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版造价文件汇编--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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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建价发[2012]13号

    (一)招标控制价编制与备案的问题 1.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辽住建发[2012]27号)精神,国有资金 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是指发包人根据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 因此,编制招标控制价应该考虑拟建工程的全部费用,包括人工费指数及10%风险因素 和材料价格指数及5%的风险因素等 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主体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 业编制。一个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招标控制价。 3.招标控制价的备案 招标控制价实行备案制度,发包人在公布招标控制价前,应将招标控制价报工程所在地 市、直管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经备案的招标控制价应及时公布,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任何部门不得违反本规 (二)关于人工费等价格调整的问题 1.2010年《房屋修工程计价定额》、《市政维修工程计价定额》人工费如何执行建设 工程人工费的动态管理? 按照《关于发布2011年第四季度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的通知》(辽建价发[2011]20号) 文件的规定执行。《房屋修工程计价定额》、《市政维修工程计价定额》中的人工费已经 包含了辽住建[2010]36号文件上调的每工日5元,因此调整人工费是由定额人工费加上辽住 建发[2011]5号文件规定的每工日上调8元做为调整人工费指数的基数。其中《市政维修工 程计价定额》执行市政人工费指数。 2.2010年《房屋修工程计价定额》、《市政维修工程计价定额》如何调整的安全文明 施工措施费? 在2010年《房屋修工程计价定额》、《市政维修工程计价定额》中规定的安全文明 施工措施费系数2%和5%基础上加5.5%,即调整后系数为7.5%和10.5%。该调整从2012 年3月6日起执行。

    1.建筑高层脚手架卸载使用的槽钢、工字钢摊销问题 理设在混凝主中不能周转的型钢按一次摊销:能够周转使用的部分按15%摊销。 2.目前我省使用的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我省实际, 省造价管理总站在三年内没有编制新定额计划,对于2008年计价定额个别项目中存在的问 题,我们将逐步完善。 二、定额问题 (一)建筑工程 1.标准、非标准砖砌体的工程量,应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 2.空心砖墙按施工规范不得留脚手眼,外墙须设置脚手架拉结锚固钢筋的,其钢筋量可 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钢筋实际用量,套用铁件项目。 3.剪力墙结构工程中,洞口上方的墙高小于1.2m,洞口长度是洞口上方墙高的1.5倍以 4.目前井点降水工程的施工工艺与定额子目相差较大的,潜水泵台班和运行所需的人 工工日可按实际签证计算。 (二)装饰工程 1.初级装修和高级装修工程的确定 A 初级装修是没有单独的装修工程设计,包括在建筑工程设计图纸内的装修工程项目。 高级装修是具有独立的设计,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装修工程。 2.高差在200mm以内的跌级天棚执行平面天棚定额子目,其基层、面层的工程量按展开 面积计算。 (三)安装工程 1.刷油工程项目,只要型钢有一个翼宽度在400mm以上,该型钢的刷油工程量按展开面 积计算。 关于印发《2013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

