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13-297-2018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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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建机一体化企业出租、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应纳入“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管理,

    禁套用其他企业设备牌证进行出租、安装。

    4.2.1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建立质量、安全与环保等保证体系,设立完善的机械设备运营、安全和事 故应急机构,成立专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保养、维修和应急救援等队伍, 4.2.2建机一体化企业配备的机械员、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 取得相应证书,并应在其有效期内持证上岗。 4.2.3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并应规定工作内容、职责与权限 工作程序及标准等。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 1建筑起重机械采购、租赁、安装、使用、检查、检测、验收、维修、保养、拆卸、转让、报 废和应急救援等过程的安全管理制度。 2建筑起重机械从业人员的配备及其安全责任、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奖惩等各 页规章制度。 3专项方案编制、审批制度。 4.2.4建机一体化企业应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安全管理 并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做好相关记录

    4.2.5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建立符合规定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基地

    4.3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管理

    4.3.1具有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省外建机企业在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成立的分支机构,以及使用自有建筑起重机械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均可通过 “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依据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基本条件要求和申请程序,申请进 入“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 4.3.2建机一体化企业,应严格落实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要求实施安全生产 标准化考评,将考评情况录入“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 4.3.3建机一体化企业不满足名录基本条件要求,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合格的清出建机一体化企 业名录。

    4.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退出建机一体

    4.3.5申请退出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退出: 1 所有在建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已全部退场。 2在建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已全权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使用单位全权管理。 3企业已被整体兼并重组。 4.3.6 已申请退出名录的建机一体化企业,其设备不得重新在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安装

    5.1.1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应技术性能良好、安全可靠,安全保护装置和设施应配备齐全 看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1.2台风等灾害性天气多发的地区、季节选用建筑起重机械时,应充分考虑不利的影响因素, 防台风要求选用设备,并应制定必要的防范灾害性天气的技术措施

    5.2.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在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在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建

    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系统”办理产权备案,并应统一录入。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产权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3产品合格证。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关有效凭证。 5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5. 2.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予备案: 1 属国家或福建省有关部门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2超过制造厂家或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 3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吊笼最大载重量2t以下(不含2t)的施工升降机。 5.2.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因出租单位、建机一体化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转让变更 应通过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系统办理。使用期间的设备不得变更转让。 1企业工商注册名称变更,备案证企业名称应变更, 2企业工商注册地变更,原产权所在地备案证注销迁出,变更迁入新注册地备案。 3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转让,原产权单位备案证先行注销迁出,再转让变更到新产权单位备案, 4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报废,原产权单位申请,由设备产权备案机关进行报废确认,备案证收回

    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系统”办理产权备案,并应统一录入。 1产权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3 产品合格证。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关有效凭证 5i 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5.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予备案: 1 属国家或福建省有关部门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2超过制造厂家或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 3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 吊笼最大载重量2t以下(不含2t)的施工升降机。

    通过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系统办理。使用期间的设备不得变更转让。 1企业工商注册名称变更,备案证企业名称应变更 2企业工商注册地变更,原产权所在地备案证注销迁出,变更迁入新注册地备案。 3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转让,原产权单位备案证先行注销迁出,再转让变更到新产权单位备案 4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报废,原产权单位申请,由设备产权备案机关进行报废确认,备案证收回

    5.3.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与出租单位、建机一体化企业签订出租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 义冬和双方的安全责任

    义务和双方的安全责任。

    .3.2 使用单位应现场核验承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填写《建筑起重机械进场核验表》,详见附表 .0.1;并应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组织进场查验。 .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 1 属国家或福建省有关部门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 无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无齐全有效安全保护装置的。 6 未办理产权备案证的

    .:1给式起重、施升降等建现起量搬的安 ,应由建机一体化企业负责承接。 式起重机、架桥机等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任务应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严禁超 资质允许范围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任务,

