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445-2019 村庄整治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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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BT 50445-2019 村庄整治技术标准

    有效降低粪便中生物性致病因子数量,使病原微生物失去传 染性,控制疾病传播的过程

    污水处理构筑物,内置填料做载体,污水由上在下喷淋过程 中与载体上的微生物及自下向上流动的空气充分接触,获得 净化。

    经过人工适当修整,设围堤和防渗层的污水池塘,通过水生 生态系统的物理和生物作用对污水进行自然处理。

    2.0.12表面水力负荷

    探伤标准每平方米表面积单位时间内通过的污水体积数

    2.0.13生物质成型燃料

    将农作物秸秆、农林废弃物、能源作物等生物质通过高压在 高温或常温下压缩成热值达11932kJ/kg18840kJ/kg的高密度 棒状或颗粒状的燃料

    3.1.1村庄整治应综合考虑地震、火灾、洪(涝)灾、地质灾 害、风灾、雷击、雪灾和冻融等灾害影响,贯彻预防为主,防、 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坚持灾害综合防御、群防群治、区域 统筹、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障民众生命安全和村可持续发展。 3.1.2村庄整治应达到在遭遇不高于设防标准的灾害时,建设 工程主体结构不致严重破坏,围护结构不发生倒塌性灾害;村庄 生命线系统和重要设施基本正常,整体功能基本正常,不发生严 重的次生灾害。 3.1.3村庄整治应根据灾害危险性、灾害影响情况及防灾要求 确定工作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灾、洪灾和按表3.1.3确定的灾害危险性为C类和L 米笙对村庄目右棘严重成肋的定种一应进行重占敕治

    表3.1.3灾害危险性分类

    2除第1款规定外的一般危险性常见灾害,应按群防群治 的原则进行综合整治; 3以各项灾害整治和避灾疏散的防灾要求为基础,充分考 虑各类安全和灾害因素的耦合或连锁性效应影响,可采取抗灾加 固、提高灾害设防标准和防灾设施配置标准及综合改造、隔离、 搬般迁、改变使用性质等防灾措施,对各类灾害及其次生灾害源点 进行综合整治。

    搬迁、改变使用性质等 手地,省天求吉发只行 进行综合整治。 3.1.4现状存在安全隐患的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学校和村 民集中活动场所等公共建筑应进行整治改造,并应符合国家现行 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 范》GB50007、《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118等 的相关规定。存在结构性安全隐患的村庄居住建筑应进行整治 消除危险因素。 3.1.5村庄下列设施应作为重点保护对象,按照国家现行相关 标准应优先整治: 1变电站(室)、邮电(通信)室、广播站、供水站、供气 站等应急保障基础设施; 2应急指挥场所、卫生所(医务室)、消防站(点)、粮库 (站)等应急服务设施;

    消除厄险因系 3.1.5村庄下列设施应作为重点保护对象,按照国家现行相关 标准应优先整治: 1变电站(室)、邮电(通信)室、广播站、供水站、供气 站等应急保障基础设施; 2应急指挥场所、卫生所(医务室)、消防站(点)、粮库 (站)等应急服务设施; 3学校、村民集中活动场地(室)等公共建筑。 3.1.6下列危险性地段,严禁进行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建设 农村基础设施现状工程无法避开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和警示 措施,减轻场地破坏,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1突发性地质灾害(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地 裂缝、矿山与地下工程地质灾害)的直接影响区; 2地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的部位; 3行洪河道; 4其他难以整治和防御的灾害高危害影响区。

    3.1.7经评定存在潜在危险性地段或其他限制使用条件尚未查

    3.1.7经评定存在潜在危险性地段或其他限制使用条件尚未香

    明或难以查明的建设用地,应作为限制性用地

    明或难以查明的建设用地,应作为限制性用地

    明或难以查明的建设用地, 应作为限刷性用地。 3.1.8村庄安全与防灾整治,应制定和完善村庄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建立村庄灾害应急反应机制

    3.1.8村庄安全与防灾整治,应制定和完善村庄自然

    3.2.1村庄消防整治应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 汁对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 通道、消防装备、建筑防火等内容进行综合整治,并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的相关规定。

