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1116-2015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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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1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4.1.2基坑工程施工前,施工企业应对项目部相关管理人员、项目部应对全体施工人员进 行书面技术及安全交底。 4.1.3施工前,应对场地标高、周围建筑物和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等调查核实,必要 时应取证留档。基坑施工前,周围建筑物和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对施工安全可能产 生不利影响时应采取保护或其他措施。 4.1.4基坑工程施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基础结构设计文件交底已完成; 2基坑支护设计文件已完成;设计交底已完成; 3基坑支护工程施工专项施工方案已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 生较大的基坑支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已通过论证; 4已对周围地上及地下环境(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等)调查核实, 必要时已进行影像记录或留设标识;设计有要求时,已对周围地上及地下环境采取了保 护或其他措施; 5根据基坑支护设计文件要求,现场进行了必要的踏勘、试挖、试抽水等; 6基坑工程施工及应急所必须的机械、人员、材料已按专项施工方案落实; 7基坑监测方案已编制并审批完成,监测仪器已布置到位

    4.1.5当工程桩采用挤土型桩时,宜先施工工程桩,再进行支护结构施工。

    4.2.1支护结构施工顺序应符合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应采取合理施工顺序,避免或 减少其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对基坑支护结构产生不利影响。 4.2.2支护结构采用的原材料及半成品应按照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4.2.3支护结构施工技术措施应符合设计及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2.4基坑工程施工应对已完成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及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后续工程施工, 4.2.5支撑结构或锚杆的拆除,应符合基坑支护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2.6钢支撑体系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4.2.5支撑结构或锚杆的拆除,应符合基坑支护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2.6钢支撑体系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采用工具式钢支撑体系。 2钢支撑体系的杆件及节点应进行设计;钢支撑节点宜进行承载力试验;钢支撑体系 应有验收标准。 3钢支撑体系的杆件及节点件进场后应按设计及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符合要求方可使 用。 4钢支撑施加预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撑安装完毕后,应及时检查各节点的连接状况,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加预 压力,预压力的施加应在支撑的两侧同步对称进行; 2)预压力应分级施加,重复进行;加至设计值时,应检查各连接点的情况,必要时 立对节点进行加固,待额定压力稳定后锁定。 4.2.7支撑拆除前应按设计要求,在主体结构与支护结构之间设置可靠的换撑传力构件或 回填夯实。

    联轴器标准4.3.2基坑平面开挖顺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基坑平面开挖顺序应结合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场地条件、基 坑平面尺寸、开挖深度、支护形式、施工方法等因素综合确定; 2应按照“分区、分块、对称、平衡、限时”的原则确定开挖顺序;平面尺寸比较大 的基坑,宜结合地下室后浇带、变形缝、施工分仓缝等分区跳挖。

    4.3.3基坑竖向开挖顺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基坑竖向主方开挖与支撑、锚杆、土钉的施工工况应符合基坑支护设计文件的要求 发护体及支撑体未达到设计要求之前,严禁进行下层土方开挖: 2基坑开挖可采用全面分层或台阶式分层开挖方式:分层厚度应根据土质情况确定,

    且不应大于2m; 3机械挖土时,坑底以上200mm~300mm范围内的土方应采用人工修土; 4基坑开挖至坑底标高后应及时进行垫层施工,垫层应浇筑到基坑支护边: 5开挖过程中开挖面上的临时边坡坡率不宜大于1:1.5,淤泥质土层不宜大于1:3.0。 4.3.4挖土过程中,如发现实际地质情况与地质勘察报告明显不符,或存在地质勘察报告 中未反映的障碍物、管线等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4.3.5应根据基坑及周边环境监测信息及时调整土方开挖顺序、速率及方法。当基坑及周 边环境出现异常时,应立即停止土方开挖,通知相关责任主体,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施 工。 4.3.6机械挖土应避免对工程桩产生不利影响,挖土机械不得直接在工程桩顶部行走;挖 土机械严禁碰撞工程桩、支护体、内支撑、立柱和立柱桩、降水井管、监测点等。 4.3.7基坑工程施工应连续进行;如特殊原因需暂停施工时,各责任主体应协商确定保证 基坑安全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4.3.8挖土完毕应及时进行基础结构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4.3.9进场施工机械应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业,并应有验收记录。 4.3.10土方挖掘机、运输车辆等直接进入基坑进行施工作业时,应采取保证坡道稳定的 措施,坡道坡率不宜大于1:8,坡道的宽度应满足车辆行使要求 4.3.11机械作业位置应稳定、安全,不得利用基坑支护结构体作为机械作业的支承体。 严禁挖土机械和施工人员在同一工作面作业。 4.3.12施工栈桥应根据周边场地环境条件、基坑形状、支撑布置、施工方法等进行专项 设计;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设计要求对施工栈桥的荷载进行控制。 4.3.13土方开挖施工应采取措施避免台风、雨、雪对基坑安全产生不利影响。放坡开挖 时,应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保护措施。 4.3.14采用逆作法、暗挖等方法开挖土方时,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确保基坑内照明 通风等措施到位。 4.3.15开挖钢筋混凝土支撑下部土方时,应及时清除支撑施工时的垫层、模板等。 4.3.16土方回填应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4.4.1基坑支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中应有截水惟幕、降水、排水施工等内容。对于承压水 地层及降水要求比较高的工程,施工前宜进行降水试验。

    4.4.1基坑支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中应有截水惟幕、降水、排水施工等内容。对于承压水 地层及降水要求比较高的工程,施工前宜进行降水试验。 4.4.2降水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 4.4.3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设置有效的降水和排水措施。山区、基坑

    4.4.3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设置有效的降水和排水措施。山区、基

    附近有河道时,应制定专项疏、排水措施。 4.4.4必要时宜进行抽水试验确定降水影响范围。当基坑降水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时, 应对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并应采取防止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的措施,。 4.4.5应采取措施确保降水连续运行。 4.4.6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布置排水系统,必要时应进行排水计算。基坑上口、多级 放坡的台阶上、基坑内应设置排水沟(截水沟、首沟)及集水并等;排水沟的坡度宜为 1%,宜每隔30~40m设集水井。基坑上口的排水沟及集水井距基坑边不应小于0.5m,基 坑内的不应小于4.0m

    4.5.1场地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现场布置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5.2基坑周边荷载不应超过设计要求。当基坑周边荷载超过设计要求时,应采取措施, 并征得基坑设计单位同意

    4.6.1下列基坑工程应实施监测:

    1开挖深度大于或等于5m的基坑工程; 2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 3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 4.6.2基坑工程监测应包括专业单位监测和施工企业现场监测。 4.6.3专业单位监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 基坑工程实施前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需经建设单位、基坑支护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 4.6.4下列基坑工程的监测方案应进行专门论证: 1地质和环境条件复杂的基坑工程; 2临近重要建筑和管线,以及历史文物、优秀近现代建筑、地铁、隧道等破坏后果很 严重的基坑工程。 3已发生严重事故,重新组织施工的基坑工程。 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一、二级基坑工程。 5其他需要论证的基坑工程。 4.6.5施工企业现场监测的监测内容和技术要求应在专项施工方案中明确。 4.6.6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对象应包括支护结构、地下水状况、基坑底部及周边土体、周 边建筑(构筑)物、周边管线及设施、周边重要的道路及其他应监测的对象;技术要求 主要包括监测项目、测点布置、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监测频率和监测报警值等

