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G 48-2018 深圳市道路工程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应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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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被污染或腐蚀的建筑废弃物不得用于制备再生材料。 3.1.2再生材料进场时应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与记录工作,主要应包括拆除结构 的用途、服役时间和原始混凝土强度等级等。 3.1.3再生材料的选择应满足所制备的混凝土、砂浆、注浆材料或基层材料的性 能要求。

    4建筑废弃物原材料的再生加工、运输和储存

    4.1.8应对破碎系统及筛分系统进行降噪处理,使其符合生产噪音排放标准要求 (4类要求: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

    4.2.2再生材料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照类别、规格分开堆放存储; 2再生材料和非再生材料不得混合; 3堆放应防止混入泥土和其他可能改变其品质的杂质; 4再生粗骨料堆放高度一般不宜超过5米,对于单粒径或最大粒径不超过 20mm的连续级配,其堆放高度不宜超过10m

    注:再生细骨料的实际颗粒级配与表中所列数字相比,除4.75mm和600μm筛档外,可以略 有超出,但是超出总量应小于5%。

    9经碱骨料反应试验后,由再生细骨料制备的试件应无裂缝、酥裂或胶体外 溢等现象,膨胀率应小于0.10%。 5.2.3I类再生粗骨料可用于配制各种强度等级的混凝土;II类再生粗骨料宜用 于配制c40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类再生粗骨料可用于配制c25及以下强度 等级的混凝土,不宜用于配制有抗腐蚀要求的混凝土。 5.2.4I类再生细骨料可用于配制c40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II类再生细骨料 宜用于配制c25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III类再生细骨料不宜用于配制结构混 凝土。 5.2.5再生粗骨料性能检测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有关规定执行,再生细骨料性能检测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 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有关规定执行。 5.2.6再生骨料混凝土所用水泥应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有 关规定。当采用其他品种的水泥时,其性能指标必须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5.2.7再生骨料混凝土所用天然粗骨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卵石、碎石》 GB/T14685的要求;天然细骨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T14684的 要求; 5.2.8再生骨料混凝土拌合用水和养护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

    5.2.8再生骨料混凝土拌合用水和养护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漆

    饰面要求的素再生骨料混凝土。 5.2.9再生骨料混凝土中宜掺加粉煤灰、矿渣粉、硅粉等矿物掺合料,其质量应 符合现行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规定。 5.2.10再生骨料混凝土所用的外加剂应符合现行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 和《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的要求。 5.2.11再生骨料混凝土所用的颜料应符合《混凝土和砂浆用颜料及其试验方法》 IC/T539的规定

    5.3再生骨料混凝土技术要求

    5.3.1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拌合物性能、力学性能、长期性能应满足设计和施工要 求。 5.3.2再生骨料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确定 5.3.3再生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尺寸效应换算系数按普通混凝土取值。 5.3.4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抗折强度标准值frk应按式(5.3.4)计算。

    Frx = 0.75/feuk

    式中fcu.k一一再生骨料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即强度等级)(MPa)。 5.3.5再生骨料混凝土的弹性模量E。应通过试验确定,在缺乏试验资料时,可按 表5.3.5取值

    表5.3.5再生骨料混凝土弹性模量(×10*MPa)

    5.3.6再生混凝土的收缩值可在 疑主的基础上加以修止,修止系数取 1.0~1.5,再生粗骨料取代率为30%时可取1.0,再生粗骨料取代率为100%时可取 1.5,中间可采用线性内插取值。 5.3.7再生混凝土的徐变系数可参照普通混凝土取值。 5.3.8再生混凝土的泊松比可取为0.2。 5.3.9再生骨料混凝土的耐久性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 计规范》GB/T50476的有关规定。 5.3.10再生骨料混凝土中氯离子、三氧化硫的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

    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的有关规定。

    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的有关规定。

    基于性能的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

    5.4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1满足工作性要求; 2满足强度要求; 3满足耐久性要求; 4满足经济性要求。

