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 476-2019 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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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 9 渗流水压力 seepage flow pressur

    2. 1.9 渗流水压力

    地下水在土体内稳定渗流过程中作用在地下结构底板底面上 的静态竖向压力。

    有色金属标准赋存在隔水层之间含水层中的地下水作用在地下结构底板底 面上的静态竖向压力。

    2. 1. 11 浮力

    静水压力、渗流水压力及承压水压力等对地下结构底板产生 抬升作用的竖向压力。

    2.1.12抗浮设防水位

    建筑工程在施工期和使用期内满足抗浮设防标准时可能遭遇 的地下水最高水位,或建筑工程在施工期和使用期内满足抗浮设 防标准最不利工况组合时地下结构底板底面上可能受到的最大浮 力按静态折算的地下水水位。

    2.1.13抗浮概念设计

    根据抗浮设防水位和工程经验等形成的抗浮设计原则和设计 思想,以及选择抗浮措施和确定抗浮治理方案的活动

    2.1.14抗浮治理方案

    为保持建筑程在浮力作用时处于稳定状态所采取的结构 构造、监测及维护等工程措施。

    2. 1. 16 抗浮板

    slab against uplift

    slab against uplift

    保证建筑工程使用功能、承担浮力作用而设置的具有防水 防渗功能的板状结构构件。

    2. 1. 17 抗浮锚杆 anchor against uplift

    锚固在地基中与地下结构底板共同承担地下水浮力的抗拨 构件。

    2. 1. 18 抗浮桩 pile against upliff

    设置在地基中与地下结构底板共同承担地下水浮力或上部结 构荷载的抗拔构件。

    2. 1. 19 减压并 relief well

    降低水头压力、控制地下水水位升高而设置的管并或 水井。

    2. 1. 20 排泄沟

    积聚和疏排地表水或地下水、防止地下水水位升高而设置 沟、涵、管等结构设施。

    积聚和疏排地表水或地下水、防止地下水水位升高而设置的 勾、涵、管等结构设施。 2.l.21育沟blinddrain 设置在地下结构底板下部或地下丁程外部的碎石或砾石堆 积,积聚和疏排地下水、防止地下水水位升高且具有倒滤功能的 设施。

    设置在地下结构底板下部或地下工程外部的碎石或砾石 积,积聚和疏排地下水、防止地下水水位升高且具有倒滤功胤 设施。

    2. 2. 1 作用和作用效应

    C一一设计对变形规定的相应限值; Eo一一土体静止土压力标准值; Fw一静水位差产生的浮力标准值; F?承压水水头产生的浮力标准值; F)一渗透压力产生的浮力标准值; F一浮力标准值总和; ZFu、ZFr2 计算区域地下结构底板所承受的浮力标 准值总和; Ahw一 抗浮设防水位与地下结构底板底面地下 水位差值; 一 地下结构对应外墙水位差; 抗浮稳定安全系数; K 抗浮稳定性安全系数; Nwk 浮力标准值总和; 作用基本组合条件下锚杆承担的荷载标

    2. 2. 2抗力和材料性能

    2. 2. 3 几何参数

    2. 2. 4 计算系类

    3.0.1抗浮工程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使用功能要求及抗浮失效可能造成的对正常 使用影响程度或危害程度等划分为三个设计等级,并按表3.0.1 确定。 X

    表3.0.1建筑抗浮工程设计等

    3.0.2建筑工程施工期和使用期的稳定状态应根据地下结构形 式及埋置深度、结构荷载分布、抗浮设计等级、抗浮设防水位等 条件,按最不利组合工况确定。抗浮不稳定时,应根据影响稳定 状态的因素采取相应的抗浮措施。

    3.0.3建筑工程抗浮稳定性应符合下式规定:

    中:G一一建筑结构自重、附加物自重、抗浮结构及构件抗力 设计值总和(kN); Nw.k一浮力设计值(kN); K 抗浮稳定安全系数,按表3.0.3确定。

    表3.0.3建筑工程抗浮稳定安全系类

    3.0.4建筑工程应满足抗浮稳定标准要求。抗浮结构和构件的 承载力、变形及抗浮设施有效性应符合抗浮性能及结构设计要 求,抗浮构件及设施的耐久性年限不应少于建筑工程结构设计使 用年限。

