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15-104-2015 预拌砂浆混凝土及制品企业试验室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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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7质量管理体系

    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试验室建立质量方针和质量自标,

    经检验判定,不符合接收准则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凝土预制构件及制品等产品及其原材料。

    排水标准规范范本随机对区域内企业试验室 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对砂浆与混凝王及其制品的原材料、产品进行随机打 的监督检查活动。

    2.1.11管理信息系统

    由信号采集设备、数据通信软件和数据库管理软件等计算机 软、硬件组成的应用集成系统,能够完成试验室数据的收集、分 析、报告和管理。

    2.1.14比对试验CoMParativeTest

    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两个或多个比对对象对相同或举 被测物品进行校准/检测的组织、实施和评价。

    2.1.15 能力验讨

    2.2.1企业试验室综合评价

    4.1.1企业试验室应具备规定试验项目的检验能力及混凝土或砂

    4.1.1企业试验室应具备规定试验项目的检验能力及混凝

    .1.1企业试验室应具备规定试验项目的检验能力及混凝土或 象配合比确定能力,试(检)验项目及参数应不少于本规范附 A表A.0.1的规定。

    浆配合比确定能力,试(检)验项目及参数应不少于本规范附录 A表A.0.1的规定。 4.1.2企业试验室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结合企业实际,制 定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确保有效运行。 4.1.3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试验室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 件、作业指导书、记录等。 4.1.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贯彻至有关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 和执行。 4.1.5企业试验室应建立完善的试验台账,原始记录、试(检 验报告应完整齐全

    4.1.5企业试验室应建立完善的试验台账,原始记录、试(检) 验报告应完整齐全

    4.1.5企业试验室应建立完善的试验台账,原始记录、试(检)

    4.2.1企业试验室应配备能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试验人员。 4.2.2试验人员配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表A.0.2的规定,并宜 按附录B的要求设立基本岗位,明确各岗位职责。 4.2.3企业试验室主任、报告审核人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 (含中级)技术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有规定的工作 经历和经验,掌握相关专业知识

    1.2.5试验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及时 新相关知识。

    4.3.5C类试验设备范围宜符合本规范附录A表A.0.3的规定,

    4.3.6企业试验室应建立完整的试验仪器设备管理台账、

    交准周期计划台账,设备检定分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表A 为规定。 3.7A类、B类试验设备的检定或校准应送法定检定计量 #行检定或校准

    4.3.12对大型的、复杂的、精密的试验设备应编制操作规程和 使用记录,按本规范附录A表A.0.3的规定执行。 4.3.13力值数据应采用数据自动采集技术。

    4.3.12对大型的、复杂的、精密的试验设备应编制操作规程

    4.4.1企业试验室应具备与试验项目相适应的场所,且满足试验 工作要求,总面积不少于200m。小型空心砌块类企业试验室总 面积不少于30m。 4.4.2企业试验室应按功能设置物检室、化学分析室、高温室 留样室、力学室、成型试配室、标准养护室、资料室等独立功能 区,各功能区应满足试验设备布局和试验流程合理的要求。 4.4.3企业试验室的环境条件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要求,对环境有 温湿度要求的场所应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并做好相关记录。 4.4.4企业试验室各功能区应有明显标识,无关人员不得进人试 验室。

    员、设备和被检样品的安全。

    5.1.1企业试验室应制定原材料质量控制文件,保证使用的原材

    1.3原材料进厂后应按照现行标准要求,按批取样复验, 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原材料。

    5.1.4原材料应按现行标准要求进行抽样目检,开按照相天你准

    5.1.5原材料主要检验参数、检验依据及取样频次可按4

    试(检)验要求。胶凝材料、骨料、外加剂、钢材杆品应留杆均 存,留样存放时间应符合国家及广东省有关规定。 5.1.7当原材料检验结果不符合现行标准规定时,应及时阻止使 用,做好相关记录,并向企业相关部门反映,采取措施处理。 5.1.8当采用新品种原材料时,应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在使用 前进行实验论证,验证其对混凝土长期或耐久性能没有不良影响 时方可使用,且其掺量应根据试验确定。

