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J32T J131-2011 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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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11 避难层 refuge storey

    建筑高度超过 100m的高层建筑中,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 楼层。

    2.2.12 地下室 basement

    2.2.15 地上层数 overground layers

    指室内地坪土0.00m以上的房屋层数。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地坪(自然) 以上≥1.50m的半地下室,计入地上层数

    2.2.16 地下层数 underground layer

    室内地坪士0.00m以下的房屋层数。无采光窗,地坪(自然)以上<1.50m的 半地下室,计入地下层数。

    2.2.17 跃层式住宅 duplex apartment house

    套内空间跨越两楼层及以上,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 2.2.18 骑楼 overhang 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2.2.19 过街楼 arcade 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2.2.20 过道 passage 建筑物厅、堂或套内设置的水平交通空间。 2.2.21 走廊 corridor gallery 建筑物内设置的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2.22 架空走廊 bridge way 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2.2.23 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2.24 檐廊 eaves gallery 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屋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2.25 回廊 cloister 围绕中庭或庭院的走廊。 2.2.26 门廊 porch 位于建筑物出入口处,凸出于建筑主体,有廊台、且有支柱支撑顶盖或 的开放式建筑空间。

    2.2.24 檐廊 eaves gallery

    2.2.27 连廊 corridor; covered passage

    连接建筑之间的走廊!

    2.2.28 门斗 foyer

    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有盖过渡性建筑空间。 斗一般由建筑主体凹进形成,借助于建筑墙体形成围护。 2.2.29 门厅 lobby; entrance room 位于建筑物人口处,用于人员集散并联系建筑室内外的板纽空间。 2.2.30 雨蓬 canopy 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用于挡雨、遮阳的板或蓬。 2.2.31 阳台 balcony; veranda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 2.2.32 设备用房 equipment room machine room 独立设置或附设于建筑物中用于设置建筑设备的房间。 2.2.33永久性顶盖 permanent plafond 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2.2.34 围护结构 envelop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栏杆等。 2.2.35 围护性幕墙 enclosing curtain wall 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2.2.36 装饰性幕墙 decorative faced curtain wall 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2.2.37 建筑幕墙 building curtain wall 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作用的建筑以外的围护结构。 2.2.38 勒脚 plinth 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2.2.39 变形缝 deformation joint 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结构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应力,导致建筑物 开裂、碰撞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包括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 2.2.40 棚 shed 由单排或多排柱和顶盖构成的室外空间。 2.2.41 天井 patio 被建筑围合的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2.2.42 窗 bay window 用于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窗台高度≥0.03m凸出外墙的窗。 2.2.43 落地窗 french window 窗框与地板直接相连的窗或凸出外墙但窗台高度<0.30m的窗。前者为落地窗 后者为反凸式落地窗。 FLE

    2.2.40 棚 shed

    2.2.44 大堂 hall

    具有休息、会客、接待、商务等功能的门厅 2.2.45 中庭(共享空间)atrium

    具有休息、会客、接待、商务等功能的门厅

    建筑中贯通多层的室内大厅。 2.2.46 前室 anteroom 设于楼、电梯间与走廊之间用于分配、缓冲人流的过渡性建筑空间。 2.2.47 台阶 steps 室外或室内在地坪与同一楼层不同高度处设置供人行走的阶梯。 2.2.48 管道井 pipe shaft 建筑物中用于布置竖向设备管线的竖向井道。 2.2.49 烟道 smoke flue 建筑物中设置用于排放烟尘的竖向井道。 2.2.50 核心筒 core tube 建筑物中集中解决垂直交通、设备电气垂直管线、联系其它建筑空间的结构体 本 系

    2.2.51 裙房 podium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2.52 塔式住宅 apartment tower/building 以共用楼梯或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且其主要朝向建筑长度与 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之比小于2的住宅

    以共用楼梯或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且其主要朝向建筑长度与 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之比小于2的住宅

    2.2.53 功能区 function area

    根据房屋的用途而划分的使用范围称为功能区 2.2.54公共(消防)通道 public(fire prevention)channel 建筑物内用于消防或通行需要而设置的与市政或小区道路连通的穿越建筑物 的通道。

    2.2.55公共绿地(开放空间)public green area(open area)

