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 61-2017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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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1地下管线探测按探测任务可分为地下管线普查、地下管 线详查、地下管线放线测量、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地下管线普查 可分为综合地下管线普查与修补测、专业地下管线普查、厂区或 住宅小区地下管线普查。各类探测工程应按委托要求和本规程规 定进行。

    3.0.2地下管线探测应查明地下管线的类别、平面位置、走向、

    理深、偏距、规格、材质、载体特征、建设年代、理设方式、权 属单位等水产标准,测量地下管线平面坐标和高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管线普查时应建立管线数据库; 2地下管线详查时应查明与工程建设施工有关的信息; 3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应符合地下管线数据库更新的技 术要求。

    术准备、地下管线探查、地下管线测量、数据处理、建立地下管 线数据库、编写技术总结报告和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探测任务 较简单或工作量较小时,上述程序可简化

    3.0.4城市地下管线探测工程宜采用CGCS2000国家大地坐标 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采用其他平面坐标和高程基准时,应 与CGCS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建立换算 关系。

    3.0.5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或竣工测量成图的比例尺和分幅,

    与城市基本地形图比例尺和分幅一致。其他类型地下管线探测成 图的比例尺和分幅,可根据实际情况或要求确定

    与城市基本地形图比例尺和分幅一致。其他类型地下管线探测成

    地下管线普查取舍标准宜符合表3.0.6白

    3.0.7用于测量地下管线的控制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平面点位 中误差和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50mm。 3.0.8城市地下管线探测应以中误差作为衡量探测精度的标准, 且以二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探测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明显管线点的埋深量测中误差不应大于25mm; 2隐蔽管线点的平面位置探查中误差和埋深探查中误差分 别不应大于0.05h和0.075h,其中h为管线中心埋深,单位为 毫米,当h<1000mm时以1000mm代入计算;地下管线详查 时,地下管线平面位置和埋深探查精度可另行约定; 3地下管线点的平面位置测量中误差不应大于50mm(相 对于该管线点起算点),高程测量中误差不应大于30mm(相对 于该管线点起算点)。 3.0.9地下管线探测应使用性能稳定、状态良好的仪器设备,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量仪器应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检验应符合现行行业 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T8的规定,按使用说明书使用和 保养; 2探查仪器使用前应检校,探查仪器检校和保养应按现行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取舍

    行业标准《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标准》CJJ/T7执行。 3.0.10地下管线数据处理不得使用未经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的 数据。 3.0.11地下管线探测、动态更新宜采用内外业一体化作业模式 和统一的数据标准。 3.0.12地下管线探测工程结束应编制探测总结报告,总结报告 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工程的依据、目的和要求;工程的地理位置、 地球物理条件、管线敷设状况;开峻工日期;完成工作量; 2技术措施:作业标准;起算依据;采用仪器和技术方法; 投人人力资源; 3应说明的问题及处理措施; 4质量评定:质量检验与评定结果; 5结论与建议; 6提交的成果清单; 7 附图与附表。 3.0.13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宜实行工程监理制。 3.0.14 地下管线探测项目应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 3.0.15 地下管线探测作业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打开窖井盖进行实地调查作业时,应在井口周围设置安 全防护围栏,并指定专人看管;夜间作业时,应在作业区域周边 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灯,地面作业人员应穿着高可视性警示 服;作业完毕,应立即盖好窖井盖; 2在井下作业调查或施放探头、电极导线时,严禁使用明 火,并应进行有害、有毒及可燃气体的浓度测定;超标的管道应 采用安全保护措施后方能作业; 3严禁在氧气、燃气、乙等助燃、易燃、易爆管道上作 充电点,进行直接法或充电法作业;严禁在塑料管道和燃气管道 使用钎探;

    4使用的探测仪器工作电压超过36V时,作业人员应使用 绝缘防护用品;接地电极附近应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并应指定专 人看管:并下作业的所有探测设备外壳必须接地。

    4.1.1地下管线探测应进行技术准备,技术准备的内容可根据 探测工程类型确定。 4.1.2地下管线现况调绘应对已有的地下管线资料进行收集、 分类、整理,编绘地下管线现况调绘图 4.1.3地下管线探测应根据现场踏勘结果,对拟定的探查方法 与技术进行有效性试验,确定采用的探查方法与技术,提出拟采 用的探查仪器设备。 4.1.4探测技术设计书应在地下管线现况调绘、现场踏勘、探 查方法试验、探查仪器校验的基础上编制

    4.2地下管线现况调绘

    4.2.1现况调绘应包括下列内容!

    4.2.1现况调绘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收集已有的地下管线资料; 2分类、整理收集的资料; 3 编绘地下管线现况调绘图。 4.2.2资料收集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已有管线图、竣工测量成果或探测成果; 2管线设计图、施工图、工图、设计与施工变更文件及 技术说明资料; 3现有的控制测量资料和适用比例尺的地形图

    4.2.3地下管线现况调绘图编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将管线位置、连接关系、附属物等转绘到相应比例尺 地形图上,编制地下管线现况调绘图; 2地下管线现况调绘图上应注明管线权属单位、管线类别、

    规格、材质、传输物体特征、建设年代等属性,并注明管线资料 来源; 3地下管线现况调绘图宜根据管线峻工图、竣工测量成果 或已有的外业探测成果编绘;无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或外业探 测成果时,可根据施工图及有关资料,按管线与邻近的附属物、 明显地物点、现有路边线的相互关系编绘; 4地下管线现况调绘图使用的图例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 规定。

    4.3.1现场踏勘应包括下列内容:

    4.3.1现场踏勘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核查收集资料的完整性、可信度和可利用程度; 2 核查调绘图上明显管线点与实地的一致性: 3 核查控制点的位置和保存状况,并验算其精度; 4 核查地形图的现势性; 5察看测区地形、地貌、交通、环境及地下管线分布与埋 设情况,调查现场地球物理条件和各种可能的干扰因素,以及生 产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4.3.2现场踏勘完成后应进行下列工作: 应在地下管线现况调绘图上标注与实地不一致的管线点; 2 应记录控制点保存情况和点位变化情况; 3 应判定地形图可用性; 4 应拟定探查方法试验场地; 5 应制定安全生产措施。

    4.4.1探查仪器在投人使用前应进行校验,仪器的校验包括稳 定性校验及精度校验

    深结果相对误差不应大于5%

    深结果相对误差不应大于5%。 4.4.3探查仪器的精度校验宜在单一已知地下管线或管线敷设 条件相对简单地段进行,通过探查结果与实际对比评价其定位精 度和定深精度。定位、定深精度应符合本规程第3.0.8条第2款 的规定。 4.4.4经校验不合格的探查仪器不得投入使用

    4.5.1探查方法试验应在地下管线探测前进行。

    1试验场地和试验条件应具有代表性和针对性; 2试验应在测区范围内的已知管线段上进行; 3试验宜针对不同类型、不同材质、不同埋深的地下管线 和不同地球物理条件分别进行; 4拟投入使用的不同类型、不同型号的探查仪器均应参与 试验。

    评价、确定有效的探查方法和技术参数,并编写方法试验报告。 验证和校核内容应包括探查方法和仪器的有效性、技术措施的可 行性与有效性、探查结果的可靠性与精度

    4.6.1技术设计书宜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述:任务来源、工作目的与任务、工作量、作业 范围、作业内容和完成期限等情况; 2测区概况:工作环境条件、地球物理条件、管线及其埋 没状况等; 3已有资料及其可利用情况; 4执行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技术文件:

    5 探测仪器、设备等计划; 作业方法与技术措施要求; T 施工组织与进度计划; 8 质量、安全和保密措施; 9 拟提交的成果资料; 10 有关的设计图表,

    4.6.2技术设计书应审批后实施。

    5地下管线探查5.1一般规定5.1.1地下管线探查应现场确定目标管线在地面上的投影位置及其埋深,并应按任务要求查明相应管线的其他属性。5.1.2地下管线探查应在充分收集和分析已有相关资料的基础上,采用实地调查与地球物理探查相结合的方式。5.1.3明显管线点应采用实地调查方法获取其属性信息;隐蔽管线点应采用地球物理探查方法探查其位置及埋深。5.1.4地下管线探查应在管线特征点的地面投影位置上设置管线点。在无特征点的管线段上,应以能够反映地下管线走向变化、弯曲特征为原则设置地面管线点。5.1.5地下管线探查应进行成果质量检查与评价。5.2实地调查5.2.1实地调查应对照地下管线现况调绘图,详细调查明显管线点的相关属性信息。5.2.2实地调查应按地下管线类别分别调查其相应的属性项目。管线分类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各类地下管线实地调查的属性项目可按表5.2.2选择。表5.2.2各类地下管线实地调查属性项目埋深断面附载体特征管线埋设孔材埋设权属外管属压类别方式(根)质距流电宽×高年代单位底顶径物力向压管道给水沟道12

    续表5.2.2埋深断面附载体特征管线埋设孔材偏埋设权属内外管属压类别方式(根)质距流宽×高年代单位底顶径物力向压管道A排水沟道AA△管道燃气沟道管道A热力沟道△管块△电力沟道直理管块△通信沟道直理A△△管道AV工业沟道A△综合管廊A其他(沟)不明管线注:表示应查明的项目;△表示宜查明的项目。5.2.3明显管线点设置除应符合本规程第5.1.4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查并应在其中心设置管线点,其他附属设施(物)的管线点应设置在其地面投影的几何中心;2综合管廊(沟)应在其几何中心线上设置管线点;13

    3当管线附属设施(物)的管线点偏离管线中心线在地面 的投影位置,偏距大于或等于0.4m时,应量测和记录偏距,并 应分别设置管线点。 5.2.4实地调查应查明地下管线的种类。地下管线的大类、小 类应按功能或用途区分,并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 5.2.5实地调查应查明地下管线的埋设方式,埋设方式可分为 直埋、管块、管道和沟道,并应符合本规程附录C的相关规定。 5.2.6在明显管线点上量测管线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及管廊(沟)应量测其断面尺寸,圆形断面应量测 其公称直径,矩形管廊(沟)、沟道应量测断面内壁的宽和高; 2电缆管块(组)应量测其外廓的宽和高,并宜查明其总 孔数、电缆条数及占用孔数,直埋电缆的规格用电缆条数表示; 3箱涵应量测总断面和单孔断面尺寸,并调查占用孔数; 4当检查井小室的面积大于2m时,应量测检查井小室内 壁的实际投影范围。 5.2.7在明显管线点上实地量测地下管线埋深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管线的类别不同,按本规程表5.2.2的规定量测 管线的外顶埋深或内底埋深; 2地下管线理深可采用计量器具直接量测,量测结果精确 到小数点后两位,量测精度应符合本规程第3.0.8条第1款的相 关规定; 3当各类可开启的地下管线检查井、阀门、手孔、凝水缸 等附属设施(物)内部淤积掩埋或覆盖地下管线,导致无法直接 量测时,应采用其他方法查明其埋深,在记录上注明量测方法。 5.2.8实地调查中应调查地下管线的材质,管线材质区分应符 合本规程附录C的相关规定。 5.2.9地下管线载体特征、埋设年代、权属单位等宜根据现况 调绘图填写记录,权属单位可按照本规程附录C·的相关规定, 以代码填写。排水管道、工业管道应记录其流向,燃气管道和压 力工业管道宜记录其压力,电力电缆宜记录其电压,

