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45-042-2017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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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 innerzone of building

    本量较大的建筑物内部,与建筑物外边界相隔离,具有相对

    稳定的内边界温度条件,不直接受来自外围护结构的日射得热、 温差传热和空气渗透等负荷影响,空调负荷全年主要是内热冷负 荷,只随内部照明、设备和人员发热量变化而变化,因发热量大 通常全年需要供冷的区域。

    绿化标准规范范本2.0.9导热系数(2)

    2.0.12屋面或某个朝向墙体平均传热系数(Km)

    是该屋面或朝向不同外围护结构(不含门窗)的传热系数按 各自面积加权平均的数值。 可按下式计算:

    ZA ·K, Z4 (2.0.12)

    2.0.13 太阳辐射吸收系数(p) absorptance coefficient of solar radiation 表面吸收的太阳辐射热与其所接受到的太阳辐射热之比 2.0.14 隔热 heat insulation

    为减少夏季由太阳辐射和室外空气形成的综合热作用,通过 围护结构传入室内,防止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不致过高而采取的 建筑构造措施

    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机组在各种负荷条件 下的累积负荷百分比进行加权计算获得的表示空气调节用冷水机 组部分负荷效率的单一数值。

    入射在包含该点的面元上的光通量dΦ除以该面元面积dA所 得之商。

    单位面积上一般照明的安装功率(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压 器等附属用电器件)。

    根据辐射对标准光度观察者的作用导出的光度量。单位为流 明(lm),1lm=1cd·1sr。对于明视觉有:

    (D=KmJ v(a)da da

    式中:dΦe(2)/d)辐射通量的光谱分布; V(2)一光谱光(视)效率; Km辐射的光谱(视)效能的最大值,单位为流明每瓦特(lm/W)。 在单色辐射时,明视觉条件下的Km值为683lm/W(2=555nm时)

    和正西、西北方向,否则应采取必要的遮阳措施。 2不宜在建筑的正东、正西和西偏北、东偏北方向设置大面 积的玻璃门窗或玻璃幕墙。 3.1.5建筑设计应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充分利用天然 采光、自然通风,结合围护结构保温隔热和遮阳措施,降低建筑 的用能需求,

    3.1.7办公楼、宾馆等建筑的平面布置宜结合门窗、通道等设置, 组织好自然通风。

    3.1.8建筑总平面布置和建筑物内部的平面设计,应合理确定冷

    热源和风机机房的位置,尽可能缩短冷、热水系统和风系统的输 送距离。同一公共建筑的冷热源机房宜位于或靠近冷热负荷中心 位置集中设置。

    3.2.2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凸凹立面朝向应按其所在立面的朝向计算; 2 楼梯间和电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均应参与计算: 3 列凸窗的顶部、底部和侧墙的面积不应计入外墙面积: 4外墙上的外窗、顶部和侧面为不透光构造的芦窗,窗面积 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当凸窗顶部和侧面透光时,外凸窗面积应 按透光部分实际面积计算

    3.2.3甲类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透光材料

    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60;甲类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 比大于等于0.40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1北向为北偏西60°至北偏东60°; 2 南向为南偏西30°至南偏东30°; 3 西向为西偏北30至西偏南60°(包括西偏北30°和西偏 南60°); 4东向为东偏北30°至东偏南60°(包括东偏北30°和东偏 南60°)。 3.2.6 甲类公共建筑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 2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 权衡判断。 3.2.7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满 足以下规定: 1甲类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设可开启窗扇,其 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应小于所在房间外墙面积的10%;当透光幕 墙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开启窗扇时,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3.2.7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满 足以下规定:

    3.2.7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

    1甲类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设可开启窗扇,其 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应小于所在房间外墙面积的10%:当透光幕 墙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开启窗扇时,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2乙类建筑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 3.2.8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为开启扇面 积和窗开启后的空气流通界面面积的较小值

    3.2.9建筑外门应采取保温隔热节能措施

    3.2.10建筑中庭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必要时应设置机械排 风装置。

    3.2.11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天然采光不能满足照明要 求的场所,宜采用导光、反光等装置将自然光引入室内。 3.2.12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宜符合表3.2.12 的规定。

    3.2.12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宜符合表3.2.12 的规定。

    表3.2.12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

    3.2.13电梯应具备节能运行功能。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 应设置群控措施。电梯应具备无外部召唤且轿厢内一段时间无预 置指令时,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模式的功能, 3.2.14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应具备空载时暂停或低速运转的 功能。

