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T 404-2018 既有建筑地基可靠性鉴定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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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4地基持久性durabilityof subsoi

    地基在现有条件下,规定时间内保持稳定或维持某种预 的能力

    2.1.5地基使用性usability of subso

    也基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能力

    2. 1.6 地基院整性

    支承基础的地基岩土体的完整程度。

    地基岩土体在外部荷载作用、环境空间或施工影响下保持稳 定的能力。

    基础以下某深度处地基(或单桩)抗力特征值与标准组合时 作用荷载的比值。

    2.1.9鉴定单元appraisal

    根据鉴定对象的构造特点和承重体系的种类,可将其地基划 分成一个或若干个独立进行鉴定的区段

    根据鉴定建(构)筑物对象的结构和体型特点,划分出的可 独立进行鉴定的部位(或点位)。

    2.1.11 地基塌陷

    部分地基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陷落,并在地面 最陷坑或在地基中形成孔洞的现象。

    2.1.12受力岩土体

    由基础外边线按受力影响线传递角所包络、支承基础 岩士体。

    2.1.13围护岩土体

    受力岩土体以外,包围并维护基础与受力岩土体稳 土体。

    fa 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ak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ae 基础底面以下之深度处经深度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 特征值; Hik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桩所受的水平力; Nk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轴心竖向力作用下基桩 桩顶所受的竖向力; Nkmax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偏心竖向力作用下基桩 桩顶所受的最大竖向力; pe 基础底面以下深度处土的自重应力; pk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的平均压应 力值; Pknax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大压 应力值; P: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以下深度处

    的附加压应力; Ra——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 RHa——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

    土的黏聚力; Ih. 土的液性指数; IE 土的液化指数; 9 土的内摩擦角。

    Ap 桩身的截面面积: 2 基础的差异沉降斜率; u 桩断面周长

    3.1.1既有建筑地基可靠性鉴定应以地基的安全性、持

    筑物地基整体。当仪对局部出现问题的原因或影响程度进行鉴定 时,鉴定对象可以是地基鉴定单元,也可为受影响的局部地基

    基础相对独立的地基: 2 群桩基础及单桩承台地基; 3 基础由沉降缝隔开的地基; 4 岩土类别不同的地基; 5 处理方式不同的地基。 3.1.5 应根据建(构)筑物的基础类型和上部结构特点,通过 对已有资料的分析、补充察和检验测试结果的判断进行既有建 筑地基鉴定。对于液化性土、湿陷性土、软土、膨胀土、盐渍土 及多年冻土以及在岩土环境变化与施工影响下的既有建筑地基 尚应根据其地基承载力、变形特性及其对上部结构的影响程度 分析鉴定地基可靠性。

    1 基础相对独立的地基; 2 群桩基础及单桩承台地基; 3 基础由沉降缝隔开的地基; 4 岩土类别不同的地基; 5 处理方式不同的地基

    3.1.7现场鉴定结束后应修复并加固因鉴定所造成的地基缺损 和建(构)筑物结构的损害。

    3.1.7现场鉴定结束后应修复并加固因鉴定所造成的地基缺损

    和建(构)筑物结构的损害。

    性、持久性及使用性进行鉴定时,应进行既有建筑地基可靠性 鉴定。

    3.2.2既有建筑遇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地基安全性鉴定

    1人为活动或环境变化导致地基安全状况发生改变; 对地基安全性有疑问或已出现影响安全性的迹象: 扩建改造、使用功能或荷载变化造成地基附加应力增大 4 地基或建(构)筑物发生异常沉降变形; 5 有安全性鉴定需求。 3.2.3 既有建筑遇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地基持久性鉴定: 1 存在不良地基土且未经有效处理: 2 对经过处理的地基产生疑问或已出现异常变形: 3 人为活动或岩土结构发生改变导致地基持久性受到影响 4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 5 其他原因影响地基持久性: 6 有持久性鉴定需求。 3.2.4 既有建筑遇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使用性鉴定: 1 地基或基础变形影响正常使用: 2地基承载力和地基变形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 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规定,但建筑物出现了与地基变形 有关的损伤; 3因岩土环境改变或抽降地下水,影响正常使用: 4施工振动影响正常使用

    既有建筑地基可靠性鉴定,宜按下列框图规定的程序 3.1)进行。 鉴定方案应根据鉴定对象的特点、初步调查结果和鉴定

    3.3.1 既有建筑地基可靠性鉴定,宜按下列框图规定

    (图3.3.1)进行。

    图3.3.1鉴定程序

    要求制定,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既有建筑物概况; 2 鉴定目的与要求; 3 鉴定依据; 4 鉴定内容与方法; 5 人员及仪器设备; 6 进度计划; 7 安全与环保措施; 8 所需配合的工作。 3.3.3 鉴定前宜进行下列工作: 1 补充搜集勘察资料; 调查基础荷载分布、地基土构成、气象水文、地下水位 及地下空间结构等周围岩土环境因素的变化; 3查明潜在的滑动面、软弱下卧层引起的不稳定因素;

