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46-027-2013 海南省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安全评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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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安全距离safety pass cl

    塔式起重机运动部分与周围障碍物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

    2. 1. 21 安装高度 installation height

    塔式起重机运行或固定状态时,空载、塔身处于最大高度,臂 根部铰点至塔式起重机基准面的垂直距离。

    牛奶标准2. 1.22 起升高度 load lifting height

    塔式起重机运行或固定状态时,空载、塔身处于最大高度、吊钩 位于最小幅度处,吊钩支承面与塔式起重机基准面的允许最大垂直距 离

    2.1.23最大独立高度maximumindependentheight

    指制造厂设计规定的,塔式起重机无附看状态下,安装高度所能 达到的最大值。

    2.1.24附着最大起升高度maximum1oad

    指制造厂设计规定的,塔式起重机在附着状态下,起开高度所能 达到的最大值。

    2.1.25最大悬臂高度maximumcantileverheight

    指制造厂设计规定的,塔式起重机在附着状态下,臂架根部 至最高一道附着点的最大垂直距离。

    2. 1. 27 附着装置 anchorage device

    将附着式塔式起重机的塔身按一定间隔距离的要求,锚固于 物或构筑物上的支承件系统。

    物或构筑物上的支承件系统。 2.1.28起重特性曲线IiftingPerformancecurve 表示臂架型起重机起重作业性能的曲线,由起重量曲线和起升高 度曲线组成。

    表示臂架型起重机起重作业性能的曲线,由起重量曲线和起 度曲线组成。

    表示起重量随幅度改变的曲线。直角坐标系的横坐标为幅 度,纵坐标为额定起重量。

    Z.I.3u起升开高度曲线Iiftingheightcurve 表示最大起升高度随幅度改变的曲线。直角坐标系的横坐标为幅 度,纵坐标为起升高度。 2.1.31安全评定报告testandevaluationreport 安全评定机构出具的对塔式起重机的质量状况、作业环境、安装 质量、安全装置及整机性能等相关项目做出合格与否的评定及符合规 定格式的书面报告。

    M 结构件长度系数,摩擦系数; Y 一速度: t—一时间,温度; n—转速,零部件数目。

    3.0.1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安全评定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评 定机构),应取得相应评定资质或经行业确认的安全评定机构,并报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0.2从事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评定的人员,应当具备中级以上相 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3.0.3安全评定机构应至少配备本规程附录A中所列的安全评定用 仪器设备和安全工具。仪器设备精度应符合要求。 3.0.4建筑塔式起重机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不得进行安全评定 3.0.5建筑塔式起重机未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但金属构件锈蚀严重,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整机主要金属结构锈蚀检测达到报废标准的 不得进行安全评定。

    3.0.6建筑塔式起重机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本规程进行

    1现场安装使用完成第一次附着; 2停工闲置时间满150天,重新恢复使用时; 3经过重大改造或大修后投入使用前; 4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安全事故,可能或已经使结构、机构以入 安全防护装置遭受损害的; 5达到最大高度时。 3.0.7提交安全评定的塔式起重机应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 1必须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 1)产权备案证明; 2)设备履历手册; 3)安装告知回执; 4)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5)上一次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6)安装拆卸方案(含附着方案、应急预案); 7)基础隐蔽工程施工验收资料;

    8)基础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 9)安装单位专业承包相应资质及操作人员上岗证; 10))安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2如有需要,应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1)零部件合格证(包括钢丝绳、吊钩、高强度螺栓、地脚螺栓 等); 2)改造主要部件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报告; 4)塔式起重机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 5)塔式起重机安装过程中经制造单位同意的变更设计的证明文 件; 6)塔式起重机检查、维修保养记录。 3.0.8进行现场安全评定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评定时,应天气良好,无雨、无大雾,且风速不大于8.0m/s; 2环境温度低于40℃; 3 电网输入电压正常,工作电源电压允许偏差为其公称值的土 5%; 4塔式起重机设计中所规定的必要的装置及附件应装备齐全; 5现场必须提供不影响安全评定良好环境。 3.0.9安全评定应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对于不具备现 场安全评定条件或安全评定中发现可能对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有 危害时,立即停止安全评定工作,并将危险性较大的安全隐患及时告 知委托方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安全评定机构应依照本规程进行安全评定工作,并对安全评定结 果及安全评定结论负责。 3.0.10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四个分项: 1设备质量状况,应符合本规程第4章的规定 2塔式起重机的安装质量,应符合本规程第5章的规定; 3安全装置及其性能,应符合本规程第6章的规定; 4救机性能应链合本规积第7音的规定

