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贯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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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将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统一在一 起的命名。 【条文】2.0.23索赔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已方的原因而遭 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 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08 条文】2. 0.10索赔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已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 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要点说明】“索赔”新增了“按合同约定或法规规定应由 对方承担责任”的内容,使该定义更为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 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即是“索赔”的法律依据。本条的“索 赔”专指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对于非 自已过错的责任事件并造成损失时,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 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要求的行为。 【条文】2.0.24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 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08 条文】2.0.11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

    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要点说明】“现场签证”是专指在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 发承包双方的现场代表(或其委托人)就涉及的责任事件作出的书 面签学确认凭证。有的又称工程签证、施工签证、技术核定单等。 【条文】2.0.25提前峻工(赶工)费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 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要点说明】“提前竣工(赶工)费”是新增名词,是对发包 人要求缩短相应工程定额工期、或要求合同工程工期缩短产生的应 由发包人给予承包人一定补偿支付的费用。 【条文】2.0.26误期赔偿费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 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 损失的费用。 【要点说明】“误期赔偿费”是新增名词,是对承包人未履行合 司义务,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向发包人赔偿的费用。 ★【条文】2.0.27不可抗力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 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要点说明】“不可抗力”是新增名词,指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 发事件的发生必然对工程建设造成损失,但这种事件的发生是发承 包双方谁都不能预见、克服的,其对工程建设造成的损失也是不可

    避免的。 不可抗力包括战争、骚乱、暴动、社会性突发事件和非发承包 双方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等,以及大风、暴 雨、大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自然灾害等发生后是否构成不 可抗力事件应依据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或在合同中约定。 【条文】2.0.28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 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要点说明】“工程设备”是新增名词。采用《标准施工招标 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第56令)中通用合同条款的定义: 包括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 2009定义的建筑设备。 【条文】2.0.29缺陷责任期 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 任的期限。 【要点说明】“缺陷责任期”是新增名词,根据建设部、财政 部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三款 规定“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 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 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定义,与《标准 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第56令)中通用合同条 款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

    【条文】2.0.30质量保证金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 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要点说明】质量保证金”是新增名词,根据建设部、财政 部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 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 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定义。 【条文】 2. 0.31费用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 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要点说明】“费用”是新增名词抗震标准规范范本,指承包人履行合同所发生 或将要发生的合理开支,在索赔中经常使用。 【条文】 2. 0. 32利润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 【要点说明】“利润”是新增名词,指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 完成合同工程以后获得的盈利。 【条文】2.0.33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 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08条文】2.0.12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

    以取消”。规费由施工企业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 进行缴纳,但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中的计取标准和办法由国家及省 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相关规定 制定。 【条文】2.0.35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08 条文】2.0.14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币维 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要点说明】“税金”是国家为了实现本身的职能,按照税 法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是 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工具。本条的“税金”是依据国 家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由承包人负责缴纳的营业税、 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的总称。与“08规 范”相比,增加了“地方教育附加”。 【条文】2.0.36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 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招标人。 【08条文】2.0.15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 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要点说明】“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 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建 设工程施工招标时又称为“招标人”,有时又称“项目业主”。 【条文】2.0.37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 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投标人。 【08条文】2.0.16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 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要点说明】“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 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工 程施工招标发包中,投标时又被称为“投标人”,有时又称“施工企 业”。 【条文】2.0.38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 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08条文】2.0.19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 咨询活动的企业。 【要点说明】 “工程造价咨询人”是指专门从事工程造价咨 询服务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应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方 能成为工程造价咨询人,并只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

    程造价咨询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1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 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对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管理。 【条文】2.0.39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 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08条文】2.0.17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 动的专业人员。 【条文】2.0.40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 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08条文】2.0.18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 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要点说明】“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都是从事建设工 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统称造价人员。 我国对工程造价人员实行的是执业资格管理制度。人事部、建 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 [1996]77号)规定,在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工程造价人员实行执 业资格制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国家统一规划的专业技 术执业资格制度范围。造价工程师必须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一个单位注册方能从事建设工程造

