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汇编--建筑专业(2019年8月版)(2019年8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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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或按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申、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内、了、戊类 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3.4.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30m。 3.4.4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 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13m。 3.4.9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市建成 区内。 3.5.1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表3.5.1的规定。

    或按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申、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内、了、戊类 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3.4.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30m。 3.4.4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 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13m。 3.4.9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市建成 区内。 3.5.1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表3.5.1的规定。

    人防标准规范范本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3.5.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表 3. 5. 2 的规定。

    3.5.2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

    3.6.2有爆炸危险的

    3.6.2有爆炸危险的 3.6.6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 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

    1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2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 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 封。 3.6.8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3.6.11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 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3.6.12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 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3.7.2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 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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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内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1m甲、乙类液体相 当于5m丙类液体折算, 2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 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 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 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 4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 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直理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总容量不大于200m时,与建筑物 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 钻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4.2.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3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0.6D, 5地上式储罐同时设置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 设施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0.4D。 6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1000m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当单罐容量 不大于1000m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 4.2.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组内储罐的单罐容量和总容量不应大于表4.2.3的规定

    表4.2.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的最大容量

    2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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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

    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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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

    4.4.2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3000m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 诸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4.4.5、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5的 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不大于1m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3A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5.1.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 1.o0h。 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 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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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防火保护的 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 定减少25%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 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无大窗, 垦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 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5.2.6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条、 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5.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注: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 防火保护的 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 定减少25%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 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无大窗, 垦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 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5.2.6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条、 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5.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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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5.3.2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散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 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 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 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 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 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 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5.3.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充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 2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 5.3.5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 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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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厂场等室外开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 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沉式广产场等室外开敬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 本规范第6.4.12条的规定; 2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3条 的规定: 3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6.4.14条的规定; 4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4.2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 他库房。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 筑内。 5.4.3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 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 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5.4.4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 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 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 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4.4B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 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5.4.5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 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 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 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5.4.6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 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 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5.4.9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 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 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4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 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 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 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5.4.6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 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 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5.4.9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 游艺厅)、桑掌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 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4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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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 6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 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 采用乙级防火门。 5.4.10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 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 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 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 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 定进行分隔。 5.4.11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 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 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或疏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表 5.5.17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 距离。 注: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5.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 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 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 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 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 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 地下或半地下。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1 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 级防火门、窗。 4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6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 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8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5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 6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 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 采用乙级防火门。 5.4.10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 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 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 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 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 定进行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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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规定。油浸变压器的 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10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 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 5.4.13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2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 应米用甲级防火门。 4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6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 贯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15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团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 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5.4.17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 2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 的总容积不大于1m3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3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大于1m3、不大于4m3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 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5.4.17的规定:

    夜化石油气气瓶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

    主:气瓶总容积应按配置气瓶个数与单瓶儿何容积的乘秘

    4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5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5.5.8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 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 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 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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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 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 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5.5.8规定的公共建筑

    表5.5.8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烟楼梯间。 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注: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本规范有关单、多 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1医疗建筑、旅馆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5.5.15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除托儿所、幼儿园、 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 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 筑,建筑面积不大于50m;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m;对于其他建筑 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 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 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1.40m。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 5.5.16剧场、电影院、礼堂和体育馆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 不应少于2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剧场、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 250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 应超过400人。 5.5.17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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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21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 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 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1的规定计算确定。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等 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 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内上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疏散人数最 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 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2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安全出 1、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确定。 3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 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1 人/m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 0.5人/m计算。 5.5.2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 定: 1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 (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计算。 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 集申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 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 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 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 开口。 5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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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5.5.29住宝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户门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 定减少5m;当户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住宅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4跃廊式住宅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 的1.50倍计算。 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层 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3户内任一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29规定的袋形走道两 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注: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5.5.30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 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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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应小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 于1.0m。 5.5.3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5.5.23条有关避难层的要求

