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CS401-2015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标准(缺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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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1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应依法依规进行工程报建,并取得 规划、国士、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作为开展勘察、设 计的依据。

    5.1.1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应依法依规进行工程报建,并取得

    围内地面以下各类市政管线进行详细调查(包括电力管线、通讯管 线、燃气管线、供水管线、排水管线、排污管线等),并应对工程周边 既有建筑物基础形式、基础埋深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资料。 5.1.3当工程影响既有市政管线时,工程建设单位应与所有市政 管线产权单位签订保护或迁改协议。 5.1.4当工程局部影响到既有人防工程时,工程建设单位应和T 程属地人民防空办公室签署保护、还建或补偿协议。 5.1.5当.工程局部与既有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区间隧道较近时, 工程建设单位应与工程属地地铁公司签署保护协议。 5.1.6对于大型地下空间工程,应由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勘察设计 单位承担勘察设计工作。 5.1.7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未获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文、 未签署相关市政设施保护协议的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设计 拉伸强度测试标准,勘察单 位不得勘察。

    5.2.1地下空间丁程勘察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5.2. 2地下空间工程勘察应分为项围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阶

    段、初步勘察阶段、详细勘察阶段中的岩土工程勘察工作。 5.2.3项目建议书阶段应进行踏勘工作,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 初步勘察工作,初步设计阶段应进行详细勘察工作。 5.2.4勘察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和设计人员提出的勘察任务书、 制定工作计划,开展勘察工作。 5.2.5地下空间工程各阶段勘察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推《岩王工 程勘察规范》GB50021和《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307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查明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补给来源、历年最高水位、水 质、流速、流尚,真解地下水动态和周期变化规律,提出水质评价, 进行水文地质分区,并提出降水方法及有关计算参数; 2地下空间工程勘察应根据区域地质条件、重点查明地层、 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有害气体; 3查明工程范围内河湖、冲沟淤积物的发育、分布,并结合工 程要求提出评价: 4遇十字交叉或丁字路口应查明电力、通讯、燃气、给水管线 等管线走向,平面位置,管径,埋深;必要时可采用地球物理勘探方 法予以确认;管线未查明之前,不得盲自施钻。 5.3设讨

    S.3.1地下空间工程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入防工程规 划、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并与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市政管廊规划相 结合(无管廊规划时应与市政排水规划相结合),并满足相关行政 主管部门批复文件要求。 5.3.2地下空间工程设计应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 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进行;前阶段设计未经审查批复 不得进行下阶段设计工作

    .3.3地下空间所有出人口设计应与地面建筑相协调;需与地

    及过街通道连通时,应与相关产权单位签订协议后进行设计

    5.3.4沿城市道路线开发的地下空间工程,每间隔150m宜设 24h开通的过街通道

    5.3.8地下空间施I图应满足相关主管部门关于施I图专项审

    察、设计文件;确需调整时,应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完成。

    用主动式导光装置或被动式导光装置;电气照明所选用光源 高效节能光源。

    5.3.12地下空间宜在使用时间不同的区域,各自设置独立

    械通风系统;各区域的机械通风系统宜根据该区域的需求进行变 流量运行控制,以保证控制对象在合理的范围内

    5.3.13技术经济分析合理时地下空间的供暖、供冷设计可

    冷热电联供、地源热泵、冰蓄冷集中供冷等低碳能源技术。

    6.2.1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采取合理的施 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 6.2.2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复杂地质条件等工程环境安全隐患的 调查和处理,掌握周边各类管线及建(构)筑物的安全情况,消除可 能影响结构稳定和施工安全的因素。 6.2.3城市地下空间工程施工前应对地下有可能埋藏文物区域 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工

    程施工应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报批

    6.2.4施I单位应及时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对检查中发现 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

    6.2.5在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过程中 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点、面确定施工安全的重大危险源,并制定 监控办法。重大危险源点施工前,施工项目部应落实作业前的施 工安全准备工作,报经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施工过程中应委派专 人进行全过程监控。

