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238-2018 岩溶地区建筑地基基础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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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arst subgrade

    岩体中存在溶洞、溶蚀裂隙,或岩体表面在石芽、溶沟(槽)、溶 蚀漏斗,或覆盖层中存在可溶岩类残积土(包括经搬运沉积次生的 沉积土、冲积士)伴生士洞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地基,

    clint subgrade

    由溶沟(槽)间突起的石芽与红黏土在水平方向上交替分 的地基。

    cave subgrade

    岩体中存在溶洞的岩石地基 2.1.8溶蚀(裂隙、漏斗)地基 dissolution(fractures,funn

    岩体中存在溶洞的岩石地基

    基础持力层为溶蚀(裂隙、漏斗)岩石的地基。

    markedlylayer

    在自然气候作用下,由降水、蒸发地温等因素引起的升降变形 的有效深度

    U 泊松比; P 内摩擦角; w 土的含水量; 液限; WL W, 塑限。

    A 基础底面面积; 6 基础底面宽度(最小边长),或力矩作用方向的基础底面边长: d 基础埋置深度,桩身直径: 基础高度; Hf 自基础底面算起的建筑物高度: Hg 自室外地面算起的建筑物高度: L 房屋长度或沉降缝分隔的单元长度; 1 基础底面长度; 沉降量; u 周边长度; Zn 地基沉降计算深度; 2o 标准冻深。 2.2.4 设计参数和计算系数: a 压缩系数; a 平均附加应力系数; β 边坡与水平面的坡角: 0 填土与挡土墙墙背之间的摩擦角; 8. 填土与稳定岩石坡面之间的摩擦角; 9 地基的压力扩散角; u 土与挡土墙基底之间的摩擦系数; nb 基础宽度的承载力修正系数; nd 基础理深的承载力修正系数: ds 沉降计算经验系数。

    3.0.1岩溶地区地基基础的设计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规定。 3.0.2岩溶地区的勘察应查明建设场地岩溶的发育程度和分布 规律、地基岩土的工程特性和地下水理藏条件,并应对场地及地基 做出综合评价。

    3.0.3 岩溶发育程度的划分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岩溶发育程度

    3.0.4岩溶地区的地基根据地层组成状况可分为下列类型

    1土质地基:根据土的特性可分为红黏土地基、软土地基、填 土地基和混合土地基; 2土岩组合地基:根据岩土组合特征可分为半岩半土、多岩 少土、多土少岩、上岩下土等土与岩石组合的地基;

    3岩溶地基:根据理藏条件可分为裸露型、浅覆盖型、深覆盖 型和理藏型等地基;根据岩溶发育条件可分为溶洞地基、溶沟(槽) 地基、溶蚀(裂隙、漏斗)地基、石芽地基、土洞地基; 4岩石地基。 3.0.5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乙级的建筑物宜避开岩溶强发育 的地段。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且未经处理不应作为建筑物地基: 1浅层溶洞成群分布,洞径天,洞体不稳定的地段; 2溶沟(槽)、溶蚀(裂隙、漏斗)、石芽等强发育,其中充填物 为软弱土体的地段; 3溶洞、土洞以及塌陷等岩溶强发育的地段; 4 岩溶水排泄不畅,可能造成场地淹没的地段; 导水构造破碎带或断层交汇的地段; 6著 岩溶中等发育且存在层流、越流潜蚀形成土洞条件的 地段。 3.0.6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作用效应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

    4.1.1岩溶地区工程勘察应根据工程重要性、场地和地

    4.1.1岩溶地区工程勘察应根据工程重要性、场地和地基复杂程 度划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级:在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 中,有一项为一级; 2乙级:除甲级和丙级以外均为乙级; 3内级:在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 均为三级。 4.1.2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的划分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 4.1.3岩溶地区红黏土的状态、结构、复浸水特性和均匀性分类 应符合本标准第A.0.1条~第A.0.4条的规定,石芽地基根据空 间产状分类并应符合本标准第A.0.5条的规定。 4.1.4岩溶地区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综合运用工程地质测绘和调 查、钻探、物探、原位测试等,查明下列内容: 1拟建场地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层岩性与产状: 2岩溶发育的特征及主要影响因素;岩溶类型、发育程度、形 态、大小、分布、充填情况,发育成因; 3岩溶顶板和覆盖层厚度、性质,岩面起伏、形态; 4地下水赋存条件、类型,动态特征,水位变化,补给、径流 排泄条件,地表水与地下水、覆盖层与岩层之间的水力联系; 5溶洞、土洞和塌陷的成因及其发展趋势; 6溶沟(槽)地基、溶蚀漏斗地基、石芽地基、溶洞(隙)地基 洞岩溶地区地基的治理经验