    6.1.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 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 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 6.1.2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时,应 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6.1.5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 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6.1.7防火墙的构造应能在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 时,不会导致防火墙倒塌。 6.2.2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 间、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 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 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6.2.4建筑内的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住宅分户 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0h。 6.2.5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 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 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多层 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 耐火完整性要求。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 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 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 的要求。 6.2.6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符合本规范第6.2.5条规定的防火措施,幕墙与 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2.7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 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0.501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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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1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5.4.2封团楼 1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 第间。 2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3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 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4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 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4.3防烟楼梯间除应付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防烟设施。 3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6.0m;住宅建筑,不应小 于4.5m。 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房(仓库),不应小于 0.0m;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m。 4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的墙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和送风 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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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

    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6.4.4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 变。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 间。 2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 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 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 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6.4.5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2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3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梯段的耐火极 限不应低于0.25h。 4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5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 段。 下告用

    6.4.11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蔬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 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门的平均疏 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2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 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3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 。 4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 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 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6.6.2输送有火灾、爆炸危险物质的栈桥不应兼作疏散通道。 6.7.2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 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 料。 2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级的保温材料。 3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 厚度不应小于10mm

    5.7.2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 琉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 科。 2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i级的保温材料。 3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 厚度不应小于1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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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4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6.7.4A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 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1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旷的老年人照料 设施。 6.7.5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2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z级。 .7.6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 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7.1.2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 于3000m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 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 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 作面。 7.1.3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m的乙、丙 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7.1.8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7.2.1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 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 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7.2.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7.1.3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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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 3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7.2.3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 间的入口。 7.2.4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 口。 7.3.1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5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 积大于3000m(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其 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7.3.2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7.3.5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 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 室,其使用面积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5.28条和第6.4.3条的规定; 3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5.5.27条规定的户门外,前 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7.3.6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7.3.1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8.1.6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 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3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7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 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4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8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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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中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

    注:1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 定增加1.0倍,对于丁、戊类地上厂房,防火墙间的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2体育场馆等高大空间建筑,其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11.0.4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活动场所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时, 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商店、体育馆和丁、戊类厂房(库房)应采用单层木结构建筑。 11.0.7民用木结构建筑的安全疏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1的规定。

    3房间内任一点至该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1中有关袋 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4建筑内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 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2的规定计算确定

    表2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1.0.9管道、电气线路敷设在墙体内或穿过楼板、墙体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与墙 体、楼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 住宅建筑内厨房的明火或高温部位及排油烟管道等,应采用防火隔热措施, 11.0.10民用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0.10的规 定。 民用木结构建筑与厂房(仓库)等建筑的防火间距、木结构厂房(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章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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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木结构建筑 8 10 11 主:1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或木结构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外墙均无任何门、窗、洞口时,防火间距 可为4m;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不正对且开口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10%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 规定减少25%。 2当相邻建筑外墙有一面为防火墙,或建筑物之间设置防火墙且墙体截断不燃性屋面或高出难燃性、 可燃性屋面不低于0.5m时,防火间距不限。

    可为4m;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不正对且开口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10%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 规定减少25%。 2当相邻建筑外墙有一面为防火墙,或建筑物之间设置防火墙且墙体截断不燃性屋面或高出难燃性 可燃性屋面不低于0.5m时,防火间距不限。

    3.0.2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 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表3.0.2汽车库、修车库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于表中相应构件的规定

    低于表中相应构件的规定

    3.0.3汽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应为一级; 2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1类汽车库、修车库,应为一级 3I、IⅡI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IV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1.3汽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4.2.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 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其中,高层汽车 库与其他建筑物,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2.1的规定值增加3m; 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2.1的规定值增加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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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4.2.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除甲类物品仓库 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则应从其占 部分外缘算起,停车场从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车位置边缘算起。 2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2.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甲类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4的规定。

    4.2.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甲类物品仓库

    4.2.5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 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 4.2.1的规定值增加2m。 6.0.6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 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对于单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最近出 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60m 4.3.1汽车库、修车库周围设置消防车道。 5.1.1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充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规定。其中,敬开式、错层 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 应大于表5.1.1规定的2.0倍;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其防火分区最 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表5.1.1的规定减少35%

    公共安全标准5.1.1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

    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防火墙、防火卷帘 等分隔。 5.1.3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停车数量超过100辆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为多个停车数量不大于 100辆的区域,但当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成多个停车单 元,且停车单元内的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应分隔为停车数量不大于300辆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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