    6.2.6城市地下空间工程涉及深基坑、大型钢结构吊装、地

    6.2.6城市地下空间工程涉及深基坑、大型钢结构吊装、地下暗 挖、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经专 家审查与论证。

    .7城市地下空间工程施工时应采取安全防护和信息化施二 昔施,处理好地下施工对地表空间的扰动、动、污染、噪声及机 建筑物安全等问题。

    6.2.8城市地下空间I程施工时不得破环地下市政管线功能,不 得影响地面交通运输,不得妨碍地長的规划功能,不得对周边建筑 物、附着物造成危害。

    6.2.8城市地下空间I程施工时不得破环地下市政管线功能,不

    6.3.1监理单位应协调I程建设各方的关系。项围监理机构与 工程建设相关方之间的汇作联系宜采朋作联系单形式进行。 6.3.2监理人员应熟悉.1程设计文件,并应参加建设单位主持的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会议纪要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6.3.3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I组织设计,并监督施 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需要调 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

    6.3.1监理单位应协调I程建设各方的关系。项围监理机构与

    6.3.4监理单位应加强 T.程质量安全管理,严格审查环

    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督促落实。项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单 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

    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 祥、平行检验。 6.3.5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情况,并应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 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同时应核查 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6.3.6监理单位应对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对重点部位和关 键工序必须进行旁站监理。发现隐患,应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 严重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当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 停止施工时,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3.7城市地空间工程施工时,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施工沿线的通信、供电、供水、热力、排水、燃气和人 防工程等管线和设施的安全。

    1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2 安全生产许可文件; 3类似工程业绩; 4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7.1.1城市地下空间施工前应编制专项监测方案,施工过程中依 据方案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指导施工。 7.1.2城市地下空间.I程设计资料应包含工程监测的技术要求, 其内容应包括监测项目、监测点布置、监测频率、监测时限、控制值 和监测报警值。

    7.1.3城市地下空间工程施丁前,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 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实施现场监测。监测单位应编制合理的 方案;监测方案应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字同意 织监测方面的专家对监测方案论证、评审通过后实施。

    7.2.1·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地基物理力学性能检测内容及格 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关规定。

    7.2.2城市地下空间工程桩单桩竖向承载力检测应采用静载荷 试验法,桩身质量检测宜采用动测法、钻芯法和声波透射法,检测 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的有 关规定。

    7.2.2城市地下空间工程桩单桩竖向承载力检测应采用静载荷

    7.2.3城市地下空间地下连续墙应进行墙体质量检测

    可采用钻孔抽芯或声波透射法,检测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 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的有关规定。

    7.2.4当检验发现质量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结合工程场地地质和施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必要时应扩大检测数量,提出处理意见。7.2.5.地下空闻建设过程中经历火灾、爆炸等异常事故后应进行结构健康检测,并应根据监测结果进行健康诊断分析,确定结构的维修、加固方案。7.2.6地下空间投人使用前应进行空气质检测,空气中的氮浓度、甲醛、尘埃、绅菌和有机物浓度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有关规定。7.2.7城市地下空间消防设施的性能检测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的有关规定执行,检测合格后再竣工验收。7.3监测7.3.1城市地下空间工程监测项目应根据地下空间结构类型和地下水控制方法确定,并应符合表7.3.1的规定,监测点部位及数量应根据支护结构构件、周边环境的重要性及地质条件的复杂性综合确定。表7.3.1城市地下空间监测项目选择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监测项目一级二级三级结构顶部水平位移应测应测应测结构深部水乎位移应测应测选测结构顶部沉降应测宜测选测支撑立柱沉降应测宜测选测支撑轴力应测宜测选测锚杆拉力应测应测选测孔源水压力应测应测选测地下水位应测应测选测141

    7.3.2城市地下空间工程监测基准点应埋设在施工影响范围外, 基准点位置应稳定、安全、可靠,且基准点数量不应少于2个。 7.3.3地下空间顶部水平位移监测点的间距不宜大于20m,F各 边的监测点不应少于3个;周边地面沉降监测点应设置在结构外 侧的土层表面或柔性地面上;周边建筑物沉降监测点应设置在建 筑物结构墙或柱基上,邻近地下空间一侧的监测点间距不宜大于 15m;周边道路沉降监测点间距不宜大于30m,且每条道路的监 测点不应少于3个;周边地下管线沉降监测点间距不宜大于20ml。 沉降监测点的布设宜和水平位移监测点一致。 7.3.4采用测斜管监测深部水平位移时,对现浇混凝土挡土构

