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郑自然资文[2019]737号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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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工

    第一条为加强对郑州市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郑州市 实施联合验收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验线(以下简称验线)是指为确 保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定位要求,在建筑工程施工至士0阶段时、地 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市政道路工程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自然 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实测成果为依 据,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许可要求施工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实测成果 为依据,对已峻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进行确认的 行政行为。 第三条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 办法实施验线和规划核实。 第二章建设工程放验线 第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 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 容进行放线,并出具符合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建设工

    程放线成果。建设工程放线应符合以下情形: (一)建设工程现场已经做好施工准备;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相关内容与现场情况相符合。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 自改变位置。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达到以下标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 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实测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 部门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 实测: (一)建设工程(建筑)施工至O阶段,地下建筑施工至覆土 前; (二)建设工程(市政管线)施工至覆土前; (三)建设工程(市政道路)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且场地应 保存好固定的放线标志。 第七条申请建设工程验线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放线成果(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与规划许可 一致); (三)建设工程验线测绘成果(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与规划 许可一致)。 第八条验线合格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 程验线报告。 第九条验线测绘成果内容 验线测绘成果应包含以下内容以及实测与规划许可内容进行 比对的数据和文字说明:

    (一)建设工程(建筑)主要包括实测建筑间距、建筑角点坐标、 建筑物长宽尺寸、建筑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等有关内容; (二)建设工程(市政管线)主要包括实测管线的主要控制点位 置、走向、管径、管底标高等内容; (三)建设工程(市政道路)主要包括在道路施工前已经放线的 起止点桩位、中心线桩位、转折点桩位、道路相交点桩位等各点的 平面坐标和高程数据等内容。 第十条验线标准 (一)建设工程(建筑) 实测与规划许可附图相对应的平面尺寸误差在0.2米以内且 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或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的,属允许 误差;超过允许误差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确实无法整改的,由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二)建设工程(市政管线) 水平位置偏移误差应小于管线施工规范允许误差,特殊情况 须满足与相邻管线、建(构)筑物等之间安全净距。高程误差应小 于管线施工规范充许误差,须满足与相交管线最小垂直净距及最 小覆土深度。超过允许误差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确实无法整 改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三)建设工程(市政道路) 平面位置与高程数据误差均在0.1米以内且满足规划许可内 容要求的属允许误差;超过允许误差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招标投标,确 实无法整改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第三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前,具备 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构)筑物及配套设施已按 要求完成;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构)筑物以 及施工用房、脚手架等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清 理完毕;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已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 竣工规划测绘并出具《郑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成果》。 第十二条规划核实申请原则 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 织,对于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循“一 证一申请”的原则,体量较大确需分期规划核实的,由自然资源和 规划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对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最后一期进 行规划核实时,应当将各分期指标汇总核算。 对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配建 的公共服务设施不得作为最后一期单独核实,同期的配套设施应 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应采取有效 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线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 的建设。 第十三条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郑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成果》及电子文档;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四)建设工程验线报告;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 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自然资源和 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 出具核实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节“规划核实测绘成果内容 第十五条《郑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成果》应当包 括实测与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比对的数据和文字说明。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建筑)的规划核实测绘成果,应当包括 现状峻工地形图、总平面图、分类图表等。 (一)总平面图中应当标示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对应的建设 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层数、建筑间距、建筑面积、建筑密度、高度、 容积率、绿地率、出入口、停车位数量、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和城市 “六线”等有关间距离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海绵城市、城 币市设计等相关内容。 (二)分类图表应当载明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对应的分类建 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高程高度测绘成果、停车位测绘成果(注 明车位大小、数量及位置)、绿地面积测绘成果、基础设施和公共配 套设施建设情况、海绵城市及建筑凤格和色彩等城市设计相关内 容、综合技术指标核实情况、建筑物及配套设施彩色照片和相应文 字说明等。 (三)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中应将与规划许可不符之处用阴影突 出标注,其他分类图中与规划许可不符之处也应当突出标注。 第士七条建设工程(市政管线)的规划核实测绘成果应当主

