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1/T 5-2018 广州市房屋面积测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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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换层conversionlayer 建筑物某楼层因上部与下部的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而采用不同建筑结构类型,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 换。 3. 35 夹层interlayer 位于房屋自然层内的局部楼层,未形成完整楼层结构但属于房屋整体结构的一部分。 3. 36 插层intercalation 位于房屋两自然层之间与房屋整体结构不相关联而加插进去的局部楼层。 3. 37 设备层equipmentlayer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GB/T50504—2009,定义2.5.27] 3.38 外墙exteriorwall 位于建筑物四周起着挡风、阻雨、保温、隔热等围护室内房间不受侵袭作用的外围结构。 3. 39 幕墙curtainwall 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的,不承担柱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 [GB/T50504—2009,定义2.6.10] 3.40 自有墙selfownedwall 为房屋所有者所有的墙体。 3. 41 共有墙sharedwall 独立房屋中是指与毗邻房屋所有者共同所有的墙体;多套楼房中是指各套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 筑空间的分隔墙(包括山墙)等的墙体。 注:改写GB/T17986.1—2000,定义B1.3。 3.42 借墙borrowedwall 毗邻房屋所有者所有的墙体。 3. 43 走廊corridor 建筑物中的水平通道。 注:改写GB/T50504—2009,定义2.5.16。 3.44 门斗airlock 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避光、隔音等缓冲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其支撑顶盖 的是实体墙,由建筑主体凹进形成,借助于建筑墙体形成围护。

    转换层conversionlayer 建筑物某楼层因上部与下部的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而采用不同建筑结构类型,通过该楼层进行结 换。 3. 35 夹层interlayer 位于房屋自然层内的局部楼层,未形成完整楼层结构但属于房屋整体结构的一部分。 3. 36 插层intercalation 位于房屋两自然层之间与房屋整体结构不相关联而加插进去的局部楼层。 3. 37 设备层equipmentlayer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GB/T50504—2009,定义2.5.27] 3.38 外墙exteriorwall 位于建筑物四周起着挡风、阻雨、保温、隔热等围护室内房间不受侵袭作用的外围结构。 3. 39 幕墙curtainwall 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的,不承担柱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 [GB/T50504—2009,定义2.6.10] 3. 40 自有墙selfownedwall 为房屋所有者所有的墙体。 3. 41 共有墙sharedwall 独立房屋中是指与毗邻房屋所有者共同所有的墙体;多套楼房中是指各套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 筑空间的分隔墙(包括山墙)等的墙体。 注:改写GB/T17986.1—2000,定义B1.3。 3.42 借墙borrowedwall 毗邻房屋所有者所有的墙体。 3.43 走廊corridor 建筑物中的水平通道。 注:改写GB/T50504—2009,定义2.5.16。 3.44 门斗airlock 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避光、隔音等缓冲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其支撑 的是实体墙,由建筑主体凹进形成,借助于建筑墙体形成围护。

    DB44017T52018 门廊porch 位于建筑物出入口处有顶盖且有支柱支撑顶盖的开放式建筑空间。 3. 46 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建筑物墙体外,有顶盖、有围护结构无支柱的水平交通空间。 3. 47 檐廊eavesgallery 设置在建筑物檐下方,两端有支撑墙体、无柱的水平交通空间。 3.48 回廊cloister 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3. 49 架空通廊elevatedcorridor 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3.50 阳台balcony 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有底板、与房屋相连、供活动和利用的房屋附属设施,供居住者进行 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分为封闭和不封闭阳台,其中封闭阳台的实体围护结构以上全部围闭。 3.51 露台terrace 房屋屋顶平台或由于建筑结构退缩形成无上盖的空间。 3.52 飘窗baywindow 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GB/T50353—2013,定义2.0.15] 3.53 骑楼overhang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GB/T50504—2009装饰装修标准规范范本,定义2.5.37] 3.54 骑街楼overheadbuilding 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GB/T50504—2009,定义2.5.36] 3.55 阁楼attic 位于自然层内,利用房屋内的上部空间或人字屋架添、加建的使用面积不足该层面积的暗楼。 3.56