    1拟建场地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层岩性与产状; 2岩溶发育的特征及主要影响因素;岩溶类型、发育程度、形 态、大小、分布、充填情况,发育成因; 3岩溶顶板和覆盖层厚度、性质,岩面起伏、形态; 4地下水赋存条件、类型,动态特征,水位变化,补给、径流 排泄条件,地表水与地下水、覆盖层与岩层之间的水力联系; 5溶洞、土洞和塌陷的成因及其发展趋势; 6溶沟(槽)地基、溶蚀漏斗地基、石芽地基、溶洞(隙)地基、 土洞岩溶地区地基的治理经验

    4.1.5岩溶地区勘察报告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

    规范》GB50021的规定外,应重点评价下列内容: 1拟建场地岩溶地下水的赋存、动态、补给、径流、排泄条件 地表水、覆盖层地下水与岩溶地下水之间的水力联系; 2岩溶发育的成因类型、发育程度、形态和分布特征;溶洞充 填程度与充填物;覆盖层厚度、性质; 3溶洞(隙)、溶沟(槽)、溶蚀漏斗、石芽、土洞、岩面形态、岩 溶顶板和覆盖层等岩溶地基的稳定性评价; 4溶洞、土洞和塌陷的成因及其发展趋势; 5对岩溶中等发育和强烈发育的浅覆盖层岩溶地基,当基岩 面上部存在软弱土、混合和易产生潜蚀土层时,应评价地下水的 渗流与土洞塌陷的形成、发育关系,分析评价地基土的稳定性;对 稳定性不良地段,应提出工程治理措施; 6溶洞(隙)地基、溶沟(槽)地基、溶蚀漏斗地基、石芽地基 土洞地基的处理措施和基础方案的建议,降水排水截渗方案的建 议,基坑开挖与支护方案的建议等; 7岩溶治理设计所需岩土参数,建筑地基基础、地下水等监 测要求的建议

    4.2.1 红黏土地基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不同地貌单元红黏土的分布、厚度、组成、性质等特征及其 差异; 2下伏基岩岩性、岩溶发育特征及其与红黏土的性质、厚度 变化的关系; 3地裂缝分布、发育特征及其成因、土体结构特征,土体中裂 隙的密度、深度、延展方向及其发展规律; 4地表水及地下水的分布、动态变化; 5红黏王状态竖向尚分带,并确定天气影响急剧层深度:

    段勘探孔的间距和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初步斯察探孔间距宜取30m~50m,其中控制性探孔 宜为勘探孔总数的1/5~1/3,且每个地貌单元均应有控制性勘探 孔;对均匀地基,勘探孔的深度可按表4.2.2确定;对不均匀地基, 勘探孔应深入稳定分布的岩层

    表4.2.2初步勘察勘探孔深度(m

    2对均匀地基详细勘察勘探孔的间距宜取12m~24m,对不 均匀地基宜取6m~12m,独立基础宜按一柱一孔布置,勘探孔施 工顺序宜先疏后密,先鉴别土性后取土试样。 3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应大手红黏土地基主要受力层的 深度,对于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于单独柱基 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1.5倍,且不应小于5m。 4对高层建筑和需进行变形计算的地基,详细斯察控制性勘 探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大于地 基变形计算深度。 5当基础底面下红黏土层厚度小于地基变形计算深度时,详 细勘察深度应按本标准第4.3.7条的规定执行。 6在浅层岩溶发育地区的红黏土中分布有土洞、软弱土时 应采用物探方法初步查明土洞的成因形态、规模和下伏基岩岩溶 发育状况,并应采用加密、加深探孔的方法验证确定,勘探孔进 入土洞或溶洞洞底完整土(岩)层的深度不应小于3m。

    于6个(组);详细察取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不 于全部勘探孔的1/2,且每栋主要建筑物不应少于3个;钻探 式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采取土试样和进 立测试的数量均不应少于6个(组)

