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1/ 5059-2015 四川省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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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四川省防震 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现有建 筑经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避免或最 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特制定本规程。

    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现有建 筑经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环,避免或最 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四川省内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0.05g) 7度(0.10g、0.15g)、8度(0.20g、0.30g)、9度(0.40g)地 区的现有建筑,以及非抗震设防区的现有学校、医院等人员密 集场所及重要公共建筑的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不适用于尚未 俊工验收的在建建筑的抗震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评定,以及地震 灾后建筑抗震安全的应急评估。 古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国家专门的规定进 行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 注:本规程以下将“抗震设防烈度6度、7度、8度、9度”简称 为“6度、7度、8度、9度”。

    1.0.2本规程适用于四川省内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0.05g)

    1.0.3下列情况的现有建筑

    1接近或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 2原建筑未进行抗震设防或未按规定提高抗震设防要求 的建筑。 3改建、扩建的建筑文化标准,或需要改变结构用途和使用环境 的建筑。

    共建筑的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应按6度设防确定。 已编制区域性抗震防灾规划且在有效期内的局部地区的 现有建筑,以及特定行业或系统的现有建筑,可按批准的抗震 设防烈度确定。

    10.9现有建筑抗震金定和抗震加固时,可依据建筑的建造

    1.0.10各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的基本设防目标应

    1.0.10各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的基本设防目标应

    等合下列要求,有条件时可适当提高抗震要求。 1类建筑的基本设防自标是:当遭受低于抗震设防烈度的 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修理或加 固后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 时,主体结构一般不致倒塌伤人。 Ⅱ类建筑的基本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 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可能发生局部损伤,不需修 理或一般修理后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抗震设防烈度的地 震影响时,主体结构可能发生损坏,但经加固修理后仍可继续

    倒塌伤人。 Ⅲ类建筑的基本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 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 遭受相当于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可能发生 损坏,但经一般性修理仍可继续便用:当遭受高于设防烈度 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 重破坏。 1.0.11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应根据建筑的重要 性和使用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分为4类,其抗震验算和抗震构造措施鉴定应符合下列 要求: 甲类建筑,应专门研究确定。其抗震措施的核查及加固应 按不低于乙类建筑的要求实施,抗震验算应按高于本地区的抗 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实施。 乙类建筑,6度~8度时,其抗震措施的核查及加固应按比 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实施,9度时应适当提高要 求:其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实施。 内类建筑,抗震措施的核查及加固和抗震验算,应按本地 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实施。 丁类建筑,7度~9度时,其抗震措施的核查及加固应充 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实施:其抗震验算应充 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适当降低的要求实施。6度时应充许不 作抗震鉴定。 注:本规程中,甲类、乙类、内类、丁类,分别为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 准设防类、适度设防类的简称。

    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 隹设防类、适度设防类的简称。 1.0.12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与加固,除应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除古建筑、属手拆除的危险建筑,以及未竣工验收的在建 建筑以外的既有建筑。

    2.1.2抗震鉴定seismicappraisa

    整个建筑结构综合考虑其构造和承载力等因素所 抗地震作用的能力。

    以墙体面积率进行砌体结构简化的抗震验算时所 表值。

    现有结构构件由材料强度标准值、结构构件(包括钢筋) 实有的截面面积和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轴向力所确定的 结构构件承载力,包括现有受弯承载力和现有受剪承载力等。

    2. 1. 8面层加固法 masonry strengthening with plaster sp

    2.1. 8面层加固法 masonry

    在砌体墙侧面增抹一定厚度的无筋、有钢丝网白 ,形成组合墙体的加固方法。

    2.1.9板墙加固法masonrystrengt

    在砌体墙侧面绑扎钢筋网片后浇注或喷射一定厚度的混 凝土,形成抗震墙的加固方法。

    在砌体墙交接处等增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形成约束砌体 的加固方法。

    在砌体墙垛(柱)侧面增设钢筋混凝土柱,形成组合构件 的加固方法。

    在原有的钢筋混凝土梁柱或砌体柱外包一定厚度 凝土的加固方法。

    2.1.13外包钢加固法structure.member strengtheningwith

    对钢筋混凝王梁、柱外包型钢、扁钢焊成构架并灌注结 胶粘剂,以达到整体受力、共同约束原构件要求的加固方法。

    2.2.1作用和作用效应

    NG 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轴向压力; 楼层的弹性地震剪力; S 结构构件地震基本组合的作用效应设计值; PS 基础底面实际平均压力。

