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15-90-2012 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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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城镇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包括六类报表: 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统计表、城镇民用建筑能耗信息统 计表、样本建筑集中供热(冷)信息统计表、城镇新建建筑节 能信息统计表、城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信息统计表,以及城镇 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信息统计表。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 息表反映建筑的基本情况,城镇民用建筑能耗统计表反映民用 建筑在一定时期内各类能源的消耗量,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冷 表反映在一定时期内集中供冷的量。 2农村居住建筑能耗信息统计报表为农村居住建筑能耗信 息统计表。

    1.0.8本细则中的调查表分为基层表和综合表两部分,其中各

    .0.8本细则中的调查表分为基层表和综合表两部分,其中名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填报基层表建筑施工组织设计,各地市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填报综合表,综合表由基层表汇总生成,不必 滇写。基层表有两类指标,一类是必填指标(城镇民用建筑能 耗和节能信息统计部分),一类是选填指标(农村居住建筑商品 能源消耗信息统计部分)。其中必填指标各基层单位必须填报, 选填指标不要求统一填报,由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 际情况进行统一布置,并且基层单位必须同步执行,选填指标 在报送期后要逐步完善。

    1城镇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填报《城镇和农村民 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一2城镇民用能耗和节能 信息统计报表》; 2村镇居住建筑能耗信息统计填报《城镇和村镇民用建筑 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一3农村居住建筑能耗统报表》。 1.0.10本报表制度的报告期为年报或两年报。各报表的报送 要求和报送方式按制度规定执行。 1.0.11本报表制度实行统一分类标准和编码,各级相关行政 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并可根据需要,在本报表制度中增加 个别指标,但不得改变本报表制度指标的排列顺序和统一编码。 1.0.12本报表制度自2011年年报起执行。

    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

    本部分反映城镇民用建筑能耗、民用建筑集中供热(冷) 信息,以及建筑节能工作进展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进 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

    全省城镇范围,即县城关镇以上(含县城关镇)的镇乡级 区域。其中实施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的相关统计内容范 围为部分城市(按2.5.2第2条规定的原则确定)。

    统计方式采取全面统计和抽样统计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的基本信息和能耗 信息统计采取全面统计调查方式;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 的基本信息和能耗信息统计采取抽样统计调查方式。 能耗统计建筑集中供热(冷)信息统计采取全面统计调查 和抽样统计调查方式。 建筑节能信息统计采取全面统计调查方式

    2.1.4报表形式和填报方法

    本报表制度设置了基层表和综合表。基层表由指定的各相 关部门或单位填报,综合表由基层表汇总生成,不必填写。报 表数据通过计算机软件填报和汇总。

    本报表制度的报告期为年报或两年报。其中居住建筑和中 小型公共建筑相关统计内容的报告期为两年报,其他统计内容 报告期为年报。

    一)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统计基层

    1、本表由广州、深圳、珠海、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江门、佛山、阳 江、清远、云浮、东莞、中山、汕头、汕尾、湛江、茂名、肇庆、潮州、 揭阳21个城市中各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 权人、房管部门填报; 2.本报表为年报或两年报。其中年报报表报送时间为次年4月30日前,两 年报报表报送时间为次次年4月30日前; 3.所属街道(城关镇)行政区代码不需填写,由计算机软件自动生成; 4.建筑类型D:应填写数字代码1、2、3或4,1表示居住建筑,2表示中小 型公共建筑,3表示大型公共建筑,4表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 5.建筑功能E:其中居住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可不填写;中小型和大型 公共建筑应填写1~4的数字代码,1表示写字楼建筑,2表示商场建筑,3 表示宾馆饭店建筑,4表示其他建筑; 6.供热方式F:应填写数字代码1、2、3,1表示集中供热,2表示分户采暖, 3表示无; 7.供冷方式G:应填写数字代码1、2、3,1表示集中供冷,2表示分户供冷, 3表示无; 8,所执行的建筑节能标准H:当年内完成竣工验收的新建建筑填写,其他建筑 不需填写。应填写数字代码0、1、2或3,没有执行节能标准填0,执行节 能50%标准填1,执行节能65%标准填2,执行节能65%以上标准填3; 9.表中1、2栏数据取整数。