    门式起重机、架桥机等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任务应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严禁超 资质允许范围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任务。 6.1.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 6.1.3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应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和安全协议书 明确双方责任。 6.1.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安装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企 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审批,并经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6.1.5门式起重机、架桥机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搭设基础标高在200 及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通过专家论证,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6.1.6安装单位应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操作标准组织安装 拆卸作业,并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现场应指定一位安装、拆卸负责人,并按下列要求配 备安装、拆卸作业人员: 1每台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配备不少于5名。 2每台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配备不少于3名。 3每台门式起重机、架桥机安装、拆卸工配备不少于4名。 6.1.7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安装单位应对安装、拆卸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详 见附录表B.0.4,并存档备查。 6.1.8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安装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和 拆卸过程进行安全风险分析,辨识与评价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 6.1.9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根据重大危险源评价结果,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安装单位对 建筑起重机械重大危险源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并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 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

    6.2.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安装单位应依据安全技术标准、使用说明书和安装、拆卸工程 专项施工方案等,对拟安装、拆卸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现场施工条件组织安全检查。施工总承包、 使用单位应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建筑起重机械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并应在安装、拆卸作业范围

    内设置明显、齐全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 6.2.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安装单位应通过“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 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并应提交相关资料,告知详见附 录表B.0.2

    6.2.4严禁擅自在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安装非原制造厂家制造的标准节,严禁擅自在塔式起重

    机安装非原制造厂家制造的附着框架。

    用说明书不符的,其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其附墙杆计算书、设计图和制作材料应经建筑起重机械原制 造厂家确认;或应经建机一体化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由3名及以上福建省级机械专家技术论证后 方可实施。

    5.2.6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时,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应审核安装单位、辅助起重机械从 业人员资格,项目经理应在现场带班,并应指派机械员、安全员负责监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 方案的实施情况,做好书面记录

    拆卸方案实施,并应指派不少于1名机械员负责现场管理,指派不少于1名安全员现场监 况,并应填写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监控记录表,详见附录表B.0.5。管理人员、作业人员 表登记的人证相符,若需临时更换人员,应提前告知使用单位。

    5.3.1使用单位收到自检合格和安装移交记录表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建筑起 重机械进行首次安装质量检测。同一工程同一台建筑起重机械需要多次检测时,原则上应委托同 检验检测机构

    行检测,检测为不合格的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停机整改:

    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为不合格的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停机整改:

    上次检测后使用期满一年的。 2 停止使用半年以上重新启用的。 3经改造或大修的。 41 因发生机械事故影响安全使用的。 5高度每增加60m的 6安装到最终使用高度的。 3.3 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应提供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检验检测 几构应认真核查所提供的相关资料,资料齐全有效后,方可到现场进行检测, ,3.4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数据应在现场如实填写,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每次检测应在现场设置 公示牌,公示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和检测时间。 .3.5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时,安装单位应派有关人员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应指定机械 员或安全员组织现场监督检查

    6.4.2下列人员应参加建筑起重机械验收:

    1出租单位、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者现场安装技术负责人或机械员、安全员。 2 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机械员、安全员。 3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或专业监理工程师,

    6.4.3停止使用半年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复工前应重新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

    4.3停止使用半年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复工前应重新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1.2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时,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设置相应的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 织现场监督检查。 2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3制定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建筑起重机械作业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5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变化时,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6投入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组织经常性和定期检查、监督 检查,落实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7.1.3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应通过“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 统”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并 应根据规定提交相关登记资料,使用登记详见附表B.0.9。 7.1.4架桥机使用时,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使用方案,方案应通过专家论证 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7.1.5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应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机械员。建筑起重机械1台~10台时: 应配备不少于1名机械员;10台以上时,应配备不少于2名机械员。 7.1.6根据国家规定的劳动时间、建筑起重机械工作强度,每台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依据下列 规定进行配备: 1建筑檐高100m以内,每台塔式起重机配备司机不少于2名、信号司索工不少于1名。 2 装配式建筑或建筑檐高100m~200m,每台塔式起重机配备司机、信号司索工各不少于2名 3 建筑檐高超过200m,每台塔式起重机配备司机不少于2名、信号司索工不少于3名 4每台双吊笼施工升降机配备不少于2名司机。 5 每台架桥机配备信号司索工不少于1名,维修工不少于1名,电工不少于1名。 6每台门式起重机配备司机不少于1名、信号司索工根据施工要求配备。 7 单个建设项目中,建筑起重机械1台~10台时配备维修工不少于1名,10台以上时配备维

