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1133-2014 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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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1人工砂的生产与应用应符合我国环保和安全相关的标准、 规范。 3.0.2人工砂的选择应符合利用其所制备的混凝土和砂浆的性 能要求。 3.0.3人工砂及其制品的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 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规定。

    3.0.1人工砂的生产与应用应符合我国环保和安全相关的标准 规范。 3.0.2人工砂的选择应符合利用其所制备的混凝土和砂浆的性 能要求。 3.0.3人工砂及其制品的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 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规定

    4.1.1除铁尾矿砂和再生细骨料外、制备混凝土、砂浆等

    4.1.1除铁尾矿砂和再生细骨料外,制备混凝土、砂浆等的人 工砂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T14684 的规定。

    工砂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T14684 的规定。 4.1.2制备混凝土、砂浆等的再生细骨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 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和《再 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240的规定。 4.1.3制备混凝土、砂浆等的铁尾矿砂,不同孔径方孔筛累计筛 余应符合表4.1.3的规定。除4.75mm和600um筛档外,各孔径方 孔筛的累计筛余可以略有超出,但各级累计筛余量不得超出5% 铁尾矿砂按细度模数分为细砂和特细砂两种规格:细度模数 为2.2~1.6的为铁尾矿细砂快递标准,细度模数为1.5~0.7的为铁尾矿 特细砂

    工砂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T14684 的规定。 4.1.2制备混凝土、砂浆等的再生细骨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

    4.1.2制备混凝土、砂浆等的再生细骨料的技术指标应符

    表4.1.3铁尾矿砂的累计筛余

    表4.1.4铁屋矿砂的石粉含量和泥块含量

    4.1.5铁尾矿砂中不应混有草根、树叶、树枝等杂物,有害物 质限量应符合表4.1.5的规定。

    表4.1.5铁屋矿砂中有害物质限量

    4.1.6采用硫酸钠溶液法进行坚固性试验,铁尾矿砂的质量损 失应不大于10%。

    4.1.7铁尾矿细砂的压碎指标应不大于30%

    4.1.8铁尾矿砂的碱集料反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砂》 GB/T 14684 的规定。

    4.1.8铁尾矿砂的碱集料反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4.1.9铁尾矿砂的松散堆积密度、表观密度、含水率和饱

    4.2.1 人工砂的质量验收分为进场检验和型式检验。 4.2.2人工砂的进场检验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石粉含量 (含亚甲蓝试验)、泥块含量、压碎指标、表观密度和松散堆积密 度

    4.2.2人工砂的进场检验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石粉含量

    4.2.3人工砂的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石粉含量(合

    亚甲蓝试验)、泥块含量、有害物质、坚固性、压碎指标、表观 密度、松散堆积密度,碱集料反应、含水率和饱和面干吸水率根 据需要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1新产品投产时:

    5.1.1人工砂与天然砂或多种人工砂掺配使用时

    5.1.1将人工砂调整为细度模数2.3~3.0的混合砂,并充分混 合,测试混合砂的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和颗粒级配。

    (式 5. 1. 1)

    (式 5. 1. 1)

    式中:M一一混合砂的细度模数; M一一第i种砂的细度模数; P,一第i种砂占混合砂的质量比例,%。 5.1.2再生细骨料不得用于制备预应力混凝土。 5.1.3人工砂混凝土的其他原材料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预拌 混凝土》GB/T14902、《人工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1和《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240的要求。

    5.1.3人工砂混凝土的其他原材料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预拌 混凝土》GB/T14902、《人工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1和《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240的要求

    5.2.1人工砂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根据拌和物性能、力学性 能、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等要求,在满足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的 条件下,遵循低水泥用量、低用水量和低收缩性能的原则,按现 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规定,宜 用绝对体积法计算。

    砂的质量比例宜按本规程表5.2.2的要求控制,铁尾矿特细砂的 细度模数较低时按掺加比例下限选取,

    5.2.3单独采用铁尾矿细砂制备混凝土时,同强度等级

    5.2.3单独米用铁尾矿细砂制 备混凝土时,问强度等级混 的水胶比可在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工程, JGJ55规定的基础上适当调整,调整量由试验确定

    列高于40%的混合砂制备混凝土时,胶凝材料总量宜在现行行 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规定的基础上适 当调整,调整量由试验确定,

    独采用再生细骨料制备混凝土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

    5.2.5单独采用再生细骨料制备混凝土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

    等耐久性要求的混凝土,其配合比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和《混凝土结构设 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

