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CS 611-2019-T:电动汽车无线充电设施技术规程(无水印,带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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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为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而建设、能够同时为三台及以上电动 汽车进行充电,并能够在充电过程中对充电设备进行状态监控的 场所。

    wireless charging spot

    为一辆电动汽车提供无线充电服务的地面设施统称,包 位、地面设备和其他辅助设施。

    项目管理、论文2.0.5电动汽车无线充电系统

    0.5电动汽车无线充电系统

    ertransfersystem

    将交流或直流电网(电源)通过无线电能传输技术,为电动汽 车动力电池提供电能,也可以为车载电气设备供电,由地面设备和 车载设备等组成。

    primary device

    能量的发射端,与副边设备耦合,将电能转化成交变电磁 向发射的装置。

    secondarydevice

    能量的接收端,与原边设备耦合,接收交变电磁场并转化 老的装置。

    2.0.8非车载功率组件

    将电网的电能转换成原边设备所需电能的功率变换单元。

    2.0.9车载功率组件

    安装在车辆上,将副边设备接收的电能通过功率变换器转变 为直流电,供给电动汽车的功率变换单元

    电动汽车无线充电系统的地面侧设备的统称,包括原边设备、 非车载功率组件及通信单元等。

    电动汽车无线充电系统的车载侧设备的统称,包括副边设备、 车载功率组件及通信单元等

    对充电站的供电状况、充电设备运行状态、环境监视、计量及 报警等信息进行采集,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实现站内设备 的监视和管理的系统

    foreignobjects

    位于原边设备和副边设备之间的物体。既不属于电动汽车 那分,也不属于电动汽车无线充电位的一部分。

    system efficiency

    电能传输从交流或直流电源输入到电动汽车电池或车载设 收率。

    operatingfrequency

    无线充电系统正常工作时进行功率传输的频率范围。

    3.1.1无线充电系统的地面设备与车载设备应具有确保无线充 电系统的安全运行的兼容性和互操作性。 3.1.2无线充电系统的地面设备的设计和结构应保证在正常使 用时性能稳定,并应通过采用磁屏蔽材料等设计减小对无线充电 系统使用者以及周边环境带来的影响。

    3.1.3无线充电设施的设计应采用节能、环保、免维护或少维护 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不得采用淘汰设备和材料

    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不得采用淘汰设备和材料

    3.2.1无线充电系统结构(图3.2.1)应由相应设备组

    无线充电系统结构(图3.2.1)应由相应设备组件构成。

    1一非车载功率组件2一原边设备:3一副边设备:4一车载功率组件: 5一地面设备;6一车载设备:7一地面通信控制单元;8一车载通信控制单元; 9一断路器或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10一效率测试点1;11一效率测试点2; a一无线电能传输:b一通信

    1一非车载功率组件:2一原边设备:3一副边设备:4一车载功率组件; 5一地面设备:6一车载设备:7一地面通信控制单元;8一车载通信控制单元: 断路器或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10一效率测试点1;11一效率测试点2; a一无线电能传输:b一通信

    1一非车载功率组件2一原边设备:3一副边设备:4一车载功率组件; 5一地面设备:6一车载设备:7一地面通信控制单元;8一车载通信控制单元 断路器或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10一效率测试点1;11一效率测试点2 a一无线电能传输:b一通信

    3.2.2无线充电地面设备的电压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电压》GB/T156的有关规定

    3.2.3电动汽车无线充电系统在额

    3.2.3电动汽车无线充电系统在额定工作点上,系

    于88%。系统以额定功率输出时,在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 许偏移条件下,系统效率不应低于85%。

    3.2.4无线充电系统地面设备和车载设备应使用相同的

    率。输入功率等级不高于11kW时,其标称工作频率应为

    3.2.5无线充电地面设备宜具备休眠待机和唤醒功能。 3.2.6无线充电系统应具备对位检测功能,并应反馈系统是否在 允许的偏移范围内。 3.2.7无线充电系统应具有安全监测与诊断功能.并应符合下列

