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自2019年1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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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物中专用于布置暖通、空调、给排水和电气等专业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 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在一个楼层内,以结构板形式局部增设且投影面积不大于该楼层建筑面积1/2 的楼层。

    2. 3. 1 幕墙

    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市政工程标准规范范本,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建 筑外装饰结构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周边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阳台按其上 方顶盖高度分为单层高阳台和多层高阳台。

    建筑屋盖挑出外墙面的部分

    2. 3. 5 女儿墙

    建筑外墙高出屋面的部分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

    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2.3.7台阶联系室内外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2.3.8凸窗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2. 4建筑容量名词2.4.1用地面积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2.4.2建设用地面积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2.4.3建筑面积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2.4.4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2.4.5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允许建设的地下建筑面积。2.4.6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上/下部分实际使用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2.4.7地上/下核减建筑面积地面以上建筑室外或室内透空空间、凹槽、建筑层高、阳台面积等超过相应规定限值,应占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地面以下建筑层高超过相应规定限值,应占用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2.4.8地上/下核增建筑面积市规划主管部门基于保证公众安全、方便公共活动、改善公共环境、鼓励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等目的,经核定允许在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以外增建的特定用途的地上/下建筑面积。

    也称为套内建筑面积,是指建筑户门范围内由产权人独立占有和使用的建筑 面积,包括户内使用面积、户内墙体面积和户内阳台面积

    2. 4. 10建筑层高

    建筑物相邻楼层的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楼面的结构面层之间的垂直距离。

    指用地内最高建筑与最低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含女儿墙)比值。

    2. 4. 12梁底净高

    从地面或楼面面层(完成面 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 4. 13地下室

    也下室结构顶板面到室外地面最低点的垂直

    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层高不小于2.2m的建筑楼层均应计算建筑面积。

    3. 1. 1半地下室建筑面积核定

    半地下室楼层顶板露出室外地面高度大于1.5m的区域均用于3.1.3所述功能 时,该层的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并按地下室相关要求控制 半地下室楼层顶板露出室外地面高度大于1.5m的区域用于非3.1.3所述功能 时,该层内:用于非3.1.3所述功能的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并参照 地上建筑相应功能及其相对于室外地面所在楼层的相关要求控制;用于3.1.3 所述功能的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并按地下室相关要求控制。

    3. 1. 2 地上核

    B.1.2.1城市公共通道

    能符合以下要求的地上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积

    建筑楼层(包括首层)内,为改善城市公共交通而设置的24小时免费向所有 市民开放的城市公共通道,其中车行通道有效宽度不小于4m,净高不小于5m; 人行通道净宽不小于3.5m,梁底净高不小于3.6m。

    3. 1. 2.2架空公共空间

    建筑首层架空或其他楼层与城市公共通道连通的部分架空,作为24小时免 向所有市民开放的公共空间,梁底净高不小于3.6m

    沿街或沿城市公共通道一侧,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骑 楼下方空间: (1)骑楼净宽不小于2.4m,梁底净高不小于3.6m,且净空范围内无突出的门 窗、招牌、台阶等。 (2)骑楼地坪标高与其周边的城市人行道一致,且地面铺装符合城市人行道地 面标准。 (3)骑楼上盖至地面的垂直空间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结构连梁或连板。 (4)骑楼沿街侧可按需设置结构柱。

    3.1.2.4架空停车场

    县或塔楼底层架空(整层或局部),作为么

    (2)除上述楼层外的其他楼层架空,作为公共或共用停车场,其层高不超过 3.9m,且单个停车位建筑面积符合表3.1.2.4(2)的要求:

    表3.1.2.4(2)架空停车场停车位建筑面积(按层计算)

    3.1.2.5消防避难空间

    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的楼层内,按消防规范要求的最大间隔层数(或最 大间隔高度)设置的层高不大于6.0m的避难层中,专用于消防避难的建筑面 积。

