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312-2015 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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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为规范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质量控制,保证工程质量,制 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或使用的预制混凝 土构件的质量控制。 1.0.3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质量控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

    2.0.1 预制混凝土构件 Precast Reinforced Concrete Elements

    在工厂或现场预先生产成型且采用安装方式进入工程实体的 混凝土制品,简称“预制构件”,包含预应力和非预应力两类。

    2.0.2预制构件生产设备

    企业自有或租赁的、用于生产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各类机械电力标准, 设施和工装等,不含检验和试验设备仪器,简称生产设备。

    2.0.3特种设备SpecialEquipment

    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天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 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 其他特种设备。本标准的特种设备包括有起重设备、锅炉、压力 容器及其与安全相关的附属物和专用机动车辆

    2. 0. 4企业试验室

    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设置的为控制原材料和产品质量、进行相 关试验并出具试验数据的内控机构,简称“试验室”

    2.0.5预埋件Embedded Parts

    在浇筑混凝土前预先固定在预制混凝土构件模具中或钢筋骨 架上的部件,可依据其用途分为受力型和功能型,可企业自制也 可外委加工。

    由专业钢筋加工厂家对钢筋进行加工或连接后以钢筋、钢筋 骨架(网片)或桁架等形式提供的产品

    3.0.1预制构件生产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进行。 3.0.2预制构件生产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定相应的 质量控制制度;有持证要求的岗位应持证上岗。 3.0.3预制构件生产厂房或生产车间应满足产能和生产工艺布 置要求;各种生产设备、材料和辅助物品应放置合理有序;各类 诸仓环境应符合储存物品保管要求;各类堆场场地应满足使用要 求,并应分隔清晰,且应设置可靠的排水系统。 3.0.4预制构件生产应配备满足产品生产所需试验工作的试验 室。 3.0.5预制构件生产应编制生产方案,涉及冬期生产时还应编 制专项方案,并应由技术负责人审批、实施。 3.0.6预制构件生产应符合有关绿色生产的规定,生产过程中 产生的噪声、废水、粉尘或废气等污染物排放和固体废弃物处置

    室。 3.0.5预制构件生产应编制生产方案,涉及冬期生产时还应编 制专项方案,并应由技术负责人审批、实施。 3.0.6预制构件生产应符合有关绿色生产的规定,生产过程中 立生的噪声、废水、粉尘或废气等污染物排放和固体废弃物处置 应符合有关规定

    4.1.1原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根据设计 图纸要求、工程特点及预制构件生产的要求选用。 4.1.2采购原材料应查验质量证明文件,并应建立档案。 4.1.3 原材料入库前应进行进货验收,进货验收主要内容可包

    图纸要求、工程特点及预制构件生产的要求选用。

    1厂家、品种、规格和数量等信息正确: 2 质量证明文件齐全: 3包装方式应符合有关规定、合同要求; 4外观质量应符合要求。 4.1.4原材料进场后应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进 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1.5原材料应分类存储,并应设有明显标识,标识应注明材 料的名称、产地(厂家)、等级、规格和检验状态等信息。 4.1.6混凝土原材料的仓储和配料设施应符合厂区绿色生产和 安全的有关规定

    4.2.1预制构件选用的钢筋应符合设计图纸和国家现行有 准等的要求和规定。

    4.2.1预制构件选用的钢筋应符合设计图纸和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等的要求和规定。 4.2.2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 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400E、HRB500E HRBF40OE或HRBF50O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 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 于1. 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天 于1.30; 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4.2.3 钢筋进货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查生产厂家出具的质量证明书; 2 核查标识牌、规格和型号及厂家标志等; 3 目测应顺直、无损伤,表面不应有裂纹、油污、颗粒状 或片状老锈

