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832-2018 建设项目空间分析模型绘制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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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1. 1 一般规定

    7.1.1.1拟建建(构)筑物应依照国家和本市城乡规划的相关技术规定进行建筑间距分析。 7.1.1.2应以现势地形图为基础,叠加拟建建(构)筑物的可见轮廓线、首层轮廓线、建筑名称、楼 层数、高度、退让注记和项目的规划可用地范围线、规划控制线、建筑间距投影等绘制成图。 7.1.1.3底图应采用1:500或1:1000比例尺,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1:2000比例尺。 7.1.1.4图幅应根据分析范围和选择的比例尺确定,宜采用A0、A1、A2、A3、A4等幅面。

    文化标准7.1.2建筑间距空间分析图内容

    7.1.2.1拟建建(构)筑物信息:拟建建(构)筑物的可见轮廓线、首层轮廓线、建筑名称、楼层数、 高度、编号及建筑使用性质。 7.1.2.2拟建建(构)筑物与周边拟建建(构)筑物、现状建(构)筑物的建筑间距投影信息。 7.1.2.3拟建建(构)筑物至城市道路控制线(红线)的退让信息。 7.1.2.4规划可用地范围内的其他信息:道路、绿地、场地和停车场等内容。停车场应反映停车泊位

    7.1.2.5规划控制线信息。

    7.1.2.6规划可用地范围信息: 图 (核定用地图)或建设单位土地证地籍资料绘制,如存在分期建设情况,在不超过本地块总建设用地许 可证范围的情况下,分期用地范围应依据设计总平面图的分期范围绘制。 7.1.2.7周边相用地信息:应表示周边相邻用地的建(构)筑物、道路、绿化用地等内容, 7.1.2.8分析结果信息:应包括绿地技术指标分析统计表、不满足技术规定值的建筑间距分析统计表 和不满足技术规定值的建筑退让分析统计表。表格、分析结果等宜布置于图纸右侧,不应遮盖图纸中现 状与规划的实质内容

    7.1.2.9绿地技术指标分析统计表应包括建设

    a 6) 建筑间距投影范围内的绿地面积及占总绿地面积的百分比; C 建筑间距投影范围外的绿地面积及占总绿地面积的百分比: d 绿地率; e 集中绿地率。 7.1.2.10建筑间距分析统计表包括分析对象、建筑间距设计值和技术规定值,应列出相应的建筑编号、 设计数值及技术规定值, .1.2.11建筑退让分析统计表应包括分析对象、退让距离设计值和技术规定值,应列出相应的建筑编 号、退让数值及技术规定值。 7.1.2.12图例信息:应说明分析图中所填充颜色的含义。 7.1.2.13图廓信息:应包括图框线、图幅线、装订边线、标题栏。

    7.1.3建筑间距空间分析图绘制要求

    1.3.1如分析范围内存在规划建(构)筑物,应根据最新的规划设计资料将尚未建设或拟改建 地块纳入分析范围。

    7.1.3.2分析范围内的每幢建(构)筑物均须编号,方案拟建建(构)筑物编号宜与设计施工总平面 图保持一致,周边参与分析的建(构)筑物可采用字母Z+阿拉伯数字进行编号。 7.1.3.3建筑间距空间分析图的底图配色应符合以下规定: 方案拟建建(构)筑物线型颜色应统一为绿色(RGB:0,255,0): b 周边参与分析的建(构)筑物线型颜色应统一为蓝色(RGB:0,0,255); C 其他线型颜色应统一为黑色(RGB:0,0,0)。 7.1.3.4建筑间距投影绘制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建筑间距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城乡规划的相关技术规定中建筑间距的要求计算。 b 建筑间距分析范围应包括拟建项目的每幢建(构)筑物及拟建项目周边存在相互影响的建(构) 筑物。 建筑间距投影范围应填充为浅监色(RGB:137,194,227),不透明度40%,如有范围线与建 (构)筑物重合,重合部位标注为红色(RGB:255,0,0)。 d) 拟建项目绿地范围应填充为草绿色(RGB:110,174,26),不透明度50%。 7.1.3.5绿地技术指标分析统计表表格样式见表2