    关于印发《2013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

    辽建价发[2013]17号

    日起开始实施。根据我省情况,没有与之相配套的计价依据体系。因此,目前我省工程量清 单计价方式仍然执行2008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一2008)的相关规 定,及我省2008年计价依据的项目划分、工程量计算规则、组价原则及相关的配套规定进 行计价。待我省根据国家修编计价定额的进度情况,形成我省与之配套的新计价体系后,一 并贯彻执行。 新版本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与目前我省现行的建安费 用组成标准变化较大,需要进行大量的测算工作,形成新的费率标准体系,并结合我省新的 计价依据体系建立后执行。 二、关于如何执行2013年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问题。 目前正在起草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及建立配套的网上备案系统,为加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做好准备,争取在2014年3月份前出台。 三、关于省市相关部门按工程项目通过施工企业收取费用的问题 省市相关部门向施工企业收取本应由建设单位缴纳的费用。建设单位应该根据施工企业 代缴费的凭证,支付给施工企业费用。 例如,部分市地税局代缴的养老保险费,建设单位应该根据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上被扣 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凭证,向施工企业支付该项费用。 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是否包括硬覆盖等问题。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系数中未包括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山皮石等施工道路或施工现场的硬 覆盖,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的覆盖范围和标准按实计算。 定额问题 A 一、混凝土基础砌砖模如何执行定额? 按相应砖砌墙体定额项目执行 二、剪力墙、框架柱、 梁中用于控制保护层厚度的钢筋等支撑如何计算费用? 此类用于固定或支撑模板的钢筋量可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实际发生数量并入钢筋 工程量;如采用其他材料支撑模板,按材料实际价值计算,其他不变。 泵送混凝用于润滑输送泵与输送管道的水泥砂浆等如何计算费用? 用于润滑输送泵和输送管道的水泥砂浆等,应按实际发生计算材料费。 四、高层建筑塔吊、升降机附着支撑臂如何计算? 高层建筑塔吊、升降机附着支撑臂预埋在混凝土中的部分按实际一次摊销计算;与塔吊、升 降机连接部分按投入量的15%计算摊销量,执行铁件定额。 五、现浇混凝土斜梁、斜板设计斜度超过30度时人工如何调整? 斜梁、斜板斜度超过30度时,其钢筋、混凝土与模板项目中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3,其 他不变;斜度在30度以内,执行原定额规定 六、设计要求的防水卷材使用量与定额消耗量不一致,如何调整?

    当设计要求防水卷材的使用量与定额消耗量不一致时,防水卷材的消耗量按实际调整 其他不变。 七、楼地面细石混凝土如采用商品混凝土如何调整? 扣减现场搅拌细石混凝土项目中人工费的80%和全部的搅拌机械

    关于印发《2014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

    辽建价发[2014]8号

    三、辽宁省08定额其他相关文件

    辽建价发[200816号 根据辽建发[2007]87号文件精神,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从2008年3月 1日正式执行。为了配合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贯彻执行,现将施工企业规 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造价管理部门在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时,施工企业上报的资料及市造价 管理部门核定的方法,仍按照《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2006]30号) 的规定执行。 二、 《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第六条二款,“在工程招标投标中编制标底 或拦标价时,规费应按规费标准的上限计取。”现将规费标准的上限进行调整,在编制标底 或拦标价时,按下表的规定执行。

    三、《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中第九条二款,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 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统一调整为,取费基数按人工费加机械费之和,费率按综合系数2.86% 计取。 四、凡执行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工程项目,应按2008年核定的施工 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执行,不得使用2007年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 五、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核定时间仍为每年为2月至4月份。请各市造价管理部门 抓紧时间,认真核定,确保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顺利执行。

    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一建筑、装饰装修、安装、 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一建设工程费用、机械台班费 用、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准》,充分发挥计价定额的引导和约束作用,确保建设工程造价信 息及时、准确、客观反映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指导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及相关单位合理确定 价格,特制定本办法。 A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是指构成建设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和指数等 不同时期的变化情况;各专业各类别工程不同时期工程造价指标和指数。 第三条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招标投标工程均应执行 本办法。 凡从事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或拦标价;编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 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分为信息价格、材料价格综合指数、材料价格风险系数。 1.信息价格,是指“辽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指定品种的材料价格信息、建筑工 种人工成本信息、建筑工程实物量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租赁价格: 2.材料价格综合指数,是指经过综合测算,反映建筑材料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的 相对数; 3.材料价格风险系数,是指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对综合单价中 材料价格承担风险的幅度。