    勒脚plinth 在房屋外墙接近地面部位特别设置的饰面保护构造 [GB/T 50504—2009,定义2.6.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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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厅hall 建筑物中位于入口处用于接待和分配人流、物流及联系各主要使用空间、辅助使用空间和其它 间的交通枢纽空间。

    门厅hall 建筑物中位于入口处用于接待和分配人流、物流及联系各主要使用空间、辅助使用空间和其它交通 空间的交通枢纽空间。 3.58 中庭courtyard 建筑物中设置的用于休闲、人流汇聚的超过一个层高的有盖建筑空间。 3.59 变形缝deformationjoint 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是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 震缝的总称 注:改写GB/T50504—2009,定义2.6.34。 3. 60 管道井pipelineshaft 建筑物中用于布置设备管线的竖向井道。 [GB/T50504—2009,定义2.5.25] 3. 61 天井patio 四面有房屋,或三面有房屋另一面有围墙,或两面有房屋另两面有围墙,被围合的用于房屋采光 通风的露天空间。 注:改写GB/T50504一2009,定义2.5.33。 3. 62 屋顶水箱间roofwatertank 突出房屋屋面建有储水池及设备的房间。 3. 63 公共通道publicpassageway 为满足公共通行需要而设置的与市政或小区道路连通的穿越建筑的通道,包括骑楼或骑街楼底层、 底层楼房临街有柱或无柱走廊。 3. 64 消防通道 fireexits 为满足建筑物消防需要而设置的与市政或小区道路连通的穿越建筑的通道。 3. 65 核心筒coretube 建管物中中部分能法正直通、设务电气通风等 间与处围框加形

    公共通道publicpassageway 为满足公共通行需要而设置的与市政或小区道路连通的穿越建筑的通道,包括骑楼或 底层楼房临街有柱或无柱走廊,

    消防通道fireexits 为满足建筑物消防需要而设置的与市政或小区道路连通的穿越建筑的通道。 3.65 核心筒coretube 建筑物中央部分解决垂直交通、设备电气通风等垂直井道等设置、联系其它建筑空间与外围框架形 成的一个外框内筒的结构体系。 3. 66 复式房屋duplexhousing

    围护结构 enclosure structure

    DB4401/T5—2018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GB/T 50353—2013,定义2.0.2] 3. 68 围护设施envelopmentfacilities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档。 [GB/T50353—2013,定义2.0.7] 3. 69 建筑结构building structure 组成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包括基础、梁、柱、墙等在内的承重骨架体系。为房屋建筑结构的简称, 4 总则

    4.1房屋面积测算目的

    房率面积测算是利用测绘技。 权的有关信息,为房屋产权、产籍和物业 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 划建设提供数据和资料

    4.2.1房屋面积测算内容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测 和业主共有部分面积测算。 4.2.2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包括测量房屋的边长数据、房屋的墙体厚度数据、房屋要素点的位置数据等, 并计算房屋各类面积。 4.2.3房屋业主共有部分面积测算包括测量建筑区划内按规定不需要权属移交、依法应属于业主共有 的道路一绿地其仙公并场所(加空层一避滩层一转璇层一文化体场地等)一公用设施(供水一供由

    并计算房屋各类面积。 4.2.3房屋业主共有部分面积测算包括测量建筑区划内按规定不需要权属移交、依法应属于业主共有 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架空层、避难层、转换层、文化体育场地等)、公用设施(供水、供电、 消防设施设备等)和物业服务用房、停车位(机动车、非机动车)、出入口(人行、车行)等业主共有 部分面状要素的位置、形状及大小,并计算各业主共有部分面状要素外围水平投影平面面积。

    按照每个不动产单元应具有唯一代码的基本要求,依据GB/T7027一2002规定的信息分类原则和 法,不动产单元代码采用七层28位层次码结构,由宗地(宗海)代码与定着物单元代码构成,分述 、 a 宗地(宗海)代码为五层19位层次码,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地籍区代码、地 籍子区代码、宗地(宗海)特征码、宗地(宗海)顺序号,其中宗地(宗海)特征码和宗地(宗 海)顺序号组成宗地(宗海)号; b)定着物单元代码为二层9位层次码,按层次分别表示定着物特征码、定着物单元号。 不动产单元代码结构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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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2 编码方法