    边的监测点不应少于3个;周边地面沉降监测点应设置在结构外 侧的土层表面或柔性地面上;周边建筑物沉降监测点应设置在建 筑物结构墙或柱基上,邻近地下空间一侧的监测点间距不宜大于 15m;周边道路沉降监测点间距不宣大于30m,且每条道路的监 测点不应少于3个;周边地下管线沉降监测点间距不宜大于20ml。 沉降监测点的布设宜和水平位移监测点一致。 7.3.4采用测斜管监测深部水乎位移时,对现浇混凝土挡土构 件,测斜管应设置在挡士构件内,测斜管深度不应小于挡土构件的 深度,具测斜管顶部应设置水乎位移监测点。 7.3.5地下空间开挖施.T期间,顶部水平位移的监测频率应2d~ 3d观测一次,位移速率或位移量大时应1d~2d观测一次,直至开 挖停止后连续三天的监测数值稳定。地下空间出现异常情况或各 种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立即进行连续监测,直至连续天的监 测数值稳定。

    7.3.6城市地下空间监测数据、现场巡查结果应及时整理

    1 位移达到设计规定的位移限值,月有继续增长的趋势; 位移速率增长且不收敛; 3 结构构件的内力超过其设计值; 4 周边建筑物、道路、地面的沉降达到设计规定的沉降限值

    且有继续增长的趋势:周边建筑物、道路、地面出现裂缝,或其沉 降、倾斜达到相关规范的变形允许值; 5结构构件出现影响整体结构安全性的损坏; 6出现局部塌; 7出现隆起现象; 8 出现流出、管涌现象。 7.3.7 城市地下空间施工期间应对下列既有建筑物进行沉降变 形观测: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建筑物; 软弱地基上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建筑物; 3 处理地基上的建筑物: 4加层、扩建建筑物; 5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索 变化影响的建筑物; 6采用新型基础或新型结构的建筑物。 7.3.8城市地下空间施工前应记录被监测的既有建筑物已有裂 缝的分布位置和数量,测定其走向、长度,宽度和深度等情况。 7.3.9裂缝监测应监测裂缝的位置、走向、长度、宽度及变化情 况,监测的频率应根据其裂缝变化速度确定,开始时可半月观测一 次,以后可一月观测一次。当发现裂缝加大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 数。

    8.0.1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有关规 定。 8.0.2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施1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21 施工质量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3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 进行; 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5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 见证取样检测; ·6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自和~般项验收; 7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 检测; 8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 认。 8.0.3城市地下空间建设丁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 录: 1工程峻工图纸及相关设计文件; 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 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日检查记录; 4有关观感质量检验项目检查记求; 5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及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6 隐蔽工程检验项目检查验收记录; 7 原材料、成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性能检测报 告; 8 城市地卞空间建设工程施工监测报告; 9 不合格项的处理记录及验收记录; 10重大质量、技术问题实施方案及验收记录; 11其他有关文件和记录。 8.0.4当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 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构件、部件、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 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 ! 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 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 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够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分 部工程,可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8.0.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 程、单位(子单位)江工程,禁止验收。 8.0.6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 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 理部门备案。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0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

    1.0.1本条明确了制定本标准的月的和指导思想,即在城币地下 空间开发建设过程中,针对实际的情况,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 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的原则。

    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的原则。 1.0.3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充分体现开发利用的整体性 和系统性,坚持平面分区、竖向分层、综合利用的基本原则,实现与 地上空间相联通、与相邻的地下工程、地下步行街、地铁站点等重 要节点充分连接,逐步形成功能完整的地下空间网络系统。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上地使用权的 规定,地下空间的使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有偿便 用。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 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地下空间规划条件,组织地下空间 建设用地出让。