    3钢筋的最天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4.2.3 钢筋进货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核查生产厂家出具的质量证明书; 2核查标识牌、规格和型号及厂家标志等; 3目测应顺直、无损伤,表面不应有裂纹、油污、颗粒状 或片状老锈。 4.2.4钢筋复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厂家、同一牌号且同一规格不超过60t钢筋为1批: 超过60t的部分,每增加40t(含不足40t)增加1个拉伸试验试 件和1个弯曲试验试件; 2按批抽取试件进行重量偏差、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最 大拉力下总伸长率(断后伸长率)和弯曲性能试验; 3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 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 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以及《冷轧带肋钢筋》GB 13788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4.2.5成型钢筋的进货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查生产厂家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和抽样检验报告; 2 核查各种钢筋的规格、型号、外观质量和厂家的检验合 格标识; 3抽查尺寸偏差。 4.2.6成型钢筋复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厂家、同一类型且同一钢筋来源的成型钢筋不超过 30t为1批,当采购获得认证的成型钢筋时,不超过60t为1批; 2按批抽取试件进行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重量 偏差试验:

    4.2.4钢筋复验应符合下列规

    4.2.5成型钢筋的进货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核查生产厂家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和抽样检验报告; 2核查各种钢筋的规格、型号、外观质量和厂家的检验合 格标识; 3抽查尺寸偏差。

    4.2.6成型钢筋复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厂家、同一类型且同一钢筋来源的成型钢筋不超过 30t为1批,当采购获得认证的成型钢筋时,不超过60t为1批: 2按批抽取试件进行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重量 偏差试验;

    4.2.8钢筋存储应有防潮、防锈措施;最底层钢筋离地高度应 不小于20cm。

    4.2.8钢筋存储应有防潮、防锈措施;最底层钢筋离

    4.3.1水泥应根据预制构件设计要求和生产工艺合理选用,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 2使用碱活性骨料时,水泥碱含量不应大于0.60%; 3对预制构件的颜色提出特别要求时,应通过试验确定水 泥的品种和厂家。 4.3.2 水泥进货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查生产厂家、供应商、生产日期和出厂检验报告等信 息; 2 核查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 4.3.3 水泥复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代号)且同一强度等级的散 装水泥不超过500t为1批。 2按批抽取试样进行安定性、凝结时间和强度等级试验 设计有其它要求时,尚应对相对应的其它性能进行试验。 3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 和《快凝快硬硫铝酸盐水泥》JC/T2282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4.3.5快凝快硬水泥出 超过1个月、其它水泥出厂超过3个 月或在使用过程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时,应按照本标准第4.3.3 条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4.3.6水泥进场后应按生产厂家、品种和强度等级分仓在

    4.4.1矿物掺合料的选用应以确保预制构件结构安全和耐久性 且不影响其外观质量为原则,其品种和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4.4.2用于生产预制构件的混凝土中宜掺用粉煤灰或粒化高炉 矿渣粉等矿物掺合料,且粉煤灰宜选用F类1级或Ⅱ级,粒化 高炉矿渣粉可选用S75级及以上各等级

    4.4.3矿物掺合料进货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核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 2逐车查验,目测应无明显色差或结块。 4.4.4粉煤灰和粒化高炉矿渣粉复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厂家、同一品种且同一等级的粉煤灰、粒化高炉矿 渣粉不超过200t为1批。 2按批抽取试样进行细度(比表面积)、需水量比(流动度 比)和烧失量(活性指数)试验;设计有其它要求时,尚应对相 应的其它性能进行试验。 3复验结果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 中的粉煤灰》GB/T1596和《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 矿渣粉》GB/T18046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4.4.5粉煤灰和粒化高炉矿渣粉的掺量和使用应符合下列

    1单独采用粉煤灰作为矿物掺合料时,硅酸盐水泥、普通 硅酸盐水泥混凝土中粉煤灰掺量不宜超过胶凝材料总量的20%; 2单独采用粒化高炉矿渣粉作为矿物掺合料时,硅酸盐水