    3.2.15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宜采用下表隔热措施,计算总热阻时, 各项节能措施的当量热阻附加值,可按表3.2.15取值。

    3.2.15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宜采用下表隔热措施,计算总

    表3.2.15隔热措施的当量附加热阻

    3.2.16建筑设计宜采取以下措施,改善围护结构的隔热

    1建筑的外窗、玻璃幕墙面积不宜过大。空调房间应尽量避 免在东、西朝向大面积采用外窗、玻璃幕墙;

    3.3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3.3.1根据建筑热工设计的气候分区,甲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的

    乙类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热工性

    3.3.3建巩围护结构然 贴 1外墙的传热系数应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 数,平均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计算: 2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计算; 3当设置外遮阳构件时,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太阳得热

    系数应为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本身的太阳得热系数与外遮阳构 件的遮阳系数的乘积。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本身的太阳得热系 数和外遮阳构件的遮阳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热工设计规 范》GB50176的规定计算

    3.3.4夏热冬冷地区屋面和外墙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

    室内空气的露点温度。低于露点温度时,应在热桥部位增加相应的 保温措施

    .4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1根据所设计建筑生成参照建筑; 2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全年采暖空调能耗: 3计算所设计建筑在相同条件下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 耗,当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 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 节能要求。当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大于参照建 筑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调整设计参数重新计算,直 至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全年 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夏热冬暖地区必须同时满足设计建筑全年 空调制冷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全年空调制冷能耗 3.4.3参照建筑的形厌、大小、朝向、窗墙面积比、内部的空间 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当设计建筑的屋顶透光 部分的面积大于本标准第3.2.6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顶透光 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符 合本标准第3.2.6条的规定。

    3.4.4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按本标准第3.3.

    条的规定取值。参照建筑的外墙和屋面的构造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当本标准第3.3.1条对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太阳得热系数未作规

    4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在经济技术 合理时,冷媒温度宜高于常用设计温度,热媒温度宜低于常用设 计温度。

    4.1.5当利用通风可以排除室内的余热、余湿或其它污染物时, 宜采用自然通风、机械通风或复合通风的通风方式

    1全年所需供冷、供暖时间短或采用集中供冷、供暖系统不 经济; 2 需设空气调节的房间布置分散: 3设有集中供冷、供暖系统的建筑中,使用时间和要求不同 的房间; 4需增设空调系统,而难以设置机房和管道的既有公共建筑; 5经营项目使用性质频繁变动、内部装饰相应频繁变动的空 调房间或建筑 A

    1应根据气候特点,经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确定高温冷源的 制备方式和新风除湿方式:

    2宜考虑全年对大然冷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措施; 3不宜采用再热空气处理方式。 4.1.8使用时间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定风量全空 气风系统中。温度、湿度等要求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宜划分在同 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

    4.2.1供暖空调冷源与热源应根据建筑物规模、用途、建设地点 的能源条件、结构、价格以及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政策的相关规 定,通过综合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业余热的区域,热源宜采用废热或 工业余热。当废热或工业余热的温度较高、经技术经济论证合理 时,冷源宜采用吸收式冷水机组; 2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冷、热源宜利用浅层地能、太 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当采用可再生能源受到气候等原因的 限制无法保证时,应设置辅助冷、热源; 3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有区域热网的地区,集 中式空调系统的供热热源宜优先采用区域热网: 4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城市电网夏季供电充足 的地区,空调系统的冷源宜采用电动压缩式机组: 5不具备本条第1款~第4款的条件,但城市燃气供应充足 的地区,宜采用燃气锅炉、燃气热水机供热或燃气吸收式冷(温) 水机组供冷、供热: 6不具备本条第1款~5款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燃煤锅炉房、 燃油锅炉供热,蒸汽吸收式冷水机组或燃油吸收式冷(温)水机 组供冷、供热: 7天然气供应充足的地区,当建筑的电力负荷、热负荷和冷 负荷能较好匹配、能充分发挥冷、热、电联产系统的能源综合利

    用效率且经济技术比较合理时,宜采用分布式燃气冷热电三联供 系统; 8全年进行空气调节,且各房间或区域负荷特性相差较大 需要长时间地向建筑物同时供热和供冷,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 宜采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供冷、供热: 9在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差较大的地区,经技术经济比 较,采用低谷电能够明显起到对电网“削峰填谷”和节省运行费用 时,宜采用蓄能系统供冷、供热; 10中、小型建筑宜采用空气源热泵或土壤源地源热泵系统 供冷、供热; 11有天然地表水等资源可供利用、或者有可利用的浅层地 下水且能保证100%回灌时,可采用地表水或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 供冷、供热; 12具有多种能源的地区,可采用复合式能源供冷、供热。 4.2.2根据工程使用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认合理后可设置冬 季集中供暖系统;已设集中空调系统的建筑宜采用空调设备供暖 不应另设独立的集中供暖系统。 4.2.3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 暖热源: 1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 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3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 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4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小,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 供暖热源,但可以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 和平段时间启用的空调系统: 5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 量需求的建筑

