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51125-2015 通信局站共建共享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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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装地面卫星通信设备的通信

    atewayexchanges

    gateway exchanges

    DB11标准规范范本安装国际通信出人门设备的通信

    2.1.10联网数据中心

    通过网络资源向企业提供大规模、高质量、安全可靠的专业化 服务器托管、空间租用、网络批发带宽等业务的通偏建筑

    2. 1. 12 共建

    组织、实施共建通信局站的单位

    2. 1. 14 参建方

    参与共建通信局站的单位。

    2. 1. 15 共胞

    出多方!同使用已有通催局站的行

    拥有共享通信局站所有权的单位

    2. 1. 17 共享方

    通信局站共享过程中,获得使用权

    3BU(BaseBand Unit) 基带处理单儿 RRU(Remote Radio Unit) 射频拉远模块 SPD(Surge Protective Device) 防雷器 UPS( Uninterruptible Power Supply) 不间断电源

    3.1共建共享局站分类

    3.1.1通信局站按共建共享的特点可分为一类局站和二类局站。

    3.2.1共建共享各方应结合各自的通信网络规划、局站现状、城 乡规划,统一规划共建共享的局站;应在规划基础上,展开局站的 共建共享建设

    气象、地理、地形、地质、地震、交通、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名胜古 迹、电磁环境、环境保护、投资效益等因素及生活设施综合比较选 定。场地建设不应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 和其他保护区。

    3.2.3共享局站址的选择应满足国家对电磁辐射安全及各通信

    发展需要,局站址选择时应节约用地。

    共享各方的需求。局站址宜选择传输和电力缆线出人方便的 位置。

    3.3.1共建共享局站建设应有统一的工艺对土建要求。

    3.3.1共建共享局站建设应有统一的工艺对土建要求。

    3.3.3共建共享局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信建

    3.3.4机房的环境条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信中心机房环

    3.3.5共建共享局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3.3.6改建局站内部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

    3.3.7孔洞封堵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信机房防火封堵安全技

    3.3.8新建局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总技术要求》YD/T1051、《通信局(站)电源系统维护技术要求》 YD1970、《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YD/T5040、《通信 高(站)电源、空调及环境集中监控管理系统》YD1363的有关 规定。

    3.3.10新建二类局站供配电系统应设有二级计量表,并应包括

    3.3.10新建二类局站供配电系统应设有二级计量表,并应包括

    1局站共建时,防雷接地系统应采用联合接地方式共建,并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

    50689的有关规定。 2局站共建共享时,防雷器SPD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50689的有关规定。 3分布式基站与其他方周站共享,且当射频拉远模块 RRU)、基带处理单元(BBU)分开设立时,应采取接地和雷电过 电压保护措施。 4局站共享时应采取防止给原有局站引人雷电灾害的措施。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 GB50689的有关规定。

    3.3.12当已有局站共享时,应按各方确认的工艺对土建要求,

    工艺、建筑、结构、消防、给排水、暖通、电气、电源、防雷接地等原有 设施进行评估。当不满足要求时,应对相应的部分进行改造。 3.3.13对已有局站改造时,未经技术鉴定,不得改变原有机房的 用途和使用条件

    4.1.1共建共享各方共用局站机房时,通信工艺对土建要求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共建共享各方设备空间宜互相独立,中间宜设置公共 走道。 2应根据共建共享各方通信设备布置情况、电缆和馈线的布 放、维护需求,建设或改造机房内走线架。 3应根据共建共享各方的需求统一建设和分配各类线缆 孔洞。 4.1.2安装基站天线、馈线和室外设备的屋面共建共享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共建共享各方天线、馈线和室外设备的安装、维护 需求,分配屋面空间和室外走线架,明确共建共享各方天线支撑物 的位置。 2各系统天线安装应采取空间隔离等满足各系统间的干扰 隔离要求的措施。屋面无足够空间实现空间隔离时,可加装物理 隔离设施或滤波器。 3电磁辐射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8702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的有关规定

    4.2.1局站的建筑、结构设计应满足通信工艺的共建共享要求。

    .1 局站的建筑、结构设计应满足通信工艺的共建共享要求。 2.2 局站共建共享时,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局房平面布局应满足通信工艺要求。