    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混凝土中粒化高炉矿渣粉掺量不宜超过胶凝 材料总量的40%: 3双掺粉煤灰和粒化高炉矿渣粉作为矿物掺合料时,硅酸 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混凝土中矿物掺合料总量不宜超过胶凝 材料总量的40%,且各组分矿物掺合料的掺量不应超过单独掺 用时的最大掺量; 4不宜使用复合矿物掺合料; 5在使用过程中对矿物掺合料质量有怀疑时应进行复验 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4.4.6当选用硅灰、钢铁渣粉或石灰石粉等矿物掺合料时,其 性能应分别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当选用标准无规定的矿物掺合 料时,应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4.4.7矿物掺合料进场后应按厂家、品种和规格分仓存储;矿 物掺合料在仓储过程中应有明显标识和防潮措施,并应符合环保 要求。

    4.4.7矿物掺合料进场后应按厂家、品种和规格分仓

    物掺合料在仓储过程中应有明显标识和防潮措施,并应符合环保 要求。

    4.5.1外加剂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预制构件设计文件和生产工艺要求; 2 满足预制构件的混凝土性能和外观质量要求; 3 与其他材料的相容性好; 宜选用聚羧酸高性能减水剂。 4.5.2 减水剂进货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查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2 逐车查验,目测应颜色一致、无沉淀或结晶。 4.5.3 减水剂复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且同一性能的减水剂不超过50t为1

    2按批抽取试样进行固体含量、减水率、1d抗压强度比、 pH值和密度试验; 3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1外加剂释放氨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 释放氨限量》GB18588的规定;由外加剂弓人混凝土中以Na2O 十0.658KO计的碱含量、氯离子含量和以Na2SO4计的硫酸盐 含量应分别小于0.3kg/m、0.02kg/m3和0.2kg/m3。 2外加剂首次使用前应根据胶凝材料和细骨料情况进行相 容性试验,不得有假凝、速凝、分层或离析现象。 3聚羧酸系减水剂不得与其他类型减水剂混合使用;当交 替使用时,使用前应清洗搅拌机和混凝土输送等设备。 4不同品种外加剂复合使用时,应对其相容性及对混凝土 性能的影响进行试验。 5外加剂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颜色与留样不一致或变味、变 质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经试验验证合格后方可继 续使用。 6冬期生产应确保液态外加剂使用前搅拌均匀。 7宜采用单独的自动计量系统添加外加剂。 4.5.5不同)家、品种或性能的液体外加剂应分罐(池)储存, 存储罐(池)应配备搅拌设施,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浸水和渗 漏。

    4.6.1预制构件用骨料应根据设计图纸选用,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细骨料宜选用级配良好、质地坚硬和颗粒洁净的天然砂

    或机制砂,不得单独使用细砂或特细砂; 2细骨料堆积密度宜天于1500kg/m°,用于钢筋混凝土的 砂中氯离子含量(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不应超过0.06%, 用于预应力混凝土的砂中氯离子含量(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 不应超过0.02%; 3当天然砂或机制砂单独使用级配较差时,可混合使用: 混合砂的混合比例应经试验确定; 4粗骨料宜选用级配合理、粒形良好和质地坚硬的洁净山 碎石或卵碎石,不宜采用砂岩碎石; 5粗骨料宜选用二级或多级配,堆积密度宜大于1500kg, m,紧密密度的空隙率宜小于40%; 6粗骨料最大公称粒径不得天于预制构件截面最小尺寸的 1/4,也不得大于钢筋最小净距的3/4;对预制混凝土实心板: 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宜大于板厚的1/3,且不得大于40mm; 7根据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和工程部位选择粗骨料种类,生 产混凝土强度等级在C50及以上、易于开裂的薄壁或墙体等预 制构件以及预应力构件时,宜选用山碎石。 4.6.2骨料进货验收宜逐车查验其颗粒级配、含泥量和含水率。 4.6.3骨料的复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厂家(产地)且同一规格的骨料不超过400m3或 600t为1批。 2天然细骨料按批抽取试样进行颗粒级配、细度模数、含 泥量和泥块含量试验;机制砂还应增加石粉含量和压碎指标值试 验;再生细骨料还应增加吸水率、压碎指标值和表观密度试验。 3大然粗骨料按批抽取试样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 含量和针片状颗粒含量试验;再生粗骨料应增加再生胶砂需水量 和表观密度试验。 4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