    3.1.2.6架空绿化休闲

    2)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内,除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以外的其他楼层 局部架空,作为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每层每个交通单元内的户数不少于6户 ②架空空间在楼层内集中设置,每个交通单元不超过一处,且与公共交通空 间直接毗邻。 ③架空高度不少于3个标准层,且架空范围内无水平方向的结构连梁或连板。 ④架空空间进深不小于3m、面宽不小于6m,且对外开敲面的边长不小于架空 空间水平周长的1/3。 3)除上款以外其它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除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以外的 其他楼层局部架空,作为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架空空间进深不小于6m、面宽不小于9m,且对外开散面的边长不小于架空空 间水平周长的1/4,梁底净高不小于3.6m。 (4)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的楼层内,与3.1.2.5所述消防避难空间结合设 置,架空作为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 除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以外的其他楼层中,计地上核增建筑面积的消防避难 及架空绿化休闲空间的总建筑面积,建筑高度100m以下不得超过所在栋(座) 总规定建筑面积的5%、建筑高度100m一250m之间不得超过所在栋(座)总 规定建筑面积的7%、建筑高度250m以上不得超过所在栋(座)总规定建筑 面积的8%。

    3. 1. 2. 7风雨连廊

    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连通各栋(座)间的共用连廊,净宽不小于1.5m,梁底

    净高不小于3.0m。

    3. 1.3地下核增建筑面积核定

    3.1.3.1城市公共通道

    地下空间内为改善城市公共交通而设置的24小时免费向所有市民开放的城市 公共通道,净宽不小于6m,梁底净高不小于3m。

    1)用于人防、公用设备用房(水泵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通信机房、锅 炉房、空调机房、制冷机房等)、公用或共用停车库等。 2)用于防灾、防护工程,以及为其独立使用的材料存储室等。 3)用于到达上述空间所必需的地下交通空间,具体包括楼(电)梯间、门厅 等。

    3.1.3.3架空公共空间

    3.1.3.4架空绿化休闲

    地下室楼层内与室外空间直接连通的部分架空,作为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 动场地,梁底净高不小于3.6m。

    动场地,梁底净高不小于3.6m。 1.3.5 供地下核增空间出首层地面的公共交通、风井等必要辅助空间,且露天独立 设置或与其它核增建筑空间合并设置

    建筑功能属于以下情形的地上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上规定建筑面积。 1.4.1 不符合3.1.2规定情形的其他地上建筑面积。 1.4.2 计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积的楼层内,设备房以及非停车场(库)专用的围合的 电梯井、门厅、过道、楼梯间等建筑空间。 1.4.3 在3.1.2.5规定允许计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积的避难层之外,另行增设的避难 层,层内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地上规定建筑面积

    建筑功能属于以下情形的地下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下规定建筑面积。 不符合3.1.3规定情形的其他地下建筑面积。

    .5.2住宅中为两户及以下户型使用的地

    主宅中为两户及以下户型使用的地下室建筑

    3.1.6地上/下核减建筑面积核定

    任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的非功能性回槽有以下情形的,其按层计算的 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1)凹槽进深超过1.5m。 (2)凹槽进深不超过1.5m,但面宽与进深之比小于2。 (3)凹槽内设置的阳台或两户及以下使用的外走廊,其进深与凹槽进深之和超 过2.4m。 凹槽进深是指计建筑面积的建筑外墙(窗)的最大凹入深度;凹槽的投影面 积,以凹槽内的建筑外墙(窗)或阳台计建筑面积线外缘至凹槽外顶点(含 外墙上附着的阳台、凸窗实体外墙顶点)的连线计算

    超过规定限值或未按规定设置的内天井及室外透空空间计入地上核减建筑

    未按相关规定设置的内大并以及有以下情形的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 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1)厂房、仓库建筑及超高层的办公、新型产业建筑外围设置的任何室外透空 空间。 (2)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商业、物流建筑及非超高层的办公、新型产业 建筑,在户内房间与房间之间设置的室外透空空间。 (3)非超高层的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在户与户之间、户与核心筒之 间设置的非三户及以上且非隔层设置的采光通风唯一来源的室外透空空间, 其按层计算的投影面积超过相应规定限值。 (4)超高层的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在户与户之间、户与核心筒之间 设置的非三户及以上采光通风唯一来源的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投影 面积超过相应规定限值。 (5)商业、物流建筑及非超高层的办公、新型产业建筑,在户与户之间、户与核心 筒之间设置的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投影面积超过相应规定限值。 室外透空空间按层计算的投影面积,以室外透空空间内的建筑外墙(窗)或 阳台计算建筑面积线的外缘至结构连梁、连板、装饰性构件等的外缘计算。

    超过规定限值或未按规定设置的室内透空空间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

    建筑层高超过规定限值计入地上/下核减

    定限值或未按规定设置的阳台计入地上核

    (1)住宅户内符合相应规定的空间,以及宿舍、办公、公寓式办公、商业、新 型产业建筑内设置的计一半面积的阳台,其总投影面积超过相应规定限值时, 还需按下式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2)计一半面积的阳台有以下情形者,还需按其规定建筑面积的1倍另行计算 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①位于住宅户内不符合相应规定的空间内。 ②属于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内无必要交通功能的公共阳台。 ③位于厂房、仓库及物流建筑内

