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5123-2018 预拌混凝土及砂浆企业试验室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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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建立本规范附录B中所列各项管理制度,并确保有效运 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试验室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 件、作业指导书、记录等。

    4.1.3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贯彻至相关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 和热行。

    4.1.4试验室应建立试(检)验台账,原始记录、试(检)验报 告等应真实、有效、完整。

    4.1.4试验室应建立试(检)验台账市政图纸、图集,原始记录、试(检)

    4.1.6试验室使用的标准和规范应定期核查,确保现行有效。 除本规范外,试验室应根据需要使用附录C中的标准和规范的有 效版本。

    4.2.1试验室应配备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试验人员,人员配备数量 及任职资格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规定。 4.2.2试验室应按附录D要求设立基本岗位,明确各岗位职责。 4.2.3试验室应建立试验人员档案。试验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机 构增训合格后,方可从事试(检)验工作。 4.2.4试验室应制定试验人员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并应组织试 验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4.2.5试验人员应认真执行现行相关标准,遵守试验室的规章制 度,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各项试(检)验工作。

    4.2.5试验人员应认真执行现行相关标准,遵守试验室

    4.3.1试验室应配备能满足试(检)验工作需要的试验设备, 验设备配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表A.0.2中的规定。 4.3.2试验室应建文试验设备管理合账、检定或校准周期计划 台账及试验设备档案,并应建立试验设备的维护保养、日常检 查制度,并做好相应记录。 4.3.3试验设备应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或校准。试验设备均应有 统的标识,在用的试验设备均应标有检定或校准有效期的状态 标识。出现下列情况之时,试验设备应进行检定或校准: 1首次使用前: 2可能对测试结果有影响的维修、改造或移动后: 3 停用超过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后再次投入使用前。 4.3.4 对本规范附录A表A.0.2中规定的设备,应编制操作规程 和使用记录。 4.3.5 力值数据宜采用数据自动采集技术。 4.3.6 当试验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继续便用,并粘 贴停用标识: 1 设备指示装置损坏、刻度不清或其他影响测量精度时: 2试验设备的性能不稳定,漂移率偏大时; 3试验设备出现显示缺损或按键不灵敏等故障时: 4其他影响试(检)验结果的情况。 4.3.7对于使用频次高或易产生漂移的试验设备,在检定或校 准周期内,宜对其进行期间核查并做好记录,

    统的标识,在用的试验设备均应标有检定校准有效期的状态 标识。出现下列情况之时,试验设备应进行检定或校准: 1首次使用前: 2可能对测试结果有影响的维修、改造或移动后: 3 停用超过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后再次投入使用前。 4.3.4 对本规范附录A表A.0.2中规定的设备,应编制操作规程 和使用记录。

    1设备指示装置损坏、刻度不清或其他影响测量精度时: 2试验设备的性能不稳定,漂移率偏大时: 3试验设备出现显示缺损或按键不灵敏等故障时: 4其他影响试(检)验结果的情况。 .3.7 对于使用频次高或易产生漂移的试验设备,在检定或校 佳周期内,宜对其进行期间核查并做好记录,

    2试验设备的性能不稳定,漂移率偏大时

    工作要求。不应使用简易板房。

    工作要求。不应使用简易板房。 4.4.2试验室应将试验区和办公区分开设置,无关的人员和物

    4.4.2试验室应将试验区和办公区分开设置,无关的

    4.4.3试验室应按功能分区,并设有平面示意图,并注明各功 能区名称、面积及主要设备位置、数量。试验室各功能区的面 积与温湿度应满足附录E的要求。

    4.4.4试验区对环境有要求的场所应配备相应的监测、控制设

    保危险物品安全存放;对试(检)验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废弃 物、影响环境及有毒物质等的处置,应符合环境保护、人身健 赚、安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 4.4.6试验室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存放于明显和便于取用 的位置,并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4.4.6试验室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存放于明显和便于取用 的位置,并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等有关规定,保证用电安全

    5.1.1试验室应制定原材料质量控制文件,保证使用的原材料 符合要求。

    5.1.1试验室应制定原材料质量控制文件,保证使用的原材料

    5.1.2原材料质量应符合现行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原材料进

    5.1.2原材料质量应符合现行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原材料进 场时应按批次检查其规格,型号、外观和质量证明文件等。 .1.3原材料主要检验项自、检验依据及取样频次应按《预拌 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DB37/T5092附录C以及本规范附录F、 《建设用砂》GB/T14684等相关标准确定。当合同有特殊要求 时,按合同约定执行。