    第二章信息价格 第五条材料价格信息,是市场加权平均价格的预算价格,可作为承发包双方在确定工 程造价时的参考价格。 第六条指定品种的建筑材料见每期“辽宁工程造价信息”。除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 定品种外,还包括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补充的部分材料品种。 第七条材料的信息价格包括材料供应价(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保管费。 未包括材料检验试验费。 材料的信息价格=(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1+采购保管费率) 采购保管费率按下列规定: 1.一般建筑材料为0.5%,其中采购费率为0.2%,保管费率为0.3%; 2.钢材、管材、电缆、水泥、木材为0.3%,其中采购费率为0.1%,保管费率为0.2%; 3.暖卫设备(锅炉、水泵、大型阀门)为0.2%,其中采购费率为0.1%,保管费率 为0.1%。 第八条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是以收集的建筑劳务企业的平均每日人工单价为基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综合测算的,是引导建筑市场合理确定建筑工人(农民工)工资水平的基 础,是建筑业企业合理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和调解、处理建筑工人劳动工资纠纷的依据。 第九条建筑工种人工成本共有五种表现形式: 1.按日工资计价的每工日单价是按8小时作业计算,共设有20个工种,此外还单设 3个代表性工种即综合工、技工、力工; 2.按平方米计价的共设有9个工种; 3.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共设有9个工种; 4.按吨计价的设有1个工种: 5.按立方米计价的设有2个工种。 第十条建筑工程实物量人工成本信息,按分部工程划分为:土石方工程、架子工程、 砌筑工程、模板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防水工程、抹灰工程、木作与木装饰工程、 油漆工程、玻璃工程、金属制品制作及安装工程、其它工程共十三项。实物工程量按2008年 建筑工程计价定额所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人工单价按各市上报的人工成本信息综合取定。 第十一条机械台班租赁价格,是指以8小时为一个台班计算的机械租赁市场的平均台 班单价。机械品种为常用建筑机械,如塔吊、卷扬机、搅拌机和特种机械等。 第十二条2008年计价定额中确定的人工单价和机械台班单价,按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发布的调整信息进行调整。 第三章材料价格综合指数 第士三条材料价格综合指数,是指以2008年计价定额中取定的材料价格为基期价格,

    不同时期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为报告期价格测算的材料价格综合的变动情况。 第十四条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向社会发布建筑工程材料价格综合指数。 装饰、安装(与建筑工程配套的采暖、给排水、电气工程除外)市政、园林工程,暂不 发布材料价格综合指数。 第十五条招投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 日。 第十六条材料价格综合指数,是确定工程造价和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的标准和依据。 在投标报价或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应按基准日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或材料价格综合指数,对 2008年计价定额中取定的材料价格进行调整;在竣工结算时发布的材料价格综合指数,与 基准日发布的材料价格综合指数的差,超过材料价格风险系数时,可对材料费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禁止投标人承担无限风险,价格风险应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承担。我省规定材 科价格风险系数为土5%。 第十八条综合单价中材料费的调整,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 约定不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材料费视为已按基准日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或材料价格综合指数进行了调整,并包 含土5%材料价格风险; 2.基准日发布的材料价格综合指数与调整时发布的材料价格综合指数的差,超过5% 材料价格风险时,方可对综合单价中材料费进行调整。 定额计价方式材料费的调整,可参照执行。 第四章信息管理 A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会同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统一管 理。为了使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定1名站(处)长 和1名专业人员配合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信息进行统一管理。 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进行综合平衡后,将信息传送到 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定部门。经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会同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审核后,授 权有关机构将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在“辽宁工程造价信息网”发布。 第二十一条辽宁工程造价信息实行网员制管理。与工程造价相关的施工、建设、设计、 中介咨询及建设管理等单位均可注册入网,网员单位可享受本信息网的服务,同时将定期收 到本信息网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与以前的文件规定有抵触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颁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修与维修工程计价定

