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G/T 20709-2017 复合桩基础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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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2. 4 计算系数

    n—复合桩基础中的数; K——复合桩基础整体安全度; Sa—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 ss—地基承载力利用率; ——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利用率;

    工程监理标准规范范本n—复合桩基础中的数; K——复合桩基础整体安全度; Sa—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 ss地基承载力利用率; —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利用率:

    P1、P2——单桩桩身压缩量与桩端刺入量修正系数; —地基承载力满足率; %——成桩工艺系数; 一沉降计算经验系数

    合桩基础的设计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 合基础应同时满足下列适用条件: 合桩基础适用于天然地基承载力满足率≥0.5的建筑场地,V可按式(3.0.2)计算:

    3.0.2复合桩基础应同时满足下列适用条件:

    V地基承载力满足率; f——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A一筏板总面积(m); F一一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竖向力(kN); G一一基础自重和基础上的土重标准值,对稳定地下水位以下部分应扣除水的浮力(kN)。 2基桩应为摩擦型桩,且桩的承载能力不发生削弱现象。 3基桩桩间距不宜小于5d。采用梁板式筱形基础,基桩沿地基梁条状布置,当一个方向的桩 间距大于6d时,另一方向的桩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4d。 4地基土为欠固结土、膨胀土、湿陷性土、可液化土、新填土等特殊土时,应考虑土体的特 殊性质和地基处理的可行性,综合确定复合桩基础的适用性。 3.0.3复合桩基础设计应同时满足复合桩基整体安全度不小于2和复合桩基沉降量计算值不大于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的双重控制要求。 3.0.4复合桩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荷载效应最不利组合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极限承载力标准值确定桩 数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计算。 2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准永久 组合计算,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3在进行基础构件的承载力设计或验算时,上部结构传来的荷载效应组合和相应的基底反 力,应采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及相应的荷载分项系数进行计算;当需要验 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荷载效应标准组合进行计算。 4复合桩基础设计安全等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 规定采用,但结构重要性系数%不应小于1.0。 3.0.5复合桩基础勘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有关规定。宜报

    1按修止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确定基础底面积及理深或按单桩极限承载力标准值确定桩 数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计算。 2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准永久 组合计算,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3在进行基础构件的承载力设计或验算时,上部结构传来的荷载效应组合和相应的基底反 力,应采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及相应的荷载分项系数进行计算;当需要验 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荷载效应标准组合进行计算。 4复合桩基础设计安全等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 规定采用,但结构重要性系数%不应小于1.0。

    2035m布置勘探孔,当地层复杂时取低值。控制性钻孔数量宜为勘探孔总数的1/3~1/2,且不应

    少于3个。控制性孔应穿透桩端平面以下压缩层厚度,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一般性勘探孔应 深人桩端平面以下3~5d的深度,且不小于桩端平面以下3m;对于大直径桩不应小于桩端平面以 下5m;当钻至预计深度遇到软弱土层时,勘探孔深度应予加深至满足地基变形计算要求。 3.0.6桩的类型应根据场地工程地质条件、上部结构类型、荷载性质、施工条件以及经济指标因 素综合确定。筱形基础应根据地基土性质、上部结构体系、柱距、荷载、使用要求以及施工条件确 定,宜采用设置双向交叉倒梯形基础梁的梁板式筱形基础。 3.0.7筱板下应设置混凝土垫层。垫层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低于C10,厚度不小于70mm。 3.0.8复合桩基础承载力的合力作用点宜与结构竖向永久荷载合力作用点相重合。宜根据上部结 构体系、荷载分布情况以及基础整体变形特征,将桩布置在上部结构主要竖向构件下面。桩的数量 宜根据筱板基础的荷载分担确定,并应与上部荷载的大小和分布相适应。 3.0.9复合桩基础的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和《高层建筑筱 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的有关规定。

    4.1.1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由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公式计算,并结合工程实践经验等方法 综合确定。 4.1.2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进行 深度和宽度修正。当基础埋置深度大于5m时,基础宽度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应取0,埋置深度 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应取1。 4.1.3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应通过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确定。试桩检测数量应满足设计 要求,且在同一条件下应不少于3根,单桩抗压静载试验资料应反映桩的极限工作状态,单桩竖向 抗压静载试验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的有关规定执行。

    式中: 5一地基承载力利用率; Pk一—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值(kPa)。 4.2.2复合桩基础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利用率5,宜取0.8~0.9,单桩极限承载力利用率应按 式(4.2.2) 计算:

    式(4.2.2)计算:

    式中: 5,一一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利用率; Qk单桩竖向承载力设计值(kN); Q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kN)。 4.2.3复合桩基础筱板的平面尺寸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上部结构布置、地下结构底层平面及上 部结构荷载等因素确定。

    式中: n——复合桩基础中的桩数; Q—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kN); 4。——筱板扣除桩基截面积的净面积(m);

    4.2.5基础基底平均压力pk应按式(4.