    4仪器测量。采用专用仪器对某些特定参数进行现场实测。 4.1.1、4.4.4、4.4.6、5.5.3、5.6.6~5.6.7等项目安全评定需要 用此方法。 5动作试验。主要针对保护开关、安全装置等进行的简单动作 试验,以验证其有效性和可靠性,一般为模拟动作。 本规程的4.3.6、4.3.7、4.4.12、4.4.13、4.5.6、5.3.5、5.5.1、 5.5.10、5.6.3、5.6.8、6.1.1、6.1.2、6.2.1~6.2.3、6.3.1~6.3.3、 6.4.1~6.4.8、6.5.1~6.5.4、6.6.1~6.6.4、6.7.1~6.7.2、7.0.1~ 7.0.2等项目的安全评定需要采用此方法。 6操作试验(动行试验)。针对机构或较复杂的保护装置所进行 的组合或复合动作试验。 本规程的4.2.1~4.2.2、4.3.5、4.3.8、4.4.3~4.4.5、4.4.9~ 4.4.11、4.5.1、4.5.5、6.1.1~6.1.4、6.2.1~6.2.3、6.3.1~6.3.2、 6.4.1~6.4.5、6.5.1~6.5.4、7.0.1、7.0.2等项目的安全评定需 要采用此方法。 7载荷试验。在带有载荷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操作试验或运行试 验。 本规程的4.3.7、5.5.10~5.5.12、6.1.1~6.1.2、7.0.1、7.0.2 等项目的安全评定需要采用此方法。 资料核查。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是否有相关的资料。 2)资料内容的正确性:性能参数的符合性。 3)现场实物与资料内容的符合性、一致性。 本规程的4.3.4、4.4.1、4.4.2、4.4.5~4.4.8、4.4.13、4.5.1~ 4.5.3、5.1.3、5.2.1~5.2.5、5.2.7、5.2.8、5.3.1、5.3.3、5.3.7、 5.4.1~5.4.3、5.5.1、5.5.3、5.5.8、5.5.9、5.6.1等项目的安全 评定需要采用此方法。 3.0.13安全评定规则及安全评定报告应根据需要采用相应方法。 3.0.14塔式起重机每次附着、顶升加节后,使用单位应组织出租单 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对附着尺寸参数、附着装置证明文件、

    附着装置安装连接、倾斜角度等项目及内容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安全 评定机构进行安全评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0.15塔式起重机使用过程中,随施工进度、施工条件和使用环境 及使用状态的变化,使用单位应组织出租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 共同对塔式起重机与障碍物安全距离、两台塔式起重机间架设距离、 塔式起重机与输电线安全距离等内容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安全评定机 构进行安全评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1.1塔式起重机主要承载结构及其焊缝应无裂纹,结构件不应有整 体失稳,局部塑性变形或损坏应更换杆件或修复,销孔应无塑性变形 连接件的轴、孔应无严重磨损。 结构件母材不应出现严重锈蚀或磨损。针对海南气候特点,结构 件应经常进行除锈保养。由于腐蚀或磨损而使承载结构件计算应力超 过原计算应力的15%时应予报废;对无计算条件的,当腐蚀深度达到 原厚度的10%时应予报废。 4.1.2结构件杆件的接料处不应多于一处。 4.1.3对自升式塔式起重机的小车水平变幅起重臂架,其下弦杆连接 销轴不宜采用螺栓固定轴端挡板的形式,如采用了该固定方式,则其 轴端挡板不应变形脱落,焊缝应具有足够的强度。 4.1.4斜梯及扶手安装固定可靠,其与水平面的角度应不大于65° 两边应设置不低于1m高的扶手,扶手间宽度不小于600mm;斜梯踏 板应采用具有防滑性能的金属材料制作,踏板横向宽度应不小于 300mm;梯级间隔应不大于300mm。 4.1.5直梯应安装固定可靠,其与水平面的角度为75°~90°;直 梯两边梁之间的宽度应不小于300mm;踏杆间隔为250~300mm;踏杆 与后面结构件间的自由空间(踏脚间隙)应不小于160mm;踏杆直径 应不小于16mm,且不大于40mm。 4.1.6高于地(脚踏)面2m以上的直梯应设置护圈,护圈应固定可 靠,且具有足够的抗踩踏能力;护圈直径为600mm~800mm,侧面应 用3条或5条竖向板条连接。当侧面有3条板条时,间距应不大于 900mm;当侧面有5条板条时,间距应不大于1500mm。