    4.6.7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当基坑工程设计或施工有重大变更时,监测 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研究并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4.6.8监测单位应及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并将监测结果和评价及时反馈建设单位及相 关单位。当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时必须立即通报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 4.6.9基坑工程施工期间不得损坏监测设施。 4.6.10基坑工程施工期间施工企业应安排专人进行巡视检查。 4.6.1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高监测频率: 1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 2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 3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 4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5周边地面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6邻近的建(构)筑物突发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7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流沙或异响等迹象; 8基坑工程发生事故后重新组织施工; 9出现其他影响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异常情况。 4.6.12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实时跟踪监测,应并对基坑支 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 2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砂、管涌、隆起、陷 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3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或镭锚杆体系出现松弛或拨出迹 家; 4周边建(构)筑物的结构部分出现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或较严重的突发裂缝,周边 也面出现较严重的裂缝; 5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4.7.1基坑监测、周围环境监测、巡查检查结果表明基坑支护结构及周围环境中的保护对 象出现危险报警或险情时,应立即对基坑支护结构及周围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 施。

    4.7.2当深层水平位移、坑底隆起、周边地表竖向位移监测结果表明出现危险报警或巡

    出现险情时,可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立即停止基坑开挖,清理基坑周边堆放的物品; 2有条件的情况下挖除坑外土体进行卸载; 3坑内被动区范围内回土反压。 4.7.3当基坑发生管涌、渗漏险情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坑内回土反压; 2坑内封堵; 3坑外局部设置深井降水; 4坑外、坑内双管双液(水泥、凝固剂)注浆。 4.7.4当基坑支护体或支撑监测、巡查发现危险报警或险情时,可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立即停止基坑开挖,清理基坑周边堆放的物资: 2有条件的情况下挖除坑外土体进行卸载; 3坑内被动区范围内回土反压; 4对基坑支护体或支撑进行加固处理。 4.7.5坑外地面裂缝应及时修补。 4.7.6当基坑周边管线发生破坏时,应立即采取切断(封堵)水源、切断电源、关闭阀门 等措施。 4.7.7当土方开挖过程发现不明或有毒气体时,应立即停止施工,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 方可继续施工。 4.7.8当周围建筑物、构筑物检测结果表明出现危险报警或巡查出现险情时,应立即采取 疏散建筑物内人员、设置警戒区等措施;坑外地面裂缝应及时修补。 4.7.9基坑支护结构、周围环境检测结果表明出现危险报警或发现险情后,除立即采取应 急措施外,各责任主体应协商确定确保基坑及周围环境安全的技术及管理措施,由基坑 设计单位制定补救及加固方案,必要时应组织技术论证。施工单位应立即按补救及加固 方案组织实施

    4.8.1基坑应设置上下通道供作业人员通行,数量、位置应满足施工及应急疏散要求。上 下通道应牢固可靠,设置方法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规定。 4.8.2基坑周边必须进行临边防护。临边防护距基坑边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4.8.3基坑内作业人员应有稳定、安全的立足点。 4.8.4垂直、交叉作业时,应设置安全隔离防护措施。 4.8.5夜间或光线较暗施工时,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

    4.8.1基坑应设置上下通道供作业人员通行,数量、位置应满足施工及应急疏散要求。上 下通道应牢固可靠,设置方法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规定。 4.8.2基坑周边必须进行临边防护。临边防护距基坑边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4.8.3基坑内作业人员应有稳定、安全的立足点。 4.8.4垂直、交叉作业时,应设置安全隔离防护措施。 4.8.5夜间或光线较暗施工时,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

    5.1.1脚手架工程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5.1.2下列脚手架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 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一次悬挑架体高18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 3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的。 5.1.3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 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要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按原程序重新审核批准。 需要专家论证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5.1.4脚手架搭设(拆除)前应对搭设(拆除)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应有针对性 交底双方履行签字手续。 5.1.5禁止使用竹木脚手架、扣件式钢管悬挑卸料平台、钢管悬挑式脚手架。 5.1.6脚手架不得钢术、钢竹混搭。不得将不同受力性质的架体连接在一起 5.1.7禁止采用单排脚手架。 5.1.8六级及以上大风和雾、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暂停室外脚手架搭设和拆除。 5.1.9脚手架搭设后应组织验收,办理验收手续。验收表中应写明验收的部位。验收人员履 行验收签字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应在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悬挂合格牌后方 可使用。 5.1.10施工单位应对脚手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按要求填写检查表,履行检查签字手续。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5.1.11脚手架及其基础应在下列阶段进行检查与验收: 1基础完工后、脚手架搭设前及悬挑梁安装完成后; 2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 3每搭设完6m~8m高度后; 4达到设计高度后; 5遇有六级及以上强风或大雨后、结冻解冻后: 6停用超过一个月。 5.1.12脚手架搭设材料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按规定应检测的,应具有检测检验报告。生产厂 家应具有技术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无质量证明或证明材料不齐全的搭设材料不

    5.2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5.2.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除应满足本规范要求外,尚应满足《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规定

    5.2.2脚手架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管脚手架宜使用外径48.3mm,壁厚3.6mm,材质为Q235的钢管,表面平整光 滑,无锈蚀、裂纹、分层、错位、硬弯、压痕、和深的划道,新钢管应有产品质量合格 证。搭设前应进行保养、除锈并统一涂色:

    2钢管脚手架搭设使用的扣件应符合《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扣件 立有生产许可证,规格应与钢管匹配,采用可锻铸铁。不得有裂纹、气孔、缩松、砂眼 等锻造缺陷,贴和面应平整,活动部位灵活,夹紧钢管时开口处最小距离不小于5mm; 3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 5.2.3可调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支托板厚度不应小于5mm。 5.2.4脚手架架体基础应平整夯实,表面应进行混凝土硬化。落地立杆应垂直稳放在金属 底座或坚固底板上。 5.2.5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 杆固定。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5.2.6立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管脚手架底步步距高度不应大于2m,其余不大于1.8m;立杆纵距不应大于1.8m 横距不应大于1.5m。横距宜为0.85m或1.05m; 2当搭设高度超过24m时,应采用双立杆或缩小立杆间距的方法搭设,双立杆中的 副立杆的高度不应低于3步,且应不少于6m; 3脚手架立杆底部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 钢管底端不大于200mm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应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 的立杆上; 4底排立杆、扫地杆、剪刀撑宜漆黄黑或红白相间色; 5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 5.2.7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5.2.8水平杆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立杆接长除在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层各步必须采用对接,并采用对接扣 件连接,不得采用抗滑扣件对接。搭接时搭接长度不小于1m,且不少于三只旋转扣件紧 固; 2纵向水平杆应设置在立杆内侧,单根杆长度不应小于3跨: 3纵向水平杆接长宜采用对接扣件连接或搭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两根相邻纵向水平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或同跨内;不同步或不同跨两个相 邻接头在水平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最近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 于纵距的1/3。 2)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等间距设置3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边缘 至搭接纵向水平杆杆端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 4横向水平杆两端各伸出扣件盖板边缘长度不应少于100mm,并应保持一致:小横

    杆应设置在大横杆与立杆相交的主节点上,两端与大横杆固定;作业层铺设脚手板的部 位应增加设置小横杆。

    5.2.10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连墙件。

    5.2.11剪刀撑与横向斜撑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剪刀撑应从底部边角沿长度和高度方向连续设置至顶部; 2剪刀撑斜杆应与立杆或横向水平杆的伸出端进行连接。斜杆的接长应采用搭接,倾 角宜为45°~60°,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根数为5~7根,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 于6m; 3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中间宜每隔6跨设置一道横向斜撑; 4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 5剪力撑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小于1m,且不少于三只旋转扣件紧固。 5.2.12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应设置横向斜撑。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 架中间宜每隔6跨设置一道横向斜撑。

