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80-201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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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0.1各级生活圈居住区用地应合理配置、适度开发

    注:居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内,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 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注:居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内,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 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注:居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内,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 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压力容器标准4.0.2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2

    4.0.2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4.0.2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

    注:1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 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2 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 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3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注:1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 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2 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 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3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1.0.3当住宅建筑采用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形式时,居住街坊 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表4.0.3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

    注:1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 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 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3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注:1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 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 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3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4.0.4新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规划建设公共绿地,并应集 中设置具有一定规模,且能开展休闲、体育活动的居住区公园; 公共绿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表4.0.4公共绿地控制指标

    :居住区公园中应设置10%~15%的体育活

    4.0.5当旧区改建确实无法满足表4.0.4的规定时,可采取多点 分布以及立体绿化等方式改善居住环境,但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 应低于相应控制指标的70%。 4.0.6居住街坊内的绿地应结合住宅建筑布局设置集中绿地和宅 劳绿地;绿地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第A.0.2条的 规定。

    1新区建设不应低于0.50m/人,旧区改建不应低于 0.35m / 人; 2宽度不应小于8m; 3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 1/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4.0.8住宅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的间距应在综合考虑日照、 采光、通风、管线理设、视觉卫生、防灾等要求的基础上统筹确 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

    4.0.8住宅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的间距应在综合者

    采光、通风、管线埋设、视觉卫生、防灾等要求的基础上统筹确 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

    4.0.9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4.0.9的规定;对特定

    4.0.9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4.0.9的规定;对特定情况,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 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3旧区改建项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 且照时数1h。

    表 4. 0.9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

    4.0.10居住区规划设计应汇总重要的技术指标,并应符合本标 准附录A第A. 0. 3条的规定。

    41.0.10居住区规划设计应汇总重要的技术指标,并应符合本标 准附录A第A. 0. 3条的规定。

    5.0.1配套设施应遵循配套建设、方便使用、统筹开

    5.0.1配套设施应遵循配套建设、方便使用、统筹开放、兼顾 发展的原则进行配置,其布局应遵循集中和分散兼顾、独立和混 合使用并重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十五分钟和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应依照其服 务半径相对居中布局。 2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中,文化活动中心、社 区服务中心(街道级)、街道办事处等服务设施宜联合建设并形 成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其用地面积不宜小于1hm? 3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中,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 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 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商业网点等服务设施,宜集中布局、联合 建设,并形成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其用地面积不宜小于0.3hm。 4旧区改建项目应根据所在居住区各级配套设施的承载能 力合理确定居住人口规模与住宅建筑容量;当不匹配时,应增补 相应的配套设施或对应控制住宅建筑增量。 5.0.2居住区配套设施分级设置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要求。 5.0.3配套设施用地及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应按照居住区分级 对应的居住人 应符合表503的规定

    表5.0.3配套设施控制指标(m/千人)

    注:1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不含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十分钟生活圈 居住区指标不含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不含 居住街坊指标。 2配套设施用地应含与居住区分级对应的居民室外活动场所用地;未含高中 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应根据专业规划确定

    1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任区指标不含十分钟生活圈居任区指标,十分钟生活圈 居住区指标不含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不含 居住街坊指标。 2 配套设施用地应含与居住区分级对应的居民室外活动场所用地;未含高中 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应根据专业规划确定

    5.0.4各级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不宜低于表5.0.5的 规定; 2商场、街道综合服务中心机动车停车场(库)宜采用地 下停车、停车楼或机械式停车设施; 3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具备公共充电设施安装

    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车

    5.0.6居住区应配套设置居民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直居氏机动车和非机动牛行牛物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动车停车应根据当地机动化发展水平、居住区所处区 位、用地及公共交通条件综合确定,并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的 有关规定; 2地上停车位应优先考虑设置多层停车库或机械式停车设 施,地面停车位数量不宜超过住宅总套数的10%; 3机动车停车场(库)应设置无障碍机动车位,并应为老 年人、残疾人专用车等新型交通工具和辅助工具留有必要的发展 余地; 4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应设置在方便居民使用的位置; 5居住街坊应配置临时停车位: 6新建居住区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应具备充电基础设施安装 条件。

    6.0.1居住区内道路的规划设计应遵循安全便捷、尺度适宜、 公交优先、步行友好的基本原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 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的有关规定 6.0.2居住区的路网系统应与城市道路交通系统有机衔接,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应采取“小街区、密路网”的交通组织方式,路 网密度不应小于8km/km;城市道路间距不应超过300m,宜为 150m~250m,并应与居住街坊的布局相结合。 2居住区内的步行系统应连续、安全、符合无障碍要求, 并应便捷连接公共交通站点; 3在适宜自行车骑行的地区,应构建连续的非机动车道; 4旧区改建,应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延续 原有的城市肌理 6.0.3居住区内各级城市道路应突出居住使用功能特征与要求,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两侧集中布局了配套设施的道路,应形成尺度宜人的生 活性街道;道路两侧建筑退线距离,应与街道尺度相协调: 2支路的红线宽度,宜为14m~20m; 3道路断面形式应满足适宜步行及自行车骑行的要求,人 行道宽度不应小于2.5m; 4支路应采取交通稳静化措施,适当控制机动车行驶速度。 6.0.4居住街坊内附属道路的规划设计应满足消防、救护、搬 家等车辆的通达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附属道路至少应有两个车行出入口连接城市道路: 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0m;其他附属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宜小