    3.2.5无线充电地面设备宜具备休眠待机和唤醒功能。

    3.2.7无线充电系统应具有安全监测与诊断功能,开应符

    用途的不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CB)第1部 分:一般规则》GB16916.1和《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不带和带过电流 保护的F型和B型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GB/T22794的有关规 定。

    3.2.8无线充电系统人员用电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全导则》GB/T13869的有关规定,系统供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T13955的有关规定。

    3.2.10电动汽车无线充电系

    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利 电流≤16A)》GB17625.1一2012表1中对A类设备的规定 电磁兼容限值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 产生的谐波电流的限制》GB/Z17625.6一2003表1中对第 化连接设备的规定。

    表面0.2m处的磁场辐射时变电场和磁场公众曝露的参考水平阳 值应符合表3.2.11规定

    表3.2.11磁场辐射时变电场和磁场公众曝露的参考水平限值

    注:f取频率单位为Hz时的频率数值

    .2无线元电设施电击防护应付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击防 护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GB/T17045的有关规定。固定安装 的无线充电地面设备电击防护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成套 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7部分:特定应用的成套设备一一一如码 头、露营地、市集广场、电动车辆充电站》GB/T7251.7的有关规

    3.2.13无线充电系统充电柜的输入火线、零线对保护地(PE)的

    接触电流不应大于3.5mA。当接触电流大于3.5mA时,接触电 流有效值不应超过每相输人额定电流值的5%。充电柜保护接地 导线的截面积不应小于1.0mm,且在靠近设备的交流电源连接 端处,应设置标有警告语或类似词语的标志

    3.2.14无线充电系统非电气连接的各带电回路之间、各独立带

    电回路与地(金属外壳)之间,按其工作电压应能承受历时1分钟 的工频绝缘耐压试验,试验过程中应无绝缘击穿和飞弧现象

    地(金属外壳)之间,按其工作电压应能承受所规定标准雷击波的 短时冲击电压试验

    3.2.17无线充电系统非车载功率组件外壳的最小IP等

    内使用时应为1P32,室外使用时应为1P54。地理安装和地面安装 的原边设备外壳在非公共路段安装时的最小的IP等级应为 IP67,在公共路段安装时的最小IP等级应为IP69K、IP67。产品 合规检查测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CB/T4208的有关规定

    《低压电气装置第4一43部分:安全防护过电流保护》GB/T 16895.5、《低压电气装置第4一44部分:安全防护电压骚扰和 电磁骚扰防护》GB/T16895.10的有关规定。短路保护和承受能 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 分:总则》GB7251.1的有关规定

    3.2.19无线充电系统应具有温升和过热保护功能,其中可触及

    零部件的充许最高表面温度应符合表3.2.19规定。无线充 统的部件、零件和材料的温升不应在正常使用中降低系统的

    表3.2.19可触及零部件的允许最高表面温度(℃)

    3.2.20对于地上安装的原边设备,应采用规格为P225/75R15 或同等负载的传统汽车轮胎以(5000士250)N的压力,以(8士2) km/h的速度压过原边设备,轮胎充气压力为(220士10)kPa。设 备或电缆不应有严重的破裂、折损或者变形,外壳的完整性不应被 破坏,外壳被碾压后不应出现不能给设备的内部部件提供有效的 机械保护或环境保护、干扰设备正常工作或破坏设备功能的情况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GB/T17626、《工业、科学和 ISM)射频设备骚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GB4824和《 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GB9254的有关规定

    1 公司名称、简称、商标或用以清晰识别制造商的标志。 2 设备标号、产品编号。 3 序列号或生产批次号。 4 制造日期。 5 功率等级。 6 额定输人交流或直流。 7 额定工作频率(kHz)。 8 额定输出电流(A)、额定输出电压(V)。 9 室内使用或室外使用的标志。 10 互操作性相关信息,至少包括输入功率等级、工作气隙 领定工作频率、线圈类型、补偿电路拓扑