    价业务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造价工程师按照《注册造价工程 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进行管理。 造价员是按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印发的《全国建设工 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的规定,通过考试取得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并在一个单位登记方能从事工程 造价业务的人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和各地区造价管理协 会或归口管理机构负责对造价员进行管理。 ★【条文】2.0.41单价项目(综合单价、单价合同、单价项 目的内在联系)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 计变更)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 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 【要点说明】“单价项目”是新增名词,指工程量清单中以工 程数量乘以综合单价计价的项目,如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分部 分项工程项目、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 ★【条文】2.0.42总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现行国家计量规 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 【要点说明】“总价项目”是新增名词,指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 (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价的项目,此类项目在现行国家计量规范 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如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 施工增加费,以及总承包服务费、规费等。

    【条文】2.0. 43工程计量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 计算和确认。 【要点说明】“工程计量”是新增名词,指发承包双方根据合 司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工程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正确的计量是支 付的前提。 【条文】2.0.44工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 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 算、竣工结算。 【要点说明】“工程结算”是新增名词,根据不同的阶段,又 可分为期中结算、终止结算和竣工结算。期中结算又称中间结算, 包括月度、李度、年度结算和形象进度结算。终止结算是合同解除 后的结算。峻工结算是指工程峻工验收合格,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 约定办理的工程结算,是期中结算的汇总。竣工结算包括单位工程 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 结算由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组成,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由单项工程竣工 结算组成。 【条文】2.0.45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 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 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08条文】2.0.20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 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 价。 【要点说明】“招标控制价”对“08规范”该定义作了调整, 增加了“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 制”,删去了“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使其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相区 分,更加明晰。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规定的最高投 标限价。 【条文】2.0.46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汇总后标明的总价。 【08条文】2.0.21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要点说明】“投标价”对“08规范”该名词作了修改,使 其更为准确。投标价是在工程采用招标发包的过程中,由投标人按 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工程特点,并结合自身 的施工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计价规定自主确定的工程 造价,是投标人希望达成工程承包交易的期望价格,它不能高于招 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 【条文】2.0.47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

    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 【08条文】2.0.22合同价 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要点说明】“签约合同价”对“08规范”该名词名称作了 修改,其定义也作了调整,更加明确。是在工程发承包交易完成后, 由发承包双方以合同形式确定的工程承包价格。采用招标发包的工 程,其签约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也即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本规范的很多条文,按照用语习惯,经常使用合同价款一词,如 周整合同价款,其实质就是调整签约合同价;再如合同价款支付,其 买质也是对完成的签约合同价进行的支付,因此,在本规范中,签约 合同价与合同价款同义。 【条文】2.0.48预付款 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 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 等的款项。 【要点说明】“预付款”是新增名词。是在工程开工前,发包人 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施工所需材料、工程设备的 采购以及组织人员进场等的款项。 【条文】2.0.49进度款 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 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 付。

    【要点说明】“进度款”是新增名词。是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 照合同约定,在付款周期内对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 项,又称期中结算支付。 【条文】2.0.50合同价款调整 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其 合同价款进行变动的提出、计算和确认。 【要点说明】“合同价款调整”是新增名词。合同工程实施的理 想状态,是合同价款无须任何调整,但建筑施工生产的特点决定了 这样的理想状态少之又少,由于合同条件的改变,在施工过程中, 出现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因素,发承包方均可提出对其合同价款进 行变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进行调整。 【条文】2.0.51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级 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 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 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08条文】2.0.23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 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要点说明】“竣工结算价”对“08规范”该名词作了修改, 是在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承包内容,发包人依法组织竣 工验收合格后,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

    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 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的规定, 统一将其定义为工程造价鉴定,或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并明确其 为: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 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进行的鉴别、判断和评定。合同纠纷当事 人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的有关工程造价鉴 证,仍归于工程造价咨询之一以示区别,

    【概述】一般规定主要是针对本规范的一些共同性问题所写 的条文。本章共4节、19条,是在08规范”1.总则(1.0.3、1.0.4 条)、4.1节一般规定(4.1.2、4.1.5、4.1.8、4.1.9条)的基础上, 增加了一些新内容编写的。与“08规范”相比,增设1章3节、增 加13条,其中强制性条文5条。 3. 1计价方式 【概述】本节共6条,是在“08规范”第1.0.3、1.0.4、4.1.2 4.1.5、4.1.8条基础上修订的,其中保留强制性条文4条。 ★【条文】3.1.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 须米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08条文】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 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 量清单计价。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计价方 式。 本条仍然保留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 项目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文字上比“08规范”简化。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 号令)的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