    5.2.13脚手片与防护栏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脚手架脚手片应每步满铺; 2脚手片应垂直墙面横向铺设。脚手片应满铺到位,不留空隙; 3脚手片应采用18#铅丝双股并且4角绑扎牢固,交接处平整,无探头板。脚手片破 损时应及时更换; 4脚手架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安全网应采用18#铅丝固定在脚手架外立杆 内侧的纵向水平杆上; 5脚手架外侧每步设180mm挡脚板(杆),在高0.6m与1.2m处各设一道同材质的 防护栏杆。脚手架内侧形成临边的,应按脚手架外侧防护做法设置挡脚板(杆)和防护 栏杆; 6平屋面脚手架外立杆应高于檐口上皮1.2m。坡屋面脚手架外立杆应高于檐口上皮 1.5m

    5.2.14架体与建筑物拉结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墙件宜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当大于300mm 时,应有加强措施。 2连墙件应从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开始设置,当该处设置有困难时,应采用其

    他可靠固定措施。连墙件宜菱形布置,也可采用方形、矩形布置; 3连墙件应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连接; 4连墙杆宜水平设置,当不能水平设置时,应向下斜连接,不应采用向上斜连接; 5连墙件间距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水平方向不应大于3跨,垂直方向不应 大于3步,且不应大于4米(架体高度50m以上时不应大于4M或2步)。连墙件在建 筑物转角1m以内和顶部800mm以内应加密; 6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 物层高,并不应大于4m或2步; 7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 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两步,如高差大于两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8因施工需要需拆除原连墙件时,应采取可靠、有效的临时拉结措施,以确保外架 安全可靠; 9架体高度超过40m且有风涡流作用时,应采取抗上升翻流作用的连墙措施

    5.2.15架体内封闭应符合下列规定:

    1脚手架内立杆距墙体净距不宜大于200m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铺设站人片。 站人片设置平整牢固; 2脚手架在施工层及以下每隔3步与建筑物之间应进行水平封闭隔离,首层及顶层应 设置水平封闭隔离。

    站人片设置平整牢固: 2脚手架在施工层及以下每隔3步与建筑物之间应进行水平封闭隔离,首层及顶层应 设置水平封闭隔离。 5.2.16落地式外脚手架宜设置上下走人斜道。斜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斜道附着搭设在脚手架的外侧,不得悬挑。斜道的设置应为之字形,坡度不应大于 1:3,宽度不应小于1m,转角处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斜道宽度。斜道立杆应单独设置,不 得与脚手架立杆混用; 2斜道两侧及转角平台外围均应设180mm挡脚板(杆),在高0.6m与1.2m处各设 道同材质的防护栏杆,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3斜道侧面及平台外侧应设置剪刀撑; 4斜道脚手片应采用横铺,每隔300mm设一防滑条。防滑条宜采用20mm×40mm 方木,并多道铅丝绑扎牢固;

    5.2.17门洞(八字撑)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脚手架门洞口宜采用上升斜杆、平行弦桁架结构形式,斜杆与地面倾角a应 60°之间; 2八字撑杆宜采用通长杆; 3八字撑杆应采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的小横杆伸出端或跨间小横杆上:

    4门洞桁架下的两侧立杆应为双立杆,副立杆高度应高于门洞1步~2步; 5门洞架中伸出上下弦杆的杆件端头,均应设一个防滑扣件。防滑扣件宜紧靠主 节点处的扣件。

    5.3.1门式钢管脚手架除应满足本规范要求外,尚应满足《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 技术规范》(JGJ128)的规定。

    5.3.2不同型号的门架与配件严禁混合使用

    5.3.3脚手架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回填土应分层回填,逐层夯实; 2场地排水应顺畅,不应有积水。

    5.3.6脚手架架体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上应先弹出门架立杆位置线:

    2底步门架的立杆下端应设置固定底座或可调底座,垫板、底座安放位置应准确,标

    高应一致; 3立杆下部应设置纵横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固定在距门架立杆底端不大于200mm 处的门架立杆上,横向扫地杆宜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门架立杆上。当立杆基础 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靠边坡上方 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5.3.7脚手架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架应能配套使用,在不同组合情况下,均应保证连接方便、可靠,且应具有良 好的互换性; 2上下榻门架立杆应在同一轴线位置上,门架立杆轴线的对接偏差不应大于2mm; 3配件应与门架配套,并应与门架连接可靠; 4门架的两侧应设置交叉支撑,并应与门架立杆上的锁销锁牢; 5上下榻门架的组装必须设置连接棒,连接棒与门架立杆配合间隙不应大于2mm; 6门式脚手架或范本支架上下榻门架间应设置锁臂,当采用插销式或弹销式连接棒 时,可不设锁臂; 7门式脚手架作业层应连续满铺与门架配套的挂扣式脚手板,并应有防止脚手板松 动或脱落的措施; 8底部门架的立杆下端宜设置固定底座或可调底座。可调底座和可调托座的调节螺 杆直径不应小于35mm,可调底座的调节螺杆伸出长度不应大于200mm; 9门式脚手架的内侧立杆离墙面净距不宜大于150mm;当大于150mm时,应采取 内设挑架板或其它隔离防护的安全措施; 10门架的内外两侧均应设置交叉支撑并应与门架立杆上的锁销锁牢; 11上、下榻门架的组装必须设置连接棒及锁臂,连接棒直径应小于立杆内径的 1mm~2mm; 12门式脚手架顶端栏杆宜高出女儿墙上端或檐口上端1.5m。 5.3.8门式脚手架应在门架两侧的立杆上设置纵向水平加固杆,并应采用扣件与门架立杆 扣紧。水平加固杆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顶层、连墙件设置层必须设置; 2当脚手架每步铺设挂扣式脚手板时,至少每4步应设置一道,并宜在有连墙件的 水平层设置; 3当脚手架搭设高度小于或等于40m时,至少每两步门架应设置一道;当脚手架搭 设高度大于40m时,每步门架应设置一道; 4在脚手架的转角处、开口型脚手架端部的两个跨距内,每步门架应设置一道:

    5悬挑脚手架每步门架应设置一道; 6在纵向水平加固杆设置层面上应连续设置。

    5.3.9门式脚手架剪刀撑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

    1当门式脚手架搭设高度在24m及以下时。在脚手架的转角处、两端及中间简隔 不超过15m的外侧立面必须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2当脚手架搭设高度超过24m时,在脚手架全外侧立面上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 3对于悬挑脚手架,在脚手架全外侧立面上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 5.3.10剪刀撑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为45°~60°;应采用旋转扣件与门架立杆扣紧; 斜杆应采用搭接接长,搭接长度不宜小于1000mm,搭接处应采用3个及以上旋转扣件 扣紧;每道剪刀撑的宽度不应大于6个跨距,且不应大于10m;也不应小于4个跨距 且不应小于6m。设置连续剪刀撑的斜杆水平间距宜为6m~8m。 5.3.11在门式脚手架的转角处或开口型脚手架端部,必须增设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 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且不应大于4.0m

    5.3.12架体与建筑物拉结应符合下列规定:

    1脚手架必须采用连墙件与建筑物做到可靠连接。连墙件的设置应满足《建筑施工门 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相关要求; 2连墙件设置的位置、数量应按专项施工方案确定,并应按确定的位置设置预埋件: 3连墙件应靠近门架的横杆设置,距门架横杆不宜大于200mm。连墙件应固定在门 架的立杆上; 4连墙件宜水平设置,当不能水平设置时,与脚手架连接的一端,应低于与建筑结构 连接的一端,连墙杆的坡度宜小于1:3; 5在脚手架外侧因设置防护棚或安全网而承受偏心荷载的部位,应增设连墙件,其水平 间距不应大于4.0m; 6连墙件应能承受拉力与压力,其承载力标准值不应小于10kN;连墙件与门架、建筑物 的连接部位杆件应具有相应的连接强度

