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 交底学习资料(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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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规费项目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取消了定额测定费和危险作业意 外伤害保险费,新增了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将社会保障费更名为社会保险费。 (②)税金新增地方教育附加。 5.招标控制价 本章在“09计价办法”第四章第二节的基础上编写,分为2节,“14计价办法”将 “13规范”5.3投诉与外理并入第十五章。 6.投标报价 本章在“09计价办法”第四章第三节的基础上编写,分为2节。将投标报价“不得低 于企业成本”修改为“不得低于工程成本”,“国家13规范”上升为强利性条文。将成本 定义为“工程成本”更具操作性。 7.合同价款约定 本章在“09计价办法”第四章第四节的基础上编写,分为2节。进一步明确了单价合 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适用范围 8.工程计量 本章在“09计价办法”第四章第五节第84条和第85条的基础上编写。 (1)新增“工程量应当按照相关工程的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的规定,“13规范”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2)针对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对工程计量的不同要求,分列两节作了规定。 9.合同价款调整 本章是在“09计价办法”第四章第七节的基础上编写的,共分15节。对由于法律法规 规章政策发生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物价 变化、暂估价、计日工、不可抗力、赶工、误期、索赔、现场签证等导致合同价款调整的, 均作了较明确的规定。 10.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本章是在“09计价办法”第四章第五节的基础上编写的,分为3节。 (1)新增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规定 (2)新增了总价项目的支付分解规定,并在条文说明中例举了4种分解方法供选择。 11.工结算与支付 本章是在“09计价办法”第四章第四节的基础上编写的,分为6节,进一步明确了跋 工结算及其支付、质量保证金以及最终结清等规定。 12.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本章新增了协商一致、不可抗力、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违约4种不同条件下解除合同 的价款结算问题。 13.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本章分别不同情况,对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作了规定,以尽可能解决争议,保证合同 工程实施的顺利进行。 14.根据专家建议,新增工程造价鉴定一章,分3节对工程造价鉴定作了原则规定。 15.本章为新增加内容,共分4节。包括招标控制价的投诉与处理、工程计价过程中的 投诉与调解,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投诉与处理,并明确了投诉的内容 投诉的条件、投诉的受理以及复查与调解的期限,复查结论的判断标准等条文,使投诉及

    其处理具有可操作性。 16.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 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有效的计价资料规定了要求,第二节规定了归档及其管理。 17.工程计价表格 本章是在“09计价办法”第五章的基础上编写的。 18.附录 附录A规定了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对物价波动的两种调整方法作出了具体规 定。 附录B~附录L是在“09计价办法”第五章第一节25个封面与表的基础上编写的,新 增了6个封面与页、9个表:分别为“综合单价调整表”、“工程计量申请(核准)表” “工程预付款、峻工结算款、最终结清款支付申请(核准)表”、“总价项目进度款支付分 解表”,以及“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 览表”(分不同调整方法列两个表),使工程计价进一步表格化。 (二)国家“13计量规范” 国家新编的“13计量规范”是在“08规范”附录A、B、C、D、E、F基础上制定的 内容包括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 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共9个专业。正文部分共计26 条,附录部分共计3915个项目,在“08规范”基础上新增2185个项目,减少350个项目 具体变化见表2。

    量规范”与“08规范”正文条款及附录项目增

    每本计量规范正文部分从“08规范”中分离出来,只对计量活动进行了规定管接头标准,有关计 价的内容,仍列入“13计价规范”。 1.结构调整 此次修编坚持“健全规范体系、坚持共性统一、体现专业特征、方便使用管理”的要

    (5)对“08规范”分得太细的个别项目,适当进行了合并,例如门窗工程 (6)对“08规范”已不适应市场成品化生产需要的项目,以成品编制列项。例如:门窗 工程、金属构件等。 3.项目特征 项目特征是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是发包人 计对某个项目向投标人发出的信息,也是投标人针对某个项目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因此 修编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是此次修订的重点。补充完善有关规定,删除无意义或对项目的 介值无影响的规定,具体体现如下: (1)体现项目自身价值或工作内容栏中已有而文不在项目特征中作出规定的必须补充完 善,例如:金属结构工程项目增补“螺栓种类和防火要求”,钢木屋架增补“钢材品种规 格、型号”。 (2)对整个项目价值影响不大且难于描述,或与有关法律规定有矛盾的项目特征均取 消。例如:颜色、品牌、砌体墙体高度、混凝土构件的长度、高度等。 (3)项目特征应与计量单位相匹配,在项目特征中必须表述其完整形体的特征,例如 以平方米计量,应增补项目的厚度、断面尺寸;以延长米计量,应有截面尺寸;以块、个 根计量的,应增补项目的“规格尺寸”。 (4)对于综合合并的项目,项目特征必须表述其类别、型号、规格,以便编制清单时区 别列项。例如:门窗工程项目,增补了门的代号及洞口尺寸,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中 的现浇混凝土构件增补了“混凝土种类”。 (5)以成品编制的项目,项目特征取消有关“制作”的项目特征描述。例如:木门以成 品编制项目,因此取消框断面尺寸、材质、骨架材料种类,以及面层材料的品种、规格 品牌、颜色、防护材料的种类等。 (6)尽量避免笼统的规定项目特征,将几个项目的项目特征归并在一起,使操作者难于 辨认其区别,此次修订,体现本质区别的项目特征,不能归并在一起的均拆分,例如:拆 分木纱门、木质防火门、夹板装饰门共有的项目特征,拆分木门窗套、金属门窗套、石材 门窗套共有的项目特征等。 (7)分专业在附录中均列举了体现专业特征的措施项目的项目特征描述。例如:模板 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 4.计量单位 (1)同类工程项目计量单位尽量保持一致,以方便使用。例如市政工程中管网工程的管 道铺设,“03规范”、“08规范”均按材质规定以“m”计量,但有的检查井、管件、阀门 不扣除所占长度,有的又扣除,给专业人员的使用带来不便,此次不分材质,统一规定为 不扣除构筑物所占长度。 (2)在特殊情况下,部分项目采用两个以上的计量单位,提高使用规范的灵活性,在规 范中明确“在同一招标工程,选择其中一个确定”。例如: ①房屋建筑工程门窗采用以“槿”或“m”两个计量单位。 ②安装工程管道支吊架采用“kg”或“套”两个计量单位。 ③仿古建筑工程,望柱(栏杆柱)采用以“根”或“m”两个计量单位,其他专业工程 示有此类似情况。 5工程最计算规则

