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51233-2016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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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5预制木结构组件应经过质量检验,并应标识。组件的

    3.2钢材与金属连接件

    2.1装配式木结构中使用的钢材宜采用Q235钢、Q345钢和 390 钢,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 和 氏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的规定。当采用其他牌号的

    钢材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钢材时给水排水标准规范范本,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纳闪时, 3.2.2连接用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和硫 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构件或连接件尚应有含碳量的合格保 证,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 规定。

    3.2.3下列情况的承重构件或连接材料宜采用D级碳素结构

    或D级、E级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3.2.4连接件应符合下列规

    1晋通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C级》 GB/15780和《六角头螺栓》GB/T5782的规定; 2高强度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 角头螺栓》GB/T1228、《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GB/T 1229、《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1230、《钢结构用高强度天 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1231或《钢 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技术条件》GB/T3632的规定; 3锚栓宜米用Q235钢或Q345钢; 4木螺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干字槽沉头木螺钉》GB 951 和《开槽沉头木螺钉》GB/T100 的规定; 5钢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钉》GB27704的规定; 6自钻自攻螺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十字槽盘头自钻自 攻螺钉》GB/T15856.1和《十字槽沉头自钻自攻螺钉》GB/T 15856. 2 的规定; 7螺钉、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螺栓和螺钉 通孔》GB/T5277、《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 GB/13098.1、《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母》GB/13098.2、《紧适 件机械性能自攻螺钉》GB/T3098.5、《紧固件机械性能不 锈钢螺栓、螺钉和螺柱》GB/T3098.6、《紧固件机械性能自 钻自攻螺钉》GB/T3098.11 和《紧固件机械性能不锈钢螺

    母》GB/T3098.15等的规定; 8预理件、挂件、金属附件及其他金属连接件所用钢材及 生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3.2.5处于潮湿环境的金属连接件应经防腐蚀处理或采用不锈

    3.2.6处于外露环境并对耐腐蚀有特殊要求或受腐蚀性气态和

    态介质作用的钢构件,宜采用耐钢,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候结构钢》GB/T 4171 的规定

    固态介质作用的钢构件,宜采用耐候钢,并应符合现行国

    3.2.7钢木桁架的圆钢下弦直径大于 20mm的拉杆、焊接承重

    2.7钢木架的圆钢下弦直径大于20mm的拉杆、焊接承重 构和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 保证。

    3.2.8金属齿板应由镀锌薄钢板制作。镀锌应在齿板制造前进

    ,镀锌层重量不低于275g/m。钢板可米用Q235碳素结构钢 Q345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程用铸造碳钢件》GB/T11352和《一般工程与结构用低合金 铸件》GB/T 14408 的规定。

    钢焊条》GB/T5117和《热强钢焊条》GB/T 5118 的规定。采 用的焊条型号应与金属构件或金属接件的钢材力学性能相 适应。

    3.3.1装配式木结构宜采用岩棉、矿渣棉、玻璃棉等保温材料 和隔声吸声材料,也可采用符合设计要求的其他具有保温和隔声 及声功能的材料。 3.3.2岩棉、矿渣棉作为墙体保温隔热材料时,物理性能指标 立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绝热用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GB/T 11835的规定。玻璃棉作为墙体保温隔热材料时,物理性能指标

    3.3.1装配式木结构宜采用岩棉、矿渣棉、玻璃棉等保温材 和隔声吸声材料,也可采用符合设计要求的其他具有保温和隔 吸声功能的材料

    3.3.2岩棉、矿渣棉作为墙体保温隔热材料时,物理性能指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绝热用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GB/1 835的规定。玻璃棉作为墙体保温隔热材料时,物理性能指标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绝热用玻璃棉及其制品》GB/T13350的 规定。

    3.3.3隔墙用保温隔热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3.3.6密封条的厚度宜为4mm~20mm,并应符合现行国家

    准《建筑门窗、幕墙用密封胶条》GB/T24498的规定。密封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酮建筑密封胶》GB/114683和《建 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的规定,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单组分聚氨酯泡沫填 剂》 JC 936 的规定,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建筑内 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 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的规定。

    合强度不应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强度,并应符合现行行 业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HJ2541的规定。胶 粘剂防水性、耐久性应满足结构的使用条件和设计使用年限要 求。承重结构用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 GB/T50708 和《结构用集成材》GB/T 26899 的规定。