    5.3.13门式脚手架连墙件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连墙件的安装必须随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严禁滞后安装; 2当脚手架操作层高出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时,在连墙件安装完毕前必须采用确保 脚手架稳定的临时拉结措施。

    1作业人员上下脚手架的斜道应采用挂扣式钢梯并宜采用“之”字形式一个梯段宜

    1作业人员上下脚手架的斜道应采用挂扣式钢梯.并宜采用“之”字形式一个梯段宜

    跨越两步或三步门架再行转折; 2钢梯规格应与门架规格配套,并应与门架挂扣牢固。 3钢梯应设栏杆扶手。

    5.3.16拆除作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架体的拆除应从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2同一层的构配件和加固杆件必须按先上后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拆除。 3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架体。拆除 作业过程中,当架体的自由高度大于两步时。必须加设临时拉结。 4连接门架的剪刀撑等加固杆件必须在拆卸该门架时拆除

    5.3.17门架与配件应采用机械或人工运至地面

    5.3.18脚手架应重点检查以下各项,并记入验收报告

    1构配件和加固件是否齐全,质量是否合格,连接和挂扣是否紧固可靠; 2安全网的张挂及扶手的设置是否齐全; 3基础是否平整坚实、支垫是否符合规定; 4连墙件的数量、位置和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5垂直度及水平度是否合格。

    5.4碗扣式钢管脚手架

    5.4.1碗扣式钢管脚手架除应满足本规范要求外,尚应满足《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 安全技术规范》(JGJ166)的规定

    5.4.2脚手架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5.4.3采用钢板热冲压整体成形的下碗扣,钢板应符合《碳素结构钢》GB700 标准中Q235A级钢的要求,板材厚度不得小于6mm,并经600650℃的时效处理。严 禁利用废旧锈蚀钢板改制。

    5.4.4可调底座底板的钢板厚度不得小于6mm,可调托撑钢板厚度不得小于5m

    5.4.5构配件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管应无裂纹、凹陷、锈蚀,不得采用接长钢管: 2铸造件表面应光整,不得有砂眼、缩孔、裂纹、浇冒口残余等缺陷,表面粘砂应清 除干净; 3冲压件不得有毛刺、裂纹、氧化皮等缺陷; 4焊缝应饱满,焊药清除干净,不得有未焊透、夹砂、咬肉、裂纹等缺陷; 5构配件防锈漆涂层均匀、牢固; 6主要构、配件上的生产厂标识应清晰。 5.4.6可调底座及可调托撑丝杆与调节螺母啮合长度不得少于6扣,插入立杆内的长度不 得小于150mm。 5.4.7脚手架基础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按基础承载力要求进行验收。

    5.4.8脚手架架体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基高低差较大时,宜采立杆0.6m节点位差调节;立杆必须采用可调底座; 2底座和垫板应准确地放置在定位线上;垫板宜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 50mm的木垫板;底座的轴心线应与地面垂直。 5.4.9脚手架首层立杆应采用不同的长度交错布置,底层纵、横向横杆作为扫地杆距地面 高度应小于或等于350mm,严禁施工中拆除扫地杆,立杆应配置可调底座或固定底座。 5.4.10脚手架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使用条件及荷载要求选择结构设计尺寸,横杆步距宜选用1.8m,廊道宽度 (横距)宜选用1.2m,立杆纵向间距可选择不同规格的系列尺寸; 2曲线布置双排外脚手架组架时,应按曲率要求使用不同长度的内外横杆组架,曲率 半径应大于2.4m; 3脚手架斜杆设置应满足《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的 规定; 4脚手架搭设应按立杆、横杆、斜杆、连墙件的顺序逐层搭设,每次上升高度不应大 于3m。底层水平框架的纵向直线度应≤1/200架体长度;横杆间水平度应小于≤1/400 架体长度;

    可正式投入使用。 5.4.11脚手架的搭设应与建筑物的施工同步上开,每次搭设高度应高于作业面1.5m以上 5.4.12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物距离应小于或等于150mm;当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物距离 大于150mm时,应按需要分别选用窄挑梁或宽挑梁设置作业平台。挑梁应单层挑出,严 禁增加层数,严禁作为卸料或堆料平台。

    1连墙件应呈水平设置,当不能呈水平设置时,与脚手架连接的一端应下斜连接: 2每层连墙件应在砼一平面,其位置应由建筑结构和风荷载计算确定,且水平间距 不应大于4.5m; 3连墙件应设置有横向横杆的碗扣节点处,当采用钢管扣件做连墙件时,连墙件应 与立杆连接,连接点距离碗扣检点距离不应大于150mm; 4连墙件应采用可承受拉、压荷载的刚性结构,连接应牢固可靠。 5连墙件必须在脚手架拆到该层时方可拆除,严禁提前拆除。 5.4.14当脚手架高度天于24m时,顶部24m以下所有的连墙件层必须设置水平斜杆 水平斜杆应设置在纵向横杆之下。

    5.5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

    5.5.1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除应满足本规范要求外,尚 日以两定《建巩地工净承润星益于 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的规定。 5.5.2脚手架的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的构配件除有特殊要求外,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 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碳素结构钢》(GB/T700)以及《一般工程用铸造碳 钢件》(GB/T11352)的规定; 2钢管外径允许偏差应符合《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 的规定; 3描销应具有可靠防拨脱构造措施,且应设置便于目视检查模入深度的刻痕或颜色材 记; 4连接盘、扣接头、插销以及可调螺母的调节手柄采用碳素铸钢制造时,其材料机械 性能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GB/T11352)中牌号为ZG230 450的屈服强度、抗拉强度、延伸率的要求。铸钢或钢板热锻制作的连接盘的厚度不 应小于8mm,允许尺寸偏差应为土0.5mm;钢板冲压制作的连接盘厚度不得小于10mm 允许尺寸偏差十0.5mm

    5楔形插销的斜度应满足楔入连接盘后能自锁,铸钢、钢板热锻或钢板冲压制作的插 销厚度不应小于8mm,尺寸允许偏差土0.1mm; 6立杆连接套管可采用铸钢套管或无缝钢管套管。采用铸钢套管形式的立杆连接套长 度不应小于90mm,可插入长度不应小于75mm;采用无缝钢管套管形式的立杆连接套 长度不应小于160mm,可插入长度不应小于110mm。套管内径与立杆钢管外径间隙不应 大于2mm; 7立杆与立杆连接套管应设置固定立杆连接件的防拔出销孔,插销孔孔径不应大于 4mm,允许尺寸偏差土0.1mm;立杆连接件直径宜为12mm,允许尺寸偏差土0.1mm; 8可调底座及可调托座丝杆与螺母旋合长度不得小于5扣,螺母厚度不得小于30mm 可调托座插入立杆内长度不得小于150mm。