    3.0.4建筑工程应满定抗浮稳定标准要求。抗浮结构和构件的 承载力、变形及抗浮设施有效性应符合抗浮性能及结构设计要 求,抗浮构件及设施的耐久性年限不应少于建筑工程结构设计使 用年限。 V 3.0.5建筑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满足抗浮工程设计与施工需要。 抗浮设计等级为甲级、水文地质条件比较复杂的乙级及场地岩土 工程勘察文件不满足抗浮设计和施工要求时,应进行专项勘察。 3.0.6抗浮设防水位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抗浮设计等级、场 地历史最高水位和长期水位观测资料、勘察报告建议、水位预测 咨询成果和工程经验综合分析后,按施工期和使用期分别确定。 3.0.7抗浮工程设计内容应包括抗浮稳定性验算、抗浮措施选 择、抗浮构件计算或验算、耐久性设计和构造设计,以及抗浮构 件性能试验、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和监测与维护等要求。 3.0.8抗浮结构及构件应按下列两类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1达到最大承载能力、锚固系统失效、整体及局部失稳破

    3.0.5建筑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满足抗浮工程设计与施工需要

    3.0.8抗浮结构及构件应按下列两类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1达到最大承载能力、锚固系统失效、整体及局部失稳破 坏、发生不适于继续承载变形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2达到正常使用所规定的变形限值,或达到耐久性要求某 项限值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3.0.9抗浮结构及构件设计采用的作用效应组合与抗

    符合下列规定: 1抗浮稳定性验算作用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 的基本组合,其分项系数为1.0。 2计算抗浮结构及构件内力,确定构件长度和直径、地下 结构底板厚度和配筋及验算材料强度时,作用效应应按承载能力 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相应的分项系数为1.35。 3按单个抗浮构件承载力确定构件数量时,传至地下结构 底板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标准组 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单个抗浮构件承载力特征值。 4计算地下结构底板和抗浮结构及构件变形时,作用效应 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标准组合,并应符合下式规定: SI≤C X (3.0.9) 式中:S一一作用组合的效应(变形)设计值: C一一设计对变形规定的相应限值,可按相关结构设计标 准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采用。 5当需要验算抗浮构件地下结构底板的裂缝宽度时,作 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作用的标准组合,相应的分项系数 为1.0。 3.1.10抗浮结构及构件设计应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1抗浮构件的受拉承载力、抗拨承载力及筋材受拉承载力 计算; 2抗浮结构及构件的整体稳定性验算; 3有变形、裂缝控制要求的地下结构底板和抗浮构件的变 形、裂缝验算; 4地下结构底板的受冲切、受弯、受剪及局部受压承载力 验算; 5抗浮构件受压工况的受压承载力验算。 3.0.11抗浮工程应根据场地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综合地 下结构底板形式及组合形式、场地环境条件和抗浮设计文件要求 等选择施工工艺,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0.12地下结构施工不得对抗浮结构、构件及抗浮设施的性能 造成损害。 3.0.13抗浮工程应作为建筑地基基础工程的分项工程进行施工 质量检验和验收。 3.0.14抗浮设计等级为乙级及以上、采取控制地下水水位及其 联合方法的抗浮工程应进行水位和抗浮稳定性状态监测;抗浮设 计等级为甲级的工程应进行抗浮结构及构件的内力和变形状态 监测。

    造成损害。 3.0.13抗浮工程应作为建筑地基基础工程的分项工程进行施工 质量检验和验收。 3.0.14抗浮设计等级为乙级及以上、采取控制地下水水位及其 联合方法的抗浮工程应进行水位和抗浮稳定性状态监测:抗浮设 计等级为甲级的工程应进行抗浮结构及构件的内力和变形状态 监测。 3.0.15未经技术鉴定和设计许可,不得改变抗浮结构构件及 抗浮设施的使用条件、性能及用途。 人 3.0.16既有工程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抗浮安全性鉴定。 不满足抗浮稳定要求时应进行抗浮治理。 1工程整体或局部出现上浮位移、隆起变形; 2 地下结构底板发生隆起变形和开裂; 3 因使用条件或功能变化削减抗浮力; 4 遭遇灾害或发生影响抗浮结构、构件及抗浮设施性能 事故。 3.0. 17 抗浮工程采用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或新材料时,应