    高阳台(外走廊)的上部空间计入地上核

    建筑户内的多层高阳台,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内两户及以下使用的 多层高外走廊及无必要交通功能的多层高公共阳台,其上部空间还需按下式 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2)规定容积率计规定容积率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规定容积率是指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的容积率

    (1)总建筑面积三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十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十地上/下核减建筑面积十地上 核增建筑面积 (3)计规定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十地上/下核减建筑面积 (4)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三地下核增建筑面积

    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对建筑覆盖率无分级控制要求时: 建筑覆盖率=建筑基底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对建筑覆盖率有分级控制要求时: (1)一级建筑覆盖率=建筑基底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2)二级建筑覆盖率三塔楼建筑基底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对建筑覆盖率无分级控制要求时: 建筑覆盖率=建筑基底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对建筑覆盖率有分级控制要求时: (1)一级建筑覆盖率=建筑基底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2)二级建筑覆盖率=塔楼建筑基底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平地建筑基底面积为建筑首层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坡地建筑基底面积为 半地下室露出地面部分与建筑首层直接接触地面部分的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 积之和。 地下车库的引道,其无上盖部分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无柱架空连廊底面与其水平投影范围内室外地面之间的最小净高差大于6m

    2.1平地建筑基底面积为建筑首层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坡地建筑基届 半地下室露出地面部分与建筑首层直接接触地面部分的结构外围水工 积之和,

    3.2.4 半地下层停车库顶板上方或首层停车库(层高不超过4m)顶板上方,提供作 露天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的部分,其水平投影面积可不纳入计建筑 覆盖率的建筑基底面积计算

    十算二级建筑覆盖 为高层或超高层建筑高度超过24m 以上部分的自然 影面积

    透水率=透水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透水率=透水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透水面积是透水地面水平投影面积。 透水地面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上、下方均无建、构筑物(不含阳台、雨篷 等悬空建筑)覆盖,自然雨水可直接渗入地下自然岩土层的地面。

    绿化覆盖率=(绿地面积十折算绿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绿地面积包括绿地种植覆土的水平投影面积,以及绿地范围内符合规定要求 的部分硬质景观和水体景观的水平投影面积。 绿地包括地面绿地和屋顶绿地。宽度不小于8m且绿地面积不小于400m的绿 地内,宽度小于2.5m的人行步道可视为绿地,其水平投影面积可计入绿地面 积。

    3. 5. 2. 1地面绿地

    地面绿地是指上、下方均无建、构筑物(不含阳台、雨篷等悬空建筑)遮挡, 地面覆盖种植土,适于栽植包括深根性乔木在内的各类植物的用地。

    3.5.2.2屋顶绿地

    屋顶绿地是指方便行人出入,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屋 顶绿化: (1)上方无建、构筑物(不含阳台、雨蓬等悬空建筑)遮挡, (2)地下室顶板埋深及其上方种植覆土厚度均不少于3m。 (3)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外墙垂直投影线周边3m范围内(水平方向)均为透水地 面。

    屋顶绿地是指方便行人出入,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屋 顶绿化: (1)上方无建、构筑物(不含阳台、雨篷等悬空建筑)遮挡 2)地下室顶板埋深及其上方种植覆土厚度均不少于3m。 3)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外墙垂直投影线周边3m范围内(水平方向)均为透水地 面。

    3.5.2.3硬质景观和水体景观

    榭等园林小品),其水平投影 面积不超过周边绿地种植覆土水平投影面积30%的部分,可计入绿地面积:

    面积不超过周边绿地种植覆: 影面积30%的部分,可计入绿地面积: (2)绿地范围内的水体景观(不包含生产水池、游泳池),其水平投影面积不 超过周边绿地种植覆土水平投影面积30%的部分,可计入绿地面积

    (2)绿地范围内的水体景观(不包含生产水池、游泳池),其水平投影面积不 超过周边绿地种植覆土水平投影面积30%的部分,可计入绿地面积

    3.5. 3折算绿地面积

    折算绿地面积三绿化面积×折算系数

    绿化面积是指屋顶绿化或架空绿化种植覆土的水平投影面积。 折算系数是指绿化面积折算成绿地面积的相应系数。

    屋顶绿化包括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屋顶绿化(3.5.2.2所述屋顶绿地除外) 以及地上建筑的屋顶绿化。 架空绿化包括建筑首层、塔楼底层及其他楼层的架空绿化