    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复合桩基础基底压力(kPa); k,——地基反力系数,按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筱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一2011附 录E采用。 控制复合桩基础沉降和不均匀沉降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 B.2复合桩基础最终沉降量可按式(4.3.2)计算:

    4.3.2复合桩基础最终沉降量可按式(4

    4.3.4桩基的最终沉降量sp应按式(4

    S, = PrSpi + P2Sp2

    式中: d一桩身直径或截面边长(m); S.—基桩中心距(m)。两向桩间距不等时,采用正方形面积等效求取基桩中心距。

    图4.3.4单桩沉降分解

    4. 4. 1复合桩基础整体安全度应按式(4.4.1)计算

    4.4.1复合桩基础整体安全度应按式(4.4.1)计算

    K复合桩基础整体安全度,取K>2。

    1当受轴心荷载作用时

    Pkmax≤1.22sfl

    PKEJaE PkmaxE≤1.2faE fe =a fa

    PkE≤faE PkmaxE≤1.2fa fe =a f.

    PkE 相应于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的平均压力值(kPa); PkmaxE 相应于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大压力值(kPa); fae——调整后的地基抗震承载力(kPa); 一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按表4.4.3确定

    表4.4.3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

    4.4.4复合桩基础基桩桩顶最大竖向力应符合式(4.4.4)的要求:

    4.4.4复合桩基础基桩桩顶最大竖向力应符合式(4.4.4)的要求:

    一何载效应标准组合偏心竖向力作用下,基桩桩顶最大竖向力(kN)。 注身混凝土强度应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轴向受压桩正截面受压承载力应符合式(4.4.5

    式中: N—荷载效应基本组合下的基桩桩顶竖向力设计值(kN); f—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kPa),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d 的相关规定取值; *。——成桩工艺系数,混凝土预制桩、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桩取0.85;干作业非挤土灌注桩取 0.90;泥浆护壁和套管护壁非挤土灌注桩、部分挤土灌注桩、挤土灌注桩取0.70~0.80; 软土地区挤土灌注桩取0.60

    5.1.1复合桩基础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 有关规定。 5.1.2当基槽(坑)检验结果与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不一致时,应结合地质条件提出处理意见。 5.1.3基槽(坑)开挖后,应检验桩的位置、桩顶标高、桩头混凝土质量及预留插人底板的钢筋 长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1.4工程桩应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数量应不少于总桩数的50%,且不少于20根 5.1.5工程桩应采用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静载试验进行检测。试验荷载应达到单桩竖向承载力设计值 对单位工程内且在同一条件下的工程桩检测数量不得少于相同条件下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 5.1.6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测方法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JGJ106执行。

    沉降稳定终止。宜进行地基土分层沉降、基底土反力、桩顶反力、基础内力的监测。 5.2.2建筑物沉降观测应设置永久性高程基准点。每个场地永久性高程基准点的数量不得少于3 个。高程基准点应设置在地基变形影响范围以外,高程基准点的标石应埋设在基岩或稳定的地层中, 并应保证在观测期间高程基准点的标高不发生变动。 5.2.3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根据建筑物体形、结构特点、工程地质条件等确定。宜在建筑物中 心点、角点及周边每隔10~15m或每隔2至3根柱处布设观测点,并应在基础类型、埋深和荷载有 明显变化及可能发生差异沉降的两侧布设观测点。 5.2.4沉降观测的水准测量级别和精度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使用要求、环境影响、工程地质 条件及预估沉降量等因素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有关规定确定。 5.2.5沉降观测次数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施工期间至建筑物竣工期间的沉降观测应随施工进度同步进行; 2 可在基础底板完成后开始观测,每施工完成一层观测一次; 建筑物主体封顶至峻工验收前,沉降观测宜1至2个月观测一次; 竣工验收至沉降稳定宜2至3个月观测一次。 5.2.6 建筑物沉降稳定控制标准宜采用沉降观测期间最后100天的平均沉降速率小于0.0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标准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

    [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3]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 [4]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5] 《高层建筑筱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 [6]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 [7]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 [8]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H/G 207092017