    5.5.3构配件外观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钢管应无裂纹、凹陷、锈蚀,不得采用接长钢管; 2钢管应平直,直线度允许偏差为管长的1/500,两端面应平整,不得有斜口、毛刺; 3铸件表面应光整,不得有砂眼、缩孔、裂纹、浇冒口残余等缺陷,表面粘砂应清 除干净; 4冲压件不得有毛刺、裂纹、氧化皮等缺陷: 5焊缝有效焊缝高度应符合《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 (JGJ231)的规定,且焊缝应饱满,焊渣清除干净,不得有未焊透、夹砂、咬肉、裂纹 等缺陷; 6可调底座和可调托座的螺牙宜采用梯形牙,A型管宜配置048丝杆和调节手柄、B 型管宜配置038丝杆和调节手柄,丝杆直径不得小于36mm。可调底座和可调托座的表面 应镀锌,镀锌表面应光滑,在连接处不得有毛刺、滴瘤和多余结块; 7架体杆件及构配件表面应镀锌或涂刷防锈漆,涂层应均匀、牢固: 8主要构配件上的生产厂家标识应清晰。 5.5.4插销外表面应与水平杆和斜杆杆端扣接头内表面吻合,插销连接应保证锤击自锁 后不拨脱,抗拨力不得小于3KN。 5.5.5脚手架架体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杆应采用可调底座和垫板,垫板的长度不宜少于2跨; 2当地基高差大于1m时,应利用立杆0.5m节点位差配合可调底座进行调整;底座 的轴心线应与地面垂直; 3脚手架应设置纵横向扫地杆。底层纵、横向横杆作为扫地杆距地面高度应小于或等

    5.5.5脚手架架体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杆应采用可调底座和垫板,垫板的长度不宜少于2跨; 2当地基高差大于1m时,应利用立杆0.5m节点位差配合可调底座进行调整;底座 的轴心线应与地面垂直; 3脚手架应设置纵横向扫地杆。底层纵、横向横杆作为扫地杆距地面高度应小于或等 于 3.50mm严禁施工中拆除扫地杆,

    5.5.6脚手架相邻水平杆步距宜选用2m,立杆纵距宜选用1.5m或1.8m,且不宜大于2.1m。 立杆横距宜选用0.9m或1.2m 5.5.7脚手架首层立杆宜采用不同长度的立杆交叉布置,错开立杆竖向间距不应小于 500mm。当需设置人行通道时,应符合《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 (JGJ231)的规定,立杆底部应设置可调底座。 5.5.8剪刀撑及斜杆设置应符合《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 的规定,沿架体外侧纵向每5跨每层设置一根竖向斜杆或每5跨间设置扣件钢管剪刀撑 端跨每层应设置竖向斜杆,

    5.5.9连墙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压的刚性杆件,连墙件与脚手架立面及墙面应保持垂直: 同一层连墙件宜在同一水平面,水平间距不应大于3跨,与主体结构外侧面距离不应大 于300mm; 2连墙件应设置在有水平杆的盘扣节点盘,连接点至盘扣节点距离不应大于300mm 采用钢管扣件作连墙件时,连墙件应采用直角扣件与立杆连接; 3当脚手架下部暂不能设置连墙件时,宜扩搭多排脚手架并设置斜杆形成外侧斜面状 付加梯形架,待上部连墙件设置后方可拆除附加体形架

    5.5.10作业层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脚手板的挂钩必须完全扣在水平杆上,挂钩必须处于锁住状态,作业层脚手板应 满铺; 2脚手架外侧应设置挡脚板、防护栏杆,并应在脚手架外侧立面满挂密目安全网;防 护栏杆高度不得小于1.2m; 3当脚手架作业层与主体结构外侧面间间隙较大时,应设置挂扣在连接盘上的悬挑三 角架,并应铺放能形成脚手架内侧封闭的脚手板。 5.5.11脚手架立杆应定位准确,并应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得超过相邻连 墙件以上两步。 5.5.12连墙件应随脚手架高度上开在规定位置设置,不得任意拆除, 5.5.13加固件、斜杆应与脚手架同步搭设。采用扣件钢管做加固件、斜撑时应符合《建 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的相关规定 5.5.14脚手架搭设至顶层时,外侧防护栏杆高出顶层作业层的高度不应小于1.5m,

    5.6.1单立杆满堂脚手架搭设高度不宜超过30m;满堂脚手架施工层不得超过1层,

    5.6.1单立杆满堂脚手架搭设高度不宜超过30m;满堂脚手架施工层不得超过1

    5.6.2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或垫板。 5.6.3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 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 杆上。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 立杆固定。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5.6.4脚手架立杆间距、步距除应满足设计计算要求外,立杆间距不应大于1.5m,步距不 应大于1.8m 5.6.5钢管扣件式满堂脚手架的立杆接长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水平杆长度不宜小 于3跨。 5.6.6满堂脚手架应在架体外侧四周及内部纵、横向每6m至8m由底至顶设置连续竖向 剪刀撑。当架体搭设高度在8m以下时,应在架顶部设置连续水平剪刀撑;当架体搭设 高度在8m及以上时,应在架体底部及竖向间隔不超过8m分别设置连续水平剪刀撑。水 平剪力撑宜在竖向剪力撑斜相交平面设置。剪力撑宽度应为6m~8m, 5.6.7剪刀撑应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的水平杆或立杆上,旋转扣件中心线至主节点 的距离不宜大于150mm。搭设高度大于4m的满堂脚手架应设置水平剪刀撑。 5.6.8满堂脚手架的高宽比不宜大于2,当高宽比大于2时,应在架体的外侧四周和内部 水平间隔6m~9m、竖向间隔4m~6m设置连墙件与建筑结构拉结,当无法设置连墙件时 应采有效措施防止架体倾覆。 5.6.9当满堂脚手架纵横某一方向跨度少于3跨时,应设置连墙件。 5.6.10当满堂脚手架局部承受集中荷载时,应按实际荷载计算并应局部加固。 5.6.11满堂脚手架应设爬梯,爬梯踏步间距不得大于300mm。 5.6.12满堂脚手架操作层支撑脚手板的水平杆间距不应大于1/2跨距;顶部作业区脚手 板应满铺,临边应设置1.2m高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5.6.13门式钢管满堂脚手架搭设应符合下列规

    5.7.1悬挑脚手架除应满足本规范要求外,尚应满足《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

    5.7.1悬挑脚手架除应满足本规范要求外,尚应满足《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本规范》(JGJ130)、《建筑IJ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T28的规定。 5.7.2悬挑脚手架搭设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型钢悬挑梁应采用双轴对称截面的型钢。悬挑钢梁型号及锚固件应按设计确定,钢 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60mm。锚固型钢悬挑梁的U型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直径不宜小 于16mm; 2选用的型钢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严禁使用锈蚀或变形严重、有裂缝的型钢; 3用于锚固的U型钢筋拉环或螺栓应采用冷弯成型。U型钢筋拉环、锚固螺栓与型 钢间隙应用钢楔或硬木楔楔紧; 4拉索式悬挑脚手架所用的钢丝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使用: 1)断丝严重、断丝局部聚集、绳股断裂。 2)内、外部磨损或腐蚀的。 3)绳股挤出、钢丝挤出、扭结、弯折、压扁等变形的。 5螺栓连接件变形、磨损、锈蚀严重和螺栓损坏的,不得使用; 6斜撑式悬挑脚手架的斜撑梁不得锈蚀、变形严重、开裂。 5.7.3悬挑梁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个型钢悬挑梁外端宜设置钢丝绳或钢拉杆与上一层建筑结构斜拉结: 2钢丝绳、钢拉杆不参与悬挑钢梁受力计算;钢丝绳与建筑结构拉结的吊环应使用 HPB235或HPB300级钢筋,其直径不宜小于20mm,吊环预理锚固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钢筋锚固的规定; 3悬挑梁与建筑结构连接应采用水平形式,固定在建筑梁板混凝土结构上,水平锚固 段应大于悬挑段的1.25倍,与建筑物连接可靠; 4型钢悬挑梁固定端应采用2个(对)及以上U型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与建筑结 构梁板固定。U型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应预埋至混凝土梁、板底层钢筋位置,并应与混 凝土梁、板底层钢筋焊接或绑扎牢固,其锚固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 计规范》GB50010中钢筋锚固的规定,并应焊接或绑扎在主筋上: 5当型钢悬挑梁与建筑结构采用螺栓钢压板连接固定时,钢压板尺寸不应小于 100mm×10mm(宽×厚);当采用螺栓角钢压板连接时,角钢的规格不应小于63mm× 63mmX6mm; 6拉索的预理U圆钢拉环宜预理在建筑物梁底或梁侧。U型圆钢拉环预理处的混凝 土应达到拆模条件时方可悬拉拉索; 7悬挑梁间距应按悬挑架架体立杆纵距设置,架体立杆不得悬空。 型网目业目业池商设里能伟助宝加文上网源告国宝的宝信宝信上产目