    4.4.2.1县级行政区划代码编码方法

    4.4.2.2地籍区代码编码方法

    4.4.2.3地籍子区代码编码方法

    导“0”补齐。具体方法如下: a) 地籍子区代码在同一地籍区内应保持唯一性; b) 地籍子区代码宜在地籍区内从西北角开始,按照自左至右、自上而下的顺序编制; c) 线性地物地籍子区代码可用“000”补齐; d) 村(居委会、街坊)级的“飞地”,宜在“飞入地”所在地籍区内统一编制地籍子区代码; e) 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等相关权源材料确定的范围设立国有建设使用权宗地(地下)的,其地籍子 区可与地表的地籍子区保持一致,地籍子区代码采用地表的地籍子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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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2.4宗地(宗海)特征码编码方法

    不动产单元代码的第四层次为宗地(宗海)特征码,码长为2位。其中: a)第1位用G、J、Z表示。“G”表示国家土地(海域)所有权,“J”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 “Z”表示土地(海域)所有权未确定或有争议; b 第2位用A、B、S、X、C、D、E、F、L、N、H、G、W、Y表示。“A”表示土地所有权宗 地;“B”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S”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X” 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C”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D”表示土地承包经营 权宗地(耕地);“E”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林地);“F”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 (草地);“L”表示林地使用权宗地(承包经营以外的);“N”表示农用地的使用权宗地 (承包经营以外的、非林地);“H”表示海域使用权宗海;“G”表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海 岛;“W”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宗地;“Y”表示其他使用权宗地,用于宗地特征扩 展。

    4.4.2.5宗地(宗海)顺序号编码方法

    不动产单元代码的第五层次为宗地(宗海)顺序号,码长为5位,码值为00001~99999,在 宗地(宗海)特征码后顺序编号

    4.4.2.6定着物特征码编码方法

    4.4.2.7定着物单元号编码方法

    不动产单元代码的第七层次为定着物单元号,码长为8位,具体方法如下: a) 定着物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定着物单元在使用权宗地(宗海)内应具有唯一编号。前 4位表示幢号:幢号在使用权宗地(或地籍子区)内统一编号,码值为0001~9999:后4位表 示户号,户号在每幢房屋内统一编号,码值为00019999。其中,全部房屋等建筑物、构筑 物归同一权利人所有,该宗地(宗海)内全部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一并划分为一个定着物 单元的,定着物单元代码的前5位可采用“F9999”作为统一标识,后4位户号从“0001”开 始首次编号。每幢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信息可在房屋调查表中按幢填写; b) 定着物为森林、林木的,定着物单元在使用权宗地(宗海)内应具有唯一的编号,码值为 0000000199999999; CJ 定着物为其他类型的,定着物单元在使用权宗地(宗海)内应具有唯一的编号,码值为 00000001~99999999; d) 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以及使用权宗地(宗海)内无定着物的,定着物单元代码用“W00000000 表示。

    4. 4.3过渡期编码

    未完全实现房地信息挂接的过渡期内,对于不涉及界址界线变化且需要即时办结的变更、转移、查 封、抵押、注销等不动产登记业务,可以采用不动产单元过渡期编码,不动产单元过渡期编码与不动产 单元编码具有相同的功能和效力。同时,应尽快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与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按照不动 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相关技术规定,统一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建立不动产单元过渡期编码与不动产 单元代码的一一对应关系,并记录在电子登记筹和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以及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数据 库中。不动产单元过渡期编码方法如下: a)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暂时不能落在自然幢但能落宗的,不动产单元编码的幢号暂可按逻辑幢 进行编码,户号在幢内统一编制,编制不动产单元过渡期编码; b)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暂时不能落宗但能落在地籍区(地籍子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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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宗地顺序号可暂使用“00000”标识,定着物单元从“00000001”起编号,编制不动产单 元过渡期编码。

