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全装修住宅设计技术细则》 2019甬DX-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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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市全装修住宅设计技术细则》 2019甬DX-09

    3.1.4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完成后,卧室、起居室

    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的使用面积、室内净高、门窗洞口最小净尺寸及 开启方向、窗台、栏杆和台阶等防护设施的净高,台阶踏步的数量、尺 寸,过道的净宽、坡道的坡度以及无障碍设计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和《无障碍设计规范》的GB50763相关规定 满足使用者对空间尺寸的要求,且不应影响安全。

    3.1.5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减少共用部分安全

    量和增加疏散距离,不得占用或拆改共用部分的门厅、走廊和楼梯间, 不得影响消防设施和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

    3.1.6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改变建筑设计有关

    1.7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封堵、扩大、缩小外墙窗户 加外墙窗户、洞口;不得拆除室内原有的安全防护设施,且更换的 设施不得降低宝全防拍的要求

    增加外墙窗户、洞口;不得拆除室内原有的安全防护设施,且更换的防 护设施不得降低安全防护的要求

    3.1.9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改变原有楼地面、外墙内面的 保温和防水等构造措施

    3.2.1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应改变原住宅共用音

    设计,不应降低无障碍住宅中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过道 及共同部分的要求

    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规定的通往套内入口、起居室(厅)、 餐厅、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及阳台的连续通道,且通道地面应平整、 防滑、反光小,并不宜采用醒目的厚地毯。

    2.3无障碍住宅不宜设计地面高差,当确需留设高差时,高差不应 15mm且应设置缓坡过渡,

    3.2.4在套内无障碍通道墙面、柱面的0.60m2.00m高度内,不应设

    凸出墙面100mm以上的装饰物;墙面、柱面的阳角宜做成圆角或钝 应在高度0.40m以下设护角。

    3.3.1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的防水措施和细部构造,应满足现 行行业标准《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I298的规定。 3.3.2全装修住宅卫生间(浴室)、厨房、设有配水点的封闭阳台等部 位均应进行防水设计。

    3.3.3卫生间(浴室)装饰装修防

    1楼地面宜比相邻房间楼地面低20mm(有无障碍通行要求的,应低 于相邻房间楼地面面层15mm,并以斜坡过渡),或在门口采取阻止积水列 溢的措施; 2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当防水层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可采用 20mm厚1:3水泥砂浆做防护层),防水层应沿墙基上翻300mm,并在门口 处应水平延展(向外延展的长度不应小于500mm,向两侧延展的宽度各个不 应小于200mm): 3楼地面应设有坡度并坡向地漏,非浴区楼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 0.5%,浴区楼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1.5%且宜设置配有过滤设施的排 水槽。 4墙面应设置防水层,并应覆盖由地面向墙基上翻300mm的防水层 5 顶棚应设置防潮层; 67 洗浴区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得低于1.80m,非洗浴区配水点处墙面 防水层高度不得低于1.20m; 7当采用轻质墙体时,墙面应做通高防水层; 8管道穿楼板的部位、楼地面与墙面交界处、地漏周边等易渗水部 位应采取加强防水构造措施。

    3.3.4厨房装饰装修防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面应设置防水层,防水层应沿墙基

    2洗涤池处墙面防水层高度宜距装修地面1.40m~1.50m,长度宜 出洗涤池两端各400mm。 3 墙面应设置防潮层; 当厨房布置在无用水点房间的下层时,顶棚应设置防潮层; 5 当厨房内设置地漏时,地面应设不小于1%的坡度坡向地漏。 3.3.5 设有配水点封闭阳台的装饰装修防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墙面应设置防水层(防水层高度宜距楼地面面层1.20m); 2 顶棚宜设置防潮层; 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和排水措施,