    3.2.2村庄应按照下列安全布局要求进行消防

    1村庄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仓库应设 在村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应布置在集中居住区全年 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 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规定的外部防护距离要求; 2严重影响村庄安全的工厂、仓库、堆场、储罐等必须迁 移或改造,可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 安全因素; 3集贸市场、厂房、仓库以及变压器、变电所(站)之间 及与居住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4严禁在村庄输送甲、乙、内类液体、可燃气体的十管上 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资,输送管道和阀门并盖应有 明显标志; 5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和汽车 加油加气站等与其他建(构)筑物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的相关规定; 6打谷场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汽车、大型拖拉机车库 村庄的集贸市场或营业摊点的设置以及村庄与成片林的间距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的相关规定,并且

    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消火栓的使用; 7村庄各类用地中建筑的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 的设置,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的 相关规定;在人口密集地区应规划布置避难区域;原有耐火等级 低、相互毗连的建筑密集区或大面积棚户区,应采取防火分隔、 提高耐火性能、开辟防火隔离带和消防通道、增设消防水源、改 善消防条件等措施,消除火灾隐患。防火分隔宜按30户50户 的要求进行,呈阶梯布局的村庄,应沿坡纵向开辟防火隔离带 防火墙修建应高出建筑物50cm以上; 8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 村防火规范》GB50039的相关规定; 9对煤气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惠 和薄弱环节进行整治,防止煤气泄漏,对腐蚀老化的煤气管道进 行更新、维修,对户内煤气设施按期进行防腐、加固、检漏等正 常维护保养,逐步强制淘汰没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提升 单位、场所和居民用户煤气安全使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确保 煤气使用安全; 10村庄宜设置普及消防安全常识的固定消防宣传栏;易燃 易爆影响区域应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3.2.3村庄建筑整治应符合下列防火规定: 1村庄厂(库)房和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充许层数、充 左上灿孟

    1村庄厂(库)房和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充许层数、充 许占地面积及建筑构造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防火 规范》GB50039的相关规定; 2重点改造现状存在火灾隐患的公共建筑,逐步改造三、 四级耐火等级的村庄建筑,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的 相关规定; 3村庄电气线路与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 准《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16、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等的相关规定、村庄建筑电

    气应接地,配电线路应安装过载保护和漏电保护装置,电线宜采 用线槽或穿管保护,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 上,当必须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保护;

    3.2.4村庄消防供水宜采用消防、生产、生活合一的供水

    1利用河湖、池塘、水渠等作为天然消防水源,并进行消 防通道和消防供水设施整治,应保证枯水期最低水位和冬季消防 用水的可靠性: 2将给水管网供水作为主要消防水源时,管网及消火栓的 布置、水量、水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的相关规定;利用给水 管道设置消火栓,宜结合村庄公共设施及公共场地设置,间距不 应大于120m; 3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宜设置消防 水池,消防水池的容积应符合消防水量的要求;寒冷地区的消防 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4利用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应配置消防 泵或手拾机动泵等消防供水设备。

    3.2.5村庄整治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置消防站(点),并

    3.2.5村庄整治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置消防站(点),并符合 下列规定:

    3.2.6村庄消防通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

    下列规定: 1消防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应与其他公路相连通。消防 通道上禁止设立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隔离桩、栏杆等障碍物。当管 架、栈桥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净高不应小于4m。 2消防车道宽度不宜小于4m,应符合配置车型的转弯 半径。 3建房、挖坑、堆柴草饲料等活动,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4消防通道宜成环状布置或设置平坦的回车场。尽端式车 道应符合配置车型回车要求。 3.2.7村庄有关火灾危险源控制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 (可燃液体)整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的相关规定

    3.2.7村庄有关火灾危险源控制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 (可燃液体)整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 的相关规定。

    3.3.1受江、河、湖、海、山洪、内涝威胁的村庄的农田水利 设施治理和防洪排涝整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GB50201、《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的相关规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村庄防洪整治应结合实际,遵循综合治理、确保重点及 防汛与抗旱、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洪灾类 型确定防洪标准; 2防洪设施选线应适应防洪现状和天然岸线走向; 3受暴雨、潮汐威胁的村庄,应加强抵御暴雨、潮汐灾害 影响的防御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 GB5122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相关规定进行 整治;

