鸣铃警告,并对地面情况确认无 误后方可进行。 A.2.6操作控制器手柄时应先从“零”位开始,逐级增减速度。换向时,必须先回到“零”位再开始。 A.2.7当吊钩接近限位器、大小车接近终端或与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正常运行时不得打倒 车制动,不得用碰撞限位方式停车。 A.2.8人员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平台或扶梯上行走或上下。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 小车轨道上严禁行走。不准从一台行车上垮越到另一台行车上。 A.2.9工作间歇时,不准将重物悬挂在空中停留, A.2.10运行中地面有人及起升或落放吊物前应鸣铃警告。严禁吊物从作业人员头顶上越过。 A.2.11用两台行车同时起吊同一件货物前,要办理审批手续,操作中要听从专业人员指挥,步调一致 配合人员不得有指挥行为。 A.2.12运行时,行车与行车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严防撞车。 A.2.13检修行车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识牌。 A.2.14吊物起吊时,应先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不准同时操作三只 及三只以上控制手柄。 A.2.15行车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上下行车必须先用信号联系,从规定的门、舱通行,禁止跨越栏 杆上下行车。上行车大梁作业时端梁门必须开启,不准在行车运行时进行检测和维护设备。 A.2.16运行中发生突然停电,必须将控制器手柄放置到“零”位。吊物(包括电磁吸盘、抓斗)未放 下,不准离开驾驶室。 A.2.17露天行车遇有暴风、雷击或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工作,夹轨器或防风装置应可靠锁定。车轮 前后应插上保险销。 A218夜间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A.2.18夜间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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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2.19作业完成后,行车应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轿式龙门吊应将大小车用钢丝绳吊紧,并将控 制器手柄放置“零”位,切断电源

    A.3码头吊机工安全作业规程

    A.3.1码头吊机工必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者才能上岗操作。 A.3.2动用吊机前应按交接班点检要求认真检查,机械设备、电气和防护装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控制 器、限位、刹车接触器等主要附件失灵、主钩、变幅钢丝绳磨必须听从指挥人员(一人)指挥不锈钢标准,但对任何 人发出的紧急停机信号,都应立即停机。 A.3.3吊机工必须在得到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起动时应先鸣铃警告,并对地面情况确认无误后 方可进行。运行中地面有人及起升或落放吊物前应鸣铃警告,严禁吊物从作业人员头顶上越过。 A.3.4吊物起吊时,应先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不准同时操作三只 及三只以上控制手柄。 A.3.5正确把握好起吊角度,使摆杆角度与吊物重量成正比。若遇有暴风,应停止作业,必要时放下 吊杆,用钢丝吊紧。 A.3.6应做好设备运行情况、检修、更换零部件等记录

    A.4叉车工安全作业规程

    A.4.1叉车工必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者才能上岗操作。 A.4.2作业前应检查叉车门架、升降链条和传动系统,检查轮子螺丝有否松动,各部位的焊结部和制 动效果等,作业结束后应将使用情况作好记录。 A.4.3叉车除操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能乘坐,货叉下严禁站人,当叉车货叉升高进行运行或转弯时, 行车速度不能过快,特别是在视线不良的情况下,更应注意控制行车速度。 A.4.4叉车作业时应加强对周围环境的识别。在进行叉板作业时,应保持两货相叉的平衡,严禁倾斜 作业,遇货叉长度小于货物宽度1/2时,不应作业 A.4.5进行单叉作业时,被叉物的重量必须小于该叉车额定吨位的50%,严禁超重作业。 A.4.6当叉车在进行装、卸管材类等易滚动的货物时,应加强对周围的障碍物的识别,应顾及过往行 人和被装车的驾驶员及司索工的安全。 A.4.7两台叉车同时叉抬货物时,要在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进行

    A.5司索工(装卸工)安全作业规程

    A.5.1应熟悉所用吊具的基本性能、使用要求及最大允许负荷、报废标准。熟练掌握指挥信号。 A.5.2吊物前应检查吊索具,确保完好可靠。对不同的吊物,要使用相适应的吊索具吊运。吊索具不 得超负荷使用。 A.5.3作业完毕,吊索具应妥保管,不得随地乱丢。报废吊索具也应及时回收处理,以免他人误用。 A.5.4吊物捆绑要平稳牢固,棱角快口部位应设衬垫,吊位应正确。吊物翻身时要掌握重心,注意周 围人员动向。 A.5.5捆绑吊物选择绳索夹角要适当,不得大于120°。对特殊吊物应用专用吊具起吊。 A.5.6多人吊运物体,应有专人(一人)指挥行车或吊机,指挥者要在相互联系确认无误后方可指挥 行车运行,其他人只能协助传递信息。不得远距离指挥行车吊运,

    焊接钢管标准DB3301/T01532018

    A.5.7指挥吊运人员应站在有退却余地的安全位置,不得在吊物下面停留、行走。手扶吊物起吊时, 立防止手被吊索具夹住或被吊物间夹住。当手扶位置低于吊物高度时,手应放在吊索具的外侧,严禁手 握吊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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