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51167-2016 海底光缆工程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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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底光缆系统的终端站。海底光缆终端设备、监控设备及 供电源设备等均可安装在海底光缆登陆站内。

    海岸边用于阻挡海水的堤坝。

    项目管理和论文2.1.8 海底光缆段

    连接在同一对光纤上的两个相邻海底光缆终端设备之间的 有海底光缆系统组件的集合。

    海上指定的船只可以抛锚的特殊区域。 2. 1. 10 0登陆段 landing section

    anchorage area

    铺设于岸滩人并至水深5m区段的海底光缆。

    2.1.11远供电源系统

    利用海底光缆内的导体与大地组成的回路,向海底设备提供 电力的供电系统。

    根据海底光缆系统拓扑结构的设计,通过对现有地球物 理数据、海洋环境要素和海洋开发活动情况的搜集与分析, 提出一个或多个在技术和经济上都较为可行的海底光缆路 由方案。

    2.1.13海洋路由勘察

    采用地质采样、地球物理测量、现场观测等专业技术方法,对 路由预选桌面研究提出的路由方案进行实地勘察,经对获取资料 的综合评价和比选,确定最佳路由方案,并为光缆工程的设计、施 工提供科学技术依据

    Synchronous Digital Hierarchy SeverelyErrored SecondRatio Wavelength Division Multiplexing

    3主要设备和器材的检验

    3.1.1进行设备和器材检查时,应有建设方代表或监理和施工 代表同时在场。

    3.1.2设备及器材应进行外观检查,并应核对规格、型号,

    3.1.3经过检查的设备及器材应做好记录

    3.2.1设备规格、型号及数量应符合订货合同和设计文件的 要求。 3.2.2 设备外包装应完整、无破损,无受潮、火烤等迹象,无明显 凹陷。 3.2.31 设备应按装箱单进行核对检查,并应做好记录。 3.2.4设备检查完毕,应分类存放,做好标识,注明设备类别、数 量,并应注意细小零件的存放,防止去失。 3.2.5开箱验货完毕,应做好现场清理工作,并应经建设方或监 理确认。

    3.2.6检查设备出厂测试记录,应符合设备订货合同及设计

    3.1暑 器材的规格、型号及数量应符合订货合同和设计文件的 求。 3.2陆地光缆、光纤配线架和陆地光缆接头盒的检查应符合现

    3.3.2陆地光缆、光纤配线架和陆地光缆接头盒的检查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GB51171的有关规定。 3.3.3光电缆终端箱、陆地电缆接头盒和岸滩接头盒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各功能模块应齐全,箱体完好。 2塑料件应无毛刺、无气泡、无龟裂和空洞、无翘曲、无杂质 等缺陷。 3金属结构件表面应光洁、色泽均匀。 4涂覆层附着力应牢固,无起皮、掉漆等缺陷。 5所有紧固件连接应牢固可靠;箱体密封条黏结应平整牢 固,配件齐全。 6光电缆终端箱门锁启闭应灵活可靠,应有醒目高压警示 标志。

    3.3.4在装船前,海底光缆应进行外观检

    4.0.2参与海底光缆工程的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只应获得 非开放水域进入许可证。 4.0.3岸滩人井的建设应在海底光缆登陆施工前完成,岸滩人井 应具备保护接地装置,保护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2。 4.0.4海底光缆海洋路由扫海及清障作业应按工程合同和设计 要求完成。

    4.0.2参与海底光缆工程的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只应获得 非开放水域进入许可证。 4.0.3岸滩人井的建设应在海底光缆登陆施工前完成,岸滩人并 应具备保护接地装置,保护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2。 4.0.4海底光缆海洋路由扫海及清障作业应按工程合同和设计 要求完成。