    1应根据管线的类别不同,按本规程表5.2.2的规定量测 管线的外顶埋深或内底埋深; 2地下管线埋深可采用计量器具直接量测,量测结果精确 到小数点后两位,量测精度应符合本规程第3.0.8条第1款的相 关规定; 3当各类可开启的地下管线检查井、阀门、手孔、凝水缸 等附属设施(物)内部淤积掩埋或覆盖地下管线,导致无法直接 量测时,应采用其他方法查明其埋深,在记录上注明量测方法。 5.2.8实地调查中应调查地下管线的材质,管线材质区分应符 合本规程附录C的相关规定。 5.2.9地下管线载体特征、埋设年代、权属单位等宜根据现况 调绘图填写记录,权属单位可按照本规程附录C·的相关规定, 以代码填写。排水管道、工业管道应记录其流向,燃气管道和压 力工业管道宜记录其压力,电力电缆宜记录其电压。

    5.3.1地球物理探查应具备下列条件: 1目标管线与其周围介质之间有明显的物性差异; 2目标管线所产生的异常场有足够的强度,或可从干扰场 和背景场中清楚地分辨出来; 3经探查方法试验证明其有效,探查精度应符合本规程第 3.0.8条第2款的规定。 5.3.2地球物理探查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从简单到复杂; 2方法有效、快捷; 3复杂条件下宜采用综合探查方法。 5.3.3隐蔽管线点探查宜根据任务要求、探查对象和地球物理 条件,按本规程附录D选用地球物理探查方法。 5.3.4探查金属管道和电缆时,地球物理探查方法选择宜符合 下列规定: 1金属管道、线缆探查,宜优先选用电磁感应法的感应法、 夹钳法、直接法或探地雷达法;深埋金属管道探查,可选择综合 物探方法; 2有高阻抗的金属管道探查,宜选用高频电磁感应法或探 地雷达法,具备铁磁性的管道且干扰较小时,可选择磁法; 3当金属管道的管径较大,理深较浅时,可选择电磁感应 法的直接法、感应法,也可选用探地雷达法、直流电阻率法、磁 法或浅层地震法;当金属管道埋深较深,管径较小时,宜选择大 功率低频电磁感应法; 4热力金属管道或高温输油管道探查,可选择电磁感应法 或红外辐射测温法; 5电力电缆宜先采用工频法进行搜索,初步定位后再用电 磁感应法精确定位、定深,当电缆有出露端时,宜采用电磁感应 法的夹钳法:通信电缆探查,宜选择主动源电磁感应法:

    5.3.2地球物理探查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6在盲区探查金属管线时,宜先采用电磁感应法或工频法 进行搜索,搜索可采取平行搜索法或圆形搜索法,发现异常后宜 采用电磁感应法进行追踪,精确定位、定深。 5.3.5探查非金属管道时,宜采用探地雷达法、直流电阻率法 或浅层地震法等,也可按下列条件选用其他方法: 1有出人口的非金属管道探查,宜采用示踪电磁法; 2钢筋混凝土或带金属骨架的管道探查,可采用磁偶极感 应法; 3管径较大的非金属管道探查,除可采用探地雷达法外, 还可根据工作条件采用直流电阻率法或浅层地震法等。 5.3.6水中管道探查宜选用旁侧声纳法,水底下管道探查宜采 用地震映像法、高精度磁法或浅层部面法。具体操作方法及要求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标准》CJ/T7的 规定。

    采用电磁感应法进行追踪,精确定位、定深。 5.3.5探查非金属管道时,宜采用探地雷达法、直流电阻率法 或浅层地震法等,也可按下列条件选用其他方法: 1有出人口的非金属管道探查,宜采用示踪电磁法; 2钢筋混凝土或带金属骨架的管道探查,可采用磁偶极感 应法; 3管径较大的非金属管道探查,除可采用探地雷达法外 还可根据工作条件采用直流电阻率法或浅层地震法等。 5.3.6水中管道探查宜选用旁侧声纳法,水底下管道探查宜采 用地震映像法、高精度磁法或浅层部面法。具体操作方法及要求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标准》CJJ/T7的 规定。 5.3.7采用电磁感应法时,除应具备本规程第5.3.1条条件外 目标管线长度应远大于其埋深。实施电磁感应法应符合下列 规定: 1采用直接法时,应保持信号施加点处的电性接触良好 接地电极应布设合理,且确保接地条件良好; 2采用夹钳法时,应确保夹钳套在目标管线出露端上,并 应保证夹钳接头形成通路; 3采用感应法时,应使发射机与目标管线耦合良好,接收 机与发射机应保持最佳收发距,当周围存在干扰时,应确定并采 取减小或排除干扰的措施; 4区分两条或两条以上平行管线时,宜采用直接法或夹钳 法,应通过分别直接对各条管线施加信号来加以区分;因场地条 件限制,不宜采用直接法和夹钳法时,可采用感应法,应通过改 变发射装置的位置和状态以及发射的频率和功率,分析电磁异常 的强度和宽度等变化特征加以区分。

    5.3.7采用电磁感应法时,除应具备本规程第5.3.1条条件外;