    1再生粗骨料取代率和再生细骨料取代率应根据已有技术资料和再生骨料 混凝土的性能要求确定。当缺乏技术资料时,再生粗骨料取代率和再生细骨料的 总取代率不宜大于50%,但I类再生粗骨代率可不受限制。当再生骨料混凝土中 已掺用III类再生粗骨料时,不宜再掺入再生细骨料。再生黏土砖粗骨料用于c30 混凝土的体积取代率不宜大于10%。 2对于不掺加再生细骨料的混凝土,当仅掺I类再生粗骨料或II类、II类再 生粗骨料取代率小于30%时,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普 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有关规定取值;当II类、III类再生粗骨料取 代率大于30%时,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应根据同品种、同强度等级再生骨 料混凝土统计资料计算确定,当施工单位具有近期的同一品种再生骨料混凝土资 料时,强度标准差可按公式(5.4.2)计算。强度等级不大于C20的再生骨料混凝 土,当强度标准差计算值不小于3.0MPa时,应按计算结果取值,当计算值小于 3.0MPa时,强度标准差取3.0MPa;强度等级大于C20且不大于C40的再生骨料混 凝土,当强度标准差计算值不小于4.0MPa时,应按计算结果取值,当计算值小于 4.0MPa时,强度标准差取4.0MPa

    式中fcu,i一一第i组试件的立方体强度(MPa) mfcu一一n组试件的立方体强度的平均值(MPa);

    当施工单位无统计资料计算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标准差时,其值可按表5.4.2 选取。

    表5.4.2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标准差推荐值

    注:当再生粗骨料的来源很复杂或来源不清楚,或者再生粗骨料取代率较大时,应适当增大强度标准差。

    5.4.3再生骨料混凝主的配合比设计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fou.o = funk +1.6450

    mo+mo+ mgo mrgo mso mr0+0.01α= P. Pr Pw P. Pr. Ps Prs

    5.4.4路面用再生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根据再生混凝土的抗折强度与

    5.4.5配合比的调整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有 关规定执行

    5.5拌合、浇筑和养护 5.5.1再生骨料混凝土浇筑面层的施工准备、混凝土的搅拌与运输、铺筑、养护 与填缝应符合现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1的规定。 5.5.2采用预制混凝土块的铺砌式面层的施工技术应符合现行《城镇道路工程施 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1的规定。 5.5.3现浇再生混凝土挡土墙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 规范》CJ1的规定。 5.5.4路缘石、护坡等附属构筑物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 验收规范》CJ1的规定,

    5.6.1再生骨料混凝土浇筑面层、铺砌式面层、挡土墙以及路缘石等附属建筑物 的施工验收应符合现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1的规定。

    6.1.1再生骨料水泥砂浆包括再生骨料砌筑砂浆和再生骨料抹灰砂浆,可分别用 于砌筑工程和抹灰工程。 6.1.2砌筑工程和抹灰工程宜优先选用预拌砌筑砂浆和预拌抹灰砂浆,

    6.2.1再生骨料水泥砂浆所用再生细骨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 再生细骨料》GB/T25176的有关规定,其中类再生细骨料可用于配制各种强度等 级的再生骨料水泥砂浆;IⅡ类再生细骨料可用于配制强度等级不高于M15的再生 骨料水泥砂浆;Ⅲ类再生细骨料宜用于配制强度等级不高于M10的再生骨料水泥 砂浆。 6.2.2再生骨料水泥砂浆宜采用通用硅酸盐水泥,其质量应符合《通用硅酸盐水 泥》GB175的规定。 6.2.3再生骨料水泥砂浆中使用的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等掺合料应分别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和《用于水泥和混凝 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的规定。 6.2.4再生骨料水泥砂浆采用的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和《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规定。 6.2.5再生骨料水泥砂浆采用的保水增稠材料、可再分散性乳胶粉等添加剂应符 合现行《砌筑砂浆增塑剂》JG/T164和《可再分散胶粉》GB/T29594的规定 6.2.6再生骨料水泥砂浆的拌合和养护用水应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规 定。

    6.3水泥砂浆技术要求

    6.3.1预拌再生骨料水泥砂浆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25181 的有关规定。 6.3.2再生骨料水泥砂浆的强度等级可为M5、M7.5、M10、M15、M20、M25 M30。用于有耐腐蚀要求的部位时,强度等级应不小于M15,且胶凝材料用量不 应少于520kg/m3。

    6.3.3水泥抹灰砂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强度等级应为M15、M20、M25、M30; 2拌合物的表观密度不宜小于1900kg/m3; 3保水率不宜小于82%,拉伸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20MPa。 4用于有耐腐蚀要求的部位时,强度等级应不小于M15,且胶凝材料用量不 应少于520kg/m3。 5.3.4水泥粉煤灰抹灰砂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强度等级应为M5、M10、M15; 2拌合物的表观密度不宜小于1900kg/m3; 3保水率不宜小于82%,拉伸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15MPa。 4用于有耐腐蚀要求的部位时,强度等级应不小于M15,且胶凝材料用量不 应少于520kg/m3。 5.3.5再生骨料水泥砂浆性能试验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 验方法标准》JGJ/T70的规定执行。抹灰砂浆粘结强度试验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抹 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附录A进行。