    1钻探施工应采用十作业; 2鉴别孔质量等级为Ⅱ、IV级的取样孔,可采用锤击钻进 方式; 3质量等级为I、Ⅱ级的土样,应采用静压法、重锤少击法, 探井取样法; 4质量等级为I、Ⅱ级的土样和原位测试位置1.0m以内的 深度不得采用锤击钻进; 5对红黏土地裂缝的勘探应采用井探或槽探,钻孔和探井 (槽)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回填: 6原位测试应根据土性采用静载荷试验、标准贯入、轻型圆 动力触探、静力触探、旁压试验或十学板剪切试验: 7室内试验除测定红黏土一般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外,对裂 隙发育的红黏土尚应进行三轴剪切试验或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 评价边坡稳定性时,宜进行重复剪切试验;判别红黏土的胀缩性时 应做自由膨胀率试验、膨胀试验、收缩试验,并宜做复浸水试验; 8土试样质量等级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 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 4.2.5红黏土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采用静载荷试验和其他原 应测试、理论公式计算并结合当地经验等方法综合确定。 4.2.6当基础浅理、外侧地面倾斜或有临空面以及存在较大的水 平荷载时,红黏土地基的承载力应结合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土体结构和裂隙对承载力的影响; 2开挖面长时间暴露、裂隙发展和浸水对承载力的影响; 3地表水渗入深度的影响;

    41 临空面水平荷载对承载力的影响。 4.2.7 红黏土的胀缩性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轻型建筑物的基础理置深度应大于当地大气影响急剧层 深度; 2炉窑等高温设备的基础应分析地基土不均匀收缩变形的 影响; 3 开挖明沟时,应分析土体干湿循环过程胀缩的影响; 4 基坑开挖时,宜采取保湿措施,边坡应及时维护,防止失水 干缩。 4.2.8 红黏土地基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工程需要划分红黏土类型的空间分布,并应分别提出 特性参数及工程评价: 2分析地表水、地下水、红黏土裂隙及土洞发育特征,评价场 地有无土洞形成的可能性; 3分析地表水、滞水、土岩界面水、岩溶水分布及相互连通补 给关系,评价其对基坑工程、基础施工及建筑地基正常使用的 影响; 4评价场地内地裂缝分布和发育规律,并应对密集带或深长 地裂缝提出避让或处理建议; 5评价石芽露出地段地表水下渗、冲蚀对地基的影响,并应 提出处理建议; 6在大范围挖方区,应提出保湿和防浸泡措施和建议; 7对一般轻型建(构)筑物,应确定大气影响急剧层的深度, 提出基础理深建议

    1岩溶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宜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甚 羊细勘察和施工勘察等阶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调查溶洞(隙)、溶沟(槽)、石芽、溶蚀

    4.3.1岩溶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宜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

    斗、伴生土洞塌陷等岩溶发育条件,并对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做 出判断,对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建设的适宜性做出评价; 2初步勘察应初步查明溶洞(隙)、溶沟(槽)、石芽、溶蚀漏 斗、伴生土洞塌陷的分布、发育程度和发育规律,并对建筑地段的 稳定性和适宜性做出评价; 3详细勘察应查明拟建工程范围及影响地段的溶洞(隙)、溶 沟(槽)、石芽、溶蚀漏斗、伴生土洞陷的位置、规模、理深、岩溶堆 填物性状和地下水特征,并对地基基础的设计和岩溶的治理提出 建议; 4针对地质条件、基础类型和施工过程中需进一步查明的专 门问题应进行施工勘察。 4.3.2初步勘察(钻探)勘探线、点的间距可按表4.3.2确定。对 下列地段,应进行重点勘察:

    注:表中间距不适用于地球物理勘探。

    地面塌陷或地表水消失的地段; 地下水强烈活动的地段; 碳酸盐岩层与非碳酸盐岩层接触的地段; 碳酸盐岩理藏较浅且起伏较大的石芽发育地段; 软弱土层分布不均匀的地段: 6 物探成果异常或基础下有溶洞、暗河、伴生土洞分布的 地段; 7 构造导水断层或导水破碎带以及交汇地段; 8存在采空区和其他人类工程活动强烈的地段。 4.3.3初步勘察勘探孔的深度可按表4.3.3确定。

    表4.3.3 初步勘察勘探孔深度(m

    注:1控制性勘探孔应为勘探孔总数的1/4~1/3,且每个地貌单元均应有控制 勘探孔

    2勘探孔包括钻孔、探井和原位测试孔等。 3特殊用途的钻孔除外

    1当探孔的地面标高与预计整平地面标高不一致时,应按 预计整平地标高调整勘探孔深度; 2在预定深度内遇碳酸盐岩时,控制性勘探孔钻入基底下完 整碳酸盐基岩的深度不应少于5m,一般性勘探孔至基岩面下能 确认为碳酸盐岩时即可终止; 3当预定深度内有软弱土、混合土等特殊土层时,控制性勘 探孔应穿透特殊土层。 4.3.5岩溶发育地区,综合物探应作为初步勘察阶段首选的方 法,并宜根据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结果,结合地质条件,确定探 方法和测点布置。点距宜符合表4.3.5的规定,物探测线应布置 在岩溶发育的构造破碎带、褶皱轴部、可溶岩与非可溶岩接触带和 岩溶洞穴、塌陷地带等处