    7.1.3.6建筑间距分析统计表表格形式见表3

    7.1.3.7建筑退让分析统计表表格形式

    .3.7建筑退让分析统计表表格形式参见表4

    表2绿地技术指标分析统计表

    表3建筑间距分析统计表

    表4建筑退让分析统计表

    1.3.8拟建建(构)筑物至相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标注颜色应突出,严禁用红色(RGB:255,0, 距离不符合国家和本市城乡规划的相关技术规定的相应要求,应以红色圆圈圈注。 1.3.9城市道路控制线(红线)绘制应符合以下规定:

    b)城市道路控制线(红线)应依据最新版数据绘制。 7.1.3.10应标注拟建项目四至范围内主干道路的名称。 7.1.3.11建设项目的每套方案均应绘制建筑间距空间分析图

    7.2现状关系空间分析图

    7. 2. 1一般规定

    7.2.1.1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内容、特点,多角度表现拟建项目与周边相邻地块内现状建(构)筑物的 空间环境关系, 7.2.1.2如分析范围内存在已批未建地块,应依据最新的规划设计资料构建空间分析模型,准确反映 周边规划建(构)筑物及地形的平面位置、体量、高度和外檐等详细特征。 7.2.1.3应真实反映拟建建(构)筑物及场地与周边相邻现状的建(构)筑物、道路、水系、绿化用 地等布局情况

    7.2.2现状关系空间分析图内容

    7.2.2.1拟建建(构)筑物信息:应包括拟建建(构)筑物的空间分析模型和高度信息。 7.2.2.2拟建场地信息:包括道路、绿地、停车位等空间分析模型。 7.2.2.3 周边相邻场地信息:应表示周边相邻用地范围内的建筑、道路、绿化等空间分析模型 7.2.2.4拟建建(构)筑物与周邻地块100m范围内建(构)筑物的高度关系。 7.2.2.5城市道路控制线(红线)信息。 7.2.2.6拟建建(构)筑物退城市道路控制线(红线)距离信息。 7.2.2.7四至道路名称信息。

    7.2.3现状关系空间分析图绘制要求

    7.2.3.1建筑立面阶段建设项目空间分析模型构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规划可用地范围线内的建(构)筑物及场地应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规划总平面图、立面图、效 果图等设计资料构建空间分析模型; b 准确反映拟建建(构)筑物的平面位置、体量、高度、外檐及拟建场地的道路、绿化用地等布 局情况; 模型纹理应正确反映拟建建(构)筑物的外檐立面、色彩等信息。 7.2.3.2策划阶段建设项目空间分析模型构建应符合下列要求: 规划可用地范围线内的建(构)筑物及场地应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规划总平面图、立面图等设 计资料构建空间分析模型; 应正确反映拟建建筑的平面位置、体量、高度及拟建场地的道路、绿化用地等布局情况。 C 建(构)筑物纹理可采用单色表示,宜采用驼色(RGB:211,189,168)。 7.2.3.3应依据测量数据、存档数据、设计资料和影像等基础资料构建建设项目周边空间分析模型, 函盖周边相邻地块300m范围所关联的自然街街廓内的所有建(构)筑物、道路、绿化用地等内容,并 准确反映周边现状建(构)筑物及场地的平面位置、体量、外檐等信息。 7.2.3.4应标注拟建建(构)筑物与周邻地块100m范围内的建(构)筑物主体高度,正确反映空间关 系。建筑标高及文字应清晰、大小适宜,且不影响整个图面内容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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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3.5应满幅叠加最新的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并正确标注邻近城市道路控制线(红线)的每幢拟建 建(构)建筑物退让红线的距离。标注颜色应突出且不可使用红色,若有退让距离不符合国家和本市城 乡规划相关技术规定的用红色圆圈圈注。 7.2.3.6建设项目每套方案都应绘制现状关系空间分析图