    5.1.4原材料进场后应按照现行标准要求,按批次取样试(

    外加剂应留样封存,留样存放时间应符合国家及省、市现行有 关规定。

    便用,做好相天记求,开问企业相天部门反映,来取猎施处理。 5.1.7当采用新品种原材料时,应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在使 用前进行试验论证,验证符合要求方可使用,且其掺量应根据 试验确定。

    通用硅酸盐水泥应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要 其他水泥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水泥进场时,应附有水泥生产厂家的质量证明文件。 水泥进场时应按《预拌混凝士质量管理规范》DB37/T5092

    DB37/T5092附录C中的项目和参数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 相应标准规定。砂浆外加剂进场时应按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按 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1预拌混凝士用砂的取样要求,检验方法及质量应符合《普 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规定。预拌码 浆用砂的取样要求、检验方法及质量应符合《建设用砂》GBT 14684的规定,且不应含有粒径大于4.75mm的颗粒。

    5.5.1预拌混凝土用砂的取样要求,检验方法及质量应符合《普 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规定。预拌破 浆用砂的取样要求、检验方法及质量应符合《建设用砂》GB门 14684的规定,且不应含有粒径大于4.75mm的颗粒。 5.5.2预拌混凝土用砂进场时应按《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 DB37/T5092附录C中的项自及参数进行试(检)验:预拌砂浆 用砂进场时应按《建设用砂》GB/T14684的项目及参数进行试 (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对于特殊工程,应 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

    DB37/T5092附录C中的项自及参数进行试(检)验:预拌) 用砂进场时应按《建设用砂》GB/T14684的项目及参数进 (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对于特殊工程 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

    5.6.1碎(卵)石的取样要求,检验方法及质量应符合《普通 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规定。 5.6.2碎(卵)石进场时应按《预拌混凝士质量管理规范》 DB37/T5092附录C中的项自及参数进行检验。用于高强混凝土 的还应检验岩石抗压强度。

    5.7.1混凝土用再生骨料应符合《混凝上用再生粗骨料》GB/T251T7、 混凝士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的相关要求。 5.7.2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进场时应按本规范附录F中的项目及

    5.7.2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进场时应按本规范附录F中的项目及

    5.7.2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进场时应按本规范附录F中

    5.7.3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进场时应按本规范阴

    .7.3混凝士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进场时应按本规范附求中的 项目及参数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35.7.4再生骨料应按类别、规格分开堆放储存,且应采取措施 防止混入杂物、人为碾压和污染等。

    5.8.1轻骨料的质量应符合《轻集料及其试验万法第1部分: 轻集料》GBT17431.1的规定。对有耐酸、耐碱或其他特殊要求 的混凝士用轻骨料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8.2轻骨料进场时应按本规范附录F中的项自及参数进行检 验。取样要求、检验方法应符合《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第2部 分:轻集料试验方法》GB/T17431.2的规定。 5.8.3当采用的轻骨料级配不满足要求时,可选用不同级配的轻 骨料混合使用。混合轻骨料的比例应经试验确定。混合轻骨料的 质量检验应按《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GB/T17431的规定执行。

    5.9.1拌合用水应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5.9.2拌合用水及养护用水应根据水源的不同,按本规范附录F 中的项目及参数进行检验。 5.9.3水质检验水样不应少于5L:用于测定水泥凝结时间和胶 砂强度的水样不应少于3L。 5.9.4对混凝、砂浆企业设备洗刷水取样,应沉淀后在池中 距水面100mm以下采集,

    5.9.4对混凝土、砂浆企业设备洗刷水取样,应沉淀后在池中

    5.10.1用于混凝士和砂浆中的其他原材料应符合国家、行业和 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1.1预拌混凝土,砂浆批量生产前应根据技术要求、施工条 件及原材料的性能等进行配合比设计 6.1.2 配合比设计应来用实际生产中所使用的原材料,并应满

    6.2.1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依据《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 程》JGJ55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进行。其他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应符合相应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2.2混凝士试配应采用强制式搅拌机进行搅拌,搅拌机应符 合现行标准《混凝土试验用搅拌机》JG244的规定,搅拌方法 宜与实际生产采用的方法相同。