    3.3.3鉴定前宜进行下列工

    3.4.2既有建筑地基安全性的各项性能评定宜符合下列规

    1对于每一子项的性能分别评定: 2根据实际状况,将分项中的每一个体点位评定为a、b、 c、d级别; 3根据各分项中个体点位的级别,将每一分项评定为A、 B、C、D级别; 4综合各分项的级别,将每一子项性能评定为A、B、℃、 D级别

    3.4.3既有建筑地基安全性等级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应根据分项的评定级别,经计算综合确定; 2应由子项性能评定级别直接确定。

    3.4.4既有建筑地基持久性鉴定对象可为未处理或未

    的液化性土、湿陷性土、软土、胀缩性土、盐渍土及多年

    成的不良地基,也可为受岩土环境与施工影响的地基,评定其在 环境持续作用下地基变形的发展趋势

    a、b、c、d四个级别,当仪有一个分项时,可直接将分项级别 与持久性等级建立联系;当有多个分项时,可先评定各分项级 别,再综合鉴定持久性等级,

    3.4.6当完成既有建筑地基持久性鉴定而地基变形已达到或超

    3.4.7既有建筑地基承载能力评定后,宜对由地基变形引起的 使用性进行鉴定

    项中的个体进行评定,再评定分项的级别,当仅有一个分项时, 可直接将分项级别与使用性等级建立联系;当有多个分项时,可 先评定各分项级别,再综合鉴定使用性等级

    3.4.9在进行既有建筑地基使用性鉴定过程中,当发现

    起的基础变形已达到或超过本标准规定的C级时,宜补充 承载能力评定或安全性鉴定

    3.4.10 鉴定自的、范围和内容,应在接受鉴定委托时根据委托

    3.4.10鉴定自的、范围和内容,应在接受鉴定委托时根 方提出的鉴定原因和要求,经协商后确定,并宜符合表 的规定

    表3.4.10鉴定目的与范围

    3.5.1既有建筑地基安全性鉴定、持久性鉴定和使用性鉴定应

    1按分项级别指数法和综合性能级别法判定为工级,且不 字在任何安全性隐惠时,其安全性等级应鉴定为工级; 2按分项级别指数法和综合性能级别法判定不低于Ⅱ级: 其安全性等级应鉴定为Ⅱ级; 3按分项级别指数法和综合性能级别法判定不低于Ⅲ级, 或已出现地基变形或基础开裂迹象的:其安全性等级应鉴定为 Ⅲ级; 4按分项级别指数法和综合性能级别法判定低手血级,或 基础墙体已出现明显破损现象的,其安全性等级应鉴定为N级

    3.5.3地基持久性等级应按下

    1按等级指数判定为1级或分项级别全部为A级,且不存 在任何不良地基隐患时,其持久性等级应鉴定为I级; 2按等级指数判定为Ⅱ级,其持久性等级应鉴定为Ⅱ级; 3按等级指数判定为Ⅲ级,或已出现地基变形或基础开裂 迹象的,其持久性等级应鉴定为血级; 4按等级指数判定为低于Ⅲ级,或基础墙体已出现明显破 损现象的,其持久性等级应鉴定为V级

    3.5.4地基使用性等级应按下列规

    1按等级指数判定为I级或分项级别全部为A级,其使用 性等级应鉴定为I级; 2按等级指数判定为止级,其使用性等级应鉴定为Ⅱ级; 3按等级指数判定为Ⅲ级:其使用性等级应鉴定为Ⅲ级; 4按等级指数判定为低于Ⅲ级,或基础墙体已出现严重的 破损现象,其使用性等级应鉴定为IV级。

    地基可靠性鉴定中不包含此项内容。 鉴定报告宜说明建(构)筑物使用年限内影响地基安全 性的主要影响因素,提出预防地基事故的建议措施, 鉴定报告首页宜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要求

    3.6.5鉴定报告宜说明

    4.1.1既有建(构)筑物地基承载能力评定应包括地基承载力、 地基变形指标的评定。

    4.1.2既有建(构)筑物地基承载能力评定应根据下列

    定评定目的和方法: 1因增层、加层需要增加建筑荷载,对地基承载能力进行 的评定; 2 已出现承载能力不足的迹象,为确定地基处理方案提供 依据; 3地基承载能力受到外部因素影响程度的评定; 4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对地基承载能力的评定 4.1.3地基承载能力不足造成基础或上部建(构)筑物出现开 裂或损伤时,可将地基承载能力级别评定为℃级或D级,也可