    4.1.1塔式起重机主要承载结构及其焊缝应无裂纹,结构件不应有整 体失稳,局部塑性变形或损坏应更换杆件或修复,销孔应无塑性变形 连接件的轴、孔应无严重磨损。 结构件母材不应出现严重锈蚀或磨损。针对海南气候特点,结构 件应经常进行除锈保养。由于腐蚀或磨损而使承载结构件计算应力超 过原计算应力的15%时应予报废;对无计算条件的,当腐蚀深度达到 原厚度的10%时应予报废。

    当梯子设于塔身内部,塔身结构满足以下条件,且截面结构不满 足直径为600mm的球体可穿过时,可不设护圈: 1标准节主弦杆为正方形截面塔身边长不大于750mm; 2标准节主弦杆为等边三角形截面塔身边长不大于1100mm 3标准节主弦杆为直角等腰三角形截面塔身边长不大于1100mm; 或梯子沿塔身截面对角线方向布置,边长不大于1100mm; 4标准节主弦杆为筒状截面塔身直径不大于1000mm; 4.1.7除快装式塔式起重机外,当梯子高度超过10m时应设置休息小 平台,梯子的第一个休息小平台应设在不超过12.5m高度处,以后每 隔10m内设置一个。 4.1.8在操作、维修处应设置平台、走道、踢脚板和栏杆。 平台和走道不应有永久变形。离地面2m以上的平台和走道应用 金属材料制作,并具有防滑性能,如使用金属网板材料制作,其网眼 不应使20mm的球体通过。平台和走道宽度不应小于500mm,局部有 妨碍处可以降至400mm。 离地面2m以上的平台及走道应设置防止操作人员跌落的手扶栏 杆,其高度不应低于1000mm,在栏杆一半高度处应设置中间手扶横杆。 平台和走道边缘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0mm的踢脚板。在需要操作 人员穿越的地方,踢脚板的高度可以降低。 4.1.9所有滑轮、起升机构卷筒及动臂变幅机构卷简均与应设有钢丝 绳防脱装置,该装置与滑轮或卷筒侧板最外缘的间隙不应超过钢丝绳 直径的20%。

    4.2.1起升高度超过30m的小车变幅式塔式起重机、起重臂架根部铰 点高度距路轨顶或支承面高度超过25m的动臂变幅式塔式起重机,应 设置能与塔式起重机一起回转的司机室。司机室不能悬挂在臂架上,

    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塔式起重机的运动部件不应撞击司机室。 4.2.2司机室门应安装锁定装置。司机室外面有走台时,门应向外开 启;通过地板进入司机室时,门应向内开启;顶棚有活动门时只能向 上开启。 司机室门、窗玻璃应使用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窗玻璃应只能从 司机室里面安装。司机室正面玻璃应设有雨刷器。司机室的落地窗应 设有防护栏杆。 4.2.3司机室应通风和防雨;内壁应采用防火材料;地板应铺设绝缘

    层。当司机室内温度低于5℃时,应装设非明火取暖装置;当司机室 内温度高于35℃时,应装设防暑通风装置。

    4.3.1塔式起重机的塔身标准节、附着装置、臂架节、拉杆、塔顶节架、 基础节架、第一节架、套架、平衡臂、过渡节架、回转支座等主要受力 结构件至少应具有可追溯制造日期或制造序列号等永久性标志。同一塔 式起重机的不同规格的塔身标准节应具有永久性的区分标志。

    4.3.2吊钩应有永久、清晰的额定起重量标志

    4.3.3应在塔身底部易于观察的位置固定产品标牌,产品标牌应采用 耐用金属,其内容应至少包括:产品名称和型号规格;主要技术指标 和性能参数;产品制造编号和出厂日期;制造厂名称;产品制造监督 安全标志;制造许可证号等。 4.3.4在塔式起重机司机室内易于观察的位置应设有耐用且清晰的 图表或性能参数标牌,其内容应至少包括:对应于不同臂长组合及对 应倍率时各幅度处的额定起重量、合适的起升速度及得当的平衡重布 置;与限制器和操作步骤有关的警告提示;最大允许工作风速;将吊 索及附加取物装置作为起升载荷组成部分的提示。

