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G 49-2019 深圳市公安交警基层业务用房及配套设施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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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卫生间根据《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14要求及具体需要设置

    4.2.3交警大队办案用房的组成及使用面积指标宜按下表执行:

    表4.2.3交警大队办案用房的组成及使用面积指标

    注:卫生间根据《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14要求及具体需要设置,

    4.2.4交警大队业务保障用房的组成及使用面积指标宜按下表执行:

    表4.2.4交警大队业务保障用房的组成及使用面积指标

    生间根据《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14要求及具体需要设置

    3.使用面积小计中,小型研判会商室按2间计算

    4.2.5交警大队后勤保障用房的组成及面积指标宜按下表执行:

    表4.2.5交警大队后勤保障用房的房间组成及面积指

    1.除备勤室为建筑面积外,其余指标为使用面积,使用面积系数取65% 2.N为民警、辅警的总人数

    表4.2.6交警大队附属用房的组成及建筑面积指标

    交警中队基本用房组成及面积指标

    4.3.1 交警中队的基本用房由窗口用房、办案用房、业务保障用房、后勤保障用房、 附属用房五部分组成,

    中队窗口用房的组成及使用面积指标宜按下表执行

    表4.3.2交警中队窗口用房的组成及使用面积指标

    注:卫生间根据《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14要求及具体需要设置

    表4.3.4交警中队业务保障用房的组成及使用面积指标

    1.卫生间根据《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14要求及具体需要设置

    3.使用面积小计中,小型研判会商室按1间计算

    队后勤保障用房的组成及面积指标宜按下表执

    表4.3.5交警中队后勤保障用房的组成及面积指标

    余备勤室为建筑面积外,其余指标为使用面积,使用面积系数取65

    2.N为民警、辅警的总人数。

    6交警中队附属用房的组成及建筑面积指标宜

    中队附属用房的组成及建筑面积指标宜按下表执行

    注:N为民警、辅警的总人数

    4.4车管分所基本用房组成及面积指标

    4.4.1车管分所的基 属用房 部分组成。 4.4.2车管分所窗口用房的组成及使用面积指标宜按下表执行:

    卫生间根据《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14要求及具体需要设置

    4.4.3车管分所业务保障用房的组成及使用面积指标宜按下表执行:

    4.4.3车管分所业务保障用房的组成及使用面积指标宜按下表执行:

    表4.4.3车管分所业务保障用房的组成及使用面积指标

    :1.卫生间根据《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14要求及具体需要设置

    2.N为民警、辅警的总人数。

    表4.4.4车管分所后勤保障用房的组成及面积指标

    :1.除备勤室为建筑面积外,其余指标为使用面积,使用面积系数取65%; 2、N为民警、辅警的总人数

    2、N为民警、辅警的总人数

    表4.4.5车管分所附属用房的组成及建筑面积指标

    注:N为民警、辅警的总人数

    4.5扣车场基本用房组成及面积指标

    4.5.1扣车场的基本用房由窗口用房 附属用房四部 分组成。 4.5.2扣车场窗口用房的组成及使用面积指标宜按下表执行

    表4.5.2扣车场窗口用房的组成及使用面积指标

    主:卫生间根据(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14要求及具体需要

    业务保障用房的组成及使用面积指标宜按下表

    表4.5.3扣车场业务保障用房的组成及使用面积指标

    :1.卫生间根据《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14要求及具体需要设置

    则所设计标准》CJ14要求及具 2.N为民警、辅警的总人数。

    2. N 为表管、辅警的总人数

    4.5.4扣车场后勤保障用房的组成及面积指标宜按下表执行

    表4.5.4扣车场后勤保障用房的组成及面积指标

    主:1.除备勤室为建筑面积外,其余指标为使用面积,使用面积系数取65% 2. N 为民警、辅警的总人数

    1.除备勤室为建筑面积外,其余指标为使用面积,使用面积系数 2.N为民警、辅警的总人数

    表4.5.5扣车场附属用房的组成及建筑面积指标

    车场附属用房的组成及建筑

    注:N为民警、辅警的总人数

    5.1.1项目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材料 与设备构配件的选择应符合安全、节能、环保、卫生要求。各类用房应充分利用自然 通风和采光条件。 5.1.2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50年,防火设计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要求,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3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营,应按照国家和深圳市建筑节能、海绵城市和绿色建 筑的技术标准及规范执行,并且不应低于深圳市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5.1.4建筑层高应根据房间的净高要求、结构形式及设施情况而定。主要房间净高不 宜低于2.60m,大空间房间净高不宜低于2.80m;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40m。层高一般 不宜高于4.50m,主入口门厅、综合服务厅、交通智能指挥分中心(室)等大空间层 高不宜超过两层。