    抗浮设施的使用条件、性能及用途。

    1工程整体或局部出现上浮位移、隆起变形; 2 地下结构底板发生隆起变形和开裂: 3 因使用条件或功能变化削减抗浮力; 4 遭遇灾害或发生影响抗浮结构、构件及抗浮设施性能 事故。 3.0. 17 抗浮工程采用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或新材料时,应 通过试验或专项研究验证其安全性,

    通过试验或专项研究验证其安全性。

    通过试验或专项研究验证其安全性

    4.1.1抗浮工程勘察可与场地岩土工程勘察结合开展,抗浮设 计等级为甲级的工程、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乙级工程应进行 专项勘察。 X

    板埋置深度2倍宽度范围;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时宜涵盖与工程 建设关联的水文地质单元。

    质及环境特征,分析和评价岩土体的渗透性、地下水动态变化规 律及其对工程抗浮安全性的影响,提供抗浮设防水位建议值及抗

    4.1.4场地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宜按表4.1.4确

    表4.1.4永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划分

    续表 4. 1. 4

    4.1.5地下水类型和岩土体的渗透性等级可按本标准附录A 确定。 4.1.6抗浮结构、构件及抗浮设施工作环境类别可按本标准附 录B确定。 4.1.7既有工程的抗浮安全性鉴定应依据场地条件、已有工程 资料、鉴定范围及要求,以结构单元为对象进行验证勘探、抽样 检测、监测及评定。

    4.2. 1抗浮工程勘察的水文地质调查与测绘应符合下

    1应搜集包括下列内容的资料: 1)场地及其附近区域的气象和水文条件; 2)场地及其邻近区域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 与水文地质环境等; 3)地下水的类型与赋存状态,地下水水位及其季节和历 年变化情况等; 4)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等条件以及与地表水的连 通关系等; 5)人类活动对地下水动态变化、水质等影响情况。 2测绘观测线和测绘点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沿地貌变化显著的方向,垂直和平行河谷的方向: 2)垂直地层、主要构造线的走向,沿埋藏条件复杂的含 水层、含水带的走向;

    3)穿越地下水露头较多的地带: 4)地表水系、破碎带、含水层与隔水层或不同地貌单元 分界部位等。 3抗浮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工程、水文地质条件比较复杂的 乙级工程宜选择有代表性的位置进行抽水试验。

    勘探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山间河谷、冲积阶地和冲洪积平原地区应与地下水流 向或地貌界线垂直; 2)冲洪积扇区应与扇轴或地下水流向垂直,滨海沉积区 应与水岸线或地下水流向垂直: 3)应沿断层或裂隙、溶蚀洼地、串珠漏斗等发育带及可 溶岩与非可溶岩交界带的方向。 2勘探点间距宜符合表4.2.2的规定,且同一水文地质单 不应少于3个点。

    表 4. 2.2勘探点间距

    3勘探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深度应大于拟选用锚固构件设计长度的1.2倍; 2)多层含水层应深至预计锚固构件底端以下含水层不少 于3m,承压水层进人深度不应少于2m; 3)当需利用勘探孔进行抽水试验时,勘探深度应深至含 水层不少于5m。 4勘探过程中应对水位、冲洗液消耗量、漏水位置、自流 水水头和流量、孔壁珊、涌砂、岩性变层位置、含水层构造和 容洞起止位置等进行观测和记录

    4.2.3抗浮工程勘察的水文地质参数试验包括抽水试验、注水

    4.2.3抗浮工程勘察的水文地质参数试验包括抽水试验、注水 试验、压水试验、渗水试验、连通试验等。水文地质参数及其测 试宜符合下列规定: 1水文地质参数及其测试方法宜按表4.2.3选用,试验方 法应按本标准附录C执行:

    表4.2.3水文地质参数测定方法

    2试验时应量测地下水的初见水位、稳定水位,多层地下 水应分层量测; 3地下水流向测点应按三角形布设并同时测定,数量不应 少于3组; 4抗浮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工程和位于斜坡场地、水文地质 条件比较复杂的乙级工程宜进行不少于1个水文年的地下水水位 监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水位、水质、水量及其动态变化,地下水补给与 排泄关系,孔隙或裂隙水压力变化,邻近场地地下水 控制引起的水位变化; 2)监测点应平行或垂直于地下水流动方向布置,观测水 力联系时应垂直于地表水体岸边线,同一地貌单元的 观测点不应少于3个; 3)监测频率宜为2次/d至4次/d,当地下水动态变化较 大时应增加次数或进行实时监测。