    4根据历史降水资料易形成内涝的平原、洼地、水网 山谷、盆地等地区的村庄整治应完善排涝系统

    山谷、盆地等地区的村庄整治应完善排涝系统。

    3.3.2村庄的防洪工程和防洪措施应与当地江河流域、农由水 利、水土保持、绿化造林等规划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村民,应制定限期组织外迁计划: 2结合当地江河走向、地势和农田水利设施布置泄洪沟 防洪(潮)堤和蓄洪库等防洪设施,防洪(潮)堤的设置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相关规定; 3村庄范围内的河道、湖泊中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应制定 限期清除措施: 4在指定的分洪口门附近和洪水主流区域内,严禁设置有 碍行洪的各种建筑物,既有建筑物必须拆除; 5位于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内的村庄,应设置具有避洪、救 灾功能的公共建筑物,并应采用有利于人员避洪的建筑结构形 式,满足避洪疏散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洪泛区和蓄滞 洪区建筑工程技术标准》GB/T50181的相关规定; 6洪泛区和蓄滞洪区的土地利用、开发须符合防洪要求, 建筑场地选择、避洪场所设置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洪泛区和 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标准》GB/T50181的相关规定; 7指定的分洪口门附近和洪水主流区域内的土地应只限于 农牧业以及其他露天方式使用,保持自然空地状态;洪泛区和蓄 滞洪区内的高地、旧堤应予保留,以备临时避洪;洪泛区和蓄滞 洪区内有毒、危险品、严重污染物质的工厂和仓库必须拆除 迁移。 3.3.3村庄应选择适宜的防内涝措施,当村庄用地外围有较天 汇水汇人或穿越村庄用地时,宜采用边沟或排(截)洪沟组织用 地外围的地面汇水排出。

    3.3.2村庄的防洪工程和防洪措施应与当地江河流域、农

    3.3.4村庄排涝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涝标准应与服务区域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 重现期可采用5年~20年:

    2具有排涝功能的河道应按原有设计标准增加排涝流量校 核河道过水断面; 3具有旱涝调节功能的坑塘应按排涝设计标准控制坑塘水 体的调节容量及调节水位,坑塘常水位与调节水位差宜控制在 0.5m~1.0m; 4排涝整治应优先考虑扩大坑塘水体调节容量,强化坑塘 旱涝调节功能。 3.3.5村庄防洪救援系统,应包括应急疏散点、救生机械(船 只)、医疗救护、物资储备和报警装置等。 3.3.6村庄防洪通信报警信号必须能送达每户家庭,并应能告 知村庄区城内的每个人

    3.3.6村庄防洪通信报警信号必须能送达每户家庭,并应能告

    3.4其他防灾项且整治

    1根据村庄所在地区灾害环境和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重点 防御:山区村庄重点防御边坡失稳的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灾 害;矿区和岩溶发育地区的村庄重点防御地面下沉的塌陷和沉降 灾害;沿海村庄应重点防御岸堤侵蚀崩塌、海水入侵、河道淤积 等灾害。 2地质灾害危险区应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措施 保证村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与地质灾害规 模、严重程度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3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应避免高挖深填,严禁爆破、削坡等 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4对可能造成的滑坡,应采取排水、减重反压工程、滑带 土改良等控制措施和边坡防护、支挡工程等抑制措施进行综合 治理。

    3.4.2村庄抗震防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抗震防灾要求统一整治村庄建设用地和建筑,优先 加固改造整治本标准第3.1.5条规定的村庄建筑;对高密度、高

