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T 951-2022 进出境件杂货船舶理货业务规程(编审合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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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接; C 对进出口贵重、特殊货物,根据进出境件杂货船舶理货依据和相关资料,会同船方人员在货物 积载位置查验货物,与港方相关人员、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船边采用点交点接方法进行 交接; d 对装舱混乱、隔票不清的进口货物,根据进境件杂货船舶理货依据和相关资料,在舱内采用相 应理货方法,进行计数、检查、分票、分残,与港方相关人员交接。舱内无法分票时,另派理货 员在库场与港方相关人员分票。 1.2交接双方应做到交接清楚,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理货员应如实填制“计数单”,或对已装/卸船 货电子数据进行确认

    6.2.1特殊情况处理

    6.2.1.1当发生交接货物数字争议时,理货员应及时报告理货组长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后方可继续 作业。 6.2.1.2对无标志、标志不清或与出口舱单/装货单不符的出口货物,理货员应及时报告理货组长通 知港方相关人员,联系船舶代理、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处理,待单、货相符后方可装船, 6.2.1.3对无标志、标志不清、与原始舱单/进口舱单不符或非本港标志的进口货物,理货员应及时报 告理货组长通知船方、船舶代理处理 6.2.1.4如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求更改装载舱单/装货单等理货依据内容,理货人员应以发货人或其 代理人的书面确认为准。海关有要求的,按照海关要求处理。 6.2.1.5如发现涉嫌走私等异常情况,理货员应及时汇报,通知海关处理

    教育标准6.2.2混装货物处理

    6.2.2.1对于进口货物混装或隔票不清的,理货员应通知船方值班人员验看,编制“现场记录”,并提 请船方签认。 6.2.2.2对全部混装的货物件数,理货员应按原始舱单/进口舱单数字填写“现场记录”;对部分混装 或隔票不清的货物件数,应注明“以实际分标志数字为准”字样

    6.2.3残损货物处理

    6.2.3.1当发现进口货物原残时,理货员应按与船方商定的验残方法处理,编制“现场记录”一式两 份,经船方签字确认后,提供船方一份。 6.2.3.2当发现进口货物工残时,理货员应要求港方装卸工班当班卸清,并编制“现场记录”,经责任 方签字确认。 6.2.3.3当发现出口货物残损时,理货员应通知港方相关人员、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处理。如不能及时 处理,理货员应及时向理货组长汇报并做好记录,由理货组长在装载舱单/装货单上如实加批注,不接受 发货人保函。

    6.2.4翻舱理货处理

    6.2.4.1由于船方原因造成货物舱内翻舱理货时,理货员应编制“现场记录”一式两份,写明“舱内翻 舱”字样和翻舱作业的起时间;理货组长应编制“待时记录”一式三份,经船方签字确认后,提供船方 份。 6.2.4.2由于船方原因造成货物出舱翻舱理货时.理货组长应取得船方确认。理货员应根据货物实

    际翻出、翻人两个过程分别按工班填制“计数单”一式两份(备注栏内标明“翻出”或“翻人”字样),记录 翻舱货物的实际积载位置 6.2.4.3非船方原因造成货物翻舱理货的,理货组长应在取得翻舱理货委托方书面委托后,按实际情 况与责任方进行处理

    6.2.5停工待时处理

    6.2.5.1由于船方/委托方原因造成理货人员停工待时,理货员应做好相应记录,在“计数单”备注栏 内注明“待时”字样,并写明待时原因和起时间,及时报告理货组长。 5.2.5.2理货组长应根据理货员提供的记录,按工班汇总编制“待时记录”一式三份,经船方签字确认 后,提供船方一份,

    6.2.6附加理货处理

    6.3.1理货员应根据进口货物积载图/出口货物配载图和船方要求,指导港方装卸工班按票、按顺月 卸船作业/装舱积载、分隔、衬垫。 6.3.2如发现按出口货物配载图装舱积载有可能影响货物安全质量,理货组长应提请船方考虑调整 配载。如需调整,应在出口货物配载图上注明调整情况,并取得船方签认。 6.3.3如装卸指导员要求变更装货顺序理货组长会同装卸指导员应取得船方同意后方可变更