    表4.3.5 主要物探方法及点距(m)

    4.3.6详细勘察勘探孔应沿建(构)筑物周边和角点布

    详细勘察勘探孔应沿建(构)筑物周边和角点布置,高层建

    筑中心应布置探孔,探孔间距可按表4.3.6确定。对于岩溶 强烈发育地段应加密勘探孔;对一柱一桩基础,应在每柱点下布置 探孔

    表4.3.6详细勘察勘探孔的间距(m)

    4.3.7详细助察勘探扎的深度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 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基础底面以下土层厚度不大于独立基础宽度的3倍或 条形基础宽度的6倍且具备形成土洞或其他地面变形条件时,全 部勘探孔进人完整基岩的深度不宜小于5m; 2当预计深度内有溶洞存在且可能影响地基稳定时,全部勘 深孔进入洞底基岩面下的深度不应少于5m,并宜增加勘探孔和 孔间物探剖面圈定洞体范围; 3采用桩基础时,勘察深度不应小于桩底面下3倍桩径,且 不小于5m,当相邻桩底的基岩面起伏较天时应加深勘探孔的 深度。

    4.3.8岩溶地基岩体的完整程度可采用声波测并方法定

    也可采用电磁波测并、放射性测并、电阻率辅助测并等方法划分。 测点间距宜根据岩性结构及岩体破碎程度确定为0.2m~0.4m。

    4.3.9当需要提供水文地质参数和确定岩溶水的连通性

    行抽水试验。抽水试验井孔宜按不同岩溶发育地段布置,岩溶强 烈发育地段不宜少于2个,岩溶中等发育地段不应少于1个,当抽 水试验可能造成对环境的不良影响时,应采用压水试验或注水 试验。

    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外,尚宜符合下列规定:

    1当追索隐伏洞隙的联系时,可进行物探或连通试验; 2评价洞隙稳定性时,可采取洞体顶板岩样和充填物土样进 行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并宜进行现场顶板岩体的静载荷试验; 3当需查明土的性状与土洞形成的关系时,可进行复浸水、 张缩、可溶性和剪切试验; 4当需查明地下水的动力条件、潜蚀作用、与地表水或地下 水径流的联系,预测土洞和塌陷的发生、发展时,宜进行流速、流 向流量的测定和水位水质的观测

    地复杂程度确定。应重点查明基底以下对地基稳定性影响 的溶洞(隙)、溶沟(槽)、石芽、溶蚀漏斗、伴生王洞陷的分 育程度和发育规律,并应对地基稳定性做出评价

    4.3.12岩体坚硬程度分类、完整程度分类以及基本质量等级划

    4.4.1岩溶地区地下水勘察宜采用水文地质测绘、物探、钻探、水 文地质试验、地下水动态观测等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当地下水 对地基稳定、地下结构抗浮、工程降水等有重大影响时,应进行专 门水文地质勘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文地质测绘应在现场踏勘、收集并初步掌握场地水文地 质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应重点调查微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地 表岩溶发育、井(泉)等内容。 2水文地质物探应在水文地质测绘的基础上,结合水文地质 勘察需要布置。 3水文地质勘探点布置数量应满足查明和评价岩溶场地地 下水特征的要求;勘探点深度应根据场地地层,地下水条件和地下 结构基底理深确定。基底位于上覆土层时,探点深度应至上覆 土层中最下一层含水层的底板以下不少于3.0m;基底位于岩溶

    层时,勘探点深度应至岩溶主要含水层底板以下不少于2.0m。 4水文地质参数应根据评价工作的需要选择抽水试验、连通 试验、注(压)水试验、流速流量测试等试验测定方法确定,试验测 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 规定。 5应对与工程相关的地表水、地下水水位和水量进行动态 观测。