    2局站的走线架、馈线孔洞和建筑设备孔洞等设施应根据 建共享各方的需要进行建设或改造

    享各方的需要进行建设或改造

    4.2.3局站共建共享时,结构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局站应选择抗震性能好的结构形式。机房荷载选取 时应对参建各方的机房楼面均布活荷载进行统一协调。机房楼面 均布活荷载可分别根据各方的通信设备的重量、底面尺寸、排列方 式和建筑结构梁板布置等条件,按内力等值的原则计算确定。 2共享已有通信局站或利用已有建筑改建时,应当对原结构 可靠性进行评估。原结构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加固改造,

    4.3.1当局站共享时,应按各方需求对原有消防设施进行评估。 当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改造。 4.3.2气体灭火系统宜共建共享;当需要设置管网式时,钢瓶间 应共建,

    4.3.3当局站共享时,应对原有暖通设施进行评估。当不满足要

    1应根据各方对空调设备整体需求,结合已有的室外机平台 资源,统筹规划布置空调室外机和冷媒管线路由。 2空调设备的凝结水排水管网以及管材宜共享,应结合现状 进行设计。 3原有的防排烟系统宜共享,应结合按改建后机房布局对其 进行改造。

    4.3.4局站共建时,暖通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调系统形式应采用分散式空调系统。 2应根据各方通信设备的整体需求,按照保证气流组织合 理,提高空调效率的原则,设计空调室内机数量和每台容量,并应 统一设置空调设备穴余量。 3应根据各方通信设备的整体需求,统筹规划布置空调室外

    机的位置和冷媒管线路由,并应提出相应的板墙孔洞要求。 4空调凝结水排水系统应共建。应根据空调设备需求,统筹 设计空调凝结水排水系统的管径、路由、坡度以及管材。 5防排烟系统应共建

    4.3.5局站共建共享时.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局站共享时,应对照明、空调等配电容量和分路进行评估, 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改造。 2局站共建时,照明和空调等配电容量和配电分路应满足各 方需求。 3共建共享各方独立设置机房的照明和空调设备用电应单 独设表计量;共用机房的照明和空调设备用电应按通信设备用电 比例分摊或由各方协商解决。 4火灾白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和安全防范系统应共 建共享。报警信息应能上报至共建共享备方的网管监控中心

    4.4.1通信电源系统共建时,应根据共建各方的需求,充

    4.4.2通信电源系统共享时,所有方在接到共享申请后,应对共

    享用电需求达成一致,并应对供电系统进行评估。应在保证现有 系统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协商解决所有方的后续扩容需求和共享 方的共享需求

    4.4.3局站共建共享时,交流配电设计宜共建共享,并应符合下

    1共建局站交流配电系统应满足共建各方所有负载的最大 需求,并应充分考虑今后的扩容计划。 2共建局站的交流配电系统可考虑所有输出分路;也可在交 流配电系统中预留大容量输出分路,由共建各方再单独设置分配 设备。

    3共建局站中各方宜各自建设独立的交流UPS系统。当需 共建交流UPS系统时:共建各方应提出本期和终期负荷分路及容 量需求,共建交流UPS系统应满所有负荷分路的终期需求。 4共享局站共享方应提出明确的共享用电需求,所有方根据 现有局站交流供电容量和设备用电量进行核算,提出交流配电共 享方案。当新增负载超过交流供电容量时,应在1级供电系统容 量许可、电缆敷设路由等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交流供电系统进行 扩容。 5共享局站中共享方宜独立建设交流UPS系统。当共享方 需共享交流UPS系统时,应提出明确的共享用电需求,所有方应 根据交流UPS设备配置、电池配置及近期最大负荷,对交流UPS 系统容量、负荷分路情况、蓄电池组后备时间进行评估,提出共亨 方案。 4.4.4局站共建共享时,直流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共建局站通信设备负荷较小、高频开关组合电源容量能够 满足共建需要时,直流电源设备可共建。共建各方应提出明确的 直流负荷分路终期需求。 2共建局站通信设备负荷较大、机房面积及承重能够满足蓄 电池共建要求时,直流电源设备可共建。高频开关电源容量应满 足共建各方终期直流设备使用需要。直流配电系统应满足共建各 方所有负荷分路的终期需求。 3共享局站共享方应提出明确的共享用电需求,所有方应根 据开关电源设备配置、电池配置及近期最大直流用电量,对开关电 源系统容量、直流负荷分路情况、蓄电池组后备时间进行评估,提 出共享方案。 4共享局站可共用直流供电系统的直流配电单元或直流配 电设备,当负荷分路不满足要求时,宜增加新的直流配电设备,或 对现有直流配电单元或直流配电设备进行改造