    生产所用通用硅酸盐水泥应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 的要求,采用其他水泥时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应采取防潮措施;出现结块的水泥不得用于生产;水泥出厂超过 3个月(硫铝酸盐水泥超过45d),应进行复检,复检合格方可 使用。

    行检验。对于海砂还应检验贝壳含量;对于人工砂与混合砂, 应检验石粉含量、压碎指标。对于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及特殊 品,应根据工程与制品要求增加检测项目。

    5.3.3海砂必须进行应的净化处理,质量应符合《海砂混凝土

    5.4.1碎(卵)石的质量、检验方法与试样采集应符合《普通混 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建设用卵石、 碎石》GB14685的规定。总碱含量较高且处于高湿环境或水中 的预拌混凝土用的碎(卵)石,应符合现行标准关于碱活性的 规定。

    参数进行检验,对用于高强混凝土的还应检验岩石抗压强度。

    5.5.1再生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和《再生骨料应用 技术规程》JGJ/T240的相关要求。 5.5.2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进厂时应每批次按本规范附录C表 C的项目及参数进行检验。 5.5.3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进厂时应每批次按本规范附录 C表C的项目及参数进行检验。 5.5.4混凝土制品用再生粗骨料进厂时应按批次对其微粉含量、 泥块含量和吸水率进行检验;混凝土制品用再生细骨料进厂时应 按批对其微粉含量、泥块含量进行检验。

    5.6.1轻骨料的质量应符合《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GB/T17431 的规定。对有耐酸、耐碱或其他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制品用轻骨料 应分别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总碱含量较高且处于高湿环境或水中 的预拌混凝土用的轻骨料应符合现行技术标准关于碱活性的规定。

    5.6.2轻粗骨料和轻细骨料进厂时应每批次按本规范附录C表

    6.4当采用的轻骨料级配不满足要求时,可选用不同级配的 料混合使用。混合轻骨料的比例应经试验确定。混合轻骨料 量检验应按《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GB/T17431的规定执行

    拌合用水及养护用水应根据水源的不同按本规范附录C

    5.7.2拌合用水及养护用水应根据水源的不同按本规

    表C的项目及参数、取样频次进行检验。 5.7.3水质检验的水样不应少于5L,用于测定水泥凝结时间和 胶砂强度的水样不应少于3L。 5.7.4对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取样,应沉淀后在池中距水面 100mm以下采集。

    数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 矿渣粉》GB/T18046的规定。 5.8.4硅灰进厂时应每批次按本规范附录C表C的项目及参数 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砂浆和凝土用硅灰》GB/T27690 的规定。 5.8.5火山灰进厂时应每批次按本规范附录C表C的项目及参 数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水泥砂浆和混凝土用天然火山灰 质材料》JG/T315的规定。 5.8.6石灰石粉进厂时应每批次按本规范附录C表C的项目及 参数进行检验,当采用碱活性骨料的混凝土还应增加碱含量 检测,检验结果应符合《石灰石粉在混凝土中应用技术规程》 JGJ/T318的规定。

    5.8.4硅灰进厂时应每批次按本规范附录C表C的项目及参 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砂浆和凝土用硅灰》GB/T276 的规定。

    5.9.1外加剂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8076的规定,聚羧酸 系减水剂应符合《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JG/T223的规定。 5.9.2外加剂使用前应对其与水泥和矿物掺合料的适应性进行试

    5.9.2外加剂使用前应对其与水泥和矿物掺合料的适应性进行试

    验,采用《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进行相容性 试验并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9.3外加剂进厂时应按不同外加剂品种每批次进行检验。其 中,减水剂进厂时应每批次按本规范附录C表C的项目及参数 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5.9.4外加剂的检验方法与试样采集应按《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JG/T223或其他现行标准执行。