    2.2.2材料性能和抗力

    原综合抗震承载力指类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宜按图3.1.1所示的程序进行

    图3.1.1建筑抗震鉴定程序

    3。1.2抗震鉴定应以整栋建筑实施,不应以局部楼层、分户 单元分离实施。当建筑与相邻建筑或结构单元间设有符合要求 的防震缝分隔时,可分别进行抗震鉴定。 3.1.3接受抗震鉴定委托时,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对抗震鉴定 的目的、内容和方法等事项进行充分协商,受托方应查证委托 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应赴现场进行初步调查。 当现有建筑可能存在正常使用环境条件下的安全隐患时, 应同时委托进行现有建筑的可靠性鉴定

    3.1.3接受抗震鉴定委托时,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对抗震鉴定

    3.1.4抗震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及要求:

    1查证现有建筑建设的技术资料。包括:建筑地基勘探 报告、施工图纸等设计资料、竣工图纸等施工资料、工程验收 资料、维修及改造资料等;当资料不全时,应进行必要的补充 实测。 2现场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查找建 筑设计计算、构造措施、材料性能和施工质量,以及使用或维 护等是否存在不利于建筑抗震的相关缺陷。 3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抗震承 载能力等因素,采用相应的抗震鉴定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 分析。 4对现有建筑整体抗震性能做出评价,对符合抗震鉴定 要求的建筑应说明后续使用年限及条件,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 求的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

    3.1.5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根据下列情况区

    1不同结构类型的建筑,检查的重点、项目内容和要求 应按本规程相应各章的规定进行。 2对重点部位与一般部位,应按不同的要求进行检查和 鉴定。重点部位指影响该类建筑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关键部位 和易导致局部倒塌伤人的构件、部件,以及地震时可能造成次 生灾害的部位。 3对抗震性能有整体影响的构件和仅有局部影响的构 牛,在综合抗震能力分析时应分别对待。

    3.1.6抗震鉴定分为两级。第一级鉴定应以宏

    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第二级鉴定应以抗震验

    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 I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 建筑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当不符 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本规程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 由第二级鉴定做出判断。 Ⅱ类建筑和Ⅲ类建筑的抗震鉴定,第一级鉴定应以宏观控 制和构造进行鉴定:第二级鉴定应以房屋抗震承载力验算进行 金定,主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应低于规定的95%,次 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应低于规定的90%。两级鉴定后 时满足的建筑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不符合各级鉴定的 要求时,均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3.1.7抗震鉴定时,建筑的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应符合下 列基本要求: 1建筑的总高度、层数及层高,以及结构的平、立面布 置应符合本规程各章规定。 2当建筑的平立面、质量、刚度分布和墙体等抗侧力构 件的布置在平面内明显不对称时,应进行地震扭转效应不利影 响的分析;当结构竖向抗侧力构件上下不连续或刚度沿高度分 布突变时,应找出薄弱部位并按相应的要求鉴定。 3结构体系的合理性和能力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体系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应清晰、合理,宜有 多道抗震防线。 2)受力构件或部件的破坏,不会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 震能力或丧失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当房屋有错层或不同类 型结构体系相连时,应提高其相应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3)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 地震能量的能力;宜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避免因局 部削弱或突变形成薄弱部位,产生过大的应力集中或塑性变形 集中。 4)支撑系统应完整、连接牢固,并满足结构整体性的 要求。 4当结构构件的尺寸、截面形式等不满足抗震要求时, 宜提高该构件的配筋等构造的抗震鉴定要求。 5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除应满足结构整体性的要求外, 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构件节点的破坏,不应先于其连接构件破坏。 2)预理件的锚固破环,不应先于其连接件破坏;装配 式结构构件的连接,应能保证结构的整体性。 3)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预应力钢筋,宜在节点核心区 以外锚固。 6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应满足不塌落伤人 或对主体结构造成破坏的要求;位于出入口、疏散通道等人流 通道的非结构构件,其连接构造应牢固可靠。 7结构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不低于本规程各章 现定的最低要求。 8当建筑场地位于抗震不利地段时,尚应符合地基基础 的有关鉴定要求。 3.1。8当符合本规程各章具体规定时,可不进行抗震鉴定验 算。其他情况,至少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按本规程各章规定的具 体方法进行结构的抗需验算

    规程未给出具体方法时,可采用国家标准《建筑抗震 》规定的方法,按下式进行结构构件抗震验算:

    式中S一一结构构件内力(轴向力、剪力、弯矩等)组合的 设计值;计算时,有关的荷载、地震作用、作用分项系数、组合 直系数和作用效应系数,应按设计时执行的国家标准《建筑抗 震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其中,1类建筑的设计特征周期可 按表3.1.8确定,Ⅱ类建筑和Ⅲ类建筑的设计特征周期应按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确定:抗震建筑地震作用效 应(内力)调整系数应按本规程各章规定采用,8度和9度时 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表 3.1.8 特征周期值(S)

    R一一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按设计时执行的国家标 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材料强度等级按现场检 则结果确定。 可按设计时执行的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承载力抗 震调整系数值确定。当结构构件抗震验算按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采用时,I类建筑中钢筋混

    凝土构件的YRa应按规定值的0.85倍采用;Ⅱ类建筑中主要抗 侧力构件的YR应按规定值的0.95倍采用,其他抗侧力构件的 YRa应按规定值的0.90倍采用;Ⅲ类建筑中结构构件的YRa应 按规定值采用。

    3.1.9现有建筑抗震鉴定验算时,应遵循下列

    11类建筑应按本规程各章给出的公式进行综合抗震能 力指数计算。 2Ⅱ类、Ⅲ类建筑验算结构抗震承载力时,按下列规定 执行: 1)结构验算采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结构实际受力情 兑和构造状况:结构上的作用应按实际作用取值。 2确定结构作用效应组合时,其作用效应组合、作用 的分项系数及组合系数,可按原设计采用的国家标准《建筑结 构荷载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当温度、变形对其承载力有显 者影响时,应计入由其产生的附加应力。 3)构件材料强度标准值,应按实测鉴定结果采用。有充 分理由证明其实际强度变化较小时,可采用原设计的标准值。 4厂结构或构件的儿何尺寸,应采用实测值。当锈蚀 风化、使用缺损及施工偏差小于原设计尺寸的5%时,可采用 原设计尺寸。

    1对经一般修复即可恢复原性能的受损结构构件,在对 结构进行整体计算分析时,对受损的结构构件可按完好对待, 但在抗震鉴定结论中应注明必须进行修复。

    2当局部结构构件的严重受损或破坏程度尚未影响进行 结构体系整体分析验算时,其严重受损或破坏的结构构件不应 参与结构体系的整体分析验算。 3当结构构件的严重受损或破环程度已导致结构体系失 效或传力途径显者不合理,或已严重影响进行结构体系整体分 析验算时,可不再进行结构构件的抗震验算,在分析后直接判 定为不符合抗震要求。

    基和基础等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作下列调整: 17度、8度、9度时,1类场地上的内类建筑,构造要 求可降低1度。 2NV类场地、复杂地形、严重不均匀土层上的建筑以及 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基础类型时,可提高抗震鉴定要求。 3建筑场地为Ⅲ类、类时,对7度强(设计基本地震 加速度为0.15g)和8度强(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30g)的 地区,各类建筑的抗震构造措施宜分别按8度(0.2g)和9度 0.4g)抗震设防采用。 4有全地下室、箱基、筏基和桩基的建筑,对上部结构 的圈梁设置、支撑系统和其他连接措施进行抗震鉴定时,可按 降低1度要求实施,其他构造措施不应降低。 5当城市密集建筑群的建筑间距小于8m或小于建筑高 度1/2的住宅,对较高建筑的相关部分,以及防震缝两侧的建 筑局部区域,其抗震构造措施宜按提高1度进行鉴定。

    的程度、部位对结构整体抗震性能影响的大小,以及

    定的实际情况,结合使用要求、城市规划和加固难易等因素的 分析,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提出相应的维修、加固、改造或拆 除等抗震减灾对策

    加固设计→抗震加固施工图审查一施工方案编制一→施工一→验 收等实施。

    应与抗震鉴定报告保持一致。

    抗震鉴定中的不符合项或隐患,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当抗震鉴 定报告的深度不足以指导抗震加固时,不应盲目进行抗震加固 设计。

    3.2.4抗震加固总体方案应满足

    1抗震加固的意图应明确,设防标准合理且符合规定, 加固方法成熟可靠且易于实施,并尽可能减少对生产和生活的 影响,以及有利于改善使用功能和建筑美观的要求。 2抗震加固设计方案可分别采用房屋整体加固、区段加 固或构件加固,但应符合加强整体性、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和 提高综合抗震能力的要求。 3抗震加固方案应有利于增强结构整体抗震性能;有利 于加固后的结构质量和刚度分布均匀、对称;有利于消除不利 于抗震的因素,改善结构构件的受力状况。

