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CS405-2015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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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8.1施工期间检测主要分为三类:施工用材料和设备进场及使

    用前的复试检测、施工过程施工质量控制的施工试验检测和工程 实体质量安全及使用功能的峻工检测等三类。施工期间检测的项 目应由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文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和施工质 量控制的需要提出检测项目计划,在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时,提供给 检测机构

    用前的复试检测、施工过程施工质量控制的施工试验检测和工程 实体质量安全及使用功能的峻工检测等三类。施工期间检测的项 目应由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文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和施工质 量控制的需要提出检测项目计划,在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时,提供给 检测机。 4.8.2施工用材料和设备的进场及使用前复试检测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检测项目应按委托检测合同约定确定; 2检测设备、试验方法、判定标准应符合相应的试验方法标 准、产品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 3检测项目的样品试件按委托合同约定,由取样单位在施工 现场取样,样品制件数量及方法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或施工规范的规定; 4对不能在施工现场取样、制样或不便于送检的大型构配件 及设备等,可由施工、监理协商确定或由供应商提供检测场所进行 检测。 4.8.3施工过程施工试验及施工质量控制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 定: 1施工工艺参数检测试验项目应由施工单位根据工艺特点 及现场施工条件确定,并制作相应的检测试件送检; 2对需在工地现场检测的项目,应按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施 工规范规定确定,并按规定选取部位、构件、系统、点位及数量进行 现场检测; 3检测项目(参数)的检测方法标准、判定标准应符合设计要 求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4.8.4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及使用功能峻工验收检测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及使用功能峻工验收检测项目(参数) 应符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设计文件及检测委托合同约定;

    4.8.2施工用材料和设备的进场及使用前复试检测应符合下列

    人孔标准2现场检测的抽样方法、抽样数量、检测部位的选取应按施 工质量验收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确定 3检测方法、设备应按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试验方法标准、设 计文件的恶求确定。

    5.1.1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计量认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并在资 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检测工作,严禁超出资质范围从事 检测活动,不得挂靠、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 书及转包检测业务。 5.1.2检测机构承接检测业务应签订检测合同,明确检测项目、 检测依据等要求,经双方签字确认,保证检测的真实、规范,并保护 客户商业和技术秘密。 5.1.3检测人员不得在工程承建商、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商中兼 职,检测机构及人员不得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有隶属关系或利益关系。 5.1.4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按规定 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5.1.5检测机构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监督 检查中指出的回题及时进行整改。 5.1.6检测机构应守法经营,不得低于成本价承接检测任务,不 得承诺一些与规范检测要求不一致的不正当竞争事项,不得有扰 乱检测市场秩序的行为。 5.1.7检测机构应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技术标准。当有多 种检测方法可用时,应选用合同中明确的检测方法标准;当某些检 测项目没有明确的检测方法标准或有地区特点时,其检测方法应 由委托单位和检测机构双方协商确定,并写人合同。 松通物时可注主山超油教m虹机格路

    5.1.8检测机构有条件时,可建立内部诚信预警机制,对机构

    5.1.8检测机构有条件时,可建立内部诚信预警机制,对机构资

    质、人员资格、设备管理、检测数据等进行管理和预警,

    5.2.1检测机构应接照检测程序及标准,依法依规开展检测工 作,保证检测工作的科学性。检测工作应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 定,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规范性和检测结论的准确性。 5.2.2检测人员在检测过程中,应做到检测方法正确、检测操作 规范、记录真实完整、结论客观准确。 5.2.3检测人员不得超出本人岗位证书范围进行其他项目的检 测活动,或无岗位证书进行操作。 5.2.4检测机构及人员应为委托单位保守检测数据的秘密,不得 做他用,或将数据提供给委托方之外的单位或人员使用。 5.2.5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5.2.6检测机构应建立设备管理台账、样品试件管理台账、检测 报告登记发放台账、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等检测资料档案,保 证检测数据的可追溯性

    5.3.1检测机构应建立诚信机制,规范全体人员的诚信行为,提 高机构的技术能力水平和公平、公正守信的社会影响力。 5.3.2检测机构应积极开展检测技术创新,积极参加标准编制工 作。鼓励检测人员总结检测技术经验,改进创新检测方法,撰写发 表技术论文。提高人员技术水平和机构的社会信誉。 5.3.3检测机构应积极参加检测行业的诚信评价活动,提高机构 社会影响和市场信誉度,推动检测工作规范化、检测行业法规制度 的完善和创新守倩的发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