    5.7.5锚固位置设置在楼板上时,楼板厚度不应小于120mm,否则应采取加固措施。加 固措施应根据结构设计受力情况确定。当型钢悬挑梁与建筑结构锚固的压点处楼板未设 置上层受力钢筋时,应计算确定上层受力钢筋。 5.7.6悬挑架的外立面剪刀撑应自下而上、从左到右连续设置。剪刀撑设置应符合《建筑 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建筑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GJ128的规定。 5.7.7连墙件设置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建筑 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的规定。 5.7.8锚固型钢的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 5.7.9悬挑脚手架的搭设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次悬挑搭设高度不宜大于18m; 2立杆底部与悬挑型钢连接应有固定措施,防止滑移; 3立杆步距不应大于1.8m,立杆纵向间距不应大于1.5m横距不宜大于1.2m; 4脚手架的底部和建筑物的间隙必须封团防护严密; 5悬挑脚手架在下列部位应采取加固措施:

    5.7.10悬挑脚手架与建筑主体结构的连接应采用刚性连墙件,严禁使用柔性连墙件。连 墙件结构型式、布置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规范与专项脚手架施工方案的要求。不应采用钢 筋焊接钢管、塑料膨胀螺栓作为连墙件。连墙件中的连墙杆宜与主体结构面垂直设置 当不能垂直设置时,连墙件与脚手架连接的一端不应高于与主体结构连接的一端

    5.8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5.8.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除应满足本规范要求外,尚应满足《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 技术规范》(JGJ202)的规定。 5.8.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由竖向框架、水平支承桁架、架体构架、附着支撑结构、防倾 装置、防坠装置等组成。 5.8.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结构构造的尺寸应符合以下规定: 1架体结构高度不应大于5倍楼层高; 2架体宽度不应大于1.2m;

    5.8.1附看式开降脚手架除应满足本规范要求外,尚应满足《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 技术规范》(JGJ202)的规定。 5.8.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由竖向框架、水平支承架、架体构架、附着支撑结构、防倾 装置、防坠装置等组成。 5.8.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结构构造的尺寸应符合以下规定: 1架体结构高度不应大于5倍楼层高; 2架体宽度不应大于1.2m:

    3直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不应大于7m,折线或曲线布置的架体,相邻两主框架支 承点处架体外侧距离不应大于5.4m; 4整体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的水平悬挑长度不得大于2m和1/2水平支承跨度;单 片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的水平悬挑长度不得大于1/4水平支承跨度: 5架体全高与支承跨度的乘积不应大于110m。 5.8.4附着升降脚手架的架体结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在附着支承结构部位设置与架体高度相等的与墙面垂直的定型竖向主框架,竖 向主框架应是桁架或刚架结构,其杆件连接的节点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并应与水平 支承桁架和架体构架构成足够强度和支撑刚度的空间几何不可变体系的稳定结构。竖向 主框架结构构造应符合《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相关规定; 2竖向主框架的底部应设置水平支承桁架,其宽度应与主框架相同,平行于墙面 其高度不宜小于1.8m。水平支承桁架应是桁架或刚架结构,结构构造应符合《建筑施工 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相关规定;水平支承架最底层应设置脚手板 并应铺满铺牢,在脚手板下面设置具有一定强度的装饰板封底;与建筑物墙面之间设置 脚手板全封团,宜设置翻转的密封翻板; 3架体悬臂高度不得大于架体高度的2/5,且不得大于6m 5.8.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附着支承结构及主要组成构件应采用产品生产单位提供的配套 产品。当现场条件不能满足安装要求时,应进行专项设计并经批准后方可安装使用。 5.8.6附着支承结构应包括附墙支座、悬臂梁及斜拉杆,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竖向主框架覆盖的每一楼层处应设置一道附墙支座;附着支承结构应按设计图纸 设置; 2在使用工况时,应将竖向主框架固定于附墙支座上; 3在升降工况时,附墙支座上应设有防倾、导向的结构装置; 4附着支承结构应采用锚固螺栓与建筑物连接,受拉螺栓的螺母不得少于两个或应 采用弹簧垫片加单螺母,螺杆露出螺母端部的长度不应少于3扣,且不得小于10mm, 垫板尺寸应由设计确定,且不得小于100mm×100mm×10mm;

    5.8.4附着升降脚手架的架体结构应符合以

    1应在附看支承结构部位设置与架体高度相等的与墙面垂直的定型竖向主框架,竖 可主框架应是桁架或刚架结构,其杆件连接的节点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并应与水平 支承桁架和架体构架构成足够强度和支撑刚度的空间几何不可变体系的稳定结构。竖向 主框架结构构造应符合《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相关规定; 2竖向主框架的底部应设置水平支承桁架,其宽度应与主框架相同,平行于墙面 其高度不宜小于1.8m。水平支承桁架应是桁架或刚架结构,结构构造应符合《建筑施工 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相关规定;水平支承桁架最底层应设置脚手板 并应铺满铺牢,在脚手板下面设置具有一定强度的装饰板封底;与建筑物墙面之间设置 卸手板全封团,宜设置翻转的密封翻板; 3架体悬臂高度不得大于架体高度的2/5,且不得大于6m .8.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附着支承结构及主要组成构件应采用产品生产单位提供的配套 品。当现场条件不能满足安装要求时,应进行专项设计并经批准后方可安装使用。 .8.6附着支承结构应包括附墙支座、悬臂梁及斜拉杆,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置; 2在使用工况时,应将竖向主框架固定于附墙支座上; 3在升降工况时,附墙支座上应设有防倾、导向的结构装置; 4附着支承结构应采用锚固螺栓与建筑物连接,受拉螺栓的螺母不得少于两个或应 采用弹簧垫片加单螺母,螺杆露出螺母端部的长度不应少于3扣,且不得小于10mm, 垫板尺寸应由设计确定,且不得小于100mm×100mm×10mm; 5对附着支承结构与工程结构连接处混凝土的强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使用时混凝 土强度不得小于C15。 5.8.7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在每个竖向主框架处设置升降设备,升降设备宜采用电动液 压设备,不得采用手动升降设备。 5.8.8当架体遇到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平台等需要断开或开洞时,断开处应加设栏 杆和封闭:开口处应有可靠的防止人员及物料坠落的措施,