    4水文地质参数应根据评价工作的需要选择抽水试验、连通 试验、注(压)水试验、流速流量测试等试验测定方法确定,试验测 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 规定。 5应对与工程相关的地表水、地下水水位和水量进行动态 观测。 4.4.2岩溶地区地下水勘察应重点查明下列特征: 1地下水的理藏条件、分布范围、水位与动态变化特征等; 2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地表水、上覆土层孔隙水 上覆土层含水层与岩溶层地下水的水力联系; 3当存在多层地下水时,应查明每层地下水的赋存条件、动 态特征及各层地下水之间的越流渗透关系; 4存在管道型地下水(地下暗河)时,应查明其空间分布与走 向、流速与流量等形态要素。 4.4.3当工程需要降排地下水时,地下水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提供含水层降深与补给水量,查明可压缩土层厚度等; 2勘探孔应穿过含水层,至其下可压缩土层的下限,并应进 行原位测试及采样进行土工试验; 3应分析评价降排岩溶层中的地下水对上覆土层或岩土接 触带中已有土洞或引发新土洞的影响: 4分析评价降排水对地面沉降、珊陷、地基沉降、基坑与边坡 稳定和周边环境的影响,分析降排水的可行性及方式。 4.4.4当理藏型岩溶地区地下结构的基底位于上覆土层时,宜进 行孔隙水压力测试,测试孔数量不应少手3个,平面上测试孔宜 地层变化大的方向布置,测试孔竖向应按土层布设,每隔2.0m~ 5.0m设置一个测点,每层土不应少于1个测点。 4.4.5地下水作用评价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

    4.2岩溶地区地下水勘察应重点查明下列特征:

    孔隙水压力测试,测试孔数量不应少于3个,平面上测试孔宜 层变化大的方向布置,测试孔竖向应按土层布设,每隔2.0n 0m设置一个测点,每层士不应少于1个测点

    范》GB50021的规定外,尚应重点分析评价下列内容:

    1水位变化对基础、地下结构、基坑和挡土墙的静水压力或 动水压力作用: 2因水头压差、水位波动、渗流等对地基产生潜蚀破坏作用; 3地下水补给排泄产生的水位升降对地基沉降或地面拾升 的影响; 4根据地下水渗透条件进行分析,判别基底产生管涌、流土 (砂)等的可能性

    4.4.6地下结构物抗浮设防水位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当地有长期地下水观测资料时,宜采用长期观测期间的地 下水最高水位,结合场地水文地质条件综合确定; 2当地无长期地下水观测资料时,应根据当地抗浮设防水位 经验、场地水文地质条件,结合勘察期间的地下水水位与预测远期 也下水位最大变幅综合确定: 3当场地地下水受地表水补给,且对地下水位变化有直接影 向时,宜取地表水最高水位时的地下水位; 4位于山区坡地的场地,应根据地形地貌特征与地表冲沟和 汇水区分布,绘制沿坡地的地下水位分布线,按基础或地下结构埋 置深度,取最不利条件下的最高水位; 5当地下结构的基底位于含水层之间的弱透水层时,宜通过 竖向一维渗流分析及现场孔隙水压力测试等确定基底相应位置最 大孔隙水压力,并根据最天孔隙水压力计算抗浮水位,确定最大孔 隙水压力时宜以弱透水层上下相对稳定含水层不利条件下最高水 位作为边界条件

    5.1.1岩溶地区地基基础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 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满足地基稳定性和变形要求时,基础宜浅理; 2稳定溶洞的完整顶板经验算满足强度要求后可作为基码 持力层; 3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乙级的建筑物应进行地基稳定性 分析。 5.1.2岩溶地区地基基础设计时应进行下列分析: 1 有无崩塌、滑坡、泥石流、塌陷、地裂缝等不良地质现象; 2有无影响场地稳定性的断层、破碎带、采空区、溶洞和土洞; 3 挖方、填方、堆载和卸载对地基基础稳定性的影响; 4基岩面的起伏变化,有无影响地基基础稳定性的岩层倾角 和临空面; 5地表水和地下水对地基基础的影响。 5.1.3岩溶地区的基础埋深应符合下列规定: 基础宜理置在地下水位以上。当必须理置在地下水位以下

    5.1.1岩溶地区地基基础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 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列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满足地基稳定性和变形要求时,基础宜浅理; 2稳定溶洞的完整顶板经验算满足强度要求后可作为基础 持力层; 3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乙级的建筑物应进行地基稳定性 分析。

    5.1.3岩溶地区的基础埋深应符

    1基础宜理置在地下水位以上。当必须理置在地下水位以下 时,应采取地基土(岩)在施工时不受扰动的措施。当基础埋置于易 风化、易软化、裂隙发育的岩石上时,施工时应在基坑开挖后立即浇 筑垫层进行封闭。当地下水有腐蚀性时,应对基础采取防腐措施。 2置于红黏土地基上的三层或三层以下砌体建筑,确定其基 础理深时应分析红黏土的胀缩性对上部结构的影响,其理深宜天 手天气影响急剧层深度,当基础理深小于天气影响急剧层深度时 宜采取防水保湿等措施