    方式。 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方 式计价由项目业主自主确定,但本规范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 式。 ★【条文】3.1.3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 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要点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将“08规范”第1.0.4条的条 文说明上升为正式条文,明确了对于确定不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 价的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 规定外,本规范的其他条文仍应执行。 ★★【条文】3.1.4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08条文】4.1.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 价。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的计价方法。 本条保留为强制性条文。鉴于工程量清单不论分部分项工程项 自,还是措施项目,不论是单价项目,还是总价项目,均应采用综 合单价法计价,即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因此,本条 删去了“08规范”中的“分部分项”,使“08规范”对此规定比较 模糊、易弓起歧义的地方变得清晰。 【条文】3.1.5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 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08条文】4.1.5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

    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 用。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原则。 本条保留为强制性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 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05年6月7日,建设部 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 更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L2005|89号),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纳 入国家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规定“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 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 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2012年2月14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 立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 企[2012」16号」)第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 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根据以上规定,考虑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与要求越来 越高,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的规定,安全费用标准不予竞争。 因此,本规范规定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费用标准计价, 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对该项费用进行优惠,投标人也不得将该项 费用参与币场竞争。将“应”修改为“必须”,按照标准用词说明 表述更为严格。 ★【条文】3.1.6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

    定计算,并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国家财富的迅速增长,党和政 府把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准,提供人民社会保障作为重要的政策。随 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发布实施,进城务工的农村居 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障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劳动 主管部门对违法企业劳动监察的加强,都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成本支 出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规定规费不得竞争正是顺应了这一时代 潮流。

    3.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审供)

    【概述】本节为新增,共5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等编写。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由承包人供应材料是最常 态的承包方式,但是,发包人从保证工程质量和降低工程造价等角 度出发,有时会提出由自已供应一部分材料,而对此,法律也是认 可的。从物权角度来讲,发包人提供材料是在物化到建筑物之前其 听有权归发包人的材料供应。因此,当材料供应给承包人时,其实 是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就供应的材料成立了保管合同关系。双方 应约定发包人应承担的保管费用,这也是本规范定义的总承包服务 费中的内容之一。还需注意的是,在保管期间,承包人不承担不可 抗力的风险。 ★【条文】3.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 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L.1的规定填写《发包人

    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 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申供材料的计价方式。 发包人提供甲供材料,若是招标发包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 若是直接发包的,应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 人不应再定审供材料,否则,就可能产生侵犯承包权的情况。本条 包括两个要点: 1.发包人的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包括甲供材料的 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2.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旦在合同价款支付时,应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条文】3.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 包人提交审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申供材料的供应要求。 ★【条文】3.2.3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 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 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本规范有三处规定利润 的追索要求)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甲供材料的责任,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按照合同约 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 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 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 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据此,若 发包人提供的审供材料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 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条文】3.2.4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 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 耗量计算。(此原则在实践中针对报的数量偏高或偏低,可能会产生 分歧)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申供材料数量计算原则。 【条文】3.2.5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为甲供材料的,材料价格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币场调查确定,并应 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甲供材料变更为承包人采购后 的计价原则。

    【概述】本节为新增,共3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编写。 【条文】3.3.1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 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均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承包人提供材料、工程设备的要求。 【条文】3.3.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 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是 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负责。 ★条文3.3.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 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 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 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冉次出现利润索赔) 【要点说明】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

    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 约定的质量标准,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 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4计价风险(四川省 2009年的75号文对风险问题作过详细 规定,代表最基本的风险观念)

    ★★3.4计价风险(四川省 2009年的75号文对风险问题作过详细

    【概述】本节共5条,其中强制性条文1条,是在“08规范” 4.1.9条基础上细化而成,使其更具操作性。 ★【条文】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 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凤险、所有凤险或类 以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08规范的提出意义重大, 【08条文】4.1.9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 牛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 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计价风险的确定原则。 本条与“08规范”相比,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修 改为“建设工程发承包”,将风险定义为计价中的风险,进一步明确 了工程计价风险的范围,并将此条上升为强制性条文。 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可能会带来损失的、不确定的状态,