    4. 4.4 代码表示方法

    不动产单元代码采用分段的表示,具体方法如下: a)第一段表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 b) 第二段表示地籍区代码与地籍子区代码; 第三段表示宗地(宗海)号,由宗地(宗海)特征码和宗地(宗海)顺序号共同组成; d) 第四段表示定着物单元代码,由定着物特征码和定着物单元号共同组成; 不动产单元代码在表示时,段与段之间可用全角字符“空格”进行分隔,“空格”不占用不动 产单元代码的位数。不动产单元代码在数据库中存储时,不应包含任何形式的“空格”。 代码表示方法如图2所示:

    末级相邻基本控制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超过土0.025m。

    4.5.2房屋界址点的精度要求

    图2不动产单元代码分段示意图

    房屋界址点(以下简称界址点)的精度分三级,各级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和间距超 过50m的相邻界址点的间距误差不超过表1的规定。间距未超过50m的相邻界址点间距误差限差不 应超过公式(1)的计算结果。

    表1房屋界址点的精度要求

    △D一一界址点坐标计算的边长与实量边长较差的限差,m; 一相应等级界址点的点位中误差,m; 一一相邻界址点间的距离,m。

    1.5.3房屋边长的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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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称精度中误差的2倍。

    4.5.4房角点的精度要求

    4.5.5房屋面积的精度要求

    房屋面积的精度分为三级,各级面积的限差和中误差应不超过表2计算的结果!

    2房屋面积的精度要求

    4.5.6房屋面积精度适用范围

    广州地区采用二级精度等级标准。

    4.5.7业主共有部分地物点的精度要求

    业主共有部分地物点精度参照GB/T14912,其中地物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大于0. m,邻近地物点间距中误差不大于0.2m。

    4.5.8面积计算单位与取位要求

    面积计算单位均为m;其中需权属移交的房屋面积计算取至0.0001m,其他面积计算取位至

    4.6.1变更测算分为现状变更和权属变更测算。 4.6.2权属变更应有合法依据,不得随意更改已登记发证确认的权界位置、面积等合法数据和附图 4.6.3房地产分割或合并申请房屋测量的,应先对原房屋进行房地产登记。分割处应设有固定界标; 位置毗连且权属相同的房屋及其用地可以合并。 4.6.4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或转移,其房屋用地使用权也随之变更或转移。

    4.7.1测绘成果应通过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即依次通过测绘单位作业部门的过程检查、测绘单位质量 管理部门的最终检查和项目管理单位组织的验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验收。 4.7.2用于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房屋测绘成果(含业主共有部分测绘成果)应通过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成 果审核部门审核后予以利用。

    5.1平面控制测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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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采集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经检定合格的手持测距仪、全站仪、GNSS接收机等,

    5.4.1业主共有部分要素包括不需要权属移交,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 具地公共场所(集 空层、避难层、转换层、文化体育场地等)、公用设施(供水、供电、消防等设施设备)用房、物业服 务用房、出入口、停车位等7类。 5.4.2业主共有部分要素名称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 附图、规划总平面图的规划验收审批资料和物业基本情况说明等有关资料明确的具体名称确定。

    5.5房屋建筑面积预测算数据采集要求

    用于预售的房屋建筑面积预测算, 子数据(.dwg格式)进行各类建筑面积的计算

    5.6房屋建筑面积实地数据采集要求

    5.6.1房屋实地应有永久性固定界标,房屋的界址应具备永久性围护结构界线,围护结构包括实体墙、 卷闸、铁门、玻璃墙(门)等,或固定的带编号的界钉等。如规划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 定执行。 5.6.2根据房屋状况实地采集房屋数据,以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建设工程规划 验收合格证》附图作为工作底图,或现场绘制平面草图。 5.6.3房屋界址、结构、层数、使用功能等房屋自然属性与地籍资料、规划报建或规划验收资料不符 的地方应在图上标注并加以说明。 5.6.4房屋结构分类参见附录A的表A.1,历史资料比对常用的边长和面积单位换算参见附录A的表 A.3。