    3. 5. 3. 2折算系数

    依据种植覆土厚度,绿化面积的相应折算系数见下表:

    表3.5.3.2折算系数

    3.6.1. 1 位于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 周围,且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 3. 6. 1.2 位于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 和风景名胜区等保护规划区内

    建筑高度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最高点的垂直高度计算。

    位于非特殊控制区范围内的平屋顶建筑

    建筑高度一股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最高点的垂直高度计算,但满足 下条件的屋顶突出物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1)局部突出屋面,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占屋顶平面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1/4且 高度不超过12m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窗、通信设施等及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3)高度不超过限值的屋面构架及用以遮挡屋顶设备等屋顶突出物的幕墙。 (4)高度不超过1.5m的实体女儿墙,

    当同一栋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

    建筑高度应按3.6.2或3.6.3规定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建筑高度应按3.6.2或3.6.3规定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当建筑周边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建筑高度从计入地面以上层数的半地下 室及地面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接触室外地面(或地下室顶板面)的最 低点处起算。 位于不同地坪标高台地上的同一栋建筑,当不同地坪标高上的建筑之间均有 防火分隔,各自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入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 车道或设有尽端式消防车道时,建筑高度可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地面以上由裙房(含架空层)相连通,或由计入地上建筑面积的半地下室相

    连通的建筑均可视为一栋,同一栋建筑中的不同建筑塔楼各自视为一座。 地面以下互相连通共用一个大地下室 钢管标准,但地面以上相互独立的建筑视为多栋 建筑。 楼栋序号一般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1栋、2栋·...),楼座序号一般用英文 字母表示(如A座、B座*.·)。楼栋或楼座序号应为连续的数字或字母。 建筑总平面图中应标注建筑物楼牌号预编号。楼牌号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 数字后中文字符统一使用“栋”。根据建设工程整体规划布局有序编号,不 得跳号、重号。如并列多排的楼栋群,可从主要出入口开始以“之”字形依 次编设。

    按层高不小于2.2m的楼板结构分层计算层数,不包括3.6.3(1)规定不计入建 筑高度的层数。楼层序号必须连续。

    建筑物内各层的层数排列

    8.2.1最上层地下室所在楼层称为地下一层,其楼板以下相邻地下室楼层称为地下 二层,以此类推至地下室最低层数。 8.2.2 最上层半地下室所在楼层称为半地下一层,其楼板以下相邻半地下室楼层称 为半地下二层,以此类推至半地下室最低层数。 8.2.3 坡地建筑半地下一层或平地建筑地下一层顶板以上相邻楼层的最低室内地面 设计标高为正负零,该层称为一层或首层。一层或首层顶板以上称为二层, 以此类推至建筑物最高层数。 8.2.4 建筑各层之间如设有夹层,则该层不计入层数排列;但建筑物内设有中庭或 透空的,其四周楼层仍按3.8.2.3规定排列。 8.2.5 错层建筑,以标高为正负零的楼层(一层或首层)为标准,第二层楼面标高 以下的层数为一层或首层(不同标高的楼层应分别注明标高),层数的标注 方法按此规则类推

    体检标准建筑物内电梯楼层遵照3.8.2规定排列。

    总图设计是对用地内的建筑布局、道路、竖向、绿化及工程管线等进行综合 性的设计,又称为场地设计或总平面设计。

    总图设计必须对建设场地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条件作深入的了解, 依据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要求和规划设计条件,依据用地内外的现状条件利 有关法规、规范,合理组织与安排场地中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 总平面图应准确、真实地反映用地周边至少50m范围的现状和规划情况(包 括:地形地貌、现有建筑、规划用地性质、开发强度)以及片区交通、市政 公用设施情况。总图设计应统筹考虑本地块与相邻地块的建筑布局关系,使 本地块建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创造良好的城市空间品质。 建设用地内道路、广场、绿地及建筑等均应按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规定要求做 好无障碍设计。 建设规模大、周边情况复杂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应根据其规模、进度以及 公共配套设施等情况合理分期,并在总平面图上明确标注各期范围、指标等。 前期的交通、消防、设施等应满足使用要求。 总平面图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中应列明该宗地内所有公共空间、公共配套 设施、绿地绿化,以及核增建筑面积的位置、功能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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