    2.2.56 跳望间 view room

    3房屋面积测算的数据采集

    3.1房屋预售测绘的数据采集

    3.1.1商品房预售测算应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依法核准备案的建设工栏 施工图或匹配的电子图进行。 3.1.2从建筑施工图上采集房屋边长数据时,应对分段边长之和与总长度进行校核 校核不符时,应返回建设单位进行修正。当图形面积<0.50 m时,可用设计图图解 量取边长或在电子文档上获取;超过上述标准的,应返回设计单位补充。 3.1.3图纸边长采集过程中,若遇特殊情况时,需在计算成果的附记中记录或作详 细说明。当个别小尺寸有明显错误的,可自行修正;对数据不足的,可采取图解量 取、图解计算。 3.1.4在应用图纸进行计算时,当设计无标注粉刷层厚度的,粉刷层厚度统一为 0.02m。 3.1.5在建造过程中,若房屋施工图纸发生变更的,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及时 通知委托的测量机构办理变更测量。 3.1.6经房屋登记机构审核的预测成果,是房屋预售许可、审批及备案的依据

    3.2 房屋实测数据的采集

    3.2.1房屋数据的实地采集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房屋的实测应包括:竣工测绘、现状测绘、变更测绘、分割测绘等。 2用于数据采集的工具与设备应包括: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手持测距仪、红外 则距仪、全站仪、GPS 卫星定位系统等。 3采集内容应包括:房屋的边长、墙体厚度、特征点位置,房角点、界址点坐标 等和其他需表述的地形要素。 4 使用钢卷尺测量水平距离时,尺两端应选取房屋相同高度的参考点,以保持尺 子处于水平位置。使用红外测距仪或全站仪测量时,应使测线紧贴墙角并离地面约 0.80m~1.20m处,并使测线两端保持在同一水平面上。 5其形状规则房屋的数据采集应进行总尺寸和分尺寸数据校核。当丈量边长与 设计边长较差在误差允许范围内时,可采用原设计边长,否则应采用实测边长。 6对同套型或同单元实测时,应进行数据校核,其边长总长度应等于分段长度 之和,并应有多余测量数据校核。 7实测房屋有不规则形状或直接测量有困难时,可实测房屋几何要素,按几何 公式计算面积或采用实测房屋特征点坐标,按坐标点计算面积。实测坐标点的中误 差应控制在±0.05m范围内

    3.2.2层高测量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房屋建筑面积竣工测量时,必须对测绘项目的标准层、架空层、结构转换 层、夹层(插层)、地下层、半地下层等进行层高测量。对层高有疑问的其他建筑 空间,应进行层高测量,并作相应记录, 2同一楼层分为多个不同层高的建筑空间时,必须分别对各区间进行测量与记 录,并在备注栏记录说明。 3当建筑物设计层高<2.10m 或≥2.30m 时,可测量一个层高值;当设计层高 在≥2.10m和<2.30m 范围时,应在不同位置测量三个以上层高值取平均值作为实 测层高,层高量取至0.01m。 4 有建筑施工图的竣工房屋,实测层高平均值与设计值之差≤±0.03m时,可按 设计层高为准。 5无建筑施工图(历史遗留)房屋,其层高按层内不同位置实测数据的平均值 作为层高。 6底层或地下室层高数据,应按实测净高数据,加结构顶板厚度作为该层的房 屋层高。

    1当一间(单元)房屋的屋顶为斜坡屋顶或房屋的墙体为内倾斜时,应分别测 量层高在2.20m以上和以下两部分的边长数据并附略图说明。 2当房屋的墙体为向外倾斜时,边长尺寸量应至倾斜位置的底部。 3当房屋的斜坡屋顶及倾斜墙体层高难以量取时,应量取室内净高2.10m处 并同时量取相应的定位数据。

    1阳台需采集的数据包括:阳台顶板水平投影尺寸、阳台围护结构的尺寸,阳 台顶板至底板的垂直距离。当阳台的围护结构凸出阳台底板时,应采集阳台底板的 水平投影距离。 2平台需要采集的数据应包括:平台下方建筑的外围尺寸、平台下方建筑外 围和平台周边建筑外围的相对位置数据。 3有柱廊时,应取廊柱之间、廊柱与廊围护结构之间的相对位置数据。无柱 郎时,应量取廊的顶盖水平投影面积及位置数据。对异型柱所构成的围护结构,应 量至异型柱外围2.20m或净高2.10m处作为围护尺寸。 4窗需要量取窗外侧与主体墙体的位置数据,量取窗台与楼(地)面之间的位 置数据,窗底板到顶板之间的垂直距离