    1采用直接法时,应保持信号施加点处的电性接触良好; 接地电极应布设合理,且确保接地条件良好; 2采用夹钳法时,应确保夹钳套在目标管线出露端上,并 应保证夹钳接头形成通路; 3采用感应法时,应使发射机与目标管线耦合良好,接收 机与发射机应保持最佳收发距,当周围存在干扰时,应确定并采 取减小或排除干扰的措施; 4区分两条或两条以上平行管线时,宜采用直接法或夹钳 法,应通过分别直接对各条管线施加信号来加以区分:因场地条 件限制,不宜采用直接法和夹钳法时,可采用感应法,应通过改 变发射装置的位置和状态以及发射的频率和功率,分析电磁异常 的强度和宽度等变化特征加以区分

    5.3.8采用电磁感应法探查地下管线,可采用极大值法或极

    值法定位。两种方法宜综合应用,应通过对比分析,确定管线 平面位置。

    5.3.9采用电磁感应法探查地下管线,应在平面定位的基础上,

    1探查目标管线理深应先在实地确定管线的平面位置; 2定深点宜选在靠近目标管线特征点两侧各3倍~4倍管 线埋深范围内,且应选在中间无分支及与相邻管线之间距离较 大处; 3采用直读法定深时,应保持接收机天线垂直,并根据探 查方法试验确定的修正系数校正直读结果。 5.3.10采用探地雷达法除应具备本规程第5.3.1条条件外,目 标管线应在其探测深度范围内,管线规格应满足分辨率的要求,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探测场地地下介质与管线的材质、管径和埋深, 先用与之相匹配的中心工作频率和天线,并应通过在已知地下管 线上的试验剖面,确定最佳时窗、介电常数和电磁波速度; 2现场应全面、清晰记录工作情况和各种干扰源以及其他 不利因素; 3应根据目标管线的材质、规格和探测环境,合理选用工 作参数; 4应根据目标管线的埋深和电磁波速度确定采集时窗,确 呆目标管线反射波组在所设置的时窗内; 5采样率不宜小于天线中心频率的6倍,确保波形完整; 6相邻扫描点距应小于介质中电磁波波长的1/2,且天线 应匀速移动,与仪器的扫描率相匹配,

    管道管径不宜小于1000m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管道管径不宜小于1000m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管道探查可按本规程附录D选择地震透射波法、折 射波法、反射波法、面波法;水中管道探查时可选择旁侧声纳

    法、浅地层剖面法或地震反射波法; 2现场工作布置及数据采集、处理与资料解释除应符合现 行行业标准《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标准》CJ/T7的相关规定 外,旁侧声纳法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海洋调查规范第10 部分:海底地形地貌调查》GB/T12763.10的要求,导航精度 和数据采集的密度应符合探测任务要求。 5.3.12采用直流电阻率法除应具备本规程第5.3.1条条件外 现场应具备良好的电极接地条件,目标管道上方无极高阻屏蔽 层。现场工作布置及数据采集、处理与资料解释,应符合现行行 业标准《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标准》CJJ/T7的规定。 5.3.13采用磁法除应具备本规程第5.3.1条条件外,目标管道 应具有铁磁性,且工区周边无强铁磁性干扰体或干扰较小。工作 布置及数据采集、处理与解释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工程地 球物理探测标准》CJ/T7的有关要求。实施井中磁梯度法应符 合下列规定: 1钻孔间距应根据管径以及目标管道磁异常影响范围确定 钻孔间距不宜大于1m;钻孔深度宜大于目标管道埋深2m。 2钻孔宜采用塑料套管护壁,套管接头处应采用无磁性螺 丝固定。钻孔应距目标管道从远到近布设,根据上个钻孔探查结 果确定下个钻孔位置,避免施钻时损坏管道及其外包层。探查前 应在磁场较平静的地区对仪器进行校验,消除转向差,同时应按 磁探头的实际位置准确标定测绳。 3在探孔中应按一定的间隔、顺序测量各点的磁梯度值, 测点间隔宜为0.05m~0.20m。同一探孔应进行往返不少于2次 重复观测,重复观测的数据相对误差超过10%时,应检查原因, 并重新观测。 4探查结束后,应测量每个钻孔孔位坐标以及孔口标高。 5处理与解释应统一探查剖面各测点平面坐标及高程起算 点,并按相同的比例绘制探孔剖面曲线图;按同一探查部面的各 探孔曲线形态及异常大小,判断该部面上的目标管道位置和标

    高;根据多个探查断面的成果分析,确定目标管道的走向、分布 和标高。

    5.3.14使用轨迹探测法除应符合本规程第5.3.1条规定外,还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前应标定仪器的姿态参数、计程装置及信号特征; 2应根据目标管道的管径选择相应的探头及定心装置,使 探头移动轨迹与管道中心重合; 3采用探查载体行程及姿态参数计算管道中心线时,应把 出入口点作为已知点,对探测曲线进行整体校正; 4可通过探查载体在管道内的姿态参数或在地表接收载体 发出信号的特征,计算载体的运动轨迹,构建完整的管道中 心线; 5同一条管道应至少往返各探查一次,且两次探查结果应 一致。 5.3.15使用红外辐射测温法时,目标管道传输的介质应与其周 围介质间存在明显温度差异,仪器及布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标准》CJJ/T7的规定。 5.3.16复杂条件下,可按下列条件选用地球物理探查方法: 1埋深较浅的管线密集区域,可综合采用电磁感应法、探 地雷达法; 2理深较天的大口径非开挖管线,可采用弹性波法、直流 电阻率法或示踪电磁法与井中磁梯度法;有出入口的小口径非开 挖管线,可采用示踪电磁法。 5.3.17地球物理探查除获取隐蔽管线点的位置和埋深外,管线 其他属性信息可根据地球物理探查资料解释推断,也可根据收集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前应标定仪器的姿态参数、计程装置及信号特征; 2应根据目标管道的管径选择相应的探头及定心装置,使 深头移动轨迹与管道中心重合; 3采用探查载体行程及姿态参数计算管道中心线时,应把 出入口点作为已知点,对探测曲线进行整体校正; 4可通过探查载体在管道内的姿态参数或在地表接收载体 发出信号的特征,计算载体的运动轨迹,构建完整的管道中 心线; 5同一条管道应至少往返各探查一次,且两次探查结果应 致。