    7.3规划关系空间分析图

    7. 3. 1一般规定

    7.3.1.1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内容、特点,多角度表现拟建项目与周边城市设计的空间环境关系。 7.3.1.2规划关系空间分析图应真实反映拟建地形及周边相邻现状或规划的道路、水系、绿化用地等 布局情况

    7.3. 2规划关系空间分析图内容

    7.3.2.1拟建建(构)筑物信息:应包括拟建建(构)筑物的空间分析模型和高度信息。 7.3.2.2拟建场地信息:道路、绿化用地、停车位等场地的空间分析模型。 7.3.2.3周边相邻用地信息:应包括周边相邻用地的建(构)筑物、道路、水系、绿化用地等布局情 况。 7.3.2.4建设项目周边相邻100m范围内建(构)筑物高度关系。 7.3.2.5城市道路控制线(红线)信息。 7.3.2.6拟建建筑退城市道路控制线(红线)距离信息。 7.3.2.7四至道路名称信息。

    7.3.3规划关系空间分析图绘制要求

    反映拟建建(构)筑物的体量、高度、平面位置及拟建场地的道路、绿化用地的布局情况。 b) 建(构)筑物纹理可采用单色表示,宜采用驼色(RGB:211,189,168)。 7.3.3.2策划阶段建设项目空间分析模型构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规划总平面图等设计资料构建规划可用地范围线内的拟建建(构)筑物 空间分析模型。建筑纹理可采用单色表示,宜采用驼色(RGB:211,189,168),正确反映拟 建建(构)物的体量、高度、平面位置等信息。 b) 应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规划总平面图等设计资料构建规划可用地范围线内的道路、绿地、停车 位等场地的空间分析模型,正确反映拟建场地的布局情况。 7.3.3.3建筑立面阶段建设项目空间分析模型构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规划总平面图、立面图、效果图等设计资料构建建设项目规划可用地范 围线内的拟建(构)筑物及场地的空间分析模型,正确反映拟建建(构)筑物的体量、高度、 平面位置及拟建场地的布局情况。 D 模型纹理应正确反映拟建建(构)物的外檐信息 7.3.3.4应依据最新的城市设计资料构建周边城市设计模型,正确反映规划建筑、现状保留建筑的体 量、高度、平面位置,以及周边道路、绿化的布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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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3.6应满幅叠加最新规划道路红线,并正确标注沿城市道路两侧的拟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道 路红线的距离,标注颜色应突出,禁止用红色(RGB:255,0,0),若有退让距离不符合国家和本市城 乡规划相关技术规定,应用红色圆圈圈注

    A. 1. 1模型分类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天津市三维数字城市模型技术要求

    三维模型由基本组件构成。根据组件的类型,细分为建筑要素模型、场地模型、路灯要素模型 要素模型、道路要素模型、水系要素模型、植被要素模型、城市部件要素模型八大类

    三维模型数据的主要内容包括模型 纹理数据。上述数据应符合表5的相关规定

    A.1.3纹理数据采集要求

    A. 2.1 建筑要素模型

    场地模型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河床、码头、河堤、护栏、防洪墙(堤)等内容。 b)对除建筑物、路灯、路牌、道路、水系、植被、城市部件之外的自然或人工修筑所占场地进行 建模,具体包括:高于地面的露台、下沉式广场、露天体育场、施工地、内部道路、空地等。

    A.2.3路灯要素模型

    A.2.4路牌要素模型

    道路标识、指路牌、路名牌、交通警示牌、道路

    A.2. 5道路要素模型

    要素模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道路,包括城际公路、城市道路和乡村道路等: 地面上轨道交通,包括铁路、轻轨等; 高架路、车行桥、人行桥、景观桥等内容。

    道路要素模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道路,包括城际公路、城市道路和乡村道路等: b)地面上轨道交通,包括铁路、轻轨等: c)高架路、车行桥、人行桥、景观桥等内容。

    A.2.6水系要素模型

    A.2.7植被要素模型

    植被要素模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道路两旁成行栽植的行道树和绿地; b)公园、社区、山地种植的景观植物 c)山地、丘陵、平原等种植的植物。