    具有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三大特性。工程风险是指一项工程 在设计、施工、设备调试以及移交运行等项目周期全过程可能发生 的风险。本条所指的风险是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 活动和合同履约中所面临涉及工程计价方面的风险。 工程施工招标发包是工程建设交易方式之一,一个成熟的建设 币场应是一个体现交易公平性的市场。在工程建设施工发承包中实 行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是实现建设市场交易公平性的具体体 现,是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措施之一。 在工程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都面临许多风险,但不是所有的 风险以及无限度的风险都应由承包人承担,而是应按风险共担的原 则,对风险进行合理分摊。其具体体现则是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 对发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计价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幅度进行 界定和明确,而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风险或无限度风险。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 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 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变化的风险。(三个层次的表述,代表了最基本的风险观念 ★★★【条文】3.4.2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 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 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埋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本规范第9.2.2条、第9.8.3 条的规定执行。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应承担的计价风险。 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合同履行完毕需要较长的周期。在 这一周期内,影响到合同条件的变化,不少情况下是难以避免的, 本条就针对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时,应由发包人承担的情况: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由于发承包双方都 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者,当其发生变化影响合同 价款时,应由发包人承担,此类变化主要反应在规费、税金上。 2.根据我国目前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均根 据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发布人工成本信息 或人工费调整,对此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人工费调整不应由承包人 承担。 3.自前,我国仍有一些原材料价格按照《申华人民共和国价格 法》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如水、电、燃油等。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 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 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 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因此,对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价格应按照相关文件

    规定进行合同价款调整,不应在合同中违规约定。 本条第五款的规定包含如下含义: 1、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采用不利于发包人的 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采用不利于承包人的原 则调整合同价款。 ★【条文】3.4.3由于币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 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范附录L.2或L.3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 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第9.8.1~9.8.3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 款。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应承担的市场物价波动的风险 范围。 本规范要求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币场物价波动的调整, 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 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 ★★【条文】3.4.4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 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 由于承包人组织施工的技术方法、管理水平低下造成的管理费 用超支或利润减少的凤险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条文】3.4.5当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按

    本规范第9.10节的规定执行。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不可抗力发生后的价款计算。

    4工程量清单编制(发承包和实施阶段的开始) 【概述】本章共6节19条,强制性条文4条,是在“08规 范”第3章的基础上修订的。由于“08规范”附录上升为相关工程 国家计量规范,相应的本章一些条文移入新的计量规范,与“08规 范”相比,减少 2 条。

    【概述】本节共5条,与“08规范”第3.1节一致,其中强 制性条文1条。进一步完善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主体、编制的责任 工程量清单的作用、组成内容和编制依据。 【条文】4.1.1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 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08条文】3.1.1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 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人。 招标人是进行工程建设的主要责任主体,其责任包括负责编制 工程量清单。若招标人不具备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能力,可委托工程 造价咨询人编制。 ★★【条文】4.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大量清单计价的争议 是原自清单本身的缺陷,本强条是处理众多争议的基本原则之一,) 【08条文】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义

    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及其编制责任。 本条保留为强制性条文。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发包,工程 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将工程量清单连同 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一并发(或发售)给投标人。招标人对编制的 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 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 权力。对编制质量的责任规定明确、责任具体。工程量清单作为投 标人报价的共同平台,其准确性一一数量不算错,其完整性 一一不 缺项漏项,均应由招标人负责。 如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人编制,其责任仍应 由招标人承担。因为,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在履 约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错算,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 发包人(招标人)承担,而非其他编制人,所以此处规定仍由招标 人负责。至于因为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人的错误应承担什么 责任,则应由招标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人通过合同约定 处理或协商解决。 【条文】4.1.3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 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 据之一。 08条文】3.1.3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