    5.1.5建筑标准层的走道净宽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5.1.5建筑标准层的走道净宽(W)表(单位:m)

    5.1.6各类用房应分区设置,按窗口区、办案区、业务区、后勤区、附属用房、设备 用房和车库划分功能区域。各功能分区联系方便,互不干扰。窗口区应便民亲民,办 案区依法合理,业务区简洁实用,后勤区整洁舒适、内外协调。 5.1.7窗口区用房宜设在一层。对外服务区应进行无障碍设计,窗口接待应采用低台 散开式。 5.1.8办案区用房不应设在二层及以上楼层,应符合《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 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建筑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5.1.9业务区用房应根据不同警种分区设置,武器警械室、警用装备室、档案室等特 殊用房应符合公安部的有关技术要求

    5.1.10备勤室内应设卫生间和淋浴设施,确有困难时,可集中设置卫生间、淋浴室, 并应满足高峰时间段的使用需求。 5.1.11外墙面宜采用涂料和面砖,不宜大面积采用玻璃幕墙和石材装饰。 5.1.12建筑的室内、外装修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公安机关业 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建筑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室内装修标准可分为基本装 修、中级装修、中高级装修三个级别,并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5.1.12室内装修选用标准

    应根据功能需求进行分隔,宜采用可灵活调整的

    5.2.1项目设施配置包括供配电、给排水、空调通风、安保、通信、消防、电梯、交 通管理科技设备、网络设备与设施等。 5.2.2生活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5.2.3生活用水定额、热水用水定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的有关规定。 5.2.4饮用水供应可采用电开水炉、直饮水终端机或瓶装水饮水机等方式。 5.2.5备勤室的淋浴应供应热水,有条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实施集中热水管理的 应采用太阳能供应热水。 5.2.6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

    5.2.6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

    5.2.7食堂的含油污水应设置隔油池(器)处理。

    5.2.8各类用房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空气调节系统和通风系统。部分业务保障用 可根据业务技术工作的特殊要求设置专用的空调系统。人员较长时间停留的场所应 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当不能满足卫生要求时,应设机械通风系统 5.2.9空调形式的选择,宜根据建设规模及实际需要选用分散式空调或半集中式空调 系统。当建筑面积大于5000m时,可考虑选用半集中式空调系统;个别需要24小时 空调运行的房间,则宜采用分散式空调设备。 5.2.10用电负荷应根据建筑规模和中断供电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程度等进行分级,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负荷用电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2办案用房、业务保障用房的用电负荷等级与建筑内消防用电负荷等级相同,且不 低于二级负荷。 5.2.11主要用房及场地的照度,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办案 区辨认室内的照度不应低于500LX,办案区其他房间内的照度不宜低于300LX。 5.2.12讯问室、询问室、醒酒室等处照明应设置30mA剩余电流保护器或采用安全电 压电源供电。照明灯具宜设置在不易接触处,并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吸顶或嵌入式灯具。 5.2.13应配置与建设规模和业务技术、行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信息系统、通讯系统和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5.2.14业务保障用房应设置备用照明。交通科技设备配套机房应设置不间断供电电源 弱电机房应符合《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的有关规定。 5.2.15办案区及武器警戒室应设置可覆盖全区域且具有数据存储功能的视频监控设 备。 5.2.16办案区应设置门禁系统

    公安交警基层业务用房及配套设施的建筑外对 合深圳市总体规划要求,并与相邻建筑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6.1.2建筑外观标识应体现行政机关和公安特色,外观形象、外观标识应符合公安部 的规定。 6.1.3建筑室内应设置统一的指路标牌、门口灯箱、内设机构牌、民警职责牌、警务 公开栏、楼层及楼梯导示牌、限制进入标示牌等,内设机构牌原则上放置在门框一侧; 有关工作制度、规定、流程等警务公开栏应统一安装在墙面。 6.1.4标识的基本颜色为警蓝色和白色,其基本要素在门头、檐口、窗户、墙裙、墙 面,并宜在主体建筑外立面显著位置设置警徽标志。 6.1.5标识的安装位置、基本色调、基本形状、警务公开项目等基本要素按《公安交 警中队和车管所标识制作及设置规范》执行,不得自行改变。标识的材料、规格可以 根据实际适当调整。 险