    ②安装工程,“刷油、防腐蚀与绝热”从各项目中分离出来,单独执行附录M刷油、 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项目,但“补漆”保留。 (5)以成品编列的项目,取消“制作、运输”的工作内容,例如:成品门窗,金属构 件等。 7.其他变动 (1)关于措施项目。“08规范”对措施项目仅是一个名称,为了便于措施项目列项与 计价,采用清单方式编制出项目和编码。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列出项目编码、项 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列出了项目编 码、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解决了措施项目的分类列项问题。 (2)关于土壤和岩石分类。一方面为了与现行国家标准保持一致,另一方面也与地 报告的结论相符合,便于招标人据此描述土壤类别,解决土壤、岩右的分类鉴别问题,取 消原“08规范”中“普氏”土壤分类,土及岩石分类按国家标准《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 50218一94、《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一2001(2009年版)重新定义,各专业工程 均按此划分执行。 (3)关于沟槽、基坑、一般土石方的划分。沟槽、基坑、一般土石方的划分标准,此 次修订将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保持一致,便于人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平衡。 (4)关于现浇混凝土构件模板。“08规范”出于实体工程与措施项目分离的考虑,将 模板工程作为措施项目单列,但未给出如何实施的具体规定。本次修订中,意见也不完全 一致,主要有两种:一是维持“08规范”不变;二是将模板与混凝土构件归并,模板工程 不单列。为了使用上的灵活性,同时考虑模板与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结合紧密,以及各专 业、各地区不同的计价习惯,“13规范”对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在“工作内容”中增 加模板及支架的内容,并在正文中说明:“本规范对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在“工作内容 中包括模板工程的内容,同时又在“措施项目”中单列了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项目。对此 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用,若招标人在措施项目清单中未编列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 清单,即表示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不单列,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模板 工程费用。”解决了不同方式的现浇构件模板计价问题。 (5)关于预制混凝土构件模板。鉴于目前现场预制混凝土构件越来越少,加之模板分 离加大了计量工作。因此,对预制混凝土构件,针对现场预制和成品构件均存在的情况, 在新规范工作内容中增加了模板工序,并在正文中说明:“本规范对预制混凝土构件按现 场制作编制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不再另列。若采用成品预制混凝土构件 时,构件成品价(包括模板、钢筋、混凝土等所有费用)应计人综合单价中。” (6)关于钢筋施工搭接。“08规范”对钢筋搭接如何计量未予明确,此次修改明确规 定:“除设计(包括规范规定)标明的搭接外,其他施工搭接不计算工程量,在综合单价 中综合考虑”。其施工搭接损耗应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不另计算。 (7)关于门窗、金属构件。鉴于目前建筑市场上绝大部分门窗和金属构件均采用成品 方式,因此,新规范明确规定:“按成品编列,成品价计入综合单价中,如采用现场预制, 包括制作的所有费用。 (8)关于垂直运输机械。为了改变按建筑面积计算垂直运输机械费,导致面积越多 费用越高的不合理情况,解决不能按建筑面积计算工程量而又使用垂直运输机械的项目计 量问题,例如:构筑物、桥、塔、牌坊、纪念性建筑等。更进一步结合目前建筑市场部分

    垂直运输机械采用租赁,以“天”计算费用的实际情况,便于施工企业投标报价和核算成 本,此次修编处理如下: ①垂直运输机械采用以“m2”、“天”两个计量单位,招标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择计 量单位。 ②为了避免编制人难以描述和施工阶段容易发生的争议现象,项目特征中不列“垂直 运输机械的配置、种类和台数”,但应在清单计价定额中考虑,便于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 使用。 (9)关于注及说明。为便于使用者查找,理解规范的规定或执行中的难点,分清界线 与单独表格内容相关的问题,在新计量规范的表格加“注”,共同性的问题在每章后面单设 节:相关问题及说明