    3.3.2电能计量装置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1.0级

    业标准《电动汽车智能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NB/T33017的有关规定。

    3.4.1中低压配电电缆线路和控制线路宜采用铜芯导体 3.4.2中压电缆线路宜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阻燃类型,充电站内 的低压电缆线路宜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或聚氯乙烯绝缘类型,插 座线路宜选用聚氯乙烯绝缘护套电线

    3.4.3有较高柔软性要求或经常弯移的回路,应使用橡皮绝缘等

    3.5.1充电站通信系统应向地面设施和位于停车位的

    充电站通信系统应向地面设施和位于停车位的车载设备

    外型无线访问接入点(AP)设备,或室内型无线访问接入 设备。

    3.5.4对于户外型无线访问接入点(AP)设备,其户外型AP环

    室内型无线访问接入点(AP)环境

    3.5.5监控管理系统与充电设备之间的通信协议应符

    业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电池更换站监控系统与充换电设备通信 协议》NB/T33007的有关规定

    电血轻凯和防品狂 系统。监控管理系统应具备远传接口,并应能与各类上级监控管 理系统交换数据。监控系统范围宜完整覆盖所有充电位和供配电 控制设施

    1宜具有监控地面通信控制单元和车载通信控制单元通信 的能力。 2应能测量采集无线充电系统交流输人侧的电压(电流)、到 动力电池侧的输出电压(电流)。电流测量精度应在额定电流范围 内,其充许误差为土1%;电压测量精度应在额定电压范围内,其充 许误差为士0.5%。 3应能控制站内所有无线充电系统启动(停正)、切断供电电 原及与控制运行相关的其他重要设备。 4宜存储最近故障、告警记录各100条;应包括充电系统发 生的任何异常信号、故障、告警以及记录的时间。 5应记录充电业务的开始、结束以及计量信息

    电动汽车无线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宜具备交互式充电管理 车辆状态、供配电系统、泊位实景远程监测功能和相关信息存 专输功能,

    3.6.3电动汽车无线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宜具备交互式充电

    充电车辆状态、供配电系统、泊位实景远程监测功能和相关信 者、传输功能

    3.6.4安防监控系统应包括

    火、防盗及视频监控。安防监控系统在发生危及安全的事件时应 发出告警,并应显示、记录、回放事件前后的监控信息。信息保存 时间应满足相关管理要求。

    3.6.5当监控管理系统故障或退出工作时,无线充电系统应停止

    3.6.6监控管理系统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动汽车智

    1.3无线充电站的建设宜利用现有的车辆停放场地进行

    不宜影响原场所的原有功能及使用,也可根据需要新建专用

    4.1.4无线充电设施的设计应满足所在场所对紧急疏散、消防、

    无线充电设施的设计应满足所在场所对紧急疏散、消防 供电、照明、安全防护、标志、噪声、电磁辐射、抗震的要求,并 良好的排水和防止积水的措施。

    同步验收;改建、扩建的无线充电设施应进行专项验收,验收 后方可交付。

    4.2.1无线充电设施基本功能应包括充电站或充电位的供配电、

    4.2.1无线充电设施基本功能应包括充电站或充电位的供配电 充电、计量和通信。 4.2.2无线充电站内应包含3个及以上的充电位。无线充电站

    4.2.2无线充电站内应包含3个及以上的充电位。无线充电站 应由供配电设备、无线充电位、监控管理系统、通信系统等无线充 电设施组成。

    4.2.3无线充电位可包括充电柜、冷源柜、停车位,以及

    原边设备、地面限位装置、定位

    有腐蚀金属和破坏绝缘的有害气体及导电介质。不宜靠

    4.2.5充电柜宜与停车位就近安装,距离不得超过设备要求。充

    电柜安装在室外时应能正常工作,安装应利于电气设备白

    位的逻辑位置信息,并应提供给车载通信控制单元

    4.3无线充电站的位置

    4.3.1无线充电站选址应兼顾城市道路交通与城市电网规划的

    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 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4.3.7无线充电站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