    每票货物装船后,理货组长应依据理货员填制的“计数单在装载舱单/装货单上如实批注装船 货物件数、装舱部位,并签字确认

    6.5.1理货员应及时结清当班填制的“计数单”数字。“计数单”应经交接双方签字确认,按船方需要 及时提供。 6.5.2如当班交接双方数字不符,理货员应当班查清,报告理货组长,不应随意更改“计数单”数字。 6.5.3如当班交接双方数字相符,而与装载舱单/装货单、原始舱单/进口舱单数字不符,理货员应以 理货数字为准。

    6.5.1 理质贝垃时结滑当班填制的计数单 应经交接双方签子确认,按船方需要 及时提供。 6.5.2如当班交接双方数字不符,理货员应当班查清,报告理货组长,不应随意更改“计数单”数字。 6.5.3如当班交接双方数字相符,而与装载舱单/装货单、原始舱单/进口舱单数字不符,理货员应以 理货数字为准。

    6.5.5理货组长应根据“计数单”核销舱单 装载舱单/装货单和货物实际装舱部位绘制出口货物 积载草图;与港方相关人员核对货物数字和残损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查清;每工班根据“计数单”填 制“理货日报表一式两份,提供船方一份,

    6.6.1理货组长交接班内容包括:交接清全船理货依据、相关资料、理货单证、理货设备、货物溢短和 残损情况、装卸进度、注意事项、发生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6.6.2交接班内容由交班理货组长记载在单船记录上,并由交接班理货组长共同签字确认。 6.6.3理货员交接班内容包括:交接清本舱理货依据、相关资料、理货设备、舱内货物情况、装卸进度 注意事项、破票剩余数字等 6.6.4接班理货员应提前到达指定理货岗位,与交班理货员办理舱口理货交接班工作。交接班前,交 接班理货组长应共同查看各舱口情况。 6.6.5交班理货员应经交班理货组长同意后,方可离船。交班理货组长应在交班理货员全部离船后 方可离船。

    装卸船本舱内、库场及作业沿线情况民政标准,防止货物漏

    6.8.1理货组长应核对全船所有理货依据、相关资料和理货单证。

    6.8.1理货组长应核对全船所有理货依据、相关资料和理货单证。 6.8.2理货组长应与交/接方核实全船货物数字。如理货数字与交/接方数字不一致,应及时查明原 因,不得随意更改理货数字。如不能及时查明原因,应以理货数字提请船方签证。 6.8.3理货组长应按以下要求编制并提供理货单证:

    6.8.2理货组长应与交/接方核实全船货物数字。如理货数字与交/接方数字不一致,应及时查明原 因,不得随意更改理货数字。如不能及时查明原因,应以理货数字提请船方签证。 6.8.3理货组长应按以下要求编制并提供理货单证: a 根据“计数单”或与港方相关人员确认的理货电子数据、“现场记录”和原始舱单/进口舱单,汇 总编制“货物溢短单”“货物残损单”,经船方签字确认后,按规定提供给相关方; b 根据“计数单”或与港方相关人员确认的理货电子数据和装载舱单/装货单,编制或打印出口 “货物分舱单”,按规定提供给相关方; 根据出口货物积载草图,绘制或打印出口“货物积载图”,经船方签字确认后,按规定提供给相 关方; d 编制“理货业务凭证”一式三份,经船方签字确认后,提供船方、船舶代理各一份。 6.8.4理货组长在规定的时限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如海关反馈回执显示“理货 结果异常”,及时联系舱单传输人查找理货结果异常原因,并向海关报告。 6.8.5船方在理货单证上批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内容时,理货组长应说服船方不加批注或改加符合 实际情况的批注,否则,理货组长可以加批反映实际情况的理货批注 6.8.6理货组长与船方应在2h之内办完货物交接和理货签证手续。 7证口细华业反营可动

    6.8.7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可以利用信息化设备,采集装卸船理货信息,实现电子交接,满足理货生 产要求。

    办完货物交接和理货签证手续后,理货组长应将所有船舶理货依据、相关资料和现场理货人员 的各种理货单证及时送交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做好船舶理货信息查询等服务工作石油标准,根据上述船舶理货依据和理货单

    及时开列“理货账单”,向委托方提供。 7.3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按规定做好船舶理货业务信息和经济技术指标的统计分析工作,形成统 计分析材料,并按规定向有关方提供。 7.4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对上述船舶理货依据、相关资料和理货单证,应按船舶、航次立档保管。保 管年限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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