    54:1生表修任七至内表仰装修的,付合下别规定: 1不得拆改房屋基础、梁、柱、楼板、墙体等建筑结构构件: 2不应在梁、柱、楼板、墙体等建筑结构构件(含各类PC构件) 上凿槽、钻孔、开洞或扩大洞口尺寸,用于安装设备设施和管线的槽、 孔、洞等应事先预设或预留: 3不应凿掉钢筋混凝土结构中梁、柱、板、墙体的钢筋保护层; 4不宜拆除框架结构、框剪结构或剪力墙结构的填充墙,不宜拆除 阳台与相邻房间之间的窗下坎墙; 5不得在梁、板上增设柱子; 6不得在楼板上砌筑超过设计标准或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墙体,分 割空间应选择轻质隔断或轻质混凝土板,不宜采用砖块等重质材料,并 应由主体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校验、确认: 7不得在房屋顶面上未经许可加层建房、搭棚或设置花坛、水池等 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设施。

    3.4.2当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采用后锚固技术与原主体

    按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执行。 3.4.3在满足防水要求时改变卫生间设施位置的,不应影响结构安全

    3.4.3在满足防水要求时改变卫生间设施位置的,不应影响结构安全。

    3.5.1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3.5.1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3.5.2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 墙面和地面均应米用A级装饰装修材料

    3.5.3各类胶合板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B50222的相关规定进行阻燃处理

    非A级装饰装修材料或构件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与 窗帘、惟幕、幕布、软包等装饰装修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灯饰应 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材料

    3.5.8采用隔墙重新分隔室内空间后,消防设施应满足相关消防规定的 要求。

    6.1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应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并应符 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相

    3.6.2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组织好室内空气流通,应选用符

    3.6.2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

    3.6.3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不宜大面积采用人造木板及人造木饰 面板;不宜大面积采用固定地毯,局部可采用既能防腐蚀、防虫蛀,又 能起阻燃作用的环保地毯。

    3.6.4全装修住宅室内各部位采用的装饰装修材料

    3.6.5全装修住宅室内防水工程不得使用溶剂型防水材料,宜使用聚氨 酯防水涂料、聚合物乳液防水涂料、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和水乳型沥青 防水涂料等水性或反应型防水涂料

    3.6.6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环保、防腐、耐久、不易变形、易清洁和 便于施工的材料,其中厨房顶棚材料应具有防潮、防霉等性能 2墙面应采用难燃、环保、抗污染、易清洁的材料,与外窗相邻的 室内墙面不宜采用深色饰面材料,其中厨房、卫生间的墙面材料应具有 防水、防潮、防霉、耐腐蚀、不吸污等性能; 3楼地面应采用平整、耐磨、难燃、环保、抗污染、易清洁、耐腐 蚀的材料,其中厨房、卫生间的楼地面材料应具有防水、防滑等性能。 3.6.7全装修住宅室内采用玻璃隔断、玻璃栏板时,应选用安全玻璃 其种类和厚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的 规定,并采用防自爆坠落措施和安全耐久的安装方式。

    3.7.1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界面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界面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相邻界面同时铺贴成品块状饰面板时,宜采用对缝或间隔对缝方

    相邻界面同时铺贴成品块状饰面板时,宜采用对缝或间隔

    式衔接; 2同一界面上不同饰面材料平面对接时,对接处可采用离缝、错落 的方法分升或加入第三种材料过渡处理; 3同一界面上同样花纹的材料平面对接时,宜使对接处的花纹、色 彩、质感对接自然; 4同一界面上铺贴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尺寸的饰面材料时,宜选择 大尺寸为小尺寸的整数倍,且大尺寸材料的一条边宜与小尺寸材料的其 中一条边对缝; 5相邻界面装饰装修材料成角度相交时,宜在交界处作造型处理: 6不同界面上或同一界面上出现菱形块面材料对接时,块面材料对 接的拼缝宜贯通,并宜在界面的边部作收边处理; 7成品饰面材料尺寸宜与设备尺寸及安装位置协调。 3.7.2不规则界面宜做规整化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规则的顶面宜在边部采用非等宽的材料作收边调整,并宜使中 部顶面取得规整形状; 2不规则的墙面宜采用涂料或无花纹的墙纸(布)饰面,并宜淡化 墙面的不规整感; 3当以块面材料铺装不规整的地面时,宜在地面的边部用与中部块 面材料不同颜色的非等宽的块面材料作收边调整: 4不规则的饰面材料宜铺贴在隐蔽位置或大型家具的遮挡区域。 3.7.3不规则图样应采用网格划分定位。 3.7.4 不规则的小空间宜进行功能利用和美化处理。 3.7.5 当同一空间内设置两扇及以上的门时,门及门套的高度、颜色、 材质宜一致。 3.7.6 侧面突出装饰面的硬质块材应作圆角或倒角处理。