    4.3.5所有操纵装置应标有文字或符号以指示其功能,并在适当位置 指示操作的动作方向。指示信息应易于识别且清晰可见。 4.3.6在司机室内明显位置应设有总电源开合状况指示信号。操纵系 统中应设有能对工作场地起警报作用的声响信号。 4.3.7塔式起重机应装设起重力矩和起重量报警装置,且动作准确、 可靠。在达到额定起重力矩和(或)额定起重量的90%以上时,装置 应能发出断续的声光报警;在达到额定起重力矩和(或)额定重量的 100%以上时,装置应能发出连续清晰的声光报警,且只有在降低到额 定工作能力100%以内时才能停止报警。 4.3.8塔式起重机顶部不挡风处应安装风速仪,当风速大于工作极限 风速时,应能发出停止作业的警报。 4.3.9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塔顶和两臂架端部安装红色障碍指 示灯,且该指示灯的供电不应受停机的影响: 1塔顶高度大于30m且高于周围建筑物时; 2多台塔式起重机同时施工且有相互碰撞的可能时; 3有可能成为飞机起落飞行的危险障碍时。

    4.4电气控制、操纵及保护

    4.4.1控制回路电源应取自隔离变压器。 4.4.2电气控制设备和元件应设于柜内,能防雨、防灰尘。电阻器应 设于操作人员不易接触的地方,并有保护。电气设备安装应牢固,需 要防振的电器应有防振措施。电气连接应接触良好,防止松脱。配电 箱内的连接导线应敷设于线槽或采用盘后X形布线,导线两端应设有 与电气原理图一致的永久性标记。外部连接导线应敷设于线槽或金属 管中。导线、线束应用卡子固定,以防摆动。 电器柜(配电箱)应有门锁,门内应有原理图或布线图、操作指

    示等,门外应设有有电危险的警告标志。 4.4.3操纵装置宜优先采用联动操纵台,联动操纵台应具有零位自锁 和自动复位功能。 4.4.4采用有线遥控式操纵台时,其控制回路电压不应高于48V,防 护等级不低于IP44。 采用无线遥控式操纵台时,在失控时塔式起重机应能自行停止工 作。 4.4.5可以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分别操纵的控制系统,应设有可靠的 电气联锁装置。 4.4.6塔式起重机外部线路应具有短路或接地引起的过电流保护功 能,在线路发生短路或者接地故障时,瞬时保护装置应能分断线路。 4.4.7对于起重力矩为800KN·m以上的塔式起重机,各机构应设置 单独的自动空气开关作为短路保护。塔式起重机上的每个传动机构均 应单独设过流保护装置。 4.4.8电气系统应设有欠压、过压保护装置。当电压低于0.85倍额 定电压值或高于1.1倍额定电压值时,应报警或切断电源电路。 4.4.9塔式起重机必须设有失压保护,当供电电源中断后,各用电设 备均应处于断电状态,避免恢复供电时用电设备自动启动。 4.4.10塔式起重机各机构控制回路必须设有零位保护(机构运行采 用按钮控制除外),运行中因故障或失压停止运行后、重新恢复供电 时,机构不得自行动作,应人为将控制器置零位后,机构才能重新启 动。 4.4.11塔式起重机电源电路中应装有错相及断相保护装置,且有效、 可靠。 4.4.12应在司机操作方便的位置设置非自动复位的、能切断塔式起 重机总控制电源的紧急断电开关。 4.4.13对动臂式变幅机构,应设置超速开关,且动作准确、可靠。

    4.4.6塔式起重机外部线路应具有短路或接地引起的过电流保护

    用按钮控制除外),运行中因故障或失压停止运行后、重新恢复供电 时,机构不得自行动作,应人为将控制器置零位后,机构才能重新启 动。 4.4.11塔式起重机电源电路中应装有错相及断相保护装置,且有效, 可靠。 4.4.12应在司机操作方便的位置设置非自动复位的、能切断塔式起 重机总控制电源的紧急断电开关。

    4.4.13对动臂式变幅机构,应设置超速开关,且动作准石

    4.4.14塔式起重机具有多档变速的变幅机构,宜设有自云

    的起升机构,宜设有自动减速功能,使吊钩在达到上限位前自动降为 低速运行。 4.4.15对最大变幅速度超过40m/min的小车水平变幅塔式起重机, 在小车向外运行,且起重力矩达到额定值的80%时,变幅速度应自动 转换为不大于40m/min的速度运行