    裂或损伤时,可将地基承载能力级别评定为C级或D级,也可 将地基安全性等级鉴定为Ⅲ级或IV级

    4.2.1既有建筑基础下地基承载力检测宜选择在既有建筑基础 的地基项面标高处进行,地基承载力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既有建 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的规定检测确定。

    选择在与原位同等地基条件的邻近区域按现行行业标准《既有建 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中“既有建筑地基承载力持 载再加荷载荷试验要点”进行检测。

    4.2.3对于既有建筑基础的桩基础,原位单桩承载力可按现

    检测有困难或影响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时,单桩承载力可按现行行 业标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中“既有建 筑桩基础单桩承载力持载再加荷载荷试验要点”进行检测。

    4.2.4既有建筑地基下卧土层承载力探香深度不应小于

    1条形基础时不小于基础底面以下6倍基础宽度,独立 不小于基础底面以下3倍基础宽度: 2筏基或箱基时不小于基础底面以下1倍基础宽度: 3对基桩则不小于桩端以下3倍桩径或5m

    3对基桩则不小于桩端以下3倍桩径或5m。 4.2.5对于一般砂、粉或黏性土为主的天然地基不具备现场静 载荷检测条件,又缺少可供参考的区域地基承载力值时,既有建 筑地基承载力可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静力触 深试验方法综合确定,或采用旁压试验确定。 圆维动五触探就啥熬触坏式

    荷检测条件,又缺少可供参考的区域地基承载力值时,既有 地基承载力可采用标准贯人试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静力 试验方法综合确定,或采用旁压试验确定

    4.2.6当采用标准贯人试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静力

    等原位测试方法综合确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而无地区性 可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检测技术规范》JG34C 地基承载力。

    采用静力触探试验方法推定桩侧阻力和端阻力,或按现行行业标 准《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72估算单桩坚向抗压承 载力。

    3.1既有建筑地基承载力分项级别应根据地基承载力特省 确定。

    4.3.2地基承载力特征比值的标

    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规定计 宜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物构配件自重荷载标准值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实测资料时,计算自重荷载标准值应考虑构配件尺 寸的正偏差,单位体积的质量应取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规定的上限值: 2)可实测时,构配件的尺寸取实测平均值,单位体积的 质量应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的上限值: 3)当已对建筑构配件的尺寸和单位体积质量进行了测试 其标准值可取实测体积与质量的乘积。 2建筑承受的可变荷载,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 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变荷载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P 50009规定的标准值时,应取实际数值: 2)可变荷载的作用效应应按最不利组合取值 3对于整体刚度较大的结构,应根据结构与土体共同作用 的实际情况,对作用效应参数进行相应调整 4对于增层、加层需要增加建筑荷载时,标准组合作用效 应参数应按改造前后分别取值评定。 4.3.3地基承载力特征比值(c)应按本标准附录D计算确定。 4.3.4地基承载力特征比值(c)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 下列方法确定: 1依据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和施工资料综合分析确定: 2通过现场的补充察和检验测试确定。 4.3.5地基承载力个体级别应根据个体承载力特征比值(ci) 按下列规定评定: 1 当cr≥l.0时,该个体的承载力级别应评定为a级; 2 当0.9c<1.0时,该个体的承载力级别应评定为b级: 3当0.8

    准第4.3.5条的评定结果可作为地基补强或加固处理措施的设计 依据。

    4.3.7整个建 下列规定确定: 1地基承载力个体的级别均为a级时,该承载力分项级别 应评定为A级; 2地基承载力个体的最低级别为b级时,该承载力分项级 别应评定为B级: 3地基承载力个体的最低级别为℃级时,该承载力分项级 别应评定为C级; 4地基承载力个体的最低级别为d级时,该承载力分项级 别应评定为D级

    4.4.1除本标准第3.2.2条~第3.2.4条规定的情况外

    建筑遇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地基变形评定: 1地基承载力评定级别为B级或低于B级: 2需要分析地基变形对建筑损害或裂缝的影响程度; 3增加建筑结构荷载的改造项目

    4.4.2地基变形分项的评定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 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地基变形限制指标为基准对地基 沉降量、沉降差和倾斜的实际情况进行评定的方式。 4.4.31 既有建筑地基与基础接触紧密时,变形量测点可设置在

    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地基变形限制指标为基准对地基 沉降量、沉降差和倾斜的实际情况进行评定的方式