    3.7.7陈设品宜布置在下列位置:

    视线集中的界面或空间位置; 2 空间的端头、内凹处、空旷处; 3 强调设计意向的位置。

    视线集中的界面或空间位置; 2 空间的端头、内凹处、空旷处; 3 强调设计意向的位置。

    4.1.1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改变原厨房和卫生

    1.1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改变原厨房和卫生间的位置 应改变阳台的基本功能

    4.1.2全装修住宅套内顶棚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前厅、起居室(厅)、卧室顶棚上灯具底面距楼面或地面面 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10m: 2顶棚上部的空间应满足设备和灯具安装高度的需要,有灯带顶相 则边开口部位的高度应能满足检修的需要,有出风口的升口部位应满足 出风的要求; 3顶棚中设有透光片后置灯光的,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并应 采取安装牢固、便于维修的构造措施: 4顶棚上悬挂自重3kg以上或有振动荷载的设施,应采取与建筑主 体连接牢固的构造措施

    4.1.3全装修住宅套内墙面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面、柱子挂置设备或装饰物,应采取安装牢固的构造措施 2 底层墙面、贴近用水房间的墙面及家具应采取防潮、防霉的构造 措施; 3踢脚板厚度不宜超出门套贴脸的厚度。 4.1.4全装修住宝套内地面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1.4全装修住宅套内地面

    1用水房间宜设门槛,门槛应采用坚硬的材料,并应高出用水房间 地面5mm15mm; 2用水房间地面不宜采用大于300mm×300mm的块状材料,且铺贴 后不应影响排水坡度:

    3 铺贴条形地板时,宜将长边垂直于主要采光窗方向: 4硬质与软质材料拼接处,宜采取有利于保护硬质材料边缘不被磨 损的构造措施。

    损的构造措施。 4.1.5全装修住宅套内功能空间的装饰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样式宜符合空间的使用功能性质,用材、用色宜与相邻空间协调: 2家具布置应根据使用功能、平面形状、空间尺寸等因素确定; 3 新增隔断、隔墙应采用轻质、隔声性能较好的材料: 4套内空间宜布置陈设品和家具,提高审美效果和舒适性。 4.1.6全装修住宅套内装饰装修完成后,套内通往卧室、起居室(厅) 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书房、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过道净 宽不应小于0.90m。 4.1.7与儿童、老人用房相连接的卫生间走道、上下楼梯平台、踏步等 部位,宜设置脚灯,脚灯距地高度宜为0.40m。 4.1.8固定家具应采用环保、防虫蛀、防潮、防霉变、防变形、易清洁 的材料,尺寸应满足使用要求。 4.1.9全装修住宅套内应设置储藏空间

    4.1.5全装修住宅套内功能空间的装饰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4.1.9全装修住宅套内应设置储藏空间,

    4.2套内前厅、起居室(厅)

    4.2.1套内前厅宜根据套内的功能需要和空间大小等因素,设置家具 设施,并宜设计可遮挡视线的装饰隔断。 4.2.2套内前厅通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净高不应低于2.40m。 4.2.3套内前厅的门禁显示屏的中心点至楼地面装饰装修完成面的距 离宜为1.40m~1.60m。 42.4起居室(斤)应选择尺寸、数量合适的家具和设施,家且和设放

    4.2.2套内前厅通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净高不应低于2.40m。 4.2.3套内前厅的门禁显示屏的中心点至楼地面装饰装修完成面的距 离宜为1.40m~1.60m。 4.2.4起居室(厅)应选择尺寸、数量合适的家具和设施,家具和设施 布置后应满足使用和通行的要求,且主要通道的净宽不宜小于900mm。 4.2.5起居室(厅)装饰装修完成后,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

