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高速公路甲供型钢采购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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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黔交建设(2013)36号文件及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高速公 路招标投标活动中中标候选人证件核查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相关规定,中标 候选人应在中标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交其投标文件中所填报的财务报表、营业 执照、资质证书(如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有)等材料原件,在中标候选人 公示结束之日起5日内招标人将对中标候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原件进行核查, 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立即处理并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查事宜明确如下: (一)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财务报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 产许可证(如有)、主要管理人员相关证件、人员社保证明等材料与原件不符, 且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更换新证等相关情况证明材料 10. 3 的,招标人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如实上报后取消中标候选人中标资格。 (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如 有)与原件虽然相符,但复核时发现已经失效的,中标候选人应提供更新的有 效证件或发证机关出具的延期证明,若10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供的,招标人在向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如实上报后取消中标候选人中标资格。 (三)核查过程中若发现投标保函等弄虚作假情况,除取消中标资格和追究其违 约责任外,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四)核查过程中若发现银行信贷证明、投标保函等虚假,除取消中标资格和 追究其违约责任外,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本次招标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如有违反贵州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的 行为,招标人将上报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查证属实的,不得进入贵州省交通建设市场: 10. 4 1)出借或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2)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捏造事实、伪造证照、业绩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 材料进行投诉,扰乱招标市场的;

    投标人中标后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文件及履约承诺书,其法定代表人必 10.7 出席,并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履约承诺书(如有)及合同文件。 贵州省交通运输系统工程建设领域“十个严禁”和行业管理“五个不准”规 10.8 (试行),参见招标文件。

    电力弱电图纸、图集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录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录3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型钢采购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合同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合同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合同段的计划供货日期及供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合同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合同段货物供应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 1.4.3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6)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7)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设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 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义注释。 量单位 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 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 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 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已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 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 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 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厅 部分。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技术标准; (6)投标文件格式 (7)其他材料(补遗书及通知等)。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 面文件为准。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 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 (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 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 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 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 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 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 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 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修改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资格审查资料; (五)供货组织设计建议书; (六)承诺函; (七)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八)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 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文件): (一)投标报价函; (二)投标货物数量及分项报价表,

    3.2.1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表(按照招标文件的格式),填报型钢的投标单价和总价。 3.2.2投标报价表中型钢的单价和总价是指货物从国内制造厂运至业主指定地点的 落地交货价格,包括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制造前准备、制造、提供备件、包装、运输、保险、 装卸、仓储保管、向政府机构报检、物资供应平台使用费、质量保证期及合同文件所要求 的其他配套服务等全过程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以及一切税费。 3.2.3如果未在投标货物数量及分项报价表中提供详细分项报价或其投标产品出现漏 项,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3.2.4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由于物价波动引起的价 格调整应按照专用条款第18条的规定处理。 3.2.5本次招标为都安项目甲供型钢最后一期招标,招标数量为业主根据工程图纸设 计量清单划分的预估数量,业主有权根据需要要求增加或减少供货数量,增减部分货物单 价仍执行投标单价,最终结算以实际发生数量为准。 3.2.6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 3.2.7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8投标价格为含税价格,不含税价=价税合计(1+税率);其中税率根据《关 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 文件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进行计算:如若税率发生变化,则根据国家最新规定的税率进行结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 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 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 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 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 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 投标保证金必须选择下列任一种形式:电汇、银行保函或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形式。 采用电汇,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 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帐户一次性汇入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贵州省么 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采用银行保函,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 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仅适用于投标保证金采用转账支票或银行电汇形式时);若采月 银行保函形式,在投标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不予退还。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或者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 履约保函的,或者自愿放弃中标的,或者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不签订合同的: (3)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4)投标人行贿企图谋取中标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1若投标人为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有效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有效的IS09000质量认证 (认证范围覆盖本次招标货物)证书的复印件。 若为特许代理商,“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 的复印件、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其投标货物的制造商有效的IS09000质量认证 (认证范围覆盖本次招标货物)证书的复印件、其投标货物的制造商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充许投标人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 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 方案。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与,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负, 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 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 件)投标函及承诺函和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文件)投标报价函及投标货物数量 及分项报价表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招标文件中 投标文件格式指定要求签署位置处须进行签署,不得使用签名章或其它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指定要求盖章位置处须进行盖章,不 得使用单位其他专用章代替)。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 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 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不需提 交授权委托书,将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

    生产制造商资格证明及制造商出具的产品代理/销售授权书要求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 代理人签字或印章,若为委托代理人签署,应提供授权书(或者委托书)复印件。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 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签字或盖章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 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纸幅),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 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 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装订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本次招标采用双信封形式,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投标文件第一个 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以及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文件)应单独密封包装。商务及技术 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统一密封在一个封套中。报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投标文件电子版文 件应统一密封在另一个封套中。封套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4.1.2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以及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文件)封 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 受理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6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 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明间。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 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 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 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4.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文件 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没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1)开标前的准备工作:工作人员接收投标文件,作好登记工作; (2)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3)主持人致词; (4)播放开标会议会场纪律; (5)介绍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姓名; (6)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文件数量、投标人名称,现场提示有关联关系 的投标人不能同时对同一合同段提出投标申请。 (7)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8)拆封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并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货物品 牌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9)投标人代表、监督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宣布开标会议结束。 5.2.2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1)开标前的准备工作; (2)主持人宣布公开开标会议开始: (3)主持人致词; (4)播放开标会议会场纪律; (5)介绍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姓名: (6)由投标人代表检查封存于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处的第二个信封投标文件的 密封情况; (7)公布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对第二个信封(投 标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8)宣读最高投标限价饮用水标准,宣读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的

    投标报价,对未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不予宣读; (9)退还未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第二个信封(投标报 价文件)投标文件; (10)投标人代表、监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1)宣布开标会议结束。 注:对未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投标人代表提出的任何异议,招标人在第二个信封开 标现场均不予答复(未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的原因和被否决投标的依据将在中标候选人公 示中列出)。 5.2.3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 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 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2.4第二个信封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监标人 确认后如实记录并提交评标委员会: (1)未在投标报价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函中的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 (3)投标报价函中的投标报价大写错误且无法唱出报价的: (4)提交了调价函或提交了选择性报价; (5)正、副本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开启的外层封套合同编号、投标文件封面的合同段编号及投标报价函载明的合 同编号不一致。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 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 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 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平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医院建设标准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

    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 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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