    4.3.8无线充电站不应设在室外地势低洼易产生积水

    诊楼和住院楼、大型图书馆、文物古迹、博物馆、大型体育馆、影剧 院等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具有合理的安全距离。

    4.4.1电动汽车无线充电站和电网之间的电能计量点

    4.4.1电动汽车无线充电站和电网之间的电能计量点应设置在 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处,产权分界处不具备设置电能计量点的条 牛时可在供电变压器出口计量或在用户受电装置的低压侧计 量。

    4.4.2无线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电能计量装置宜安装在

    电系统的充电柜中,充电柜应将从电能计量装置采集的数据完整 无误地传输给监控管理系统

    电系统的充电柜中,充电柜应将从电能计量装置采集的数据完整

    4.4.3无线充电站的电能计量装置宜选用交流有功电能

    电柜内部宜预留电能计量装置现场检验用的接口,接口应有封印 措施。

    4.4.4为多个地面充电位充电的充电柜,每个充电位应独

    4.4.5电能计量点应设置符合当地供电部门要求的电能计量装

    置。电能计量专用电压、电流互感器或专用二次绕组及其二 路不应接入与电能计量无关的设备

    4.4.6电能计量装置当作为电力客户贸易结算用计量点时

    置计量箱或专用表箱,计量柜(箱)的设置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杨 准《电能计量柜》GB/T16934的有关规定。

    4.4.7电能计量装置的配置、准确度及接线方式应符合现

    主《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的有关规定。

    标准《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的有关规

    4.5.1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 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中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 线分段接线。

    5.2供电系统布置应符合下列

    1系统宜按容量等级就近接入公网变压器或居住区自有变 压器低压侧,末端压降应满足充电要求。 2供电系统的布置不应妨碍充电站的发展,并宜预留扩建的 空间。 3应根据电源的进线方向进行布置,供电系统应位于充电站 内靠近电源的一侧。 4供电系统应进线、出线方便。 5电动汽车无线充电设备不宜与其他设备共用同一供电回 路。 6室外配电装置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 的有关规定。

    4.5.3变压器室配电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

    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的有关规定,民用建筑中安装的供配电 装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I16的有 关规定。低压配电设备及线路的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 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有关规定

    4.5.4新旧小区设置供电系统应符

    1在新建居住区设置无线充电系统时,充电设施的用电负荷 应纳入变压器总容量中。 2现有配电系统增容改造,当负荷余量不足时,新增充电设 施负荷宜结合供电系统的增容计划统一设计、分步实施。供电系 统也可采用储能系统或带有储能设备的分布式发电系统。

    计入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负荷容量,预留低压配电回路或预留专 用变压器的安装位置;在已建成的停车库(场)设置电动汽车无线 充电设备时,应对现有变配电系统进行校验,当不能满足要求时 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改造措施。 4.5.6充电设施负荷计算,宜采用需要系数法,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工程施工数据S.=U*1/n S总=Si十S2十.十S. S容=k*S总

    式中:S. 充电桩负荷(kV·A); U 额定输出电压(kV); I 额定输出电流(A); m 转换效率(默认取0.92); S总 总的充电负荷(kV·A); S容 总的配电容量(kV·A); k 需要系数。 4.5.7 需要系数可根据接在同一相电源上的接入充电桩数选取,

    表4.5.7需要系数推荐值

    4.5.8根据充电站的规模、谷量和 电方式,供电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容量大于等于500kV·A的充电站,宜采用双路 10kV电源供电方式。 2配电容量大于等于100kV·A、小于500kV·A的充电 站,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方式,可采用10kV或380V。 3配电容量小于100kV·A的充电站宜采用380V供电方式

    水利常用表格4.5.9单台变压器的额定容量不宜大于1600kV·A

    量不宜小于无线充电站总负荷的50%;配电变压器绕组宜选择 Dynll联结组别

    电,亦可采用树干式供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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