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61-48-2008 陕西省房屋建筑震后重建抗震设防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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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规定划为乙类建筑的房屋应优先选用抗震性能较好的钢筋混凝 土结构。

    1中小学教学楼、划为乙类建筑医院的门诊楼、医技楼和住 院楼,6度不宜超过4层,7度不宜超过3层,8度不宜超过2层。 2幼儿园不宜超过一层。 3.3.10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房屋,6、7度时,宜采用现浇或装配 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8度时,应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 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3.3.11公共建筑、房屋的悬挑部位及相应的平衡部位、标高变化 的楼、屋盖不得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3.3.126、7度地区多层砌体房屋应优先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 屋盖,8度地区多层砌体房屋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3.3.13结构的抗侧力构件布置不均匀时,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 楼、屋盖。

    3.4.1多层房屋采用扭转耦联振型分解法计算时,结构的扭转周 期宜小于计算方向的第一平动周期。 3.4.2质量及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及扭转不规则的结构生产标准, 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 3.4.3钢筋混凝土结构计算时,楼屋面梁的刚度增大系数应与楼 屋盖体系相适应。 3.4.4结构计算中因地震作用设计困难进行刚度折减的构件,应

    3.4.4结构计算中因地震作用设计困难进行刚度折减的构件,应 保证此类构件的破坏对竖向承载力无明显影响,并不应引起结构 的连续破坏。

    震设计规范》及其它规范的要习

    3.5.1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结构构件在正常维护条件下,结构构 件应满足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应能保 证其使用功能,而不需进行大修加固。 3.5.2对现浇混凝土构件必要时应进行施工阶段的验算。 3.5.3结构构件强度计算时,结构构件截面如有削弱,强度应按 规定予以折减,并对局部应力集中处应进行补强, 3.5.4结构构件设计中的耗能部位,刚度折减的梁,在正常使用 状态下应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 3.5.5砌体结构中采用独立砖柱作为承重构件,截面尺寸不宜小 于370mm×370mm,并应满足计算要求。 3.5.6多层砌体房屋,防潮层以上墙体应采用混合砂浆砌筑。若 用水泥砂浆时,应按有关规范折减强度

    3.6.1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烧结普通粘土砖和烧结多孔粘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 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3.6.2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 不应低于C20。 2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 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 小于1.25;且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 于1.3。

    3.6.2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性较好的钢筋;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HRB335级和HRB400级热轧 钢筋,箍筋宜选用HPB235、HRB335和HRB400级热轧钢筋。 3.6.4在施工中,当需要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 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 并应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抗震构造措施的要求。

    3.6.4在施工中,当需要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 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 并应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抗震构造措施的要求。 3.6.5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的截面尺寸宜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截面宽度不宜小于200mm。 2截面高宽比不宜大于4。 3净跨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宜小于4。 3.6.6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的纵向钢筋配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沿梁全长顶面和底面的配筋,一、二级不应少于2Φ14, 且分别不应少于梁两端顶面和底面纵向配筋中较大截面面积的 1/4,三、四级不应少于2Φ12。 2一、二级框架梁内贯通中柱的每根纵向钢筋直径对矩形截 面柱不宜大于柱在该方向截面尺寸的1/20,对圆形截面柱不宜大 于纵向钢筋所在位置柱截面弦长的1/20。 3.6.7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端加密区的箍筋肢距,一级不宜大于 200mm和20倍箍筋直径的较大值,二、三级不宜大于250mm和20 倍箍筋直径的较大值,四级不宜大于300mm。 3.6.8钢筋混凝土框架柱的截面尺寸,宜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截面的宽度和高度均不宜小于300mm,圆柱直径不宜小于 350mm。 2 剪跨比宜大于2。 3 截面长边与短边的边长比不宜大于3。 3.6.9 钢筋混凝土框架柱的纵向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宜对称配置。 截面尺寸大于400mm的柱,纵向钢筋间距不宜大于 200mm。 3边柱、角柱及抗震墙端柱在地震作用组合产生小偏心受拉