    4.2.3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

    1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 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3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 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4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小,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 供暖热源,但可以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 和平段时间启用的空调系统: 5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 量需求的建筑。

    汽的热负荷; 2蒸汽热负荷在总热负荷中的比例大于70%且总热负荷不 大于14MW.

    汽的热负荷; 2蒸汽热负荷在总热负荷中的比例大于70%且总热负荷不 大于1.4MW。 4.2.8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水(热泵)机组台数及单机制冷量(制 热量)选择,应能适应负荷全年变化规律,满足季节及部分负荷 要求。机组不宜少于两台,且同类型机组不宜超过4台;当小型 工程仅设一台时,应选调节性能优良的机型,并能满足建筑最低 负荷的要求。 4.2.9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标准第4.1.2条 的规定计算的空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在设计条 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 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1.1。 4.2.10采用分布式能源站作为冷热源时,宜采用由自身发电驱动 以热电联产产生的废热为低位热源的热泵系统。 4.2.11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其在名

    热量)选择,应能适应负荷全年变化规律,满足季节及部分负荷 要求。机组不宜少于两台,且同类型机组不宜超过4台;当小型 工程仅设一台时,应选调节性能优良的机型,并能满足建筑最低 负荷的要求。

    的规定计算的空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在设计条 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 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1.1。

    4.2.10采用分布式能源站作为冷热源时,宜采用由自身发电!

    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COP)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冷定频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 不应低于表4.2.11的数值; 2水冷变频离心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2.11 中数值的0.93倍; 3水冷变频螺杆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2.11 中数值的0.95倍

    表4.2.11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COP)

    综合统计计算,当机组类型不同时,其限值应按冷量加权的方式 确定。

    3空调系统的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

    荷性能系数(IPLV)应按下式计算: IPLV=1.2%×A+32.8%×B+39.7%×C+26.3%×D(4.2.14) 式中:A一一10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 度30℃/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35℃; B一7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 26℃/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31.5℃: C一5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 23℃/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28℃; D一一2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 19℃/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24.5℃。 4.2.15采用名义制冷量天于7.1kW、电机驱动的单元式空气调节 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 规定条件下的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4.2.15的数值。

    表4.2.15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能效比(EER)

    4.2.16空气源热泵机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先进可靠的融霜控制,融霜时间总和不应超过运行周 期时间的20%; 2冬季设计工况下,冷热风机组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 1.8,冷热水机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2.0; 3冬季寒冷、潮湿的地区,当室外设计温度低于当地平衡点 温度时,或当室内温度稳定性有较高要求时,应设置辅助热源: 4对于同时供冷、供暖的建筑,宜选用热回收式热泵机组。 4.2.17空气源、风冷、蒸发冷却式冷水(热泵)式机组室外机的 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确保进风与排风通畅,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发生 明显的气流短路; 2 应避免污浊气流影响: 3 噪声和排热符合周围环境要求: 4 应便于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 4.2.18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 定条件下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不应低于表4.2.18的数 值

    表4.2.18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多联式空调(热泵) 机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

    4.2.19除具有热回收功能型或低温热泵型多联机系统外,多联机 空调系统的制冷剂连接管等效长度应满足对应制冷工况下满负荷 时的能效比(EER)不低于2.8的要求。 4.2.20采用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时,其在名义工

    4.2.20采用直燃型漠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时,其在名义工

    表4.2.20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 水机组的性能参数

    4.2.21对冬季李或过渡季存在供冷需求的建筑,应充分利用新风降 温;经技术经济分析合理时,可利用冷却塔提供空气调节冷水或 使用具有同时制冷和制热功能的空调(热泵)产品。 4.2.22采用蒸汽为热源,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回收用汽设 备产生的凝结水。凝结水回收系统应采用闭式系统 4.2.23对常年存在生活热水需求的建筑,当采用电动蒸汽压缩循 环冷水机组时,宜采用具有冷凝热回收功能的冷水机组。 4.2.24分散式空调系统冷、热源宜采用房间空气调节器、单元式 空气调节机和多联空调(热泵)机组,鼓励优先选用《房间空气 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2021.3及《单元式空气 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6规定的能效等级为 2级以上的产品。选用房间空气调节器和多联空调(热泵)机组时, 在建筑平面设计和立面设计中,均应考虑室外机的合理位置,既 不影响立面景观,有利于夏季排热、冬季李吸热,司时,便于清 洗和维护室外散热器。宜按以下原则进行室外机的布置: 1室外机宜安装在南、北或东南、西南向的外墙或屋面,尽 量避免阳光的长时间直接照射: 2室外机应避免室外换热器的进风与排风气流短路: 3不应将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室外机从下到上逐层依次布置