    3当地基为斜坡时,基础宽度方向的理置深度不宜有差异; 条形基础在长度方向可设置台阶,土质地基每级台阶高度不宜大 于500mm,长度不宜小于台阶高度的2倍;岩石地基基底台阶的 高宽比,可根据岩石原表面的坡度及基础材料确定,但台阶高度不 宜大于1000mm,长度不宜小于台阶高度。 4嵌岩桩的嵌岩深度应综合荷载、上覆土层、基岩质量、桩径 和桩长等因素确定。当桩端全断面嵌入平整、完整的坚硬岩和较 硬岩时,基桩嵌岩深度不宜小于0.2倍桩径,且不应小于0.2m;当 桩端嵌人倾斜的完整和较完整岩时,基桩全断面嵌入深度不宜小 于0.4倍桩径,且不小于0.5m;当桩端嵌入倾斜度大于30%的中 风化岩时,宜根据倾斜度及岩石完整性加大嵌入深度

    S gz =βgz Sz

    Z 变形计算深度,相当于实际土层厚度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计算确定的地基 最终变形计算值(mm)

    主:h一基底下的土层厚度:b一基础底面

    3在岩土界面上存在软弱层时,应验算地基的整体稳定性。 4当土岩组合地基位于山间坡地、山麓洼地或冲沟地带,存 在局部软弱土层时,应验算软弱下卧层的强度及不均匀变形。 5.2.2地基基础设计应考虑石芽及溶洞对地基稳定性的影响 石芽地基的稳定性可按本标准附录B验算,溶洞地基的稳定性可 按本标准附录C验算。 5.2.3对于承受较大水平推力的建筑物,其水平抗滑移稳定性应 符合下列公式要求

    .2.3岩土体对建筑物基底的摩擦

    续表 5. 2. 3

    5.2.4具有外倾结构面的岩石地基,应考虑岩体结构面的最不利

    5.2.4具有外倾结构面的岩石地基,应考虑岩体结构面的最 组合,按刚体极限平衡法验算稳定性,其稳定安全系数不 于1.35。

    5.2.5地基稳定性计算时,应根据岩土实际性状选择物理力学

    标。当土层已经扰动或施工中可能扰动,宜取土的残余抗剪强度 指标:新近填土或尚未固结土宜取土的直剪指标:地下水以上应取 天然重度,地下水位以下应取浮重度,

    水在施工和建筑物使用期间的变化,分析地下水作用对地基稳定 性的影响,

    5.2.7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且荷载较小的建筑物,当地基 遇有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考虑岩溶稳定性的不利影响:

    5.2.7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内级且荷载较小的建筑物,当地基

    1基础底面以下土层厚度大于独立基础宽度的3倍或条形 基础宽度的6倍,且不具备形成土洞或其他地面变形的条件。 2基础底面与洞顶之间的岩土层厚度虽小于独立基础宽度 为3倍或条形基础宽度的6倍,且不具备形成土洞或其他地面变 的条件,但遇有下列条件之一时: 1溶洞、溶隙或岩溶漏斗的堆积物充填密实,地基承载力特 征值大于150kPa,上覆土层均匀且无地下水影响; 2)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1级或Ⅱ级,洞体顶板岩石厚度大 于或等于跨度,经验算顶板稳定; 3)洞体较小,基础底面大于洞的平面尺寸,并有足够的支承 长度,不存在伴生土洞形成条件; 4)竖向洞隙、落水洞的宽度或直径小于1.0m,且不存在伴 生土洞形成条件的近旁地段

    5.2.8当不符合本标准第5.2.7条的条件时,应进行洞

    生心 定性分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顶板不稳定、洞内堆积物充填密实、无地下水影响时,可 按堆积物受力的不均匀地基进行评价:; 2当能取得计算参数时,可将洞体顶板视为结构自承重体系 进行力学分析; 3有工程经验的地区,可按类比法进行稳定性评价; 4在基础近旁有洞隙和临空面时,应验算向临空面倾覆或沿 裂面滑移的可能,并应分析岩溶作用的不利影响

    5.2.9对位于溶沟(槽)、溶蚀漏斗、石芽、岩石陡坎近

    当岩体中有倾向临空面的不利软弱结构面时,应验算地基滑移稳 定性。软弱结构面的抗剪强度宜由试验确定,初步分析时,可按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选用。当稳定系 数大于或等于1.35时,可不考虑地基滑移

    5.3.1岩溶地区基础设计选型应根据地基土质、上部结构体系、 柱距、荷载大小、使用要求以及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可采用无筋 扩展基础、扩展基础、柱下条形基础、岩石锚杆基础、筏形基础、桩 基础等类型。基础设计计算及构造要求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规定。

    1采用天然地基时,宜充分利用上部硬塑或可塑土层作为持 力层; 2当红黏土层的厚度或沿深度的状态急剧变化时,地基变形 除应控制总变形外,尚应验算沉降差,在沉降计算深度范围内有基 岩时,应按刚性下卧层条件下的附加应力验算地基变形