    4.0.1装配式未结构建筑应采用系统集成的方法统筹设计、制 乍运输、方拖工安装和使用维护,实现全过程的协同。 !.0.2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应模数协调、标准化设计,建筑产品 和部品应系列化、多样化、通用化,预制木结构组件应符合少规 洛、多组合的原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 则》GB 50352 的规定

    1.0.3木组件和部品的工厂化生产应建立完善的生产质量 体系,应做好产品标识,并应采取提高生产精度、保障产品质 的措施。

    的措施。 .0.4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应综合协调建筑、结构、设备和内装 等专业,制定相互协同的施工组织方案,并应采用装配式施工。 .0.5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应实现全装修,内装系统应与结构系 充、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一体化设计建造。 1.0.6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应满足全专业、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的要求。

    4.0.4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应综合协调建筑、结构、设备和内

    4.0.4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应综合协调建筑、结构、设备和内装 等专业,制定相互协同的施工组织方案,并应采用装配式施工。 4.0.5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应实现全装修,内装系统应与结构系

    经济可行性和可建造性进行评估,并应科学合理地确定建造目 与技术实施方案

    件、预制板式组件和预制空间组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结构安全和标准化制作的要求; 2应满足模数化设计、标准化设计的要求; 3应满足制作、运输、堆放和安装对尺寸、形状的要求;

    4应满足质量控制的要求: 5应满足重复使用、组合多样的要求。 4.0.10装配式木结构连接设计应有利于提高安装效率和保障连 接的施工质量。连接的承载力验算和构造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规定。 4.0.11装配式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 范》GB50005、《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50708和《多高 会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151226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应采取加强结构体系整体性的措施: 2连接应受力明确、构造可靠,并应满足承载力、延性和 耐久性的要求; 3应按预制组件采用的结构形式、连接构造方式和性能: 确定结构的整体计算模型。 1.0.12装配式木结构中,钢构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 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规定,混凝土构件设计应符合现行 玉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 4.0.13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多高层术结构建筑技术标准》 GB/T 51226 的规定。 4.0.14装配式术结构建筑的防水、防潮和防生物危害设计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规定。 4.0.15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外露预埋件和莲接件应按不同环境 类别进行封闭或防腐、防锈处理,并应满足耐久性要求。 4.0.16预制木构件组件和部件,在制作、运输和安装过程中不 得与明火接触。 4.0.17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应采用绿色建材和性能优良的木组件 和部品。

    5.1.1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应模数协调,采用模块化、标准化设 计,将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进行 集成。

    选址应具备良好工程地质条件,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对建筑 火、防涝的要求

    5.1.3建筑总平面设计应符合预制

    J内口 5.1.5预制建筑部品应进行标准化设计,并应满足不同结构 料部品互换的要求。

    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公共建筑节能设i 准》GB50189、《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 和《夏 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的规定

    5.1.9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采光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

    求,室内污染物限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 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5.1.11建筑的室内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 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 5.1.12装配式木结构建筑设计应建立信息化协同平台,共享数 据信息,应满足建设全过程的管理和控制要求。

    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

    5.2.1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平面与空间的设计应满足结构部件布 置、立面基本元素组合及可实施性等要求,平面与空间应简单规 则,功能空间应布局合理,并宜满足空间设计的灵活性与可变性 要求。

    5.2.1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平面与空间的设计应满足

    5.2.2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应按建筑功能、主

    及装修等要求,确定合理的层高及室内净高尺寸。层高及室内 高尺寸应满足标准化的模数要求

    5.2.3厨房和卫生间的平面尺寸宜满足标准化橱柜、集月

    5.2.3厨房和卫生间的平面尺寸宜满足标准化橱柜、集成式 浴设施的设计要求。

    5.2.4装配式木结构建筑采用预制空间组件设计时,应符合下 列规定:

    5.2.4装配式木结构建筑采用预制空间组件设计时,应符合下

    1由多个空间组件构成的整体单元应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 2模块单元应符合结构独立性,结构体系相同性和可组合 性的要求; 3模块单元中设备应为独立的系统,并应与整体建筑协调 5.2.5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立面设计应满足建筑类型和使用功能 的要求,建筑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多高层木结构建筑 技术标准》GB/T 51226 的规定。