    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中国工程建设协办会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技术管理规范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1.0.1本条说明了本规范编制的宗旨和目的。本规范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现行的工程 质量管理法规、规章制度编制。工程检测是工程建设过程质量控 制、峻工验收和工程使用过程管理的重要手段 1.0.2本条说明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建筑工程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技术和诚信行为管理。 1.0.3检测技术和诚信管理规范在很多情况下,是与国家其他现 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工程技术和 产品标准配套使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诚信管理,除执 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程 技术标准

    本章列出了10个常用术语,主要是为了简化规范条文、使用 方便、表达意思更准确一致。这些术语是针对本规范定义的,其他 地方使用时仅供参考

    本章列出了10不常用术语,主要是为了简化规范条文、使用 方便、表达意思更准确一致。这些术语是针对本规范定义的,其他 地方使用时仅供参考

    3.0.1本条明确了检测机构应取得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发的相应检测资质证书,所开展的业务不得超出其资质等级 许可的业务范围。检测的数据和结论是判定工程质量的重要依 据,直接关系工程质量和安全。检测机构应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 因此,要求检测机构应具备的能力,包括检测人员、设备配置、检测 场所和管理制度以及可以开展的检测项目。所以,本条规定检测 机构应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作。 3.0,2本条明确了检测机构应具有种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相相 应的法律责任。 3.0.3本条规定了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应执行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这是保证工程检测质 量的基本要求,是检测工作应执行的规定。在工程检测中,有原材 料控制检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检测、歧工质量验收检测等。执行 的标准主要有建筑材料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等。检测报告是检测机构的产品、成果,应真实、准确。作为一个 法人单位,对自已的产品质量负责,这是检测机构应承担的义务, 应对检测报告负法律责任。 3.0.4本条规定了检测人员是检测工作的要素之一,检测机构应 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技术能力要求的检测人员,否则就不 能开展检测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第十六条规 定: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目 的是为了保证检测的公正性不受影响。 305本务报完了拾温设务具检测工生总其太技本能力的要表

    之一,是技术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符合规范要求的检测仪器、设 备的配置,具有数量、技术性能、规格、精度要求的检测仪器设备, 是检测机构必备的条件之一。对设备的管理应建立切实可行的管 理制度,并认真执行;及时对设备进行维护、检定/校准,保证其精 度。 3.0.6本条要求质量检测的取样、送检及现场检测应执行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试件的取样、制样的标准,主要是按相应工程 质量验收规范、技术规程、建筑材料的产品标准规定的方法和要求 进行。有见证要求的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人员见证 下实施,见证取样人对试件的取样、制样过程进行旁站见证,并做 好见证记录。取样检测的第一道程序目的是保证试件的取样、制 样的真实、规范和正确,防止出现偏差。

    3.0.7本条根据以下相关规定制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第十四条规 定:“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 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 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见证取 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 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第十条规定:“检测单位应严格 接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 测报告。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 用章”。有些地区没有要求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机构应有 见证取样检测的标识。 3.0.8本条规定在建筑面积及工作场地满足要求的前提下,提供 正常工作环境条件,其场地及周边环境能保证满足检测工作及保 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安全的要求。如内部及周边振动、噪声、温 度、湿度、空气污染、辐射等,影响到检测结果正确、规范等。对有 环境要求的场所,应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记录环境条件,以说明

    3.0.9本条规定了检测机构为保证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检测的管 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应建立一套有效的管理制度,形成一个管理体 系,规范机构内部的全部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的检测管理制度和技 术标准的贯彻落实。做到在工作过程中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改 正。建立内部审核、评审制度,不断找出不足、进行改进,体现检测 机构的纠错能力和不断改进能力。 3.0.10本条提出建立以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数据库为手段的检 测管理信息系统,对检测工作进行全过程管理,达到对客阶段、 环节产生的信息进行自动采集、处理、储存、传送、维护和使用等。 3.0.11本条规定检测机构检测档案是检测机构技术能力的补 充,对改进、提高技术能力有重要作用,是检测机构应做好的一项 重要工作。建立检测资料档案普理制度,做好检测档案的收集、整 理、归档,是研究改进检测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保证检测结果追 溯性的重要措施。 3.0.12本条的规定是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 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 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 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定制定的。检测机构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应开展诚 信管理活动,规范和保证检测能力及诚信行为等基本条件的规范 应用,检测数据结论客观真实,机构及人员守信办事,赢得市场认 可。