    6.1.6除上述标识设置外,各类用房原则上不得另行设置其他标识。

    接待群众来访、办事咨询,办理机动车和驾 驶人业务,处理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等业务的对外服务用房。主要包括交通管理综合服 务厅、机动车查验审核厅、车辆放行业务受理室等

    通常设在交警大队和交警中队,用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和严重违法行为的执法办案 用房。主要包括询问室、讯问室、辨认室、信息采集室等。

    房屋建筑中除设备用房、车库及宿舍以外的所有用房总称为基本用房,即包括窗口 用房、办案用房、业务保障用房、后勤保障用房以及附属用房。 设备用房 确保建设项目正常运行及人员安全所需设备的用房,主要包括通风空调、给排水、 电气、消防、网络通信、建筑智能化系统机房等。

    房屋建筑中除设备用房、车库及宿舍以外的所有用房总称为基本用房,即包括窗口 用房、办案用房、业务保障用房、后勤保障用房以及附属用房

    确保建设项目正常运行及人员安全所需设备的用房,主要包括通风空调、给排水、 电气、消防、网络通信、建筑智能化系统机房等。

    附录二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同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 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 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 按.执行”。

    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深圳市公安交警基层业务用房及配套设施

    1 总则. .24 2 项目分类与建设内容 .25 3 项目选址与用地规划 3.1 项目选址。 ..26 3.2 用地规划 ..26 4 建设规模与面积指标 4.1 建设规模, ..28 4.2 交警大队基本用房组成及面积指标. .29 4.3 交警中队基本用房组成及面积指标. 4.4 车管分所基本用房组成及面积指标 .32 4.5 扣车场基本用房面积指标 .32 技术要求与设施配置. 5.1 技术要求, ..33 5.2 设施配置 34 6 建筑外观与形象标识.

    1.1.1本条阐明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和依据。 本标准编制的依据包括国家、公安部以及深圳市的相关规范与标准。 1.1.2本条阐明编制本标准的作用和权威性。 本标准是在对深圳市及国内部分城市类似项目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各辖区交警 的组织状态及业务需求,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后制定的,因此本建设标准是公安 交警基层业务用房及配套设施建设的统一标准。 1.1.3本条阐明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深圳市新建公安交警基层业务用房及配套设施的建设按本标准执行,而改建、扩建的工 程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完善原有设施。 1.0.4~1.0.5本条阐明项目建设的方针和原则。 立足于深圳市的具体情况和经济发展状态,结合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合理确定项目建 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水平,满足建设“规范、智能、便捷、高效”的要求,且应符合国家 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方向。 1.0.6本条阐明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要求。 1.0.7本条阐明本标准与国家其他强制性标准之间的关系

    2.1.1本条阐明建设项目分类及其分类依据。 1交警大队:全面负责辖区内道路的交通秩序、交通警卫、交通安全保卫、交通安全 宜传工作;办理违章、车驾管、道管等对外窗口接待业务,并负责考验驾驶员工作。 交警大队内除设有大队部外,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事故中队、特勤中队、机训中队。 2交警中队:是交警大队的下设机构,根据辖区面积大小设置,负责辖区路面的巡逻 监控、交通警卫和处置突发事件;纠正和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办理违章、车驾管、道管 等对外窗口接待业务。 本标准中的交警中队是指独立用地的各种中队。 3车管分所:负责机动车上牌、年检、发照和驾驶证的核发、补发、年审工作。 4扣车场:按照涉案财物保管规定,对于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涉案的车辆,需要设置 专门的扣车场进行集中停放和保管。 2.1.2本条阐明建设项目的构成。 2.1.3本条明确交警大队、交警中队、车管分所、扣车场的建设内容。 用于人民防空所需的建筑面积指标是由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建设规模、建筑形式等 确定,而人防用房可与地下车库、物品仓库等结合利用,增加面积占比很小,但造价增 加。因此,本标准未在“房屋建筑”中列出人防用房,但在“附属设施”中提出“人防 设施”