    3共建局站中各方宜各门建设独立的交流UPS系统。当需 共建交流UPS系统时,共建各方应提出本期和终期负荷分路及容 量需求,共建交流UPS系统应满足所有负荷分路的终期需求。 4共享局站共享方应提出明确的共享用电需求,所有方根据 现有局站交流供电容量和设备用电量进行核算,提出交流配电共 享方案。当新增负载超过交流供电容量时,应在1级供电系统容 量许可、电缆敷设路由等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交流供电系统进行 扩容。 5共享局站中共享方宜独立建设交流UPS系统。当共享方 需共享交流UPS系统时,应提出明确的共享用电需求,所有方应 根据交流UPS设备配置、电池配置及近期最大负荷,对交流UPS 系统容量、负荷分路情况、蓄电池组后备时间进行评估,提出共亨 案。

    4.4.4局站共建共享时,直流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共建局站通信设备负荷较小、高频开关组合电源容量能够 满足共建需要时,直流电源设备可共建。共建各方应提出明确的 直流负荷分路终期需求。 2共建局站通信设备负荷较大、机房面积及承重能够满足蓄 电池共建要求时,直流电源设备可共建。高频开关电源容量应满 足共建各方终期直流设备使用需要。直流配电系统应满足共建各 方所有负荷分路的终期需求。 3共享局站共享方应提出明确的共享用电需求,所有方应根 据开关电源设备配置、电池配置及近期最大直流用电量,对开关电 源系统容量、直流负荷分路情况、蓄电池组后备时间进行评估,提 出共享方案。 4共享局站可共用直流供电系统的直流配电单元或直流配 电设备,当负荷分路不满足要求时,宜增加新的真流配电设备,或 对现有直流配电单元或直流配电设备进行改造。

    4.4.5局站其建共享时,通信电源系统监控应符合下列

    1共建共享的通信电源系统宜由所有方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采用统的机房动力及环境监控系统,系统的告警信号应及时上 传至共建共享各方的监控平台,系统的数据应按··定周期传至共 建共享各方的监控平台。 2交流引人共建共享的局站,应对共建共亨各方的交流电 压、电流、功率因数、谐波、有功电度进行监控。当现有条件不满足 要求时,应对交流配电设备进行改造。 3直流电源设备共建共享的局站,应对共建共享各方的直流 负荷分路电流进行监控

    1已有机房的直击雷保护措施和地网,应共用原有直击雷防 护和地网,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 计规范》GB50689的有关规定。 2当直流供电系统采用不同制式的供电方式时,应分别采用 相应的接地方式和直流防雷器(SPD)的安装方式。 3当采用不同配电系统供电时,每个配电系统的总进线端应 安装第一级防雷器(SPD)

    4.5.2基站共享时,防雷接地系统应符含下列规定:

    1每个无线系统BBU侧的防雷器安装位置应与现有接地系 统协调,并应就近接地。接地系统应采用环行接地汇集环。 2每个无线系统BBU侧的防雷器应采用两端口防雷器 (SPD),其最大通流量不应小于40kA。

    5.1.1局站机房共建共享时,通信工艺对土建要求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应在满足共建共享各方设备正常运行和维护要求的前提 下分配机房空间。各方机房宜独立设置。在共同使用同一机房的 情况下,各方设备空间应万相独立,中间设置公共走道,并应给各 方留出维护空间。 2应根据共建共享各方通信设备布置情况、电缆和馈线的布 放、维护需求,建设或改造机房内走线架。各方机房走线架宜独立 设置,在房屋高度充许的情况下,宜采用多层走线架形式。 3应统筹建设和分配各类线缆孔洞。 5.1.2局站共建共享时,应根据各方的需求共建共享光缆进线室 和出局管道;光缆进线室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光缆进线室设 计规定》YD/T5151的有关规定;光缆进线室内光缆走线架及余 缆盘留架应独立分开设置