    关于颁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修与维修工程计价定 额》的通知

    辽住建发[2010]12号

    为了完善辽宁省建设工程计 化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 效控制工程造价,我们编制了《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修与维修工程计价定额》(以下 简称本定额),现予以颁发,从2010年4月1日起实行。 本定额适用于房屋建筑修工程、与房屋配套的附属工程维修及市政基础设施维修工 程。 本定额是维修管理部门编制维修计划的计价依据,是维修工程结算的依据,是调解工程 计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合理性的依据,是投标报价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凡使用国有投资的修与维修工程项目;使用公共维修基金的工程项目及招投标项目, 均应执行本定额。 1996年颁发的《辽宁省房屋修工程预算定额》停止使用。 本定额由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关于调整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日工资

    辽住建[2010]36号 根据我省建筑市场人工单价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 定额》中人工日工资单价进行调整,调整标准为每工日增加5元。即原普工、技工日工资 单价由40元/工日、 55元/工日、65元/工日,调整为45元/工日、60元 工日、70元V工日。机械台班中的人工日工资单价也做相应调整,计入机械台班单价中。 调整后的人工费、机械费作为各项费用的计取基数。 人工日工资单价调整从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招投标工程在本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发出招 标文件或非招投标工程已签订施工合同的,不予调整,

    关于调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日工资单价

    辽住建发[2011]5号

    根据我省建筑市场人工单价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 定额》中人工日工资单价,在2010年《关于调整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日

    1资单价的通知》(辽住建[2010]36号)文件基础上,再调增8元/工日。具体调整方法如 下: 一、本次人工日工资单价调整从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文件执行之日起以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没有按2010年《关于调整2008年<辽 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日工资单价的通知》(辽住建(2010)36号)文件规定调增5 元/工日的,调增13元/工日;已调增5元/工日的,按照本文件规定调增8元/工日。 三、机械台班中的人工日工资单价也按本文件规定调整,计入机械费。 四、本次调整后的人工、机械费作为各项费用的取费基数。 五、本文件执行之日以前已完成的工程量不得按本文件规定调整

    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

    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日工资单价的通知》(辽住建发[2011]5号)文件规定 调整后的人工日工资单价计算的人工费总和。 2.人工费报告期价格:是指不同施工期内,我省实际发生的人工费支出的平均值。 3.人工费指数:是人工费报告期价格与人工费基期价格比值,在此基础上综合测算拟调 整期限内人工费的变动情况,它是工程造价计价的标准和调整依据的组成部分。 4.基准日:招标投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大,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大为基准 日。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标准的通知

    辽建价发[2012]4号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 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2]32号)文件精神,现将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 标准》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标准做如下调整: 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

    本次调整从2012年3月6日起执行。凡执行之日前发出招标文件或非招投标工程签订 施工合同的,按原费率标准执行;凡执行之日后发出招标文件或非招投标工程签订施工合同 的,按调整后的费率标准执行。

    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建价发[2015]9号

    为贯彻执行《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2015]34 号)文件,我站对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做了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文件第二、三条之规定,按建设项目计取的工伤保险,单独列项计入工程总造 介,其费率依照各市、县社保经办机构或地税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税费前总造价 的1%计取。在编制工程投资估算、概算指标及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税费前总造价的1%确 定。 二、原规费申的工伤保险核定方法仍保持不变。按建设项目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凭证不得 作为原规费工伤保险的核定依据。各市造价管理部门要做好规费中工伤保险取费系数的核定

    三、依据《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文件 的要求,取消原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其他规费项目及核定方法保持不变。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辽宁省绿色建筑计价

    为完善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体系,适应绿色建筑市场发展,现将《装配式现代建筑计 价定额(一)》、《钢结构现代建筑计价定额(二)》发给你们,请于2015年11月1日起 遵照执行。原2014年发布的《装配式建筑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补充计价依据(试行)》(辽 建价发(2014)5号)于2015年11月1日起废止。 凡在执行日之后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项目,执行本计价定额;在建项目按合同约定或执 行原发布的计价依据。 本计价定额具体内容由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后辽宁省建设