    4.1.1本条明确了检测样品试件的真实性、规范性是保证检测规 范的基本条件。承接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检 测合同或委托合同,检测合同应注明检测项目及相关要求。同时 要与委托方落实检测样品试件的取样单位和责任,需要见证的检 测项目应确定见证人员。 4.1.2本条规定了检测机构受理样品试件时,受理人员应检查检 测委托单内容、试件状况、封样、标识情况的一致性;样品试件有轻 微缺陷、不影响检测试验时,可以受理,但应记录清楚,有可能影响 检测结果时应在检测报告中注明缺陷情况;不符合检测委托要求、 有严重缺陷的样品试件不得受理。 4.1.3本条规定样品试件按年度建立台账,编写样品流转单;样 品试件在流转过程中要有唯一性标识,样品试件标识宜采用条形 码等电子技术,并与检测报告关联,登记标识的样品试件应分类存 ,存放环境条件要符合相关检测标准要求,保证样品试件品质安 全。 4.1.4样品试件在流转过程中的交接,应办理交接手续。为保证 检测的公正性,收样人员可对样品试件进行盲样或条形码处理,本 条规定收样人员、检测试件管理人员不得将样品试件需要保密的 信息告知检测人员,且不得同时从事检测工作。 4.1.5本条是对检测后样品试件处置的具体要求,对样品试件的 处置要做好记录,以便追溯。 4.1.6本条规定了现场工程实体检测应按合同中约定的检测范 围或执行标准的要求进行。检测机构事前应编制现场工程检测方

    案。选择工程部位、构件、测点位置及数量,对检测区域做好标识, 并应绘制测点图和如实记录检测数据。对检测主要环节有要求 时,应与见证人员或设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做好记录。

    4.2.1本条规定了检测前领取样品试件时,检测人员应对样品试 件状态再次检查,并核对样品试件编号与任务单、流转单的一致 性,使委托单编号、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相关联。 4.2.2本条规定了在检测开始前检测人员应再次对检测准备工 作予以确认,并明确了应确认的主要内容。 4.2.3本条规定了检测人员在检测过程中必须要做到的要求,从 检测方法、检测人员数量、设备运行记录、检测原始记录及数据更 改、检测试验后的工作等提出了要求。 检测采用的方法标准应是经双方确认的和检测方案中明确 的。因为检测方法标准是检测结果的重要依据。室内检测、现场 工程实体检测都应由2名及其以上持证操作人员进行。目的是保 证检测工作操作规范和防止出现差错。在检测过程中,检测人员 要随时注意设备的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以使于以后追溯检测工 作中设备的状态。检测原始记录应在检测过程中及时记录,记录 必须真实;记录的信息应完整;记录的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 原始记录更正用杠改,在原数据、文字处画杠,画杠后原数据等应 清晰可见,并在杠改处旁边写上改后的数字、文字,并由原记录人 签名或加盖原记录人印章,这样做便于追溯;对自动采集数据因检 测设备故障引起的更改,规定了更改程序。检测试验后,应及时进 行检测数据、检测设备的使用记录、检测环境记录的整理,并做好 检测设备清洁保养,检测环境的清洁工作。

    4.2.4本条规定了检测数据整理的主要要求

    4.2.5本条规定可在检测合同中约定,必要时采用视频监控管 理,是对检测过程监督管理的一项技术措施,使检测管理具有可追

    4.3.1本条规定检测报告应统一格式,并按年度连续编号,编号 中不得空号、重号,不得有改动等,以防止弄虚作假及保证检测报 告的可追溯性。 4.3.2、4.3.3这两条是对报告审核人和批准人签发报告的主要 要求。 4.3.4本条规定了检测报告的发放登记台账要求及检测资料存 档要求。 4.3.5本条规定了对检测结果不合格及有质疑的检测报告处理 的要求。

    4.3.1本条规定检测报告应统一格式,并按年度连续编号,编号 中不得空号、重号,不得有改动等,以防止弄虚作假及保证检测报 告的可追溯性。 4.3.2、4.3.3这两条是对报告审核人和批准人签发报告的主要 要求。 4.3.4本条规定了检测报告的发放登记台账要求及检测资料存 档要求。 4.3.5本条规定了对检测结果不合格及有质疑的检测报告处理 的要求。