    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 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招标工程量清单的作用。 本条阐述了招标工程量清单在计价中起到基础性作用,是整个 工程计价活动的重要依据之一。与“08规范”相比,删去了“支付 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峻工结算”,等,以示与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的区别,表述更加明晰。 【条文】4.1.4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 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 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08条文】3.1.4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 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 本条规定的工程量清单组成内容与工程量清单术语定义一致, 与“08规范”相比,增加了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 【条文】4.1.5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本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拟定的招标文件; ★6.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08条文】3.1.5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 本条与“08规范”相比,有以下变化。 1第1款增加了“相关工程国家计量规范”,与“08规范”修 订后的标准相适应; 2第5款删去了“补充通知、答疑纪要”,因招标工程量清单已 随招标文件发布; 3第6款增加了“地勘水文资料”

    7. 其他相关资料。 【08条文】3.1.5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 本条与“08规范”相比,有以下变化。 1第1款增加了“相关工程国家计量规范”,与“08规范”修 的标准相适应; 2第5款删去了“补充通知、答疑纪要”,因招标工程量清单已 标文件发布; 3第6款增加了“地勘水文资料”

    4.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概述】本节共2条,比08规范”减少6条(第3.2.3~3.2.8 条),移入新的国家计量规范,强制性条文由5条减少为2条。将“分 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修改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与“措施项目” 相匹配,更准确。本节规定了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5个要

    件,即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 则的编制要求。本节的强制性条文将“应”改为“必须”,用词更加 严格。 ★【条文】4.2.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08条文】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五个要件 本条保留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构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 的5个要件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这五个要件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组成中缺一不可。 ★【条文】4.2.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 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 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08条文】3.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 编制。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编制要求 本条仍然保留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各 构成要件应按相关工程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将“附录”修改 为“相关工程国家计量规范”,与新的标准相对接。该编制依据主要 体现了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内容规范管理的要求。

    【概述】本节共2条,与“08规范”相比,条文数未作增减, 但内容变化较大,主要是将通用措施项目与专业措施项目全部纳入相 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中,并增加了强制性条文1条。 ★【条文】4.3.1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 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08条文】3.3.1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 况列项。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3.1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 可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选择列项。若出现本规范未列的项目,可根 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3.3.1 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要点说明】本茶规定」措施项白清单的编制依据。 本条升格为强制性条文。鉴于已将“08规范”中“通用措施 项目一览表”中的内容列入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因此,本条 修改为“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 编制”。 【条文】4.3.2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08条文】3.3.2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 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 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清单的列项要求。 由于新的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已将能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 自采用单价项目的方式一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方式进行编 制,并相应列出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 程量计算规则,对不能计算出工程量的措施项自,则采用总价项目 的方式,以“项”为计量单位进行编制,并列出了工作内容及包含 范围。因此,“08规范”的此条规定已无意义,故删去。 鉴于工程建设施工特点和承包人组织施工生产的施工装备水 平、施工方案及其管理水平的差异,同一工程、不同承包人组织施 工采用的施工措施有时并不完全一致,因此,本条规定应根据拟建 工程的实际情况列出措施项目

    者应尽可能接近。我国规定对政府投资工程实行概算管理,经项目 审批部门批复的设计概算是工程投资控制的刚性指标,即使是商业 生升发项目也有成本的预先控制问题,否则,无法相对准确预测投 资的收益和科学合理地进行投资控制。而工程建设自身的规律决定 设计需要根据工程进展不断地进行优化和调整,发包人的需求可能 会随工程建设进展出现变化,工程建设过程还存在其他诸多不确定 生因素。消化这些因素必然会影响合同价格的调整,暂列金额止是 因应这类不可避免的价格调整而设立,以便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控 制目标。有一种错误的观念认为,暂列金额列入合同价格就属于承 包人(中标人)所有了。事实上,即便是总价包十合同,也不是列 入合同价格的任何金额都属于中标人的,是否属于中标人应得金额 取决于具体的合同约定,暂列金额从定义开始就明确,只有按照合 司约定程序实际发生后,才能成为中标人的应得金额,纳入合同结 算价款中。扣除实际发生金额后的暂列金额余额仍属于招标人所有 设立暂列金额并不能保证合同结算价格就不会再出现超过已签约合 司价的情况,是否超出已签约合同价完全取决于对暂列金额预测的 准确性,以及工程建设过程是否出现了其他事先未预测到的事件。 2暂估价是指招标阶段直至签订合同协议时,招标人在招标文 件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要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以及需 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金额。暂估价类似于FIDIC合同条款中的Prime cost1tems,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 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无法确定其价格或金额。