    6.2.3每盘混凝土试配的最小搅拌量应符合表6.2.3的规定,并 不应小于搅拌机公称容量的1/4且不应大于搅拌机公称容量

    6.2.3每盘混凝土试配的最小搅拌量应符合表6.2.3的规定,并

    6.2.4在试拌配合比基础上进行混凝士强度试验,根据《普通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结合实践 经验,进行配合比调整,确定生产配合比。 6.2.5配合比调整后,应测定拌合物水溶性氯离子含量,试验 结果应符合《普通混凝士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规定。 耐h址两t凝关h

    6.2.7试验室可根据常用材料设计出常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备

    6.2.7试验室可根据常用材料设计出常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备 用,并应在启用过程中予以验证或调整。遇有下列情况之 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 1对混凝士性能有特殊要求时: 2水泥、外加剂或矿物掺合料等原材料品种、质量有显著变 化时。 6.2.8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其工作性能 应满足设计配合比的要求,开始生产时应至少留置组标准养 护试化作头验证配合比的体据

    应满足设计配合比的要求,开始生产时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 护试件,作为验证配合比的依据

    6.3.1预拌砂浆配合比设计应根据原材料的性能和砂浆技术要 求等,设计配制符合砂浆强度及其他力学性能、拌合物性能等 要求的砂浆。预拌砂浆的配合比设计应符合《阅筑砂浆配合比 设计规程》JGJ/T98及国家或行业其他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3.2按设计砂浆配合比进行试拌时,应按《建筑砂

    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70测定不同配合比砂浆的拌合物稠度、 分层度、保水率、表观密度、凝结时间、强度、拉伸粘结强 度、收缩等;并应选定符合试配强度及和易性要求、水泥用量 最低的配合比作为砂浆的试配配合比。

    行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25181的规定。

    7.1.1预混凝士,砂浆应依据相应的性能要求进行检验,其检 验项目、抽样规则、试验方法、判定规则除满足本规范外还应 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7.1.2预拌混凝士、砂浆应进行出厂检验,确认符合要求后方 可出广。 7.1.3普通混凝土、砂浆主要检验参数、检验依据及取样频次 宜按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对于现行标准要求检验而试验室不 具备能力开展的项自和参数,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

    宜按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对于现行标准要求检验而试验室不 具备能力开展的项自和参数,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 验。

    7.1.4当混凝土、砂浆有特殊技术要求且无试验方法时,应按 现行相关标准及施工工艺要求确定试验方法,并经供需双方确 认。

    7.1.4当混凝土,砂浆有特殊技术要求且无试验方法时,

    7.2.1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应依据《普通混凝拌合物性能 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0进行检验。 7.2.2普通混凝土拌合物主要检验参数、检验依据及取样频次 可按本规范附录G表G.0.1中的规定确定。其他混凝土拌合物性 能依据现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检验。 7.2.3混凝上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应符合现行相关 标准规定,其检验方法应按《混土中氯离子含量检测技术规 程》JGJ/T322进行。

    7.2.4砂浆拌合物性能按《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JGJT70进行检验。

    7.2.5砂浆拌合物性能应进行稠度、保水性、密度、凝结时间 等检验。主要检验参数、检验依据及取样频次可按本规范附录G 表G.0.2中的规定确定。

    7.3.1混凝土的力学性能试验按《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 法标准》GB/T50081进行检验。混凝上强度的检验评定应符合 《混凝士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等现行标准的规定。 7.3.2砂浆的力学性能试验按《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 准》JGJ/T70进行检验,

    7.4.1普通混凝士的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应依据《普通混凝士 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2进行检验,其

    7.4.1普通混凝士的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应依据《普通凝士 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2进行检验,其 他混凝土耐久性能试验按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要求进行检验。 7.4.2砂浆耐久性能应按《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7.4.1普通混凝士的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应依据《普通混凝士

    8.1.1试验室应对试验人员操作、样品抽取与制备、环境控制、 设备运行、方法确定、原始记录、试验报告等全过程进行控制 并建立监督机制。 8.1.2试(检)验工作应执行现行有关标准和质量文件规定, 宜编制试验作业指导书。 8.1.3试验室在试验设备首次启用、试(检)验项目增项及标 推更新时,应对人员技能、试验设备、环境条件等进行符合性 确认。 8.1.4试(检)验原始记录、试(检)验报告、原材料质量证