    在建筑的单面通风竖向凹槽内。

    在建筑的单面通风竖向凹

    4.3.1集中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所有区域只要求按季节同时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 时,应采用两管制的空调水系统;当建筑物内一些区域的空调系 统需全年供冷、其它区域仅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时, 可采用分区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当空调水系统的供冷和供热工况 转换频紧或需同时使用时,宜采用四管制水系统, 2冷水水温和供回水温差要求一致且各区域管路压力损失 相差不大的中小型工程,宜采用变流量一级泵系统;单台水泵功 率较大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在确保设备的适应性、控制方案和 运行管理可靠的前提下,空调冷水可采用冷水机组和负荷侧均变 流量的一级泵系统,且一级泵应采用调速泵。 3系统作用半径较大、设计水流阻力较高的大型工程,空调 冷水宜采用变流量二级泵系统。当各环路的设计水温一致且设计 水流阻力接近时,二级泵宜集中设置;当各环路的设计水流阻力 相差较大或各系统水温或温差要求不同时,宜按区域或系统分别 设置二级泵,且二级泵应采用调速泵。 4冷源设备集中设置且用户分散的区域供冷等大规模空调 冷水系统,当二级泵的输送距离较远且各用户管路阻力相差较天 或者水温(温差)要求不同时,可采用多级泵系统,且二级泵等 负荷侧各级泵应采用调速泵。 4.3.2空调水系统布置和选择管径时,应减少并联环路之间压力 损失的相对差额。当设计工况下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 额超过15%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 4.3.3采用换热器加热或冷却的二次空调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宜采 用变速调节。

    乙L一从冷热机房出口至该系统的远用户供回 水管道的总输送长度(m):

    4.3.8当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负担多个使用空间时,系统的新风 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4.3.8当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负担多个使用空间时,系

    4.3.9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房间,宜根据室内CO

    4.3.10当采用人工冷、热源对空气调节系统进行预热或预冷运行 时,新风系统应能关闭:当室外空气温度较低时,应尽量利用新 风系统进行预冷。 4.3.11空气调节内、外区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楼层以 及围护结构特点等因素划分。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4.3.12风机盘管加新风空调系统的新风宜直接送入各空气调节 区,不宜经过风机盘管机组后再送出,

    4.3.13空气过滤器的设计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气过滤器的性能参数应符合国家标准《空气过滤器》 GB/T14295的规定; 2宜设置过滤器阻力监测、报警装置,并应具备更换条件: 3 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的过滤器应能满足全新风运行的需 要。 4.3.14 空气调节风系统不应利用土建风道作为送风道和输送冷

    3全全 市 要。 4.3.14空气调节风系统不应利用土建风道作为送风道和输送冷、 热处理后的新风风道。当受条件限制利用土建风道时,应采取可 靠的防漏风和绝热措施。

    热处理后的新风风道。当受条件限制利用土建风道时,应采取可 靠的防漏风和绝热措施。

    4.3.15空气调节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 2 冷却塔应设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的场所: 3冷却塔补水总管上应设置水流量计量装置; 4当在室内设置冷却水集水箱时,冷却塔布水器与集水箱设 计水位之间的高差不应超过8m。 4.3.16在多台制冷主机并联供冷的系统中,与其相匹配的冷却塔 宜采用并联形式,以便在过渡季或者外界气温较低、室内冷负荷 减少、部分制冷主机运行时,利用并联冷却塔,停开冷却塔风机, 采用自然冷却的方式,降低能耗。

    程计算确定。空气调节系统采用上送风气流组织形式时,宜加大 夏季设计送风温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高度小于或等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5℃; 2 送风高度大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10℃。 4.3.18 在同一个空气处理系统中,不宜同时有加热和冷却过程, 4.3.19 空调风系统和通风系统的风量大于10000m/h时,风道系 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不宜大于表4.3.18的数值。风道系统单 位风量耗功率(W)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W一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m/h)l P一空调机组的余压或通风系统风机的风压(Pa) ncD一电机及传动效率(%),ncp取0.855;