    ★为方便合同管理和计价,需要纳入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中的暂估价最好只是材料费,以方便投标人组价。对专业工程暂估 价一般应是综合暂估价,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 本规范正是按照这一思路设置条文的。 3计日工是为了解决现场发生的零星工作的计价而设立的。国 际上常见的标准合同条款中,大多数都设立了计日工(Daywork)计 价机制。计日工以完成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工时、材料数量、机 械台班进行计量,并按照计日工表中填报的适用项目的单价进行计 介支付。计日工适用的零星工作一般是指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 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项目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 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为额外工作和变更的 计价提供了一个方便快捷的途径。但是,在以往的实践中,计日工 经常被忽略。其主要原因是因为计日工项目的单价水平一般要高于 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的水平。理论上讲,合理的计日工单价水平, 定是高于工程量清单的价格水平,其原因在于计日工往往是用于 毕突发性的额外工作,缺少计划性,承包人在调动施工生产资源方 面难免会影响已经计划好的工作,生产资源的使用效率也会有一定 的降低,客观上造成超出常规的额外投入。另一方面,计日工清单 主往忽略给出一个暂定的工程量,无法纳入有效的竞争,也是造成 计日工单价水平偏高的原因之一。因此,为了获得合理的计日工单 价,计日工表中一定要给出暂定数量,并且需要根据经验,尽可能 估算一个比较贴近实际的数量。当然,尽可能把项目列全,防患于

    未然,更是值得充分重视的工作。 4总承包服务费是为了解决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进 行专业工程发包以及自行采购供应材料、设备时,要求总承包人对发 包的专业工程提供协调和配合服务(如分包人使用总包人的脚手架、 水电接驳等);对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收、发和保管服务以及对施 工现场进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发生并向总承 包人支付的费用。招标人应当预计该项费用并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向 投标人支付该项费用。 ★【条文】4.4.2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 算。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编制工程量清单时,暂列金额的计价 原则。 为保证工程施工建设的顺利实施,应针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 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在招标控制价中估算一笔暂 列金额。暂列金额可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工程环境条 件(包括地质、水文、气候条件等)进行估算,一般可按分部分项 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的10%~15%为参考。 【条文】4.4.3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 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 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时,暂估价的计 价原则。

    【条文】4.4.4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时,计工的编 制原则。 ★【条文】4.4.5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招标工程量清单时,总承包服务费的 编制原则。 【条文】4.4.6出现本规范第4.4.1条未列的项自,应根据工 程实际情况补充。 【08条文】3.4.2出现本规范3.4.1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 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清单的补充事项。 本条规定了对其他项目清单可进行补充。如在本规范第11章峻 工结算中,就将索赔、现场签证列入了其他项目中。

    (概述】本节共2条,对此“08规范”,根据现行国家法律规 定和有关部委文件,对规费项目作了相应调整,保证了工程量清单 计价包含内容的完整性,也是中国国情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上的真实 反映。 【条文】4.5.1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 3.工程排污费。

    【08条文】3.5.1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

    【08茶文十3.5.1规贫坝日滑年 1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规费的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08规范” 使用的“社会保障费”更正为“社会保险费”,将“工伤保险费、生 育保险费”列入社会保险费。 2.根据2011年4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天常委会第20次会议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必 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修改为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 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鉴 于建筑法将意外伤害保险由强制改为鼓励,因此,在规费中增加了 工伤保险费,删除了意外伤害保险,列入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3.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 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的规定,工 程定额测定费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停止征收。因此,规费中

    取消了工程定额测定费。 【条文】4.5.2出现本规范第4.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 级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列项。 (08条文】3.5.2出现本规范第3.5.1条未列的项目,应 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新增规费的列项要求。 规费作为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政府和有 关权力部门可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对规费项目进行调整。因此, 对本规范未包括的规费项目,在计算规费时应根据省级政府和省级 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进行补充。