    辽住建[2016]49号 为适应国家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根据住建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 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筑市场与 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对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进行调整。现将调整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调整范围 凡执行2008年《辽宁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辽 宁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 2010年《辽宁省房屋修工程计价定额》及相应配套的费用标准的工程,且工程项目的《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建筑工程项目或未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 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新工程项目”),按本通知调整。 二、计价依据调整内容 (一)工程造价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和增值税销项 税额组成。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 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即不含增值税)。 (二)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附加税纳入企业管理费,其他费用项目均与原规定内容 致。 (三)建筑安装工程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 额。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1%。 (四)材料费 计价依据中能够确定材料除税价格的部分,直接以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 入材料费; 计价依据中不能确定除税价格的材料(含定额中未指定内容的“其他材料费” ,可按 如下方式计算: 不能确定除税价格的材料价格=含税材料价格:(1+17%) (五)机械费 计价依据中的机械费乘以调整系数0.952,既为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机械费。 (六)各项费用计取标准调整如下: 1.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 (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七)材料暂估价、确认价均应为除税单价,结算价格差额只计取增值税。 (八)风险幅度确定原则:风险幅度均以除税单价为基数进行计算。 (九)实行营改增后,《辽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格均为除税材料价格, 包括除税的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和采购及保管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含)前的建筑 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 年4月30日(含)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老工程项目”),依照《关于全面推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四、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工程项目(包括新、老工程项目),按原有计价依据计算工程 造价,其中增值税按征收率3%计算。 五、原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 用投入,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不断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 生活环境,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 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地铁、城市燃气、给水及拆除工程。 第三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简称安措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的费用。 安措费按工程造价的2.0%计取。 第四条安措费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标 示【2003)206号)中的文明施 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及安全施工费组成。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时,应依据本年度执行的《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计取安措费。建设 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措费。 安措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不得删减,在计价中单列并计入工程总价。 第五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按照有 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招标文件未单独列出安 措费项目清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招投标监管机构不予审查 备案。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中应依据中标通知书明确安措费额度、预 付计划、调整方式、专款专用及违约赔款等内容。非招标项目,应依照本办法或《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财企(2006)478号)将安措费单独列出。合同解除或变更,建设单位应及时书面告 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前,按规定比例将安措费一次性全额存入 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施工单位专用帐户,存入时应在单据摘要栏或备注栏注明项 目名称,存入后应将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存款凭证复印件转交给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在办理 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时,应提供安措费存入凭证,

    关于调整意外伤害保险、社会保障费及人工费、安全防护文

    关于调整意外伤害保险、社会保障费及人工费、安全防护文

    沈建价发(2011)1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取标准的通知

    沈建发[2011]77号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 201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设行业的实际,调整后的营业税计取标准按工程所在地 划分如下: 市内、县级市市区计取标准为3.477%;县、镇计取标准为3.413%;乡计取标准为3.284% 本标准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关于调整大连市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中税金费率

    大造价字[2011]3号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 [2011]4号)文件精神,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由1%调整至2%,按照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 标准》(辽建发[2007]87号)税金的计算规定,现将我市建设工程税金费率调整如下:市区 从3.445%调整为3.477%;县、镇从3.381%调整为3.413%;乡从3.252%调整为3.284%。 调整后的税金内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招投标工程以发出招标文件之日为准,其他工程以签订施工 合同日期为准。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

    辽住建[2017]68号

    《通用安装工程定额》《市政工程定额》《建设工程费用标准》《施工机械台班费用标准》 《混凝主砂浆配合比标准》(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颁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二、本定额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资金为主的新建、扩建、 改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非国有资金投资主体可执行本定额,并按照本定额的规定进行工程计价。 三、本定额是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竣 工结算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争议纠纷、审计和司法鉴定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 标、概算指标和概算定额的依据;是评定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依据。 四、2008年颁发的《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 化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标准、机械台班费用、混凝土 沙浆配合比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五、在本定额执行之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不得按本定额 调整。 六、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积极组织开展宣传贯彻工作 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本定额在实施中的问题,确保本定额的正确执行。 七、本定额由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3日