    时,柱内纵筋总截面面积应比计算值增加25%。 4柱纵向钢筋的绑扎接头应避开柱端的箍筋加密区。 3.6.10钢筋混凝土框架柱的箍筋加密范围,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柱端,取截面高度(圆柱直径)、柱净高的1/6和500mm三 者的最大值。 2底层柱,柱根不小于柱净高的1/3;当有刚性地面时,除 柱端外尚应取刚性地面上下各500mm。 3因设置填充墙等形成的柱净高与柱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 的柱,取全高。 4一级及二级框架的角柱,取全高。 3.6.11钢筋混凝土框架柱箍筋加密区箍筋肢距,一级不宜大于 200mm,二、三级不宜大于250mm和20倍箍筋直径的较大值,四 级不宜大于300mm,至少每隔一根纵向钢筋宜在两个方向有箍筋 或拉筋约束;采用拉筋复合箍时,拉筋宜紧靠纵向钢筋并钩住箍 筋。 3.6.12、砌体结构的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医院门诊楼、住院部、 医技楼等乙类建筑,其承重墙的厚度不应小于240mm。 3.6.13砌体结构中,楼、屋盖的钢筋混凝土梁或屋架应与墙、柱 (包括构造柱)或圈梁可靠连接,梁与砖柱的连接不应削弱柱截 面,各层独立砖柱顶部应在两个方向均有可靠连接。 3.6.14砌体结构中,跨度大于6m的屋架和跨度大于下列数值的 梁,应在支承处砌体上设置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垫块;当墙中设 有圈梁时,垫块与圈梁应浇成整体: 1对砖砌体为4.8m。 2对砌块和料石砌体为4.2m。 3对毛石砌体为3.9m。 3.6.15砌体结构中,对240mm厚的砖墙,当梁跨度不小于6m时 其支承处宜加设壁柱或采取其他加强措施。当设防烈度在7度及 7度以上时,砌体结构中跨度大于6m的屋架和跨度大于4.8m的

    2)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墙顶应与框架梁密切 结合; 3)填充墙应沿框架柱全高每隔500mm设2Φ6拉筋,拉筋伸入 墙内的长度,6、7度时不应小于墙长的1/5,且不小于700mm, 8度时宜沿墙全长贯通; 4)墙长大于5m时,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且墙顶与梁 拉结;墙高超过4.0m时,墙体半高宜设置与柱连接且沿墙全长贯 通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5)外填充墙拐角处应设置构造柱,构造柱的间距不应大于 4.2m,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通长的拉结筋与剪力墙、柱或构 造柱拉结。 3.6.28建筑物不宜做易倒塌的门头、门脸、高山墙等装饰构件; 突出屋面高度大于500mm的女儿墙及烟等非结构构件应按有关 规范的规定进行抗震设计。 3.6.29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 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按有关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3.6.30在有人员停留区域及安全疏散通道附近的构筑物(如围墙 等),应满足抗震设防要求。

    4.1.1拟建工程场地应与规划、勘察、设计文件一致。 4.1.2 房屋建筑施工前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施工相关准许手续。 4.1.3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必须有完整的施工图纸,施工图应通过 审查。 4.1.4施工前应由设计人员向施工单位(人员)进行抗震设防措 施交底,明确抗震设防要求和重点控制部位。 4.1.5施工单位应根据单位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施工环境 条件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周期长、位置高、荷 载大、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考虑防震措施。 4.1.6施工单位应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作业人员 应具备与从事工作相适应的施工素质,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岗位 资格证。 4.1.7施工作业应优先考虑选用先进的施工机具,尽量减少手工 作业。

    4.1.8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工程抗震设防措施和要求

    4.2结构材料基本要求

    4.2.1用于结构工程施工的主要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泥、钢材应采用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并有材料质量合 格证,钢材品种、级别、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 2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规定。 3砌体结构所用块材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防潮层以下 的砌体应采用水泥砂浆砌筑,防潮层以上砌体应采用混合砂浆砌