    斜坡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搜集降雨量、最大降雨量及其分布,以及暴雨强度 和持续时间; 2)应查明场地排水、降水人渗条件,地表水汇水面积, 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 3)应分析工程建设引起的地下水稳定渗流压力的变化 规律; 4)应评价地下水变化对场地不同区域水位和环境条件的 影响。 岩溶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查明水文地质单元和岩溶水的流动系统、水位、流 量、水质及其动态规律; 2)勘探线应布置在补给、径流、排泄区、可能渗漏及突 水等地段; 3)有隔水层时勘探深度应进人入隔水层,无隔水层时勘探 深度应穿过可浴性岩体; 4)应对场地包括河间地块至邻谷间的分水岭、地表和地 下岩溶形态、岩溶类型和富水性、水文地质单元边界、 地下水的补给、径流及排泄部位等进行划分: 5)应评价岩溶及岩溶水发育情况、水位波动引起的水压 力变化及对工程的影响。 浸没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查明可能发生浸没的场地范围、浸没条件及状态; 2)蓄水区与地下水有水力联系的地段应进行雍水高度 计算:

    3浸没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实测数据或地方经验分析对地下结构底板的拾升 作用程度; 2有渗流时,应进行渗流计算及其影响程度分析;

    3当地下结构底板下存在承压水时,应分析隆起的可能性; 4对特殊性岩土场地应评价地下水位变化所产生的软化 胀缩和潜蚀等影响程度; 5受潮汐波动及其渗流影响的场地,应分析地下水的分 布及其动态特征,评估对场地水文地质环境条件可能造成的 影响

    T场地区域气象与水文地质茶件,近5年和历史最高地下 水水位,地下水长期监测等资料分析和利用; 2地下水类型和勘察期水位及其动态变化规律,补给与 泄条件、与地表水的水力联系,水位变化影响因素及趋势分析和 评价; 3存在不同类型地下水时应提供不同类型地下水的水位 混合水位并分析相互影响程度; 4承压含水层、渗流场地产生潜蚀、管涌、隆起等破坏的 可能性及状态分析; 5地下水水位变化对场地及周边环境可能产生的危害分析 和评价,并提出防治建议: 6工程活动引起场地地下水水位、补给、径流、排泄等条 牛变化及对环境影响评价; 7提供抗浮工程设计所需的参数及抗浮设防水位建议值; 8结合拟定地下结构底板理深及上部结构荷载分布等,提 出抗浮治理方案建议

    4.3.1 既有T.程的抗浮安全性鉴定应搜集下列资料: 1 场地已有岩土工程察文件; 2工程峻工文件,包括结构形式及荷载分布、基础类型及 地下结构底板埋置深度等; 3使用荷载及环境条件、功能要求等现状和变化情况资料

    4邻近场地地下水、地表水和周边环境变化情况资料; 5既有工程的沉降、上浮位移、隆起变形及裂缝等发生与 发展情况或观测资料。 4.3.2既有工程抗浮安全性鉴定应采用针对性的检测及测试方 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已有勘察资料不能满足鉴定要求或后续设计与施工需 要时,应进行验证性勘探; 2应对地基和肥槽回填土状态进行检测; 3应在地下结构四周和角点布置观测孔对地下水水位进行 观测,每侧不应少于3个观测孔; 4对既有抗浮结构、构件变形及裂缝的位置、长度、宽度、 深度、形态等的检测和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 技术标准》GB/T50344的规定执行,对既有结构的上浮位移、 隆起变形、倾斜度等的量测,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变形测量 规范》JGJ8的规定执行; 5宜采用开挖检测、载荷试验等对既有抗浮结构或构件实 际状态、承载性能进行量测和测试; 6既有结构的钢筋锈蚀及混凝土材料劣化应按本标准附录 D进行检测

    4邻近场地地下水、地表水和周边环境变化情况资料: 5既有工程的沉降、上浮位移、隆起变形及裂缝等发生与 发展情况或观测资料。

    4.3.3既有工程抗浮安全性鉴定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已有勘察资料、验证勘探、现场检测等资料的复核及 分析; 2鉴定范围内的地层结构、含水层性质、水位和渗透系数 等岩土性能指标和参数的分析; 3含水层的埋藏条件与地下水水位变化的关联分析; 4既有地基基的实际受力状态、变形程度及发展趋势的 分析; 5地下水变化对既有抗浮结构和构件、地基土性能影响分 析和评价及发展趋势预测; 6既有抗浮结构和构件的现状、承载力及变形的分析和评