    建筑物内外墙体数据的采集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2.5 1采集建筑物内的边长与墙体厚度数据时,应在未进行装饰贴面处理的部位量 取。 2采集建筑物外的边长与墙体厚度数据时,应沿建筑物外墙体的最外层表面的 勒脚以上量取数据。(不包含装饰性贴面) 3.2.6车位(地下车位)、商业摊位等特殊房屋的数据采集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车位(地下车位)、商业摊位的界线确定应经规划、消防审核通过。界线宜 由界址点或线界组成。 2以界址点或线界连线作为界线的车位、商业摊位,建筑面积应量取相邻界址 点或线界各自的相对位置数据。 3车位、商业摊位有围护结构的,量取围护结构内空间距离和围护结构厚度 4对地下空间(含地下室)进行边长测量时,可实测室内边长和外墙厚度。当 外墙厚度无法实测时,可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图数据

    3.2.7房屋边长数据采集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7有永久性上盖,有柱和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层高大于2.20m 时,按柱或 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场馆内有结构层的多层,应按多层面 积计算;场馆看台下方加以利用,且高度在 2.20m以上的部位,应按其结构层水平 投影面积计算。 1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面加以利用的空间,层高在 2.20m 以上或屋面底 板距楼面净高在2.10m以上(含2.10m,下同)的部分,应计算建筑面积。 4.1.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 半计算。上盖水平投影超过底板外沿的,以底板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 计算;围护结构超过上盖的应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2属永久性建筑的独立柱、单排柱车棚、货棚、雨篷、站台、加油站、收费站 等,层高在2.20m以上的,应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有顶盖未封闭的挑廊、阳台,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当围护向内倾斜时,应按围护上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围护向外倾斜 时,应按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围护超过上盖投影时,应按其上盖 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上盖投影超过围护时,应按围护结构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 算。 4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架空通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计算。 5有永久性上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层高≥2.20m的,应按其上盖水平 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1.3不计算建筑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 1层高在2.20m 以下的技术层、夹层、插层、架空层、车库层、地下室、半地 下室等。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 雨篷,以及有主墙体的玻璃幕墙、金属幕墙及其它材料幕墙等。

    17有永久性上盖,有柱和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层高大于2.20m时,按柱或 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场馆内有结构层的多层,应按多层面 识计算;场馆看台下方加以利用,且高度在 2.20m以上的部位,应按其结构层水平 投影面积计算。 1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面加以利用的空间,层高在 2.20m 以上或屋面底 板距楼面净高在2.10m以上(含2.10m,下同)的部分,应计算建筑面积。

    1 层高在2.20m以下的技术层、夹层、插层、架空层、车库层、地下室、半地 下室等。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 雨篷,以及有主墙体的玻璃幕墙、金属幕墙及其它材料幕墙等。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无顶建筑,房屋的天面、天面上的花园、泳池、跳望间等景观建筑设施 5与室内不相通的平台、花台、晒台,挑台、挑廊、檐廊,以及房屋间的伸缩 缝等。 6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7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 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主要通道,边上无人行道)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 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8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等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9房屋主墙外的保温层、防潮层、采光井等其它装饰性材料的贴面。 10独立烟窗以及亭、塔、油(水、气)罐、池、地下人防的干、支线等。 11活动房屋、临时房屋、无顶盖或部分倒塌的房屋。

    12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和用于检修、消防的室外钢梯、爬梯等。 13 最大进深<1.00m未封闭的阳台、挑廊等。 14顶层檐口以上用结构层(楼板)全封闭的,应视为隔热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15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无论是否利用,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4.2.2特殊房屋的面积计算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4.2.3阳台、平台(露台)、复合阳台的区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5 复合阳台的计算按下列规定执行:

    4.2.4花池、空调机位的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图4.2.4)

    4.2.4 花池、空调机位的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图4.2.4):

    4.2.4花池、空调机位的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图4.2.4): 1结构墙体以外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2利用阳台建筑内部分隔形成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应作为阳台部分计算建筑 面积。

    内部隔墙为非结构墙体的,应计算建筑面 3单独向阳台及建筑内部空间凹进, 积:内部隔墙为结构墙体的,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2.5凸窗、落地窗的计算应符合以下规

    图4.2.4空调机位

    4.2.6采光井、管道(井)的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按上层楼梯投影面计算建筑面积