    3.1.1本条南明建设项目的选址原则。 深圳市的人口结构、交通状况与警力分布,决定了项目的用地选址应统筹安排,合理布 局,方便群众,便于工作。 3.1.2本条对建设项目的选址提出要求。 交警大队、交警中队、车管分所是公安交警的基层单位,处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顺、 有序的前线,也是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窗口和纽带。因此,选址应方便警务工作、 更民利民,且应充分利用城市的市政设施,节约投资。同时,深圳城市用地非常紧张,用地 面积应严格控制,在可能条件下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3.1.3本条对高速公路交警队的选址提出要求。 高速公路交警队既要保证所辖高速公路路段的正常交通,同时还设有办理违章、车驾管 等对外窗口接待业务,所以其位置应临近高速公路出入口,方便群众办事。 3.1.4本条对扣车场的选址提出要求。 扣车场存放的涉案车辆占地面积大,不宜设在城市中心区域,而且事故处理周期长,对 周边环境影响较大,所以应独立用地与临时场地兼顾、合理分布 3.1.5本条提出用地规模确定原则。 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应考虑交警工作、休息、训练的需求,并需得到规划主管部门的同 意批准。 3.1.6本条对非独立用地的合建项目提出要求。 深圳市土地资源匮乏,应积极倡导集约化建设,所以允许与其他功能建筑合作建设。 3.1.7本条对改扩建项目提出要求。 为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提倡采用对既有建筑改造等方式,提升和改善交警的工作和生活 条件。

    3.2.1本条对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布局提出要求。

    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结合深圳市的用地特点,既要方便群众,文要满足安全、保密的 要求,紧凑合理,内外有别,有条不紊。 3.2.2本条提出建设项目控制指标应满足深圳市城市规划的要求。 3.2.3本条对警体训练场提出具体要求。 为增强民警的身体素质和警务实战技能,不断提高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应设置警体训 练场和训练设施,以确保交警拥有良好的体魄,更好地服务社会和人民。交警大队警体训练 场地面积宜为600m~1000m,交警中队警体训练场地面积宜为400m~800m。 3.2.4本条对车管分所设置的室外验车等候区提出具体要求。 车管分所主要业务为机动车上牌、年检、发照等。核查车辆需占用一定的空间场地,所 以除在室内设置查验通道外,还应在室外预留足够的验车等候区。 3.2.5本条对扣车场的车辆停放提出要求。 为便于车辆管理,车辆停放区应按车辆性质、类型划分为拯救车辆停放区和涉案车辆 停放区。涉案车辆停放区应分类划定:违法机动车停放区,事故机动车停放区,违法电动车 摩托车停放区,事故电动车、摩托车停放区,违法非机动车停放区,事故非机动车停放区 和待上缴车辆停放区等。 扣车场停放车辆多、周转期长、占地面积大,应尽可能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大型货 车、损坏严重的事故车辆可放置在室外场地,而小型汽车、摩托车、电动车尽量设置立体多 层扣车库。 3.2.6 本条对停车场(库)的流线、区域划分、数量、设施等要求

    4.1.1本条南明建设项目规模的确定原则。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道路交通进入了高速发展期与矛盾凸显期,公安交通管 理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逐年增加。为适应工作任务的需要,公安民警、辅警编制数量也在逐 年增长,因此,建设规模除了满足现实需求,还要适度超前,留有适当的发展空间是未来发 展建设的需要。 4.1.2本条阐明各类项目总建筑面积的组成。 房屋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决定了建设项目的规模。房屋建筑由基本用房、宿舍、设备用房、 车库组成。因车管分所及扣车场的民辅警配备人数相对较少,宿舍可由深圳市统一配建,所 以本标准中未考虑宿舍。 4.1.3本条提出基本用房建筑面积的测算公式。 本公式是将交警天队、交警中队、车管分所、扣车场的基本用房分别按照4.24.5章节 所列的各类用房面积指标进行统计而得出。 根据《交警队用房建设标准》第二十三条,使用面积系数按65%取值。 为简化计算,将基本用房建筑面积分为基础建筑面积和人均建筑面积两部分。 工作室、备勤室、食堂的规模与民警、辅警的人数(N)密切相关,故以人均建筑面积 计算才能反映实际使用需求,统计得出此三种用房的指标:交警大队18m/人,交警中队 17m/人,车管分所16m/人,扣车场22m/人。 基础建筑面积M为除上述三种房间以外的其它房间建筑面积之和,M值与在编民警人 数相关性较小,为基本工作必需的建筑面积,统计得出M指标:交警大队按A、B、C级分 别为5900m、5400m、5140m,交警中队2450m,车管分所2120m,扣车场420m;可 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建设规模。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如:交通监控大队、机动训练大队及侦查大队等,应对照 4.2~4.5章节的基本用房组成及面积指标,合理调整功能用房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为便于操作,最终建设规模的结果可精确到十位数。 4.1.4本条提出宿金的建筑面积规定