    1埋深较浅的管线密集区域,可综合采用电磁感应法、探 地雷达法: 2埋深较大的大口径非开挖管线,可采用弹性波法、直流 电阻率法或示踪电磁法与井中磁梯度法;有出人口的小口径非开 挖管线,可采用示踪电磁法,

    5.3.17地球物理探查除获取隐蔽管线点的位置和埋深外,管线

    其他属性信息可根据地球物理探查资料解释推断,也可根据收集 资料现场追溯相关明显管线点,或者采用打样洞方式揭露管线 后,按本规程第5.2节的规定进行调查

    5.4.1管线点应设置地面标志,并在点位附近注明管线点编号

    .1管线点应设置地面标志,并在点位附近注明管线点编号

    管线点编号应采用“管线类别代号十管线点顺序号”形式,并应 保持其同一测区内的唯一性。不便设置地面标志的管线点,应记 录其与邻近固定地物的距离和方位,并应绘制位置示意图。 5.4.2地下管线探查应在作业现场记录探查结果,填写的探查 记录表宜符合本规程表E.0.1的规定,记录方式可为纸质记录 或电子记录。纸质记录表应使用墨水钢笔或铅笔填写,电子记录 可按规定格式导出记录表。原始记录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 时,应在纸质记录表上注记原因,或在电子记录手簿上经核对后 修订。

    应详细标注各种管线的走向、连接关系、管线点编号。

    应详细标注各种管线的走向、连接关系、管线点编号。 5.4.4管线点、探查记录表、探查草图的对应信息应一致

    Ad? Mtd=士 2n1

    Mts 2n2 Szh Mh = 2n2 Ots n2 n i=

    式中:△dui 明显管线点的埋深偏差(mm); A.si 隐蔽管线点的平面位置偏差(mm); Ahti 隐蔽管线点的埋深偏差(mm); 1 明显管线点检查点数; 112 隐蔽管线点检查点数; ts 隐蔽管线点的平面位置探查限差(mm); Oth 隐蔽管线点的埋深探查限差(mm); hi 各检查点管线中心埋深(mm),当h;<1000mm 时, 取 h; =1000mm.

    5.5.4检查明显管线点的属性调查结果应对照记录表逐项实地 核对,并应核对管线点间连接关系,属性调查结果不应出现漏 项、错项。发现遗漏、错误应及时进行补充、更正。 5.5.5隐蔽管线点的探查精度可采取增加重复探查量或开挖等 方式进行验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验证点应具有代表性并均匀分布,每个测区中验证点数 不宜少于隐蔽管线点总数的0.5%,且不宜少于2个; 2验证内容应包括几何精度和属性精度。 5.5.6质量检查不合格时应分析原因,并进行补充探查或重新 探查。补充探查或重新探查应按照本规程第5.5.1条第5.5.5 条的规定重新进行质量检查。

    5.5.7探查质量检查宜按本规程表E.0.2格式填写检查记录 表,并在探查成果中如实反映质量检查过程和评价结果。城市综 合地下管线普查时,应编写探查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内 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检查工作概述、问题及处理措施、精度统计 和质量评价

    与验收》GB/T24356的相关规定。

    6.1.1地下管线测量可分为已有地下管线测量、地下管线峻工测 量和地下管线放线测量。工作内容应包括控制测量和管线点测量。 6.1.2地下管线测量应在收集、分析已有的控制点和地形图资 料的基础上进行。 6.1.3地下管线测量应实地测量管线点的平面位置与高程,测 量精度应符合本规程第3.0.8条第3款的规定

    6.2.1地下管线控制测量应在城市等级控制网的基础上布设图 根控制点。城市等级控制点密度不足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 市测量规范》CJ/T8和《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 73的要求加密等级控制点

    6.2.2图根导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图根导线应布设成附合导线、闭合导线或结点网,并应 符合本规程表6.2.2的规定; 2当图根导线布设成结点网时,结点与高级点之间或结点 与结点之间的长度不应大于附合导线规定长度的0.7倍

    表6.2.2图根导线测量的技术要求

    仪器类型Ⅱ为测距仪的等级,其每千米测距中误差ma(mm)取值范围: 5

    测距仪的等级,其每千米测距中误差md(mm)取

    5.2.3因地形限制导线无法附合时,可布设不多于四条边的支 导线,但总长不应超过本规程表6.2.2规定长度的1/2,且最大 边长不应超过本规程表6.2.2中规定平均边长的2倍。支导线边 长采用测距仪测距时,可单程观测一测回,水平角观测的首站应 联测两个已知方向,其他站应分别测左角、右角各一测回,其固 定角不符值与测站圆周角闭合差均不应超过土40”