    5.2.7人工砂混凝土的砂率应根据人工砂的细度模数和石

    量、水胶比及其他材料性能经试验确定。当人工砂为细砂或 粉含量高时,宜采用较低砂率。

    工要求,并应进行拌合物落度经时损失试验,泵送施工混凝土 的经时落度损失不应大于30mm/h

    1当人工砂的品种或质量发生变化,存在较大波动; 2 混凝土性能指标有特殊要求; 3混凝±生产间断 30d 以上。

    5.3.1各类人工砂应分仓单独储存,其他原材料的储存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规定。 5.3.2人工砂混凝土原材料的计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抖 混凝土》GB/T14902的规定。 5.3.3人工砂混凝土应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并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中的规定 5.3.4采用再生细骨料制备混凝土时,应适当延长搅拌时间。 5.3.5人工砂混凝土的性能及其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规定 5.3.6人工砂混凝土的运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 GB/T 14902 的规定。

    5.4.2人工砂混凝土的养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

    控制标准》GB50164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 的规定。

    5.5.1人工砂混凝土的质量检验规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 拌混凝土》GB/T14902的规定, 5.5.2人工砂混凝土拌合物的性能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5.5.3人工砂混凝土的硬化后性能检验应符合现

    6.1.1人工砂可用于制备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和地面砂浆,采 用再生细骨料或含有再生细骨料的混合砂制备的地面砂浆不宜用 于地面面层。 6.1.2用于制备砂浆的人工砂的石粉含量应保持稳定。 6.1.3采用混合砂制备砂浆时,宜在砂浆制备过程中配制混合 砂,混合前应按不同砂种分别堆放。 6.1.4人工砂砂浆的其他原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砂 浆》GB/T25181的规定,再生细骨料砂浆的其他原材料还应符 合现行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240的规定。

    6.2.1人工砂砂浆的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 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的规定。 6.2.2再生细骨料砂浆或采用含再生细骨料的混合砂制备砂浆 时,其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 程》JGJ/T 240 的规定

    6.2.1人工砂砂浆的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 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的规定

    时,其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 程》 JGI/T 240 的规定

    6.3.1人工砂砂浆的制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预拌砂浆》 GB/T25181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的规定。 6.3.2人工砂砂浆的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 技术规程》IGI/T 223 的规定

    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的规定。 6.4.2当人工砂砂浆用于建筑砌体结构时,其施工质量还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和《砌体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规定

    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的规定。 6.4.2当人工砂砂浆用于建筑砌体结构时,其施工质量还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和《砌体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规定

    1执行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 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2条文中应按指定的其它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其 与法为“应按”,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如非必须按指定的其它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其它写 法为“可参照执行”。

    DB11/11332014

    2.0.2混合砂即是由两种或两种以砂混合制成的砂,主要 两种情况,一是由天然砂和人工砂混合制成的砂;二是由两 两种以上不同种类或来源的人工砂混合制成的砂。混合砂的 技术指标应参照人工砂执行,而不应参照天然砂执行。

    2.0.3铁尾矿砂特指利用废弃铁矿石或铁矿山尾矿经磨细

    选后粒径小于4.75mm的颗粒,属于人工砂的一种。一般来讲 铁尾矿砂相对于其他人工砂相对较细,为方便使用,将铁尾矿砂 安细度模数分为细砂和特细砂两种规格,细度模数为2.2~1.6 的为铁尾矿细砂,细度模数为1.5~0.7的为铁尾矿特细砂

    2.0.4根据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

    不可避免的伴生物质,石粉的存在可能会对混凝土、砂浆的颗粒 级配、工作性能、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产生有益的作用。为明确 石粉含量与含泥量的区别,特予以定义。 2.0.6这是保证人工砂质量的试验方法之一,石粉和泥的颗粒 粒径大多都小于75um,但是石粉对混凝土和砂浆等是有益的 泥对混凝土和砂浆是有害的,用传统的含泥量试验方法是无法区 别,而采用亚甲蓝(MB)试验方法则可以准确区别小于75um 的物质是泥还是石粉

