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JJ058-201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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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应包括剩余电流、温度、电

    4.1.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监控节点大于或等于10点的系统应

    4.1.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监控器应为独立的系统部件,不

    均应在监控器所在配电箱(柜)面板上进行,并应能显示剩余 电流数值、温度数值、线缆电流数值等电气火灾监控参数。 4.1.5电气火灾监控主机电源应为220V/50Hz交流电源,并 应配备UPS备用电源,对于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 电气火灾监控主机电源应符合消防电源等级的要求。

    应配备UPS备用电源,对于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 电气火灾监控主机电源应符合消防电源等级的要求。

    值、线缆电流数值等电气火灾监控参数以及报警部位(包括楼 层位置、配电箱柜编号等),能人工在线和现场查询、设定和修 改各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有关参数,应具有实时监控报警和系统 故障报警功能。

    4.1.7电气火灾监控节点少于10点的系统可自行组成系统,

    宜将各监控器通过系统总线连接至电气火灾网络接入模块,由 该模块接入至网络,将本建筑内所有电气火灾监控信息实时传 送至电气火灾监控远程服务系统。

    4.1.8系统总线应采用截面积大于或等于0.75mm的屏蔽铜 芯双绞线,敷设在金属槽盒内。需满足《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GB14287的布线要求。

    4.1.9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保护宜采用不切断被监控线路电源

    4.2.1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工程,其系统设计应在下列电

    4.2.1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工程,其系统设计应在下列电 力线路设备的位置进行监控节点设置: 1特级保护对象的变电所低压配电出线保护开关: 2楼层或防火分区照明干线配电箱的进线总开关: 3 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配电电源和未端配电设备的总开 关; 4 地下商场及其他人员聚集场所的配电箱总开关: 5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总开关; 6 消防水泵、风机、电梯等重要消防负荷的电源配电箱总 开关; 客、货梯电源配电箱的总开关: 特级保护对象的空调、风机等一般电力干线配电箱的总 开关; 9 医疗学校的电源十线和末端配电设备的总开关: 10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砖木或木结构重点古建筑的电 源干线和末端配电箱的总开关; 11其它火灾危险性大需设置监控节点的地方。 4.2.2设于同一配电箱(柜)内多路监控节点的应采用多回路 电气火灾监控器。多回路监控节点的设置不应超出同一个配电 箱(柜)。

    4.2.3电气火灾监控节点的设置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所列

    4.3.1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报警设定值应考虑配电系统及用电 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

    3.乙配电系统及用电收备的正帝泄雨电流应实测为准,可 按本规程附录B中表B.0.1、表B.0.2、表B.0.3给出的估算值。 4.3.3系统设计中对监控节点剩余电流的设定值,在系统调试 时根据实际正常泄漏电流数值修正剩余电流设定值。 4.3.4选用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额定剩余不动作电流,应不 小于被保护电气和设备的正常运行时泄漏电流最大值的2倍。 额定剩余不动作电流的优先值应为0.5倍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4.3.5配电箱(柜)内温度探测点应探测L1相、L2相、L3 相、N四条线缆温度,温度报警设定值应在55℃~140℃的范 围内。

    4.3.5配电箱(柜)内温度探测点应探测L1相、L2相、L3 相、N四条线缆温度,温度报警设定值应在55℃~140℃的范 围内。

    4.3.6监控节点处分别探测L1相、L2相、L3相电流,过

    5.1.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在安装前应核查以下内容: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的产品信息; 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应具有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 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 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外观检查。 5.1.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参数的核对。 5.1.3施工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5.2系统器件的成套安装

    5.2.1电气火灾监控器及各种传感器的安装应由电器成套设 备单位进行安装。 5.2.2配电回路的相线和中性线应按同一方向穿过剩余电流 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应分别固定在四根线缆或铜排上。 5.2.4配电箱中装有剩余电流传感器时,其一次线路应按本规 程附录C所示要求连接。

    主机柜开排安装,壁挂式主机直设子便于观祭和操作的墙面。 5.3.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主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机面板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 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侧,主机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 小于3m:

    3主机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应小于1m; 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主机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 度宜为1.3m~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 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533主机由源应接白消防专用供由由源

    5.4.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主机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接 地要求做系统接地。