    4)当上下均由玻璃和其他材料框架构成围护性玻璃幕墙时,以材料框架的厚度 作为本层外墙。

    1)围护性幕墙,按幕墙外围水平投影计算。 2)装饰性幕墙,不计算建筑面积。 3)当整墙面有主墙又有幕墙时,当主墙总长,超过整墙面长度的2/3时,可取 主墙及延伸线为本层外墙;否则,主墙部分和幕墙应分段取值,并相应计算外墙的 墙体面积。 4)全幕墙中的零星墙体<1/3墙面时,可取幕墙为外墙;否则按主墙和幕墙分

    6商场、商铺局部以防火卷帘、钢化玻璃等直接落地作为共有墙或外墙的,墙 本厚度取主墙体或围护构架的厚度作为外墙厚度计算面积。 7当外墙体由上下两部分组成,而上下两部分墙体厚度不同时,取下部勒脚以 上的墙体厚度计算面积。

    6商场、商铺局部以防火卷帘、钢化玻璃等直接落地作为共有墙或外墙的,墙 体厚度取主墙体或围护构架的厚度作为外墙厚度计算面积。 7当外墙体由上下两部分组成,而上下两部分墙体厚度不同时,取下部勒脚以 上的墙体厚度计算面积。 4.2.9走廊(含挑廊、檐廊、连廊等)的面积计算 1内走廊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4.2.9): 1)沿走廊延伸方向两侧均封闭; 2)走廊有一侧开敞,其开放深度≥1.00m 的建筑空间;

    1内走廊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4.2.9): 1)沿走廊延伸方向两侧均封闭; 2)走廊有一侧开,其开放深度≥1.00m 的建筑空间; 3)一条走廊仅局部段一侧或两侧开敞,其余部分均为封闭

    图 4.2.9内外、走廊划分

    2外走廊(有柱、无柱)的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开敞侧有柱或其它类型承重支撑体的走廊,视为有柱走廊; 2)两侧存在局部墙体或建筑空间的走廊,视为有柱走廊; 3)走廊两端的柱或墙体不专向走廊凸出,或柱或墙可以划归其它建筑空间时 该走廊可视为无柱走廊; 4)由多段构成的走廊,如果仅某一段走廊有柱或墙,可以以该段走廊的两端 转折处为界,将该走廊划分为有柱与无柱两部分。 3内、外走廊计算应按符合以下规定: 1)内走廊无论层高,无论其两端是否封闭,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2)有柱走廊不论其层高,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无柱走廊当层 高小于二个自然层时,按其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层高达到 或超过二个自然层时,不计算建筑面积。 3)位于地面一层与房屋相连有盖、无柱、无围护结构、凸出建筑主体的走廊 詹廊,无论下方是否有台阶,均不计算建筑面积;凹入建筑主体的有盖、无柱的走 郎、檐廊,当上盖宽度≥1.00m时,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位于屋贞(裙房屋顶)衔接房屋与房屋之间有顶盖的无柱走廊,按其围护 结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围护结构<顶盖的,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 面积的一半计算。 5)楼房底层设有两端不封闭的通道,若该通道仅一幢懂使用,无道路相连的 计算建筑面积;若通道可供车辆通行或与道路相通的,视为公共通道,不计算建筑 面积。 4.2.10室外台阶、楼梯、车道的面积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全部建筑面积计算;当房屋顶层上盖高度< 2.20m时,顶层应视为无楼梯,不计算建筑面积。 2室外楼梯其顶层无永久性顶盖或顶盖不能完全遮盖楼梯时,室外楼梯应视为

    4.2.11门廊、门斗、雨蓬的计算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4.2.11—2单柱、多柱门廊、雨蓬

    4.3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与计算

    4 结构和功能不同或高差较大的毗连房屋,有伸缩缝隔断或无相关共有共 用设施设备冲突时,可各自按单幢计算。 5房屋建成后改建、扩建并形成整体的,应在满足房屋登记条件下,作为一幢。 否则,改建、扩建部分应单独计算

    4.3.3共有建筑面积的划分与确认应符合以下规定:

    .3.3共有建筑面积的划分与确认应符合以

    4.3.3共有建筑面积的划分与确认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以当地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建筑施工图为依据,按本规程要求,在参照 憧内各功能使用状况、共有部位的性质和服务范围的基础上,进行确认和申报。 2当建筑施工图中有公共建筑空间范围界定、界限不清,或标注的功能名称、 服务范围不明确等情况时,应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共同确认并盖章后 作为依据。 3房产测绘单位应根据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实地勘测,丈量计算,编写测算成 果报告,报房屋登记机构审核。 4 竣工测绘、现状测绘、变更测绘时,房产测绘人员应对房屋的共有部分和实 际功能使用状况进行勘测核对;当实地对照出入较大时,以竣工测绘核定的实际使 用功能为准。