    城镇民用建筑能耗信息统计基层

    成镇民用建筑能耗信息统计基层表

    表号:城镇节能基2表 制表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7号

    兑明:1:本表由广州、深圳、珠海、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江门、佛山、阳 江、清远、云浮、东莞、中山、汕头、汕尾、湛江、茂名、肇庆、潮州、 揭阳21个城市中各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 权人、供能单位填报; 2.本报表为年报或两年报。其中年报报表报送时间为次年4月30日前,两 年报报表报送时间为次次年4月30日前; 3.建筑代码、建筑详细名称不需填写,由计算机软件系统自动生成; 4.表中109项“其他能源”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没有列出的其他能源的 类型和相对应的能耗计量单位; 5.表中104~115项数据取整数。

    三)能耗统计建筑集中供热(冷)信息统计基层表

    表号:城镇节能基4表 制表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17号

    (四)城镇新建建筑节能信息统计基层表

    (四)城镇新建建筑节能信息统计基层表

    表号:城镇节能基5表 制表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17号

    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年月日 1.本表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填报:

    2.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次年4月30日前; 3.本表逻辑审核关系:1栏=2栏+3栏+4栏+5栏,301项=302项+303 项+304项+305项; 4. 表中301 ~305项取整数

    五)城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信息统计基层表

    表号:城镇节能基6表 制表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17号

    说明:1.本表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房管部门或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填报; 2.本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次年的4月30日前; 3.“综合改造”是指同时对建筑的围护结构和用能设备系统进行节能改造, 其中围护结构改造内容应包括外墙、屋面、门窗等;“部分改造”是指不 符合综合改造的要求,仅对围护结构和用能设备系统中的单项或多项内容 进行改造; 4.本表逻辑审核关系:1栏=2栏+3栏,301项=302项+303项+304项+ 305项; 5.表中301~305项取整数。

    月:1.本表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房管部门或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填报; 2.本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次年的4月30日前; 3.“综合改造”是指同时对建筑的围护结构和用能设备系统进行节能改造 其中围护结构改造内容应包括外墙、屋面、门窗等;“部分改造”是指不 符合综合改造的要求,仅对围护结构和用能设备系统中的单项或多项内容 进行改造; 4.本表逻辑审核关系:1栏=2栏+3栏,301项=302项+303项+304项+ 305项; 5.表中301~305项取整数。

    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信息统计基

    表号:城镇节能基7表 制表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17号

    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统计分类综

    2.本报表为年报或两年报。其中年报报表报送时间为次年4月30日前 年报报表报送时间为次次年4月30日前; 3.本表由城镇基1表汇总生成; 4.本表逻辑审核关系:2栏=3栏+4栏+5栏+6栏;7栏=8栏+9栏 栏+11栏;12栏=13栏+14栏+15栏; 5.表中101项为整数,102项保留2位小数。

    八)城镇民用建筑能耗信息统计综合表

    表号:城镇节能综2表 制表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7号

    说明:1.本表由广东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并逐级上报; 2.本报表为年报或两年报。其中年报报表报送时间为次年4月30日前,两 年报报表报送时间为次次年4月30日前; 3.本表由城镇综1表、基2表和基4表计算生成: 4.本表逻辑审核关系: 1)103项=104项+105项+106项+107项+108项+109项+110项+111项; 2)116项=103项/102项,117项=104项/102项; 5.表中101为整数,102~115项保留两位小数,116~117项保留1位小数。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能耗信息统计综合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年月日 兑明:1.本表由广东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并逐级上报; 2.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次年4月30日前; 3.本表按建筑峻工时间进行分类汇总,峻工时间分为1990年前(含1990 年)、1991~2000年、2001~2007年、2008~至今四类,各个时期汇总表 应在表头相应的时期内标注“V”; 4.本表由城镇综1表和基2表(和基4表)汇总生成; 5.本表逻辑审核关系: 1)103项=104项+105项+106项+107项+108项+109项+110项+111 项; 2)116项=103项/102项,117项=104项/102项; 6,表中101为整数,102~115项保留两位小数,116~117项保留1位小数。