    4.1.1城市地下空间建设与地面建筑不同,有其特殊性,一是建 设成本高,二是建成后难以拆除·直对后期.程建设影响较大。因 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坚持统一·规划、远近兼顾、因地制宜、分 步实施、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降低工程建设 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确保地下空间成片、连线高效开发利用, 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4.1.2、4.1.3城市地下空间是地面建筑使用功能的延伸、地面交 通的有益补充,地下空间规划应与地面规划相协调,以城市轨道交 通为纽带,根据社会需求与发展方向,并与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相 适应,合理确定总体开发自标、功能和规模,实现地与地下分层 立体综合开发,避免大而空难以实施或与社会经济条件不相适用。 对大型和特大型城市、交通拥塞、地面建筑拥挤,通过地下轨道交 通与地面公交构成完善的交通体系,并将分布在各处的地下空间 有机联系在一起,成网络状体系,便于娥市居民出行和使用,可大 大提高地下空间的使用效率。 4.1.4~4.1.7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利用应充分考虑城市的经济和 社会发展条件、区域工程地质特征,以地下交通为纽带,统筹商业 与停车库建设,有效控制开发深度,分层分区开发利用。开发深度 越大,建设费用越高,因此,分层立体开发应兼顾城市经济发展水 平和现状技术条件.在规划编制前,应收集区域和场地的勘察测绘 基础资料,尽量避免在地质条件差的区域进行大深度和大范围的 地下空间建设。

    4.2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

    4.2.1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可列为专项规划,是城市 规划的补充编制,应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主要确定地下空间 容、容量、布局,划定平面及竖向位置,协调解决各专业的相 系,为下一阶段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创造条件,

    空间开友利用规划可列为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 规划的补充编制,应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主要确定地下空间的内 容、容量、布局,划定乎面及竖向位置,协调解决各专业的相互关 系,为下一阶段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创造条件。 4.2.2城市地下空间是人类潜在的和丰富的自然资源,自前城市 建设土地资源日益紧张,环境污染和交通拥塞日趋产重,充分高效 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但地下空间开 发建设周期较长、费用高、对周边环境和后期建设影响较大,特别 是对地质条件敏感,所以应综合考虑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自然环 境、总体发展目标等多种因素,合理确定地下空间建设范围。 4.2.4城市地下空间布局应尽量满足的原则:一是以地下轨道交 通为纽带,大范围、有效连接城市各处地下空间设施,二是地面建 筑与地下相协调,居住、工作、休闲、购物、物流等有机结合,便于出 行和使用,同时消除地面建筑或已建工程对地下工程建设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三是充分体现公共利益优先,统筹好地下停车库建 设,实现地下交通和地面交通衔接,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塞。 4.2.5地下空间总体规划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法定规划,需 从政府管理层面对地下空间开发战略、目标、开发内容、规模和布 局、开发实施时序和步骤等提出具体要求,以指导城市地下空间有 序开发利用,避免重复建设或遗留隐患。 ! 「4.3城市地下空间详细规划 4.3.1、4.3.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详细规划应满足城市总体 规划和政府对城市建设管理的具体要求,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分阶 段编制。 4.3.3地下空间详细规划应遵循地面建筑布局与地下空间相协 调、远景规划与近期建设相结合、城市轨道交通与重要商业中心有

    建设土地资源日益紧张,环境污染和交通拥塞日趋产重,充分 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但地下空 发建设周期较长、费用高、对周边环境和后期建设影响较大, 是对地质条件敏感,所以应综合考虑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自务 境、总体发展目标等多种因素,合理确定 闻建设范伟

    4.3.1、4.3.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详细规划应满足城市总体 规划和政府对城市建设管理的具体要求,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分阶 段编制。

    调、远景规划与近期建设相结合、城市轨道交通与重要商业中心有

    效连接、日常使用与战时防护相结合的原则,应避免地下空间松散 独立分布、与地面建筑不协调、不能有机构成整体,导致使用效率 降低,甚至出现在工程建设实施时,相互影响,难以实现城市可持 续发展。