    危险性区域及抗震能力薄弱的建筑应制定加固、改造或拆迁措 施,综合整治;本标准第3.1.6条规定的不适宜用地上的建筑应 进行拆迁、外移,本标准第3.1.7条规定的限制性用地上的建筑 应进行拆迁、外移或消除限制性使用因素; 2村庄应充分评估地震对防洪工程的影响,防洪工程设计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的相 关规定; 3对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和溢出剧毒、细菌、放射物等生 产和储存单位的地震次生灾害源,应迁出村庄或采取防止灾害蔓 延的措施。 3.4.3村庄防风减灾整治应根据风灾危害影响统筹安排进行整 治,并符合下列规定: 1风灾危险性为C类和D类的地区的村庄建设用地选址应 避开与风向一致的谷口、山口等易形成风灾的地段; 2村庄内部绿化树种选择应符合抵御风灾正面袭击的要求; 3防风减灾整治应根据风灾危害影响程度,按照防御风灾 要求和工程防风措施,对建设用地、建筑工程、农村基础设施、 非结构构件统筹安排进行整治,对于台风灾害危险地区的村庄: 应综合考虑台风可能造成的大风、风浪、风暴潮、暴雨洪灾等防 灾要求; 4风灾危险性C类和D类地区的村庄,应根据建设和发展 要求,采取在迎风方向的边缘种植密集型防护林带或设置挡风墙 等措施,减小暴风雪对村庄的威胁和破环; 5风灾危险性D类地区危险房屋应制定改造计划,并对居 民避险安置进行统筹安排,设置应急避难场所; 6易形成风灾地区的建筑工程整治时,迎风地段宜布置刚 度大的村庄建筑物,体型力求简洁规整,建筑物的长边应同风向 平行布置;不宜孤立布置高箕建筑物;不宜采用瓦、草等轻质屋 面,维护墙体应具有抗风抗倒塌能力。

    3.4.4村庄防雪灾整治应符合下

    1暴风雪严重地区的村庄应统一考虑本标准第3.4.3条防 风减灾的整治要求:建筑物屋顶宜采用陡坡式的屋面形式,建筑 物不宜设高低屋面; 2根据雪压分布、地形地貌和风力对雪压的影响,应划分 建筑工程的有利场地和不利场地,合理布局村庄各类建筑、生命 线工程和重要设施; 3雪灾危害严重地区的村庄应制定雪灾防御避灾疏散方案: 设置避灾疏散场所,对人员疏散、避灾疏散场所的医疗和物资供 应等做出合理规划和安排; 4雪灾危险性C类和D类地区的村庄整治时应符合本标准 第3.4.3条第4款的规定

    3.4.5村庄冻融灾害防御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年冻土地区不宜作为采暖建筑地基,当用作建筑地基 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的相关规定; 2山区村庄的建(构)筑物应设置截水沟或地下暗沟,防 止地表水和潜流水浸入基础,造成冻融灾害; 3根据场地冻土、李节冻土标准冻深的分布情况及地基士 的冻胀性和融陷性,合理确定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的室外管网 布局和埋深

    .4.6村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1省级及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学校、老年活动站等公 共建筑物、多层或高层建筑及易燃易爆场所和设施必须安装防雷 设施,防雷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 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50601的相关规定。 2一般农村民居防雷建筑物整治时,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 结构农村民居应利用基础内钢筋作为接地装置,宜利用柱内钢筋 和钢结构柱作为自然弓引下线,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钢筋网、梁内 钢筋和钢结构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砖石、砖瓦、砖木的砌体结

    构或竹木结构的农村民居,应专门设置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 置。防雷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民居雷电 防护工程技术规范》GB50952的相关规定 3接闪器下方有易燃物品时,下方应设置水泥或石膏等阻 燃材料的隔板,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3.4.7对废弃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各类枯井,宜采取填埋、封存 或防护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4.8对正在使用的坑塘,应设立警示牌和安全防护网,提醒 村民注意安全。

    3.5.1村庄避灾疏散应综合考虑各类灾害的防御要求,统

    3.5.1村庄避灾疏散应综合考虑各类灾害的防御要求,统筹进 行避灾疏散场所与避灾疏散道路的安排与整治,应按现行国家 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城镇应急避难场所通 用技术要求》GB/T35624的相关规定执行。

    3.5.2村庄道路出人口数量不宜少于2个,村庄与出入口相连 的主十道路有效宽度不宜小于7m,避灾疏散场所内外的避灾疏 散主通道的有效宽度不宜小于4m。

    或其他建设用地等综合考虑,并符合下列规定: 1应避开本标准第3.1.6条规定的危险用地区段和次生灾 害严重的地段; 2应具备明显标志和良好交通条件; 3应有多个进出口,便于人员与车辆进出; 4应至少有1处具备临时供电、供水等必备生活条件并符 合卫生要求的疏散场地。