    4对受损的结构构件修复加固或替换时,应对受损结构 构件修复加固或更换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应能满足结构构件的 受力和传力所需的能力和构造要求。 5根据建筑场地及地基基础的综合分析,宜减少地基基 础的加固工程量,多采取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 措施。 6综合考虑其技术经济效果。结合原结构构件的具体特 点和技术经济条件,宜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并宜避免结构构 件不必要的拆除或更换。 当对同一结构构件进行消除常规的安全隐惠和抗震隐患 的加固设计时,应采用兼顾满足两项要求的加固方法。

    1抗震加固或增设构件的布置,应消除或减少不利于抗 震的因素,防止局部加强导致结构刚度或强度的突变。 2增设构件与原结构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增设的抗 震墙、柱等竖向结构构件应有可靠的基础。 3抗震加固所用材料类型与原结构相同时,其强度等级 不应低于原结构材料的实际强度等级。 4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女儿墙、门脸、出屋顶烟窗、厂 告牌、灯箱、屋顶水箱、屋顶廊架等易倒塌伤人的非结构构件 和局部堆载,宜拆除或拆矮,当确需保留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5抗震薄弱部位、易损部位和不同类型结构的连接部位 其承载力或变形能力宜采取比一般部位增强的措施。 6非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受损或不符合要求时,应对其 进行修复或加固。

    3.2.6抗震加固设计的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

    1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除本规程有具体规定外,可 不进行结构构件截面的抗震验算,但应满足相应的构造要求。 2结构的计算简图应根据建筑加固后的所有荷载(包括 结构构件荷载、装修荷载及使用荷载等),以及抗震设防确定 也震作用等实际受力状况确定:当加固后结构刚度和重力荷载 代表值的变化分别不超过原来的10%和5%时,可不计入地震 作用变化的影响。 3对受损构件加固后的承载力进行验算时,宜结合被加 固结构构件的受损程度,以及修复加固中新旧材料黏结的可靠 程度,对加固后的承载能力予以0.7~0.9折减。 4结构构件的计算截面面积及配筋,应采用实际有效的 截面面积及配筋。 5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应计入实际荷载偏心、结构 构件变形等造成的附加内力,并应考虑新增设的结构构件实际 受力程度、应变滞后和与原结构构件协同工作等因素。 6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箕孤立的山丘、非岩石的陡坡 何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水平地震作用应对规定值乘以 1.1~1.6的增大系数。 71类建筑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结构抗震验算 时,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按建筑抗震加固设计确定 的实际状况取值,其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大于1.0,并应 防止出现新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突变的楼层。 8抗震加固设计中结构抗震验算的承载能力调整系数: 应不低于抗震鉴定采用的调整系数。

    3.2.7结构抗震加固所用的砌体块材、砌筑砂浆

    梵工性 度等级,以及钢筋、钢材的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 定和本规程各章具体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比原结构构件提高一级,且不应 低于C20。 2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宜比原砌体提 高一级,且砖砌体不应低于M5,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不应 氏于Mb7.5。 3纵向受力钢筋宜采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标的HRB500级 HRB400级的热轧钢筋,箍筋宜采用HPB300级的热轧钢筋。 4:型钢钢材宜采用Q235等级B、C、D的碳素结构钢及 Q345等级B、C、D、E的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5结构胶黏剂、裂缝注浆料、水泥灌浆料、聚合物改性 水泥砂浆、纤维复合材、钢丝绳、合成纤维改性混凝土和砂浆 钢纤维混凝土、后锚固连接件等加固材料的安全性,应满足现 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 GB50728的要求,并符合本规程各章的相关规定。

    。2.8抗震加固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方应与设计方进行充分的技术沟通,根据加固的 内容、方法和要求,以及加固工程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加固施 工方案、施工安全方案和加固施工组织设计。 2施工中应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和相应的质量记录。 3当对结构构件更换和拆改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 损伤原结构构件。

    4对可能导致倾斜、开裂或局部倒塌等的情况,应预先 采取安全支护措施。施工中发现原结构构件或相关隐蔽部位的 构造有严重缺陷时,以及在抗震加固过程中发现结构构件变形 增大、裂缝扩展或数量增多等异常情况时,应暂停施工,采取 必要的应急支护措施,并及时会同设计方人员商定处置措施。