    5.0.2海底光缆登陆后在岸滩人井的终端、海底光缆与陆地光

    要求和测试项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 GB 51171的有关规定

    5.0.5远供电缆和海地接电 数设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5.0.6陆地光缆和远供电缆/海地引接电缆在登陆站内的终端与 防护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电阻,测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6.0.1海底光缆在装船过程中应定期进行外观检查和光电指标 的测试,各项测试指标应符合工程合同和设计要求。 6.0.2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海底光缆和器材不得在工程中使 用,属于一般性缺陷的,修复合格后方可使用;经过测试检验后的 海底光缆和器材应做好记录,

    6.0.3海底光缆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同和设计要求; 9光纤接续应采用熔接法,接头损耗应符合设计要求; 10海底光缆与现有海底光缆、电缆、管道交越时,交角不应 小于60°,海底光缆与海底管道交越时,海底光缆应采取保护 措施; 11海底光缆埋设段落施工后应进行理设后检查,检查段落 的总长度应符合合同要求,并应对检查确认理设深度未达标的段 落进行再冲埋;重点检查的段落应包含、但不限于施工接头处、光 电缆/管道交越处、埋设犁释放和抬起处、怀疑未能达到埋设深度 的段落。 6.0.4海底光缆登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制订详细的方案和计划; 2宜设置施工警戒船;

    6.0.4海底光缆登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制订详细的方案和计划; 2宜设置施工警戒船; 3登陆段海底光缆冲沟埋设深度以及岸端预留光缆长度应 符合工程合同和设计要求; 4安装关节套管长度应符合工程合同和设计要求; 5海底光缆铠装应固定于岸滩人井; 6海底光缆穿越海堤方式应符合工程合同要求。

    7.0.1海底光缆终端设备安装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同步数 字体系(SDH)光纤传输系统工程验收规范》YD5044和现行国家 标准《波分复用(WDM)光纤传输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51126 的有关规定。

    8登陆站内设备功能检查及本机测试

    8.1.1无中继WDM海底光缆系统的终端设备功能检查和本机 测试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波分复用(WDM)光纤传输系统工程 验收规范》GB/T51126的有关规定。 8.1.2无中继SDH海底光缆系统的终端设备功能检查和本机 测试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同步数学体系(SDH)光纤传输系统工 程验收规范》.YD5044的有关规定。 8.1.3有中继WDM海底光缆系统的终端设备功能检查和本机 测试项目应包含下列内容,检测结果应符合供货合同和设计要求: 1电源电压测试; 2 波长转换器输出光功率和接收灵敏度测试; 3 光放大器输出功率测试; 4 告警功能检查; 5 保护倒换测试; 6 至少连续3天的稳定性测试; 7 海底光缆终端设备、远供电源设备、线路监测设备和网络 管理设备等站内设备集成验证测试。 8.2远供电源设备的功能检查和本机测试 8.2.1远供电源设备下列基本功能和性能应检查和测试,结果应 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供电电源电压范围和设备主备电源盘的倒换应满足 设计和设备说明书要求; 2当远供电源设备机柜门或光电缆终端箱未锁闭时,不得启

    8.2远供电源设备的功能检查和本机测试

    2.1远供电源设备下列基本功能和性能应检查和测试,结果应 合下列规定: 1设备供电电源电压范围和设备主备电源盘的倒换应满足 计和设备说明书要求; 2当远供电源设备机柜门或光电缆终端箱未锁闭时,不得启

    动供电; 3当远供电源设备机柜门或光电缆终端箱打开时,应紧急 关机; 4 在设定安全电压范围内,应具有恒流输出功能; 5 应具有恒压输出功能; 6 海洋地和站地可切换; 输出电压极性可切换; 输出电压过高时,设备应自动关机; 9 输出电流太小和过大时,设备应自动关机; 10主备供电转换模块负荷可共享,主备供电转换模块可 倒换。 8.2.2远供电源设备下列告警功能应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设计 和合同要求: 光电缆终端箱打开告警; 2 机柜打开告警; 3 电流降低告警; 4 电流升高告警; 5 电压升高告警; 6 电压降低告警; 7 站地接地故障告警; 海洋地接地故障告警; 电池电压过低告警; 10关机告警。 8.2.3远供电源设备应检测输出电流调整范围及调整步幅,其结 果应符合合同要求和设计要求。 8.2.4远供电源设备应加载测试负荷,进行最大输出电压和标称 工作电流24h稳定性测试,其结果应符合合同要求和设计要求。