    价,可继续使用程度的建议; 7既有抗浮措施失效原因及最不利工况条件稳定状态的分 析和评价; 8对后续使用期内可能遭遇的最高水位的预测分析,抗浮 设防水位的建议值; 9抗浮治理所需岩土性能指标和参数及抗浮治理措施、施 工措施和监测等建议。

    5.1.1抗浮设防水位可分为施工期抗浮设防水位和使用期抗浮 设防水位。施工期与使用期可采用相同的抗浮设防水位;拟采取 地下水控制措施的工程可采用不同的抗浮设防水位。 5.1.2场地及其周边或场地竖向设计的分区标高差异较大时, 宜按划分抗浮设防分区采用不同的抗浮设防水位。抗浮设防分区 的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跨越多个地貌单元、地下水存在水力坡降的场地可根据 地质条件分区; 2场地内有不同竖向设计标高区时,可按竖向设计标高 分区; 3同一竖向设计标高区域,原始地形、地层分布和水文地 质条件等变化较大的场地,可按工程结构单元分区。 5.1.3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进行施工期和使用期内可能遭 遇的最高地下水水位预测分析,并提供可作为抗浮设防水位确定 依据的咨询报告: 1抗浮设计等级为甲级或有特定功能要求的工程; 2斜坡、地形起伏较大且周边环境比较复杂的场地: 3水文地质条件比较复杂、水位变幅较大的场地; 4因工程建设可能导致地下水补给、径流和排泄等条件改 变的场地; 5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要求的其他情况。 5.1.4施工期和使用期抗浮设防水位不应采用未经分析论证的 察期间实测的地下水水位。

    勘察期间实测的地下水水位。

    5.1.5对拟采用的抗浮设防水位有异议时,宜通过专项计

    5. 2. 1水位预测宜具备下列资料

    1对工程有影响的各层地下水的实测水位、赋存条件、变 化规律及季节影响幅度等情况: 2区域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不同类型地下水的连 通性和补给规律: 3地下水水位长期观测资料,场地近5年和历史最高地下 水水位及其变化规律; 4与场地关联的地表水系的洪水水位、蓄水水位和设计承 载水位; 5与场地有关的地下水保护、开采及利用现状与规划等 资料; 6 拟建.工程的设计文件或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5.2.2 水位预测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 场地的地形、地貌单元、地层结构、地下水类型、各层 地下水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2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条件,历史水位的变化及 幅度; 3设计使用年限和工程建设可能导致水文地质条件改变弓 起的地下水位变化程度: 4邻近工程降水、区域地下水开采和水文环境变化的影响 程度和趋势; 5区域水利规划、邻近地表水系水位变化等对场地地下水 水位的影响程度和趋势: 6场地及其周边已有排水系统的分布和有效能力等

    5.2.3水位预测分析宜包括下列

    1宜根据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地下结构底机 深等,分析产生浮力的地下水所处层位和可能的地下水环境乡

    变化; 2应分析场地各地质单元内地下水分布规律以及各水文地 质单元之间的影响趋势: 3应根据场地的地形、地层结构、地下水类型、地下水补 给、径流及排泄条件等分析确定渗流分析的必要性及渗流分析的 边界条件; 4应分析场地及其邻近区域地下水开采对地下水水位的影 响及开采量得到控制后地下水水位的回升趋势; 5地下水与邻近地表水体有水力联系时,应分析水位变化 规律及影响程度; 6应分析区域地下水长期监测资料及其与场地各层地下水 水位及变化规律的关联性; 7存在稳定渗流和承压水水头的场地应进行渗流场与隆起 稳定性计算及分析; 8应分析预测施工期、使用期的最不利组合工况时地下水 的最高水位; 9应根据预测结果和预测计算方法的适用性分析,提出预 测结论

    5.2. 4水位预测分析计算方法宜符合下列规定

    1缺少预测经验时,宜采用经验证的时间序列分析法、趋 势外推法和类比预测法; 2采用数值计算或数值模拟方法进行渗流分析时,宜根据 对各层地下水赋存形态及渗流状态分析确定的边界条件进行参数 识别和模型验证; 3抗浮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建筑设计有明确要求时,应进行 两种以上方法对比验证。 5.2.5水位预测咨询报告宜包括下列内容: 1 预测范围或分区、环境条件及相互关系的影响分析; 2场地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冬件的分析与利用。