    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等标准的 有关规定。

    4.6.4骨料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温季节骨料使用温度不宜大于28℃,低温季节骨料使 用温度不宜低于2℃; 2骨料中不得混入烧结物等影响混凝土性能的有害物质: 冬期生产时不得含有冰雪冻块; 3当采用混合砂时,应分别对混合前的砂和混合砂复试检 验; 4再生骨料的使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再生骨料 应用技术规程》JGJ/T240等标准有关的规定; 5快速砂浆棒法检验结果大于0.1%的骨料用于生产潮湿 环境用受力预制构件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防混凝土碱骨料 反应技术规程》GB/T50733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4.6.5不同)家(产地)、规格和颗粒级配的骨料应分别储存, 并应避免混料或污染;储存场地应为具有排水功能的硬质地面, 并应有防尘和遮雨设施,还应符合环保要求

    4. 7. 1 混凝土用水可使用饮用水、中水或洗刷设备回收水。 4.7.2 混凝土用水检验频次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用饮用水时,可不检验; 2 采用中水或回收水时,同一水源每年至少检验1次。 4.7.3 混凝土用水检验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项目包括pH值、不溶物含量、可溶物含量、硫酸 根离子含量、氯离子含量、碱含量、水泥凝结时间差、水泥胶砂 强度比和放射性;

    2混凝土骨料为非碱活性时,可不检测碱含量。 4.7.4混凝土用水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 标准》JGJ63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回收水不得含有脱模剂或油 脂等。

    4.8.1预制构件用轻骨料应按设计文件、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等 级和密度等级以及生产工艺等要求进行选用,并应通过试验确 定。

    4.8.2轻骨料进货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查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等信息; 2 核查轻骨料品种和密度等级信息。 4.8.3 轻骨料复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类别、同一规格同密度等级不超过200m3为1批; 2轻细骨料按批抽取试样进行细度模数和堆积密度试验: 高强轻细骨料还应进行强度标号试验; 3轻粗骨料按批抽取试样进行颗粒级配、堆积密度、粒形 系数、筒压强度和吸水率试验,高强轻粗骨料还应进行强度标号 试验; 4 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第 1部分:轻集料》GB/T17431.1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4.8.4轻骨料的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轻骨料应按厂家、名称、类别、密度等级和颗粒级配分 别存放,不得混料; 2轻骨料存放过程中应保持颗粒混合均匀; 3堆放高度不宜超过2m,并应避免树叶、泥土或有害物 质混人; 4轻骨料在存放时应采取防雨、防飞扬和防压碎等措施

    4.9.1预制构件可选用钢纤维和有机合成纤维,并应符合设计 要求

    1核查生产厂家质量证明文件; 2目测不应有油污或妨碍其粘结性能的杂质,钢纤维不得 有严重锈蚀。

    4.9.3纤维复验应符合以下规

    1用于同一工程的相同品种且相同规格的纤维,钢纤维不 超过20t为1批,合成纤维不超过50t为1批。 2按批抽取试样对合成纤维进行纤维抗拉强度、初始模量、 断裂伸长率、耐碱性能、分散性相对误差和混凝土抗压强度比试 验,增韧纤维还应进行韧性指数和抗冲击次数比试验;按批抽取 试样对钢纤维进行抗拉强度、弯折性能、尺寸偏差和杂质含量试 验。 3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纤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 程》JGJ/T221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4.9.4纤维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纤维混凝土不得使用海砂,粗骨料粒径不宜大于钢纤 维长度的2/3。 2钢纤维混凝土的钢纤维体积率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且 不宜小于0.35%;对抗拉强度不低于1000N/mm的高强度异形 钢纤维不宜小于0.25%。 3合成纤维用于混凝土结构增强、增韧时,纤维混凝土的 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粗骨料粒径不宜天于20mm;合成纤维 用于增强混凝土结构的抗冲磨性时,纤维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宜 低于C40。 4不得使用严重锈蚀的钢纤维