    7.1.7塔式起重机司机应由建机一体化企业配备,信号司索工宜由使用单位配备,由使用单位负责 做好协调和使用安全交底工作。施工升降机司机宜由使用单位配备 7.1.8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应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 训或继续教育,并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7.1.9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应对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组织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岗位安全技 术交底,教育、交底记录应经双方签字确认;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协助使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7.1.10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和建机一体化企业应结合工程特点,对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进行安全风险分析,辨识与评价可能出现的危险源,列出清单,并应采取有 效防控措施

    7.1.11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

    :1.11建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人员不得擅目调整安全保护装置 7.1.12建筑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与外电架空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 规范》JGJ46规定;达不到要求时,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相应的安 全防护措施,并悬挂明显的警示标志。 7.1.13施工现场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建机一体化企业、使用单位共同 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不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 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7.1.14监理单位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限期 整改。对使用单位、建机一体化企业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 应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1.12建筑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与外电架空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 范》JGJ46规定;达不到要求时,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相应的 防护措施,并悬挂明显的警示标志。

    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7.1.14监理单位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限期 整改。对使用单位、建机一体化企业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 应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8.1.1出租单位、建机一体化企业应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相关规程规定以及 合同约定,做好保养、维修工作。 8.1.2出租单位、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建筑起重机械修理制度,配置抢修车辆,及时消除 设务故障

    合同约定,做好保养、维修工作。 8.1.2出租单位、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建筑起重机械修理制度,配置抢修车辆,及时消除 设备故障。 8.1.3维护保养应包括日常保养、定期保养和转场维修保养等工作。出租单位、建机一体化企业应 结合设备检查指派专人负责维护保养工作,并应有相应的监督制度、落实措施。 3.1.4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维修保养情况,并应监督落实出租单 位、建机一体化企业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的维修保养工作

    8.1.3维护保养应包括日常保养、定期保养和转场维修保养等工作。出租单位、建机一体 结合设备检查指派专人负责维护保养工作,并应有相应的监督制度、落实措施。 8.1.4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维修保养情况,并应监督落 位、建机一体化企业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的维修保养工作。

    8.2.1建筑起重机械的保养应符合下列要求:

    8.3.1出租单位、建机一体化企业应根据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维护保养情况,组织机械设备小修、 项修和大修,并应根据检修的情况填写记录,小修、项修记录详见附表B.0.16,大修记录详见附表 B.0.17。 8.3.2建筑起重机械的小修、项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8.3.1出租单位、建机一体化企业应根据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维护保养情况,组织机械设备小修、 项修和大修,并应根据检修的情况填写记录,小修、项修记录详见附表B.0.16,大修记录详见附表 B.0.17。 8.3.2建箱起重机械的小修、项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机械设备使用、运行中突然发生的或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发现的有故障部位、零配件,应及 时更换或修理,机械设备应正常运行。 2机械设备修理时,机械零件磨损接近极限而不能正常工作的个别总成,应及时修复或更换不 合格的零部件

    8.3.3建筑起重机械的大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的主要零部件磨损或损坏达到大修标准,应采取整机或部件的大修。 2大修应送到有专业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修理,应认真做好机械设备送修、出厂检验工作,并 立收集技术资料,做好记录、归档保管工作。