    4.2.5起居室(厅)装饰装修完成后,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

    顶棚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净高低于2.40m的局部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 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的,应至少有1/2的室内使用面积的净高不低 于 2. 10m。

    于 2. 10m。 4.2.6起居室(厅)装饰装修设计时,不宜增加直接开向起居室(厅) 的门:沙发、电视柜宜选择直线长度较长的墙面布置。

    4.2.6起居室(厅)装饰装修设计时,不宜增加直接开向起居室(厅) 的门;沙发、电视柜宜选择直线长度较长的墙面布置。

    4.2.6起居室(厅)装饰装修设计时,不宜增加直接开向起居室(厅)

    施,家具和设施布置后应满足通行和使用的要求,并宜留有净宽不小于 600mm的主要通道。

    4.3.2卧室装饰装修完成后,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顶

    不应低于2.10m,且净高低于2.40m的局部面积不应大于使用面积 利用坡屋顶的,应至少有1/2的室内使用面积的净高不低于2.10

    4.3.3卧室平面布置应具有私密性,避免视线干扰,床不宜紧靠外窗或

    4.3.4老年人卧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3.5儿童卧室不宜在儿童可触摸、易碰撞的部位做外凸造型,且不 尖锐的棱状、角状造型。

    4.3.6老年人卧室和儿童卧室宜采用内外均可开启的平开门,不 弹簧门

    4. 3. 7 卧室采用玻璃门时,应

    埋轨不应高出楼地面装饰面层。

    4.4.2厨房装饰装修完成后,楼地面至顶棚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 4.4.3单排布置设备的地柜前宜留有不小于1.50m的活动距离,双排布 置设备的地柜之间净距不应小于0.90m,洗涤池与灶具之间的操作距离不 宜小于0.60m。

    4.4.2厨房装饰装修完成后,楼地面至顶棚的净高不应低于2.2

    置设备的地柜之间净距不应小于0.90m,洗涤池与灶具之间的操作距离不 宜小于0.60m。

    4.4.4厨房吊柜底面至装修地面的距离宜为1.40m~1.60m,吊租

    宜为300mm~400mm,厨房地柜的尺寸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 数协调标准》JGJ/T262的相关规定。

    4.4.5厨房内吊柜的安装位置不应影响自然通风

    4.4.6封闭式厨房宜设计推拉门,并应采取安装牢固的构造

    4.5.1餐厅应选择尺寸、数量适宜的家具和设施,且家具和设旅 形成稳定的就餐空间,并宜留有净宽不小于0.90m的通往厨房 空间的通道

    4.5.2餐厅装饰装修完成后,楼地面至顶棚的净高不宜低

    不应低于 2. 20m。

    4.5.3餐厅应靠近厨房布置;套内无餐厅的,应在起居室(厅)或厨房 内设计适当的就餐空间

    4.6.1卫生间应优先采用定制的装配整体式部品,并应根拥

    6.1卫生间应优先采用定制的装配整体式部品,并应根据不同的套

    4.6.3卫生间宜选择尺寸合适的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基 施布置后应满足人体活动的需要,

    1洗面台上的盆面至装修地面的距离宜为750mm~850mm; 2 除立柱式洗面台外,装饰装修完成后侧墙面至洗面盆中心的距离 不宜小于550mm; 3嵌置洗面盆的台面进深宜大于洗面盆150mm,宽度宜大于洗面盆 300mm,安装洗面盆应设置支(托)架进行固定; 4卫生间洗面台上部的墙面应设置镜子。 4.6.7侧墙面至坐便器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250mm,至便器中心的距 离不宜小于400mm;坐便器、便器前应留设不小于500mm的活动空间 4.6.8 浴缸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浴缸安装后,上边缘至装修地面的距离宜为450mm~600mm; 2浴缸、淋浴间靠墙一侧应设置牢固的抓杆; 3仅设浴缸(不设淋浴间)的卫生间宜增设带延长软管的手执式淋