    5.2.1局站的建筑、结构设计应满足通信工艺的共建共享要求

    5.2.2局站共建共享时,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入口、道路、停车位、消防水池、化粪池、电力管道、通信管 道等公共设施应共建共享。 2机房平面应按通信工艺要求布置,满足各方的工艺规模容 量及新技术发展的要求。各方的设备空间宜相对独立。高低压配 电房、油机房、疏散走道、楼梯间、电梯、卫生间、消防控制室、建筑

    设备用房、电气间、上线间、室外机平台、屋面等公共设施应共建 共享。 3高低压配电房、油机房、上线间、室外机平台等公共设施共 建共享时,应以与共建共享各方机房距离相近为原则设置,减少各 方通信及设备线缆馈线长度的差异。 4局站各类孔洞宜根据共建共享各方需要统筹安排。 5局站的空调室外机平台应根据共建共享各方的需要进行 分区。通向室外机平台的门宜设置在公共部位。 5.2.3局站共享时,不应在疏散走道设置隔墙或门。当对原有机

    房进行分隔和扩大时,不应改变原有气体灭火防护区。当不能

    5.2.4局站共建共享时,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局站机房荷载选取时应统一规划,对参建各方的机房 楼面均布活荷载进行统一协调,具体取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 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YD5003的有关规定。机房楼面均布活荷 载也可分别根据各方的通信设备的重量、底面尺寸、排列方式和建 筑结构梁板布置等条件,按内力等值的原则计算确定。 2共享已有通信局站或利用已有建筑改建时,应对原结构可 靠性进行评估。当原结构可靠性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加固 改造

    5.3.1局站共享时,应按各方需求对原有消防设施评估。当不满 足要求时,应进行改造。 5.3.2局站的给水排水系统、消防灭火系统应共建共享;气体 灭火系统的钢瓶间应共建共享,并应按最大保护区的设计用量 配置。

    5.3.3局站共享时,暖通设计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的

    5.3.4局站共建时,暖通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调系统形式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物规模、机房的性质、负 荷变化情况和参数要求、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状况、政策、环保 等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机房楼规模较小或装机发展速度较慢时,宜采用分散 式空调系统。 2)当机房楼规模较大且装机发展速度较快时,宜采用集中 空调系统。 2应根据各方的需求,按照保证气流组织合理,提高空调效 率的原则,设计空调室内机数量和每台容量,并应统一空调设备完 余量标准。 3应根据机房内各方通信设备的整体需求,统筹规划布置 空调室外机位置和冷媒管线路由,并应提出相应的板墙孔洞 要求。 4空调加湿给水、凝结水排水系统应共建,并应根据机房内 空调设备需求,统筹设计空调加湿给水、凝结水排水系统的管径、 路由、坡度及管材。 5防排烟系统应共建。 5.3.5局站共建共享时,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局站共建共享时,照明和空调配电宜以各自区域为单位独 立设置,宜分别加表计量。 2局站共享时,应对照明、空调等配电容量和分路进行评估: 当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扩容或改造。 3局站共建时,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应共用一套系 统。当局站共掌时,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宜共用一套系

    1局站共建共享时,照明和空调配电宜以各自区域为单位独 立设置,宜分别加表计量。 2局站共享时,应对照明、空调等配电容量和分路进行评估: 当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扩容或改造。 3局站共建时,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应共用一套系 统。当局站共享时,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宜共用一套系 统。消防报警信息应能上报至各方的网管监控中心。 4局站共享时,应对原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 系统进行评估;当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扩容和改造。 5公共部分的安全防范系统应共建共享。备方独立机房的

    安全防范系统应单独建设。安防报警信息应能上报至各方的网管 监控中心。

    5.4.2通信电源系统共享时,所有方在接到共享申请后,应对本

    享用电需求达成致,并应对供电系统进行评估。应在保证现有 系统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协商解决所有方的后续扩容需求和共享 方的共享需求。

    5.4.3局站共建共享时,交流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共建局站中共建各方应共建市电引人、高压配电系统、变 压器、低压配电系统、备用发电机系统。各部分容量应满足各方所 有负载的最大需求,并应充分考虑今后的扩容计划。低压配电系 统中应统筹考虑各方的所有输出分路需求。 2共建局站中共建各方宜各自建设独立的交流UPS系统。 当需共建交流UPS系统时,共建各方应提出本期和终期负荷分路 及容量需求,共建交流UPS系统应满足所有负荷分路的终期 需求。 3共享高站中所有方与共享方共享市电引人、高压配电系 统、变压器、低压配电系统、备用发电机系统。 4共享周站共享方应提出明确的共享用电需求,所有方根据 现有局站交流供电容量和设备用电量进行核算,提出交流配电共 享方案。 5共享局站中共享方宜独立建设交流UPS系统。共掌方需 共享交流UPS系统时,应提出明确的共享用电需求,所有方应根 据交流UPS设备配置、电池配置及近期最大负荷,对交流UPS系 统容量、负荷分路情况、蓄电池组后备时间进行评估,提出共享 方案