    5.3.1建筑围护系统宜采用尺寸规则的预制未墙板。当采月

    5.3.1建筑围护系统宜采用尺寸规则的预制木墙板。当

    矩形或非平面墙板时,预制木墙板的接缝位置和形式应与建筑立 面协调统一。

    5.3.2建筑外围护系统应采用支承构件与保温材料、饰面材

    防水隔汽层等材料的一体化集成系统,应符合结构、防火、保 温、防水、防潮以及装饰的设计要求

    建筑围护系统设计时,应按建筑的使用功能、结构设计

    5.3.3建筑围护系统设计时,应按建筑的使用功能、结构设

    经济性和立面设计的要求划分围护墙体的预制单元,并应满足工 业化生产、制造、运输以及安装的要求

    5.3.4建筑围护系统宜采用轻型木质组合墙体或正交胶合本

    ,洞口周边和转角处宜增设加强措施。当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 为非承重的填充墙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骨架组合墙体 术规范》GB/T 50361的规定。

    防水材料与防水构造措施相结合的做法,并应 1墙板水平接缝宜采用高低缝或企口缝利 21 墙板竖缝可采用平口或槽口构造措施; 3当板缝空腔内设置排水导管时,板缝 造措施

    防水材料与防水构造措施相结合的做法,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板水平接缝宜采用高低缝或企口缝构造措施; 2墙板竖缝可采用平口或槽口构造措施; 3当板缝空腔内设置排水导管时,板缝内侧应采用密封构 造措施。 5.3.6门窗部品的尺寸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门窗洞

    口尺寸系列》GB15824和《建筑门窗洞口尺寸协调要求》 GB/T30591的规定。门窗部品的气密性、水密性和抗风压性能 立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玻璃幕墙的气密性等级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31433的 规定。

    5.3.7预制非承重内墙应采取防止装饰面层升裂剥落的构造

    施,墙体接缝应根据墙体使用要求和板材端部的形式采取加引 缝整体性的措施,

    5.3.9建筑外围护系统应具有连续的气密层,并应加强气密层 妾缝处连接点和接触面局部密封的构造措施 5.3.10建筑围护系统应具有一定的强度、刚度,并应满足组件 在地震作用和风荷载作用下的受力及变形要求。

    5.3.9建筑外围护系统应具有连续的气密层,并应加强气密层 1

    5.3.9建筑外围护系统应具有连续的气密层,并应加强

    5.4.1建筑的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内装饰系统和设备与管 线系统均应进行集成化设计,应符合提高集成度、施工精度和安 装效率的要求,

    装效率的要求, 5.4.2室内装修应与建筑、结构、设备一体化设计,设备管线 管道宜采用集中布置,管线管道的预留、预埋位置应准确。建筑 设备、管道之间的连接应采用标准化接口。

    5.4.2室内装修应与建筑、结构、设备一体化设计,设备管

    定的强度、刚度和硬度; 2应对不同部品之间的连接和不同装饰材料之间的连接进 行设计; 3室内装修的标准构配件宜采用工业化产品,非标准构配 件可在现场统一制作,应减少施工现场的湿作业

    行设计; 3室内装修的标准构配件宜采用工业化产品,非标准构配 件可在现场统一制作,应减少施工现场的湿作业。 5.4.4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室内装修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选用易于安装、拆卸且隔声性能良好的轻质材料; 2 隔墙板的面层材料宜与隔墙板形成整体; 3 用于潮湿房间的内隔墙板的面层应采用防水、易清洗的 材料; 4 装饰材料应符合防火要求: 5 厨房隔墙面层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5.4.5建筑装修材料、设备与预制木结构组件连接,宜采用预 留理件的安装固定方式。当采用其他安装固定方式时,不应影响 预制木结构组件的完整性与结构安全。 5.4.6预制木结构组件或部品内预留管线接口、管道接口、吊 挂配件的孔洞、套管及沟槽应避升结构受力薄弱位置,并应符合 装修设计和设备使用要求,且应采取防水、防火和隔声等措施。 5.4.7给水排水及供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4.4装配式未结构建筑的室内装修材料应符合下列规