    4.6.9淋浴间设置应符合下列

    1淋浴间宜设推拉门或外开门,门洞净宽不宜小于600mm; 2 淋浴间内花洒的两旁距离不宜小于800mm,前后距离不宜小于

    800mm,隔断高度不宜低于2.00m; 3淋浴间的挡水高度宜为25mm~40mm; 4.6.10卫生间木门套及与墙体接触的侧面应采取防腐措施,门套下部 的基层宜采用防水、防腐材料;门槛宽度不宜小于门套宽度,且门套线 宜压在门槛上。

    4.7套内楼梯、储藏空间

    踏步、栏杆的尺寸应符合现行宁波市地方标准《宁波市住宅设计实施细 则》的规定。

    4.7.2套内楼梯的踏面应采用坚固、防滑、平整、耐久、耐磨

    4.7.3套内楼梯踏步临空处,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0mm、宽度不小于80mm 的挡台。

    4.7.4套内楼梯防护栏杆宜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

    4.7.5老年人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无踢面或突缘大于10mm的直角形踏 步、踏面应防滑

    4.8.1全装修住宅阳台的装饰装修设计不应改变建筑设计为防止儿童 攀爬所采取的防护构造措施;栏杆、栏板上设置的装饰物,应采取防坠 落措施。

    4.8.1全装修住宅阳台的装饰装修设计不应改变建筑设计为

    4.8.2靠近阳台栏杆、栏板处不应设计可踩踏的地柜或装饰物。

    4.8.2靠近阳台栏杆、栏板处不应设计可踩踏的地柜或装饰物。

    采光,并宜为空调外机等设备的安装、维护预留操作空间。

    8.4阳台楼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阳台楼地面应采用防滑、防水、硬质、易清洁的材料,开阳台 的楼地面材料应兼具有抗冻、耐晒、耐风化的性能: 2开散阳台楼地面的完成面标高宜比相邻室内空间楼地面完成面 低15mm~20mm。

    4.8.5阳台应设置使用方便、安装牢固的晾晒架。

    4.9.1全装修住宅套内门的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厨房、餐厅、阳台的推拉门宜采用透明的安全玻璃门; 2安装推拉门、折叠门应采用吊挂式门轨或吊挂式门轨与地埋式门 轨组合的形式,并应采取安装牢固的构造措施,地面限位器不应安装在 通行位置上; 3非成品门应采取安装牢固、密封性能良好的构造设计,推拉门应 采取防脱轨的构造措施: 4门把手中心距楼地面的高度宜为0.95m~1.10m。 4.9.2全装修住宅套内窗的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紧邻窗户的位置设有地台或其他可踩踏的固定物体时,应重新 设计防护设施,且防护高度应符合现行宁波市地方标准《宁波市住宅设 计实施细则》的规定: 2窗扇的开后把手距楼地面高度不宜低于1.10m或高于1.50m; 3窗台板宜采用环保、硬质、耐久、光洁、不易变形、防水、防火 的材料; 4非成品窗应采取安装牢固、密封性能良好的构造设计。

    5.0.1全装修住宅的公共空间包括公共门厅、走道、信报间、电 楼梯间和地下或半地下室等部位

    5.0.1全装修住宅的公共空间包括公共门厅、走道、信报间、电梯厅、 楼梯间和地下或半地下室等部位, 5.0.2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改变楼梯间门、前室门、通往 屋面门的开后方向、方式,不得减小门的尺寸,不应遮挡消防设施和疏 散指示等标识

    5.0.2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改变楼梯间门、前室1 屋面门的开启方向、方式,不得减小门的尺寸,不应遮挡消防设 散指示等标识。

    5.0.5公共门厅、电梯厅装修楼地面至顶棚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标 准层公共走道装修楼地面至顶棚的局部净高不宜低于2.20m,且不应低于 2.00m。 5.0.6全装修住宅的装饰装修不得扩大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面积或增 加层高,不得未经许可擅自挖建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标高,不得破 环原建筑基础构件或移除基础构件周边的覆土。 5.0.7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改变车库(车棚)的设计使用 功能。