    要包括建设工程验线测绘成果、峻工规划核实成果表。 (一)建设工程验线测绘成果应当标示市政管线的位置、走向 管径、管底标高等。 (二)市政管线峻工规划核实成果表应当包括:建设地点、建设 单位、管线的名称、主要控制点与规划许可内容对比的结果、基本 结论等。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市政道路)的规划核实测绘成果应当包 括测量成果数据表、测绘成果图和竣工规划核实文字说明。 (一)测量成果数据表应包括测量控制点、起止点、中心线桩 位、转折点、道路相交点等测量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数据,与规划 许可内容的对比数据和验算分析结论。 (二)测绘成果图包括工程位置示意图和根据测量成果数据绘 制的平面图、横断面图、纵断面图。 平面图中应标示的实测图形和数据:现状地形地物,道路边 线、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中心线、路缘石线、分 隔带、纵坡、横坡、出入口、公交站点等实测图形及数据,起止点、中 心线桩位、转折点、道路相交点等测量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数据 曲线半径、转折点方向角等数据,桥梁、隧道、涵洞、人行过街设施 无障碍设计内容、海绵城市内容等其他重要设施的实测图形及数 据。 横断面图包括标准横断面图和特殊横断面图,并标示道路宽 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车带、设施带、绿化带、道路 横坡等示意图形和数据。 纵断面图应标示控制点高程、坡度、坡长等数据。 (三)测绘成果图可以带状图纸制图。实测数据与规划许可内

    容不符或超出规范允许误差的,应在图纸中显署标注。 第十九条涉及海绵城市设计的建设工程在竣工规划核实测 绘成果中应包括:海绵城市实测总平面图、海绵城市实测指标表 格、现场彩色照片等。 成果图中应反映各类下垫面的空间分布、各蓄水设施的空间 分布及蓄水容积、控制点的竖向高程等必备要素。成果表应与规 划许可的附图表格格式一致。现场彩色照片应能体现各类铺装 面、各类蓄水设施等要素的完成情况。 第三节规划核实标准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建筑)建筑面积规划核实标准 (一)实测建筑面积(指一个许可证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小于 许可证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图纸进行建设 的,按实测建筑面积办理规划核实。 (二)实测建筑面积误差在下表指标范围内的,且按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图纸进行建设,实测建筑面积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 及规划条件中容积率要求的,可按实测建筑面积办理规划核实。 实测建筑面积误差在下表指标范围内且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 划及规划条件中容积率要求的建筑工程,对于未涉及建筑外立面 轮廓改变且情节轻微的,可按实测建筑面积办理规划核实;对于涉 及建筑外立面轮廓改变或在单体之外加建,且影响规划实施的实 体面积违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确实无法整改的,由行政执法 部门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实测建筑面积大于规划许可面积但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 规划条件中容积率要求的情形,实际超出面积部分均需由房管部 门按照郑政办【2011]78号文件要求进行处理

    实测建筑面积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条件中容积率要求 的,无论实测建筑面积误差是否超过下表指标范围,均需由行政执 法部门依法处理,按照郑政办【2011]78号文件要求补交超出面积 部分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金、人防易地建设费等相关费用 后,方可办理符合规划部分的规划核实。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筑面积误差标准

    工程工规划核实建筑面积误差

    (三)未经规划许可且已建成的景观凉亭和景观走廊等景观小 品、地下车库坡道出入口有顶盖部分、开敞车棚等公益性服务设 施,不得超出用地红线,不得改变用途,可以予以保留使用。该部 分建筑面积单列,不计入总面积。 第二十一条建筑密度规划核实标准 实测建筑密度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条件中建筑密度 限值,且建筑平面尺寸等实体建设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实施的,可办 理规划核实。除上述情形外,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确实无法整改

