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641-2018 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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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B11/T 641-2018 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

    6.0.1当地基基础出现的不均匀沉降,或建筑主体结构出现的变形或开裂可能涉及安全性 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维修;当处于危险状态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6.0.2外装修出现以下现象时,应进行质量保修: 1饰面砖出现裂缝、脱落或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值; 2涂饰出现开裂、掉粉、起砂、空鼓,剥离、石灰爆裂、脱皮、锈渍、起皮等现象 6.0.3内墙面抹灰、饰面砖出现裂缝、脱落、空鼓等现象时,应进行质量保修 5.0.4住宅的内部吊顶出现下垂、面板脱落、表面裂损状况时,应质量保修 6.0.5地面出现以下情况时,应进行质量保修: 1水泥地面出现裂纹、脱皮、麻面、起砂及空鼓等现象: 2地面砖在止常使用中出现脱落或开裂等现象; 3木、竹地板在正常使用中出现起拱、翘曲等现象。 6.0.6门、窗及五金件出现以下情况时,应进行质量保修: 1门、窗出现雨水渗漏、密封条脱槽、破损等现象; 2门、窗出现开关不灵活、关闭不严密、倒翘等现象; 3门、窗及五金件出现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其他情况。 6.0.7入户门出现影响安全使用的情况时,应进行质量保修。 6.0.8出现以下现象时应对建筑保温工程进行质量保修: 因建筑外保温工程质量缺陷引起的以下问题: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 或霉变;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脱落;抹面层空鼓、开裂、渗漏;保温层外粘贴的饰面层脱落 2因建筑内保温工程质量缺陷引起的以下问题: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渗水、结露 结霜或霉变;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脱落;抹面层空鼓、开裂,出现保温板缝痕迹 3 屋顶、架空或外挑楼板、不供暖地下室顶板、分隔供暖与非供暖空间隔墙保温层

    损坏或脱落。 6.0.9屋面出现渗漏或积水现象时,应采取有效的临时抢修措施;具备施工维修条件时应 进行屋面防水工程质量保修。 6.0.10室内地面、顶面或墙面等部位出现以下现象时,应进行质量保修: 1室内地面、顶面或墙面出现渗漏、积水、霉变; 2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 6.0.11地下室底板、侧墙及顶板等出现渗漏、积水现象时,应进行质量保修。 6.0.12给排水设备或设施出现爆管漏水等现象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进行质量保 修; 6.0.13消防给水及防排烟系统出现管道设施及阀门风口损坏、使用功能障碍或消防供水 压力不足时,应立即进行质量保修。 6.0.141 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智能建筑系统等出现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情况时,应 进行质量保修。 6.0.15电梯出现运行不平稳,异常声响时,应进行质量保修; 6.0.161 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出现严重开裂、隆起、沉陷等现象时,应立即采取避险措施 并进行抢修。 6.0.17住宅小区内其它配套的建筑小品、散水等基础设施和市政设施出现影响正常使用 功能的情况时,应进行质量保修。 出现质量问题时进行

    执行本规程条文时,根据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梢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应首先这样做的: 止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标准中指定按其他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 见定(要求)”。

    Residential build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guarantee specification

    术语 3基本规定 :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期限· 6质量保修要求

    语: 本规定 *.16 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期限, 质量保修要求

    诉和质量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0.2质量缺陷包含由于设计、施工、建筑材料等原因造成的住宅质量问题