    1管材、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2管道设计时应合理设置管道连接,管道连接应牢固可靠、 密封性好和耐腐蚀; 3应减少管道接头的设置,接头不应设置在隐蔽部位或不 盲检修部位,接头处应有便于查找的明显标志; 4集成式厨房、卫生间应预留相应的给水排水管道接口, 给水系统配水管道接口的形式和位置应便于检修; 5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器和储热设备时,设备安装 应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并应采用可靠的预留预埋措施: 6建筑排水宜采用同层排水方式。当采用同层降板排水方 式时,降板方案应按房间净高、楼板跨度、设备管道布置等因素

    1当设备的荷载由木组件承担时,应考虑设备荷载对未组 件的影响; 2当木组件内安装有设备时,应在相应部位预留必要的检 修孔洞; 3敷设易产生高温管道的通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应 采取通风措施: 4敷设易产生冷凝水管道的通道应采用耐水材料制作,并 应米取通风措施; 5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应采取隔热措施,排烟管道不应直接 与木材接触

    5.4.9建筑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电线宜采用低烟无卤阻燃交联聚乙烯绝缘或无烟 儿卤阻燃性B类的线缆; 2预制木结构组件或部品中内置电气设备时,应采取满足 隔声及防火要求的措施; 3防雷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规定; 4竖电气管线宜统一设置在预制板内或装饰墙面内。墙 板内竖向电气管线间应保持安全间距 5.4.10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智能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5.4.11燃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4.11燃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1楼板、墙体等建筑部品内应在燃气管道穿越楼板或墙体 处预留钢套管; 2燃气管道应明敷,不得封闭隐藏: 3使用燃气的房间应安装燃气泄漏报警系统,宜安装紧急 切断电磁阀。

    设备管线或管道综合设计应符合

    1设备管线或管道应减少平面交叉,竖向管线或管道宜集 中布置,并应满足维修更换的要求; 2机电设备管线宜设置在管线架空层或吊顶空间中,管线 直同层敷设; 3当受条件限制管线或管道必须暗埋时宜结合建筑垫层或 装饰基层进行设计。

    6.1.1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0.1. 本系付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承载能力、刚度和延性要求; 2 应采取加强结构整体性的技术措施: 3 结构应规则平整,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的比值不 应大于10%; 应具有合理明确的传力路径; 结构薄弱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 6 应具有良好的抗震能力和变形能力 6.1.2装配式木结构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 方法进行设计。

    1应满足承载能力、刚度和延性要求: 2 应采取加强结构整体性的技术措施; 3结构应规则平整,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的比值不 应大于10%; 4应具有合理明确的传力路径; 5 结构薄弱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 6 应具有良好的抗震能力和变形能力。 6.1.2装配式木结构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次态设计 方法进行设计。 6.1.3装配式木结构的设计基准期应为50年,结构安全等级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 的规定。装配式木结构组件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结构的安全 等级。 6.1.4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抗震设计应按设防类别、烈度、结构 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相应的计算方法,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 和《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I51226的规定。 6.1.5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抗震设计时,对于装配式纯木结构 在多遇地震验算时结构的阻尼比可取0.03,在罕遇地震验算时 结构的阳辰 合结 可控位能笔

    0.1.2装配式不结构应采用以 文 方法进行设计。 6.1.3装配式木结构的设计基准期应为50年,结构安全等级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 的规定。装配式木结构组件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结构的安全 等级。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 的规定。装配式木结构组件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结构的安 等级

    6.1.4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抗震设计应按设防类别、烈度

    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相应的计算方法,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 和《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26 的规定,

    6.1.5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抗震设计时,对于装配式

    在多遇地震验算时结构的阻尼比可取0.03,在罕遇地震验算 结构的阻尼比可取0.05。对于装配式木混合结构,可按位能 效原则计算结构阻尼比。

    1当结构符合表6.1.6中一项不规则结构类型时,为不规 则结构; 2当结构符合表6.1.6中两项或两项以上不规则结构类型 时,为特别不规则结构; 3当结构符合表6.1.6中一项不规则结构类型,且不规则 定义指标超过规定的30%时,为特别不规则结构; 4当结构两项或两项以上不规则结构类型符合第3款的规 定时,为严重不规则结构

    表 6. 1. 6 不规则结构类型表

    6.1.7装配式木结构竖向布置应连续、均匀,应避免抗侧力 构的侧尚刚度和承载力沿竖向突变,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

    6.1.7装配式木结构竖向布置应连续、均匀,应避免抗侧力结

    6. 1.8 结构设计时采用的

    荷载效应组合、组合值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 规范》GB50009的规定;木材强度设计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规定。