    4.4.1本条明确检测人员是检测工作的基本技术能力要素之一, 没有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就做不好相应的检测工作。所以要求 检测机构按照所开展的检测项目配备相应数量、符合技术能力要 求的检测人员。明确对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如无损探伤、结构鉴 定、高空作业等技术或安全要求较高的项目,检测人员应进行专项 培训。 4.4.2本条对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项目负 责人、检测报告批准人及有关技术管理人员提出了要求。要具有 相应工程技术专业、技术职称、检测工作经历及经验。这是因为他 们是检测机构的关键技术力量,具有决定性作用,如果不能正确履 职,检测工作就很难做好。 4.4.3本条规定检测操作人员应经过相应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 得相应检测项目操作上岗证书才能上岗操作。这是保证检测工作 质量操作方面的重要措施之一。 4.4.4本条规定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人员管理制度,保证检测人

    员更新知识。检测技术、检测项目、检测设备、检测要求等都在快 速发展,检测人员必须及时更新知识。各检测岗位要按规定参加 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国家、地方有相应的规定,应达到 规定的学时。这些当地主管部门、行业都有要求,多数地方规定每 年每人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72学时,可参考。检测机构应有专人 管理继续培训,制订知识更新教育的计划,并组织落实。 4.4.5本条规定了检测人员技术档案是反映其技术业务展历、能 力的重要资料。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人员的经历、资格、培训、技 能、工作业绩及奖惩等情况的档案

    4.5.1本条规定了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并展检测项目要求的 检测设备。强调检测仪器、设备是检测工作的基本技术能力要素 之一,没有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就傲不好检测工作。仪器设备配 置数量、规格、品种、性能及精度满足标准要求,而且要使仪器、设 备保持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及良好的状态,按相应程序检测,检测 的数据才具有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比性,才能正确反映工程质量状 况。检测机构所开展的检测项目需要的全部检测设备,都应保持 其精度及有效性,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建立有效的管理制 度。这是检测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4.5.2本条规定了检测机构自行研制的仪器设备,首先要经过鉴 定验收,符合研制、改装的目标,然后委托具备资格的检定/校准单 位对相关参数进行校准,达到要求的精度后,才能投入检测工作。 4.5.3本条规定检测机构内所有的仪器设备及其软件均应有明 显的标识来表明其状态。这里指的是检测机构管理的所有设备, 它包括计量仪器设备和非计量仪器设备,标识按规定应分别贴上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要求统一制定的标志。设备状态标 识包括:合格证(绿色)、准用证(黄色)、停用证(红色)。状态标识 中应填写好必要的信息,如检定/检测日期、有效期、检定检测单

    位、检定员、设备编号等。 仅器设备的标识管理是检测仪器设备处于受控管理的措施之 一,检测机构所有的仪器设备均应实施标识管理,且不要与固定资 产管理上使用的标识相混滑。当有些仪器无法加贴标识时,如密 度计等类仪器可以通过存放盒上加贴标识,并严格存放盒与对应 仪器的管理来实现

    4.5.4本条规定为保证大型、复杂、精密设备的操作正确及设备

    .5.5本条规定为保证检测结果的正确性,检测设备出现下列情

    (1)当设备指示装置损坏、刻度不清或其他影响测量精度时; (2)仪器设备的性能不稳定、漂移率偏大时: (3)当设备出现显示缺损或按键不灵敏等故障时: (4)其他影响检测结果的情况

    4.5.6本条规定检测设备正常情况接检定/校准周期进行检定/ 检测,在校准期内当检测设备出现下列情况时,检测设备应及时进 行检定/校准,以保证检测数据的正确、有效。 (1)可能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改装、移动、修复或维修后; (2)长期停用; (3)检测设备出现不正常工作情况; (4)使用频繁或经常携带运输到现场的,以及在恶劣环境下使 用的检测设备,

    ,6,1本条规定建筑面积及工作场地应能满足检测设备的合理 布局、安全操作及检测工作流程的科学管理和合理要求。检测设 备的合理布局包括设备、设施的摆放,待检试件的放置及养护,辅 助材料的存放,已检试件的堆放管理等