    水、除湿、防潮、防滑、采光、通风等保证或优化空间性能的构造措施。

    6.1.1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应在天然采光处设置遮挡自然 光线的吊柜、装饰物等固定设施。 6.1.2对于日间需要人工照明的房间,照明光源宜采用接近天然光色温 的光源

    6.1.3全装修住宅室内功能空间应设置一般照明、分区一般

    免产生眩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节能型灯具: 2宜避免使用大面积高反射度的装饰装修材料: 3家具和灯光布置后,宜使光线从阅读、书写者的左侧前方射入 并应避免灯光直射使用者的眼晴,

    6.2.1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应减少窗洞开口的有效面积或 改变窗洞开口的位置。 6.2.2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应在自然通风处设置遮挡通风 的隔断、家具、装饰物或其他固定设施 6.2.3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或提高室内 空气质量。

    6.2.1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应减少窗洞开口的有效面 改变窗洞开口的位置

    6.2.3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或提高室内 空气质量。

    6.3.1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改善住宅室内的声环境,降低室 外噪声对室内环境的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噪声对住宅室内有较大影响时,朝向噪声源的门窗宜采取隔 声构造措施; 2有振动噪声的部位应采取隔声降噪构造措施: 3全装修住宅套内房间紧邻电梯井时,装饰装修设计应采取隔声和 减振构造措施: 4厨房、卫生间及封闭阳台处排水管宜采用隔声材料包裹; 5对声学要求较高的房间,宜对墙面、顶棚、门窗等采取隔声、吸 声等构造措施。 6.3.2轻质隔墙应选用隔声性能好的墙体材料和吸声性能好的饰面材 料,并应将隔墙做到楼板的底面,且隔墙与地面、墙面的连接处不应留 有缝隙。

    6.3.2轻质隔墙应选用隔声性能好的墙体材料和吸声性能好的饣 料,并应将隔墙做到楼板的底面,且隔墙与地面、墙面的连接处 有缝隙。

    7.1.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给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任毛至内装饰装修中给水应付合下列规定: 1当给水管暗敷时,应避免破坏建筑结构和其他设备管线,管线安 装应横平竖直: 2水平给水管宜在顶棚内暗敷,当水平给水管在楼地面垫层内设置 时,应避免穿越挡水条; 3当塑料给水管明设在容易受撞击处时,装饰装修应采取防撞击的 构造措施; 4塑料给水管不应与水加热器直接连接,应设置长度不小于400mm 的金属管过渡: 5当明设的塑料给水立管距灶台边缘小于400mm、距燃气热水器小 于200mm时,装饰装修应采取隔热、散热的构造措施 6明设的室内给水管道或吊顶内给水管道,应采取设置保温层等防 结露措施。

    1除独立式低层住宅外,不得改变原有排水系统的横干管、立管以 及通气管路; 2厨房排水管和卫生间排污管应分别独立设置,阳台排水不得接入 雨水管道; 3用水器具的设置应以排水通畅、易于维修为原则,厨房洗涤池宜 靠近排水立管设置,卫生间坐便器应靠近排水立管设置; 4排水管道不应穿过卧室、排气道、风道和壁柜,不应在厨房操作 台上部敷设:

    5不应封闭暗装排污管、废水管的检修孔和顶棚位置的冷热水阀门 的检修孔; 6同层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填充层内渗漏的防水构造措施,理设于 真充层中的管道不得采用橡胶圈密封接口,降板层内宜采取排除填充层 积水的技术措施; 7当塑料排水管明设在容易受撞击处时,装饰装修应采取防撞击的 构造措施; 8塑料排水管应避免布置在热源附近;当不能避免,并导致管道表 面受热温度大于60℃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塑料排水立管与家用灶具边 净距不得小于400mm; 9厨房洗涤池、洗脸盆下原排水管道无存水弯时,应在洁具排水口 下部设置存水弯(存水弯不得重复设置),存水弯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洗衣机位置应选用能防止溢流和干的专用地漏