    果,铁尾矿砂的石粉含量和泥块含量、有害物质限量、坚固性 硫酸钠溶液法和压碎指标)应符合本规程中表4.1.4、表4.1.5 和 4. 1. 6 条的规定。

    果,铁尾矿砂的石粉含量和泥块含量、有害物质限量、坚固性 (硫酸钠溶液法和压碎指标)应符合本规程中表4.1.4、表4.1.5 和4.1.6条的规定。 4.1.7铁尾矿砂的碱活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砂》 GB/T14684一2011第6.6条经碱集(骨)料反应试验后,试件 应无裂缝、酥裂、胶体外溢等现象,在规定的试验龄期膨胀率应 小于0.10%。 4.1.8相对于一般人工砂来讲,铁尾矿砂一般能够满足现行国 家标准《建设用砂》GB/T14684第6.5条中对人工砂表观密 度、堆积密度和空隙率以及6.7条中对含水率和饱和面干吸水率 的要求,故一般不作特别要求。但是,如果现场需要或者使用方

    4.1.7铁尾矿砂的碱活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月

    GBT14684一2011第6.6条经碱集(骨)料反应试验后,试件 无裂缝、酥裂、胶体外溢等现象,在规定的试验龄期膨胀率应 小于 0. 10 % 。

    文收购 家标准《建设用砂》GB/T14684第6.5条中对人工砂表观密 度、堆积密度和空隙率以及6.7条中对含水率和饱和面干吸水率 的要求,故一般不作特别要求。但是,如果现场需要或者使用方 有相应要求,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T14684 2011第7.14条、7.15条的规定检测铁尾矿砂的松散堆积密度 表观密度,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T14684一2011 第7.18条和7.19条检测铁尾矿砂的含水率和饱和面干吸水率。

    4.2.1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T14684的规定,建

    4.2.I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I14684的规定,建 设用砂(含天然砂和人工砂)的检验包括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规定 了再生细骨料的检验包括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但是在本规程 中,由于人工砂来源比较复杂,为了保证性能质量和进行质量道 溯,根据人工砂实际生产与应用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本规程要求 加大对人工砂进场检验的要求,除验证人工砂制备厂家出具的相 关证明文件外,还应进行进场检验,即在人工砂制备厂家进行相 应质量控制外,要求使用单位对进场使用的人工砂进行质量检 验,以进场检验的数据作为判定人工砂技术指标的依据。对于型 式检验,则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T14684和《混

    4.2.2根据用户最关心且便于检验指标的原则,参照现行国家 标准《建设用砂》GB/T14684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 GB/T25176中出厂检验的规定,人工砂的进场检验项目包括: 颗粒级配、石粉含量(含亚甲蓝试验)、泥块含量、压碎指标、 表观密度和松散堆积密度。其他技术指标则根据工程需要,确定 是否增加相应的检测项目。

    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中出厂检验的规定,人工砂 的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石粉含量(含亚甲蓝试验) 泥块含量、有害物质、坚固性、表观密度、松散堆积密度,碱集 料反应、含水率和饱和面干吸水率根据需要进行。 同时,规定了进行型式检验的条件,即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应进行型式检验: 1 新产品投产时; 2原材料产源或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 3停产一个月或更长时间后恢复生产时; 4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5一正常生产时一每年进行一次

    行进场检验,进场检验的项目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月 GB/T14684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1 出厂检验的规定执行。同时,为进行人工砂的质量溯源,要 进场的人工砂检查制备厂家提供型式检验报告及合格证等质 明文件。

    4.2.5人工砂的进场检验和型式检验的组批规则参照

    标准《建设用砂》GB/T14684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 料》GB/T25176中出厂检验的规定执行,即为:

    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中出厂检验的规定,结合 本规程中4.1节的技术要求,确定人工砂检验结果的判定规则

    5.1.1根据课题组的《尾矿砂复配在混凝土生产中的研究及应 用》、《北京地区铁尾矿砂在水泥混凝土中的资源化利用技术研 究》等研究成果,当人工砂的颗粒级配(细度模数)不满足本规 程4.1节的规定时,可参考课题组研究成果《混合砂细度模数计 算方法的研究》中所介绍的方法,将人工砂调整为细度模数2.3 ~3.0的混合砂,并充分混合后使用,具体复合下式:

    式中:M一混合砂的细度模数; M;一一第i种砂的细度模数; P;一第i种砂占混合砂的质量比例,%。 试验研究表明,利用细度模数计算法配制的混合砂,其计算 细度模数与实测细度模数有很好的吻合度,误差基本可以忽略不 计。这种计算方法适合于2种或3种砂混合时的计算及调整,可 以较好地改善人工砂的颗粒级配,是一种简单且行之有效的方 法。 5.1.2由于再生细骨料独特的表面特性以及微粉含量较大的特 点,应用到混凝土中可能会增大混凝土的收缩变形,由此导致预 应力混凝土的预应力损失增大,所以从结构安全从严考虑,本规 程规定不得将再生细骨料用于配制预应力混凝土。 5.1.3参照国家现行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人工 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241和《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 程》JGJ/T240的要求,人工砂混凝土的其他原料应满足以下要 求: 1粗骨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碎石、卵石》GB T14685和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质量及检验

    5.1.2由于再生细骨料独特的表面特性以及微粉含量

    点,应用到混凝土中可能会增大混凝土的收缩变形,由此导致预 应力混凝土的预应力损失增大,所以从结构安全从严考虑,本规 程规定不得将再生细骨料用于配制预应力混凝土。

    5.1.3参照国家现行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 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241和《再生骨料应用技 程》JGJ/T240的要求,人工砂混凝土的其他原料应满足以 求: 1粗骨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碎石、卵石》 T14685和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质量及

    方法标准》JGJ52的规定;天然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 用砂》GB/T14684和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 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规定;再生粗骨料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的规定;轻骨料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第1部分:轻集料》 GB/T17431.1一2010的规定;重晶石骨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重晶石防辐射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T50557的规定。 2水泥宜采用通用硅酸盐水泥,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规定;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其 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同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3拌合用水和养护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 标准》JGJ63的规定。 4矿物掺合料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 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 矿渣粉》GB/T18046、《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GB T18736和《砂浆和混凝土用硅灰》GB/T27690等的规定。 5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 和《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规定。 6纤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纤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JGJ/T 221 的规定

    5.2.1低水泥用量、低用水量和低收缩性能的混凝土配合比设 计原则,是保证混凝土质量和经济适用的重要技术措施,这也是 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中对 混凝土的要求,编制组对人工砂混凝土工作性能、力学性能和耐 久性能的试验表明,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 程》JGJ55的规定,用绝对体积法计算能够配制出满足建筑工

    程要求的人工砂混凝土。

    显著增大骨料的比表面积,从而增大单位用水量和胶凝材料用 量。根据编制组的研究成果,采用铁尾矿混合砂制备混凝土时: 混合砂中铁尾矿特细砂的质量比例宜按本规程表5.2.2的要求控 制,并且当铁尾矿特砂的细 交低时宜取掺加比例下限

    5.2.3单独采用铁尾矿细砂制备混凝土时,混凝土中

    面积明显增加,为保证混凝土的工作性能,宜在现行行业标准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水 胶比,具体的增加量应由试验确定。

    显著增大骨料的比表面积,从而增大单位用水量和胶凝材料用 量。根据编制组的研究成果,单独采用铁尾矿细砂或采用铁尾矿 细砂占总砂质量的比例高于40%的混合砂制备混凝土时,胶凝 材料总量宜在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规定的基础上适当调整,调整量由试验确定

    5.2.5单独采用再生细骨料制备预拌混凝土时,应按现行行业 标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240的规定进行配合比设 计。

    5.2.5单独采用再生细骨料制备预拌混凝土时海绵城市标准规范范本,应按现行行业

    等耐久性要求的混凝土,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该参照国家现 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混凝土结 构设计规范》GB50010和《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 的规定执行。

    5.2.7当人工砂为细砂或其石粉含量高时,表明砂的

    对较大,在保证混凝土质量(工作性能、强度、耐久性等)的前 提下,为贯彻混凝土配合比的低水泥用量、低水胶比(或水灰 比)的设计原则,宜采用较低砂率。

    生和早期收缩性能试验优选配合比,以配制出满足建筑工程抗裂 生能要求的混凝土水利工艺、技术交底,具体方法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 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2的规定执行。

    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0对 新拌混凝土的凝结时间、落度以及珊落度经时损失进行检测 并规定: 1混凝土拌合物的凝结时间和珊落度满足工程设计和施工 要求; 2用于泵送的混凝土落度经时损失不应大于30mm/h。 5.2.10生产原料、生产工艺、空气温湿度等因素都可能会引起 人工砂的质量变化,为保证混凝土质量的稳定,确保工程质量 当出现下列情况,应重新进行预拌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 1 当人工砂的品种或质量发生变化,存在较天波动; 2混凝土性能指标有特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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