    竣工时间:1990年前(含1990年)/1991~2000年 2001~2007年/2008~至今

    表号:城镇节能综4表 制表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7号

    竣工时间:1990年前(含1990年)/1991~2000年 2001~2007年/2008~至今

    表号:城镇节能综5表 制表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17号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年月 说明:1.本表广东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并逐级上报; 2.本报表为两年报,报送时间为次次年4月30日前; 3.本表按建筑峻工时间进行分类汇总,峻工时间分为1990年前(含1990 年)、1991~2000年、2001~2007年、2008~至今四类,每类汇总表应在 表头相应的时间段标注“V"; 4.本表由城镇综1表和基2表(和基4表)计算生成; 5.本表逻辑审核关系: 1)103项=104项+105项+106项+107项+108项+109项+110项+111 项; 2)116项=103项/102项,117项=104项/102项; 6.表中101为整数,102~115项保留两位小数,116~117项保留1位小数。

    竣工时间:1990年前(含1990年)1991~2000年 2001~2007年/2008~至今

    竣工时间:1990年前(含1990年)1991~2000年 2001~2007年/2008~至今

    表号:城镇节能综6表 制表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7号

    3.本表按建筑竣工时间进行分类汇总,峻工时间分为1990年前(含1990 年)、1991~2000年、2001~2007年、2008~至今四类,每类汇总表应在 表头相应的时间段标注“V"; 4.本表由城镇综1表和基2表计算生成; 5.本表逻辑审核关系: 1)103项=104项+105项+106项+107项+108项+109项+110项+111 项; 2)116项=103项/102项,117项=104项/102项。 6.表中101为整数,102~115项保留两位小数,116~117项保留1位小数。

    (十三城镇新建建筑节能信息统计

    表号:城镇节能综8表 制表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7号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年月日

    兑明:1.本表由广东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并逐级上报; 2.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次年4月30日前; 3.本表由城镇基5表汇总生成; 4.本表逻辑审核关系:1栏=2栏+3栏+4栏+5栏,301项=302项+303 项+304项+305项; 5.表中301~305项保留两位小数。

    (十四)城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信息统计综合表

    表号:城镇节能综9表 制表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17号

    兑明:1,本表由广东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并逐级上报; 2.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次年4月30日前; 3.本表由城镇基6表汇总生成; 4.本表逻辑审核关系:1栏=2栏+3栏,301项=302项+303项+304项+ 305项; 5.表中301~305项保留两位小数。

    表号:城镇节能综10表 制表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17号

    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年月日

    2.4.1民用建筑基本情况统计指标:为各民用建筑的类型、功 能、层数、建筑面积等建筑的基本情况。 2.4.2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指标:为民用建筑在使用过程中全年 的电力、煤碳、天然气等各类能源的消耗量,以及太阳能光热 利用系统、太阳能光电利用系统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 应用情况。建筑能源消耗主要包括采暖、空调、热水供应、照 明、电梯、炊事、家用电器等方面。

    计建筑提供集中供热(冷)的锅炉房(热电厂、制冷立 热(冷)面积和按热计量收费的面积,以及相对应的能耗统计 建筑详细名称、全年燃料消耗量和供热(冷)量等。 其中能耗统计建筑是指实施民用建筑能耗统计的民用建筑 具体包括全省城镇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以及部分城市抽样街道(城关镇)范围内的样本建筑。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信息。

