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车场站前站后、货场站后工程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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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②贵州省招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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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 牛,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 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已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认证标准,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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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审查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 影响; (14)被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15)为投资参股本项目的法人单位,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审查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 影响; (14)被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15)为投资参股本项目的法人单位,

    投标人准备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 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 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 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 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已对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 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1分包 不允许。 1.12偏离 不允许。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 (8)投标文件格式; 第13页共75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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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 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 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 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至 该澄清。

    2.3.1在投标截正时间15大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 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 到该修改。

    .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资格审查资料; (9)承诺函;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 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2.3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或招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 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 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 第 14 页共 75 页

    由牵头人递交,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各标段担保金额、担保形 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5)缴纳投标保证金后放弃投标的。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施工资质证书副 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 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 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 的复印件。应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 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和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 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止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申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 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 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允许更换。 3.5.7招标人将进一步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 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 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合同实施期 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10%签约合同价 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 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 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 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 标报价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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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 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签字或盖章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 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纸幅),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 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装订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内、外层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6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递交投标截正时间,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送达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 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 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

    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 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低的,公币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 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会议结束。 5.2.2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监标人确认后当场宣布为废标: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整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 5.2.3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 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 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 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长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 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 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1在签订合同前,申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 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 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 保格式要求。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 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 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 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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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 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休整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 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 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4.4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若为联合体投标,则 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发包人和中标 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 双方在廉政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4.5如果根据本章第7.3.2项或第7.4.1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申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 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 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标八不得相互通技标段 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 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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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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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评标采用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 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 招标人可采用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或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 前的投标人优先或其他方法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 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投标人未提供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委工程技术中心出具的针对本项目路局相 关单位配合施工的承诺书原件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 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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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投标文件申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 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 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1.4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 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 投标担保。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 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 报价内容视为已含人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 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 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 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止。 3.1.5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1.6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 2. 3投标人得分=A+B+C+D

    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 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 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作废标处理。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 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 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 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 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 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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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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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贵州钢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路专用线及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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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丝绳标准第 27 页共 75 页

    委托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2

    委托大应姿 之.款的约定可净包八反出升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委托人应最退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承担承包人因施工临时占用土地的租金和复 垦费用。委托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承担迁改、保护的相关费用。 2.4组织设计交底 委托人应在开工前,组织(或委托受托人组织)设计单位向受托人、承包人、监理单位、中国铁路成 都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2.5支付合同价款

    (1)委托人应督促设计单位及时提供工程设计文件,向承包人明确工程规模、标准等要求。 (2)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4天内向受托人提供图纸1份、向监理人提供图纸1份、向承包人提 共图纸2份。承包人要求增加的图纸,由发包人提供,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委托人应完善与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土管理分局(土地办)签订占用铁路用地便 用协议。 (4)委托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总工室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意见。 (5)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铁路用地使用协议。 (6)委托人的其他义务:

    受托人对承包人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3.2受托人协助委托人办理与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土管理分局(土地办)签订占用铁路 用地使用协议等相关手续,受托人协助委托人向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工室办理铁路工 程施工相关手续。

    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托管建设资金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拨付工程款。 3.4组织初步验收 受托人组织工程竣工结算,组织初步验收,按有关规定协调峻工验收工作 电线电缆标准,并组织承包人 案资料。

    受托人按批准和审定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 报姿花八申 批执行。 3.6其他义务 (1)如有需要,受托人应向承包人提供铁路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需要资料目录及格式并提供接口。 (2)受托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费用验工计价,组织或委托监理人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设 施和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承包人完善安全生产措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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