    【概述】本节共2条,与“08规范”一样,但增加了地方教 育附加。 【条文】4.6.1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4.地方教育附加。 【08条文】3.6.1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税金内容。 本条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政策有关内容的通知》(财 综L2010|98号)第一条规定: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因此,在税 金中增列了此项目。 【条文】4.6.2出现本规范第4.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 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08条文】3.6.2出现本规范第3.6.1条未列的项目,应 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新增税金的列项要求。 自前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税种包括营业 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当国家税法发 生变化或地方政府及税务部门依据职权对税种进行了调整时,应对 税金项目清单进行相应调整。

    【概述】本章在“08规范”第4.2节的基础上,根据贯彻实 施中的经验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规范。本章共3节,21条,比 “08规范”增加12条,其中新增强制性条文1条,对招标控制价 的编制、复核、投诉与处理等规定作了补充完善。

    【概述】本节共5条,其中强制性条文1条,对招标控制价 的编制主体、原则、公布、备案等作了专门性规定。 ★【条文】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 编制招标控制价。(现实很残酷) 【08条文】4.2.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 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必 须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原则。 本条上升为强制性条文,是在“08规范”第4.2.1条第1句的 基础上进行修改而成。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在进行招标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人设有 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但由于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后,由于招标 方式的改变,标底保密这一法律规定已不能起到有效遇止哄抬标价 的作用,我国有的地区和部门已经发生了在招标项目上所有投标人

    的报价均高于标底的现象,致使申标人的中标价高于招标人的预算, 对招标工程的业主带来了困扰。因此,为有利于客观、合理地评审 投标报价和避免哄抬标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人必须编制招 标控制价,作为投标人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能够接受的最高交 易价格。 【条文】5.1.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08条文】4.2.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 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人。 本条规定招标控制价应由作为项目法人的招标人负责编制,但 当招标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能力时,则应委托具有相应工程 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条文】5.1.3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 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要点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款,将“08规范”第4.2.2条条文 说明上升为正式条文,明确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 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这是不言 而喻的。 ★【条文】5.1.4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 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08条文】4.2.8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

    下子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原则。 本条在“08规范”第4.2.8条第一句的基础上编写,为体现招 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性,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 给投标人以错误信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建 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规定,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不得对所编制的招标 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 【条文】5.1.5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 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08条文】4.2.1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 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超概后应报审的要求。 本条是在“08规范”第4.2.1条第2句的基础上编写的。我国 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实行的是投资概算控制制度,项目 投资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因此,在工程招标发包时, 当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当将其报原概算 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条文】5.1.6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 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 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08规范的实施办法 67号文,主张将招标控制价的详细内容公布给投标人)

    【08条文】4.2.8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 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的公布和备查事项。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特点和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 无需保密。并且,作为最高投标限价,应事先告知投标人,供投标 人权衡是否参与投标。规定将招标控制价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以便加强对此的监管。

    (概述】本节共6条,对编制和复核招标控制价的依据、计价 原则等作了规定。 【条文】5.2.1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本规范; 2.国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 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 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8. 其他的相关资料。

    (概述】本节共6条,对编制和复核招标控制价的依据、计价 原则等作了规定。 【条文】5.2.1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本规范; 2.国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 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 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8. 其他的相关资料。

    【08条文】4.2.3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 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7其他的相关资料。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编制与复核招标控制价的依据。 本条规定的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复核依据,体现了招标控制价 的计价特点: 1.使用的计价标准:应是本规范,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 法。 2.采用的价格信息:应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工程造价信息 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材料价格应通过 市场调查确定。 与“08规范”相比,增加了“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 规施工方案”,这一规定,对较为准确地编制招标控制价是十分必要 的。 ★★【条文】5.2.2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

    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 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 确。 (08条文】4.2.4..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 人承担的凤险费用.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综合单价的风险费用划分的责任人。 本条根据“08规范”第4.2.4条第2段的规定修改而成,进 一 步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划分计价凤险范围。 【条文】5.2.3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 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 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08条文】4.2.4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 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本规范第4.2.3 条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单价项目的计 价原则。 1、采用的工程量应是招标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 2、综合单价应按本规范第5.2.1条规定的依据确定; 3、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暂估 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综合单价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所承担的风