    城镇新建建筑节能信息统计指标为当年完成竣工验收的新

    建建筑面积,经节能验收合格的建筑面积,以及所执行的建筑 节能标准; 城镇民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信息统计指标为完成既有建筑 节能综合改造和部分改造的建筑面积; 城镇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信息统计指标为太阳能光 热利用系统、太阳能光电利用系统、浅层地热能利用系统的建 筑应用情况。 2.4.5居住建筑:供居住使用的房屋。包括住宅、集体宿舍、 公寓、招待所、养老院、托幼建筑等类型。 本报表制度将居住建筑分为低层、多层、中高层和高层三 类进行能耗数据采集。低层居住建筑是指一层至三层的居住建 筑;多层居住建筑是指四层至六层的居住建筑;中高层和高层 居住建筑是指七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 商住两用混合建筑(民用建筑的下部为商场或办公区域, 上部为居住区域的建筑)按居住建筑进行统计。 2.4.6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包括人 天、政协、党委等)办公楼等,商业建筑(包括商场、金融建 筑等),旅游建筑(包括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 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 建筑(包括邮电、通信、广播用房)以及交通运输用房(如机 场、车站建筑等)。 公共建筑分为中小型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中小型公 共建筑是指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m的公共建筑;大型 公共建筑是指单栋建筑面积大于2方m的公共建筑。 2.4.7样本建筑:是指从部分城市中确定的统计街道(城关 镇)范围内的中小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总体中,按照本报表 制度2.5.2中第5条表1规定的原则随机抽取的,作为建筑能耗 统计调查对象的单体建筑。 2.4.8所属街道(镇)行政区代码:见2.5.2中第③条表1中

    建建筑面积,经节能验收合格的建筑面积,以及所执行的建筑 节能标准; 城镇民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信息统计指标为完成既有建筑 节能综合改造和部分改造的建筑面积; 城镇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信息统计指标为太阳能光 热利用系统、太阳能光电利用系统、浅层地热能利用系统的建 筑应用情况。

    大、政协、党委等)办公楼等1:商业建筑(包括商场、金融建 筑等),旅游建筑(包括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 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 建筑(包括邮电、通信、广播用房)以及交通运输用房(如机 场、车站建筑等)。 公共建筑分为中小型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中小型公 共建筑是指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m的公共建筑:大型 公共建筑是指单栋建筑面积大于2方m的公共建筑。 2.4.7样本建筑:是指从部分城市中确定的统计街道(城关 镇)范围内的中小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总体中,按照本报表 制度2.5.2中第③条表1规定的原则随机抽取的,作为建筑能耗

    镇)范围内的中小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总体中,按照本报表 制度2.5.2中第条表1规定的原则随机抽取的,作为建筑能耗 统计调查对象的单体建筑。

    2.4.9档案代码:是地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每栋建筑所赋予 的唯一编码,可为数字或字符。如未设置档案代码,则不需填 写。 2.4.10建筑代码:每栋建筑的唯一编码,用18位阿拉伯数字 表示,由计算机根据建筑的基本信息情况进行处理自动生成 对每栋建筑的建筑代码在本报表各表中应保持一致。 1其中代码第1~12位为该建筑所在街道的区位数字代码 (见第2.5.2中第③条表1中的样本街道区位代码)。 2代码第13~14位用于区分建筑类型。 代码第13位的确定:居住建筑为1;中小型公共建筑为2; 大型公共建筑为3。 代码第14位的确定:居住建筑应在数字13中选取(1为 低层建筑;2为多层建筑;3为中高层和高层);中小型公共建 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在数字4~8中选取(4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 5为非国家机关办公建筑;6为商场建筑;7为宾馆饭店建筑;8 为其他建筑)。

    2.4.11建筑详细名称:应填写建筑的档案名和现用名。 2.4.12建筑详细地址:民用建筑的通信地址,居住建筑的填 写应包含居住建筑所在的居住小区的名称和具体的楼栋号。 2.4.13 竣工时间:民用建筑交付使用时间。 2.4.14建筑类型:应填写数字代码1或2或3,1表示居住建 筑(含商住两用混合建筑),2表示中小型公共建筑,3表示大 型公共建筑。 2.4.15建筑功能:对居住建筑填写0;对公共建筑应填写1~4 的数字代码,1表示办公建筑(1.1表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1.2 表示非国家机关办公建筑),2表示商场建筑,3表示宾馆饭店建 筑,4表示其他建筑。

    2.4.16建筑层数:是指建筑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

    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

    2.20m以上(不含2.20m)的,计算自然层数。

    2.4.17建筑面积:按照有法律效力的数据为准,如房产证、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等。如未能提供相关文件,采取实测方式, 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的规定确定。