    4.4.3既有建筑地基与基础接触紧密时,变形量测点可

    基础上;既有建筑的地基与基础脱开时,变形量测点应设置在地 基顶面上。量测点宜设在下列位置: 1 地基单元的基础外沿及拐角: 2 地基与基础的裂缝或沉降缝两侧: 3 地基变形较大及变形速率较快的轴线方向: 4 通过建筑重心的纵横轴线上。 4 既有建符地基沉降最、沉降差和倾斜的量测值,可按现

    4.4.4既有建筑地基沉降量、沉降差和倾斜的量测

    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8确定。验收资料中载明 存有施工偏差测定记录时,应从位移和变形的测试值中将施工偏 差分离。

    4.4.5增加建筑结构荷羞

    进行评定外,尚应依据地层岩土力学参数对改造后的地基 量做出预估或计算。

    4.4.6在地基变形对建筑损伤或裂缝的影响评定中,当地

    早常部位与裂缝或损伤位置及形态相符时,可判定为因地基 告成的损伤或裂缝

    形异常部位与裂缝或损伤位置及形态相符时,可判定

    1建筑物的倾斜、基础沉降量和沉降差的实测值均不大于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限值; 2建筑物的基础、上部结构、围护结构无因地基变形造成 的损伤或裂缝

    项指标级别应评定为b级

    1建筑物的倾斜、地基沉降量和沉降差的实测值均不天于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限值 旧存在建筑物基础、上部结构、围护结构的轻微损伤或裂缝,目 已证明地基变形是造成损伤或裂缝的主要原因: 2建筑物的倾斜、地基沉降量或沉降差的实测值不超过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限值的 40%,且建筑物不存在因地基变形造成的损伤或裂缝

    4.4.9既有建筑地基变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地基变形的分

    1建筑物的倾斜、地基沉降量或沉降差的实测值不超过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限值的 40%,建筑物结构构件存在轻微的损伤或裂缝,且损伤或裂缝位 置与地基变形值异常部位相关:

    2建筑物的倾斜、地基沉降量或沉降差的实测值大于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限值,建 筑物结构构件存在较严重的损伤或裂缝,且损伤或裂缝位置与地 基变形值异常部位相关

    4.4.10既有建筑地基变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地基变形的分

    贝物级 1建筑物的倾斜、地基沉降量或沉降差的实测值不超过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限值的 40%,建筑物结构构件存在较严重的损伤或裂缝,且损伤或裂缝 立置与地基变形值异常部位相关: 2建筑物的倾斜、地基沉降量或沉降差的实测值大于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限值,建 筑物结构构件存在重的损伤或裂缝,且损伤或裂缝位置与地基 变形值异常部位相关。

    4.4.11对于仅有地基变形量的情况,可采取与承载力

    对应的方式,将相应个体的沉降量的指标级别评定为a、b、c或 d级。

    4.4.12建筑地基或地基单元的变形分项级别,应按下列规定

    1个体指标级别均为a级时,该地基变形分项级别应评定 为A级; 2个体最低指标级别为b级时,该地基变形分项级别应评 定为B级; 3个体最低指标级别为c级时,该地基变形分项级别应评 定为C级; 4个体最低指标级别为d级时,该地基变形分项级别应评 定为D级

    4.5.1地基承载能力可按下列方式列出评定结果!

    1 地基承载能力可按下列方式列出评定结果:

    4.5承载能力级别评定

    2综合考虑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的分项评定级别,列出

    4.5.2既有建筑地基的承载能力评定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4.5.2既有建筑地基的承载能力评

    1当地基承载力和地基变形的分项评定级别均为A级时: 地基承载能力子项的级别应评定为A级: 2当地基承载力和地基变形的最低分项评定级别为B级 时,地基承载能力子项的级别应评定为B级; 3当地基承载力和地基变形的最低分项评定级别为C级 时,地基承载能力子项的级别应评定为C级; 4当地基承载力和地基变形的最低分项评定级别为D级 时,地基承载能力子项的级别应评定为D级

    5.1.1既有建(构)筑物地基存在滑动可能、变形不稳、振动 影响、溶洞与衬砌漏水失稳、陷与土体流失影响时应进行地基 稳定性评定。

    5.1.5既有建(构)筑物地基与基础的损坏、损伤部位及

    5.1.5既有建(构)筑物地基与基础的损坏、损伤部位及事故 影响异常点应取得并保留图片或影像资料

    5.2.1 既有建筑地基存在下列情形,应进行地基抗滑能力的 评定: 1位于斜坡上、岸边、边坡附近的既有建筑,当建筑物荷 载增加或岩土环境发生改变时; 2既有建筑周边土方开挖,基础位于其潜在地基滑动面 内时; 3 建筑物位子因施工或其他因素影响可能形成滑坡地段时: 4其他可能导致地基滑动的情形。