    4.3.4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类应符合以下

    3)在独立别墅、联排别墅中,各户内层高≥2.20m的半地下室,当地上部分≥ 1.50m,或坡地建筑一面以上(含一面)在地面以上时,列为户(室)建筑面积; 当在地上部分<1.50m时,列为户(室)地下建筑面积。 3走廊(檐廊)、通廊、过道的分摊,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当首层的各套(户)均向走廊(檐廊)开门时,走廊(檐廊)列为首层各 商铺的应分摊共有面积。其他情形首层的走廊(檐廊),应依据与幢或功能区的水 平、垂直通道的连通情况,列为幢或功能区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2)当首层柱廊、檐廊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无人行道且两端不封闭) 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3)二层以上共有的内、外走廊,一般情况下,应作为本层应分摊的共 有面积。 4)当屋顶(或裙房顶层)衔接房屋与房屋之间的走廊,当裙楼连成一体,且 不能将塔楼和相应裙楼划分成多幢的,应列为分摊共有面积;两幢独立建筑物之间 的架空通廊,应列为不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5)原设计为整体商场,后分割成若干商铺或铺位的,本层分割后所形成的过 道面积,应由本层或相关套(室)进行分摊。 4门廊、门斗、雨蓬(有柱)的分摊,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为独立户(室)设置的门廊、门斗、雨蓬,计入户(室)的套内建筑面积。 2)公共大门口或楼梯口设置的门廊、门斗、雨蓬,应列为应分摊共有面积。 5门厅、大堂、中庭的分摊,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户(室)独立使用的门厅、大堂、中庭,应计入该户(室)的套内建 筑面积;公共门厅、大堂、中庭,应按其服务范围,列为幢或相应功能区的 共有面积。 2)酒店设置在大堂内所形成的独立使用空间,包括酒店的接待室、行 李间、工作室等,应计入酒店建筑面积;大堂为酒店、办公、住宅等服务的 公共过道、休息场所等,应按其服务范围,应列入幢或相应功能区的共有面 积。 3)大堂内属经营性的咖啡厅、茶室、商店等,应列为户(室)建筑面 积,参与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6采光井、通风井、烟道的分摊,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面上为地下室、半地下室使用的采光井,不计算建 筑面积。 2)地下室与地上部分<1.50m的半地下室,其使用的通风井、烟道,应列为地 下室共有面积。 3)地上部分≥1.50m的半地下室,其使用的通风井、烟道,应列为地面部分的 共有面积。 4)在核心简结构内的通风、烟(管)道井,应与核心筒一体作为应分摊共有 面积,其分摊方式与核心筒一致。 5)房屋层内多户共有的通风、烟(管)道井等,应作为功能区或层的共有面 积。 7架空层、车库(大型)层的分摊,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架空层、车库(大型)层的共有建筑面积无合法文件(协议)或特殊约定 的,应列为架空层或车库(大型)层内应分摊共有面积; 2)当架空层、车库(大型)层中,局部为其他用途时,该部分应纳入其他功 能区,按本《规程》相应条款规定执行; 3)整层架空时架空层内的核心筒及门厅计入架空层共有面积;局部架空时, 架空部分单独计算,不参与幢共有面积的分摊。 8管理用房、会所等用房的分摊,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幢、层内由物业管理存放工具,作为储藏、更衣、仓库等无设计用途的房 屋,应作为分户(室)面积,并参与幢共有面积的分摊。 2)幢内设置的会所、储蓄所、娱乐活动室、健身房、阅览室、托儿所、老人 活动中心等,以及居委会、派出所使用的房屋,应作为分户面积,参与共有面积的 分摊。 9幢内设置的设备间、值班警卫室、消防控制室,供警卫、保安值班使用、 休息,为本幢服务的,列为幢共有面积;为多幢服务的,列为不分摊共有面 积。 10 公共阳台的分摊,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建筑物底层、顶层架空设置的用公共绿化、休闲的建筑空间,应列为