    6.2.4导线计算可采用简易平差法,

    1应起闭于等级高程点,宜沿地下管线布设为附合路线、 团合环或结点网,不应超过两次附合。 2对起闭于一个水准点的团合环,应先行检测该点高程的 正确性。高级点间附合路线或闭合环线长度不应大于8km,结 点间路线长度不应大于6km,支线长度不应大于4km。 3使用精度不低于DS10级水准仪(i角应小于30")及普 通水准标尺单程观测,估读至厘米。水准路线闭合差不应超过 土10nmm或土40/Lmm(n为测站数,不应大于100;L为路 线长度,单位为km)。 4水准路线计算可采用简易平差法。 6.2.6高程控制采用图根三角高程测量时,可与图根导线测量 同时进行,仪器高和棱镜高应采用经检验的钢尺量取。图根三角 高程测量应符合本规程表6.2.6的规定

    表6.2.6图根三角高程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主:1S为边长(km); 2 D为导线总长 (km)

    2.7采用GNSSRTK加密图根控制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利用GNSSRTK加密图根控制点时,有效的观测卫星 女不应少于5颗;卫星高度角不应小于15°;PDOP值不应大于 并且持续显示固定解时,方可进行定位测量。 2GNSSRTK测量图根控制点可采用单基站RTK或网络 TK的方式,应布设成不少于3个或不少于2对相互通视的点, 采用三角支架方式架设大线进行作业,天线高应量测至毫来 前测后各量取一次,两次较差不应大于3mm,取平均值作为 终结果。GNSSRTK测量图根控制点边长长度不应小于 00m,边长相对中误差不应大于1/4000;困难地区相邻点间距 丁缩短至2/3,边长较差不应大于20mm。 3单基站RTK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单基站RTK测量时,基准站宜选择在观测条件 好、距离测区近的地方,起算点应选用三级(含)以 上高等级控制点; 2)对于使用不同等级的控制点,其作业半径应满足起算 点等级四等及以上的不天于6km,起算点等级一、 二、三级的不大于3km; 3)作业前应使用同等级(或以上)的不同控制点进行校 核,平面位置较差不应大于50mm; 4)每项工程不应少于3个均匀分布的已知点作为基准点; 5)应持续显示固定解后开始观测,每点均应独立初始化 两次,每组采集的数据采样时间间隔应不少于10s 测回间的时间间隔应超过60s,测回间的平面坐标分 量较差不应超过20mm,垂直分量较差不应超过 30mm。取各测回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最终的观测成果。 4网络RTK图根测量应符合第6.2.7条第3款第3~5项 约规定。 5GNSSRTK布设图根控制点应采用常规的方法进行边 长、角度或导线联测检核。RTK平面控制点检核应符合表

    6.2.8采用GNSSRTK方法测定图根点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0不用 为购定生付1规: 1每点均应独立初始化三次,并应按本规程第6.2.7条执 行。采用GNSSRTK方法测定图根点高程首先应测出待测点的 CGCS2000大地坐标系坐标,选择利用城市似大地水准面模型 的方法获取待测点正常高。 2无城市似大地水准面模型时,高程拟合法可作为GNSS RTK高程测量的补充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区域地形起伏不大、较平坦地区可采用高程拟合法; 2)采用GNSSRTK方法布设图根控制点,联测不低于 四等水准的高程控制点,通过二次多项式拟合的方法 确定图根控制点的高程,联测高程点数不应少于5点, 点位应均匀分布于测区范围; 3)应选取拟合范围内均勾分布、不少于拟合点总数的 15%且不少于5个的检测点进行同精度高程中误差检 测,检测的较差不应超过土100mm。

    6.3.1管线点测量内容应包括测定并计算管线点的平面坐标和 高程、提供管线点测量成果。 5.3.2管线点的平面坐标、高程测量宜采用导线串测法或极坐 标法等方法测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导线串测法测量管线点平面坐标的作业方法和要求

    应符合本规程第6.2.2条的规定; 2使用全站仪采用极坐标法测量管线点平面坐标和高程时, 水平角和垂直角可观测半测回,测距长度不宜超过150m,定向 边宜采用长边,仪器高和战牌高量至毫米; 3采用水准测量法测定管线点的高程时,管线点可作为转 点;管线点密集时可采用中视法观测。 6.3.3管线点测量可使用电子手簿记录数据,经检查和处理生 成数据文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数据应进行检查,删除错误数据,及时补测错、漏数据, 超限的数据应重测;用经检查完整正确的测量数据,生成管线测 量数据文件;数据文件应及时存盘、备份; 2生成的数据文件应包含本规程第5.2节所获得的管线属 性数据; 3生成的数据文件应使于检索、修改、增删、通信与交换 数据文件的格式应符合任务规定。

    6.4地下管线放线测量

    6.4.1地下管线放线测量的工作内容宜包括前期准备、控制测 量、管线点放线测量、内业计算、成果资料整理、产品质量检验 和成果提交等。 6.4.2地下管线放线测量宜采用解析法,并应根据任务要求收 集有关资料,制定测量方案。 6.4.3地下管线放线测量平面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面控制点的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可采用导线测量或卫 星定位动态测量等方法布设。在控制点稀少地区,三级导线可同 级附合一次。 2采用导线测量方法布设平面控制点时,应符合现行行业 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T8的相关规定;采用卫星定位动态 测量方法布设平面控制点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卫星定位城 市测量技术规范》CJ/T73的规定,导线点可不埋石。

    3直接采用已有平面控制点测设时,应校核平面控制点间 的角度和边长并记录。控制点的校核限差应符合表6.4.3的规 定。边长小于50m的,实测边长与条件边长较差绝对值不应大 于20mm.