    置于土岩组合地基上的建筑物不宜采用独立基础,并应

    取增强基础和上部结构整体刚度的措施,且应进行沉降变形验算; 2在土岩组合地基上不宜建造底部框架及多层内框架建筑; 3土岩组合地基基础设计应考虑石芽稳定性对地基稳定性 的影响; 4当土岩组合地基局部范围内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 弱下卧层承载力验算,计算士中附加应力和地基不均匀沉降时,应 考虑坚硬基岩的影响; 5在地基压缩性相差较大的部位,宜根据建筑物平面形状和 荷载条件设置沉降缝。

    5.3.4岩石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置于完整、较完整、较破碎岩体上的建筑物可仅进行地基 承载力计算; 2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乙级的建筑物,当同一建筑物的 地基存在坚硬程度不同、两种或多种岩体变形模量差异达2倍及 2倍以上时,应进行地基变形验算; 3地基主要受力层深度内存在软弱下卧岩层时,应考虑软弱 下卧岩层的影响,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4当建筑场地内存在临空面时,应验算基础向临空面倾覆和 滑移的稳定性,当基础存在不稳定的临空面时,应将基础埋深加大 至下伏稳定基岩,也可在基础底部设置锚杆,锚杆应进入下伏稳定 岩体,并满足抗倾覆和抗滑移要求,同一基础的地基可以放阶处 理,并应满足抗倾覆和抗滑移要求。

    1岩溶地基基础设计应根据岩溶裂隙、溶蚀、溶洞、土洞等发 育条件和发育程度,对基础选型进行论证; 2当岩溶上部覆盖土层较厚时,宜利用上覆土层作为建(构) 筑物的天然地基,当天然地基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复合地基或 桩基; 3当桩端以下3倍桩径及5m深度范围内为完整或较完整

    岩层时,可利用溶洞顶板作为基桩持力层,并应对顶板进行强度计 算和稳定性验算,当溶洞顶板不能作为基桩持力层时,桩端应进入 强度和稳定性符合要求的岩层或对溶洞进行处理; 4位于溶洞顶(隔)板岩体之间的基桩应进行桩身压屈稳定 性验算; 5基桩竖向承载力计算时,不宜计入溶洞顶(隔)板和洞内天 然充填物产生的桩身侧阻力,当溶洞顶(隔)板岩体的基本质量等 级为1级或Ⅱ级且厚度天于2m时,可将溶洞顶(隔)板产生桩身 侧阻力乘以0.75的系数; 6对于完整、较完整的坚硬岩、较硬岩地基,且洞体较小,基 础底面尺寸大于溶洞的平面尺寸,并有足够的支承长度,顶板岩石 厚度大于或等于溶洞的跨度时,可不考虑岩溶对地基稳定性的影 响,不符合以上要求时应进行洞体稳定性分析

    5.4.1当建筑物地下室底板位于抗浮水位以下时,应进行抗浮稳

    性验算。当存在地下水渗流时,应分析渗流作用及其对地 肉上浮的影响;当存在岩石裂隙时,尚应考虑裂隙水在基坑内 寸抗浮设计水位的影响

    面的摩擦力和黏滞作用。除有可靠的长期控制地下水措施外,不 应对地下水浮力进行折减

    5.4.3岩溶地区存在承压地下水时,应根据地下水勘察

    测数据,确定承压地下水的水头压力,并分析其对地下结构上浮的 影响。

    .4.4地下结构抗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地下结构整体及其上建筑物自重与其他竖向永久 示准值的总和小于上浮力时,应对地下结构整体或建筑物在 和使用期间的抗浮稳定性进行验算,满足整体抗浮要求:

    性指数与塑性指数等指标进行分层计算;理藏型岩溶地层上覆的 碎石土层土压力宜按黏性土计算;填土型岩溶场地填土为黏性土 类时,应按黏性王计算土压力,填土为非黏性王类时,宜按砂土类 土计算土压力。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红黏土层或碎石土层,当含 砂量或碎石含量大于40%时,宜采用水土分算,并采用有效重度 有效应力强度指标

    5.5.4当基坑深度大于土层与岩溶面的接触带,且接

    度、支护形式等进行,可采用集水明排、降水、截水和回灌等方法进 行处理。当坑底位于土岩接触带或岩溶层时,应对岩溶地下水实 施控制性降排,防止地面沉陷。采用截水雌幕时,截水惟幕底部应 穿过土岩接触带或岩溶层