    4.5.1液压系统应有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的安全装置。安全溢流阀的 调定压力不应大于系统额定工作压力的110%,系统的额定工作压力 不应大于液压泵的额定压力。 4.5.2顶升液压缸必须具有可靠的平衡阀或液压锁,平衡阀或液压锁 与液压缸之间不应用软管连接。 4.5.3液压油表应在有效的标定期限内使用。 4.5.4顶升支承梁、爬爪、爬升支承座应无变形及可见裂纹等缺陷。 4.5.5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应具有防止塔身在正常加节、降节作业时, 爬升装置从塔身支承中或油缸端头从其连接结构中自行(非人为操 作)脱出的功能。 4.5.6顶升套架导向滚轮应转动灵活,导向滚轮(滑套)应齐全,安 装位置正确,其与塔身标准节主肢(导轨)的径向间隙符合使用说明 书要求,当说明中无要求时,此间隙应为2~5mm

    5塔式起重机的安装质量

    5.1.1在任何工况下,塔式起重机的尾部与周围构筑物及外围施工设 施之间的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0.6m。在非工作状态下,塔式起重 机的回转部分应能在360°范围内无障碍地自由旋转。 5.1.2两台或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区域交叉作业时,应编制安全作 业专项方案,采取防碰撞措施。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 距离应满足: 1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臂架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塔身之间的 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2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部件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 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 5.1.3有架空输电线的场所,塔式起重机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 离应符合表5.13中的规定。如因条件限制不能保证表5.1.3中的安 全距离,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架设、 使用。

    5.1.4在台风到来之前应做好塔式起重机抗台风措施。距离海岸线3 km范围内的禁止使用起重力矩630kN.m以下(不含本数)的塔式起 重机。塔式起重机出厂年限不得超过8年。

    5.2基础、轨道、配重及压重

    5.2.1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和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要 求进行设计和施工。使用单位应根据地质勘察报告确认施工现场的地 基承载能力。 当施工现场无法满足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对基础承载力要求 时,使用单位应根据塔式起重机原制造商提供的载荷参数设计制造混 凝土基础,混凝土基础应由专业工程师设计,并形成完整的方案。 采用将标准节预理在混凝土基础中的安装方式时,应经塔式起重 机制造商认可。 5.2.2塔式起重机的固定支腿、预理节或地脚螺栓应由原制造厂制造。 特殊情况,需要另行制造时,应有专业制造厂的制造证明,且其资质 等级不应低于原制造厂。 固定支腿的使用寿命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 塔式起重机的地脚螺栓应由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制造 塔式起重机基础施工应保存完整的隐蔽验收资料及图片资料。结 构应有可靠的接地系统。 5.2.3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和塔式起重机制造厂的要求。 5.2.4实际制作的混凝土基础应与方案或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一致。塔 式起重机安装基准面的平整度偏差应不大于1%o。基础应设置集水坑, 并有良好排水措施,保证基础不积水。

    5.2.5塔式起重机轨道的选用和铺设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5.2.6塔式起重机轨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拉杆;钢轨接头处必须有轨枕支承,不得悬空。在使用过程中轨道不 应移动。 2轨距误差应不大于公称值的1%,其绝对值不大于6mm。 3钢轨接头间隙应不大于4mm;与另一侧钢轨接头的错开距离 应不小于1.5m,接头处两轨顶高度差应不大于2mm。 4塔式起重机安装后,轨道顶面纵、横方向上的倾斜度,对于 上回转塔式起重机应不大于3%:对于下回转塔式起重机应不大于5 %。轨道全程中,轨道顶面任意两点的高度差应小于100mm。 5.2.7当采用特殊基础时,该基础应由专业工程师设计,并形成完整 的方案,且能满足塔式起重机使用要求。实际制作的特殊基础应与方 案的规定一致。 5.2.8平衡重、压重应有准确、清晰的重量标识。平衡重、压重的安 装数量及位置应与设计要求相符,并保证在其规定位置上不移位、不 脱落,平衡重块之间不得互相撞击。 当使用散粒物料作平衡重时应使用平衡重箱,平衡重箱应防水, 保证重量准确、稳定。

    5.3.1塔式起重机的安装高度不得超过设计允许的最大高度。 独立状态下,塔身轴心线的侧向垂直度偏差应不大于4%。 附着状态下最高附着点以上塔身轴心线的侧向垂直度偏差应不 大于4%;附着状态下最高附着点以下塔身轴心线的侧向垂直度偏差 应不大于2%。 5.3.2结构件采用销轴连接时,其规格及数量应符合使用说明书或设 计方案的要求。销轴不得有缺件、裂纹、严重磨损等缺陷,其轴向定 位装置应规范、可靠。 5.3.3主要受力结构件的螺栓连接部位应采用高强度螺栓高强度螺