    筑。 4用于抗震等级一、二级框架结构的纵向受力钢筋,其基本 力学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 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 1.3。 4.2.2用于结构施工的主要材料应按规定实行见证取样,抽样复 试合格后方可应用于工程。 4.2.3钢筋的焊接、粗直径钢筋的机械连接,施工前应进行工艺 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使用。 4.2.4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不 得使用。不符合抗震构造要求的预制楼板不得用于工程。 4.2.5钢筋混凝土结构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钢筋混凝土结 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量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4.3.1工程开工前应先对拟建场地进行普探,并对发现的墓坑及 问题坑进行处理,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施工。 4.3.2基坑开挖后,应会同勘察、设计单位验槽,核对土质与岩 土工程勘察报告是否相符。 4.3.3人工复合地基、桩基应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4.3.4对高低错落的工程应先施工深基础,后施工浅基础。 4.3.5灰土地基施工应严格计量,拌和均匀,随铺随夯实,接槎 部位不得留在轴线处或独立基础下面,且接槎应留成踏步槎,宽 度不得小于1m,石灰应用磨细生石灰粉,严禁用熟石灰粉,

    4.3.5灰土地基施工应严格计量,拌和均勾,随铺随夯

    部位不得留在轴线处或独立基础下面,且接槎应留成踏步槎,宽 度不得小于1m,石灰应用磨细生石灰粉,严禁用熟石灰粉。

    4.4.3填充墙不得一次施工到顶,最上一皮砖至少在整墙砌筑完

    4.5.6高低层错落结构,宜先施工高层,后施工低层。

    4.5.7填充墙拉结筋采用后植筋办法施工时,应先进行拉拔试验, 合格后再按砌块厚度和设计要求间距植筋,严禁随意弯折拉结筋。

    4.5.7填充墙拉结筋采用后植筋办法施工时,应先进行拉

    4.6.1室外幕墙工程必须有专项设计,承重骨架及与主体结构的 连接应牢靠。

    4.6.3外墙面砖镶贴前应作粘结强度检验,粘结强度不应低于 0.4MPa,基层应作界面处理。 4.6.4室内采用粘结材料于贴饰面板材时,必须有足够的粘结点 和粘结面积,除四角必须粘结外,中间每0.2m至少有一个粘结 点,每个粘结点面积不应小于10cm。

    4.6.5室内不同墙体材料交接部位,墙面装饰层施工前,应 缝部位进行处理,嵌填弹性腻子或在粉刷层中增设加强材料 度不小于20cm。

    4.6.7室内设置的附着吊挂装饰件等应固定牢靠。

    4.7.1室内管道支架、吊架的形式、间距应符合规范规定,固定 牢靠。 4.7.2穿越结构缝的管线应采取软连接或其他适应结构较大变位 的措施。

    4.7.4大型灯具安装前吊挂件应进行拉力试验,满足要求后方可 吊挂灯具。

    强夯法处理湿陷性黄土地基技术规程

    主编部门:陕西省建设厅 陕西省建设厅 批准部门: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08年08月01日

    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

    陕西省建设厅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发布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 强夯法处理湿陷性黄土地基技术 的通知

    陕建发[2008]151号

    陕西省建设厅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8年7月14日

    的地基夯沉量估算式增加了个经验系数1.05。 5第4章施工增加了“般规定”、“质量控制”、“产品保护”” 和“环境保护”。 6将《90规程》“验收”章中强夯地基的质量检测内容分 出,单列为第5章“质量检测”,并补充了检测内容和按强夯施工 面积确定检测抽样点数的规定,且要求检测的点数比《90规程》 有所增加。 7第6章验收增加了“验收程序”。 8增加了附录A“强夯土干密度、压缩模量、承载力特征值 表”、附录B“强夯能级与夯实厚度的经验关系”和附录D“强夯 施工工序流程图”。 本规程由陕西省建设厅负责归口管理,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 院负责具体条文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 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 西安市环城西路北段272号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强夯法处理 湿陷性黄土地基技术规程》管理组,邮编710082。 主编单位: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陕西省机械施工公司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西北分公司 陕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 西安市建筑机械施工公司 西安基础工程公司 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主要起草人:师管孝、朱武卫(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伟东、冯联会、任会明、朱沈阳、李存良、 杜长利、张振东、陆建勇、孟向一、袁永福、 韩民仓