    国家“13计量规范”的结构设置表

    【条文】第4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 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 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从事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主体。 本条与“09计价办法”相比,增加了“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工程造价鉴定等”。 根据国家对工程造价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的要求,作出了这一规定。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 号)规定,在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工程造价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按照《注册造价工 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第18条的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J02] 号)21条规定,造价员应在本人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加盖从业印章,并承担 相应的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所有的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 与核对,均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条文】第5条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 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责任主体。 本条是新增条款,与本办法第4条相呼应,明确了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与核对人及 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负责。 【条文】第6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 原则。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从事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本条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修改为“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 价活动”,理由同前。 本条规定体现的是对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最基本要求。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结果既是 工程建设投资的价值表现,同时又是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价值表现。因此,建设工程造价 计价活动不仅要客观反映工程建设的投资,更应体现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公正、公平的原 则。工程建设双方,包括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方均应以诚实、信用、公正、公平的原 则进行工程建设计价活动。 【条文】第7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办法外,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本办法与其他标准的关系。 本条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修改为“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 活动”理由同前,除应遵守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概述】按照编制标准办法的基本要求,术语是对本办法特有名词给予的定义,尽可能 避免本办法贯彻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同理解造成的争议。 本办法术语共计55条,与“09计价办法”相比,新增30条;改变术语名称1条,即 “合同价”改为“签约合同价”。 【条文】第8条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 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要点说明】“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进行计价的专用名词,它表示的是建设工程的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 明细清单。在“09计价办法”此条上作了文字上的适当调整,使其定义更为准确。在建设 工程发承包及实施过程的不同阶段,又可分别称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等。 【条文】第9条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 件发布供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要点说明】“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新增名词。顾名思义,是招标阶段供投标人报价的 工程量清单,是对工程量清单的进一步具体化。 【条文】第10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 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要点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新增名词。表示的是投标人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已 标明价格,并被招标人接受,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工程量清单。 【条文】第11条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 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 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要点说明】“分部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总称,是新增名词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 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 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条文】第12条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 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要点说明】“措施项目”与“09计价办法”的定义基本是一致的,是相对于分部分项 工程项目而言,对实际施工中为完成合同工程项目所必须发生的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 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的总称。

    【条文】第13条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要点说明】本条依据新的相关工程国家计量办法对“项目编码”重新进行了定义,由 于新的相关工程国家计量办法不只是对分部分项工程,同时对措施项目名称也进行了编码, 使其更加完善,以方便使用,因此,新的定义增加了措施项目。 项目编码仍与“06清单规则”保持一致,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为统 一编码,其中,一、二位为相关工程国家计量办法代码,三、四位为专业工程顺序码,五、 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 目名称顺序码。 【条文】第14条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要点说明】定义该术语是为了满足更加准确地表达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对分部分项工程 顶目、措施项目的特征描述的要求,便于准确地组建综合单价。 【条文】第15条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 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要点说明】本条对“综合单价”定义作了修改。与“09计价办法”相比,变化如下 一是将“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项目”修改为“完成 个规定清单项目”,更为准确,如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费等总价项目; 其他项目中的总承包服务费等无量可计,但总价的构成与综合单价是一致的,这样规定, 也更为清晰;二是增加了工程设备费。 该定义仍是一种狭义上的综合单价,规费和税金费用并不包括在项目单价中。国际上 所谓的综合单价,一般是指包括全部费用的综合单价,在我国目前建筑市场存在过度竞争 的情况下,保障税金和规费等不可竞争的费用仍是很有必要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的进一步健全,实行全费用的综合单价也将只是时间 问题。这一定义,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颁布的第56号令中的综合 单价的定义是一致的。 【条文】第16条风险费用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 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要点说明】“风险费用”是新增名词,指隐含(而非明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 综合单价中,承包人用于化解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计价风险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 的费用。 【条文】第17条工程成本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 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 和税金。 【要点说明】“工程成本”是新增名词。工程建设的目标是承包人按照设计、施工验收 办法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完成合同工程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 准。为实现这一目标,承包人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相应的人工、材

    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并为其施工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的规 费和税金,构成承包人施工完成合同工程的工程成本。 【条文】第18条单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 【要点说明】“单价合同”是新增名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一般应采用单价 合同方式,即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内固定不变,超过合同 约定条件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量依据承包人实际完成且应 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条文】第19条总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要点说明】“总价合同”是新增名词,是以施工图纸为基础,在工程任务内容明确 发包人的要求条件清楚,计价依据确定的条件下,发承包双方依据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图预 算商谈确定合同价款。当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发包人付给承 包人的合同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当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 根据变化情况和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但对工程量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应遵循以下 原则: 1.若合同价款是依据承包人根据施工图自行计算的工程量确定时,除工程变更造成的 工程量变化外,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完成的最终工程量,发承包双方不能以工程量 变化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2.若合同价款是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确定时,发承包双方应依据承包人最终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包括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错、漏)调整确定合同价款。 【条文】第20条成本加酬金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要点说明】“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新增名词,是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价格变化和工程量 变化的风险的合同,不利于发包人对工程造价的控制。通常在下列情况下,方选择成本加 酬金合同: 1.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或者尽管可以确定工程技术和 结构方案,但不可能进行竞争性的招标活动并以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的形式确定承包人; 2.时间特别紧迫,来不及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如抢险、救灾工程。 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多种形式,主要有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成本加固定比例费用合同 成本加奖金合同。 【条文】第21条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 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 【要点说明】“工程造价信息”是新增名词。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搜集、整理、测算 并发布工程建设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 价指数、指标。其目的是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建市场务方主体计价

    提供造价信息的专业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工程造价中的价格信息是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之一,是物价变化 整价格的基础,也是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参考。 【条文】第22条工程造价指数 反映一定时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比值或比率。包 括按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材料、机械 价格指数等。 【要点说明】“工程造价指数”是新增名词,是反映一定时期价格变化对工程造价影响 程度的一种指标,是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依据之一。工程造价指数反映了一定时期相对于 某一固定时期的价格变动趋势,在工程发承包阶段,主要有单位或单项工程项目造价指数 人工、材料、机械要素价格指数等