    5按复验结果确定纤维掺量和投料顺序。 4.9.5纤维应按厂家、品种和规格分类储存和标识,宜密封存 储。

    1无毒、无刺激性气味,不应对混凝土性能产生有害影响: 且应符合环保要求; 2预制构件长边尺寸不天于10m时宜选用水性脱模剂,天 于10m时宜选用油性脱模剂; 3利用摩擦力起吊的预制构件不宜选用蜡质脱模剂。 4.10.2脱模剂进货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查产品说明书和出厂合格证; 目测颜色一致、无明显沉淀物。 4.10.3 脱模剂复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年进行1次; 2 按批抽取试样进行匀质性和施工性能试验; 3 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制品用脱模剂》 IC/T949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4.10.4脱模剂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脱模剂应根据使用说明书结合复验结果确定喷涂方法; 2脱模剂不应对下道工序带来不利影响。 4.10.5脱模剂应设置专用存储场所,不得污染环境;存储和使 用过程中应避免遗撒

    1核查产品合格证; 2抽查预埋件规格和尺寸; 3 目测无锈蚀或扭翘。 4.11.3 受力型预理埋件进货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第4.11.2条外: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核查产品的材质证明文件; 2 有丝扣的预埋件应查验丝扣质量; 3目测防锈或防腐蚀措施处理均匀。 4.11.4受力型预埋件复验应以相同类型且相同规格的预理件为 1批,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焊接性能、抗拉拨性能和防腐蚀涂层厚 度等试验,复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11.5预埋件的使用应符合下及

    1安装预埋件前应进行定位检验; 2对有抗震要求的重要预埋件,宜采用锚筋穿透截面后再 固定在背面锚板上的夹板式双面锚固形式。 4.11.6预埋件应按类别、规格进行存储、标识,并应避免锈 蚀、污染或损坏

    4.12.2灌浆套筒进货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2核查灌浆套筒表面厂家代号、型号及可追溯材料性能的 生产批号等标识信息; 3目测外观不应有油污、夹渣、冷隔、沙眼、气孔、裂纹 和机械损伤

    4.12.3灌浆套筒复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号不超过1000件为1批; 2按批抽取试件进行材料性能和尺寸检验; 3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连接用灌浆套筒》 JG/T398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4.12.4灌浆套简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灌浆套筒和钢筋型号应按设计要求配套使用; 2灌浆套筒形成接头的抗拉强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 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35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4.12.5灌浆套简存储过程中应避免雨淋、污染、锈蚀、变形和 损伤。

    1灌浆套筒和钢筋型号应按设计要求配套使用; 2灌浆套筒形成接头的抗拉强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 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35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4.12.5灌浆套筒存储过程中应避免雨淋、污染、锈蚀、变 损伤。

    4.13.1保温材料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设计文件及建筑节能要求; 2 满足与预制构件复合方式以及生产工艺的要求。 4.13.2 保温材料进货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查验表面平整、清洁且无明显翘曲; 3 目测外观切口整齐,且无明显收缩变形、膨胀变形、分 层开裂和较大泡孔。 4.13.3 保温材料复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且同一规格不超过5000m为1批; 2按批抽取试样进行导热系数、密度、压缩强度、吸水率 和燃烧性能试验; 3复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13.4保温材料存放场所应配备防火器材,并应避免太阳直晒 或雨淋,不得重压或踩踏,不得与化学药品接触

    4.13.4保温材料存放场所应配备防火器材,并应避免

    或雨淋,不得重压或踩踏,不得与化学药品接触

    1 符合设计要求; 2选用不溶于水、与水泥不发生化学反应且耐碱、耐光的 矿物颜料; 3颜料可能对混凝土凝结时间和强度产生影响,使用前应 进行试验验证。 4.14.2直 颜料进货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2 查验包装及颜色。 4.14.3 颜料进场后应按厂家、品种和颜色分开存放,不得混 放。 4.14.4 颜料存储应采取防潮、防雨和防风化措施,并应避免温

    4.15.1表面缓凝剂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影响混凝土内部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内部混凝土的强 度; 不应影响钢筋与混凝土的粘结且不应污染混凝土; 使用效果经过试验验证符合设计要求。 4.15. 2 表面缓凝剂进货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核查产品说明书和出厂合格证; 2 核查产品包装质量和保质期。 4.15.3 表面缓凝剂的使用不应对下道工序带来不利影响。 4.15.4 表面缓凝剂应置于密封容器中存储,并应符合环保要