    3.5.4结合村庄整治改造计划,灾害危险性C类和D类地区的 学校和村民集中活动场所等公共建筑和设施宜具备基本应急避难 功能条件

    3.5.4结合村庄整治改造计划,灾害危险性C类和D类地区的

    3.5.5避难场所用地应避开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存放点

    严重污染源以及其他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距次生灾害危险源 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 险基准》GB36894、《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中对重大危险 源和防火的相关规定;有火灾或爆炸危险源时,应设防火安全 带。避灾场所内的应急功能区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火灾危险源 之间应设置不少于30m的防火安全带,距易燃易爆工厂、仓库 供气厂、储气站等重大火灾或爆炸危险源的距离不应小 于1000m

    3.5.6村庄防洪保护区应制定就地避洪设施规划,有

    全堤防,合理规划和设置安全庄台、避洪房屋、围捻、避水台、 避洪杆架等避洪场所

    3.5.7修建围、安全庄台、避水台等就地避洪安全

    其位置应避开分洪口、主流顶冲和深水区,其场地地面标高的确 定宜按该地区历史最大洪水水位考虑。围捻安全超高不宜低于 1.0m,安全庄台、避水台安全超高不宜低于0.5m。安全庄台、 避水台迎流面应设护坡,并应设置行人台阶或坡道。

    3.5.9蓄滞洪区内学校、工厂等单位应利用屋顶或平台等建设 集体避洪安全设施

    3.5.10村庄避灾疏散场所宜设置综合防灾宣传教育展示设施 指导民众应对灾害

    4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

    4.1.1本章适用的村庄道路包括行政村通往自然村的道路、村 内道路、人户路。 4.1.2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整治应遵循安全、适用、环保 耐久和经济的原则。 4.1.3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整治应利用现有条件和资源,

    4.1.3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整治应利用现有条件和资源 灰复或改善其交通功能,使道路布局科学合理,并满足村庄内消 防救灾的通行要求

    竣工验收和养护管理阶段分步进行

    4.1.5当地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

    4.1.5当地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 施进行质量验收。

    4.2.1村庄道路系统宜在保留原有路网形态和结构的基础上, 结合村庄规模、地形地貌、村庄形态、河流走向、对外交通布局 等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必要时应打通断头路,形成通达性良好 的村内路网格局。

    4.2.2村庄道路按照使用功能可分为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和宝

    能要求而有所区别。 1主要道路:指自然村间道路和村内主干路。主要道路路 面宽度不宜小于4m,路肩宽度可采用0.25m~0.75m。路面宽 度为单车道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错车道。主要道路宜采用净 高和净宽不小于4m的净空尺寸。

    2次要道路:指村内次十路。次要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 2.5m,路肩宽度可采用0.25m~0.5m。路面宽度为单车道时, 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错车道, 3宅间道路:指村内入户路。宅间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天 于2.5m。

    4.2.3村庄主要道路圆曲线最小半径宜为12m,条件受限时可

    4.2.3村庄主要道路圆曲线最小半径宜为12m,条件受限时可

    采用8m。村庄次要道路圆曲线最小半径宜为5m。 村庄主要道路小于250m半径的弯道内侧宜设置加宽及加宽 缓和段

    4.2.4村庄道路最小纵坡不小于0.3%,最大纵坡一般不超过

    8%,条件受限时最大纵坡不应超过10%。多雪严寒地区的村庄 道路最大合成坡度不应超过8%。纵坡度大于3.5%时,宜采取 相应的路面防滑措施

    4.2.5村庄道路横坡宜采用双面坡形式,宽度小于31m的

    面可以采用单面坡。路拱横坡度应控制在1%~2%之间,

    发 兴典 村庄主要道路圆曲线半径小于150m的路段应按规定设置单 横坡形式的超高及超高缓和段,最大超高值可取4%

    洪排涝的要求。路基路面排水应充分利用地形和天然水系及现有 的农田水利排灌系统。平原地区村庄道路宜在路侧设置边沟排 水,山区村庄道路可利用道路纵坡自然排水。各种排水设施的尺 寸和形式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并应符合本标准第6.2.5条 的规定。