    测工作温度、湿度等标准规定的环境条件要求,应配备相应的监控

    4.6.4本条规定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材料和物质的管 理,要从贮存、保管、领用、标识、交接、试验、无害化处置等各环节 建立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不泄漏、不流失、不扩散、不会对检 测人员和公共安全造成危害。使用过程加强管理,使用后及时处 理。严格控制环境条件,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4.6.5本条规定对影明工作质量和涉及安全的区域和设施应有 效控制并正确标识。例如,水质分析中的无菌室应采用隔离装置 醒目的隔离标识等,以及提供进入该区域的工作服、口罩、工作鞋 等;对于布置有高温设备(如箱式高温炉)、钢筋弯曲试验机、混凝 土芯样切割机等设备的工作区域及现场基桩高应变检测、静载荷 检测等工作区域,对检测人员和进人该检测工作区域的其他人员 具有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因此为防止影响工作质量和 安全,对工作区域应有正确、显著的标识,并建立相关的规定,防止 未经允许的人员擅自进人检测工作区域。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应 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以免其功能失效

    4.6.6本条规定了检测机构应建立安全作业的措施和应急处理 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如果出现意外事故,检测机构应能在第 一时间内做出快速反应,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损失。 对于停电、停水等突发情况可能对检测的影响及其预防措施 检测机构要在程序文件或作业指导书中予以说明。 对于现场检测,要结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要求制 定现场检测工作安全管理程序和应急处理措施

    4.7.T本茶是要求检测机构建立和实行主要管理制度的要求。 检测机构建立有效、完善的管理制度是保证检测工作有效、正确开 展的基本条件。管理制度应达到能控制检测各阶段、各重要环节 的要求,并且各项管理制度能落实执行,出现落实不到位时,应能 及时发现及时纠正,体现机构的及时纠错能力。 4.7.2本条是对检测机构不断改进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检测水平 的要求。内部审核是确定质量体系及其各要素的活动和其有关结 果是否与有关标准、管理制度或文件相符合,质量体系文件、管理 制度中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贯彻。为达到管理体系运行预期的 目的和要求,保证管理体系按照文件的要求,规范有序运行,检测 机构应对管理体系运行的符合性进行自我评价,对查出的问题采 取措施改进,不断提高检测管理水平和检测质量水平,体现机构的 不断改进能力。 4.7.3本条所列的各项制度是检测机构应有的管理制度。 4.7.4本条对检测机构采用管理信息系统提出了要求。检测机 构应充分利用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的科学管理手段,使检测管理系 统覆盖到检测业务的全部流程及所有检测项目上,在网络环境下 运行。用管理程序来保证检测工作质量及检测数据的质量,提高 检测工作科学化管理。检测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管理要采用 数据库管理系统,确保数据储存、传输安全、可靠。留有相应的数 据接口,能使系统与检测设备与有关信息网络系统互联互通。 4.7.5本条是对检测机构检测水平提出的要求。检测机构为提 高检测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应定期进行比对试验。比对试验的作 用:统一方法,统一程序;规范操作环节;提高操作水平;确保检测 结果的正确性、准确性、规范性;培养执行规范、程序的严肃性;保 证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水平。检测机构应积极参与当地组织的能 力验证活动,提高检测水平的横向可比性,

    4.7.6本条是对检测机构做好检测资料档案管理的要求。检测 机构检测档案对改进、提高技术能力有重要作用,是检测机构要做 好的一项重要工作。建立检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检测档案 的收集、整理、归档,是研究改进检测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保证检 测结果追溯性重要措施。经过对管理制度、技术资料的定期分析, 是改进和不断提高检测水平的基础。 检测资料档案包含检测委托合同、委托单、检测原始记录、检 测报告和检测台账、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检测设备档案、检 测方案、其他与检测相关的重要文件以及有关积累的各类检测数 据等。 检测档案可以是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应与相应的 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检测机构应有档案室,档案室的条件应能满足纸质文件和电 子文件的长期存放。建立资料档案室,档案室的环境要符合要求。 检测档案应设专人管理

    4.8.1本条明确工程建设施工过程检测主要分为三类:施工用材 料和设备进场及使用前的复试检测、施工过程施工质量控制的施 工试验检测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及使用功能的峻工检测。施工检 测的项目应由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文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和 施工质量控制的需要提出检测项目计划;编制检测项目计划是做 好施工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属于质量控制中的预控措施。有了 计划,才能合理配置、利用检测试验资源,使施工检测试验工作做 到有的放失,规范有序,避免漏检错检;在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时,应 将检测项目计划提供给检测机构。 4.8.2本条是对建筑材料和设备进场及使用前的复试检测的要 求。 4.8.3本条是对施工过程施工工艺试验和质量控制检测提出的

    要求。正确确定施工工艺参数对于保证施工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但由于各项施工工艺参数的确定比较复杂,难以具体给出,故施工 工艺参数检测试验项目,应由施工单位根据工艺特点及现场施工 条件确定,并制作相应的检测样品送检或现场检测。 4.8.4本条是对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及使用功能峻工验收检测的 要求。其检测结果体现了对工程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保证,是工 程质量验收的重要依据