    1套内应设置热水供应设施,热源应优先采用太阳能、空气源等可 再生能源; 2太阳能热水罐、空气源热泵主机等设备应设置在专用设备平台 上,且宜靠近热水用水点,热水系统控制器应安装在室内便于操作处; 3太阳能集热系统管线不宜暗理,并宜在满足检修、维护要求的前 提下采取遮蔽措施: 4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严禁在浴 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燃气热水器等在易造成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 加热设备: 5循环热水系统洗脸盆、淋浴龙头不循环的热水支管长度超过8m, 或距离无循环热水系统热水器的热水管长度超过8m时,宜在洁具附近设 置小型电加热器,或预留水、电安装条件:

    6室内热水管道除暗理外,应采取管道保温措施 7.1.4建筑高度超过54米的住宅,室内设置的轻便消防水龙不应拆除 或遮挡;确需移位时,应重新设置安装,并符合原消防设计要求。 7.1.5改变卫生间内设施位置时,不应影响下层或相邻住户使用,并应 重做防水构造。

    用水效率等级不得低于原设计标准

    7.1.7采用中水冲洗便器时,中水管道和预留接口应设明显标识;坐便 器安装洁身器时,洁身器应与自来水管连接,严禁与中水管连接。 7.1.8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进行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 备应进行灌水试验,

    7.2 采暖、通风与空调

    7.2.1当住宅采用集中采暖、集中空调时,不应擅自改变总管道及计量 器具位置,不宜擅自改变房间内管道、散热器位置;当住宅采用以水为 热媒且理地分户供暖时,不应擅自改变理地管道的走向及管间距。 7.2.2散热器安装位置应能使室内温度均匀分布,且不宜安装在影响家 具布置的位置:低温辐射地板采暖管线宜根据衣柜等遮挡型家具布置情 况设计,遮挡区域较大的局部辐射采暖热负荷应按规定乘以附加系数。 7.2.3设有采暖、空调设备的住宅,当设置机械换气装置且技术经济合 理时,应采用热回收新风系统;新风系统的气流组织应进行优化设计, 室外新风宜直接送入卧室、起居室等人员主要活动区,并应将室内空气 排至室外

    7.2.1当住宅采用集中采暖、集中空调时,不应擅自改变总管道 器具位置,不宜擅自改变房间内管道、散热器位置;当住宅采用 热媒且埋地分户供暖时,不应擅自改变埋地管道的走向及管间距

    具布置的位置;低温辐射地板采暖管线宜根据衣柜等遮挡型家具布置情 况设计,遮挡区域较大的局部辐射采暖热负荷应按规定乘以附加系数。

    理时,应采用热回收新风系统;新风系统的气流组织应进行优化 室外新风宜直接送入卧室、起居室等人员主要活动区,并应将室 排至室外。

    7.2.4空调室内机的位置设置应合理,不宜直接吹向人体。空调区的送、

    风方式和风口选型及安装位置应满足使室内温度均匀分布的要求,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灯槽等对空调区送、回风口的影响;室内空调设

    的冷凝水宜有组织排入户外集中凝水立管,且室内敷设时不应出现倒坡 情形。

    风扇或其他有效的通风措施。

    中空调系统的全装修住宅,其空调通风管道从户外穿越到户内且户门为 防火门时,应设置70℃防火阀

    7.2.9空调系统业主直理时,装饰装修设计图纸应明确空调内

    7.3.1当装饰装修后住宅室内用电负荷大于原建筑电气的

    ·.I 衣衣 贝何时, 应事先得到当地供电部门的增容许可和原设计单位的复核确认。 7.3.2装饰装修设计的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应与建筑设计的低压配 电系统接地形式一致。

    7.3.2装饰装修设计的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应与建筑设计的 电系统接地形式一致。

    7.3.3选用的电气设备,应与用户配电箱的配电形式相匹配。

    3.4装饰装修设计不宜改变原设计的用户配电箱位置,当需改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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