    4.2.7村庄道路路堤边坡应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防护

    的形式进行防护,直未片 干砌片石护坡、浆砌片石护坡、植草砖护坡及植草护坡等多种 形式。

    原地表横坡陡于1:2.5的斜坡上填筑路基时,坡脚应采用 浆砌片石挡墙加固。 土质挖方边坡需要加固时,可采用浆砌片石或干砌片石

    4.2.8村庄道路采用水泥或沥青路面时,土质路基压

    通不市办泥历月面, 重型击实标准控制。不达要求路段,宜采用砂石等其他路面结构 类型。

    4.2.9路面结构层所选材料应符合强度、稳定性及耐久性

    求,开结合当地目然条件、地方材料及工程投资等情况确定。各 种结构层厚度应根据道路使用功能、施工工艺、材料规格及强度 形成原理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沥青混凝土路面适用于主要道路和次要道路: 2水泥混凝土路面适用于各级村庄道路: 3砂石、石材及预制砌块类路面适用于次要道路和宅间 道路; 4无机结合料稳定路面适用于宅间道路

    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1的和关 规定执行。

    1.3.1当过境公路桥梁穿越村庄时,在满足过境交通的前提下 应充分考虑混合交通特点,设置必要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 措施。

    4.3.2村庄道路中现有桥梁荷载等级达不到相关规定的,

    用限载通行、加固等方式加以利用。新建桥梁荷载等级及结构构 造设计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公路 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的相关规定执行。

    用限载通行、加固等方式加以利用。新建桥梁荷载等级及结构构 造设计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11、《公路 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的相关规定执行。 4.3.3现有窄桥加宽应采用与原桥梁相同或相近的结构形式和 跨径,使结构受力均匀,并保证桥梁基础的抗冲刷能力。 4.3.4应对现有桥涵防护设施进行整修、加固及完善,重点部

    4.3.3现有窄桥加宽应采用与原桥梁相同或相近的结构形式和 跨径,使结构受力均匀,并保证桥梁基础的抗冲刷能力。 4.3.4应对现有桥涵防护设施进行整修、加固及完善,重点部 位为桥梁栏杆、桥头护栏。

    4.3.5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中小桥梁,桥面纫

    3%。非机动车比例较高时,桥面纵坡不应大于2.5%

    4.3.6村庄道路整治中,桥梁两端与道路衔接应线形顺畅,交 通组织应合理;行人密集区的桥梁宜设人行步道,宽度不宜小 于 0.75m。

    4.3.7河湖水网密集地区,桥下净空应符合通航标准,并考虑 排洪、流冰、漂流物及河床冲淤等情况, 4.3.8因自然条件分隔,居民出行困难而搭设的行人便桥,应 确保安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3.7河湖水网密集地区,桥下净空应符合通航标准,并

    4.3.8因自然条件分隔,居民出行困难而搭设的行人便桥,应 确保安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3.9现有桥涵及其他排水设施应进行必要整合、疏浚,

    4.3.9现有桥涵及其他排水设施应进行必要整合、蔬疏浚,保证 其正常发挥排水作用

    4.4.1村庄道路整治中,应结合路面情况完善各类交通设施, 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线形诱导设施及安全防护设施等

    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线形诱导设施及安全防护设施等, 4.4.2当公路穿越村庄时,村庄人口应设置标志,道路两侧应 设置宅路分离挡墙、护栏等防护设施;当公路未穿越村庄时,可 在村庄入口处设置限载、限高标志和限高设施,限制大型机动车 通行。

    设置宅路分离挡墙、护栏等防护设施;当公路未穿越村庄时,可 在村庄人口处设置限载、限高标志和限高设施,限制大型机动车 通行。

    上设置减速让行、停车让行等交通标志,并配合划定减速让行 线、停车让行线等交通标线,必要时宜设置交通信号灯。

    4.4.4村庄主要道路应设置10km/h~15km/h的限制速度,通

    4.4.4村庄主要道路应设置10km/h~15km/h的限制速度

    过学校、集市、商店等人流较多路段时,应设置5km/h的限制 速度、注意行人等标志及减速坎、减速丘等减速设施,并配合划 定人行横道线,也可设置其他交通安全设施。

    4.4.6村庄道路遇有滨河路及路侧地形陡峭等危险路

    设置护栏,并在护栏上配合设置诱导标志,对行驶车辆起到警 和保护作用。护栏可采用垛式、墙式及栏式等多种形式,基础埋

    4.4.7现有各类桥梁及通道可分别设置限载、限高及限宽标志, 必要时应设置限高、限宽设施,保证桥梁与通道的行车安全与 畅通

    4.4.9交通照明设施宜在村庄主要道路上设置,为机动车、非

    机动车及行人出行提供便利。

    位,供机动车及其他农用车辆停放。对于发展乡村旅游的村庄, 宜根据旅游交通量在村口设置相应规模的公共停车场 4.4.11交通标志、标线的形状、规格、图案及颜色应符合现行