    止的商业路, 5.1.4本条是对跨省承接检测任务的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办法》(原建设部令141号)第十七条规定: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水库标准规范范本5.1.7本条对检测执行标准提出了具体要求。检测项目的检

    检测方法标准。当某些检测项目没有明确的检测方法标准或有地 区特点时,其检测方法应由委托单位和检测机构双方协商确定,并 写入合同;检测机构应事先编制检测作业指导书或非标准方法检 测方案,并征得委托方的同意。 5.1.8本条对自行加强内部管理,防止发生不规范或违法事件进 行预防控制提出了要求。检测机构应制定相关预防措施,在危机 即将到来之前未雨網缪,化解可能遭遇的诚信危机。

    5.2.1本条要求检测机构应保证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和检测数据 的真实性、规范性和检测结论的准确性,应按照检测程序及有关标 准,依法依规开展检测工作,并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2.2本条对检测人员在检测过程中的工作行为做了规定。检 测人员在检测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确认的检测方法和现场工程实 体检测方案进行检测。因为方法标准不同,结果就会不同,检测的 公正性、规范性就受到大的影响,检测结果可比性就差。所以,应 做到检测方法正确、检测操作规范、记录真实完整、结论客观准确, 5.2.3本条对检测操作人员从事检测的基本要求做出了规定 检测操作人员应经过相应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检测项目 操作上岗证书才能上岗操作。检测人员不得超出本人岗位证书范 围进行其他项目检测活动,或无岗位证书进行操作。 5.2.4本条对保护委托方权利做出了具体要求。检测机构及人 员应为委托单位保守检测数据的秘密,不得做他用,或提供委托方 之外的单位或人员使用。不得参与和检测样品或有竞争利益关系 产品的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维护的活动。 5.2.5本条对检测机构最基本的守法活动提出了要求,检测机

    5.2.1本条要求检测机构应保证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和检测数据 的真实性、规范性和检测结论的准确性,应按照检测程序及有关标 准,依法依规开展检测工作,并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2.2本条对检测人员在检测过程中的工作行为做了规定。检 测人员在检测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确认的检测方法和现场工程实 体检测方案进行检测。因为方法标准不同,结果就会不同,检测的 公正性、规范性就受到大的影响,检测结果可比性就差。所以,应 做到检测方法正确、检测操作规范、记录真实完整、结论客观准确。

    5.2.5本条对检测机构最基本的守法活动提出了要求,检测机

    (3)未经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 (4)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范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

    检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这是研究改进检测工作的重要依据, 也是保证检测结果追溯性重要措施。检测资料档案包含检测委托 合同、委托单、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和检测台账、设备管理台 账、样品管理台账、检测报告登记发放台账、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 台账、检测设备档案、检测方案、其他与检测相关的重要文件以及 有关积累的各类检测数据等。这些台账可说明检测机构守法经营 的全部过程。可改进检测机构的工作,可提供各项数据的追。

    .1 机制,为提高本机构的检测技术能力水平和公平、公正守信的社会 影响力,从制度的建立、人员和物质的配备、检测程序的管理等给 予保证。为社会提供好的影响力。 5.3.2本条对检测机构的创新提出了要求,工程质量的检测技术 和方法还不完善,要不断从方法上、技术上、手段上改进。检测机 构应积极开展检测技术创新,积极参加检测标准编制工作。检测 机构可将日常检测取得的数据分门别类的定期分别进行整理,作 为检测的原始资料保存起来。检测机构定期对一些数据进行分 析,以改进自身检测管理工作。改进检测操作规程,提高操作的规 范性;经过对比试验,分析以在检测存在的不足,改进检测操作或 管理;经过统计分析,为服务方提供信息等。鼓励检测人员总结检 测技术经验城市道路标准规范范本,撰写发表技术论文。提高检测人员技术水平和检测 机构的社会信誉。 5.3.3本条要求检测机构要在社会上展示自身诚信,推动检测行 业社会诚信的发展。诚信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因为信用的核心 问顾是信息不对称向题,诚信评价是解决信息不对称回题的关键,

    通过诚信评价可满足市场主体对客观、公正、真实信用信息的需 求。检测机构应积极参加诚信评价活动,提高机构社会影响和市 场信誉度,推动检测行业法规制度、创新诚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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