    8.2.5远供电源设备应加载测试负荷,检测在直流输出电流

    1远供电源设备应具备在传输系统正常工作和非工作两种 状态下分别在直流输出电流上调制不同幅度的低频探测信号的 功能; 2探测信号频率应在4Hz~50Hz之间可调,其频率稳定度 应满足24h频率变化不大于士0.1Hz

    数字信号传输系统功能检查及

    9.2.1无中继WDM海底光缆数字信号传输系统的功能检查和 测试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波分复用(WDM)光纤传输系统工程 验收规范》GB/T51126的有关规定。 9.2.2无中继SDH海底光缆数字信号传输系统的功能检查和 测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同步数字体系(SDH)光纤传输系统工 程验收规范》YD5044的有关规定。

    9.2.3有中继WDM海底光缆数字信号传输系统应进行下

    能检查和测试,检测结果应符合供货合同和设计要求: 1色散补偿优化; 2光频谱测试,OSNR测试; 3增、减通路测试; 4 连续7天稳定性测试,测试通道Q值。 9.3远供电源系统功能检查及性能测试 9.3.1远供电源系统测试应包含下列内容,测试结果应满足技术 合同和设计要求: 1远供电源系统启动和线路加电,测试系统从启动到稳定供 电历时; 2远供电源系统关闭,测试系统从稳定供电到完全停止供电 历时; 3 系统正常工作的远供电流变化范围测试; 系统正常供电过程中,主备供电转换模块负荷共享与倒换 测试; 单端供电和双端供电转换测试; 6 远供电源系统海洋地和登陆站地切换测试; 远供电压极性切换测试。 9.3.27 检测远供电源设备在直流输出电流上调制低频探测信号 的功能和性能,其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数字信号传输系统正常工作情况下,直流输出电流上调 制一定幅度的低频探测信号时,业务电路性能不应发生劣化; 2在数字信号传输系统中断的情况下,直流输出电流上可调 制更高幅度的低频探测信号。 9.3.3对于分支型海底光缆工程,远供电源系统测试应包含下列 内容,测试结果应满足工程合同和设计要求: 1模拟一端供电导体对地短路,控制海底分支单元倒换供电 通道,测试远供电源设备输出电压变化及倒换时间;

    元供电源系统功能检查及性能测

    的功能和性能,其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数学信号传输系统正常工作情况下,直流输出电流上调 制一定幅度的低频探测信号时,业务电路性能不应发生劣化; 2在数字信号传输系统中断的情况下,直流输出电流上可调 制更高幅度的低频探测信号。 9.3.3对于分支型海底光缆工程,远供电源系统测试应包含下列 内容,测试结果应满足工程合同和设计要求: 1模拟一端供电导体对地短路,控制海底分支单元倒换供电 通道,测试远供电源设备输出电压变化及倒换时间:

    9.3.3对于分支型海底光缆工程,远供电源系统测试应包含下列

    内容,测试结果应满足工程合同和设计要求: 1模拟一端供电导体对地短路,控制海底分支单元倒换供电 通道,测试远供电源设备输出电压变化及倒换时间;