    5.7业主共有部分面积实地数据采集要求

    5.7.1实地数据采集前,应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附 图、总平面规划验收资料和物业基本情况说明等有关资料对业主共有部分范围及要素进行调查确认。 5.7.2实地数据采集以面状要素为主,线状要素为辅,按照GB/T17986.1一2000的要求逐一进行采 集,并现场绘制草图,取各面状要素边界、线状要素水平投影位置进行内业成图。采集内容包括房屋及 附属设施、围墙、栅栏、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出入口、停车位等房屋及附属设施和业主共有部 分地形要素。 5.7.3在业主共有部分面积实地数据采集中,原已采集房屋及附属设施数据的,经现场检核可以利用 的,应充分利用原实测数据,未进行房屋及附属设施实地数据采集的应参照5.6、5.7、5.8采集房屋及 附属设施外围边界;陆地交通铁路以轨距外缘为准、道路以路缘为准、桥梁以桥头和桥身外围为准测量; 阿流、湖泊、水库等水域以岸边线为准、沟渠和池塘以坡顶为准测量;其他面状地物要素均依外围边线 进行测绘。

    6.8房屋面积实地数据

    5.8.1测量过程应遵循先整体、后局部,先外后内的原则。 5.8.2房屋外部测量,以外墙勒脚以上外围轮廓的水平投影为准;房屋内部测量,以房屋基本单元数 据为准。房屋外廓的全长与室内分段丈量之和(含墙身厚度)的较差在限差内时,应以房屋外廓数据为 准,分段丈量的数据按比例配赋。超差应进行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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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4当房屋的边长较长且直接测量有困难时,可选择采用5.3所列解析方法实测房角点坐标后通过 解析法计算相应边长值。 5.8.5房角点应选取房屋的相同参考点,位置宜选在位于墙体100cm土20cm高处,测量边长应处于 水平状态。 5.8.6房屋边长均应独立测量两次,两次读数较差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房屋各 类建筑面积应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各级边长和面积的限 差不超过4.4的规定。 5.8.7地下空间建筑的数据采集应符合DBJ440100/T149一2012的要求。

    5.9房屋面积数据采集细则

    5.9.1房屋基本单元的数据采集

    以房屋基本单元围合边界为准,套与套之间的共墙、套与公用建筑面积间的共墙、公用建筑面 的共墙,均以墙中线为界分别计取房屋基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的边长和公用建筑面积的边长

    5. 9. 2 层高的测量

    5.9.2.1层高取相邻楼层楼(地)板结构面之间或结构找平层之间的垂直距离。层高等于室内净高加 上楼板厚度,楼板厚度包括不大于0.02m的结构找平层。 5.9.2.2当建筑物设计层高小于2.10m或大于2.30m时,可只测量一个层高值;当设计层高在大 于2.10m和小于2.30m之间范围时,应在不同位置测量3个以上层高值取平均值作为实测层高值。 层高测量取位至0.01m。 5.9.2.3非平顶建筑空间高度可采集室内净高,按其室内净高在2.10m以上部分的水平投影计算全 部建筑面积。 5.9.2.4有建设工程施工图的竣工房屋,实测层高平均值与设计值之差在土0.02m范围内时,可认为 俊工层高与设计层高相符,层高取设计值;无建设工程施工图的竣工房屋,应全部实测,其层高取同 层高度相同部分不同位置实测的层高数据的平均值。 5.9.2.5同一楼层分为多个不同层高的建筑空间时,各空间应分别测量与记录,并加以备注说明