    《复合桩基础设计规范》(HG/T20709一2017),经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年7月7日以第32 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工程建设地基基础领域的实 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和标准,通过试验取得了复合桩基础的重要技术参数。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 规定,《复合桩基础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 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 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0.1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在复合桩基础的设计中贯彻国家的技术政策,做到安全适用、环保节 能、经济合理、确保质量、技术先进。 1.0.2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用于建筑物、构筑物的竖向受压复合桩基础的设计。复合桩基 础设计考虑了桩土共同作用,体现了充分利用桩的承载能力,合理利用地基承载能力的设计思想。 1.0.3复合桩基础设计时应综合分析各种因素,结合当地工程地质条件及设计经验,合理选择施 工质量可靠桩型,重视经验积累,不断提高复合桩基础设计水平

    对复合桩基础的桩型与桩距提出要求:一是保证复合桩基础中基桩能达到极限工作状态;二 是通过控制桩距减小群桩效应的影响;三是保证桩间土发挥承载作用,实现桩、筱共同明确分担 荷载的目标。 未经处理的欠固结土、膨胀土、湿陷性土、可液化土、新填土等特殊土,难以满足实现复合 桩基础桩土共同承担荷载的技术要求。可通过地基处理技术改善场地地基土的工程特性,在保证 处理后的地基土承载特性和变形特性满足复合桩基础的设计要求的基础上,综合确定复合桩基础 的适用性。 3.0.3复合桩基础是介于天然地基和纯桩基之间的过渡型基础型式,核心设计思想是充分利用机 的承载能力,合理利用地基承载能力,使得复合桩基础中单桩工作荷载突破传统Ra的限制,扩大到 接近极限荷载Q(见图1),从而将剩余荷载明确交由地基承担,解决了设计过程中最不可知的机

    3.0.3复合桩基础是介于天然地基和纯桩基之间的过渡型基础型式,核心设计思想是充分利用桩 的承载能力,合理利用地基承载能力,使得复合桩基础中单桩工作荷载突破传统Ra的限制,扩大到 接近极限荷载Qk(见图1),从而将剩余荷载明确交由地基承担,解决了设计过程中最不可知的栅 土荷载分配问题。

    3.0.3复合桩基础是介于天然地基和纯桩基之间的过渡型基础型式,核心设计思想是充分利用

    复合桩基础设计是在整体安全度和沉降双重控制下的桩筱基础非线性设计方法,并可通过合 理布桩和调整基底土反力分布,达到减少和控制差异沉降的目标。 3.0.5根据复合桩基础特点,制定勘探点间距、勘探深度合理的勘探方案,以满足复合桩基础概 念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资料要求。 3.0.6复合桩基础应选择施工质量可靠的桩型。为了更好地实现桩土共同作用,宜采用如图2所 示的设置双向交叉倒梯形基础裂的翘板式筱形基础,基础懿截面如图3所示

    图2基础梁与筱板布置

    3.0.8复合桩基础布桩原则是减小(消除)不均匀沉降或差异沉降,减小筱板基础内力,避免整 体倾斜。当上部结构荷载分布均匀时,如因柱距不太大筱板基础不设基础梁,则桩基本均匀布置, 内部稍密,外部稍疏;如筏板基础设基础梁,则桩设于梁、承重墙、柱之下,不宜布设在筱板下; 同一柱下可设置多桩以满足不同上部结构荷载的要求

    图4复合桩基础基底反力计算与分布

    在保证5=Pki/f.≤0.5和K≥2的条件下,可通过调整基桩的卸荷量5,Qk,使得筱板基底反力 Pki呈现刚性基础下基底反力边缘大、中间小的分布特征,从而达到减小差异沉降的目的。

    图5群桩沉降比p1、p2计算结果

    4.4整体安全度复核

    .1地基土极限承载力取2.0fa,由于桩对桩间土的约束作用,地基土的极限承载力实际 a;因桩距较大,忽略群桩效应,n根单桩的极限承载力为nQuk。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复合 整体极限承载力为Qm:

    4.4.1地基土极限承载力取2.0fa,由于桩对桩间土的约束作用,地基土的极限承载力实际大于 2.0fa;因桩距较大,忽略群桩效应,n根单桩的极限承载力为nQuk。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复合桩基 础整体极限承载力为Q:

    由地基承载力满足率可得:

    汽车标准则复合桩基础整体极限承载力可表示为: Q.=2.0VQ+ngm

    则复合桩基础整体极限承载力可表示为

    复合桩基础荷载设计值为:

    根据单桩坚向极限承载力利用率可得桩承担的荷载为:

    则复合桩基础荷载设计值可表示为:

    起重机标准规范范本复合桩基础整体安全度K:

    特别地,当单桩极限承载力利用率分别为5。=0.8和5。=0.9时,分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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