    4. 3. 4~4. 3. 7 条文明确了地下空间详细规划编制甲应注意的其

    体要求,强调地下空间规划应因地制宜、综合利用。随看社会 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市中汽车保有量越 高,因此在公共活动区域,应统筹考虑地下停车库建设,协调 业人防、停车及市政配套等规划布局。

    4.3.8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政府法定规划,重点在于用地控制与

    规划管理,从宏观和微观角度总体调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确地下空间使用和建筑管理的通则、地下空间的地块划分与 块的使用性质以及规划控制原则与要点、地下空间各地块控 标要求,从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角度提出对地下空间开发使 管理要求,统筹协调发展

    进行建设条件分析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地下空间分层平面与 向规划设计、市政基础设施的配置,地下与地面建筑之间的对应关 系等,其成果应符合地下空间建设初步设计要求。

    5.1.2对工程周边既有建筑物基础形式、基础埋深进行调查,是 为工程设计提供资料,并采取可靠措施,避免工程施工中对既有建 筑物造成不利影响。

    5.1.3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工程报建,并取得规

    划、国土、人防等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后,对工程范围内的管线 须逐项调查落实,并与产权单位签订保护或迁改协议;未取得协议 前,不得随意迁改任何管线,不得开展工程勘察工作。

    5.1.4既有人防工程受法律保护,需局部拆迁、改建必须征得属 地人民防空办公室同意,并签署保护、还建或补偿协议。 5.1.5既有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区间隧道受条例保护,地下空间 工程建设施工必须确保既有轨道交通车站和区间隧道的安全,

    5.1.4既有人防工程受法律保护,需局部拆迁、改建必须征

    5.2.3为避免地下空间工程设计因地质问题造成方案失准,本规

    5.2.3为避免地下空间工程设计因地质问题造成方案失准,本规 定将工程勘察工作前移一个阶段。 5.2.5地下空间工程与地铁车站、区间工程类型相似,按现行国 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或《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 勘察规范》GB5d307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可满足工程设计要求。 城市道路十字交叉或丁字路口,各向管线交叉密布,当处于工 程范围内需要勘察时,必须查明管线方可施钻,避免盲目施钻造成 电力电缆、通讯电缆、燃气管道、给水管道破坏引发重大事故。 工程范围内河湖、冲沟淤积物的发育、分布对工程施工有较大 影响,在此范围内应加密勘探点。

    地下空间工程施.工降水有可能对工程周边建筑造成不利影 所以对工程范围内水文地质应进行详尽的勘察。

    5.3.1地下空间工程设计与相关规划结合,是为了相互协调发 展,避免交叉、重叠;市政排水(重力)管线对地下空间工程方案有 直接影响。

    5.3.1地下空间工程设计与相关规划结合线材标准,是为了相互协调发

    5.3.3地下空间出人口不得对地面建筑出人通道造成影啊 与地铁及既有过街通道连通时,应与有关产权单位签订协议 5.3.4沿城市道路开发的地下空间,设置市政过街通道,可 疏解地面人流,

    7.1.1本条是对城市地下空间工程监测实施范围的界定。地下 空间结构以及周边环境的变形和稳定与地下空间的埋深有关,相 同条件下埋深越大,结构变形以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越大;地下空 间的安全性还与场地的地质条件及周边环境的复杂性密切相关。 7.1.2本条规定了城市地下空间结构设计阶段应该由设计单位 对工程的监测提出的技术要求,以便监测单位依据设计单位的要 求编制合理的监测方案。 7.1.3,本条明确了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主体,由建设 单位委托城市地下空间工程监测单位。实施第三方监测有利于保 证监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社会纠纷时, 监测结果是责任判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方监测并不取代施工单位自已开展的必要的施工监测,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仍应进行必要的施工监测。 7.1.4城市地下空间工程的质量检验及验收报告是工程的重要 技术档案,应做到资料齐全,及时归档。 7. 2检测 7.2.1城市地下空间地基承载力检测点的数量,应根据场地复杂 程度和建筑物重要性确定,地基的均匀性检验深度不应小于设计 处理深度;复合地基除应进行静载荷试验外,尚应进行竖向增强体 及周边土的质量检验;条形基础和独立基础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的 压板宽度宜按基础宽度确定。 在填土压实的过程中,应分层取样检验士的干密度和含水量。