    3.0.2规定了质量保修免责的三大类情况,即任宅所有权人使用不当、第三方或超出设计 标准的自然灾害。第三方是指除了所有权人和建设单位的其他主体。自然灾害指地震、泥 石流、滑坡、洪水、雷击等人类难以抗拒的自然力破坏。 3.0.4住宅维修施工的质量检验与验收的合格要求、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应执行现行的国 家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房屋建筑修鳝工程定案和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11/509的规 定。住宅维修施工质量验收的质量合格标准应符合上述标准中的各章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 规定及有关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会,并进行了保温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年限和保修起止日期展开了激烈地讨论,与会企 业代表形成以下共识:保温工程的保修范围包含外墙保温和屋面保温,外墙保温又包含外 墙外保温、外墙内保温和夹心保温。保修年限应分别作出规定,其中外墙外保温的保修年 限建议适当延长,编制组建议延长5年;夹心保温的保修年限与结构同寿命:外墙内保温 的保修年限也可适当延长,编制组建议延长10年;屋顶保温不改变仍然为5年。 5.0.5《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16版)第六十二条:本市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 度。从事住宅工程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投保建设工程 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保险费用计入建设费用。保险范围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 防水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保险期间至少为10年,防水工程的保险期间至少为5 年。地下室防水工程也无法拆除重做,维修性质和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一致,因此建议地 下室防水工程保修期为10年。 考虑防水材料质量、北京市的建筑施工水平、居民对住宅品质需求的提高,建筑屋 面的防水保修年限延长至10年,住宅室内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防水保修年限延长至10年。 5.0.6热水系统中太阳能工程最后辅助加热部分整机安装设备其保修期限按照产品保修期 限的要求规定。在本规程中的隐蔽工程安装的管道一般指不外露的管道,特别指精装修交 房的住宅,管道一般都在装修层内。对于设置在主体工程中的管道也属于隐蔽工程,但它 的保修期限应与主体工程的保修期限一致。小区内主体建筑外的以隐散性方式安装的给扫 水管道保修期亦为10年。 5.0.7小区内主体建筑外的以隐蔽性方式安装的供暖管道保修期亦为10年。 5.0.14规定了住宅质量保修期限的计算时间点。为了使住宅所有权人的住宅质量保修权 利能够得到充分保障,不因建设单位的销售等原因而受到影响,本条规定以首次交付之日 起为质量保修的开始时间,共用部位以其单位工程交付首套住宅之日为起算时间点。根据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6年版)第54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对所有权人的工 程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在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内,经维修的部位保修期限自所 有权人和相关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利能够得到充分保障,不因建设单位的销售等原因而受到影响,本条规定以首次交付之日 起为质量保修的开始时间,共用部位以其单位工程交付首套住宅之日为起算时间点。根据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6年版)第54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对所有权人的工 程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在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内,经维修的部位保修期限自所 有权人和相关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6.0.1本条款中“查明原因“,可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专业人员实施,也可委托有检 测鉴定资质的机构对住宅现状进行检测鉴定。根据危险程度,如需加固,由原设计单位或 有资质的其他设计单位出具加固方案,再由有加固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如情况紧急, 应立即采取紧急维修措施。 6.0.5粗装修的地面基层麻面属于正常施工要求,不在质量保修范围内;因空鼓造成的地砖 脱落和因混凝土楼面板开裂引起的地砖开裂都属于质量保修范围;板材本身质量或铺装施 工质量存在问题引起的起拱也属于质量保修范围。木地板包括实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 中密度(强化)复合地板。 6.0.9规定采取临时措施是考虑到当时可能不具备维修条件。有效的临时抢修措施包括疏 通堵塞的雨水管道和天沟、排除积水、覆盖屋面防雨布以及转移人员和财产等。 6.0.12规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是考虑到节水和防止污水泛滥,同时还包括保证居民 生活必须条件的临时措施。 中水、游泳池及生活热水系统的设备、器具或设施包括在给排水设备、器具或设施中。规 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是考虑到节水和防止污水泛滥,同时还包括保证居民生活必须 条件的临时措施。 对精装交房的户内的卫生器具、厨卫给排水器具等出现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情况时,应进 行质量保修。 6.0.13消防设施出现故障将给整个消防服务区内的住户人身和财产造成威胁,风险很大, 应立即进行保修。消防系统事关安全,如出现影响使用的问题应立即进行保修 6.0.14供暖、通风、空调制冷系统及电气系统出现问题对住户的正常生活影响极大,应 庄信 及时进行质量保修。 6.0.16规定“立即采取避险措施”是考虑到严重开裂、隆起、沉陷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和 交通事故。 6.0.17小区内其它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出现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情况时,会影响多个住 户的正常生活,应及时修复。 6.0.18本章给出了涉及住户生活的重要质量保修项目的质量保修要求,未给出明确保修 要求的质量保修项目可参照有关规定或本章上述条款执行。也可以在取得保修当事各方 致同意的前提下,自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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