    某一固定时期的价格变动趋势,在工程发承包阶段,主要有单位或单项工程项目造价指数, 人工、材料、机械要素价格指数等。 【条文】第23条工程变更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 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 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要点说明】“工程变更”是新增名词。建设工程合同是基于合同签订时静态的发承包 范围、设计标准、施工条件为前提的,由于工程建设的不确定性,这种静态前提往往会被 各种变更所打破。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可分为设计图纸发生修改;招标工程 量清单存在错、漏;对施工工艺、顺序和时间的改变;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要追加的额外 工作等。 【条文】第24条工程量偏差 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 国家计量办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 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要点说明】“工程量偏差”是新增名词,是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疏漏,或合同履 行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影响,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办法规定的工 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之间的差额。 【条文】第25条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 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 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确认的费用。 【要点说明】“暂列金额”与“09计价办法”的定义是一致的,包括以下含义: 1.暂列金额的性质: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之内,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 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 2.暂列金额的用途: (1)由发包人用于在施工合同协议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在施工过程中所需材 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 (2)由发包人用于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各种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 以及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的费用; (③)其他用于该工程并由发承包双方认可的费用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 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要点说明】“暂估价”是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 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采用这一种价格形 式,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 的定义一致,同时又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发 包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 【条文】第27条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 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要点说明】本条对“计日工”作了适当修改,将“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 项目和工作”修改为“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和工作”,这样修改,更 为清晰和全面。“计日工”是指对零星项目或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包括完成该项作 业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计日工的单价由投标人通过投标报价确定,计日工的数 量按完成发包人发出的计日工指令的数量确定。 【条文】第28条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施工图纸会审交底,相关单位及周边环境的协调管 理,相关施工项目的衔接协调、隐蔽工程及疑难问题的研究处理,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的相 关峻工验收,技术经济资料的归口管理等一系列由施工到峻工验收过程中招标人与分包人 的工作都必须有总包单位参入协调管理的支出费用。 【要点说明】“总承包服务费”与“09计价办法”该定义相比,文学作了适当调整,更 加明确、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含义: 1总承包服务费的性质: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由发包人支付 给总承包人的一笔费用。承包人进行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不在此列。 2.总承包服务费的用途: (1)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充许的范围内对专业工程进行发包,要求总承包人协调 服务; (2)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施工图纸会审交底; (3)总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相关单位及周边环境的协调和统一管理; (4)相关施工项目的衔接协调,隐蔽工程及疑难问题的研究处理; (5)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的峻工验收; (6)对峻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 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要点说明】“暂估价”是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 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采用这一种价格形 式,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 的定义一致,同时又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发 包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 【条文】第27条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 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要点说明】本条对“计日工”作了适当修改,将“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 项目和工作”修改为“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和工作”,这样修改,更 为清晰和全面。“计日工”是指对零星项目或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包括完成该项作 业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计日工的单价由投标人通过投标报价确定,计日工的数 量按完成发包人发出的计日工指令的数量确定

    条文】第28条总承包服务

    【条文】第29条工程配套费

    超过合同工期,向发包人赔偿的费用。 【条文】第37条不可抗力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 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要点说明】“不可抗力”是新增名词,指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必然对工 程建设造成损失,但这种事件的发生是发承包双方谁都不能预见、克服的,其对工程建设 造成的损失也是不可避免的。 不可抗力包括战争、骚乱、暴动、社会性突发事件和非发承包双方责任或原因造成的 黑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大风、暴雨、大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自然灾害 等发生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应依据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或在合同中约定 【条文】第38条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 的设备和装置。 【要点说明】“工程设备”是新增名词。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等9部委第56令)中通用合同条款的定义,包括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 分标准》GB/T50531一2009定义的建筑设备。 【条文】第39条缺陷责任期 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 【要点说明】“缺陷责任期”是新增名词,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 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三款规定“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 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定义,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展改革 委等9部委第56令)中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 【条文】第40条质量保证金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 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要点说明】“质量保证金”是新增名词,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 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 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 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定义。 【条文】第41条费用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 用,但不包括利润。 【要点说明】“费用”是新增名词,指承包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合理开支, 在索赔中经常使用。 【条文】第42条利润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 【要点说明】“利润”是新增名词,指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完成合同工程以后获得的 盈利。 【条文】第43条企业定额

    【条文】第48条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要点说明】“工程造价咨询人”是指专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中介机 构应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方能成为工程造价咨询人,并只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 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149号令)对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管理, 【条文】第49条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条文】第50条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 人员。 【要点说明】“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都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 人员,统称造价人员。 我国对工程造价人员实行的是执业资格管理制度。人事部、建设部“关手印发《造价 工程师执业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规定,在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 工程造价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国家统一规划的专业技术 执业资格制度范围。造价工程师必须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并在一个单位注册方能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造价工程师按照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进行管理。 造价员是按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印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中价协[2011021号)的规定,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并在 个单位登记方能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和各地区造价管理 协会或归口管理机构负责对造价员进行管理。 【条文】第51条单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现 行国家计量办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 价款计算的项目。 【要点说明】“单价项目”是新增名词,指工程量清单中以工程数量乘以综合单价计价 的项目,如现行国家计量办法规定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 【条文】第52条总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现行国家计量办法中无工程量计算规 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 【要点说明“总价项目”是新增名词,指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 计价的项目,此类项目在现行国家计量办法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如安 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以及总承包服务费、规费等。 【条文】第53条工程计量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 【要点说明】“工程计量”是新增名词,指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工 程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正确的计量是支付的前提