    并布设的数量、间距应满足控制承压水头的要求,深度应天于承压 水层,水头高度应降至基础底面以下

    结构产生的损害。当存在较大溶洞或开放性岩溶通道时,应查明 容洞充填物性质或岩溶通道是否存在地下暗河等情况,基岩开挖 应防止溶洞充填物突涌引发安全事故,或地下暗河大量涌水淹没 基坑。

    5.5.8基坑支护结构采用支护桩时,在支护桩嵌固深度

    溶洞时,桩端应穿过溶洞,进入溶洞底板以下不宜少于1.0m;遇 有土洞时,桩端穿过土洞的嵌固深度应满足计算要求。土(溶)洞 应采用素混凝土、塑性混凝土或水泥砂浆封填,

    5.5.9支护结构采用锚杆时,锚杆应避免穿过土洞或溶

    择免时,应先对土(溶)洞进行充填,并加大锚杆的长度,增加 为锚固段。当基坑开挖深度较天,坑壁为半土半岩,支护桩桩 客于基岩时,应在支护桩下部设置锁脚锚杆,并验算其稳定性

    1基坑开挖前,应对需要监测的周边建(构)筑物和市政道 路、地下管线等设置观测基准点和观测点,观测点的观测数据精度 应满足二级测量精度的要求; 2从基坑降排水或开挖开始,即应进行支护结构顶部位移观 测和邻近建(构)筑物、市政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变形观测,及时反 馈监测数据信息,实行信息化施工; 3监测点布设和测量仪器应满足监测设计要求; 4 当监测值达到预警值时应及时预警。

    6.1.1选择岩溶地区地基处理方法时,应考虑地基、基础和上部 结构的共同作用。 6.1.2岩溶地区地基处理与施工时,应根据岩溶发育特征和地表 水径流、地下水赋存条件制定截流、防渗、堵漏或疏排措施。 6.1.3对塌陷或浅理溶(土)洞宜采用挖填夯实法、跨越法、充填 法、垫层法进行处理;对深理溶(土)洞宜采用注浆法、桩基法、充填 法进行处理。 6.1.4对落水洞及浅埋的溶沟(槽)、溶蚀(裂隙、漏斗)等,宜采用 跨越法、充填法进行处理。 6.1.5天块孤石或石芽出露的地基宜对岩石表面进行修整,并按 土岩组合地基设置褥垫层。 6.1.6对于岩溶地区地貌、地质、水文条件复杂及塌陷量大、影响 范围大的地段,可采用多种方法综合处理。 6.1.7岩溶地基处理与施工时,应对岩溶水进行疏导或封堵,减 少淘蚀、潜蚀。岩溶水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流量较小、水路复杂、出水点多、影响范围厂、水流分 散不易汇集等地段,可采用与水流方向垂直设置的截水盲沟、截水 墙、截水洞等截流(截渗)方法; 2对于流量大而集中的岩溶水,可采用设置与水流方向一致 的泄水洞、管道、桥涵及明沟等疏导方法; 3应采取保证岩溶泉水流出和落水洞排水的措施; 4当地下水量小且呈弥散径流时,可用砂浆、黏土及浆砌片 石等进行堵塞;对水量大而集中及水压力天的岩溶水径流,堵塞措 :28

    少淘蚀、潜蚀。岩溶水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流量较小、水路复杂、出水点多、影响范围广、水流分 散不易汇集等地段,可采用与水流方向垂直设置的截水盲沟、截水 墙、截水洞等截流(截渗)方法: 2对于流量大而集中的岩溶水,可采用设置与水流方向一致 的泄水洞、管道、桥涵及明沟等蔬导方法; 3应采取保证岩溶泉水流出和落水洞排水的措施; 4当地下水量小且呈弥散径流时,可用砂浆、黏土及浆砌片 石等进行堵塞:对水量大而集中及水压力大的岩溶水径流,堵塞措

    施应充分考虑地下水径流方式空间变化的不确定性,需经室内模 拟、现场水文试验等方法确认后采用; 5对覆盖型岩溶、土洞发育地段的地下水越流渗透进行地基 处理时,可采用钻孔注浆、旋(摆)喷注浆等措施进行截渗处理

    1水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快 硬硫铝酸盐水泥》JC933的规定; 2粉煤灰应采用F类粉煤灰,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 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的规定,严禁采用C类粉 煤灰作为泡沫轻质土的掺和料; 3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的 规定; 4发泡剂严禁采用动物蛋白类发泡剂,其性能宜符合表 6.2.4的规定; 5泡沫轻质土的配合比宜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 6泡沫轻质土的抗压强度应通过试验确定,且不应低 于 1. 5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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