    6.4.1再生骨料水泥砂浆配合比设计应满足砂浆和易性、强度和耐久性的要求。 6.4.2再生骨料水泥砂浆用水泥的强度等级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选择。配制同 品种、同一强度等级再生骨料水泥砂浆时,宜采用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一品种 同一强度等级水泥

    1按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98的规定计算基准砂 浆配合比; 2用于有耐腐蚀要求的部位时,再生细骨料取代率宜不大于50%; 3外加剂、添加剂和掺合料的品种和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6.4.4再生骨料抹灰水泥砂浆配合比设计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1按现行行业标准《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的规定计算基准砂浆配 合比;

    1按现行行业标准《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的规定计算基准砂浆配 合比;

    3外加剂、添加剂和掺合料的品种和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6.5拌合、施工和养护

    6.5.1再生骨料水泥砂浆,其拌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25181 的规定。 6.5.2再生骨料水泥砂浆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JGJ/T223的相关规定。 6.5.3再生骨料砂浆施工后宜采用覆盖保水养护方式,养护至砂浆强度达到其设 计强度的80%以上。

    6.6.1再生骨料砌筑砂浆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 术规程》JGJ/T223的有关规定。 6.6.2再生骨料抹灰砂浆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抹灰砂浆技术规 程》JGJ/T220 的有关规定。

    7.1.1本章中注浆材料在无特殊说明情况下,指灌注水泥砂浆。 7.1.2再生骨料用于注浆材料时,在无特殊说明的情况下,一般作为细骨料使用 7.1.3注浆材料可用于道面混凝土的原位再生及修补,

    7.2原材料要求 7.2.1再生骨料注浆材料用水泥宜采用通用硅酸盐水泥,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规定;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其性能应符合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同品种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7.2.2再生骨料注浆材料用天然细骨料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砂》 GB/T14684的规定。 7.2.3再生骨料注浆材料用再生细骨料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 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的规定。 7.2.4再生骨料注浆材料拌合用水和养护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 标准》JGJ63的规定。 7.2.5再生骨料注浆材料用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 和《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规定

    7.3.1再生细骨料在注浆材料中的取代率宜小于30%。 7.3.2注浆材料主要性能应符合表7.3.2的规定。

    表7.3.2注浆材料主要性能指标

    2抗折强度试验方法参照现行行业标准《修补砂浆》JCT2381的规定。

    7.3.3当施工环境温度高于30时,可通过适当增大初始流动度的方式,保证 30min流动度满足施工要求。

    7.4拌合、灌注及养护

    7.4拌合、灌注及养护

    7.4.1使用再生骨料的注浆材料宜采用机械拌合方式,持续搅拌3min,搅拌至均 匀无结块为止,停止搅拌2~3min,再搅拌2~3min, 7.4.2使用再生骨料的注浆材料灌注过程中可采用表面振动方式辅助其充满待灌 注区域。 7.4.3注浆后宜采用覆盖保水养护方式,养护至注浆材料强度达到其设计强度的 80%以上:。

    7.5.1注浆后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灌浆施工时,应以每50t为一个留样检验批,不足50t时应按一个检验批计; 2应以标准条件下的抗压强度和抗折强度留样试块的测试数据作为验收数 据,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抗压强度和抗折强度试验均采用40mmx40mm×160mm的标准棱柱体试 件,检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GB/T17617中的 有关规定执行。应采用非振动成型,将拌合好的浆体直接注入试模,浆体应与试 模上边齐平。从搅拌开始计时到成型结束,应在6min内完成

    8再生材料用于路面基层

    8.1.1再生材料可取代大然材料用于道路基层和底基层材料中。 8.1.2混合料组成设计应根据设计要求,选择技术经济合理的混合料类型和配合 比。 8.1.3应根据城市道路等级、交通荷载等级、结构形式、材料类型等因素确定材 料技术要求。

    8.2.1应用再生材料作基层材料时,应选用强度等级为32.5或42.5的通用硅酸盐水 泥,其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规定 8.2.2应用再生材料作基层材料时,粉煤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 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的规定。 8.2.3用于道路基层的天然粒料和替代天然粒料的再生材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1级配碎石、砂砾、未筛分碎石、碎石土、砾石、煤研石,再生粗、细骨料 及再生粉料等材料均可做粒料原材; 2作基层时,粒料最大粒径不宜超过37.5mm; 3作底基层时,粒料最大粒径: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不应超过37.5mm: 对次干路及以下道路不应超过53mm; 4各种粒料,应按其自然级配状况,经调整使其符合表8.2.3的规定: 5碎石、砾石、煤研石和再生材料等的压碎值: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基层 和底基层不应大于30%;对其他道路基层不应大于30%,对底基层不应大于35%: 6骨料中有机质含量不应超过2%; 7骨料中硫酸盐含量不应超过0.25%; 8塑限不大于28%,塑性指数不大于9