    5.4.4局站共建共享时,直流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共建局站中共建备方宜各自建设独立的直流供电系统。 当需共建直流供电系统时,各方应提出本期和终期负荷分路及容 量需求,共建直流供电系统应满足所有负荷分路的终期需求。 2共享局站中共享各方宜独立建设直流供电系统。当需共 享直流供电系统时,各方应提出明确的共享用电需求,所有方应根 据开关电源设备配置、电池配置及近期最大直流用电量,对开关电 源系统容量、直流负荷分路情况、蓄电池组后备时间进行评估,提 出共享方案。 3共享局站可共用直流供电系统的直流配电单元或直流配 电设备,当负荷分路不满足要求时,宜增加新的直流配电设备,或 对现有直流配电单元或直流配电设备进行改造

    5.4.5局站共建共享时,通信电源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5.4.6局站共建共享时,电力管道应共建共享,并应分区域敷设

    .5.1局站共享时,应符合下列规

    1已有机房的直击雷保护措施和地网应共用已有直击雷防 护和地网,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

    计规范》GB50689的有关规定。 2当采用不同配电系统供电时,每个配电系统的总进线端应 安装第一级防雷器(SPD)

    6.1.1局站共建共享项目应进行专门验收。 6.1.2验收应由主建方(所有方)根据设计文件要求组织开展验 收工作,各参建方(共享方)应参与验收。 6.1.3共建共享局站验收应以设计为基础,采取统一的验收 标准。 6.1.4共建共享的验收范围应包括通信工艺、建筑、结构、建筑设 备、通信电源、防雷接地的验收。 6.1.5共建共享局站验收项目记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验收表 格的规定。当共建共享设计所涉及的各检查条目均通过验收时 该共建共享工程方可通过验收

    6.1.5共建共享局站验收项目记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6.2.1共建共享局站通信工艺的验收应包括涉及共建共享的走 线架、安装基站天线与馈线系统的屋面。 6.2.2安装基站天线、馈线和室外设备的屋面共建共享时,屋面 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共建共享各方天线支撑物的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 2共建共享各方室外走线架的位置、路由应满足设计要求。 6.2.3室内走线架的位置和路由应满足设计要求

    6.3.1建筑、结构部分共建共享项目的验收应包括涉及共建共享 的验收资料、总平面布置、建筑和结构的验收。

    6.3.2验收资料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6.4.1建筑设备共建共享项目的验收应包括消防设施 备、电气的验收

    6.4.1建筑设备共建共享项目的验收应包括消防设施、空调设

    6.4.1建筑设备共建共享项目的验收应包括消防设施、空调设 备、电气的验收, 6.4.2 共享局站改(扩)建工程应有原建筑设备的评估资料。 6.4.3设置管网式气体灭火系统时,应对气体灭火系统和钢瓶间 的共建共享进行检香

    6.4.4空调设备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

    1空调机组的安装布放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预留扩容机位 及维护空间。 2空调冷媒管的安装布放应满足设计要求.管材及保温不得 有破损

    3空调凝结水排水系统应满足设计要求。 4 防排烟系统应满足设计要求。 6.4.5电气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照明和空调的配电分路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加表分开 计量。 2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和安全防范系统应满足 设计要求。报警信息应能上报至各方的监控中心。 3二类局站共建共享时,新建通信局站供配电系统应设有二 级计量表,共建共享各方应分别设置总计量表,在公共区域设置公 共计量表。

    6.5.1交、直流设备安装位置及其容量和输出分路设置应满足设 计要求。

    6.5.1交、直流设备安装位置及其容量和输出分路设置应满足设 计要求。 6.5.2通信电源系统监控的安装应满足设计要求。 6.5.3共建共享各方的电源线、信号线、接地线及接线端子的规 格、型号及布放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有清晰的区分标识。 6.5.4电源设备通电前和通电测试检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 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5079的有关规定。