    地基抗滑稳定系数应根据滑动面的情况由计算或分析确定。地基 弧线滑动、折线滑动或平面滑动模型的地基抗滑稳定系数可按本 标准附录E计算确定

    5.2.3滑动面力学参数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全

    定系数计算应采用弧线滑动模型,其他情况宜根据结构面形态采 用平面或折线滑动模型计算确定

    地基抗滑稳定系数可采用刚体极限平衡法计算。对于结

    5.2.5地基抗滑稳定系数可采用刚体极限平衡法计算

    构复杂的岩质滑移地基,可采用亦平极射投影法和实体比例投影 法分析计算;当滑动地基破坏机制复杂时,宜结合数值方法进行 分析计算。

    5.2.6对存在多个滑动面的地基,应分别对各种可能的滑动面

    进行稳定性分析,并取抗滑稳定系数的最小值作为抗滑稳定系数 计算值;对多级滑动面的地基,应分别对各级滑动面进行稳定性 计算分析。

    5.2.7滑动面为弧形和折线形时,计算条块的划分应符合下列

    5.2.7滑动面为弧形和折线形时,计算条块的划分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滑动面倾角明显变化处、滑动面与水位线相交处、滑动 面强度指标变化处、地下水位线倾角明显变化处、地形坡角明显 变化处、地形线与河(库)水位线相交处、地面荷载明显变化处 可作为条块分界点:

    2条块数量不宜少于8个

    行稳定性验算时应考虑地震力作用:地震力增大系数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 5.2.9当锚杆、抗滑桩、桩基础、复合地基中增强体穿过滑动 面时,其抗滑作用可视其危害程度予以适度折减,

    5.2.9当锚杆、抗滑桩、桩基础、复合地基中增强体穿过滑动 面时,其抗滑作用可视其危害程度予以适度折减。 5.2.10当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地基抗滑能力的分项级别应评 定为A级:

    5.2.10 当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地基抗滑能力的分项级别应评 定为A级:

    不考虑地震作用,地基抗滑稳定系数K,不小于1.35; 考虑地震作用,地基抗滑稳定系数K,不小于1.15 31 临时土方开挖影响地基稳定,地基抗滑稳定系数K不小 于1.25。 5.2.11当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地基抗滑能力的分项级别应评 定为B级: 1 不考虑地震作用,地基抗滑稳定系数K不小手1.20; 2元 考虑地震作用,地基抗滑稳定系数K不小于1.05; 3 临时士方开挖影响地基稳定,地基抗滑稳定系数K不小 于1.10。

    5.2.11当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地基抗滑能力的分项级别应评

    5.2.12当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地基抗滑动能力的分项级别应

    1 不考虑地震作用:地基抗滑稳定系数K,不小于1.05: 考虑地震作用,地基抗滑稳定系数K不小于0.90: 3 临时土方开挖影响地基稳定,地基抗滑稳定系数K,不小 于0.95。 5.2.13地基抗滑稳定系数K,小于本标准第5.2.12条的规定条 生时:地基抗滑能力的分项级别应评定为D级

    5.2.13地基抗滑稳定系数K小于本标准第5.2.12

    件时,地基抗滑能力的分项级别应评定为D级。

    5.3.1既有建筑遇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地基变形稳定性评定: 1地基承载力和地基变形分项级别均评定为C或D级,且 不能确定地基变形是否稳定; 2 既有建筑的损伤或裂缝处手发展阶段: 3 影响地基变形的因素没有完全消除 5.3.2 地基变形稳定性的评定可采取观测或监测地基观测点的 变形速率,并应按变形速率评定指标级别的方法。 5.3.3变形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A

    3 应固定量测人员。

    5.3.4地基变形监测点应按顺序依次编号

    5.3.5裂缝监测时,每条裂缝应至少布设两组观测标志

    组设在距离起端100mm处,另一组设在裂缝的最宽处,每 应使用两个对应的标志,分别设在裂缝的两侧。 5.3.6地基变形监测点的布设应能全面反映地基变形特征,并 兼顾地层地质情况。监测点可按本标准第4.4.3条的要求设置。 5.3.7变形监测鉴定周期宜为30d,建筑物使用不足2年或为 软土地基时可为60d;监测宜符合表5.3.7的规定。对于观测稳 定性的长期监测周期不宜少于100d

    软土地基时可为60d;监测宜符合表5.3.7的规定。对于观测稳 定性的长期监测周期不宜少于10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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