    5.5.1 系统布线作业应依据下列图纸的设计要求进行: 1 监控系统图; 2 监控系统各层布线平面图; 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器件安装接线图, 5.5.2 所有线缆两头均应做好线路标识,系统总线的屏蔽层应 可靠接地。

    5.5.3系统总线的总线隔离器、分支器等配件安装在

    应距地面高度不低于1.8m,在公共场所安装时,宜安装在吊 内。

    5.5.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通过网络连接至电气火灾监控

    5.6.1运行状态测试应包含以下内容并依次进行: 1 确定系统工作环境状态,记录现场环境温度等参数; 2测试系统通电后的运行状态:

    3设置系统中所有监控节点的参数; 设定系统主机界面显示各监控节点的地址代码: 5 设定系统主机和现场监控器的操作密码; 6确定建筑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与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 统的连接。

    5.7主机和现场监控器调试

    5.7.1系统调试时,应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14287的 规定对主机和现场监控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自检和试验功能; 2 消音和复位功能: 3剩余电流监控报警功能; 4 温度的测试 5 系统主机的远程设定功能: 6 系统故障报警功能。

    5.8与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的通讯功能调试

    5.8.1系统调试时,应进行建筑内系统接入电气火灾远程服务 系统的功能检查: 1 被检测参数的实时性; 2 网络连接稳定性,并进行人为中断通信测试: 3剩余电流监控报警功能; 4 温度监控报警功能; 5系统故障报警功能

    6.1.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时,应按本规程附录D的要求 填写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检验记录表。 6.1.2监控系统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通知书: 3 消防部门的审核及备案相关文件; 4 竣工图; 5 调试记录; 6 产品检验合格证: 7 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 8 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6.1.3电气火灾监控器和传感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验, 当有不合格者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个)及以下者,全部抽验; 2实际安装数量超过5台(个)者,按实际安装数量10 %的比例、但不少于5台(个)抽验。 6.1.4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进行加倍抽样。复验 不合格应判定验收不合格。 6.1.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主机和监控节点的功能抽检应 按本规程附录D中各项要求遂项进行并判定。 6.1.6当本规程附录D中验收评定结果全部为合格时判定系 统验收合格。

    按本规程附录D中各项要求逐项进行并判定。 6.1.6当本规程附录D中验收评定结果全部为合格时判定 统验收合格。

    6.2.1使用单位应制定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制

    .2.1使用单位应制定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由

    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

    6.2.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投入使用时,应具备下列文件条件: 1 经过消防机构验收; 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使用说明书: 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维护制度、值班人员职责和维护检 查记录表。 6.2.3按火灾报警系统内容要求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检查主 机的数据接收和事件记录是否完整准确。 6.2.4每月应至少对系统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1对系统各部件进行外观检查,外观质量应符合本规程 5.1.1的规定;

    6.2.4每月应至少对系统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1对系统各部件进行外观检查,外观质量应符合本规程 5.1.1的规定; 2检查监控器的实时显示数据是否在正常范围内; 3对现场监控器逐个进行自检和剩余电流试验检查,应功 能完好、动作正常。 6.2.5每年应至少对系统进行一次监控报警和故障模拟报警

    记录的检查,并打印整理系统的年度运行维护报告

    附录A电气火灾监控节点在不同 接地方式中的应用

    图 A. 0. 1TT 系统

    附录B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正常泄漏电流估算值

    0.1 220/380V线路正常泄漏电流估1

    表 B. 0. 2 电动机正常泄漏电流估算值(mA)

    表B.0.3荧光灯、家用电器、计算机正常泄漏电流估算值(mA)

    附录C剩余电流传感器一次回路接法

    C.0.1 剩余电流传感器的一次回路接法,详见图C.0.1和 C.O.2

    配电出线(5芯电缆)

    配电出线(5芯电缆)