    5.1.1预制构件生产设备管理应按照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 操作规程进行。 5.1.2生产设备的配备应与设计产能和生产工艺要求相匹配 并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5.1.3生产设备应进行进厂验收,且应保存验收记录;验收合 格后方可使用。 5.1.4生产设备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应根据设备的种类和数量 配备。 5.1.5 生产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保养等应按照设备说明书、设备

    设备应进行进厂验收, 且应保仔验收记求; 验收合 格后方可使用。 5.1.4生产设备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应根据设备的种类和数量 配备。 5.1.5 生产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保养等应按照设备说明书、设备 管理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5.1.5生产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保养等应按照设备说明书、设备 管理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5.1.5生产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保养等应按照设备说明书、

    1进厂时,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 明等文件; 2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3依法按期检验; 4制定应急预案

    5.2混凝土生产与运输设备

    5.2.1混凝土生产设备的选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用强制式搅拌机; 2搅拌机搅拌能力应满足生产需要; 3搅拌机控制系统应具备自动计量、逐盘记录和贮存以及 打印等功能; 4混凝土搅拌系统应按照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预拌混凝 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DB11/642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封闭、防

    尘、采光及加装除尘设备

    5.2.2混凝土搅拌机称量系统的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正常连续使用时外检周期为1年; 2首次使用、停用超过半年及以上或出现异常情况维修后 使用前应进行外检; 3每月应将正在使用的设备自检1次,用于自检的础码应 有专人保管,码初次使用前应进行外检检定; 4每工作班应自行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准; 5保存外检报告和自检记录。 5.2.3混凝土运输设备的选配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运输可采用机动翻斗车、混凝土搅拌车、自动布 料机或混凝土吊斗,其数量的配备应与混凝土搅拌、浇筑等工艺 相适应; 2在运输过程中不应造成混凝土离析或分层; 3盛装混凝土的容器应便于卸料,其内壁应平整光滑、不 吸水且不漏浆。 5.2.4 混凝土运输设备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盛装混凝土的容器内壁不得涂刷油类物质; 2容器内盛装混凝土的顶面应低于容器顶面50mm及以 上; 3在烈日、天风或雨大室外运输混凝土时,盛装混凝土的 容器顶部应遮盖,但不得使用吸水性强或可能沾污混凝土的覆盖 物遮盖。 5.2.5混凝土生产与运输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持控制仪表及传感器元件等清洁,并应经常进行维护 保养;

    5.2.5混凝土生产与运输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持控制仪表及传感器元件等清洁,并应经常进行维护 保养; 2定期对混凝土搅拌机的搅拌叶片和衬板等进行检查和维 护,必要时进行更换;

    5.3钢筋加工与焊接设备

    5.3.1钢筋加工设备的选型应根据设备性能指标、钢筋直径和 钢筋加工工艺要求等确定。 5.3.2钢筋加工设备的安装应坚实平稳;固定式设备应有可靠 的基础,移动式设备作业时应楔紧行走轮。 5.3.3钢筋调直机调直时,调直筒出入端的两个调直模中心应 在调直筒前后导孔的轴心线上。 5.3.4钢筋切断机工作前应检查切断刀口是否锋利、尺寸挡板 有无松动,切断过程中也应随时观察,出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5.3.5钢筋弯曲机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钢筋弯曲机的心轴、弯曲点及偏心套间的关系和配 料表上所示钢筋规格,调整心轴、角度和尺寸挡板: 24 钢筋应先试弯,校核尺寸无误后方可批量操作; 3 多根钢筋同时弯曲时应符合弯曲机的成型能力; 4 变换工作盘旋转方向时的操作顺序应为正转一停一倒转。 5.3.6 钢筋冷拨机的选用与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冷拨机可选用立式、卧式单筒拨丝机以及三联、四 联式连续拔丝机; 2拔丝模正反面安装正确; 3拔丝模应放入拔丝模盒内,并应用上下卡板固定:

    4拨丝过程应保持拨丝模盒润情。 5.3.7钢筋闪光对焊设备安装电极时,上下两电极的轴线应在 司一直线上,不得偏斜。 5.3.8完成作业后,应切断钢筋加工设备电源、锁好开关箱, 并应做好润滑工作。

    义= 程应保持拨模温润消。 5.3.7钢筋闪光对焊设备安装电极时,上下两电极的 同一直线上,不得偏斜,

    5.3.8完成作业后,应切断钢筋加工设备电源、锁好开关箱, 并应做好润滑工作。

    5.4.1混凝王成型设备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机械振捣设备; 2对于干硬性混凝土,宜采用振动台或表面加压振动成型 3浇筑厚度不天于200mm且表面积较天的平面预制构件 时,宜采用表面振动成型; 4浇筑墙体或者钢筋密集不便振捣的预制构件时,宜采用 附着式振器; 5对于截面较大的预制构件,可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 式相配合; 6使用自密实混凝土生产预制构件时,不宜振捣;但预制 构件的钢筋分布过于密集时,可采取人工敲动模具的辅助方式密 实成型。 5.4.2 插入式振捣棒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装软轴之前应检查电机的旋转方向; 2 振捣棒与软轴及电机接口应保持顺直,不得有硬弯; 3不得将振捣棒放在模具支撑、拉杆或钢筋骨架上; 4不得在混凝土中开启或停转; 5垂直插人时振捣棒应与混凝土表面垂直,斜向插人时振 捣棒应与混凝土表面呈40°~50°角; 6振捣时应避免碰撞预埋件、模具、钢筋或预理套管;

    1装软轴之前应检查电机的旋转方向; 2 振捣棒与软轴及电机接口应保持顺直,不得有硬弯; 3不得将振捣棒放在模具支撑、拉杆或钢筋骨架上; 4不得在混凝土中开启或停转; 5垂直插人时振捣棒应与混凝土表面垂直,斜向插人时振 捣棒应与混凝土表面呈40°~50°角; 6 振捣时应避免碰撞预埋件、模具、钢筋或预埋套管; 7分层浇筑的预制构件体育标准,振捣棒插入到前一层混凝土的深

    5.4.3振动台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面应无严重磨损或开裂; 2操作前应检查振动台弹簧和胶碗齐全且有效; 3振捣时间的控制应以混凝土表面平整、呈现浮浆且不再 沉落为度; 4 随时清理台面和台下使其保持清洁。 5.4. 4 平板振捣器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板振捣器不得放在模具支撑、拉杆及钢筋骨架上,也 不得放在混凝土台面上; 2混凝土表面呈现浮浆后方可将振捣器移动至下一位置振 捣; 3 振捣位置纵横相互搭接应不少于50mm; 4不得踩踏平板振捣器; 5 使用后应将平板振捣器各部位清理十净,露大放置时应 遮盖。 5.4.5 附着式振捣器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操作前应检查其与模具联结牢固,操作过程中应随时检

    1操作前应检查其与模具联结牢固,操作过程中应随时检 查振捣效果; 2竖向浇筑预制构件时应分层进行,每浇筑一层混凝土需 振捣1次,当混凝土呈现浮浆时即可停振; 3不得骤然改变转动方向; 4在较高温度环境中作业时,附着式振捣器应交替使用。 5.4.6使用电动式振捣器应做好漏电保护工作

    5.5预制构件养护设备

    5.5.1预制构件养护设备宜有养护窑(池或罩)、锅炉、蒸汽管 路及自动温湿度控制系统等

    5.5.2加热养护宜选用蒸汽养护,蒸汽养护用锅炉的选型应满 足额定蒸汽压力大于供汽管道阻力和生产所需工作压力的总和。 5.5.3输汽管路应有耐压和防腐措施,设计布局应合理。 5.5.4采用蒸汽养护时,养护管线和养护窑(池或罩)等不应 有明显漏汽现象

    5.5.5养护窑的养护轨道应平直竣工资料,顶推或提升时支撑点受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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