    于2.5m; 2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200m; 3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最大纵坡应符合表6.0.4的 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照或分段按照 非机动车道要求进行设计。

    表6.0.4附属道路最大纵坡控制指标(%)

    6.0.5居住区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 表 6. 0. 5 的规定。

    注:道路边缘对于城市道路是指道路红线;附属道路分两种情况:道路断面设有 人行道时,指人行道的外边线;道路断面未设人行道时,指路面边线

    道路边缘对于城市道路是指道路红线; 附属道路分两种情况:道路断面设有 人行道时,指人行道的外边线;道路断面未设人行道时,指路面边线

    7.0.1居任区规划设计应尊重气候及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开 应塑造舒适宜人的居住环境。 7.0.2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统筹庭院、街道、公园及小广场等公 共空间形成连续、完整的公共空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通过建筑布局形成适度围合、尺度适宜的庭院空间; 2应结合配套设施的布局塑造连续、宜人、有活力的街道 空间; 3应构建动静分区合理、边界清晰连续的小游园、小广场: 4宜设置景观小品美化生活环境。 7.0.3居住区建筑的肌理、界面、高度、体量、风格、材质、 色彩应与城市整体风貌、居住区周边环境及住宅建筑的使用功能 相协调,并应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7.0.4居住区内绿地的建设及其绿化应遵循适用、美观、经济、 安全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保留并利用已有的树术和水体; 2应种植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对居民无害的植物: 3应采用乔、灌、草相结合的复层绿化方式: 4应充分考虑场地及住宅建筑冬季日照和夏季遮阴的需求; 5适宜绿化的用地均应进行绿化,并可采用立体绿化的方 式丰富景观层次、增加环境绿量; 6有活动设施的绿地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并与居住区的 无障碍系统相衔接; 7绿地应结合场地雨水排放进行设计,并宜采用雨水花园、 下凹式绿地、景观水体、干塘、树池、植草沟等具备调蓄雨水功 能的绿化方式。

    7.0.5居住区公共绿地活动场地、居住街坊附属道路及附属绿 地的活动场地的铺装,在符合有关功能性要求的前提下应满足透 水性要求。

    7.0.6居住街坊内附属道路、老年人及儿童活动场地、住宅建

    7.0.6居任街坊内附属道路、老年人及儿重活动场地、任宅建 筑出入口等公共区域应设置夜间照明;照明设计不应对居民产生 光污染。

    7.0.7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结合当地主导风向、周边环境、温

    附录A技术指标与用地面积计算方法

    A.0.1居任区用地面积应包括任宅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公共 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其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范围内与居住功能不相关的其他用地以及本居住 区配套设施以外的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应计入居住区 用地; 2 当周界为自然分界线时,居住区用地范围应算至用地 边界。 3当周界为城市快速路或高速路时,居住区用地边界应算 至道路红线或其防护绿地边界。快速路或高速路及其防护绿地不 应计人居住区用地。 4当周界为城市十路或支路时,各级生活圈的居住区用地 范围应算至道路中心线。 5居住街坊用地范围应算至周界道路红线,且不含城市 道路。 6当与其他用地相邻时,居住区用地范围应算至用地边界 7当住宅用地与配套设施(不含便民服务设施)用地混合 时,其用地面积应按住宅和配套设施的地上建筑面积占该幢建筑 总建筑面积的比率分摊计算,并应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配套设施 用地。 A.0.2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的屋顶绿地可计入绿地。绿 地面积计算方法应符合所在城市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2当绿地边界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当与居住 街坊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路面边缘;当与建筑物临接时,应算 至距房屋墙脚1.Om处;当与围墙、院墙临接时,应算至墙脚

    3当集中绿地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当与 居住街坊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距路面边缘1.0m处;当与建 筑物临接时,应算至距房屋墙脚1.5m处。 A.0.3居住区综合技术指标应符合表A.0.3的要求

    A.0.3居住区综合技术指标应符合表A.0.3的要求

    A.0.3居住区综合技术指标应符合表A.0.3的

    表A.0.3居住区综合技术指标

    附录B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附录B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B.0.1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 应符合表B.0.1的设置规定。

    表B.0.1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土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续表 B. 0. 1

    的项目;^为根据实际情况按需配建的项目

    2在国家确定的一 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B.0.2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应符合表B.0.2的设置 规定。

    表B.0.2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注:1为应配建的项目;△为根据实际情况按需配建的项目; 2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 下室。

    3 居住街坊配套设施应符合表B.0.3的设置规定。

    精装修标准规范范本表B.0.3 居住街坊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注:1为应配建的项目;△为根据实际情况按需配建的项目; 2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 下室。

    9求要置设于置宜服据()(z)()(z)服宜根根按根政及容续务服(z)002~00100S0002~009()00~00*点别类商业服务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30

    宜超求00000(要半“g(2))置于设大务服“生社(L)服2服入及超过等医生收包‘计续容务医服部健预务居居餐保服(z)01~16(z)()称*社服回生老34

    求要置设(()(z)(L)(z)(z)08~08()()加承1235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装修施工组织设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 3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 5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I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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