    表8.2.3水泥稳定材料的颗粒范围

    注:①当用中粒土、粗粒土作为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底基层时,颗粒组成范围宜采用作次干路基层的组成。 ②集料中0.5mm以下细料土有塑性指数时,小于0.075mm的颗粒含量不得超过5%;细粒土无塑性指数

    时,小于0.075mm的颗粒含量不得超过7%!

    注:①潮湿多雨地区塑性指数宜小于6,其他地区塑性

    ②对于无塑性的混合料,小于0.075mm的颗粒含量接近高限。

    8.2.7级配碎石和级配碎砾石以及用于替代级配碎石和级配碎砾石的再生材料应 符合下列规定: 1轧制碎石的材料可以为各类型的岩石(软质岩石除外)、砾石。轧制碎石 的砾石粒径应为碎石最大粒径的3倍以上,碎石中不应有黏土块、植物根叶、腐 殖质等有害物质; 2针片状颗粒的总含量不应超过20%; 3颗粒范围和技术指标应符合表8.2.7的规定

    表8.3.2基层、底基层压实度要求

    8.4.1再生材料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配合比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试配时水泥掺量宜按表8.4.1选取; 2当采用厂拌法生产时,水泥掺量应比试验剂量增加0.5%,水泥最小掺量: 粗粒土、中粒土中应为3%,细粒土为4%; 3根据已有的技术资料和技术要求,确定不同种类再生材料的取代率;当缺 芝技术资料时,被稳定材料中再生粗骨料取代率宜控制在50%以下,再生细骨料 取代率宜控制在20%以下,再生黏土砖骨料取代率宜控制在10%以下;级配碎石 中再生粗骨料取代率宜控制在60%以下,再生黏土砖骨料取代率宜控制在10%以 下; 4外加剂的用量宜通过试验确定。

    表8.4.1水泥稳定类材料试配水泥掺量

    8.4.2水泥粉煤灰综合稳定材料中,粉煤灰宜采用等量法取代水泥;取代后再生 材料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的各项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8.5混合料拌合、施工及养护 8.5.1掺加再生材料的基层材料,其拌合、摊铺和碾压应符合现行《城镇道路工 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1的规定。 8.5.2掺加再生材料的基层材料,其养护应符合现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 验收规范》CJ1的规定。

    8.6.1掺加再生材料的基层材料,其施工验收应符合现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 质量验收规范》CJ1的规定

    9再生材料用于路基填筑

    9.2.1当采用再生材料填筑路基时,填方路基地基表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地基顶面存在滞水时,应根据积水深度及水下淤泥层的范围和厚度,采取排 水疏干、挖除淤泥、抛石挤淤或砂砾石等处理措施。 2当地面横坡缓于1:5时,在清除地表草皮、腐殖土后,可直接在天然地面上填 筑路基。 3当地面横坡为1:5~1:2.5时,原地面应开挖台阶,台阶宽度不宜小于2m,并应 设置2%的反向坡;当基岩面上的覆盖层较薄时,宜先清除覆盖层在开挖台阶; 当覆盖层较厚且稳定时,可予保留。 4当地下水影响路堤稳定时,应采取拦截、引排地下水或在路堤底部设置渗水性 较好的隔断层等措施。 5地基表层应碾压密实。在一般地质地段,基底压实度不应小于90%; 当路基填土高度小于路面和路床总厚度时,应将地基表面进行超挖并分层回填压 实,压实度不得小于95%。 9.2.2当采用再生材料填筑路基时,路堤边坡两侧应设置不小于2m厚的保护层, 保护层采用路用级配较好的砾类土、砂类土等作为填料填筑。 9.2.3当填方路基基底的地质条件良好,边坡高度不大于20m时,边坡坡率不宜 大于表9.2.3的规定值。

    表9.2.3填方路基边坡坡率

    表9.2.3填方路基边坡坡

    9.2.4再生材料填筑路堤时,应具有良好的级配,填料最大粒径应小于100mm。 9.2.5路床顶面设计回弹模量值对快速路和主干路不应小于40MPa,对次干路和 支干路不应小于30MPa,路床强度应符合表9.2.5的规定值。

    表9.2.5路床填料最小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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