    栓应有性能等级标志,其型号、规格及数量应符合塔式起重机使用说 明书的要求,且无缺件、裂纹等缺陷。高强度螺栓连接时,应采用力 矩扳手或专用扳手按装配技术要求紧,螺杆螺纹应露出3个扣以上。 5.3.4结构件连接采用普通螺栓时,其规格、型号及数量应符合塔式 起重机使用说明书或设计方案的要求,且无缺件、损坏等缺陷 5.3.5司机室与悬挂或支承部分的连接必须牢固,可移动的司机室必 须设有可靠的安全锁正装置。

    5.4.1塔式起重机需要附着使用时,附看装置的设置和自由端高度等 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5.4.2附着装置的构件和预埋件应由原制作厂家或由具有相应能力的 企业制作。 当附着水平距离、附着间距等不满足使用说明书要求时,应进行 设计计算,绘制制作图和编写相关说明。 附着装置设计时,应对支承处的建筑主体结构进行验算。 5.4.3附着装置与塔身节和附着构筑物的安装连接必须安全可靠,各 连接件如螺栓、销轴等必须齐全,不应缺件或松动,与附着杆相连接 的附着物不应有裂纹或损坏。附着杆与附着构筑物之间不得采用膨胀 螺栓连接。 附着杆与附着物之间禁正止采用焊接连接的方式。建筑物附着点 应满足塔式起重机产品说明书要求,否则应经过设计验算。附着时间 应在建筑物附着位置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70%以上方可附着。

    5.4.4附着杆与水平面之间的倾斜角不得超过10°。 5.4.5距离海岸线3km范围内的塔式起重机,使用高度超过60m,宜 采用四根附着杆形式附着。台风季节附着自由端高度比产品说明书充 许高度应至少降低5m使用。

    5.5.1吊钩应转动灵活,各紧固件安装牢固可靠,并设有防止吊索或 吊具非人为脱出的装置。

    5.5.2吊钩严禁补焊,且不得使用铸造吊钩,吊钩不得出现下

    绳》GB8918的规定,并有产品出厂合格证。 起升钢丝绳宜使用不旋转钢丝绳。未采用不旋转钢丝绳时,其 应设有防扭装置。

    5.5.4钢丝绳的端部固定应符合

    1采用钢丝绳夹固定时,应把夹座扣在钢丝绳的工作段上,U形 螺栓扣在钢丝绳的尾端上,钢丝绳夹不得在钢丝绳上交替布置。每 连接处所需钢丝绳夹的最少数量及绳夹间的距离应符合表5.5.4的 规定。 2采用楔形接头固定时,楔套不应有裂纹,楔块不应松动,紧固 件齐全。 3采用金属压制接头固定时,接头不应有裂纹。 4采用压板固定时,卷筒上钢丝绳尾端的固定装置应有防松或

    丝绳直径与钢丝绳夹的最少数量对应

    5.5.5卷筒两侧边缘超过最外层钢丝绳的高度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 2倍。

    钢丝绳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 钢丝绳在放出最大工作长度后,卷筒上的钢丝绳至少应保留3圈。 5.5.6钢丝绳应润滑良好,不应与金属结构摩擦,且不得编结接长使 用。

    1绳股断裂; 2扭结; 3压扁; 4弯折; 5波浪形变形; 6笼状畸变; 7绳股挤出; 8钢丝挤出; 9绳径局部增大; 10绳径局部减小,钢丝绳直径相对公称直径减小3%(对于抗扭 钢丝绳)或减小10%(对于其他钢丝绳)时。 11外部腐蚀; 12内部腐蚀 13热力作用损坏;; 14严重断丝,断丝数达到或超过《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 安装、安全和报废》GB/T5972的规定:绳端断丝,断丝的局部聚集

    5.5.8卷简不得出现下列缺陷:

    5.5.8卷筒不得出现下列缺陷: 1裂纹; 2轮缘破损; 3卷筒壁磨损量达原壁厚的10%。 5.5.9滑轮应转动良好,不得出现下列缺陷: 1裂纹; 2轮缘破损; 3绳槽壁厚磨损量达原厚度20%; 4滑轮槽底磨损量达相应钢丝绳直径的25%。 5.5.10塔式起重机的起升、回转、变幅、行走机构都应配备制动器。 起升机构、变幅机构、运行机构应采用常闭制动器。制动器应调整适 宜,制动平稳可靠。 动臂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应设有维修变幅机构时能防止卷筒转动 的可靠装置。 5.5.11制动器不得出现下列缺陷: 1可见裂纹; 2制动块摩擦衬垫磨损量达原厚度的50%: 3制动轮表面磨损量达1.5~2mm; 4弹簧出现塑性变形: 5电磁铁杠杆系统空行程超过其额定行程的10% 6缺件; 7液压制动器漏油。 5.5.12减速器壳体连接螺栓、地脚螺栓不得松动,螺栓连接件不得 有缺损。减速器工作时应无异常声响、振动、发热和漏油。 5.5.13开式齿轮啮合应平稳,不得出现下列缺陷: 1裂纹; 2断齿; 3齿厚磨损量达原齿厚的30%。 5514车轮不得出现下列缺陷