    丹东市执行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丹造价字[2017]2号

    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辽住建[2017]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执行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 依据》(以下简称新定额)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2008年计价定额有关事宜 执行2008年计价定额的在建工程,仍然执行原规定,省造价管理总站将在施工周期内 继续发布与2008年计价定额配套的材料价格指数和人工费动态调整指数。 二、执行2017年新定额有关事宜 1、关于社会保障费社会平均费率问题编制招标控制价时规费中社会保障费为社会平 均水平,以工程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技术措施费合计(《建筑工程费用标准》工程费用程

    予表中序号1)为取费基数×3.29%计取(包括公积金);招标工程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不低 于有权部门的规定(如地税征收)及企业实际缴纳支出情况,自行确定:非招标工程在施工 合同中,根据有权部门的规定(如地税征收)及企业缴纳支出情况约定规费费率。 2、关于排污费问题 规费中工程排污费结算时,施工企业可将实际缴费金额列入工程结算(含噪音污染费)。 3、关于材料检测费用和工程项目附加税费问题 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的材料检测由业主统一委托并支付检测费用。 编制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时,不考虑通过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的材料检测费用,工 程项目附加税费在基础费率基础上加0.19%。 4、关于设置临时设施子目项问题 编制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时,应按措施项目费要求增加临时设施子目项,包括地 三、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与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一并执行。 丹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7年12月1日

    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增值税税

    各市任建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39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 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建办标函(2019)193号)文件要求,从2019年4月1日起 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在建工程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中 税率计取税金。 请有关单位做好相关调整工作。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8日

    关于发布《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问题的解释》

    各市住建局,有关单位:

    辽住建建管(2019)16号

    一、综合性问题 (一)关于规费的计取问题 1.规费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利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 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造价的费用。 2.由于我省的机构改革和政府行政权力清单调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被列 为取消事项,原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关于2017年度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 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17)2号)文件废止,施工企业规费的计取 按照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中的规定执行。 3.我省2017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将规费的计取方式,由造价管理部门核定费率标准改 包双方协商在合同中确定费率。 4.招标控制价中的规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编制人根据经验及潜在投标人 的规费计取情况确定招标控制价的规费计取标准。 二)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税金计算问题 国家于2016年5月1日在建筑业实行增值税税制,一般纳税税率为税前造价的11%,后 又调整为10%、9%,由于实行增值税后的在建工程存在多个税率的情况,因此税金的计取应 是工程项目建设期内按不同税率实际缴纳的税金总额作为该工程的最终税金。 (三)关于发电机油耗与定额的消耗量有差异问题 由于发电机的油耗受负荷影响很大,因此发电机的燃料消耗量与定额中的消耗量差异较 大时,可按发电机使用期内确认的实际总油耗量与用定额计算的总消耗量进行比较,其差额 部分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材料费合计。

    (四)关于管理费中附加税费和检验试验费问题 附加税费和检验试验费是管理费的组成部分,但是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 中的管理费基础费率系数中不包括附加税费和检验试验费,投标人投标报价时需自行确定增 加系数:非招投标工程,工程结算时按约定或实际发生计入该项费用