    匀变形、受力偏心、应力集中的加强措施,并应采取防止不同 科温度变化和基础差异沉降等不利影响的措施。 6.1.10木组件的拆分单元应按内力分析结果,结合生产、运车 和安装条件确定

    6.1.11当装配式木结构建筑

    6.1.12预制木结构组件应进行翻转、运输、吊运、安装

    设计状况下的施工验算。验算时,应将木组件自重标准值乘以 力放大系数后作为等效静力荷载标准值。运输、吊装时,动力 天系数宜取1.5,翻转及安装过程中就位、临时固定时,动力 大系数可取 1. 2 。

    并应符合组件单元拆分便利性、组件制作可重复性以及运输和吊 装可行性的原则

    规则结构的多层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应采用至少两个不同的结构 分析软件进行整体计算。

    6.2.4结构内力计算可采用弹性分析。内力与位移计算时,当 采取了保证楼板平面内整体刚度的措施,可假定楼板平面为无限 刚性进行计算;当楼板具有较明显的面内变形,计算时应考虑楼 板面内变形的影响,或对按无限刚性假定方法的计算结果进行适 当调整。 6.2.5按弹性方法计算的风荷载或多遇地震标准值作用下的楼 层层间位移角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轻型木结构建筑不得大于1/250; 2多高层木结构建筑不得大于1/350;

    6.2.4结构内力计算可采用弹性分析。内力与位移计算

    采取了保证楼板平面内整体刚度的措施,可假定楼板平面为无限 列性进行计算;当楼板具有较明显的面内变形,计算时应考虑楼 板面内变形的影响,或对按无限刚性假定方法的计算结果进行适 当调整。

    层层间位移用应付合下列规定: 1轻型木结构建筑不得大于1/250; 2 多高层木结构建筑不得大干1/350 3轻型木结构建筑和多高层木结构建筑的弹塑性层间位移 角不得大于1/50。 6.2.6装配式木结构中抗侧力构件承受的剪力,对于柔性楼盖、 至盖宜按面积分配法进行分配;对于刚性楼、屋盖宜按抗侧力构 件等效刚度的比例进行分配

    梁柱构件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负

    1梁柱构件的设计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 规范》GB50005和《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50708的 规定; 2在长期荷载作用下,应进行承载力和变形等验算; 3在地震作用和火灾状况下,应进行承载力验算。 6.3.2用于固定结构连接件的预理件不宜与预理吊件、临时支 掌用的预埋件兼用;当必须兼用时,应同时满足所有设计工况的 要求。预制构件中预理埋件的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 计规范》GB50005、《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和《木结构 工程施工规范》GB/T50772规定

    6.4墙体、楼盖、屋盖设计

    6.4.1装配式木结构的楼板、墙体,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 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规定进行验算。 6.4.2墙体、楼盖和屋盖按预制程度不同,可分为开放式组件 和封闭式组件。

    6.4.1装配式木结构的楼板、墙体,均应按现行国

    6.4.3预制木墙体的墙骨柱、顶梁板、底梁板以及墙面

    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和《多高层木结构 建筑技术标准》GB/T51226的规定进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应验算墙骨柱与顶梁板、底梁板连接处的局部承压承 载力; 2顶梁板与楼盖、屋盖的连接应进行平面内、平面外的承 载力验算; 3外墙中的顶梁板、底梁板与墙骨柱的连接应进行墙体平 面外承载力验算

    端铰接的受压构件设计,构件在平面外的计算长度应为墙骨柱长 度;当墙骨柱两侧布置木基结构板或石膏板等覆面板时,可不进 行平面内的侧向稳定验算,平面内只需进行强度计算;墙骨柱在 竖向荷载作用下,在平面外弯曲的方向考虑0.05倍墙骨柱截面 高度的偏心距,

    6.4.5预制木墙板中外墙骨柱应考虑风荷载效应的组合,应

    两端铰接的压弯构件设计。当外墙维护材料较重时,应考虑维护 材料引起的墙体平面外的地震作用

    行抗震设计。连接节点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变形能力,并应采 取可靠的防腐、防锈、防虫、防潮和防火措施。