    5.8.9物料平台不得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各部位和各结构构件相连,其荷载应直接传递 给建筑工程结构 5.8.10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具有防倾覆、防坠落和同步升降控制的安全装置。防倾装 置必须与竖向主框架、附着支承结构或工程结构可靠连接。防坠落装置应设置在竖向主 架处并附看在建筑结构上,每一开降点不得少于一个防坠落装置。 5.8.11防倾装置、防坠装置、同步控制装置应符合《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 范》(JGJ202)相关规定。 5.8.1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全防护措施、构配件制作应符合《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 安全技术规范》(JGJ202)相关规定。 5.8.1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首层安装前应设置安装平台,安装平台应有保障施工人员安全的防护设施,安装 平台的水平精度和承载能力应满足架体安装的要求 2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相邻竖向主框架的高差应不大于20mm; 2)竖向主框架和防倾导向装置的垂直偏差应不大于5%o,且不得大于60mm; 3)预留穿墙螺栓孔和预埋件应垂直于建筑结构外表面,其中心误差应小于15mm; 4)连接处所需要的建筑结构混凝土强度应由计算确定,且不得小于C15; 5)升降机构连接应正确且牢固可靠; 6)安全控制系统的设置和试运行效果符合设计要求; 7)升降动力设备工作正常。 3附着支承结构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少装和使用不合格螺栓及连接件; 4安全保险装置应全部合格,安全防护设施应齐备,且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设置必 要的消防设施; 5电源、电缆及控制柜等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 范》(JGJ46)的有关规定; 6升降设备、同步控制系统及防坠落装置等专项设备,均应采用同一厂家产品: 7升降设备、控制系统、防坠落装置等应采取防雨、防砸、防尘等措施。 5.8.1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升降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每次升降前,应按《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202)要求进行检查,经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共同检查 合格后,方可进行升降作业; 2升降操作应按升降作业程序和操作规程规进行作业;操作人员不得停留在架体上;

    5.8.1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7当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停用超过三个月时,应提前采取加固措施; 8当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停用超过一个月或遇六级及以上大风后复工时,应进行检查, 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9螺栓连接件、升降设备、防倾装置、防坠落装置、电控设备同步控制装置等应每月 进行维护保养。

    5.8.16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拆除工作应按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关要求进行; 2拆除前必须对拆除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拆除时应有可靠的防止人员与物料坠落的措施,拆除的材料及设备不得抛扔: 4拆除作业应在白天进行。遇五级及以上大风和大雨、大雪、浓雾和雷雨等恶劣天气 时,不得进行拆卸作业。 5.8.17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前应具有下列文件: 1专业施工单位应有相应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鉴定或验收证书; 3产品进场前的自检记录; 4特种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5各种材料、工具的质量合格证、检测报告; 6主要部件及提升机构的合格证。 5.8.18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在下列阶段进行检查与验收: 1首次安装完成; 2提升及下降前; 3提升、下降到位,投入使用前。 5.8.19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首次安装完毕及使用前应按《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 规范》(JGJ202)的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8.20附着式脚手架使用、提升、和下降阶段均应对防坠、防倾覆装置进行检查,合格 后方可作业。

    5.9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

    5.9.1卸料平台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5.9.2卸料平台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搭设。卸料平台应有独立的支撑系统,严禁与脚手架 支模架、垂直运输设备等连接。 5.9.3卸料平台底板应采用厚40mm以上木板或厚8mm以上钢板铺设,并设有防滑条。 5.9.4卸料平台应制作定型化、工具化,不得使用扣件式钢管搭设悬挑卸料平台。

    5.9.5卸料平台必须设置限载牌及安全警示牌。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卸料平台上 人员和物料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 5.9.6卸料平台周边必须装置固定的防护栏杆及栏板防止物体坠落,防护栏杆及栏板的 高度不应小于1.2m。 5.9.7卸料平台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m防护门,防护门应定型化、工具化。防护门应设 锁止装置。人货两用升降机的防护门应采用插销型式锁止装置,插销必须装在层门外侧, 并有防止外开的措施;门面板应采用钢板或钢板网。当采用钢板时,上部须留视孔或用 钢板网封闭。货用升降机的防护门应采用碰撞闭合锁止装置,并有防止外开的措施。 5.9.8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底笼门与吊笼应设有可靠的机电联锁装置;货用施工升降机地 面防护围栏高度应不低于1.8m,围栏门应具有电气安全开关。 5.9.9施工升降机进料口上方应搭设规范牢固的防护棚。30米以下的低架货用施工升降机 防护棚宽度不应小于3m;30米以上的施工升降机防护棚宽度不应小于5m。防护棚应沿 渠体三面设置,并设两层防护片,上下层距不应小于60cm。当防护片采用脚手片时,上 下层应垂直铺设。当建筑物高度大于100m时,防护棚应增设不小于4cm厚的木板。 5.9.10落地式卸料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卸料平台应单独搭设,自成受力系统,严禁和脚手架混搭。基础必须牢固、可靠, 承载力应满足使用要求; 2落地式卸料平台的高度不宜大于8m,高宽比不宜大于3。立杆间距应不大于1.2m 步距应不大于1.8m; 3卸料平台应设置竖向及水平剪刀撑。 5.9.11悬挑式钢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悬挑式钢平台应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其结构构造应能防正左石晃动,专项 施工方案应包括计算书及设计图纸: 2型钢悬挑梁应采用双轴对称截面的型钢。悬挑钢梁型号及锚固件应按设计确定,钢 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60mm。锚固型钢悬挑梁的U型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直径不宜小 于20mm; 3悬挑式钢平台的支撑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 工设备上; 4斜拉杆或钢丝绳,构造上宜两边各设前后两道,两道中的每一道均应作单道受力计 算;钢丝绳与预埋的钢筋吊环应可靠拉结,自成受力系统,受力时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 计计算强度;

    吊环应用甲类3号沸腾钢制作;预理的钢筋吊环锚固长度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6钢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挂钩挂牢,采取其他方式时卡头的卡子不得少 于3个。建筑物锐角利口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物,钢平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 7钢平台吊装,需待横梁支撑点电焊固定,接好钢丝绳,调整完毕,经过检查验收 方可松卸起重吊钩,上下操作; 8钢平台使用时,应有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钢丝绳有锈蚀损坏应及时调换,焊缝脱焊 应及时修复。

    5.9.12钢丝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断丝严重、断丝局部聚集、绳股断裂; 2内、外部磨损或腐蚀的; 3绳股挤出、钢丝挤出、扭结、弯折、压扁等变形的。

    模板支撑架 6.1 一般规定

    6.1.1模板工程的设计、制作、安装和拆除除应满足本规范要求外,尚应满足国家、浙江省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1.2模板支撑架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万案, 6.1.3模板支撑架高宽比不宜大于3,当高宽比大于3时,应增设缆风绳或连墙件等整体稳定 性加强措施。 6.1.4当有既有结构时,模板支撑架应与既有结构可靠连接,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竖向连接间隔不宜超过2步,宜布置在水平剪刀撑或水平斜杆层处; 2水平方向连接间隔不宜超过8m; 3附柱(墙)拉结杆件距支撑结构主节点宜不大于300mm; 4当遇柱时,宜采用抱柱连接措施。 6.1.5承重杆件、连接件等材料进场后,应对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进行复核,并进行抽样检 验。 6.1.6模板支撑系统的地基承载力、沉降等应能满足方案设计要求。如遇松软土、回填土, 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平整、夯实,并采取防水、排水措施,按规定在模板支撑立柱底部采用 具有足够强度和刚度的垫板,必要时可采取堆载预压的方法确定地基承载力。当承受荷载较 大,立杆需加密时,加密区的水平杆应向非加密区延伸至少两跨。 6.1.7采用扣件式钢管模板支撑架时,单根立杆的轴力标准值不应大于12KN,高大模板支 撑架单根立杆的轴力标准值不应大于10KN。 6.1.8模板支撑架的搭拆人员必须取得建筑普通脚手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6.1.9模板支撑架搭设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根据专项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的