    Ws = P/(3600×ncp×nr)(4.3.18)

    19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限值W[V

    4.3.20当输送冷媒温度低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且不充许冷媒温 度有升高,或当输送热媒温度高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且不充许热 媒温度有降低时,管道与设备应采取保温保冷措施。绝热层的设 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 GB/T8175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计算; 2供冷或冷热共用时,保冷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 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露的 保冷层厚度方法计算,并取大值; 3管道与设备绝热厚度及风管绝热层的最小热阻可按本标 准附录C的规定选用; 4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热桥 或“冷桥”的措施:

    4.3.22有人员长期停留且不设置集中新风、排风系统的空气调节 区或空调房间,宜在各空气调节区或空调房间分别安装带热回收 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4.3.22有人员长期停留且不设置集中新风、排风系统的

    4.4.1地面辐射供暖面层材料的热阻不宜大于0.05[m·K/Wl

    4.4.1地面辐射供暖面层材料的热阻不宜大于0.05m:K/W]。 4.4.2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各空调区的冷、热负荷差异和 变化大、低负荷运行时间较长,且需要分别控制各空调区温度时, 宜采用变风量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变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 应采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速的方式,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每 个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最小送风量。

    4.4.3房间面积或空间较大、人员密度变化大或有必要集中进行 温、湿度控制的空气调节区,其空气调节风系统宣采用全空气空 气调节系统,不宜采用风机盘管系统。 4.4.4设计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并当功能上无特殊要求时,宜采 用单风管送风方式。

    对所选用的组合式空调机组漏风率的要求及配用风机在设计工况 的效率。

    采用辐射供暖供冷或分层空气调节系统。

    4.4.7机电设备用房、厨房热加工间等发热量较大的房间的通风

    1在保证设备止常工作前提下,宜采用通风消除室内余热。 机电设备用房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宜低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

    温度。 2厨房热加工间宜采用补风式油烟排气罩。采用直流式空调 送风的区域,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宜低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 温度。

    4.4.8空气调节区通向室外的大门,除设计为自动门或有专人开 启的门外,应设置隔离用大门空气幕

    4.4.8空气调节区通向室外的大门,除设计为自动门或有专

    4.5.1集中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进行监测与控制。建筑 面积大于20000m的公共建筑使用全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用直 接数字控制系统。系统功能及监测控制内容应根据建筑功能、相 关标准、系统类型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5.2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进行能量计量,能量计量 应包括下列内容: 1燃料的消耗量; 2制冷机的耗电量; 3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 4补水量。 4.5.3采用区域性冷源和热源时,在每栋公共建筑的冷源和热源 入口处,应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时, 不同使用单位或区域宜分别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4.5.4 锅炉房和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4.5.5锅炉房和换热机房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进行水泵与阀门等设备连锁控制; 2供水温度应能根据室外温度进行调节;

    4.5.3采用区域性冷源和热源时封头标准,在每栋公共建筑的冷

    入口处,应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时 不同使用单位或区域宜分别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4.5.4锅炉房和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1 应能进行水泵与阀门等设备连锁控制; 2 供水温度应能根据室外温度进行调节: 3 供水流量应能根据末端需求进行调节: 4宜能根据末端需求进行水泵台数和转速的控制: 5 应能根据需求供热量调节锅炉的投运台数和投入燃料量。

    4.5.6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室温调控装置;辐射供暖系统应安装 自动温度控制阀。 4.5.7总装机容量较大、数量较多的大型工程冷、热源机房,宜 采用机组、水泵及冷却塔一体化控制方式,通过优化组合确定设 备运行台数,达到系统整体节能的目的。冷热源机房的控制功能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进行冷水(热泵)机组、水泵、阀门、冷却塔等设备 的顺序启停和连锁控制: 2应能进行冷水机组的台数控制,宜采用冷量优化控制方式 3应能进行水泵的台数控制,宜采用流量优化控制方式; 4二级泵应能进行自动变速控制,宜根据管道压差控制转速 且压差宜能优化调节: 5应能进行冷却塔风机的台数控制,宜根据室外气象参数进 行变速控制: 6应能进行冷却塔的自动排污控制; 7宜能根据室外气象参数和末端需求进行供水温度的优化调 节; 8宜能按累计运行时间进行设备的轮换使用; 9冷热源主机设备3台以上的,宜采用机组群控方式:当采 用群控方式时,控制系统应与冷水机组自带控制单元建立通信连 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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