    5.10.14 钢材进厂时必须附有生产厂家的质量证明文件。 5.10.2钢材进厂时每批次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的项目及参数 进行检验,预制构件及制品中所用原材料钢材应符合《碳素结 构钢》GB/T700、《混凝土制品用冷拔低碳钢丝》JC/T540、《钢 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钢筋混 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等标准的规定, 所用预应力钢筋应符合《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棒》GB/T5223.3 的规定。 5.10.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棒使用前,应按《预应力混凝土用钢 棒》GB/T5223.3的有关规定对钢棒的外观、尺寸及其偏差、 材质、力学性能等进行抽样检查,确认符合质量要求后,方可 使用。 5.10.44 钢材的化学成分试验方法按《钢铁及合金的化学分析方 法》GB/T223执行,判定标准按《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222执行。 5.10.5钢材的力学性能检测试验方法按《金属材料室内拉伸试 验方法》GB/T228执行

    6.1.1产品批量生产前应进行配合比设计,配合比设计应根据产 品的技术要求及施工条件、原材料的性能进行计算并经试配后调 整确定。 6.1.2配合比设计应采用实际生产中所使用的原材料,并应满足 现行标准的有关要求。

    6.2.1预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根据产品技术要求,设计配制符 合混凝土强度及其他力学性能、拌合物性能、长期性能及耐久 性能要求的混凝土。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依据《普通混凝土配合比 设计规程》JGJ55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特种混凝土 配合比设计除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55规定 外,还应符合其他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6.2.2混凝土试配应采用强制式搅拌机进行搅拌,搅拌机应符合 E

    6.2.2混凝土试配应采用强制式搅拌机进行搅拌,搅拌机应符合 现行标准《混凝土试验用搅拌机》JG244的规定。 6.2.3每盘混凝土试配的最小搅拌量应符合表6.2.3的规定,并 不应小于搅拌机公称容量的1/4且不应大于搅拌机公称容量。

    6.2.2混凝土试配应采用强制式搅拌机进行搅拌,搅拌机应

    表6.2.3混凝土试配的最小搅拌量

    在试拌配合比基础上进行混凝土强度试验,根据《普通混

    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55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结合实践经 验,进行配合比调整,确定生产配合比。 6.2.5配合比调整确定后,应测定拌合物水溶性氯离子含量,试 验结果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55的规定。 6.2.6有耐久性要求的混凝土应进行相应耐久性试验。 6.2.7企业试验室应设计出备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并应在启用过 程中予以验证或调整。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

    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55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结合实践经

    水泥、外加剂或矿物掺合料等原材料品种、质量有变化时。 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其工作性能应 计配合比的要求,开始生产时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 为验证配合比的依据

    满足设计配合比的要求,开始生产时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 件,作为验证配合比的依据。

    3.1预拌砂浆配合比设计应根据产品技术要求,设计配制符 拌砂浆强度及其他力学性能、拌合物性能要求的产品。砌筑 的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98 家其他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浆的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98和 国家其他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6.3.2按设计砂浆配合比进行试拌时,应按《建筑砂浆基本性能 试验方法标准》JGJ/T70测定砂浆拌合物的稠度、保水率、表观 密度、凝结时间及强度;选定符合试配强度及和易性要求、水泥 用量最低的配合比作为砂浆的试配配合比。 6.3.3砂浆试配时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应自开始加水算 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搅拌时间不得少于120s 2对掺有粉煤灰、外加剂、保水增稠材料等的砂浆,搅拌时 间不得少于180s

    3.2按设计砂浆配合比进行试托时,应按《建巩砂 水 验方法标准》JGJ/T70测定砂浆拌合物的稠度、保水率、表 度、凝结时间及强度;选定符合试配强度及和易性要求、水 量最低的配合比作为砂浆的试配配合比

    起,升应付 1对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搅拌时间不得少于120s; 2对掺有粉煤灰、外加剂、保水增稠材料等的砂浆,搅拌时 间不得少于180s