    2.4.18地源热泵技术:是指以土壤、地下水、地表水( 湖水、海水、再生水等)等作为热源、冷源,通过高效热 组向建筑物供热或供冷的技术。

    2.4.19能耗种类包括电、煤、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 气、集中供冷耗冷量、集中供热耗热量、太阳能集热板、 发电以及其他能源。

    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和热 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使用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的 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的工程项目。其中可再生能源是 指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本报表制 度对太阳能光热利用系统、太阳能光电利用系统、浅层地热能 利用系统三类技术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情况进行统计。 2.4.23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器:是指通过热吸收将太阳辐射

    2.4.23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器:是指通过热吸收将太阳 能转换成热能,以加热水装置中用于吸收太阳辐射并将产 热能传递到传热工质的装置。

    效应把太阳辐射能转化为电能的装置系统。在标准条件下所输 出的最大功率为峰值功率,其计量单位为Wp(峰瓦)。

    (河水、湖水、海水、污水等)等作为热源、冷源、通过高效热

    泵机组向建筑物供热或供冷的装置,包括土壤源热泵、地下水 源热泵、淡水源热泵、海水源热泵以及污水源热泵等。 2.4.26总能耗:是指民用建筑在一年内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 实物量,按规定的计算方法和单位,分别折算为一次能源后的 总和,计量单位为标准煤。

    本报表制度中的台账是实施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的 基础,由“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台账”和“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 热(冷)量台账”构成。 “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台账”用于记录全省所有国家机关办公 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对所选定街道(镇)范围内的建筑 进行抽样确定的其他民用建筑在使用过程中电、煤、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各类能源的逐月能耗量。由各市县相 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电力、燃气、物业管理、业主等有关单位 和个人填报。 “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冷)量台账”用于记录选定街道 范围内每个锅炉(机)房(制冷站)所提供的供热(冷)面 积、能源逐月消耗量和供热(冷)逐月供应量。由各市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组织锅炉(机)房、制冷站运行管理单位填报。

    建筑代码: 建筑详细名称:

    一)城镇民用建筑能耗信息统计台购

    表号:城镇节能台1表 制表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7号

    所属街道(城关镇)行政区代码: 填报单位: (一)建筑总能耗表

    8 10 11 12 D E F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广州、深圳、珠海、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江门、售 佛山、阳 江、清远、云浮、东莞、中山、汕头、汕尾、湛江、茂名、肇庆、潮州、 揭阳21个城市各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 人、供能单位填报; 2.通过对计量装置可获取整栋楼能耗的,应填写“建筑总能耗表”。对于不 同使用功能的公共建筑采取逐户统计调查形式采集能耗数据的,应首先填 写“逐用户能耗表”,并将数据累加后工程施工数据,再填写“建筑总能耗表”; 3.表中109项“其他能源”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没有列出的其他能源的 类型和对应的能耗计量单位; 4.表中104~111项数据保留整数。

    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年月日 明:1.本表由广州、深圳、珠海、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江门、佛山、阳 江、清远、云浮、东莞、中山、汕头、汕尾、湛江、茂名、肇庆、潮州、 揭阳21个城市中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填报; 2.本表由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与相应报表同时报送; 3.表中109项“其他能源”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没有列出的其他能源的 类型和对应的能耗计量单位; 4.表中104~111项保留整数。

    二)能耗统计建筑集中供热(冷)信息统计台账

    二)能耗统计建筑集中供热(冷)信息统计台账

    1,本表由广州、深圳、珠海、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江门、佛山、阳 江、清远、云浮、东莞、中山、汕头、汕尾、湛江、茂名、肇庆、潮州、 揭阳21个城市中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锅炉(机)房(制冷站)填 报; 2.本表由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与相应报表同时报送; 3.供热(供冷)范围内的民用建筑详细名称A、建筑代码B由计算机自动生 成; 4.燃料种类C和计量单位D对应不同种类的能源分别填写:煤(千克)、天 然气(立方米)、液化石油气(千克)、人工煤气(立方米)、汽油(千 克)、煤油(千克)或柴油(千克),如果采用其他能源,应分别在相应 栏目内填写相关内容; 5.供热(冷)面积(1栏)、按热计量收费的面积(2栏)、燃料消耗量(3、 5、7、9、11、13、15、17、19、21、23、25、27、29、31栏)和供热 (供冷)量(4、6、8、10、12、14、16、18、20、22、24、26、28、30、 32栏)应分别填写供热(冷)范围内的总量; 6.供应量的计量单位为千焦耳; 7.在某个月份期间没有进行集中供热(冷)时,应在相应的栏内填写“0”; 8.本表逻辑审核关系:1栏≥2栏; 9.表中1~31栏保留整数。