    3.2.9抗震加固施工完成后,建设方应组织对抗震加固工程

    的施工质量进行验收。施工质量验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的要求,并符 合下列规定: 1满足建筑抗震加固设计的要求。 2.抗震加固主要材料的材质证明、检验报告等资料应齐 全、合格和有效。 3符合本规程相关章节中加固方法的要求和质量检查与 验收章节的要求,隐蔽验收、分项验收等资料应齐全、合格和 有效。 4建筑抗震加固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质量事故,或已对质 量事故处理并验收合格。 5现场外观检查无质量问题。

    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鉴定。 注:1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建筑,场地对建筑影响应按专门规定 鉴定。 2有利、不利等地段和场地类别,按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 范》GB 50011 划分。

    非岩石和强风化岩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应对 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非岩 石斜坡的坡度及建筑场地与坡脚的高差均较大时,应估算局部 地形导致其地震影响增大的后果。

    4.1.4建筑场地有液化侧向扩展且距常时水线100m范

    沉降裂缝和倾斜,基础有无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上部结 构的裂缝、倾斜有无发展趋势

    4.1.8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地基

    据烈度、场地类别、建筑现状和基础类型,进行液化、震陷及 抗震承载力的两级鉴定。符合第一级鉴定的规定时,可不再进 行第二级鉴定。 静载下已出现严重缺陷的地基基础,应同时审核其静载下 的承载力。

    1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时,对下 列情况可不进行液化影响的判别: 1)对液化沉陷不敏感的丙类建筑; 2)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液化 初步判别要求的建筑。

    2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软弱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 行建筑在地震作用下沉陷的估算: 1)8、9度时,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分别大于80kPa 和100kPa; 2)基础底面以下的软弱土层厚度不大于5m。 3采用桩基的建筑,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桩基的抗震验算: 1)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 定可不进行桩基抗震验算的建筑; 2)位于斜坡但地震时土体稳定的建筑。

    4.1.10地基基础的第二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饱和土液化的第二级判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 判别时,可计入地基附加应力对土体抗液化强度的影响。存在 液化土时,应确定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并提出相应的抗液化 措施。 2软弱土地基及8、9度时Ⅲ、N类场地上的高层建筑和 高算结构,应进行地基和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4.1.11现有天然地基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天然地基的竖向承载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 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方法验算,其中,地基土静承 载力特征值应改用长期压密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其值可按 然

    1天然地基的竖向承载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方法验算,其中,地 载力特征值应改用长期压密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 下式计算:

    fsE=SsJsc fse=5es

    fsE=Sss fse=Sefs

    S一地基土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采用: 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采用: 。一一地基土静承载力长期压密提高系数,其值可按表 4.1.11采用。

    11地基土静承载力长期压密

    Po指基础底面实际平均压应

    使用期不够或岩石、碎石土、其他软弱土,提高系数值可取1.0。

    2承受水平力为主的天然地基验算水平抗滑时,抗滑阻 力可采用基础底面摩擦力和基础正侧面土的水平抗力之和:基 础正侧面土的水平抗力,可取其被动土压力的1/3;抗滑安全系 数不宜小手1.1:当刚性地坪的宽度不小于地坪孔口承压面宽 度的3倍时,尚可利用刚性地坪的抗滑能力。 4.1.12桩基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 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方法进行

    4.1.137~9度时山区建筑的挡土结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外墙的稳定性验算,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 规范》GB50007规定的方法:抗滑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2,抗 项覆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4。验算时,的重度应除以地震角 的余弦,墙背填土的内摩擦角和墙背摩擦角应分别减去地震角 和增加地震角。地震角可按表4.1.13采用

    表 4.1.13 挡土结构的地震角

    4.1.14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

    4。1。14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或基础理深不同时, 宜根据地震时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估算地震导致两部分地基 的差异沉降,检查基础抵抗差异沉降的能力,并检查上部结构 相应部位的构造抵抗附加地震作用和差异沉降的能力。

    4.2.1本节适用于存在软弱土、液化土、明显不均匀土层的 抗震不利地段上的建筑地基和基础的加固。不利地段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划分。

    4.2.2抗震加固时,天然地基承载力可计入建筑长期压密的

    影响,按本规程第4.1.10条第1款规定的方法进行 中,基础底面压力设计值应按加固后的情况计算,而

    压密提高系数仍按加固前取

    1当基础底面压力设计值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10%以 内时,可采用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习沉降能力的措施。 2当基础底面压力设计值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10%及 以上或建筑已出现不容许的沉降和裂缝时,可采取放大基础底 面积、加固地基或减少荷载的措施。