    8.1.4试(检)验原始记录、试(检)验报告、原材料质)

    8.2.1出现下列情形时,试验室应依据技术标准、设计文件、 合同及企业相关文件编制专项试验方案: 1 应用于特殊工程而进行的应用试验: 2 生产、施工工艺变化而涉及的相关试验 新材料、新技术的研发及应用试验, 8.2.2 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试验目的: 2 试验实施时间及进度计划: 3 试验依据(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等): 试验项目,方法及批量: 5 试验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配置: 6 试验结果评价方法等。

    8.3.1原材料、预拌混凝土、砂浆的样品抽取方法、频次及数 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及省、市有关规定和生产质量控 制要求。

    样。水泥、砂、石等粉粒状材料取样后,样品应匀样缩分至规 定的试样量:液态材料应进行充分搅拌后取样。 8.3.3混凝土拌和物应在搅拌地点取样,取样量应多于试验所 需量的1.5倍不宜小于20L:混凝土力学性能试件的制作和养护方 法应符合《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规定: 混凝士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件的制作和养护方法应符合《普通混 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2规定。 8.3.4预拌砂浆的拌合物均应在搅拌地点取样,取样量不少于 试验所需量的4倍:砂浆试件的制作和养护方法应符合《建筑砂 浆基本试验方法》JGJ/T70规定。 83.5样品应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

    样。水泥、砂、石等粉粒状材料取样后,样品应匀样缩分至规 定的试样量:液态材料应进行充分搅拌后取样。

    样。水泥、砂、石等粉粒状材料取样后,样品应匀样缩分

    8.3.3混凝土拌和物应在搅拌地点取样,取样量应多于试验所

    需量的1.5倍且不置小于20:混凝士力学性能试件的制作和养护方 法应符合《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规定: 混凝士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件的制作和养护方法应符合《普通混 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2规定。

    8.3.6试验室相关人员在样品的转接、留置过程中,应对试样 进行检查,确认后登记。

    8.3.6试验室相关人员在样品的转接、留置过程中,应对

    8.4.1试验人员在试验开始前应做好以下工

    3J 1确认试验项目、试验依据, 2将试验环境调至其试验规定要求状态,并核查试验所需的 其他相应配置是香符合要求 3对试样的数量、编号、状态及标识等进行核对,并与试验 编号相对应: 4核查试验设备,确认其符合试验要求且正常,同时将其调 至预备开启状态。

    8.4.2试验人员除应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操作外,

    8.5.1试验原始记录宜按《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DB37/T5092 附录A及本规范附录H执行。

    8.5.1试验原始记录宜按《预拌混凝士质量管理规范》DB37/T5092 附录A及本规范附录H行。 8.5.2试验原始记录应在试(检)验操作过程中及时、真实记 录。如确因笔误需要更正时,应由原记录人进行杠改,并在杠 改处由原记录人签名或加盖印章。 8.5.3自动采集的原始数据因试验设备故障导致原始数据异 常时,应予以记录,并应由试验人员作出书面说明,由试验室 主任批准,方可进行更改。

    附录A及本规范附录H执行。 8.5.2试验原始记录应在试(检)验操作过程中及时、真实记 录。如确因笔误需要更正时,应由原记录人进行杠改,并在杠 改处由原记录人签名或加盖印章。

    8.5.3自动采集的原始数据当因试验设备故障导致原始数据异

    8.5.3自动采集的原始数据当因试验设备故障导致原始数

    8.6.1 原材料检验完成后应及时出典检验报告。 8.6.2 检验报告应有主检、校核、批准人签署,并加盖试验室印章。 8.6.3 原材料检验报告格式宜按《预拌混凝士质量管理规范》 DB37/T5092附录A执行