    2.5.2统计调查实施方案

    1能耗统计工作的组织形式与职责 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工作分省、市两级组织实施,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工作,及全 省民用建筑能耗统计的具体实施与管理。 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民用建筑能耗 统计工作。包括制定民用建筑能耗统计调查实施方案,向各市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署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工作,确定街道 (镇、市)抽样样本及农村居住建筑抽样样本(根据实际情况口 调整),发放并回收报表;编制并发放民用建筑能耗统计软件 开展相关市县及重点城市统计人员培训;调查数据的汇集、审 核,建立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数据库;将本行政区域 综合表及相关基层数据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全省建筑能 耗统计数据,形成广东省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工作报告。 2)市、县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行政区域的民 用建筑能耗统计工作。包括发放并回收报表,数据的录人、编 辑、审核,监督并督促基层单位建立完整的民用建筑能耗统计 台账,将本辖区中的综合表及所有基层数据报省级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 2民用建筑能耗统计调查范围及对象的选取原则 1)城镇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调查范围及对象的选取原 则: ①城镇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调查范围: 广东省地级市城市市区、县城区全面实施。 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调查方式: 对全省21个城市市区、县城区中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 型公共建筑的基本信息和能耗统计采取全面调查方式,应对每 一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立“民用建筑能耗统 计台账”。 ③其他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不含国家 机关办公建筑)能耗统计调查方式: 对21个城市中的其他民用建筑的基本信息和能耗统计采取 分段、分层的抽样调查方式。 第一阶段,城镇民用建筑能耗统计街道(镇)范围的确定。 民用建筑能耗统计街道(镇)范围已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初步确定,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所确 定的统计范围进行局部调整,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相

    关情况,共同确定能耗统计范围。 具体方法:在21个城市中的每个市辖区「设区的城市按区 由样,未设区县的市按街道(或镇)直接抽取内随机抽样选 取1~2个街道(或镇),其中10个街道以上(含10个街道) 的市辖区内随机抽取2个街道(或镇),10个街道以下的市辖区 内随机选取1个街道(或镇),区级单位未设街道(或镇)的, 安居委会抽取;同时,随机抽样选取1~2个县(市),并在其 中随机抽样选取1个街道(或镇),作为统计范围「随机抽样确 定的街道(镇、市)数量及名称见表1。 对第一阶段确定的样本街道(镇)的、除了国家机关办公 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以外的所有其他民用建筑的基本信息进行 调查。 第二阶段,城镇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样本建筑的确定。 具体方法:将第一阶段所确定区域内的城镇地区民用建筑 划分为低层居住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中高层和高层居住建筑、 办公建筑(不含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宾馆饭店建筑 以及其他公共建筑共七类,每一类再按建筑的竣工时间划分为 1990年前(含1990年)竣工的、1991~2000年(含2000年) 竣工的、2001~2007年(含2007年)以及2008~至今竣工的 共四层,对于不同时期的各类建筑均按20%进行随机抽样确定 统计对象「当按20%的抽样率确定的建筑栋数少于1栋时,确 定样本量为1栋;当某种类型的建筑在一个时期内不存在时, 样本量为01。 同时,按照相同的原则给排水标准规范范本,抽取各类建筑作为备份样本,如 果数据收集期间,遇到无效样本(无法从样本中获取统计所需 的相关数据)时,可从备份样本中随机抽取一个同一时期、同 一建筑类型的建筑替代。 对第二阶段确定的每一个样本建筑建立“民用建筑能耗统 计台账”,并进行能耗数据采集。 ④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冷)量调查方式:对第一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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