    5.5.14车轮不得出现下列缺陷

    1可见裂纹; 2踏面厚度磨损量达原厚度的15%; 3车轮轮缘厚度磨损量达原厚度的5

    5.6电源、电缆敷设、接地及照明

    6.1起重力矩限制器

    6.2.1塔式起重机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且动作准确、灵敏可靠。 起重量限制器的综合误差应小于5%。 6.2.2当起重量大于相应档位额定值并小于该额定值的110%时,应切 断起升机构上升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以做下降方向运动。 6.2.3具多档变速的起升机构,重量限制器应能对各档位具有防止超 载的作用。

    6.3.1塔式起重机应安装吊钩极限限位装置,且动作准确、灵敏可靠 6.3.2对小车变幅塔式起重机,吊钩滑轮组顶面升至小车架滑轮组下 端面的最小极限距离为800mm。 (注:非小车距起重臂底面距离)

    6.3.3小车变幅式塔式起重机吊钩达极限位置(限死点)时,限位装 置应能切断起升机构上升方向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运动多速运行升 降机构,高度限位装置应能在距离限死点5m自动切换成低速运行。 6.3.4对动臂变幅塔式起重机,应安装吊钩高度限位装置,当吊钩滑轮 组顶部升至臂架滑轮组下端的最小距离为800mm处时,应能立即停止起 升运动:对设有变幅重物平移功能的动臂式变幅塔式起重机还应同时切 断向外变幅控制回路电源,但机构可做下降和向内变幅方向运动, 6.3.5当钢丝绳松驰可能造成卷筒乱绳或反卷时应设置吊钩下限限位 器,在吊钩不能再下降或卷筒上钢丝绳只剩3圈时下限位装置应能立 即切断起升机构的下降方向电源,停止下降运动,但机构可以作起升 方向运行。

    能有效控制臂架变幅运行和配重平移同步。 6.4.8动臂式臂架起升高度如无厂家明确规定的最大起升角度应不大 于78°。

    6.5.1对回转部分不设集电器供电或有特殊使用需要的塔式起重机, 应装回转限位器。 6.5.2塔式起重机正反两个方向均应设置回转限位装置,装置限制臂 架旋转角度应不大于土540°;当装置作用,机构运行受限时,逆向 运行应正常。 6.5.3回转半径≥55m的塔式起重机,回转角度达限死角度的80%时, 回转限制器应能有效将回转高速运行切换为低速运行 6.5.4塔式起重机的回转的部分在非工作状况下应能自由旋转;对有 自锁作用的回转机构,应安装安全极限力矩联轴器。力矩联轴器性能 应与机型相匹配

    6.6.1在受限施工场地或具特殊要求施工的塔式起重机应安装空间限 制器,且动作准确,灵敏可靠。 6.6.2空间限制器应含幅度限制和角度限制。 6.6.3空间各限制装置进入限死点后,应保证塔式起重机的各部距障 碍物的距离大于2m。 6.6.4回转、变幅有快慢速运行的,在达极限值80%时应能自动切换 成慢速运行,并有声光报警。

    6.7.1对于轨道式塔式起重机,每个运行方向应设置行程限位

    其中包括限位开关、缓冲器和终端止档。限位开关动作后塔式起重机 停车时其端部距缓冲器最小距离为1m,缓冲器距终端止档最小距离 为1m。 6.7.2塔式起重机在与止档装置或与同一轨道上其他塔式起重机相距 1m处应能完全停住,此时电缆还有足够的富余长度。

    6.8小车断绳保护装置

    6.8.1小车变幅式的塔式起重机,变幅的双向均应设置断绳保护装置, 且动作有效、可靠。 6.8.2断绳保护装置在正常运行时,应不得碰触起重臂底面任何杆件 及防碍起重钢丝绳运行。