    5.9.3斜坡屋顶及倾斜墙体房屋边长的数据采

    9,3,1科坡室贝或房屋的墙体大 以测量层高的时,应任率内净高2,0m 应的平面定位数据,并辅以略图说明 图3、 图18

    5.9.4阳台、平台、廊、窗的数据采集

    图3斜坡屋顶及倾斜墙体房屋净高图示

    9.4.1阳台需采集的数据包括:阳台上盖水平投影尺寸、阳台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的尺寸、阳 水平投影区域与阳台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水平投影域的相对位置关系、阳台上盖至底板的垂直 阳台的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突出于阳台底板之外时,还应采集阳台底板的水平投影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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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4.2平台需采集的数据包括:平台下方建筑的外围尺寸、平台下方建筑外围与平台周边建筑外围 的相对位置关系。 5.9.4.3有柱走廊需量取廊柱之间、廊柱与廊的围护结构之间的相对位置关系;无柱走廊应量取廊的 顶盖水平投影面积及位置数据。对于异型柱所构成的围护结构,若柱向计算建筑面积范围方向倾斜,量 取异型柱2.10m高度处的柱外围尺寸作为该围护的尺寸,该种形式的建筑多见于多排柱的车棚、货棚、 站台等。 5.9.4.4飘窗需要量取窗外侧与主体墙的位置关系,量取窗台与楼(地)面之间的位置关系、窗台面 到上盖顶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5.9.5墙体及以墙体起算的数据采集

    5.9.5.1采集建筑物内的边长及室内墙体厚度数据时,应取未进行装饰贴面处理的部位进行测量。 5.9.5.2建筑物的外墙体包括结构墙体、保温层、找平层以及敷设于其外的贴面、挂层、幕墙等(用 于装饰造型的除外)。实测建筑物外廓边长及外墙体的厚度时,应沿建筑物外墙体的最外层表面的勒脚 以上量取数据。如规划报建审批资料已有外结构墙体的外贴面厚度数据,预测时应将外贴面厚度计入外 墙体厚度尺寸内。 5.9.5.3地下空间的边长测量,可实测室内边长及外墙厚度。外墙厚度无法测量时,可依据《建设工 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附图确认

    立、商业摊位等特殊房屋

    5.9.6.2车位、商业摊位有围护结构的, 量取围护结构所围成的空间距离尺寸及围护结构厚度。地下 车位、商业摊位等计算建筑面积的空间,与地下层外围护墙体相邻的,取地上层主墙体厚度的一半作为 其围护体厚度

    5.9.7使用界钉、界线为固定界址的数据采集

    5.9.7.1由房屋权利人或与产权相关的利害关系人提供符合界钉规格和钉界要求的界钉位置及其定位 尺寸、编号的施工图或示意图,测量人员现场拍照,实地量取界址点连线尺寸,核对界址点编号,形成 界钉点之记,并经房屋权利人或与产权相关的利害关系人签字确认。 5.9.7.2界钉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界钉帽直径≥2cm,界钉长5cm~8cm,钉杆直径不限; b) 建筑物楼板设计厚度为8cm~12cm,根据实际情况,对于住宅楼板,宜选用5cm长度的界 钉;公共场所如商场楼板等,宜选用8cm长度的界钉; c) 每个界钉的钉帽上刻制编号。 5.9.7.3钉界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界址拐点应打界钉; 6) 曲线的起点、中点、终点均应打界钉; CJ 拐点间直线段距离较长时应在直线段适当位置打界钉,界钉之间的长度不大于10m d) 若拐点遭遇障碍物,则在界线与障碍物交界处打界钉,并在施工图或示意图等图件上用虚线标 注障碍物范围内的界线走势,同时标注交汇拐点的定位边长与尺寸; e 界址点应按编号顺序打界钉; O 定位后的界钉应清晰并可视,不得任意损毁

    5.10无人机航空摄影测量

    5.10.1无人机航空摄影测量适用范围

    宜采用无人机航空摄影测量方法对建筑区划进行现状测量,并将生产的正射影像图作为房屋业主共 有部分分布示意图的底图。

    5.10.2无人机航摄系统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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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适用于低空作业、能用于测绘成果生产的轻型无人机航摄系统,包括旋翼轻型无人机航摄系统、 固定翼轻型无人机航摄系统等。

    5. 10. 3成果精度要求

    a)无人机航空摄影测量生产按国家1:500或1:1000航空摄影测量精度要求执行; b)航摄区域基准面的地面分辨率≤10cm:

    5.10.4数字影像成果生产流程

    无人机航空摄影测量法生产数字正射影像图,按照技术准备、像控点布设及测量、空中三角测量 定向建模、数字高程模型采集、影像纠正、影像匀色与处理、镶嵌、裁切、相关文件制作、成果整理等 流程进行。

    5.11野外解析法测量

    野外解析法测量主要利用经检定合格的手持测距仪、全站仪、GNSS接收机等测绘仪器,借助平面 控制点、像控点、像控内业加密点、界址点、房角点等,采用极坐标法、线交会法对建筑区划内各房屋 要素和业主共有部分要素进行测量

    6.1.1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的条件

    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应具备以下条件 a) 有上盖; b) 有围护: c 结构牢固、属于永久性的建筑物 d) 层高在2.20m以上; e 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

    6.1.2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6.1.2.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其层高在2.20m以上时,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 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6.1.2.2房屋内的阁楼、夹层、插层、设备层等局部楼层及其楼(电)梯间,层高在2.20m以上的 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6.1.2.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 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1.2.4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 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1.2.5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均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6.1.2.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 6.1.2.7与房屋结构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非独立柱或非单排柱的走廊,属永久性建筑 的有柱(非独立柱、非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等,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6.1.2.8与房屋结构相连且有非独立柱或围护结构的永久性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 平投影面积计算。 6.1.2.9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 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1.2.10以幕墙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1.2.11依坡地而建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层高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 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1.2.12有变形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该变形缝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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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2.13坡屋顶、穹型顶以及倾斜墙体的建筑,按其室内净高在2.10m以上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 算。 6.1.2.14多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若柱向计算建筑面积范围方向倾斜,按柱距离地面2.20m 以上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1.2.15除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变形缝以外的所有位于建筑内的封闭空间,当其层高在2.20m以上 时,无论其是否使用,均计算建筑面积。 6.1.2.16在建筑物中的层高2.20m以上的楼层内设置夹层的,当夹层及下方建筑空间的高度均小于 2.20m时,仅计算夹层下方空间的建筑面积。 6.1.2.17建在水域上的架空房屋,经报建部门批准,可计算建筑面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计算 建基面积、用地面积。 6.1.2.18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 面积计算。 6.1.2.19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停车库,无结构层的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有结构层的按其层高 在2.20m以上的结构层建筑面积总和计算。

    水利图纸、图集6.1.3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6.1.3.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的无柱走廊、檐廊,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围护结构、围护设施外 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6.1.3.2独立柱的门廊,独立柱或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属永久性开放式建 筑空间,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6.1.3.3有顶盖且不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围护设施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6.1.3.4所在层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6.1.3.5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架空通廊,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围护结构、围护设施外围水 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6.1.3.6有永久性上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 一 一半计算。

    6.1.4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6.1.4.1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房屋及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a)无上盖; b) 无围护; c) 装饰性建筑及构件; d) 层高小于2.20m; e) 沿街(巷)作为公共使用或通行的部位。 6.1.4.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不计算 建筑面积。 6.1.4.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不计算建筑面积。 6.1.4.4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无上盖的花园、泳池不计算建筑面积。 6.1.4.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6.1.4.6骑楼、骑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用作公共道路街巷 通行的部分,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6.1.4.7 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盖建造的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6.1.4.8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6.1.4.9 独立烟、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不计算建筑面积 6.1.4.10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的变形缝不计算建筑面积。 6.1.4.11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等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 6.1.4.12 用于检修、消防的室外钢梯或爬梯不计算建筑面积。 6.1.4.13 无实用功能的装饰性建筑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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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范本6.2.1阳台的面积计算

    6.2.1.1不封闭阳台的上盖,位于不封闭阳台所在层起两层以外的视为无上盖;上盖镂空的视为无上 盖;飘窗、空调位、花池等底板不视为有效上盖。 6.2.1.2封闭阳台的上盖均为有效上盖。 6.2.1.3未完全被有效上盖遮盖的不封闭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围护设施内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计算。 6.2.1.4用玻璃、钢(铁)栏等作为不封闭阳台围护设施的形式及其边长计算范围,如图4、图5所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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