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建筑面积分类及计算规则(沪规划资源建[2020]49号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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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目的、依据)

    (沪府办规【2018】32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 本规则所指地下建筑面积,是指依法建造的地下建设工程的 建筑面积。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地下建设用地范围内各 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土地出让 合同监管、规划资源综合验收等管理中涉及地下建筑面积计算 的,应执行本规则。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下建筑面积计算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基本原则) 地下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 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 和标准所列举的用途及性质类型,不得随意增添用途及性质类 型。 地下建筑面积应区分各类用途,分类列表计算并图示标注, 文字资料和图纸资料应当保持一致。 第五条(分类) 地下建筑面积分为主体功能性建筑面积和项目配套设施建 筑面积。 主体功能性建筑面积包括: (一)商业; (二)办公; (三)工业、仓储、研发、教育、文化、医疗等; (四)单建停车库。 项目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包括: (一)设备用房(含住宅套内地下室); (二)结建停车库。 第六条(特殊分类) 属于下列情形的,应按照本规则的标准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一)住宅小区内商业会所、配套商业等地下用房应根据其 使用性质,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二)住宅套内地下部分计入项目配套设施建筑面积; (三)住宅和非住宅配套停车库混合的项目,以配套停车库 总建筑面积为基数,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不同性质的车位数比 例,分别折算住宅和非住宅配套类停车库面积; (四)平战结合的地下建筑按照其规划批准的非战时使用功 能计算地下建筑面积,具体人防面积及范围以人防部门出具的相 应书面材料为准。 第七条(地下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 整层为主体功能性建筑的地下空间,整层建筑面积计入主体 功能性建筑面积。具有多种使用性质的,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的不 同比例,分别计面积。该层中,结建的停车库上、下坡道,计入 项目配套设施建筑面积。 整层为项目配套设施建筑的地下空间,整层建筑面积计入项 目配套设施建筑面积。 同一楼层中,主体功能性建筑和配套设施建筑混合使用的, 主体功能性用途划定的范围、供其独立使用的通道、垂直交通等 计入主体功能性用途建筑面积,共用的通道和垂直交通计入项目 配套设施建筑面积。 第八条(不计入土地出让范围的地下建筑面积) 用于以下功能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地下建筑面积,不计

    入土地出让范围: (一)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 求实施的地下公共通道; (二)按规划要求设置的地区服务性的地下市政公用设施 本条规定的部位应单独配图并标明面积、标注范围。 第九条(历史项目的处理) 对于2015年3月1日前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建设项目,依照我局原相关工作口径执行。

    办公楼标准规范范本附件:地下建筑面积分类表

    2020年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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