    为保证民辅警执勤工作休息和备勤需要,结合深圳市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整体生活水平, 应将交警的休息条件作适当提高,所以提出按民辅警总人数的70%设置备勤室、30%设置宿 舍。宿舍户型及面积指标应按照深圳市统一配建的政策性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4.1.5本条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十三条,提出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 规定。 4.1.6本条提出车库的建筑面积规定。 停车位数量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工作需求相关,由规划及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指标;每个车位占用的建筑面积指标是依据《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确定。 4.1.7本条提出交警大队、交警中队合建的控制原则 当大队、中队合建时,应综合考虑业务量及民辅警人数,相应调整建设规模,可视情况 采取“场地和附属设施共用,功能用房相对独立”的模式进行建设。 4.1.8本条对改建、扩建项目提出实施原则以及规模控制要求。

    4.2交警大队基本用房组成及面积指标

    4.3交警中队基本用房组成及面积指标

    交警中队为交警大队的下设机构,业务及房间配置相似,房间功能及要求参照交警

    交警中队为交警大队的下设机构,业务及房间配 置相似,房间功能及要求参照交警大队,

    4.4车管分所基本用房组成及面积指标

    4.4.1按照功能不同将基本用房划分为四大类:窗口用房、业务保障用房、后勤保障 用房、附属用房。 4.4.2根据公安交警的工作职责和内容确定房间名称,依据相关规范标准制定面积指 标,对于无规可查的功能房间则是按照实际工作需求研究空间尺寸、绘制标准模块 再结合调研情况来确定面积指标。 交通管理综合服务厅:用于办理车辆、驾驶人等交通综合业务的场所。采用分区设置 分为自助办理区、业务指引导办区、填表等候区、前台工作区、后台审核区。 机动车查验审核厅:用于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等涉及机动车查 验的业务的场所。采用分区设置,分为受理签注室、机动车查验通道,查验等候区。 机动车号牌制作室:用于制作及存放机动车号牌的场所。 空白证件库:用于存放驾驶证、行驶证、审验标志等车驾管业务空白证件的仓库。 制证室:用于制作驾驶证、行驶证、审验标志等车驾管业务证件的场所

    4.5扣车场基本用房面积指标

    4.5.1按照功能不同将基本用房划分为四大类:窗口用房、业务保障用房、后勤保障 用房、附属用房。 4.5.2 根据公安交警的工作职责和内容确定房间名称及面积指标。 三辆放行业务受理室:用于办理涉案车辆的停放、保管、进出的场所

    5.1.1本条阐明项目的建设原则。 5.1.2本条阐明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和防火设计要求。 5.1.3本条是依据《深圳市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 《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规范》、深圳市《关于新开工房屋建筑项目全面推行绿色建筑 标准的通知》及《深圳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提出节能、绿色建筑及海 绵城市的要求。 5.1.4本条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三十一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 与准则》及《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对层高、净高提出要求。设备用房、车库等的层 高、净高应按实际需要确定。 5.1.5本条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三十二条对走道净宽提出要求。 5.1.6本条对各类用房提出分区设置要求。 根据公安交警承担的职能任务,依照“分区明确、内外分开、动静有别”等原则确定各 功能区。 5.1.7~5.1.10对重点区域和特殊房间提出要求。 5.1.11~5.1.12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三十九及四十条对建筑室内、 外装修标准提出要求,室内装修材料及构配件分为三个级别。

    表5.1.12室内装修材料及构配件选用表

    5.1.13本条考虑可持续发展的环保要求,对室内空间的分隔形式与材料提出合理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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