    2.1.1强夯法处理地基

    系将重量100~400kN的夯锤提高到10m~20m处使其自由落 下,由势能转化为动能给地基以冲击能量,如此反复将地基土夯 压密实的方法。

    依据拟建场地工程地质资料和拟建工程对地基土密度、强度 变形的要求,由设计确定基础底面以下必须强夯处理的厚度。

    为各遍夯点强夯完毕并满拍平整场地后,强夯地基的压缩(下 沉)量。

    2.1.6终止夯面标高

    为强夯施工结束后的地面标高。该标高应为建(构)筑物基 础或垫层(基础下设置垫层时)的底面标高。

    为强夯处理地基的夯点单击夯击能量,其值为夯锤重量与落 距的乘积。

    为与强夯施工质量有密切关系的强务施工参数,包括分锤的 底面积、重量、落距,夯点排布,强夯遍数,每夯点连续夯击数 及相邻两遍间歇时间等。

    为提升夯锤到预定高度后,夯锤底面至地面开夯标高之间的 距离。

    为强法处理地基平面范围内全部夯点的分布形式,包括夯 点排布方式、夯点问距、夯点分遍夯击的次序等。

    在强夯处理地基平面范围内,分批完成全部点夯击所需施 夯的批数,简称强夯遍数。

    夯点经连续多次夯击后,以夯点为中心,在场地形成直径(地 面)比夯锤直径大约0.5~0.8m的锥形夯坑,夯点夯沉量一般为夯 坑的深度。

    为相邻两遍强夯之间必须静置的时间。

    为强夯施工完成各遍全部夯点的夯击后,最后附加的搭接夯 击拍平地面的满面夯击。满夯拍平亦为补充夯实平整场地时各遍 夯坑(夯点)内的松填土,不计算在强夯遍数内,

    3.1.1强夯法处理地基设计应依据下列资料和条件进行:

    3.1.1强夯法处理地基设计应依据下列资料和条件进行: 1拟建场地岩土工程地质资料,包括地基土层的分类、含水 量、干密度、压缩性等指标;湿陷性黄土场地的湿陷类型、地基 湿陷等级及其湿陷土层的深度;人工填土地基的分布范围、深度、 成分以及填土的均匀性、含水量、湿陷性等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2拟建工程的类别、上部结构及基础设计资料等,地基处理 的目的和地基处理后应达到的各项质量指标。 3拟建场地及其邻近场地的地下工程和相关管线理置等情 况,强夯法处理地基对周边环境的振动等不利影响。 4当地类似工程的有关强夯处理地基的技术资料。 3.1.2强夯法处理地基的设计内容,应包括设计强夯地基的夯实 厚度、强夯能级、处理平面范围及夯点排布、强夯遍数和夯点击 数、开夯标高及要求强夯土达到的物理力学指标等内容。 3.1.3强夯法处理湿陷性黄土地基的夯实厚度内,强夯土的湿陷 性应消除(湿陷系数8s<0.015)。 夯实厚度D内土层的密实和坚硬程度自上而下逐渐衰减,依 次可分为上、中、下三个分层。三个分层的厚度各占夯实厚度 D的1/3,如图3.1.3所示。三个分层的干密度、压缩模量、承载 力特征值见本规程附录A表A.0.1

    图 3. 1. 3 强夯夯实土层划分示意图

    3.1.4强夯地基上砌筑基础(或根据工程需要,于其上设置垫层) 之前,应先表面压实。 3.1.5对于湿陷性黄土场地土层处理厚度内土的天然含水量,应 按其适宜强夯的程度,依次划分为“适宜”、“较适宜”、“可 采用”三类含水量范围。 1“适宜”强夯的土层含水量范围:

    “较适宜”强夯的土层含水量范围:

    “可采用”强夯的土层含水量范围:

    式中w一一土层处理厚度内,土的天然含水量(%),以拟建场 地勘察资料为准,土层划分厚度及其W值按开夯标 高下每0.5m~1.5m厚度计取。W范围值中的高含 水量土层,宜位于处理厚度的底层。 土层处理厚度内,土的天然含水量W的加权平均值(%) Wop 土层处理厚度内,土的最优含水量W的加权平均 值(%),宜按室内标准击实试验确定。当无试验资 料时,可近似按(0.56~0.60)WL取值。 WL——土层处理厚度内,土的液限含水量W.的加权平均 值(%)。 3.1.6对地基变形有严格要求的建(构)筑物,应按现行行业标

    3.1.6对地基变形有严格要求的建(构)筑物,应按现行行

    3.2.1强夯法处理地基设计的夯实厚度,应根据工程地质资料及 建(构)筑物对地基土的物理力学指标要求(或地基处理目的) 确定。

    3.2.2对以消除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湿陷性为主要处理目的时

    计的夯实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GB50025有关处理厚度的规定;对以提高地基土的承载力为主要 处理目的时,应处理基础底面下经修正后的天然地基承载力特征 值仍小于附加压力和上覆土自重压力之和的所有土层;对以降低 地基土的压缩变形为主要处理目的时,应按变形计算确定地基必 须的夯实厚度。

    3.2.3强夯地基下卧层承载力验算及地基变形计算:当下卧层

    湿陷性黄土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GB50025的规定执行;对于其它土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规定执行。

    1 实厚度及划分的土层含水量类别按表3.3.1选用;设计的夯实厚度 大于表列D值时,可按本规程附录B经验公式估算选用,必要时 再通过试夯确定;对地基强度、变形有较高要求的重要建(构) 筑物及地层结构复杂、强夯面积大的工程,应通过现场试夯确定

    表3.3.1强夯能级W(kNm)选用表

    3.4强夯处理平面范围及夯点排布

    硅钢片标准4强夯处理平面范围及夯点排布

    3.4.1强夯处理地基的平面范围,应大于建(构)筑物基础平面边 界,超出建(构)筑物基础外缘的宽度,应不小于设计的夯实厚 度的1/2,且不应小于3米。 3.4.2夯点位置应根据基础平面形状按正方形或三角形的网络点 排布。夯点中心距可取(1.2~2.0)d,拟处理土层厚度小、强夯 能级低取小值;拟处理厚度大、强夯能级高取大值。必要时,可 通过试夯确定。

    3.5.1分布在处理平面范围内的全部夯点,宜分遍(批

    3.5强夯遍数及夯点击数

    3.5.1分布在处理平面范围内的全部夯点,宜分遍(批)夯击。 各遍(批)击的夯点应互相错开。完成全部夯点夯击所需的遍 (批)数为设计的强夯遍数。 3.5.2强夯遍数宜为2遍~3遍。此外,对强夯场地最后必须附 加满夯拍平。3000kNm以下能级的强,满拍平宜用1000kN·m 能级,锤印搭叠约d/3,每印痕连夯2击~3击。 3.5.3各遍强夯中的每点所需的连续夯击数,应根据试击数 与夯沉量关系曲线、最后两击平均夯沉量、夯坑周围地面隆起程 度等因素综合确定。较适宜的连续夯击数为最后两击的平均夯沉 量不大于3cm~5cm(相应于1000kNm~3000kN?m强夯能级)。每 夯点连续夯击数宜为12击~18击,第一遍夯点取较多击数。 3.5.4相邻两遍点之间应留间歇时间。通常情况下的间歇时间 砂土需1天~3天;粉土需3天~7天;粉质粘土需7天~14天。

    3.6.1强夯开夯标高应按所需终止夯面标高加地基夯沉量确定。 地基夯沉量宜通过试夯确定。当无试夯资料时,可按下式估算:

    Pa估 Ad = 1.05 D Pdo

    Pdo + Pal Pa估 2

    无缝钢管标准Gs Pal = 0.95. Pw 1+W,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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