    6.1.1模板工程的设计、制作、安装和拆除除应满足本规范要求外,尚应满足国家、浙江省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要求,对现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应详细说明选用的材料、工艺参 数、构造要求、工艺流程、作业要点、安全措施等。 6.1.10模板工程在施工完毕后应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浇筑混凝土。 6.1.11模板支撑架不得与起重机械设备、施工脚手架等连接。 6.1.12当存在下列情况时,宜对模板支撑架进行预压或监测:

    1承受重载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 2特殊支撑结构或需了解其内力和变形时; 3地基为不良的地质条件时; 4跨空和悬挑支撑结构; 5其他认为危险性大的重要临时支撑结构。 6.1.13模板支撑架使用过程中,严禁拆除构配件。 6.1.14模板支撑架和架空输电线应保持安全距离,接地防雷措施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 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 6.1.15模板支撑系统应为独立的系统电力弱电管理、论文,不得与脚手架、接料平台、物料提升机及施工升降机 等相连接

    6.2.1扣件式钢管模板支撑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宜采用o48.3mm×3.6mm钢管,用扣件与钢管立杆扣牢。 扫地杆、水平杆宜采用搭接,剪刀撑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000mm,并应采用不 少于两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的边缘至杆端不应不于100mm: 2立杆接长严禁采用搭接,相邻两立杆的对接接头不得在同步内,且对接接头沿竖向错 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距主节点不宜大于步距的1/3。严禁将上段的钢管立 杆与下段钢管立杆错开固定在水平拉杆上; 3扣件式钢管模板支撑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 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 方的立杆上; 4当在立杆底部或顶部设置可调托座时,可调托座与钢管交接处应设置横向水平杆,托 座距水平杆高度不应大于300mm,其调节螺杆的伸缩长度不应大于200mm,调节螺杆插入 钢管内长度不得小于150mm; 5立杆的纵横距离不应大于1200mm。对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 大于15KN/m,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架,立杆的纵横距离除满足设计要求外 不应大于900mm; 6主节点处必须设置纵、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每步的纵、横向水

    平杆应双向拉通; 7模板支撑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剪刀撑: 1)模板支撑架四周应满布竖向剪刀撑,中间每隔四排立杆设置一道纵、横向竖向剪刀 撑,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2)模板支撑架四边与中间每隔4排立杆从顶层开始向下每隔2步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 8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厚度不小于50mm的垫术和底座,部宜采用可调支托,U形支托 与楞梁两侧间隙应楔紧,其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200mm,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径 的间隙不得大于3mm,螺杆插入钢管的长度不应小于150mm; 6.2.2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应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 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得小于500mm, 6.2.3碗扣式钢管模板支撑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板支撑架应根据所承受的荷载选择立杆的间距和步距。底层纵、横向水平杆作为扫 地杆时,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350mm。立杆底部应设置可调底座或固定底座。立杆上端包 括可调螺杆伸出顶层水平杆的长度不应大于500mm; 2模板支撑架高宽比应小于或等于2;当高宽比大于2时,可采取扩大下部架体尺寸或 其他构造加强措施; 3支架立杆上端应采用U形托撑,支撑应在主榜楞(梁)底部。 6.2.4碗扣式钢管模板支撑架斜杆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立杆间距大于1.5m时工字钢标准,应在拐角处设置通高专用斜杆,中间每排每列应设置通高 八字形斜杆或剪刀撑; 2当立杆间距小于或等于1.5m时,模板支撑架四周从底到顶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中 间纵、横向由底至顶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其间距应小于或等于4.5m; 3剪刀撑的斜杆与地面夹角应在45°~~60°之间,斜杆应每步与立杆扣接。 6.2.5当模板支撑架高度大于4.8m时,顶端和底部必须设置水平剪刀撑,中间水平剪刀撑设 置间距应小于或等于4.8m。 6.2.6门式钢管模板支撑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架的跨距与间距应根据支撑架的高度、荷载计算和构造要求确定,跨距不宜超过 1.5m,净间距不宜超过1.2m; 2模板支架高宽比不应大于3,搭设高度不宜超过24M; 3门架立杆上宜设置托座和托梁。支撑架宜采用调节架、可调托座调整高度。可调托座 调节螺杆高度不宜超过300mm,调节杆插入门架立杆的长度不应小于150mm; 4支撑架底部应设置纵向、横向扫地杆,在每步门架两侧立杆上应设置纵向、横向水平 加固杆,并应采用扣件与门架立杆扣紧:

    平杆应双向拉通; 7模板支撑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剪力撑: 1)模板支撑架四周应满布竖向剪刀撑,中间每隔四排立杆设置一道纵、横向竖向剪刀 撑,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2)模板支撑架四边与中间每隔4排立杆从顶层开始向下每隔2步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 8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厚度不小于50mm的垫术和底座,部宜采用可调支托,U形支托 与楞梁两侧间隙应楔紧,其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200mm,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径 的间隙不得大于3mm,螺杆插入钢管的长度不应小于150mm; 6.2.2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应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 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得小于500mm, 6.2.3碗扣式钢管模板支撑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板支撑架应根据所承受的荷载选择立杆的间距和步距。底层纵、横向水平杆作为扫 地杆时,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350mm。立杆底部应设置可调底座或固定底座。立杆上端包 括可调螺杆伸出顶层水平杆的长度不应大于500mm; 2模板支撑架高宽比应小于或等于2;当高宽比大于2时,可采取扩大下部架体尺寸或 其他构造加强措施; 3支架立杆上端应采用U形托撑,支撑应在主榜楞(梁)底部。 6.2.4碗扣式钢管模板支撑架斜杆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立杆间距大于1.5m时,应在拐角处设置通高专用斜杆,中间每排每列应设置通高 八字形斜杆或剪刀撑; 2当立杆间距小于或等于1.5m时,模板支撑架四周从底到顶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中 间纵、横向由底至顶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其间距应小于或等于4.5m; 3剪撑的斜杆与地面夹角应在45°~60°之间,斜杆应每步与立杆扣接。 6.2.5当模板支撑架高度大于4.8m时,顶端和底部必须设置水平剪刀撑,中间水平剪刀撑设 置间距应小于或等于4.8m。 6.2.6门式钢管模板支撑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架的跨距与间距应根据支撑架的高度、荷载计算和构造要求确定,跨距不宜超过 1.5m,净间距不宜超过1.2m; 2模板支架高宽比不应大于3,搭设高度不宜超过24M; 3门架立杆上宜设置托座和托梁。支撑架宜采用调节架、可调托座调整高度。可调托座 调节螺杆高度不宜超过300mm,调节杆插入门架立杆的长度不应小于150mm; 4支撑架底部应设置纵向、横向扫地杆,在每步门架两侧立杆上应设置纵向、横向水平 加固杆,并应采用扣件与门架立杆扣紧: 5支撑架在四周和内部纵横向应与建筑结构柱、墙进行刚性连接,连接点应设在水平剪

    平杆应双向拉通: 7模板支撑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剪力撑 1)模板支撑架四周应满布竖向剪刀撑,中间每隔四排立杆设置一道纵、横向竖向剪刀 撑,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2)模板支撑架四边与中间每隔4排立杆从顶层开始向下每隔2步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 8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厚度不小于50mm的垫术和底座,部宜采用可调支托,U形支托 与楞梁两侧间隙应楔紧,其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200mm,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径 的间隙不得大于3mm,螺杆插入钢管的长度不应小于150mm; 6.2.2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应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 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得小于5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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