    6.9小车断轴保护装置

    6.9.1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应设置小车防断轴保护装置。小车断 轴保护装置应有足够的强度,即使在额定最大起重量时,车轮失效, 小车也能有效悬挂在起重臂运行轨道上。 6.9.2小车断轴保护装置下端面距臂架轨面距离不应大于10mm,且应 有足够的搭挂长度但不得扫碰臂架斜腹杆。

    6.10钢丝绳防脱装置

    6.10.1塔式起重机钢丝绳卷筒、滑轮处应设钢丝绳防脱装置,防止 钢丝绳抖动和松绳时滑出卷筒和滑轮绳槽,小车变幅机构卷筒除外。 6.10.2钢丝绳防脱装置应有足够的强度,装置与卷筒两端板外橡或 滑轮轮橡间隙不大于钢丝绳直径的20%,且不大于2mm;防脱装置在 钢丝绳运行面不得有棱角、毛刺。 6.10.3吊钩钩口应设吊绳防脱装置,防止吊绳滑脱。防脱装置应具 自动封口功能。

    11.1轨道式塔式起重机必须安装夹轨器,其零件应无缺损,且 有效、可靠,使塔式起重机在非工作状态下不能在轨道上移动。

    6.12.1轨道式塔式起重机的台车架上应安装排障清轨板,清轨板与 轨道顶面之间的间隙应不大于5mm

    6.14.1风速仪应安装在塔式起重机顶部的不挡风处。当风速大于工 作极限风速时,应能发出停止作业的警报。

    6.15.1塔式起重机悬臂段严禁安装人行通道; 6.15.2人行通道宽度不应小于800mm.底面承载负荷应大于2KN/m, 满铺脚手板; 6.15.3人行通道固定应可靠,两侧护栏应符合高处作业临边防护要 求; 6.15.4人行通道离地高度大于30m的两侧护栏应加挂密目安全网全 封闭。

    7.0.1塔式起重机空载状态下,进行起升、回转、变幅、运行各动作 的操作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操作系统、控制系统和联锁装置应动作准确、灵活; 2各安全装置应动作灵敏、可靠; 3各机构应运作正常、制动可靠。 7.0.2起吊100%的额定起重量,根据表7.0.2的规定进行额定载荷 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操作系统、控制系统和联锁装置应动作准确、灵活; 2各安全装置应动作灵敏、可靠; 3起升、变幅、回转、行走各机构应运行正常,制动可靠; 4关键零部件不应有裂纹、连接松动、损坏等缺陷; 5在额定载荷作用下,塔式起重机臂根铰点的水平静位移应不大 于 1.34H/100

    桥梁标准规范范本表7.0.2额定载荷试验

    8安全评定规则及评定报告

    8.0.1本规程的4.1.1、4.1.9、4.3.7、4.4.9、4.4.10、4.4.13、 4.5.1、4.5.2、4.5.4、4.5.5、5.1.1~5.1.3、5.2.1、5.2.2、5.2.3、 5.2.7、5.3.1~5.3.3、5.3.5、5.3.7、5.4.1~5.4.3、5.5.1、5.5.2、 5.5.7、5.5.10、5.5.11、5.6.6、5.6.7、7.0.1、7.0.2为保证项目, 在附录B中以“★”号表示,其余为一般项目。 8.0.2塔式起重机安全评定结论使用“合格”、“不合格”2种结论。 8.0.3每一个安全评定项目中各款、项的内容经安全评定后均符合要 求,该项目评定为合格,否则该项目评定为不合格。 8.0.4保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中不合格项数不超过5项,且与 上两次的按照安全评定报告相比较,如果重复一次出现不合格项目数 不超过3项,重复两次出现不合格的项目数不超过1项,则安全评定 结论为合格,否则安全评定结论为不合格。 8.0.5塔式起重机安全评定报告的内容及格式应符合《建筑塔式起重 机安装使用安全评定报告》的规定。 8.0.6安全评定结果栏中有安全数据要求时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数据 要求的可根据安全情况填写明确的定性词,如“符合要求”、“动作正 常”等;对没有或可不需要的安全评定项目,则在结果栏中标注“不 适用”。 8.0.7安全评定结论为合格时,一般项目中的不合格项目经有关单位 整改并提供整改报告,或使用单位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报告上 签署监护使用意见后,方可投入使用。 8.0.8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塔式起重机,安全评定机构应及时将安 全评定结论报送有关单位,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8.0.9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塔式起重机,经有关单位整改后可重新 申请安全评定。

    附录A安全评定仪器设备

    表A安装使用安全评定仪器设备

    学士标准规范范本表B安装使用安全评定方法及合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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