    8.4.2建筑起重机械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报废后

    9.1.1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事故报告制度, 9.1.2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应根据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生 的建筑起重机械事故,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9.2.1施工息承包单位应组织使用单位、出租单位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 双发顶茶 并应定期组织演练。 9.2.2安装单位应制定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应定期组织演练 9.2.3发生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后,出租单位、安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使用单位应立即启动事 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9.2.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使用单位、出租单位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 并应定期组织演练。 9.2.2安装单位应制定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应定期组织演练。 9.2.3发生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后,出租单位、安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使用单位应立即启动事 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9.3.1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使用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应立即向施工总承包单 位报告;施工总承包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个小时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9.3.2与事故相关的单位、人员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 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10.1.1出租单位、安装单位应分类编号本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统一建账,建立、完善本企业及 其各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档案。 10.1.2出租单位、安装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做好安装、拆卸、维护保养等安全管理有关 资料,并应及时报送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同步在项目安全管理档案中归档。 10.1.3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应分类编号使用期间的建筑起重机械,统一建账,建立、完善 本企业、各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档案。 10.1.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结束后,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应及时编制、收集、汇总和整理项 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资料,并及时移交给出租单位、安装单位和建机一体化企业归档。

    U.2.4 建筑起重机械原始技术资科应包括:购销合问、制造计可证、设备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 格证明、安装和使用维护说明书以及备案证明等。 10.2.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包括: 1安装、拆卸告知单。 2 安装、拆卸合同和安全协议书。 3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附着专项方案。 4《建筑起重机械进场核验表》。 5安装、拆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6安装工程资料包括:基础验收记录、安装前检查记录、安装自检记录、历次检测报告、历次 验收记录和历次附着验收记录等,相关记录表详见附录B表, 7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2.6建筑起重机械运行资料应包括:使用登记资料,定期检查记录,维护和保养记录,维修利 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日常使用状况和累计运转记录等。 10.2.7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和安全教育、技术交底资料应包括: 1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复印件、审核表。 2特种作业人员入场三级安全教育登记表。 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维修、保养和拆卸等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等。 10.2.8出租单位、安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审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 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签章确认。 10.3信息化管理平台 10.3.1出租单位、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对建筑起重机械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通过“建机一体化企 业信息系统”、“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系统”,如实登记本企业及其建筑起重机械信息。 10.3.2租赁合同确定后,出租单位、建机一体化企业宜建立覆盖资产、调度、安装、使用、安全 检查、维修、维护保养和拆卸等设备全生命周期、全过程业务管理的信息系统,自动形成一机一档 动态数据,实行信息化网络管理服务,实时掌握权属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运行情况。 10.3.3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应会同安装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上做好安装告知、使 用登记。 10.3.4安装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上参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10.3.5使用单位、建机一体化企业应通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系统平台,实时监控每台建筑起

    10.3信息化管理平台

    10.3.1出租单位、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对建筑起重机械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通过“建机一体化企 业信息系统”、“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系统”,如实登记本企业及其建筑起重机械信息。 10.3.2租赁合同确定后,出租单位、建机一体化企业宜建立覆盖资产、调度、安装、使用、安全 检查、维修、维护保养和拆卸等设备全生命周期、全过程业务管理的信息系统,自动形成一机一档 动态数据,实行信息化网络管理服务,实时掌握权属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运行情况。 10.3.3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应会同安装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上做好安装告知、使 用登记。 10.3.4安装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上参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10.3.5使用单位、建机一体化企业应通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系统平台,实时监控每台建筑起 重机械工作状太

    11.0.1建机一体化企业应根据《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通过评价系统,对 企业行为、现场评价和履约评价三部分实施信用综合评价。 1企业行为评价指企业奖励、处罚和违法等信息的量化评分, 2现场评价是指在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情况的量化评 分。 3履约评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机一体化企业提供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履约的量化 评分。 11.0.2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参与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 其委托的机构对企业信用信息实行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和监督管理。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签字):

    (住建局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 安装单位 安装资质证书号: 安装 资质等级: 级,拟定于 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工程(工程地址: ),安装/拆卸下列建筑起重设备(表一), 现告知贵单位,请予以监督。并提供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以下资料(表二):

    表一拟安装建筑起重机械清单

    表二: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资料及审核意见

    备注:1、本表由安装单位填写。

    备注:1、本表由安装单位

    安装单位盖章: 登记机构接收人(签字) 填表时间: 年月日

    安装单位盖章: 登记机构接收人(签字):

    安装单位盖章: 登记机构接收人(签字):

    附表:B.0.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交底书

    建机一体化企业(租赁、安装单位)意见:

    建机一体化企业(租赁、安装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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