    2模拟一端供电导体断路,控制海底分支单元倒换供电通 道,测试远供电源设备输出电压变化及倒换时间,

    辅助系统的功能检查及性能测

    9.4.1网管系统应进行下列功能和性能检查和测试,检查和测试 结果应满足工程合同和设计要求: 1对于无中继海底光缆系统,网络管理系统的功能检查宜按 现行行业标准《光缆通信工程网管系统验收规范》YD/T5179的 有关规定执行; 2对于有中继海底光缆系统,网络管理系统对数字信号传输 系统、远供电源系统和线路监测系统的故障管理、配置管理、性能 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功能; 3对网管系统数据通信网的功能和性能。 9.4.2公务联络系统测试结果应满足工程合同和设计要求。 9.4.3线路监测系统应进行监测海底设备工作状态和性能的测 试洲试线电应满点 尚设注典

    10.0.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提交不少于三份工技术资米 俊工资料应包括工程基本资料、海底光缆线路工程技术资料、登 站设备安装工程技术资料。 10.0.2 工程基本资料应包含下列内容: 1 工程说明; 开工报告; 安装工程量总表; 4 已安装设备明细表和工余料清单; 5 工程设计变更单; 6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7 停(复)工报告; ? 随工签证记录; 9 交(完)工报告; 10 交接书; 11 验收证书; 12 施工相关的审批文件; 13 备考表。 10.0.3 海底光缆线路竣工技术资料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海底光缆路由调查报告; 铺设路由总图; 3 海底光缆路由位置表; 4 海底光缆线路直线图; 5海缆敷设图,包括水深、敷设速度、海床剖面、埋设深度 设张力曲线图;

    6 埋设后检查和后理设记录; 登陆段海底光缆竣工资料; 陆地光电缆竣工资料; 9 陆地光电缆敷设记录表; 10 按工程设计要求提供复杂地段的水下录像资料; 11 海底光缆与海底设备装船测试、铺设测试记录; 12光缆线路竣工测试记录,包括光缆传输特性、导体电特 性、护层对地绝缘电阻等。 10.0.4登陆站设备安装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应包括设备安装竣工 图和测试记录等内容。 10.0.5竣工文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施工图纸都加盖竣工图章; 2 竣工文件内容完整,没有缺页、漏项、颠倒,资料齐全; 3 竣工图纸与实际竣工状况相符,测试记录数据真实准确; 4 所有资料字迹清楚、版面整洁、规格一致,装订符合归档 要求,

    11.1.1海底光缆线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应进行随工检验。

    11.1.1海底光缆线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应进行随工检验。 11.1.2被检工程的施工质量应达到工程技术合同和设计要求; 在检验中发现的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项目应纠正并进行记录。 11.1.3装船过程随工检验内容应符合表11.1.3的规定

    表11.1.3装船过程随工检验项且表

    11.1.4海底光缆铺设施工过程随工检验内容应符合表11.1.4

    表11.1.4海底光缆铺设施工随工检验项直表

    11.1.5海底光缆工程陆地光缆线路部分施工质量控制随工检验 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GB51171的有 关规定,陆地电缆线路部分施工质量控制随工检验内容应符合工程 技术合同及设计要求,随工检验的测试内容符合表11.1.5的规定。

    5陆地光、电缆随工检验的测试项目

    .1.6海洋接地装置施工和登陆标志牌安装过程随工检验内容 符合表11. 1. 6的规定

    海洋接地装置和登陆标志牌施工随

    11.2.1工程施工结束,提交完工报告、竣工文件后,应对工程

    监测系统以及其他辅助系统初步验收项目和内容

    11.2.4初步验收中发现的质量不合格项目,应查明原因,分清责 任,由责任方限期妥善处理。 11.2.5初步验收时,应按备品备件清单对各项备件数量进行清 点,并应对各种备件板卡进行联机测试,确认性能良好。 11.2.6初步验收时,应对竣工文件数量、内容进行审查,数量和 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的规定。 11.2.7已取得随工验收签证的安装和测试项目,在工程初步验 收阶段可不再检验,验收小组认为有必要复验的,可进行买方测试 验证。