    【条文】第54条工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 十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 【要点说明)“工程结算”是新增名词,根据不同的阶段,又可分为期中结算、终止结 章和峻工结算。期中结算又称中间结算,包括月度、季度、年度结算和形象进度结算。终 上结算是合同解除后的结算。工结算是指工程峻工验收合格,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 小理的工程结算,是期中结算的汇总。竣工结算包括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 算和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由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组成,建设项目峻工结算 由单项工程竣工结算组成。 【条文】第55条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 召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要点说明】“招标控制价”对“09计价办法”该定义作了调整,增加了“拟定的招标 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删去了“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使其 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相区分,更加明晰。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规定的最高投 标限价。 【条文】第56条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的总价。 【要点说明】“投标价”对“09计价办法”该名词作了修改,使其更为准确。投标价是 在工程采用招标发包的过程中,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工 程特点,并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计价规定自主确定的工程造 价,是投标人希望达成工程承包交易的期望价格,它不能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即招标控制价。 【条文】第57条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 【要点说明】“签约合同价”对“09计价办法”该名词名称作了修改,其定义也作了调 整,更加明确。是在工程发承包交易完成后,由发承包双方以合同形式确定的工程承包价 格。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其签约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也即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本办法的很多条文,按照用语习惯,经常使用合同价款一词,如调整合同价款,其实 质就是调整签约合同价;再如合同价款支付,其实质也是对完成的签约合同价进行的支付 因此,在本办法中,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款同义。 【条文】第58条预付款 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 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 【要点说明】“预付款”是新增名词。是在工程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 付给承包人用于施工所需材料、工程设备的采购以及组织人员进场等的款项。 【条文】第59条进度款 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 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

    【条文】第58条预付款

    【概述】一般规定主要是针对本办法的一些共同性问题所写的条文。本章共4节、17 条,是在“09计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第四章一般规定(第52、第55、第58、 第59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新内容编写的。与“09计价办法”相比,增设1章3节、 增加8条。

    其他规定。 对于确定不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 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国家13规范”的其他条文仍应执行。 由于本条款“国家13规范”为强制性条款,各省要修改国家强制性条文,必须经原文 颁发单位批准同意,因此,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题报告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 我省先行“全面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条文】第64条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的计价方法。 鉴于工程量清单不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还是措施项目,不论是单价项目,还是总价 项目,均应采用综合单价法计价,即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条文】第65条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 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05年6月7日,建设部办 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办[2005】89号),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纳入国家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规定“投标方安 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 所需费用总额的90%”。2012年2月14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企 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 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人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根据以上规定,考虑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与要求越来越高,按照财政部、国 家安监总局的规定,安全费用标准不予竞争。因此,本办法规定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 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费用标准计价, 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对该项费用进行优惠,投标人也不得将该项费用参与市场竞争。将 “应”修改为“必须”,按照标准用词说明,表述更为严格。 【条文】第66条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 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规费和税金的计价原则。 规费是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费用。税金 是国家按照税法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要求纳税人缴纳的费用。二者都是工程 造价的组成部分,但是其费用内容和计取标准都不是发承包人能自主确定的,更不是由市 场竞争决定的。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2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 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 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1)养老保险费(劳保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10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 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节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概述】本节为新增,共5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编写。对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而言,由承包人供应材料是最常态的承包方式,但是,发包人从保证工程质量和降 氏工程造价等角度出发,有时会提出由自已供应一部分材料,而对此,法律也是认可的 人物权角度来讲,发包人提供材料是在物化到建筑物之前其所有权归发包人的材料供应。 因此,当材料供应给承包人时,其实质是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就供应的材料成立了保管合 同关系。双方应约定发包人应承担的保管费用,这也是本办法定义的总承包服务费中的内 容之一。还需注意的是,在保管期间,承包人不承担不可抗力的风险。 【条文】第67条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 中按照本办法附录L表1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 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 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甲供材料的计价方式。 发包人提供甲供材料,若是招标发包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若是直接发包的,应 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不应再定甲供材料,否则,就可能产生侵 已承包权的情况。本条包括两个要点: 1.发包人的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包括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 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2.承包人投标时,申供材料单价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但在合同价款支付时, 应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条文】第68条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 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甲供材料的供应要求。 【条文】第69条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 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甲供材料的责任。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 文件和合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 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 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据此,若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 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条文】第70条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 关工程的消耗量标准规定的计算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甲供材料数量计算原则。 【条文】第71条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 价格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甲供材料变更为承包人采购后的计价原则

    第三节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概迷】本节为新增,共3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等编写。 【条文】第72条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 保管。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承包人提供材料、工程设备的要求。 【条文】第73条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 数量、单价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 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 要求负责。 【条文】第74条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发包人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 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 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 人支付合理利润。 【要点说明】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 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 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立 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但经检测证明该项 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概述】本节共5条,是在“09计价办法”第四章第59条基础上细化而成,使其更具 操作性。 【条文】第75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 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计价风险的确定原则