    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产生的凤险费用。 【条文】5.2.4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 和常规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和3.1.5条的规定计价。 【08条文】4.2.5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 目清单按本规范第4.1.4、4.1.5和4.2.3条的规定计价。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化工标准,措施项目中的 总价项目的计价原则。 1、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按本规范5.2.1条规定的依据计 介,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2、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 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计算。 【条文】5.2.5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 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 额填写; 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 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 算。

    1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天计价规定估算;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 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其他项目的计 价原则。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暂估价。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控制价应按招标 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暂估价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 写。 4、计日工。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对计日工中的人工单价和施工 机械台班单价应按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公布的单价计算;材料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 价信息中的材料单价计算,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 其价格应按市场调查确定的单价计算。 5、总承包服务费。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总承包服务费应按照省 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本规范在条文说明中列出的标 准仅供参考: (1)当招标人仅要求总包人对其发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施工现场 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服务时,总包服

    务费按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左右计算。 (2)当招标人要求总包人对其发包的专业工程既进行总承包管 理和协调,又要求提供相应配合服务时,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 件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按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 算。 (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设备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 价值的1%计算。 暂列金额、暂估价如招标工程量清单未列出金额或单价时,编制 招标控制价时必须明确。 【条文】5.2.6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 算。 【08条文】4.2.7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4.1.8条的规定 计算。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规费和税金的 计价原则。即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的标准计算。

    【概述】本节共9条,根据黑龙江、山东、四川等地区在贯彻 “08规范”时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整理而成,使“08规范”规定的第 4.2.9条有了详细规定,具有操作性。 【条文】5.3.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

    【要点说明】本条是新增条又。本条规定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 投诉、恶意投诉,以保证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条文】5.3.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 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2.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5.3.1条规定的; 3.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5.3.2条规定的; 4.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要点说明】本条是新增条文,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是否受理 投诉的条件以及审查期限作了规定。 【条文】5.3.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 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 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要点说明】本条是新增条文,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是否受理 投诉的处理期限作了规定。 【条文】5.3.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 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 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并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要点说明】本条是新增条文,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 后的复查作了规定。 【条文】5.3.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

    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 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要点说明】本条是新增条文。本条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 投诉后的复查完成时限作了规定,以尽可能不延长招标时间。 ★★【条文】5.3.8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 制价误差大于土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要点说明】本条是新增条文。本条规定复查结论与公布的招 标控制价误差大于土3%时,应责成招标人改正。 【条文】5.3.9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 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 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要点说明】本条是新增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 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招标控制价的重新公布,也是一种澄清和修改,因此,本条规 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保持一致。

    【概述】本章共2节13条,其中强制性条文2条。在“08 规范”第4.3节的基础上修改而成,对投标报价的规定作了补充完 善,更加明确具体。

    【概述】本节共5条,其中强制性条文2条。对投标报价的编 制主体、报价原则等作了专门性规定。 【条文】6.1.1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08条文】4.3.1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编制主体。 本条在“08规范”第4.3.1条第二段的基础上编写:规定了投 标价应由投标人编制焊接钢管标准,投标人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 咨询人编制。 【条文】6.1.2投标人应依据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自主确 定投标报价。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基本要求。 投标报价编制和确定的最基本特征是投标人自主报价,它是币 场竞争形成价格的体现。但投标人自主决定投标报价必须执行本规

    范的强制性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 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条文】6.1.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08条文】4.3.1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 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 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竟标”。与“08规范”相比,将“投标报价不得 氏于工程成本”上升为强制性条文,并单列一条,将成本定义为工 程成本,而不是企业成本,这就使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有了 一定的可操作性。因为: 1、工程成本包含在企业成本中,二者的概念不同,涵盖的范围 不同,某一单个工程的盈或亏,并不必然表现为整个企业的盈或亏。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特殊的加工承揽合同,以施工企业成本 来判定单一工程施工成本对发包人也是不公平的。因发包人需要控 制和确定的是其发包的工程项目造价,无须考虑承包该工程的施工 企业成本。 3、相对于一个地区而言,一定时期范围内,同一结构的工程成 本基本上会趋于一个较稳定的值,这就使得对同类型工程成本的判 断有了可操作的比较标准。 ★【条文】6.1.4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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