    6.4.4地下管线点放线测量内业

    1应依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条件、报建图等资料计 算拟建管线起点、特征点、附属物点、拐点、终点坐标; 2桩点应编号,且同一工程的桩点编号不应重复; 3拟建管线不满足规划条件时,应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调 整后再予放线。 6.4.5地下管线点放线测量桩点测设与校核测量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拟建管线的特征点或附属物点,特别是涉及规划条件的 转折点,应实地放线并现场标识; 2用导线点测设的桩点,宜变换测站和后视方向,并采用 极坐标法进行校核,具备条件时应检核桩点间图形关系;校核限 差应符合表6.4.5的规定,

    1应依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条件、报建图等资料计 算拟建管线起点、特征点、附属物点、拐点、终点坐标; 2桩点应编号,且同一工程的桩点编号不应重复; 3拟建管线不满足规划条件时,应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调 整后再予放线

    1拟建管线的特征点或附属物点,特别是涉及规划条件的 转折点,应实地放线并现场标识; 2用导线点测设的点,宜变换测站和后视方向,并采用 极坐标法进行校核,具备条件时应检核桩点间图形关系;校核限 差应符合表6.4.5的规定。

    表6.4.3控制点的校核限差

    表6.4.5校核限差

    1编制的条件坐标成果表、放线点位实测成果表宜包括点 号、管线点类别、材质、管线规格、管线点间距离、坐标等;非 正式点可只提供相关距离,绘制拟建管线放线示意图; 2资料内容可包括条件坐标成果表、放线点位实测成果表、 控制点成果表、工作说明及工作略图、内业计算薄、外业测算 薄、工程测量交桩书、检验报告表,并应按顺序装订; 3工作说明宜描述控制测量、桩点测设情况、作业中的特 殊问题等; 4工作略图内容宜包括拟建管线位置、规划要素等。

    6.5地下管线竣工测量

    6.5.1地下管线工测量的工作内容宜包括:前期准备、控制 测量、管线点测量、内业计算、成果资料整理、产品质量检验和 成果提交等。 6.5.2地下管线峻工测量宜采用解析法,并应收集有关资料 制定测量方案。

    6.5.3地下管线峻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

    1地下管线峻工测量精度应符合本规程第3.0.8条第3款 的规定; 2地下管线峻工测量应在覆土前进行;当条件不具备时, 应在覆土前设置管线待测点,将设置的位置引到地面上,并绘制 点之记; 3平面控制测量、图根点布设方法和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第 6.2节的有关规定; 4地下管线峻工测量应按本规程第5.2节的有关规定,实 地逐项调查属性内容; 5对于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精度应 符合本规程第3.0.8条第3款的规定

    6.5.4地下管线峻工测量成果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管线峻工测量成果表宜包括点号、管线点类别、材 质、管线规格、管线点间距离、坐标等; 2资料内容可包括地下管线点成果表、地下管线成果图、 工作说明、内业计算薄、外业测算簿、检验报告和平面设计图, 并应按顺序装订; 3工作说明宜描述控制测量、管线点的施测情况、作业中 的特殊问题等; 4地下管线成果图绘制应符合本规程第3.0.5条的规定, 内容宜包括峻工管线略图、规划要素等; 5成果数据应满足数据入库的要求

    6.6.1测量成果质量检查应在过程控制的基础上,检查地下管 线点测量精度。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点应在测区内均匀分布、随机抽取,数量不得少于 则区内管线点总数的5%; 2检查时应复测管线点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并按下列公式 分别计算管线点的平面位置测量中误差ms和高程测量中误 差2ch:

    mes = 2n Zha mch 2n

    式中:△5;一 一重复测量管线点平面位置较差: △hci一一重复测量管线点高程较差; n一重复测量点(或边)数。 6.6.2质量检查时的平面位置测量中误差和高程测量中误差应 符合本规程第3.0.8条第3款的规定。

    6.6.3测量成果质量检查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测绘成果质

    管线测量的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工程概况; 技术依据; 3 抽样情况; 检查内容及方法; 精度统计与质量评价; 主要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 附件。

    7数据处理与数据库建立

    7.1.1数据处理宜形成管线图、管线成果表、管线数据文件。 7.1.2数据处理使用的软件应具有数据输人、数据查错、图形 编辑、属性编辑、管线图生成、查询统计、成果输出等基本 功能。 7.1.3城市地下管线探测可在数据处理基础上建立管线数据库,

    7.1.3城市地下管线探测可在数据处理基础上建立管线数据库, 管线数据库应包括管线属性库和管线图形库

    7.1.3城市地下管线探测可在数据处理基础上建立管线数据库,

    7.2.1城市地下管线的分类宜按管线大类和小类分别表示,管 线代号宜采用管线类别汉语中文拼音首字母表示,管线代码应符 合本规程附录B的相关规定,管线大类代码应采用1位数字表 示,管线小类代码应采用2位数字表示。 7.2.2管线点可采用8位两段组合结构进行编号(图7.2.2); 第1位、第2位为管线小类代号,第3位至第8位为标识管线点 的顺序号,用6位数字表示

    7.2.3管线段可采用该段管线的起止

    7.2.4管线面可采用6位“字母十数字”进行编号表示,其中, 第1位、第2位为管线小类代号,第3至第6位为标识管线面的 顺序号,用4位数字表示。

    图7.2.2管线点编号结构

    7.2.5管线要素应在管线分类基础上,按照功能或用途进行分 类。管线要素分类编码应符合本规程附录F的规定,宜由管线的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代码、管线分类代码和管线要素代码组成(图 7.2.5),用8位数字表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7.2.5管线要素编码结构