    6.4.8正交胶合木墙体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多高层

    建筑技术标准》GB/T51226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剪力墙的高宽比不宜小于1,并不应大于4;当高宽比小 于1时,墙体宜分为两段,中间应用耗能金属件连接: 2墙应具有足够的抗倾覆能力,当结构自重不能抵抗倾覆 力矩时,应设置抗拨连接件。 6.4.9装配式木结构中楼盖宜采用正交胶合木楼盖、木搁栅与 木基结构板材楼盖。 6.4.10装配式木结构中屋盖系统可采用正交胶合木屋盖、橡条 式屋盖、斜撑梁式屋盖和架式屋盖 6.4.11橡条式屋盖和斜梁式屋盖的组件单元尺寸应按屋盖板块 大小及运输条件确定。 6.4.12架式屋盖的桁架应在工厂加工制作。桁架式屋盖的组 件单儿尺寸应按屋盖板快天小及运输条件确定,并应符合结构整 体设计的要求。 6.4.13楼盖体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6.5.1装配式木结构建筑中的木楼梯和木阳台宜在工厂

    1预制楼梯宜一端设置固定铰,另一端设置滑动铰,其 动及滑动能力应满足结构层间位移的要求,在支撑构件上的最 搁置长度不宜小于100mm;

    2预制楼梯设置滑动铰的端部应采取防止滑落的构

    6.5.4装配式木结构建筑中的阳台可采用挑梁式预制阳台或挑

    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规定进行验算 6.5.5楼梯、电梯井、机电管井、阳台、走道、空调板等组件 启数仕八凯生 二丝

    7.1.1工厂预制的组件内部连接应符合强度和刚度的要求,其

    7.1.1工厂预制的组件内部连接应符合强度和刚度的要求,其 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胶合 木结构技术规范》GB/T50708和《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标 准》GB/51226的规定。组件间的连接质量应符合加工制作工 厂的质量检验要求。

    7.1.2预制组件间的莲接可按结构材料、结构体系和受力部位

    1应满足结构设计和结构整体性要求; 2应受力合理,传力明确,应避免被连接的木构件出现横 纹受拉破坏; 3应满足延性和耐久性的要求;当连接具有耗能作用时, 可进行特殊设计: 4连接件宜对称布置,宜满足每个连接件能承担按比例分 配的内力的要求; 5同一连接中不得考虑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刚度连接的共 司作用,不得同时采用直接传力和间接传力两种传力方式;

    7.1.3木组件现场装配的连接设计和构造措施,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 GB/T50708和《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26的 规定,并应确保其符合施工质量的现场质量检验要求。 7.1.4连接设计时应选择适宜的计算模型。当无法确定计算模

    7.1.4连接设计时应选择适宜的计算模型。当无法确定计算

    连接。锚栓或螺栓的直径和数量应按计算确定,计算时应考虑 荷载和地震作用引起的侧向力,以及风荷载引起的上拨力。上 结构产生的水平力或上拔力应乘以1.2倍的放大系数。当有 拔力时,尚应采用抗拔金属连接件进行连接

    7.1.7当预制组件之间的连接件采用隐藏式时,连接件部位 预留安装洞口,安装完成后,宜采用在工厂预先按规格切割的 材封堵洞口。

    7.1.7当预制组件之间的连接件采用隐藏式时,连接件部位应

    7.1.8建筑部品之间、建筑部品与主体

    与木结构组件之间的连接应稳固牢靠、构造简单、安装方便,连 接处应采取防水、防潮和防火的构造措施,并应符合保温隔热材 料的连续性以及气密性的要求

    7.2.1术组件与术组件的连接方式可采用钉连接、螺栓连接、 销钉连接、齿板连接、金属连接件连接或卯连接。当预制次梁 与主梁、木梁与木柱之间莲接时综合管廊标准规范范本,宜采用钢插板、钢夹板和螺栓 进行连接。

    接采用的圆钉有效长度小于4倍钉直径时,不应考虑圆钉的抗剪 承载力。

    齿板连接。齿板不得用于传递压力。

    齿板连接。齿板不得用于传递压

    7.2.4预制木结构组件之间应通过连接形成整体建筑标准规范范本,预制单元 间不应相互错动。

    7.2.4预制木结构组件之间应通过连接形成整体,预制

    7.2.5在单个楼盖、屋盖计算单元内,可采用能提高结构整体 抗侧能力的金属拉条进行加固。金属拉条可用作下列构件之间的 连接构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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