    附录E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

    E.0.1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 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县级以上城市(含县级市)建筑面积在1000m(含本 数,下同)、建筑面积在500m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 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县级以上城市(含县级市)机位在150台、县机位在 100台以上的网吧; 5地级市、县级市、县建筑面积分别在1500m、1000m 500m以上的大型餐饮场所,或建筑面积达不到前述要求但容 纳就餐人数达到300人以上的餐饮场所; 6除上述4、5项以外的其他建筑面积在200m以上的公 共娱乐场所。 E.0.2、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县级以上城市(含县级市)住院床位在50张、县住院 床位在30张以上的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 3 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 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E.0.3 国家机关: 1 县级以上的党委、入大、政府、政协: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人民团体驻疆办 事机构。 E.0.4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一一中损

    2县级以上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E.0.5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县级以上城市(含县级市)侯车厅的建筑面积在500 m、县候车厅的建筑面积在200m以上的客运车站; 2民用机场航站楼, E.0.6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 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县级以上城市(含县级市)建筑面积在2000m、县建 筑面积在1000m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E.0.7发电厂(站)和110kV以上的变(配)电站等电网经营 企业。 E.0.8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 位: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5城市建成区内的汽车加油、加气站及其他区域内的一级 汽车加油、加气站或合建站。 6地级市储瓶量在200瓶以上,县级市及县储瓶量在100 瓶以上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7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场所面积在300 m以上或店内存放总量达1000kg以上的化工商店。 E.0.9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县级以上城市(含县级市)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县生 产车间员工在5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纺织、木材加工、 食品加工、印刷、印染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E.0.10重要的科研单位:

    1国家及自治区级科研单位; 2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3科研试验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科研单位。 E.0.11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 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 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县级以上城市(含县级市)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 县总储存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E.0.12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 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储存量在500吨(1万担)以上的棉花收购站、加工厂; 2浸出制油工厂; 3酒厂; 4有酒精生产的糖厂; 5冷库或水果保鲜库; 6固定资产价值在5000方元以上的电子、汽车、机械、 化学原料及制品、医药、钢铁、冶金、塑料、烟草、石油化工 等企业; 7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 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旅游场所; 8建筑面积1000m以上的清真等等宗教活动场所; 9.营业面积在500m以上的证券、期货交易、人才交流等 场所; 10其它应当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单位。

    1为便于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GB 14287.1 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2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 测器》GB14287.2 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3部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GB 14287.3

    1.0.1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程

    由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近儿年开始在建筑工程中应用的 种新型的系统装置,其设计、施工和产品研发生产,都还处 于探索和积累经验的过程中。因此现行国家标准对该系统在工 程中的设计应用,提出的较多是原则性规定,具体的指导性和 约束性规定不多,工程设计人员在执行国标时普遍反映不知道 如何合理地配置系统。在施工安装和工程验收方面则尚是空白。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规范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三大 重要环节,客观上是需要制定一个具有较好操作性的地方标准。 1.0.2本条明确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工业建筑一般指工厂厂 房、仓库、研发中心、工厂办公场所等,不包括生产危险品, 腐蚀性化工等。 1.0.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早期预防电气火灾的发生具有非 常重要作用。因此,该系统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在验 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 1.0.4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有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有。在 设计、施工及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上述国家 规范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1.0.4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有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有。 设计、施工及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上述国 规范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2.0.1电气火灾监控远程服务系统由各建筑内的电气火灾监 控系统、电气火灾网络接入模块、通信网络组成,该系统通过 TCP/IP网络与各建筑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通信,接收城市各建 筑内具体到配电箱柜的电气火灾监控信息,并在发生报警时发 出声光报警,在城市地图中显示报警建筑的地理位置,记录并 保存报警信息,其系统结构如下:

    3.0.1~3.0.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一 个子系统,其设置的依据应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对保护对 象等级来划分。 按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中规定保护 对象为特级、一级和二级的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根 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符合该界定 标准的人员密集场所也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同时其它场 所有条件时可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1.1.本条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监控的电气参数。 4.1.2本条规定了对于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电气 火灾监控系统可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子系统但应相对独 立。对于没有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系 统应独立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工程应用中应独立配置, 主要是因为它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承担的任务不同。前者是监 控电力系统自身可能引发火灾的安全保证措施,是解决火灾发 生前的问题;而后者是在发生火灾初期进行报警手段,是解决 火灾发生后的问题。承担的任务不同,采取的技术手段也不同, 因此在要求可以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子系统的前提下,电气 火灾监控系统应独立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存在。 4.1.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属于消防产品范畴,其功能不能与其 他非消防类功能合二为一。 4.1.4本条依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 控探测器》GB14287.2的第4.3.3条说明。只有嵌入式安装在 配电箱柜面板上,才能满足国家规范对电气火灾监控器的声光 报警要求,不能将电气火灾监控器安装在配电箱柜内部。 4.1.6本条是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功能的进一步要求。在主机 上显示参数数值会更加直观的了解远端监控点的状态,例如: 如果在没有发生报警的情况下,存在漏电隐惠,剩余电流数值 长期为400mA,但并未超过所设置的报警阀值500mA,如果主机 不显示数值,则在消防控制中心无法感知这种潜在的危险;如 果发生了报警,600mA和2000mA的报警危险程度是不同的,如 果主机不显示数值,则无法区分该危险程度,因此,本条要求 主机应显示参数数值。同时要求所有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设定参 26

    4.1.1.本条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监控的电气参数。

    4.1.2本条规定了对于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电气

    4.1.2本条规定了对于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电气 火灾监控系统可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子系统但应相对独 立。对于没有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系 统应独立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工程应用中应独立配置, 主要是因为它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承担的任务不同。前者是监 控电力系统自身可能引发火灾的安全保证措施,是解决火灾发 生前的问题;而后者是在发生火灾初期进行报警手段,是解决 火灾发生后的问题。承担的任务不同,采取的技术手段也不同, 因此在要求可以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子系统的前提下,电气 火灾监控系统应独立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存在。

    4.1.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属于消防产品范畴,其功能不能与其

    4.1.6本条是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功能的进一步要求。在主

    上显示参数数值会更加直观的了解远端监控点的状态,例如: 如果在没有发生报警的情况下,存在漏电隐患,剩余电流数值 长期为400mA,但并未超过所设置的报警阀值500mA,如果主机 不显示数值,则在消防控制中心无法感知这种潜在的危险;如 果发生了报警,600mA和2000mA的报警危险程度是不同的,如 果主机不显示数值,则无法区分该危险程度,因此,本条要求 主机应显示参数数值。同时要求所有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设定参

    数必须能在安装现场设定和修改。

    数必须能在安装现场设定和修改

    4.1.7电气火灾监控节点少于10点的系统可不配置电气火灾 监控主机,通过电气火灾远程接入模块,将本建筑内所有电气 火灾监控信息实时传送至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

    4.2.1本条规定了在电力线路或设备进行监控节点设置的基 本原则。

    本原则。 4.2.2本条规定了同一配电箱柜内有多个需要监控的回路时 须采用多回路监控器的设置原则。 423由气水监控节占的设置应按由力线路接地方式的类

    4.3.3本条规定了系统设计中对监控节点剩余电流的设定

    4.3.4本条对额定剩余不动作电流作出了规定。即选用的剩

    电流保护装置的额定剩余不动作电流,应不小于被保护电气利 设备的正常运行时泄漏电流最大值的2倍。而额定剩余不动价 电流的优先值为0.5倍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根据此规定,清 电流动作设定值应按不小于正常泄露电流值的4倍来设定,送 样既保证了漏电动作的可靠性,又使漏电预警功能(预警动价

    值等于额定不动作电流)得以合理实现。本条款根据《剩余电 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GB13955中5.7.5条和附录B 中B.6进行规定。 4.3.5本条根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3部分测温式电气火 灾监控探测器》GB14287.3中的要求规定了探测器的报警值应 设定在55℃~140℃的范围内。

    5.1.1本条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安装前应检查产品的 信息。 5.1.2本条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在安装前应按照设 计图纸核对产品规格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5.2系统器件的成套安装

    5.2.1本条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器及传感器的安装必须符合

    2.1本条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器及传感器的安装必须符合 器设备成套设计和安装的专业要求。 2.2本条规定了剩余电流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的安装要求

    5.2.2本条规定了剩余电流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的安装

    5.5.2本条规定了布线时对线缆标识的要求,要标明所要连接 的设备的名称和位置以及线缆的具体型号。

    本节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并以本规程附录 D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检验记录表》明确了工程竣工验收的 具体方法和技术要求。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是保证系统正常发挥作用的 重要环节,为此,本章对管理制度和维护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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