    A.2.8城市部件要素模型

    三维模型分级与区域相关联,按照地理要素需要表现的效果、精度和精细程度等要求,将地理要素 所在的区域划分为I、IL、III、IV、V五个等级。

    建模精细度分级所对应各类区域应不低于表6的相关规定

    表6建模精细度分级与区域对应表

    A.4三维模型精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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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5三维模型分级表达

    三维模型从表现方式、模型精细度以及纹理精细度三个指标来表述。每个指标划分为不同表达 个级别对应相应的技术要求

    三维模型表现方式应符合CH/T9015一2012中6.1的相关规定,三维模型表现的精细程度分为 建模表现、主体建模表现和符号表现

    3.1建筑要素模型精细度应符合A.5.3.1的

    资要素模型精细度应符合A.5.3.1的相应规定。

    表9建筑要素模型精细度表现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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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10场地要素模型精细度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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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11路灯要素模型精细度分级

    3.4路牌要素模型精细度应符合表12的相应

    表12路牌要素模型精细度分级

    表13道路要素模型精细度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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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14水系要素模型精细度分级

    A.5.3.7植被要素模型精细度应符合表15的

    表15植被要素模型精细度表现分级

    表16城市部件要素模型精细度表现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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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纹理精细度要求应不低于表17的相关规定

    表17三维模型纹理精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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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6三维模型制作要求

    A.6.1建筑要素模型

    建筑要素模型制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a)I级~IV级建筑要素模型制作除了应符合CH/T9016一2012中9.2和9.3相关规定,还应符合 以下规定: 1)I级建筑要素模型应反映建模物体长、宽、高等任意维度变化大于0.2m的细节,如建筑 的外观转角变化,立面装饰结构,阳台、门窗的框架样式,屋檐的造型等,模型应详细反 映实际建筑屋顶的结构形式、附属设施等细节。 2 I级建筑模型应反映建模物体长、宽、高等任意维度变化大于0.3m的细节,如建筑的外 观转角变化,立面重要装饰结构,阳台、门窗的框架样式,屋檐的造型。 3 Ⅲ级建筑模型应反映建模物体长、宽、高等任意维度变化大于0.5m的细节,如建筑的外 观转角变化,立面重要装饰结构,阳台、门窗的框架样式,屋檐的造型。 4) 1V级建筑模型应反映建模物体长、宽、高等任意维度变化大于1m的细节,如建筑的外观 转角变化,立面重要装饰结构,阳台、门窗的框架样式,屋檐的造型。 D V级建筑要素模型制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模型基底轮廓线应基于1:500、1:1000、1:2000等比例尺地形图或城市设计资料中建 筑物的基底轮廓线直接生成 2) 模型可依据建筑物基底的几何形状及建筑高度,通过拉伸等方法制作。 3) 建筑物屋顶结构可主体建模表示;台阶、下穿结构、出入口、门廊、屋檐、烟窗、旗杆、 城墙、栅栏、立面图突出物或重要装饰等附属设施可不表现。 吡邻的模型之间的距离小于1m时可综合。

    A. 6.2 场地模型

    场地模型制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I级~IV级场地模型制作符合应符合CH/T9016一2012中14的相关规定,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绿离模型的基底轮廓应基于1:500、1:1000、1:2000等比例尺地形图中绿离的特征轮 廓线直接生成,高度需按照实际比例制作; 2 路肩制作宽和高均按照0.15m或0.2m制作; 3)较小范围的空地赋予草地纹理,较大范围的空地应基于遥感影像制作纹理; V级场地模型应反映出地块的外轮廓,宜赋予绿色纹理

    A.6.3路灯要素模型

    路灯要素模型制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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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灯杆模型底部圆心点为地理位置基准,根据1:500、1:1000、1;2000等比例尺的地形图 或DOM确定: b 相同路灯模型可复制获得,宜关联复制: C 路灯要素模型的布置方式与排布方向应与实际一致: d 模型的基底应与所处场地位置处于同一水平面上,与场地起伏相吻合,