    1要素类型码应采用1位数字表示不同的要素类型,要素 为管线段时用“1”表示,要素为管线点时用“2”表示,要素为 管线面时用“3”表示; 2管点类型码应采用1位数字表示不同的管点类型,管点 为特征点时用“1”表示,管点为附属物时用“2”表示,管线段 或管线面时的管点类型码用“0”表示。 7.2.6管线线型宜采用1位数字按顺序统一编码表示,编码应 符合本规程附录G的规定。 7.2.7管线材质代号、埋设方式代号、使用状态及权属单位宜 按照本规程附录C的相关规定进行编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质代号、埋设方式代号可采用其英文缩写或其中文拼 音首字母组合表示; 2管线使用状态代码应区分“在用”、“废弃”、“空管” "其他”,可分别采用数字“0”、“1”、“2”、“3”表示; 3管线权属单位应统一顺序编码,可采用2位数字表示。 7.2.8管线数据应按管线小类,以管线点、线、面、辅助点 辅助线和注记区分不同数据类型,划分和命名数据图层。综合管

    郎(沟)数据可按点、线结构进行区分。 7.2.9数据处理宜按照本规程附录H的规定,分别设计管线 点、线、面、辅助点、辅助线和注记图层的数据结构,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应根据需要分别确定相应的字段数量、字段名称、字段 类型、字段长度、小数位数、完整性约束、阈值; 2每种数据类型中的字段名称或其语义不得重复; 3表示坐标、高程、埋深、角度的字段类型应采用数值型, 表示时间的学段类型应采用文本型或日期型,其他学段的学段类 型应采用字符型; 4字段长度、小数位数、完整性约束、阈值应满足可完整 描述内容的需要; 5非空字段应全部填写,可空字段可选择填写。 7.2.10数据处理形成的管线数据文件应经过拓扑检查和属性检 查,管线属性信息应与地下管线探测原始记录相一致。管线数据 文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完整性要求:图层无丢漏,数据范围覆盖工作区,属性 项完整,必填项属性值无遗漏; 2逻辑一致性要求:管线要素分类与代码、数据分层及命 名、数据结构应符合要求;要素间的拓扑关系应正确;数据项的 取值应在阅值范围内; 3属性精度要求:管线属性项内容应正确

    7.3.1管线图应包括综合地下管线图、专业地下管线图、管线

    7.3.1管线图应包括综合地下管线图、专业地下管线图、管线 横断面图。 7.3.2数据处理可按照本规程附录J编绘管线图污水处理标准规范范本,使用的符号, 颜色及线型应分别符合本规程附录A、附录B、附录G的相关 规定。 7.3.3综合地下管线图、专业地下管线图的图廓整饰应包括图

    7.3.1管线图应包括综合地下管线图、专业地下管线图、管线 黄断面图, 7.3.2数据处理可按照本规程附录J编绘管线图,使用的符号、 额色及线型应分别符合本规程附录A、附录B、附录G的相关 规定。 7.3.3综合地下管线图、专业地下管线图的图廓整饰应包括图

    名、作业单位、比例尺、图幅结合表,管线图上注记应符合表 7.3.3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注记不应压盖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符号; 2跨图幅的注记应在各图幅内分别注记; 3注记应确保图面清晰。

    7.3.3管线图注记要求

    7.3.4综合地下管线图应反映各种已有管线及管线附属物,其 编绘除应符合本规程第7.3.2条和第7.3.3条的规定外,还应符 合下列规定: 1暗渠应按本规程附录G的相关规定依比例尺绘出边线; 在图上宽度小于2mm时,用单实线表示; 2管廊(沟)应按本规程附录G的相关规定依比例尺绘出 边线;在图上宽度小于2mm时学校标准,用单实线表示;管廊(沟)中 的管线应按本规程第7.3.2条的规定表示; 3预埋且未穿线缆的通信管块、电力管沟除应按本规程附 录G规定的虚线标绘外,还应加注“空管”; 4管线点密集区域的管线点可择要注记: 5绘制管线横断面图时,应在管线图上标注其位置及编号; 6当管线密集或上下重叠时,应在图内以扯旗方式说明管 线排列分布情况,扯旗标注应选在图内空白或负载较小处,标注

    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线代号、材质、规格、埋深; 2)电缆类管线应加注理设方式、电缆条数或孔数、电压; 3)燃气、污水、热力、工业等压力管线,在规格后加注 压力值; 7图上管线点号宜以类别区分标注且在图幅内不得重复, 相应的子类应在管线成果表上标明。 7.3.5专业地下管线图宜按专业编绘,也可按相近专业组合编 绘,除应符合本规程第7.3.4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图上长度大于或等于50mm的排水管线段应在管线段的 中点处标注流向符号; 2压力管线应在管径或断面尺寸后加注压力信息。 7.3.6编绘管线横断面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标注纵横比例尺; 2表示内容应包括断面号、地面地形变化、管线类别、地 面高程、与断面相交的地下建(构)筑物、路边线、各种管线的 位置及相对关系、管线高程、管线规格、管线点水平间距等; 3断面编号宜用罗马数字顺序号表示; 4图中的直埋线缆以1mm的实心圆表示,其余管线按实 标比例绘制;管道用空心圆表示,管廊(沟)用空心矩形表示, 直径或边长的图上尺寸小于1mm的以1mm表示;各种建(构) 筑物、地物、地貌按实际比例绘制。 7.3.7编绘的管线图应经图面检查和实地对照检查合格,合格 的管线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的图例符号、注记应正确; 2管线连接关系应正确; 3不应遗漏管线; 4管线点坐标、高程应正确; 5管线属性内容应正确;

    6工作区或图幅接边处两侧的管线类别、空间位置应 对应,同一管线的属性内容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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