    本条与“09计价办法”相比,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修改为“建设工程发 承包”,将风险定义为计价中的风险,进一步明确了工程计价风险的范围。 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可能会带来损失的、不确定的状态,具有客观性、损失性、 不确定性三大特性。工程风险是指一项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调试以及移交运行等项目 周期全过程可能发生的风险。本条所指的风险是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活 动和合同履约中所面临涉及工程计价方面的风险。 工程施工招标发包是工程建设交易方式之一,一个成熟的建设市场应是一个体现交易 公平性的市场。在工程建设施工发承包中实行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是实现建设市场交 易公平性的具体体现,是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措施之一。 在工程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都面临许多风险,但不是所有的风险以及无限度的风险 部应由承包人承担,而是应按风险共担的原则,对风险进行合理分摊。其具体体现则是应 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发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计价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幅度进行界 定和明确,而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风险或无限度风险。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 和利润;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应完全不承担的是 去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 【条文】第76条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 高于发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本办法第150条、第169条的规定执行。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应承担的计价风险 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合同履行完毕需要较长的周期。在这一周期内,影响到合 司条件的变化,不少情况下是难以避免的,本条就针对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时,应由 发包人承担的情况: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由于发承包双方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 章和政策的执行者,当其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时,应由发包人承担,此类变化主要反应 在规费、税金上。 2.根据我国目前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均根据当地建筑市场实际劳 务成本情况,测算和发布人工成本信息或人工费调整,对此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人工费调 整不应由承包人承担。 3.目前,我国仍有一些原材料价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实行政府定 价或政府指导价,如水、电、燃油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 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 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 价格执行。”因此,对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价格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合 同价款调整,不应在合同中违规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本办法第150条、第169条的规定执行”,其含

    文如下: (1)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采用不利于发包人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采用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条文】第77条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按本办法附录L表2或附录L 表3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当合同中没有约定, 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办法第167~第169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应承担的市场物价波动的风险范围。 本办法要求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市场物价波动的调整,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 在: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及仿古建筑单项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3%,装 饰工程与安装工程及园林景观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5%,超过者应 按照本办法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 【条文】第78条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 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 由于承包人组织施工的技术方法、管理水平低下造成的管理费用超支或利润减少的风 险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条文】第79条当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按本办法第175~177条的规定 执行。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不可抗力发生后的价款计算。

    【概述】本章共6节19条,是在“09计价办法”第3章的基础上修订的。由于“14计 价办法”采用国家的“13规范”附录上升为相关工程国家计量规范,相应的本章一些条文 移人新的计量规范,与“09计价办法”相比,减少2条。

    【概述】本节共5条,与“09计价办法”第三章第一节一致,进一步完善了工程量清单 的编制主体、编制的责任、工程量清单的作用、组成内容和编制依据。 【条文】第80条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人。 招标人是进行工程建设的主要责任主体,其责任包括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若招标人 不具备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能力,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条文】第81条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应由招标人负责。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及其编制责任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发包,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 将工程量清单连同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一并发(或发售)给投标人。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 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 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对编制质量的责任规定明确、责任具体。工 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平台,其准确性数量不算错,其完整性一一不缺项漏 ,均应由招标人负责。 如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人编制,其责任仍应由招标人承担。因为 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在履约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错算,引起合 司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招标人)承担,而非其他编制人,所以此处规定仍由招标人 负责。至于因为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人的错误应承担什么责任,则应由招标人与工 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人通过合同约定处理或协商解决。 【条文】第82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 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招标工程量清单的作用。 本条阐述了招标工程量清单在计价中起到基础性作用,是整个工程计价活动的重要依 据之一。与“09计价办法”相比,删去了“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 等,以示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区别,表述更加明晰。 【条文】第83条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 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 本条规定的工程量清单组成内容与工程量清单术语定义一致,与“09计价办法”相比 增加了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 【条文】第84条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本办法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办法;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消耗量标准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办法、技术资料; 5.拟定的招标文件及答疑纪要; 6.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 本条与“09计价办法”相比,有以下变化。 1.第1款增加了“相关工程国家计量办法”; 2.第6款增加了“地勘水文资料”。

    第二节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概述】本节共2条,比“09计价办法”减少6条(第37条~第42条),移人新的国 家计量办法,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修改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与“措施项目”相

    匹配,更准确。本节规定了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5个要件,即项目编码、项目名 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的编制要求。 【条文】第85条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5个要件。 本条规定了构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5个要件一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 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这5个要件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组成中缺一不可。 【条文】第86条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办法规定的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编制要求。 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各构成要件应按相关工程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将“附录”修改为“相关工程国家计量规范”,与新的标准相对接。该编制依据主要体现了 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内容办法管理的要求

    【概述】本节共2条,与“09计价办法”相比,条文数未作增减,但内容变化较大,主 要是将通用措施项目与专业措施项目全部纳入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中。 【条文】第87条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办法的规定编制。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依据。 鉴于已将“09计价办法”中“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表3)中的内容列入相关工程的 国家计量规范,因此,本条修改为“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 规编制

    “09计价办法”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条文】第88条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清单的列项要求。 由于新的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已将能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采用单价项目的方

    式一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方式进行编制,并相应列出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 持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对不能计算出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则采用总价项目的 方式,以“项”为计量单位进行编制,并列出了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因此,“09计价办 法”的此条规定已无意义,故删去。 鉴于工程建设施工特点和承包人组织施工生产的施工装备水平、施工方案及其管理水 平的差异,同一工程、不同承包人组织施工采用的施工措施有时并不完全一致,因此,本 条规定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出措施项目