    A.6.4路牌要素模型

    路牌要素模型制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a)以路牌模型的杆底圆心点为地理位置基准,根据1:500、1:1000、1;2000等比例尺的地形 图或DOM确定: b 纹理应保证文字内容清晰,字体样式、排版等与实际一致; 路牌要素模型的布置方式与排布方向应与实际一致: d模型的基底应与所处场地位置处于同一水平面上,与场地起伏相吻合。

    A.6.5道路要素模型

    道路要素模型制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a) 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地理位置应依据1:500、1:1000、1:2000等比例尺的地形图道 路及桥梁的外轮廓线制作; 路面上的交通标示应与实际一致: 桥梁样式及主体结构应与实际一致,各结构比例符合常理,桥梁附属结构可采用透明纹理表示, 建模时应赋予双面显示。 d V级道路要素模型宜采用浅灰色纹理

    A.6.6水系要素模型

    水系要素模型制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a)水系模型应通过DEM数据模型直接获得,地理位置应依据1:500、1:1000、1:2000等比例 尺的地形图中水面的边界制作; b)水系无需表达水底结构,赋予水面纹理: ? V级水系要素模型宜采用浅蓝色纹理

    A.6.7植被要素模型

    植被要素模型制作应符合CHT9016一2012中11.2的相关规定,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 I级植被要素模型建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植被的地理位置应根据1;500、1:1000、1:2000等比例尺的地形图或D0M确定: 应建立简单的树干模型,反映树干的基本特征,纹理应真实准确的反映植被各要素的颜色 样式且清晰可辨; 3) 应针对特定树种或文物保护树种等进行细节建模表现; 4 树冠宜采用多面片形式表现,反映树冠色彩、形状、树叶纹理等特征: 5 景观植物的放置和搭配宜与实际相符,树种选择和色彩搭配应协调美观,树未的大小、高 低、形态应与所在环境的尺度和空间层次相宜。 II级植被要素模型建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植被的地理位置应根据1:500、1:1000、1:2000等比例尺的地形图或D0M确定; 2 应建立十字面片或多面片的儿何模型表达植被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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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行道树模型的树冠宜避免整齐排列,应设置一定的变化区间; 4 景观植物宜参照实际放置和搭配,树种选择和色彩搭配应协调美观,树木的大小、高低、 形态应与所在环境的尺度和空间层次相宜。 虹级植被要素模型建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建立十字面片或多面片的几何模型表达植被主体,避免整齐排列,应设置一定的变化区间: 2) 景观植物可用纹理库中的一种或多种纹理: IV级植被要素模型可用纹理库中的一种或多种纹理,应设置一定的高度变化区间,随机排列。 V级植被要素模型建模应符合以下规定: 1)行道树可通过阵列沿道路边线排列: 2)行道树可通过符号图形表示。

    5.8城市部件要素模型

    城市部件要素模型制作应符合CH/T9016一2012中15的相关规定

    要素模型制作应符合CH/T9016一2012中15的相

    A.7三维模型成果组织与命名

    A.7.1模型成果组织

    A.7.2模型分层及命名

    三维模型的分层及命名应符合如下规定: a)三维模型应按照模型类别分为八层,包括:建筑要素模型、场地模型、路灯要素模型、路牌要 素模型、道路要素模型、水系要素模型、植被要素模型、城市部件要素模型,单层三维模型能 独立显示、提取、存储及应用; b)三维模型的分层命名需符合0的相应规定

    表18三维模型分层编石

    验货标准A.7.3模型文件命名

    A.7.4模型对象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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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模型对象命名应符合以下规定: a)每个模型对象命名唯一; b)模型对象的命名应与模型分幅、分层命名相对应,可采用分幅编号、模型分层名加上顺序号的 方式命名。

    A.7.5模型纹理命名

    图1模型对象命名代码结构示意图

    模型纹理命名应符合以下规定: a)不同格式的模型纹理命名不得相同: b)三维模型纹理的命名应与模型分幅、分层名相对应精装修标准规范范本,采用分幅编号、模型分层名加上顺序号的 方式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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