    2.5水位预测咨询报告宜包括下列内容:

    5.2.5水位预测咨询报告宜包括下列内容:

    预测范围或分区、环境条件及相互关系的影响分析: 2 场地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的分析与利用; 地下水水位变化规律、地下水与邻近地表水系水位等

    测资料的分析和利用; 4各相关岩土层性能指标和计算参数选用及影响分析: 5预测方法和预测过程及符合性分析,预测结果分析和适 用性评价; 6施工期、使用期的最不利组合工况时最高地下水水位建 议值及其使用说明。

    1抗浮设计等级和抗浮工程勘察报告提供的抗浮设防水位 建议值; 2设计使用年限内场地地下水水位预测咨询报告成果; 3地下水位长期观测资料、近5年和历史最高水位及其变 化规律; 4 场地地下水补给与排泄条件、地下水水位年变化幅度; 5 地下结构底板下承压水赋存情况及产生浮力的可行性和 大小; 洼地淹没、潮汐影响的可能性及大小。 5.3.2 施工期抗浮设防水位应取下列地下水水位的最高值: 1 水位预测咨询报告提供的施.工期最高水位; 2勘察期间获取的场地稳定地下水水位并考虑季节变化影 响的最不利工况水位; 3考虑地下水控制方案、邻近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及排 泄条件影响的最不利工况水位; 4场地近5年内的地下水最高水位; 5根据地方经验确定的最高水位

    5.3.3使用期抗浮设防水位应取下列地下水水位的

    1地区抗浮设防水位区划图中场地区域的水位区划值:

    3与设计使用年限相同时限的场地历史最高水位; 4与使用期相同时限的场地地下水长期观测的最高水位; 5多层地下水的独立水位、有水力联系含水层的最高混合 水位; 6对场地地下水水位有影响的地表水系与设计使用年限相 同时限的设计承载水位; 7根据地方经验确定的最高水位。 5.3.4特殊条件场地抗浮设防水位宜为本标准第5.3.2条、第 5.3.3条确定水位与下列高程的最大值: 1地势低洼、有淹没可能性的场地,为设计室外地坪以上 0.50m高程; 2地势平坦、岩土透水性等级为弱透水及以上且疏排水不 畅的场地,为设计室外地坪高程: 3不同竖向设计标高分区地下水可向下一级标高分区自行 排泄时,为下一级标高区高程。 5.3.5既有工程抗浮设防水位宜根据抗浮安全性鉴定并综合后 续使用年限确定。

    6.1.1地下结构底板底面上的浮力应取下列地下水状态计算水 压力的组合值: 1抗浮设防水位高程与地下结构底板底面高程水位差产生 的静水压力(图6.1.1a); 2承压水压力扣减承压水层顶面与地下结构底板间隔水层 浮重度自重差压力(图6.1.1b); 3稳态渗流在渗流反方向上地下结构对应外墙之间水位差 形成的静压力(图 6. 1. 1c)

    6.1.2建筑工程应进行下列抗浮稳定性验算(图6.1.2):

    垫片标准1上部结构荷载不同分布区之间刚性莲接且地下结构刚性 底板的整体稳定性; 2区域间(I区十I区、V区十V区)结构非刚性连接、

    荷载较小且各区地下结构刚性底板的区域整体稳定性; 3抗震缝或变形缝分隔区(I区、V区)且地下结构刚性 民板的区域整体稳定性: 4后浇带或沉降缝分区(丁区十Ⅱ区、区十V区)且地 下结构刚性底板的区域整体稳定性; 5不同地下结构底板刚度、不同基础形式分区(I区十I区 ⅢI区、V区V区)且区域地下结构刚性底板的局部稳定性

    图 6.1.2抗浮稳定性验算示意

    6.1.3建筑工.程抗浮稳定状态应根据抗浮稳定性系数按表 6.1.3判定

    表6.1.3建筑工程抗浮稳定状态判定标准

    注:表中K为计算的抗浮稳定性系数。

    6.1.+抗浮不稳定状态建筑工程的抗浮治理方案应根据抗浮稳 定状态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抗浮设计等级为甲级、水文地 质条件较复杂的乙级工程或工程需要时,抗浮治理方案宜进行专 项论证。

    电子产品标准5.2.1抗浮设防水位高程与地下结构底板底面高程水位差产生 的浮力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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