    11.2.7已取得随工验收签证的安装和测试项目,在工程初步验 收阶段可不再检验,验收小组认为有必要复验的,可进行买方测试 验证。

    11.3.1工程经初验合格后,应按设计要求的试运行期立即组织 工程试运行。

    工程试运行。 11.3.2工程试运行应由维护部门或建设单位委托的代维单位进 行试运行期维护,并应全面考察工程质量;当发现问题,应由责任

    11.3.2工程试运行应由维护部门或建设单位委托的代

    行试运行期维护,并应全面考察工程质量;当发现问题,应由责任

    11.3.3在工程试运行结束前,维护部门应提供工程试运行情况 报告。

    11.3.3在工程试运行结束前,维护部门应提供工程试运行情况

    11.4.1工程终验应在初验合格并经试运行,且应在工 题已解决后进行。

    11.4.2终验可对系统性能指标进行抽测。

    11.4.3工程终验应对工程质量及档案、投资决算等进行综合评 价,并应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总 结;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出验收证书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同步数学体系(SDH)光纤传输系统工程验收规范》YD5044 《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GB51171 《波分复用(WDM)光纤传输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51126 《光缆通信工程网管系统验收规范》YD/T5179

    《海底光缆工程验收规范》GB/T51167一2016经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2016年1月4日以第1025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制订过程中,编写组对国内海底光缆工程建设进行了 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近年来海底光缆工程的设计成果,并参考海 底光缆方面的国际标准以及跨境海底光缆工程的资料,在广泛征 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规范。 为了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 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写组按章、节、条顺序编 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 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 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特种设备标准((35) 术语和符号 (36) 2. 1术语 (36) 陆地光电缆敷设和接地装置安装及测试 (37) 海底光缆铺设和测试 (38) 登陆站内设备功能检查及本机测试 (39) 8.1海底光缆终端设备的功能检查和本机测试 (39) 8.2远供电源设备的功能检查和本机测试 (39) 海底光缆系统功能检查及性能测试 (40) 9.1线路测试 (40) 9.2数字信号传输系统功能检查及性能测试 (41 ) 9.3远供电源系统功能检查及性能测试· (41 ) 10 竣工文件 ((43) 11 工程验收 (44) 11. 1 随工检验 (44) 11. 2 初步验收 (45) 112

    0.1海底光缆通信是光缆通信技术在海底特殊环境下的应用。 国有3方多km海岸线,随看我国改革开放、对外交往的增加以 大规模海洋开发利用的开展,海底光缆通信的应用越来越多。 每底光缆系统不仅应用于电信运营商的通信网络,其他行业和单 对海底光缆通信需求也在增大。本规范的制定,可以提高海底 缆工程施工和验收的标准化程度

    台投资方参与的海底光缆工程,简称跨境合作海底光缆工程。跨 境海底光缆工程多为合作建设模式,其设计、施工应遵循多方共同 认可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方式,并形成了一整套与我国国内同类工 程不尽相同的工程技术要求和工程管理模式。所以,跨境合作海 底光缆工程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对于穿越大江大河的光缆工程以及以供电为主的光电混合海 底光缆工程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对于改建、扩建工程,改建和扩建部分可与原工程保持一致。 海底光缆线路这里指陆地光缆、海底光缆和海底设备的总称

    海底光中继器可以分为海底光放大中继器和海底光再生中继 器两种: 海底光放大中继器利用远供电源工作、放大光通信信号并接 收和发送监测信号。本规范特指基于掺饵光纤放大器的海底光放 大设备。 海底光再生中继器利用远供电源工作、放大光通信信号并接 收和发送监测信号。本规范指将光信号转换为电信号通信标准,经再生、再 整形和再定时(3R)后再转换为光信号的海底中继设备

    2.1.5海底光缆登陆点

    当海底光缆登陆站距海滩较近(一般不大于2km),且有光缆 槽道直通登陆站进线室时,可以不设置岸滩人并。登陆站进线室 承担岸滩人井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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