    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本办法第二 十条第(三)款所述情形在计算实测建筑密度时不包含在内。 第二十二条建筑高度规划核实标准 建设工程实测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的建筑高度允许一定范围 的误差。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20米以内(含20米)的建筑部分,允许误差为1%; (二)20米以上的建筑部分,允许误差为0.5%。 建筑高度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可办理规划核实,有限高控 制要求的,须同时满足限高要求;建筑高度误差超过合理误差的 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日照分析,结论满足 建筑日照标准、限高要求的,可办理规划核实。建筑高度超出控制 生详细规划要求或其他限高要求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后 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二十三条总平面布置规划核实标准 (一)建筑间距、建筑退线规划核实标准 实测建筑间距、建筑物长宽尺寸、建筑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 线等有关间距离与规划许可要求数值相比,误差值小于等于0.2 米的,且有关距离最小数值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可办理规 划核实;误差值大于0.2米的,满足建筑日照标准和消防通道要求 且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可办理规划核实,不满足上述要求的辅助软件,建设 单位应自行整改,确实无法整改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后 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二)总平面绿地指标的规划核实标准 绿地应按照规划许可位置与面积进行配建,未按规划许可要 求配建的按以下情形办理:

    1.未按规划许可位置实施但实测绿地面积满足规划许可绿地 面积,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2.未按规划许可位置实施且实测绿地面积不满足规划许可绿 地面积或擅自将公共绿地围挡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整改后不 影响规划实施的,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3.确实无法整改的,由行政执法部门按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 条例第七十四条执行。 (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位规划核实标准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位应按照规划许可的位置、数量(面 积)和尺寸进行配建。未按规划许可要求配建的按以下情形办理 1.未按规划许可位置实施但是实际数量(面积)和尺寸与规划许可 数量(面积)和尺寸一致,且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2.未按规划许可位置实施且实际数量(面积)和尺寸不满足规 划许可数量(面积)和尺寸时,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整改后不影响 规划实施的,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3.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在某一期确实无法按 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配建的,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研究确 定后,可在同一建设用地范围内总体平衡; 4。经规划许可的地上机动车停车位在实际配建时更改为地下 的,该部分车位不得进行销售,并由建设单位做出书面承诺。未按 承诺实施的。记录为不良信用信息并纳入郑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 台。 第二十四条海绵城市规划核实标准 海绵城市各类铺装和蓄水设施等要素应当按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内容进行建设,未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按以下情形办理

    (一)海绵城市相关要素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 设,但实测相关指标满足规划许可要求,且相关内容符合相关规 定、规范要求的情形,可办理规划核实; (二)实测海绵城市相关指标不满足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单 位应自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办理规划核实。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市政管线)规划核实标准 (一)因征收、拆迁、道路调整、现场未预见等客观因素,经规划 核实,市政管线工程实施内容与规划许可内容超出管线施工规范 允许误差范围的,经规划设计部门论证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和安 全,且满足管线功能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二)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安全的市 政管线工程,对尚可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影响的,改正后可办理规划 核实。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不予办理规划核实。 (三)已经实施但未办理验线的市政管线工程,经自然资源和 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由管线建设单位申请办理验线(补测)手续后 方可申请办理规划核实。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市政道路)规划核实标准 (一)市政道路工程起止点长度、道路宽度、横断面、交叉口、净 空、控制点高程及桥梁、隧道、涵洞、公交站点、人行过街设施等符 合规划许可要求,海绵城市措施按照相关规范、规定实施,实测数 据误差满足现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城市测量 规范》等国家规范要求,应办理规划核实。 (二)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实施的市政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应 自行整改,改正后消除影响的可办理规划核实;不能采取整改措施 的,经规划设计部门论证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和交通安全,且满足

    交通功能的,可按规定办理规划核实。 (三)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实施,且影响城乡规划实施、交通安 全或不满足基本交通功能的市政道路工程,不予办理规划核实。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负责。因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规划核实 结论错误,以及以欺骗、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验线报告 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 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办理规划核实的工作人员存在伺私舞弊、滥用 职权等情况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测绘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 活动,不得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 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十条测绘单位应对提供的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负责,并由本单位的注册测绘师签学并加盖执业印章。 对越权编制或违法提供虚假的测绘成果,隐瞒建设单位违法 建设行为或测绘成果不真实的单位,一经查实,由其业务主管部门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测绘单位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双随机、一公开”文件要 求,由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放线 成果、验线报告、峻工规划核实测绘成果进行抽查检查,抽查比例 不低于5%,不超过10%。 抽查不合格的测绘单位,不得在郑州市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

    规划监督测量业务。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 条、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所述抽查不合格的情形,记录为不良信 用信息,同时纳入郑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上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 衣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 门。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垫片标准2019年10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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