    2)在单一住宅楼中,当各单元共有楼(电)梯差异较大(如:某单元有一部 楼(电)梯、另单元为三部楼(电)梯)时,各单元可作为幢内不同功能区,进行 分摊计算。 3)独立产权的房屋(独立别墅或以整幢为单元登记产权)的,可按地上、地 下部分的外墙直接计算幢建筑面积。 4)幢内的非自然层(插层、夹层、设备层等),层高2.20m以上的,当楼(电) 梯开门(使用)时,应列入所在功能区或层共有面积。否则作为共享空间,不计算 建筑面积。 5)屋面车库的升降机房,应按自然层数计算面积并作为屋面车库的共有面积。 6)联排别墅的半外墙,应作为幢应分摊的共有面积。 7)非成套房屋中的厅堂、厢房、壁橱、灶间、卫生间等,凡由部分房屋产权 人共同使用的部位,有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分割文件或按协议执行;无分割文件 或协议的,按其共同使用部位的产权人户数平均分摊。 8)房屋的半外墙(整幢房屋外墙墙体的水平投影面积一半),应按功能区或层 划分,并分别列入相应功能区或层共有面积进行分摊 4.3.7分摊系数的计算方法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单一住宅楼的分摊方法,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单幢同功能建筑,当各层(单元)共有建筑面积基本一致时,应采用共 有建筑面积的整体分摊计算: 1)幢分摊系数(Ki)=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总和 2)分户(室)应分摊共有面积=户(室)套内建筑面积*幢分摊系数(K1) 3)分户(室)建筑面积(Si)=户(室)套内建筑面积+分户(室)应分 摊共有建筑面积 2综合楼的分摊(多级分摊)方法,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幢房屋有两个以上功能区域时,应采用多级分摊方法,应按协议优先 自上而下的原则。即首先执行协议;无协议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1)计算幢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确定各功能区应分摊数据); 2)计算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确定各层应分摊数据);

    3)计算层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到户(室)(确定各户(室)应分摊数 据; 4)计算各户(室)建筑面积。 3具体计算步骤,应符合以下规定: 1)Si功能区分摊系数(K2)=幢应分摊共有面积/(Si功能区总 建面 -ZS;功能区内幢共有面积) 2)Z Si功能区应分摊共有面积(Bi)=(Si功能区总建面- Si功能区内 幢共有面积)*Si功能区分摊系数(K) 3)Si功能区总建面(S2)=(Si功能区总建面-Si功能区内幢共有 面积) + S;功能区应分摊共有面积(B1) 4)Si层分摊系数(Ks)=((ZSi功能区应分摊共有面积+Si功能区 内幢共有面积)/(Si层内总建面-Si层内幢共有面积 - Si层内功能区 共有面积)) 5)Si层应分摊共有面积(B2)=(Si层总建面-ZSi层内幢共有面积 ZSi层内功能区共有面积)*ZSi层分摊系数(K3) 6)Si层总建面(S3)=(Si层总建面-Si层内幢共有面积-S 层内功能区共有面积)+ ZSi层应分摊共有面积(B2) 7)层内户(室)分摊系数(K4)=((ZSi层内应分摊共有面积+ZS 层在功能区内共有面积 + Si层内幢共有面积)/(Si层内总建面-Si层内 幢共有面积 -Si层内功能区共有面积-Si层共有面积)」 8)层内户(室)应分摊共有面积(B3)=(Si层内总建面-Si层内幢 共有面积-Si层内功能区共有面积-ZSi层共有面积)*层内户(室)分摊 系数(K4) 9)层内户(室)建筑面积(S4)=(ZSi层内总建面-Si层内幢共有面 积-Si层内功能区共有面积-Si层的共有面积)+层内户(室)应分摊 共有面积(B3) 10)幢总建筑面积 = Z幢户(室)建筑面积总和 +幢内不分摊共有面 积总和

    5.1.2 变更测算分为现状变更测算和权属变更测算。

    1 现状变更测算应包含以下内容: 1)房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房屋建筑的面积、用途、结构、层次变化等; 2)房屋的灭失、全部或局部拆除、倒塌与烧毁等; 3)地物、地貌,地名、门牌号的变化等。 2 权属变更测算应包含以下内容: 1)房屋的买卖、交换、继承、分割、赠与、兼并等引起的权属转移; 2)土地使用权界的调整,包括分割、合并、塌没等引起的变化; 3)因土地征拨、出让、转让等引起的土地权界的变化; 4)他项权利范围的变化和注销。

    5.2.1 变更受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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