    7.1.1产品应依据相应的产品性能要求进行检验,其检验项目、 抽样规则、试验方法、判定规则除满足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相 关标准的规定。 7.1.2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制品应进行出 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7.1.3产品主要检验参数、检验依据及取样频次宜符合本规范附 录D的规定。对于现行标准要求检验而企业试验室不具备能力 开展的项目和参数,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7.1.4预拌混凝土出厂应检验拌合物中氯离子含量。 7.1.5当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且无实验方法时,应按现行相关标 卫旅工工 关成双确

    7.1.4预拌混凝土出厂应检验拌合物中氯离子含量。

    7.1.4预拌混凝土出厂应检验拌合物中氯离子含量。 7.1.5当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且无实验方法时,应按现行相关标 准及施工工艺要求确定实验方法,并经双方确认认可

    7.2.1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应依据《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 验方法标准》GB/T50080进行检验。 7.2.2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应进行稠度、凝结时间、含气量和 氯离子含量试验,必要时进行配合比分析试验,检验参数、检验 依据及取样频次可按本规范附录D表D.0.1的规定确定。特种混 疑土拌合物性能依据现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检验。

    7.2.3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应符合表7.2.3的 规定,其检验方法应按《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检测技术规程》 JGI/T322进行。

    7.2.4砂浆拌合物性能按《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J/T70进行检验。 7.2.5砂浆拌合物性能应进行稠度、保水性、密度、凝结时间等 检验。主要检验参数、检验依据及取样频次可按本规范附录D 表D.0.2的规定确定。 7.2.6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制品的混凝土拌合物工作性和落度损 失应满足正常的运输、喂料、离心等生产环节的要求。先张法预 应力混凝土管桩混凝土落度宜在30~70mm,每工作班测试 落度不少于3次

    7.3.1预拌混凝土的抗压及抗折强度试验按《普通混凝王力学性 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进行检验,特种混凝土力学性能 按国家现行标准要求进行检验。 7.3.2预拌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应符合《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

    7.3.1预拌混凝土的抗压及抗折强度试验按《普通混凝王力学性

    7.3.4预制构件及制品的力学性能检验应按现行标准规定执行

    7.3.4预制构件及制品的力学性能检验应按现行标准规定执行, 主要检验参数、检验依据及取样频次可按本规范附录D表D.0.3 的规定确定

    7.4.1预拌混凝土及其制品应按《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 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2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7.4.2预拌砂浆耐久性能应按《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 准》IGI/T70进行抗渗性能、抗冻性能试验

    7.4.1预拌混凝土及其制品应按《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

    7.5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制品

    1.5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制品

    7.5.1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产品应满足《先张法预应力混凝 土管桩》GB13476、相关设计文件和合同的技术要求。出厂主要 验验参数应包括:外观质量、尺寸偏差、混凝土抗压强度和抗裂 生能等。实验方法依据《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 进行。 1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出厂检验以同品种、同规格、同 型号的管桩连续生产30万m为一批,生产3个月不足30万m 仍为一批,随机抽取10根进行检测 2管桩使用的混凝土每拌制100盘或一个工作班拌制的同配 合比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应制作三组试件。其中:一组试件检 验预应力钢筋放张时混凝土抗压强度,一组试件检验28d混凝土 抗压强度(采用蒸压养护工艺时,检验出釜1d的混凝土抗压强 度),另一组备用或检验管桩出厂时的混凝土抗压强度。 3检验管桩混凝土抗压强度等级的试件,拆模后放人标准养 护室养护至28d,采用蒸压养护工艺时,出釜后冷却至室温;检 验出厂强度的试件,拆模后与管桩同条件养护。 4管桩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方法应符合《普通混凝土力学性 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的有关规定,混凝土抗压强度的 评定应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的标准执行。

    凝土排水管》GB/T11836、相关设计文件和合同的技术要求。出 厂主要检验参数应包括:混凝土抗压强度、外观质量、尺寸偏 差、内水压力和外压荷载等。检验方法依据《混凝土和钢筋混凝 土排水管》GB/T11836进行。 混凝土排水管出厂检验以相同原材料、相同生产工艺生产的 同一规格、同一接头型式、同一外压荷载级别的管组成一个受检 批,不同排水管受检批量见表7.5.3,生产3个月不足表7.5.3的 规定的也应作为一个受检批,随机抽取10根按标准进行检测。