    6.5.2通信电源系统监控的安装应满足设计要求。

    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5079的有关规定

    6.6.1共建局站应采用联合接地共用地网,并应满足设计要求。 6.6.2防雷器的设置应满足设计要求。 6.6.3共建共享各方的接地装置及接地汇流排应区分清楚、标识 清晰;当共用接地汇流排时,接地汇流排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接地端子应分区组织、标识清晰

    7.0.1维护人员应对建筑设备、防雷接地、通信电源、传输设备等 共建共享部分进行定期巡查和不定期维护检修, 7.0.2共建共享各方在进行维护作业、网络割接、故障处理等可 能影响网络运行的作业时,不得操作责任范围以外的设施

    附录A验收表格A.0.1通信T艺、通信电源及防雷接地共建共享验收应符合表A.0.1的规定。表A.0.1通信工艺、通信电源及防雷接地共建共享验收表格检查检食验收项目序号检查条Ⅱ验收结论于段各方天线支撑物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卷尺测量口通过~类局站库面验收各方室外走线架的位置、路山应符合设卷尺测量口通过计要求走线架走线架的安装位置及路山应符合设计H测口通过验收要求交、直流设备安装位置及其容量及输出川测口通过分路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通信电源系统监控的安装应符合设计H 测口通过要求电源系统不同运营商的电源线、信号线、接地线及验收接线端子的规格、型号及布放应符合设计测口通过要求,并有清晰的区分标识电源设备通电前和通电测试检验应符合文件现行行业标准《通信电源设备安装1程验口通过检查收规范》YD5079的有关规定.22:

    0.2建筑、结构共建共享验收应符合表A.0.2的规定。

    家电标准A.0.2建筑、结构共建共享验收应符合表A.0.2的规定

    表A.0.2建筑、结构共建共享验收表格检查检查验收项目序号检查条目验收结论.具手段改(扩)建1.程应有原建筑结构及构件安文件口通过全性评估方面的材料检查改(扩)建工程加固改造部分应有加固文件口通过图纸检查验收资料中应包含统一的工艺对土建要文件资料检查口通过求的正式文件检查文件验收资料中应有各方的签字盖章口通过检查建筑材料验收应记录完备,并符合设计文件5口通过要求检查总平面总平面布置及各类公共设施的设置应符月测口通过布置合设计要求建筑平面、立面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月测口通过建筑2局站各类孔洞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目测口通过3局站各类孔洞的封堵应符合设计要求目测口通过各参建方应参与地基基础工程、隐蔽工程、文件口通过主体结构工程等重要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检查结构文件2后凿洞口加固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口通过检查验收结果补充说明:验收结论:验收人(签章):验收时间:.24:

    A.0.3建筑设备共建共享验收应符合表A.0.3的规定。表A.0.3建筑设备共建共享验收表格检套检查验收项目序号检查条目验收结论1具手段共享局站改(扩)建1程应有原有建筑设文件资料检查口通过备的评估资料。如需改造,应附有改造图纸检查需要设置管网式气体火火系统时.应共消防设施月测口通过建气体火火系统和钢瓶间空调机组的安装布放应符合设计要求,目测口通过并预留扩容机位及维护空间空调机组的气流组织分配应满足各方通日测口通过信设备制冷需求空调验收3空调冷媒管的布放路由应符合设计要求目测口通过空调冷媒管的管材及保温不得有破损日测口通过5空调凝结水排水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目测口通过6防排烟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H测口通过照明和空调的配电分路应符合设计要目测口通过求,并加表分开计量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和安全防范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报警信息应日测口通过电气验收能上报至各方的监控中心二类局站共建共享时,新建通信局站供配电系统上应设有二级计量表各方应分月测口通过别设置一个总计量表.公共区域设置公共计量表验收结果补充说明:验收结论:验收人(签章):验收时间:.25: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L程设计规范》GB50689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 《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 《通信局(站)电源系统总技术要求》YD/T1051 《通信局(站)电源、空调及环境集中监控管理系统》YD1363 《通信中心机房环境条件要求》YD/T1821 《通信局(站)电源系统维护技术要求》YD1970 《通信机房防火封堵安全技术要求》YD/T2199 (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YD5003 《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YD/T5040 《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5079 《光缆进线室设计规定》YD/T5151 《通信局(站)节能设计规范》YD5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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