    然要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以及需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金额。暂估价在招标阶段 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无法确定其价格 或金额。 为方便合同管理和计价,需要纳入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暂估价最好只是材料 费,以方便投标人组价。对专业工程暂估价一般应是综合暂估价,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 的管理费、利润等。本办法正是按照这一思路设置条文的。 3.计日工是为了解决现场发生的零星工作的计价而设立的。国际上常见的标准合同条 款中,大多数都设立了计日工计价机制。计日工以完成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工时、材料 数量、机械台班进行计量,并按照计日工表中填报的适用项目的单价进行计价支付。计日 工适用的零星工作一般是指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 目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为额外工作和 变更的计价提供了一个方便快捷的途径。但是,在以往的实践中,计日工经常被忽略。其 主要原因是因为计日工项目的单价水平一般要高于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的水平。理论上讲, 合理的计日工单价水平一定是高于工程量清单的价格水平,其原因在于计日工往往是用于 些突发性的额外工作,缺少计划性,承包人在调动施工生产资源方面难免会影响已经计 划好的工作,生产资源的使用效率也会有一定的降低,客观上造成超出常规的额外投入。 另一方面,计日工清单往往忽略给出一个暂定的工程量,无法纳人有效的竞争,也是造成 计日工单价水平偏高的原因之一。因此,为了获得合理的计日工单价,计日工表中一定要 给出暂定数量,并且需要根据经验,尽可能估算一个比较贴近实际的数量。当然,尽可能 把项目列全,防惠于未然,更是值得充分重视的工作。 4.总承包服务费是为了解决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充允许的条件下进行专业工程发包以及 自行采购供应材料、设备时,要求总承包人对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协调和配合服务(如分 包人使用总包人的脚手架、水电接驳等);对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收、发和保管服务以及 对施工现场进行统一管理;对峻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发生并向总承包人支付的费用。 招标人应当预计该项费用并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向投标人支付该项费用。 【条文】第90条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编制工程量清单时,暂列金额的计价原则。 为保证工程施工建设的顺利实施,应针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对工 程造价的影响,在招标控制价中估算一笔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可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设 计深度、工程环境条件(包括地质、水文、气候条件等)进行估算,但不应超过按分部分 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的15%为参考。 【条文】第91条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 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 细表。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时,暂估价的计价原则。 【条文】第92条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时,计日工的编制原则。 【条文】第93条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在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时,总承包服务费的编制原则。 【条文】第94条出现本办法第89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清单的补充事项。 本条规定了对其他项目清单可进行补充。如在本办法第11章峻工结算支付中,就将索 赔、现场签证列入了其他项目中

    【概述】本节共2条,与“09计价办法”一样,但增加了地方教育附加。 【条文】第97条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4.地方教育附加。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税金内容。 本条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政策有关内容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 条规定: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因此,在税金中增列了此项目。 【条文】第98条出现本办法第97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新增税金的列项要求。 目前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当国家税法发生变化或地方政府及税务部门依据职权对税种 进行了调整时,应对税金项目清单进行相应调整

    (概述】本章在“09计价办法”第四章第二节的基础上,根据贯彻实施中的经验并针对 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修改完善。本章共2节,12条,比“09计价办法”增加1条,对招标控 制价的编制、复核等规定作了补充完善。

    概述】本节共6条,对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主体、原则、公布、备案等作了专门性规定。 条文】第99条依法招标的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依法招标的工程,一是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二是必须编制 招标控制价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22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 底必须保密”。但由于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后,由于招标方式的改变,标底保密这一法律规 定已不能起到有效遏止哄抬标价的作用,我国有的地区和部门已经发生了在招标项目上所 有投标人的报价均高于标底的现象,致使中标人的中标价高于招标人的预算,对招标工程 的业主带来了困扰。因此,为有利于客观、合理地评审投标报价和避免哄抬标价,造成招 标人不应发生的财产损失,因此,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投标人的最高投标限 价,招标人能够接受的最高交易价格

    【条文】第100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人。 本条规定招标控制价应由作为项目法人的招标人负责编制,但当招标人不具备编制招 标控制价的能力时,则应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条文】第101条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 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要点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款,明确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 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条文】第102条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办法第105条~第110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 调或下浮。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原则。 本条在“09计价办法”第68条第一款的基础上编写,为体现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 生,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给投标人以错误信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第10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规定,招 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不得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 【条文】第103条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 审核批准。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超概后应报审的要求。 本条是在“09计价办法”第60条第二款的基础上编写的。我国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 投资控制实行的是投资概算控制制度,项目投资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因此, 在工程招标发包时,当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当将其报原概算审 批部门重新审核。 【条文】第104条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如招标文件未截明招 标控制价的,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予以公示。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 料根据有关规定备查。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的公布和备查事项。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特点和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并且,作为 最高投标限价,应事先告知投标人,供投标人权衡是否参与投标。规定将招标控制价送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以便加强对此的监管