    7.2.1城市地下空间地基承载力检测点的数量,应根据场地复杂 程度和建筑物重要性确定,地基的均匀性检验深度不应小于设计 处理深度;复合地基除应进行静载荷试验外,尚应进行竖向增强体 及周边土的质量检验;条形基础和独立基础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的 压板宽度宜按基础宽度确定。 在填土压实的过程中,应分层取样检验士的干密度和含水量。

    检验点数量,对大基坑每50m~100m面积内不应少于1个检验 点;对基槽每10m~20m不应少于1个检验点;每个独立柱基不应 少于1个检验点。采用贯人仪或动力触探检验垫层的施工质量 时,分层检验点的间距应小于4m。压实系数可采用环刀法、灌砂 法、灌水法或其他方法检验。 预压处理的软弱地基,在预压前后应分别进行原位十字板剪 切试验和室内士工试验。预压处理的地基承载力应进行现场载荷 试验。 强夯地基的处理效果应采用载荷试验结合其他原位测试方法 检验。强夯置换的地基承载力检验除应采用单墩载荷试验检验 外建筑标准规范范本,尚应采用动力触探等方法查明施工居土层密度随深度的变化。 强夯地基或强夯置换地基载荷试验的压板面积应按处理深度确 定。 砂石桩、振冲碎石桩的处理效果应采用复合地基荷载试验方 法检验。大型工程及重要建筑应采用多桩复合地基荷载试验方法 检验;桩间士应在处理后采用动力触探、标准贯入、静力触探等原 位测试方法检验。砂石桩、振冲碎石桩的桩体密实度可采用动 触探方法检验。 水泥搅拌桩成桩后可进行轻便触探和标准贯人试验结合钻取 芯样、分段取芯样做抗压强度试验评价桩身强度。水泥土搅拌树 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应进行单桩载荷试验和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7.2.6地下空间空气中氢浓度普遍较高。是种天然放射性 情性气体,它通过呼吸进人人体,在体内累积产生内照射,引发肺 癌、白血病、胃癌、呼吸道癌等多种疾病。空气中甲醛、尘埃、细菌 和有机物浓度超标有害于人体健康·工作人员容易出现疲倦、烦躁 和反应迟钝的感觉。

    7.3.1本条规定了城市地下空间工程监测项目要求。 7..3.2基准点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 程》JGJ120的有关规定。 7.3.3监测点的详细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 测技术规范》GB50497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120的有关规定。 7.3.4采用测斜管监测基坑支护结构深部水平位移是目前常见 方法,本条强调了现浇混凝土挡土结构测斜管的埋设要求。 7.3.5本条只明确了顶部水平位移的监测频率,其他监测项目的 监测频率应综合考虑城市地下空间结构类别、施工阶段以及周边 环境、自然条件的变化和当地经验确定。 当地面、地下空间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出现裂缝、沉降,遐到降 雨、降雪、气温骤变,地下空间外地面荷载增加等各种环境条件变 化或地下空间出现渗、漏水和位移速率大于前次监测的位移速率 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进行连续监测。 7.3.7本条所指的沉降变形观测包括从施工开始,整个施工期内 和使用期间进行的沉降变形观测。施工期间的观测时期和次数, 应根据施工进度确定,竣工后的第一年内,每隔2~3个月观测一 次,以后适当延长至4~6个月观测一次,直至达到沉降变形稳定 标准为止。 7.3.8、7.3.9为避免纠纷发生,城市地下空间施工前应对监测对 象的裂缝进行观测,并取得相关方面的确认。裂缝宽度监测在裂 缝两侧贴埋标志1用干分尺或游标卡尺等直接量测,也可用裂缝 计、粘贴安装干分表量测或摄影表量测等;裂缝长度监测宜采用直 接量测法:裂缝深度量测宜采用超声波凿出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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