    (五)关于钢板桩使用费计算问题 定额中钢板桩是按企业自有考虑的,使用费已经由9元/吨·天调整为4元/吨·天。 如果钢板桩是租赁的,打拔费用执行相应定额项目并扣除定额内的钢板桩摊销的消耗 量;或按租赁合同约定计算打拔与使用费用。 (六)关于定额中乘系数的规定 定额中有规定乘以系数的,定额中的消耗量与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应分别乘以系数, 分别汇总。 (七)预拌砂浆、混凝土改现场搅拌增加费计算问题 2017年各专业工程定额是按预拌砂浆、混凝土编制的,如果实际是现场搅拌的,除执行 目和现场拌制增加费项目中的搅拌机械与水的消耗量。 (八)关于管沟回填扣管道所占体积问题 1.管道沟槽回填,按挖方体积减去管道基础和管道占体积计算回填工程量。管径≤300mm 时,不扣除管道所占体积;管径>300mm时,扣除管道体积计算回填工程量。 扣除管径≤300mm管道所占体积。 3.同时施工的同一沟槽内有多根管径≤300mm管道时,管径≤300mm管道的体积之和超 过管径300mm占体积,其超过部分管道体积应扣除。 二、建筑与装饰工程问题 (一)关于桩间挖土的界定 1.桩间挖土是指桩间外边线间距1.2m范围内的挖土。“桩间外边线间距1.2m”是指 桩与桩之间外边线的最小距离。

    2.桩间挖范围:有承台的按承台外边线计算:无承台的按桩外边线外扩0.6m的外接 最大几何图形计算。 3.本规定适用人工挖土和机械挖土。 (二)基础施工需要搭设脚手架时,基础施工的工作面宽度,条形基础按1.50m计算(只 计算一面);独立基础按0.45m计算(四面均计算)。 “只计算一面”是强调需要搭设脚手架时基础一侧的工作面宽度是1.5m,而不是两面 共1.5m,如果另外一侧也需要搭设脚手架,同样按1.5m计算工作面,此条规定也适用于暗 渠等类似工程。 (三)钢筋搭接量计算问题 钢筋搭接分结构搭接与定尺搭接,结构搭接是指设计图示或规范规定的钢筋搭接,这部 分钢筋增加量计入到钢筋工程量中;定尺搭接是指实际施工中所使用的钢筋长度与现场实际 不符,需要把钢筋连接起来,出现定尺搭接的钢筋用量;在计算定尺搭接钢筋增加量时,应 将“定尺搭接增加系数表”中给定的增加系数,加入到钢筋定额项目的钢筋消耗量中,不得 计入到工程量中;不按系数计算的定尺搭接钢筋增加量,按实际计算的量加入到钢筋消耗量 中,不得计入到工程量中。 (四)满堂脚手架超高计算问题 满堂脚手架按设计图示室内净面积计算,满堂脚手架是按室内净高3.6m~5.2m编制的, 超过5.2m时每超过1.2m计算一个增加层,不足0.6m按一个增加层乘以系数0.5计算。计 N 算公式如下: 满堂脚手架增加层=(室内净高一5.2m)/1.2m 得数的小数部分≥5进位到整数为增加层数,小数部分<5执行增加层项目乘系数0.5。 (五)对拉螺栓的计算问题 模板定额中对拉螺栓是按摊销量编制的,使用时其消耗量不得调整;采用一次性摊销时, 扣除模板定额中的对拉螺栓摊销量和塑料管数量,其他不变,对拉螺栓用量按实际发生执行 铁件制作定额项目,其安装费用已包括在模板定额中。 六)增加防滑条工程量计算规则 防滑条工程量计算规则:防滑条按延长米计算,设计有规定时,按设计长度计算;设计 无规定时,按楼梯踏步两端距离各减300mm以延长米计算。 (七)高度超过3.6m的挡土墙等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构筑物垂直运输费的属性问题 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构筑物的垂直运输费,按该项工程项目人工费乘以系数0.15计取, 计取的结果计入人工费合计。 三、通用安装工程 (一)新建安装工程拆除问题 新建安装工程保护性拆除按相应安装定额项目人 费加机械费之和的50%计算拆除费

    (三)2017年市政定额,除土方册外涉及到土方项目的内容如何取费问题?如隧道工程 册涉及到基坑挖土方等。 按照《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规定的册、章、节范围和标准计取费用 (四)绿化定额用水量的问题? 绿化定额中给定的用水量为综合考虑。如实际遇到特殊天气、特别地质条件、特殊要求 等情况,可以根据实际用水量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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