    位,供机动车及其他农用车辆停放。对于发展乡村旅游的村庄, 宜根据旅游交通量在村口设置相应规模的公共停车场

    4. 4. 11 交通标志、标线的形状、规格、图案及颜色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村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国家标准《道文通标芯和标线第I部刀:总则》G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5768.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4部分:作业区》GB5768.4、《道路 交通标志和标线第5部分:限制速度》GB5768.5、《道路交 通标志和标线第6部分:铁路道口》GB5768.6、《道路交通 标志和标线第7部分:非机动车和行人》GB5768.7及《道路 交通标志和标线第8部分:学校区域》GB5768.8的规定

    4.5.1村庄道路照明整治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能环 呆、维修方便、美化环境的原则。分别针对主要道路、次要道路 和宅间道路,充分考虑经济适应性,根据道路状况和实际使用功 能、电源状况及周围环境,选择适应的控制方式、照明电源、光 源、灯具形式及节能模式。

    4.5.2道路照明设计应能使机动车驾驶员在不大于设

    4.5.3道路照明宜优先采用LED,

    4.5.3道路照明宜优先采用LED,不应采用高压汞灯

    4.5.4道路照明设计应考虑道路和场所的特点,根据

    光类型和布置方式,科学设计灯具的安装高度和间距,保证达到 相应照明要求。

    4.5.5道路照明宜采用供电电源,配电系统宜采用地下电缆线 路供电,当采用架空线路时,宜采用架空绝缘配电线路;当无法 使用供电电源且日照时长、强度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太阳能光伏 电源。

    4.5.6道路的开关灯时间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地理位置

    化和村民的作息时间合理确定。控制方式宜采用手动控制和电脑 时钟控制相结合的方式。鼓励经济条件允许地区采用集中遥控 系统。

    4.5.7道路照明改善应以避免浪

    乡村地区动植物和农作物生长为原则,防止村庄内照明光线射入 村民家中。村庄照明的施工及安全保护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 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的相关规定执行。

    冶后生活饮用水水量应不低于40升(人:日),集中式给水工 程配水管网的供水水压应符合用户接管点处的最小服务水头。水 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相关 规定。

    艺、现有设备设施和输配水管道的整治。 5.1.5集中式给水工程整治的设计、施工应根据供水规模和整 治内容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负责

    备和化学药剂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 规定。

    5.1.7给水设施整治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

    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 备,提高供水水质,保障供水安全,优化运行管理,节约能源利 资源,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行成本。

    5.2.1水源整治应包括现有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的清理整治

    或根据需要选择新水源

    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 应建立水源保护区。保护区 内严禁一切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和建设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 设施

    5.2.3现有水源保护区内所有污染源必须进行清理整治

    5.2.4选择新水源时,应根据当地条件,进行水资源勘察

    先保证优质水源供生活饮用。所选水源应水量充沛、水质符合相 关规定,在地下水和地表水严重缺乏的农村地区,可收集雨 (雪)水作为水源。

    5.2.5水源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的相关规定; 2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相关规定。

    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的相关规定; 2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相关规定 5.2.6水源水质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采取必要的处理工艺: 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相关规定。

    5.2.6水源水质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园林工艺、表格,应采取必要的

    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I 5749的相关规定。

    5.2.7水资源债之的村庄,可通过污水再生处理作为生活杂用、 农业灌溉等用水,但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5.2.7水资源债之的村庄,可通过污水再生处理作为生活

    5.3.1给水方式应根据规划要求及当地水源、地形、能源、经 济条件、技术水平等因素进行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5.3.2城镇周边的村庄,应依据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花纹板标准,优 先选择城镇配水管网延伸供水,

    5.3.4无条件建设集中式给水工程的村庄,可选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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