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新建货运站专用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发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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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 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 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已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纺织标准,违者应 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 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天。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 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 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 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1 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 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 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 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充许修 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招标人与申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申标的投标人和申标人退还投材 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 提交履约担保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 没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 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 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 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 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 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 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 3.7.4投标文件止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止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 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规定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 立章。 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 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 受理。

    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 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 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也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 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 青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 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 (3)投标报价申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如果投标人认为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 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 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 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 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止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 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 规定的方法 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 不作为评标依据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 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申标人发出申标通知书,同 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 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 尝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大内,根据招标文件和申标人 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 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 以赔偿。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 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 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 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 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 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评标工作组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 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土石方工程部分: 元,附属及其他工程:下浮率 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经理: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 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 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 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 氏于其成本的除外。投标人得分以各评标委员会委员的打分平均值为准。综合评分相等时, 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施工组织方案得分高的优先。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苏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 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止,修止的价 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 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 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A+B+C+D。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 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 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 综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 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 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 登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 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装饰标准规范范本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 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 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 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 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 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 分包人。 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 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

    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 义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 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 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 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 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 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关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 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 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 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 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 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 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给水标准规范范本,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 单价计价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 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 形式。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进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 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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