    表 7.5.3混凝土排水管检验批量

    7.5.4混凝土空心砌块产品应符合《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GB8239的要求。出厂主要检验参数应包括:外观质量、尺寸偏 差、强度等级、相对含水率等;检验方法依据《混凝土小型空心 砌块试验方法》GB/T4111进行。

    7.5.5混凝土路面砖产品应符合《混凝王路面砖》GB286

    求。出厂主要检验参数应包括: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强度等。 实验方法依据《混凝土路面砖》GB28635进行。

    8.1.1企业试验室应对试验人员操作、样品抽取与制备、环境控 制、设备运行、方法确定、原始记录、试验报告等全过程进行 控制。 8.1.2试(检)验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相关标准和质量文件规 定,宜编制试验作业指导书。 8.1.3企业试验室应建立完善的试(检)验质量监督制度,保障 试(检)验质量。 8.1.4企业试验室在检测设备首次启用、试(检)验项目增设及 标准更新时,应对人员技能、试验设备、环境条件等进行符合性 确认,合格后方可实施。 8.1.5试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试验台账 等试验资料应完整、真实,具有可溯性

    8.2.1出现下列情形时,企业试验室应依据技术标准、设计文 件、合同及企业相关文件编制专项试验方案 试验室内部比对和试验室间的能力验证比对; 2 产品应用于特殊或重要工程而进行的应用试验; 3 生产工艺变化而涉及的相关试验 4 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及应用试验。 8.2.2 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I 试验目的; 2 试验实施时间及进度计划; 3 试验依据(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等):

    3试验依据(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等):

    8.3.10企业试验室相关人员在样品的取样、制样及转

    过程中,应对试样的状况、标识、封样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 误后登记,并按规定的程序、环境、数量、时间等要求留置。

    8.4.1试验人员在试验开始前应做好以下

    1确认试样的试验项目、试验依据 2将试验环境调至其试验规定要求状态,并核查试验所需的 其他相应配置是否符合要求; 3对试样的数量、编号、状态及标识等进行核对,并与试验 编号相对应; 4核查试验设备,确认其符合试验要求且正常,同时将其调 至预备开启状态。

    5.1试验原始记录应包含以下

    1 样品名称及试验编号: 2 样品编号、规格型号、来源及状态,取样地点及时间; 3 试验项目及依据: 4 试验环境监测数据,主要仪器设备名称、编号及运行状况 5 试验测试数据、计算及其他需注明内容; 6 试验日期,操作人员、复核人员的签名; 7 其他。 8.5.2 原始记录应使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检验仪器即时打印 不得任音更改如确因笔误需更正时应中原记录人在笔误处

    不得任意更改;如确因笔误需更正时,应由原记录人看

    排水管道标准规范范本8.5.3主要原材料及产品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宜按本规范附录】

    8.6.1原材料、产品检验完成后应及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 应具有可追溯性。 8.6.2检验报告应有检验人、审核人、批准人签署,并加盖企业 试验室印章

    .6.3检验报告应包含以下内

    报告名称、报告编号、抽样日期、检验日期及报告日期; 2 样品名称、生产单位、品种规格、等级、出厂编号等 3 样品的特性状态、说明及明确标识、代表数量等; 4 检验依据及执行标准: 5 检验项目、技术指标及检测结果值,检验结论; 6 必要的检验说明等; 7 检验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名; 8 其他。

    探伤标准8.6.4主要原材料检验报告格式宜按本规范附录F表F.0.1~表 F.0.9执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管桩等产品检验报 告格式宜按本规范附录F表F.0.10~表F.0.17执行。

    8.6.4主要原材料检验报告格式宜按本规范附录F

    8.7.1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预制构件及制品产品出厂时应出 具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8.7.2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应有检验人、签发人签署,并加盖企业 产品质量专用印章。 8.7.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所包含信息应满足相应产品标准规定要 求,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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