    4.2.4当地基或桩基的水平承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作下

    1 基础顶面、侧面无刚性地坪时,可增设刚性地坪。 2可沿基础顶部增设基础梁,将水平荷载分散到相邻的 基础上。

    4.2.5液化地基的液化等级为严重时,对乙类和丙类设防的

    建筑,宜采取消除液化沉降或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 力的措施;液化地基的液化等级为中等时,对乙类设防的Ⅱ类 建筑,宜采取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

    1桩基托换:将基础荷载通过桩传到非液化土上,桩端 不包括桩尖)伸入非液化土中的长度应按计算确定,且对碎 石土,砾、粗、中砂,坚硬黏性土和密实粉土尚不应小于0.5m, 对其他非岩石土尚不宜小于1.5m。 2压重法:对地面标高无严格要求的建筑,可在建筑周 围堆士或重物,增加覆盖压力。 3覆盖法:将建筑的地坪和外侧排水坡改为钢筋混凝士 整体地坪。地坪应与基础或墙体锚固,地坪下应设厚度为

    300mm的砂砾或碎石排水层;室外地坪宽度宜为4~5m。 4排水桩法:在基础外侧设碎石排水桩,在室内设整体 地坪。排水桩不宜少于两排,桩距基础外缘的净距不应小于 1.5m 5旋喷法:穿过基础或紧贴基础打孔,制作旋喷桩, 长应穿过液化层并支承在非液化土层上。

    300mm的砂砾或碎石排水层;室外地坪觅度宜为4~5m。 4排水桩法:在基础外侧设碎石排水桩,在室内设整体 地坪。排水桩不宜少于两排,桩距基础外缘的净距不应小于 1.5mo 5旋喷法:穿过基础或紧贴基础打孔,制作旋喷桩,桩 长应穿过液化层并支承在非液化土层上。 4.2.7对液化地基、软土地基或明显不均匀地基上的建筑, 可采取下列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 1提高建筑的整体性或合理调整荷载。 2加强圈梁与墙体的连接。当可能产生差异沉降或基础 理深不同且未按1/2的比例过渡时,应局部加强圈梁。 加固体墙体

    可采取下列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

    1提高建筑的整体性或合理调整何载。 2加强圈梁与墙体的连接。当可能产生差异 里深不同且未按1/2的比例过渡时,应局部加强圈梁 3用钢筋网砂浆面层等加固砌体墙体

    4.2.8存在严重不均匀地基的建筑物公园标准规范范本,对不均匀沉降敏感或

    .2.8存在产重不均习地基的建筑物,对不均习沉 重点的建筑物,当基础底面压力增加过多时,在抗震 期间及使用期间宜进行基础沉降变形观测。

    4.2.9其他地基基础加固方法。地基基础的加固也可根据

    5.1.1本草适用于烧结普通黏王砖、烧结多扎黏土砖、混凝 土中型空心砌块、混凝主小型空心砌块、粉煤灰中型实心砌块 体承重的多层房屋。 注:1对于单层砌体房屋,当横墙间距不超过三开间时,可按本 章规定的原则进行抗震鉴定; 2本章中烧结普通黏土砖、烧结多孔黏土砖、混凝土小型空 心砌块、混凝土中型空心砌块、粉煤灰中型实心砌块分别简称为普 通砖、多孔砖、混凝土小型砌块、混凝土中型砌块、粉煤灰中砌块 5.1.2砌体结构房屋按本规程1.0.9条的规定确定建筑类别 并分别按5.2、5.3、5.4节的相关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5.1.3应重点检查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抗震墙的厚度和间距 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墙体交接处的连接、女儿墙 和出屋面烟闵等易引起倒塌伤人的部位:同时应检香楼、屋盖 处的圈梁设置,构造柱的设置,楼、屋盖与墙体的连接构造, 墙体布置的规则性等。

    5.1.4多层体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应符合下

    1墙体不空鼓、无严重酥碱和明显企闪。 2支承大梁、屋架的墙体无竖向裂缝,承重墙、自承重 墙及其交接处无明显裂缝。 3木楼、屋盖构件无明显变形、腐朽、蚁蚀和严重开裂

    4 混凝土构件符合本规程第6.2.3条的有关规定。

    广场标准规范范本勾件符合本规程第6.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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