    8.7.1 试验室应根据管理规定、工作程序及相关原始凭证,按 类别、时间顺序建立各类试验台帐。 8.7.2 试验台帐分类及主要内容宜符合附录工的规定。

    8.7.1 试验室应根据管理规定、工作程序及相关原始凭证, 类别、时间顺序建立各类试验台帐。

    类别、时间顺序建立各类试验台帐。

    8.7.3试验台帐应及时填写并整理,由专人管理,定期归

    9.0.1试验室应建立样品管理制度,保证样品取样及制作的真 实性、代表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9.0.2试验室应设满足使用要求的专用样品室:并配备样品放 置设施;样品室应处受控状态,由专人负责管理。 9.0.3样品应登记、防护及封签(样品名称、生产广家、进场 时间,批号、车号、收料员签学、司机签学等),分类存放于 样品室,并明确标识出待检区、已检区、留样区。 9.0.4样品室应安全、无腐蚀、清洁,样品储存环境条件应符 合相关样品留置要求,有特定养护要求的样品应严格控制储存 的环境条件、样品留置方式及时间,并定期记录。 9.0.5胶凝材料、骨料,外加剂样品均应留样封存,井应符合 下列规定: 1胶凝材料:混凝土外加剂(粉状)留样宜来用水泥专用 密封留样筒;砂、石等骨料留样宜采用干净袋子:液体样品留 祥宜米用塑料桶密封; 2在封存样品醒自位置粘贴内容齐全的样品留样标识,并 放在指定位置: 3标准规范明确要求留置的试样,应按其规定的保存期限 留置。超过有效期的样品报批后方可处理,并形成记录

    10.0.1试验室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10.0.2不合格品的控制及处置流程可分为不合格品的标识,隔 离、评审、处置及记录。 10.0.3不合格品应及时得到识别和控制,标识的形式可采用标 签、文字、印记等。 10.0.4不合格品的处置,经技术措施处理:并对其再次进行验 证,按验证结果使用,经技术措施处理,不能满足使用要求 做退货或报废处理。 10.0.5试验室应负资对不合格品控制和纠正措施的实施和验证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 10.0.6试验室应建立不合格品的台帐,不得抽撤、涂改,确保 不合格品的可追潮性

    10.0.1试验室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10.0.2不合格品的控制及处置流程可分为不合格品的标识、隔 离、评审、处置及记录。 10.0.3不合格品应及时得到识别和控制,标识的形式可采用标 签、文字、印记等。 10.0.4不合格品的处置,经技术措施处理:并对其再次进行验 证,按验证结果使用,经技术措施处理,不能满足使用要求, 做退货或报废处理。 10.0.5试验室应负资对不合格品控制和正措施的实施和验证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 10.0.6试验室应建立不合格品的台帐,不得抽撤、涂改,确保 不合格品的可追溯性。

    11.0.1 试验(生产)数据应定期统计,报送试验室主任及企业 技术负责人。 11.0.2 试验室应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并动态跟踪。 11.0.3 试验(生产)数据的统计与分析方法应按现行标准执 行。混凝土生产控制水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 标准》GB50164的规定,统计周期可取一个月

    11.0.1试验(生产)数据应定期统计,报送试验室主任及企业 技术负责人。 11.0.2 试验室应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并动态跟踪。 11.0.3 试验(生产)数据的统计与分析方法应按现行标准执 行。混藏土生产控制水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 标准》GB50164的规定,统计周期可取一个月

    12.0.1试验室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 理、归档、分类编自和利用工作。 12.0.2试验室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地方、部门有关预拌混凝士、砂浆等相关质量检验 工作的政策和法规: 2与试验检测工作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等; 3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4试验人员档案; 5试验设备管理台账和档案: 6 企业生产用原材料与生产过程试(检)验资料: 7 技术质量资料: 8 其他 12.0.3 试验室应保证使用的标准和规范现行有效。 12.0.4 原始记录、试(检)验报告等资料宜长期保存。 12.0.5 资料室应保持卫生整洁,防止资料霉变、虫、损坏、丢 失等。

    13.0.1试验室应依据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和试验室内部管理要求 建立管理信息系统。 13.0.2试验室管理信息系统宣对试(检)验过程中各管理要素 和检验数据进行采集,分析、存储与传输煤炭标准,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和完整性。

    13.0.3试验室管理信息系统宜实现与数字化试验设备的数据连

    附录A试(检)验项目、试验设备配备表

    表A.0.1试(检)验项目

    表A.0.2试验设备配置

    注:11 21~33及47~61为预拌砂浆企业试验室应配置设备; 3带“*”的设备为应编制操作规程和做好使用记录的设备

    住宅楼标准规范范本附录B 试验室主要管理制度

    表C试验室常用标准和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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