    【概述】本节共6条,对编制和复核招标控制价的依据、计价原则等作了规定。 【条文】第105条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本办法;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消耗量标准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补充通知、答疑纪要、招标工程量清单: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办法、技术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8.其他的相关资料。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编制与复核招标控制价的依据。 本条规定的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复核依据,体现了招标控制价的计价特点: 1.使用的计价标准:应是本办法,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 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2.采用的价格信息:应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材料价格应通过市场调查确定。 与“09计价办法”相比,增加了“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补充通 知、答疑纪要”这一规定,对较为准确地编制招标控制价是十分必要的。 【条文】第106条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 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 标人编制,应予明确。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综合单价的风险费用划分的责任人。 本条根据“09计价办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修改而成,进一步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划 分计价风险范围。 【条文】第107条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 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单价项目的计价原则。 1.采用的工程量应是招标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 2.综合单价应按本办法第105条规定的依据确定; 3.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综合单价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所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产生的风险费用。 【条文】第108条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按本 办法第64条和第65条的规定计价。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的计价原则。 1.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按本办法105条规定的依据计价,包括除规费、税金以 外的全部费用。 2.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 计算。 【条文】第109条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 价计算; 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计算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其他项目的计价原则。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暂估价。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 单价。 3.暂估价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对计日工中的人工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按省级 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单价计算;材料应按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单价计算,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 照明标准,其价 应按市场调查确定的单价计算。 5.总承包服务费。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总承包服务费应按照本办法附录相关规定计算。 条文】第110条规费和税金应按本办法第66条的规定计算。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规费和税金的计价原则。即规费和税金应 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既述】本章共2节13条,在“09计价办法”第四章第三节的基础上修改而成, 的规定作了补充完善,更加明确具体

    【概述】本节共5条,对投标报价的编制主体、报价原则等作了专门性规定。 【条文】第111条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编制主体。 本条在“09计价办法”第71条第二款的基础上编写:规定了投标价应由投标人编制 投标人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条文】第112条投标人应依据本办法第116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基本要求。 投标报价编制和确定的最基本特征是投标人自主报价,它是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体现 但投标人自主决定投标报价必须执行本办法的强制性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14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条文】第113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2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与“09计价办法”相比,将“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13规范”上升为强制性条 文,并单列一条,将成本定义为工程成本,而不是企业成本,这就使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 于成本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因为: 1.工程成本包含在企业成本中,二者的概念不同,涵盖的范围不同,某一单个工程的

    盈或号,并不必然表现为整个企业的盈或号亏。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特殊的加工承揽合同,以施工企业成本来判定单一工程施工成 本对发包人也是不公平的。因发包人需要控制和确定的是其发包的工程项目造价,无须考 慧承包该工程的施工企业成本。 3.相对于一个地区而言,一定时期范围内,同一结构的工程成本基本上会趋于一个较 稳定的值,这就使得对同类型工程成本的判断有了可操作的比较标准。 【条文】第114条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 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对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 量的填写原则。 本条在“09计价办法”第72条的基础上作了文字调整,“应”改为“必须”更加严 洛。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招标工程量清单,其目的是使各投标 人在投标报价中具有共同的竞争平台。因此,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填写的工程量清单 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需 要说明的是,本办法已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两表合一,为 避免出现差错,投标人最好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直接填写价格。 【条文】第115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后果。 本条根据“09计价办法”第60条第3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 标应予以拒绝”编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条和第4条的规定,财政 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属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废标………(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 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 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其招标控制价相当于政府采购中的采购预算,且其定义就是最 高投标限价。因此本条规定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能 超过招标控制价,否则,应予废标。

    【概述】本节共8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及其计价原则。 【条文】第116条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本办法;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消耗量标准和计价 办法; 3.企业定额:

    4.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办法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其他的相关资料。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依据。 本条的规定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第10 条第二款的规定“投标报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企业定额和市场价 格信息等编制”。体现了投标报价的特点: 1.本办法和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计价办法应当 执行; 2.使用定额应是企业定额,也可以使用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 额; 3.采用价格应是市场价格,也可以使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第1个特点体现了强制性要求,第2、第3个特点则体现了企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的内 涵。 【条文】第117条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的 所需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计价风险的提示要求。 本条是新增条文,进一步明确规定综合单价包括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如招标文件未 明确的,投标人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条文】第118条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 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编制投标报价时,单价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最主要的是确定综合单价,包括: 1.确定依据。确定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综合单价的最重要依据之 是该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 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在招投标过程中,当出现招标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 时,投标人应以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为准,确定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当施工 中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 工的项目特征依据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按 暂估的单价进入综合单价。 3.风险费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和范围,投标人应考虑进人综合 单价。在施工过程中,当出现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时, 合同价款不作调整。 【条文】第119条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 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办法第6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办法 第65冬的规定确定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依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投标报价的原则。 由于各投标人拥有的施工装备、技术水平和采用的施工方法有所差异,招标人提出的 普施项目清单是根据一般情况确定的,没有考虑不同投标人的“个性”,投标人投标时应根 据自身编制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措施项目,投标人根据投标施工组织 设计(或施工方案)调整和确定的措施项目应通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 1.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采用综合单价方式报价,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 用; 2.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 算确定。 【条文】第120条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 金额; 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其他项目投标报价的依据及原则。 1.暂列金额应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变动。 2.暂估价不得变动和更改。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必须按照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 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必须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应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项目和估算的数量,自主确定各项综合单价并 计算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列出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 按照招标人提出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也可参上本办法附 录规定费率标准确定。 【条文】第121条规费和税金应按本办法第66条的规定确定。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规费和税金投标报价的原则。 规费和税金的计取标准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的,具有强制性。投标 人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者,他不能改变,更不能制定,而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政 策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本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 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规费和税金。 【条文】第122条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 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 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 组价予以调整。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填报单价合同的注意事项。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列的项目均应 填写单价和合价钢结构计算、软件,否则,将被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在峻工结 算时,此项费用将不被承认。 【条文】第123条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

    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人投标总价的计算原则。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当与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 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相一致,即投标人在进行工程量 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 可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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