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设计方案标准(试行)(2018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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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审批管理,统一规范报审材 料中的必备内容,依据《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建筑制图标准》 (GB/T50104)、《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建筑工程设计 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试行)、《天 津市规划设计导则》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范围内申领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的报件图纸的编制。 1.0.3申请办理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应满足表 1.0.3的要求。其中总平面图、建筑立面图、建筑面积计算表的编制应满 足本标准要求;建筑平、剖面图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中方案设计的深度要求。

    表 1. 0. 3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内容

    沥青路面标准规范范本1.0.4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设计方案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尚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1.0.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包括:建筑位置、用地面积、规划 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规模)、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立面、特定区 域建筑高度、公共服务设施指标、国家政策要求等

    2.1总平面图应包含以下内容

    用地范围及周边情况、拟建建构筑物信息、建筑退线和间距、望 程、技术经济指标,总图比例为1:500或1:1000,出图成果为白图

    .2总平面图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2.2.1用地范围及周边情况

    1应标明总用地范围、界内建设用地范围、界内代建用地范围、规 划外部条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线等。用地范围应依据建设项目 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划设计条件建设项目核定用地图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附图上的坐标正确标注,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专项用地应清晰标明用 地范围及其坐标值。 2应标明周边的现状及规划城市道路的总宽度、道路竖向标高及道 路名称。 3应标明建设项目用地内保留的建(构)筑物(含现状、已批在建、 已批未建)室外地坪标高、用地性质、建筑性质、层数、建筑高度 4应标明建设项目用地内保留的地形地貌、树木及建设项目用地外 相邻建(构)筑物等,

    2.2.2拟建建构筑物信息

    1应标明建筑物的名称、层数、建筑高度、外形尺寸、主要出入口、 土0.00标高和绝对标高。 2应标明拟建地下建(构)筑物范围,同一栋建筑层数变化的边界 及建筑挑出部分,底层架空应标注范围并加以文字说明 3应标明拟配建的公共和市政配套设施的位置

    2.2.3建筑退线和间距

    1应分别标明拟建建(构)筑物地上和地下后退建设项目用地边界 等建设控制线及与建设项目用地内外的建(构)筑物间的最小距离,非平 行布置的建(构)筑物应标注最近部位的距离及拐点间的距离。 2建筑间距分为用地范围内建筑间距和拟建建筑与用地范围外相邻 建筑间的间距,应标注为两栋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相邻建筑间间 距均应标注。 3应标明拟建建筑与架空电力边导线、排洪渠顶、挡墙、护坡和地 下光缆等地上或地下相关设施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2. 2. 4 室外工程

    1应标明拟建建(构)筑物周边室外地坪标高。 2应标明场地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人行对外出入口位置,机 动车出入口与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室外地下车库坡道的位置,室外非机动 车、机动车停车场的位置、停车数。 3应标明绿化用地范围,其中公共绿地还应标注面积防水标准规范范本,绿化景观无 需表达。

    具体内容详见附表1、2、3。 1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和《天津市建 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试行)》中相关规定,计算并填写申报建筑工 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技术经济指标表,将技术经济指标表 作为总平面图的组成部分。 2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要充分考虑预留后期施工图设计时各项指标 的调整,避免造成许可变更和违法建设,如造成违法建设严格处理

    3.0.1应绘制齐全与平面图相对应的各方向彩色立面图,标注图纸比例。 内部院落或看不到的立面应根据项目情况增加局部立面。 3.0.2应标明室外地坪标高及大活高程(或新港高程)、室内外高差、土 0.00标高及各层层高、建筑高度(与建筑防火规范定义一致)、女儿墙(或 檐口顶)标高、建构筑物最高点标高。 3.0.3应标明外墙面、坡屋面、窗户玻璃等主要部位建筑材质名称及色彩 3.0.4应标明建筑物附设的户外广告、雨棚、空调室外机等设备遮蔽构件 的位置和形状均应在彩色立面图中表示,并文字索引说明

    4.0.1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数据的准确性由建设单位负全责,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建筑类)设计方案和建筑面积计算表的真实性由设计单位负责 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由编制单位负责。 4.0.2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满足规划条件,符合国 家和天津市现行有关标准规定条件下,审定附图可以在以下范围内开展后 续设计深化工作,不需要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佐证材料的变更 也不需要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总平面布局、建筑退线以及建筑间距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 相对位置不变的情况下,布局进行微调。本标准内所指的距离和间距的标 注一般用“≥”号加尺寸数据表示,如“≥8米”,实际尺寸应控制在1.5 米误差范围内,即实际尺寸应大于等于8米且小于等于9.5米,但不得小 于8米。

    2拟建建(构)筑物外形尺寸误差在土1.5米范围内。 3拟建建(构)筑物土0.00标高和绝对标高、拟建建(构)筑物周 边室外地坪标高在不影响层数计算的前提下,误差在土1米范围内。 4建筑立面图中建筑高度(与建筑防火规范定义一致)、女儿墙(或 檐口顶)标高、建构筑物最高点标高在满足规划条件的前提下,误差在土2 米范围内。 5建筑地下主体深度误差在土1米范围内。 6建筑立面图中屋顶、线脚、门窗、阳台、雨蓬等立面元素在风格 色彩、材质、形状、数量、相对位置不变的前提下,比例尺度、门窗材质 进行调整。 7建设过程中因为消防、人防、电力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地上拟 建的消防、人防、电力等附属设施个数可减少,不得增加。 8在满足本期项目总指标要求前提下,单体建筑面积调整 4.0.3建筑面积计算表,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试行)中相关规定 填写,具体内容详见附表4。

    附表 1技术经济指标表(居住类)项目单位总指标已发证指标本次申报指标审批后剩余指标总用地面积m界内建设用地面积m地上计容建筑面积m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基底面积m≤绿地率%≥≥≥绿地面积m≥≥≥≥项目单位本次申报指标总建筑面积m地上奖励非计容建筑面积m经营性建筑面积m地下建筑面积非经营性建筑面积m居住户数户≤居住人口人≤户均人口人/户机动车停车位辆地上机动车停车位辆其中地下机动车停车位辆非机动车停车位辆地上非机动车停车位辆其中地下非机动车停车位辆城市雕塑座注:城市雕塑根据相关规定要求设置

    术经济指标表(公建、工业类

    注:公共建筑应根据使用功能增加相关指标,如观演、体育建筑应增加观众座位数量照度标准, 教育建筑应增加班级数量,医疗建筑应增加床位数量等指标,工业建筑应增加行政办 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比例、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总建筑面积比等相关指 标。城市雕塑根据相关规定要求设置。

    注:非经营性配套公建内的项目如与其他建筑合建,应填写套内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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